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江蘇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 蘇交法(2005)65號
發布部門 江蘇省交通廳
發布日期 20050924
施行日期 20050924
江蘇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幹線公路建設管理,有效控製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省道網調整方案(經蘇政辦發〔2003〕5號文批準同意),並列入江蘇省幹線公路建設方案(2005~2010年)的項目。
第三條 幹線公路建設遵循“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方針。
省交通廳負責全省幹線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廳公路局具體履行全省幹線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職責;市交通局負責本地區幹線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處具體履行本地區幹線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職責。
第四條 幹線公路建設管理的主要程序為:編製項目前期工作,立項申請和批複,施工圖設計和審查,編製年度建設計劃,辦理施工許可,交竣工驗收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五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包括編製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對於不需新征用土地的項目可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合並為方案設計。方案設計須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
第六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方案設計批複即作為幹線公路建設項目的立項依據。
第七條 一般項目前期工作由市公路管理處組織編製;跨市規模較大項目的前期工作,可以由省交通廳公路局直接組織編製。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報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審批;初步設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方案設計由市交通局報省交通廳審批。
第九條 項目前期工作應提前組織編製,並提前一年上報審批。施工圖設計和征地拆遷方案應在項目列入年度建設計劃前基本完成。
第十條 市交通局應在每年11月底前,組織市公路管理處編製下年度建設計劃,並報省交通廳。省交通廳根據建設規劃和年度經費情況,確定並下達全省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由建設主體或項目法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組織編製,由市公路管理處報省交通廳公路局審批。
第十二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應根據國家勘察設計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規模較大、技術較複雜的項目應委托有相應工程谘詢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谘詢。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製度,符合《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供應商。
第十四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社會監理製度,並執行有關監理規定。
第十五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經濟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三合同製度。
第十六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審計製度,工程施工中和竣工後均應進行審計。年度審計由省交通廳公路局或市交通局組織。
第十七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施工許可製度。申請施工許可的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編製完成並經審批同意;
(三)建設資金基本落實,並經市交通局審計;
(四)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依法確定;
(六)已辦理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已落實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
(七)施工路段管理方案已落實。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填寫施工許可申請書,並準備相關的申請材料,報市公路管理處初審,報市交通局審批。
第十九條 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批複後,如有重大設計變更須由市交通局初審後報省交通廳審批。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合同要求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管理,協調好各方關係,做好工程質量、進度、投資三大目標控製工作。
第二十一條 幹線公路建設質量由建設單位全麵負責,建立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四級質量保證體係。省交通廳和市交通局應定期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抽檢。
第二十二條 幹線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進度報表製度。建設單位以旬報、月報報市公路管理處。市公路管理處彙總後以月報定期報省交通廳公路局、市交通局。
第二十三條 有關幹線公路招標投標、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管理、施工路段交通管理等按照國、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概算控製。進行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時應同步編製工程概算。工程造價應嚴格控製在批準的概算範圍內。
第二十五條 省補助資金由省交通廳公路局按照年度建設計劃撥付市公路管理處,市公路管理處按工程進度和質量考核情況撥付項目建設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未履行施工許可手續和重大設計變更未經批準的工程項目,不予撥款。
第二十七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通過施工許可、並正式開工後,可以預撥部分省補助資金,以後視工程進度、質量情況撥款。工程交工後,省補助經費可撥付補助經費的95%。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再撥付5%。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退還保證金、辦理工程結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不得擠占挪用建設資金。
第五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應及時組織交工和竣工驗收。新建工程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項目,方可移交有關單位管理養護。
第三十條 工程交、竣工驗收前由建設單位向交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申請質量檢測和鑒定。
第三十一條 交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並報省交通廳公路局和市交通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竣工驗收由省交通廳負責,省交通廳公路局具體組織。驗收前由市交通局向省交通廳提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的試運營期不少於2年,不超過3年。
第三十四條 竣工驗收前應編製工程決算和竣工決算,並通過竣工審計後,方可申請竣工驗收。未編製決算報告及未經竣工審計的工程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交通廳公路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幹線公路建設具體情況製定相關實施細則,報省交通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交通廳《江蘇省公路養護改善工程管理暫行辦法》(蘇交建〔1999〕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