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辦法
杭州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號
發布部門 杭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50920
施行日期 20051101
杭州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辦法
【法規分類號】C442040200503
【標題】杭州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5.09.20
【實施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勞動
【文號】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號
【題注】(2005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業企業勞動用工行為的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行為,維護建築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業勞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市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建築業企業勞動用工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築業企業,是指在本市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勞務作業,是指砌築、抹灰、木工、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油漆、石製作、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類別的施工作業。
本辦法所稱的勞務作業承發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下涉及勞務作業承發包關係時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所承包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以下涉及勞務作業承發包關係時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第四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築企業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市區範圍內(蕭山區、餘杭區除外)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蕭山區、餘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勞務作業承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建築業企業勞動用工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發展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對建築市場上的非成建製施工隊伍,采取培訓和分類指導等措施,引導其成立勞務分包企業並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勞務作業的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並依法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承接建設工程勞務作業的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備案的勞務分包企業信息通過相關途徑進行公布,供勞務作業發包人選擇。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在承接建設工程後,應當訂立工程承包合同,並在合同訂立後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包合同備案手續。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己有勞務作業人員的,對本企業承接的建設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勞務作業。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有勞務作業人員必須是本企業職工,並取得與從事工種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自己沒有勞務作業人員或自有勞務作業人員不足的,應當根據工程專業需要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企業。
禁止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作業發包給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禁止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勞務作業承包人。
第十條 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業務。禁止個人承接勞務分包業務。
勞務分包企業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勞務作業,不得將勞務作業再分包。
第十一條 市建築業勞務交易中心是本市建築業勞務交易的有形市場,為建築業勞務交易雙方提供服務工作。
建設工程勞務作業發包應當進入建築業勞務交易中心公開發布信息並進行公開交易。
勞務作業發包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等方式,具體方式由發包人自行確定。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建築業勞務交易中心應當對已完成承發包交易的勞務作業工程概況及承發包情況進行信息公示,並將勞務作業工程承發包信息輸入《杭州市建設工程勞務作業分包信息管理係統》。
第十三條 勞務作業承發包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示範文本訂立勞務分包合同,並在分包合同訂立後7個工作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包合同備案手續。
分包合同履行主體或內容發生變更時,承發包雙方應當在合同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自行完成勞務作業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所承接的工程開工前,將參與施工作業的勞動者名冊、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勞務作業承包人應當在辦理勞務分包合同備案手續的同時,將參與施工作業的勞動者名冊、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納憑證等相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所招用的參與施工作業的勞動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持上述相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勞務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勞務工程款結算方式、支付時間、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保障勞務工程款支付的措施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勞務作業承包人支付勞務分包工程款。
第十六條 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明示勞務作業承發包人名稱,勞務作業施工現場負責人姓名,分包工程範圍,分包工程開工、完工日期等勞務作業分包信息,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 勞務作業承包人應當委派項目負責人,負責勞務作業施工現場的管理。
一名勞務作業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負責兩個以上勞務作業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督促勞務作業承包人按要求落實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管理製度,並加強對勞務作業承包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發放工資、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的檢查,發現未與勞務作業承包人簽訂勞動合同、未經過培訓的人員,應當禁止其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
第十九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對勞動者上崗前安全生產以及職業技能等方麵的教育培訓。
從事建築業施工管理的人員和從事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還應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第二十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除雙方約定的內容外,必須對合同期限、勞動崗位、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工資應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由他人代領的,必須有本人簽字的書麵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單位未按合同規定與勞務作業發包人結清工程款,或者因勞務作業發包人未與勞務作業承包人結清勞務工程款,致使勞務作業承包人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建設單位、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勞務工程款為限。
第二十二條 建築業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公布本企業勞動糾紛投訴電話,確定受理人員,及時處理本企業的各類勞動糾紛。
第二十三條 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違法分包、拖欠勞務分包工程款、拖欠勞動者工資等事項的舉報製度。有關部門接到上述舉報後,應當核實有關情況,並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業企業勞務承發包行為的日常監督管理,及時將建築業企業的勞務分包行為以及其他企業信用等情況記入建設行業信用係統。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