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烏政辦(2005)142號
發布部門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50912
施行日期 20050912
第一條 為了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安全02manbetx.com ,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各區(縣)(含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市屬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與各區(縣)、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各區(縣)、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考核和獎懲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辦,考核結果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
第四條 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屬地管理,安全生產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除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外,區(縣)負責本行政轄區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行政監管責任,部門負責本係統、本行業或領域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行政監管責任。
(二)因機構改革撤銷部門或職能調整部門,原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由其職能接管的部門接管;合並部門原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由新組建的部門接管;更名的部門繼續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產工作。
具體的安全生產責任見《烏魯木齊市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另發)。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行政正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責任人工作如有變動,接任者為責任人。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目標由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控製指標兩部分組成。各區(縣)、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目標以《烏魯木齊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的形式確認。
(一)安全生產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國家、自治區、我市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並按要求將落實情況上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逐級考核。安全生產工作做到與各項經濟、業務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3.正職負責人或委托分管負責人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會議研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和防範重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的措施。會議內容應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防範措施要認真組織落實。
4.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工作人員,保證其有效開展工作。安全生產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加大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治理的力度;凡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要安排配套資金,並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製度,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要做出書麵記錄。
7.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宣傳《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競賽等活動;推進安全社區、安全村、安全學校建設。特種作業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8.按照規定及時、準確上報發生的各類02manbetx.com 、職業病,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並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嚴肅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規定時限內結案率達到100%。
9.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應急救援工作機製,提高救援水平,增強搶險救災能力。搞好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建立生產安全預警機製。
10.各區(縣)、各部門每半年對各自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自查、總結,半年、年度工作總結分別於當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安全生產控製指標:杜絕特大事故,有效遏製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一般事故,安全生產各項指標在控製目標範圍內,各區(縣)、各部門的具體指標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采用百分製,安全生產管理部分基準分值為60分,安全生產控製指標基準分值為40分。管理考核、控製指標考核得分之和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分數。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等級:
(一)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合格單位中按考核得分排名,前3位的區(縣)、前4位的部門。
(二)安全生產合格單位: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區(縣)、部門。
(三)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考核分值低於85分的區(縣)、部門。
第十條 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按照《烏魯木齊市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細則》(另發)執行。
各區(縣)、各部門當年安全生產工作受到國家、自治區表彰獎勵的,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給予適當加分(加分辦法在考核細則中規定)。
第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控製指標數據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供的統計數據為準。各區(縣)、各部門年度安全生產控製指標考核數據按照《烏魯木齊市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界定辦法》(另發)確定。
安全生產控製指標考核在控製指標基準分的基礎上按照事故性質、後果輕重、責任大小和安全生產指標控製率予以量化計分:
(一)直接管理範圍內每發生一起重大傷亡事故,扣減20分。
(二)監督管理範圍內重大傷亡事故每超出一起,扣減10分。
(三)直接管理範圍內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每發生一起,扣減10分。
(四)監督管理範圍內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每超出一起,扣減5分。
(五)事故死亡人數每超出一個百分點扣減2分。
(六)事故死亡人數每減少一個百分點加0.1分。
第十二條 職責範圍內當年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不再進行安全生產管理考核。
第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以下規定獎罰:
(一)經考核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區(縣)獎勵人民幣10000元、部門獎勵人民幣8000元;經考核被評為安全生產合格單位的,區(縣)獎勵人民幣5000元、部門獎勵人民幣4000元;經考核被評為安全生產不合格單位的,區(縣)處10000元、部門處8000元的經濟處罰,獎罰情況通報全市。
(二)受獎勵的單位,獎金中的20%獎勵《責任書》簽訂人,其餘80%由《責任書》簽訂人獎勵有關安全生產責任人員。受經濟處罰的單位,經濟處罰中的20%由《責任書》簽訂人承擔,其餘80%由《責任書》簽訂人確定比例由有關安全生產責任人員承擔。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勵資金列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部門預算,對不合格單位的罰款上繳財政。各區(縣)、各部門對下屬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所需獎勵資金,由各區(縣)、各部門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