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發布文號 寧政發(2005)67號
發布部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50621
施行日期 20050621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進一步加強我區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特作如下決定:
一、提高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
(一)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安全生產關係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近年來采取了一係列重大舉措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基本建立了自治區、市、縣(區)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大了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出台了相關規定;對重點行業和領域集中開展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生產經營秩序和安全生產條件得到改善,安全生產狀況趨於平穩。但是,目前全區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一些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多發的狀況尚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部分地方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責任不落實,投入不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監管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現實緊迫性,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進我區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
(二)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要求的安全生產長效機製為目標,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全麵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大力推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製、法製和執法隊伍“三項建設”,深化企業基層和基礎管理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科技興安戰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三)奮鬥目標。自2005年起,全區安全生產控製指標在國家下達指標的基礎上每年減少2%;到2006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係,全區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重大02manbetx.com 得到有效遏製,工礦企業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02manbetx.com 。到2010年,力爭全區安全生產狀況實現根本好轉,十萬人死亡率、煤礦百萬噸死亡率、道路交通02manbetx.com 起數、死亡人數和萬車死亡率控製在全國較低水平。
二、健全完善製度,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
(四)對高危行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製度。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是安全生產的重點領域,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已投產企業要於2005年7月13日前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各級安監部門要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凡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一律不得審批。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核發營業執照,鐵路、公路不準運輸。
(五)加強對高危行業的安全管理,提高準入標準。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嚴格對高危險生產企業進行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製定完善產業政策,從嚴控製高危行業市場準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和技術裝備。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否則不得經營。今後新建煤礦的生產能力原則上應核定在年產6萬噸以上,對現有年產3萬噸以下的小煤礦要製定規劃,逐步調整退出煤炭市場。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及新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和道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規劃布局,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準入或許可手續。現有企業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證照,限期關閉。
(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三同時”和安全評價製度。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必須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中央在寧企業、自治區直接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工程項目,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審查或驗收;地級市直接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地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審查和驗收;縣(區)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縣(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和驗收。煤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並組織竣工驗收,經審查合格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礦山建設項目以及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有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要對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03manbetx ,並編製安全專篇。要建立對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消防安全設施的評估、評價製度,確保消防設施設備經常處在完好狀態。安全評價機構必須是通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查合格、取得正式資格證書的中介機構。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和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審批部門不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企業不準開工投產。
(七)安全生產的重要崗位實行持證上崗製度。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重要工種人員,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相應規範的安全生產培訓,經考核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任職和上崗操作。實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培訓工作教考分離製度,各級行政執法、監督管理部門不再承擔安全生產培訓任務,培訓工作由取得資質的中介機構承擔。
三、落實主體責任,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八)依法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的主體,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麵負責。承包、租賃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由發包或出租的生產經營單位統一協調和管理,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各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足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積極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製定完善並層層落實以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01manbetx 01manbetx 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章製度;加強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排查、報告、監控和整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製定事故搶險預案,並定期進行模擬演練,提高企業和職工搶險自救能力;定期開展對職工的安全生產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技能。要重視、尊重和保障職工群眾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職工群眾對安全生產參與、監督的積極性。
(九)建立企業提取安全費用製度。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各煤炭生產企業要按規定提足安全費用。借鑒煤炭生產企業提取安全費用的經驗,建立對高危行業生產企業提取安全費用製度。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由自治區財政廳、經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研究確定,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自治區和各市、縣(區)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公用事業和公共場所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應急救援體係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支持企業進行安全技術改造。
(十)實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製度。為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運輸、人員密集場所、歌舞娛樂、遊藝場所、洗浴中心、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建築施工、城市燃氣、特種設備等領域或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收取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局與財政廳根據國家有關部委的文件精神研究確定。
(十一)依法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工傷保險製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率應當根據行業工傷風險程度、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及職業危害程度確定。同時,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員工或家屬支付賠償金。進一步提高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準,具體賠償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和財政廳製定。
(十二)全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按照國家頒布的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技術規範和安全生產質量工作標準,積極引導生產經營單位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質量標準化獎懲製度,夯實安全基礎工作,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水平。要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建立起完整詳細的安全生產台賬和生產環節、各崗位安全責任製。生產經營單位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範要求,做到規範化和標準化。加快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係,推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職業衛生的規範化、標準化、製度化和科學化,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四、加強監管監察,依法規範安全生產行為
(十三)加快安全生產法規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我區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抓緊製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修訂完善已有的配套法規和規章。各地也要根據各自的實際和特點,製定地方性的安全生產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四)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調整充實工作人員,保證機構、編製、人員、經費和辦公場所“五落實”。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具有資格的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政治和業務建設,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執法質量。
(十五)建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係和重大危險源監控製度。各級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盡快建立應急救援體係和搶險方案。要充分利用現有應急救援資源,組建以公安消防部隊和煤礦救護隊為主的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專業化的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增強搶險救援的能力。生產經營單位要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認真普查,登記造冊,對事故隱患要限期整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重大危險源及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層層建立責任製,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建立全區重大危險源及重大事故隱患檔案,強化監控,重點檢查,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及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安全性評價。
(十六)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要增強執法意識,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把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作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任務,抓實抓好。要重點對建築行業、城市燃氣、特種設備進行監控。嚴格執行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設施、建築施工等單位的安全評價、評估製度。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停產整頓;停產整頓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
(十七)嚴格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事故發生後要按規定及時上報。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必須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按照職責權限,認真進行查處。當年重特大事故的查處結案率必須達到100%,一般事故的查處結案率達到85%。對瞞報安全事故和人員傷亡等情況的,要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十八)嚴肅行政責任追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關於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凡《采礦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法定手續不全的礦山企業,自治區公安機關、電力部門一律不準供應炸藥和供電。對擅自供應炸藥或者倒賣炸藥、私自製造炸藥和供電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未經安全生產審查擅自審批許可的有關部門,要依照國務院302號令和自治區政府2002年第43號令,追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年內市、縣(區)轄區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製度》(寧政發〔2005〕3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構築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十九)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監、公安、交通、鐵路、民航、水利、國土資源、建設、商務、科技、郵政、通信、信息產業、煤炭、旅遊、林業、質監、環保、衛生、農墾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具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行政監管責任。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部門要設立或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配備與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相適應的人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工會、共青團組織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組織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維護職工在勞動、工作中依法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加大對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努力構築“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全麵負責、群眾積極參與、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格局。
(二十)建立安全生產控製指標。全麵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控製指標體係。依據國務院下達給我區的安全生產控製指標,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將安全生產控製指標逐項分解量化,下達給各市和有關部門。各市和有關部門要層層分解量化,逐一落實到縣(區)政府、部門和單位,實行定量控製和目標考核。考核采取半年督查、全年考評的辦法,實行綜合考評百分製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製。
(二十一)加強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加大科技含量。把安全生產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工作重點,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實施科技興安戰略。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安全生產科研資源和已推廣的科研成果,加強安全生產科技研究和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加快安全生產科技和管理人才培養,提高安全生產科技工作水平。建立全區安全生產信息管理體係,提高信息統計工作的準確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二十二)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要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思想工作的總體布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宣傳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對嚴重忽視安全生產、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要在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開設安全知識課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氣等方麵的識災和防災能力。要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不斷增強群眾的安全意識,營造“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社會氛圍。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針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努力開創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局麵,為我區經濟快速發展、社會穩定和全麵實現小康社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