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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3-01-23 10:1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
發布文號 蘇政發(2005)92號
發布部門 江蘇省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51014
施行日期 20051014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施行。

  《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省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總綱。編製和實施本預案,建立健全應急體製、機製和法製,對於全麵履行政府職責,切實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預防和減少自然災害、02manbetx.com 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和經濟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紮實工作,充分發揮應急預案在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並在實踐中不斷加以補充和完善。要抓緊製定完善本地、本部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切實加強應急機構、隊伍、應急救援體係和應急平台建設,整合各類應急資源,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製。要做好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工作,不斷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的指揮水平和專業技能。要抓好麵向全社會的預防、避險、減災等方麵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民動員、預防為主、全社會防災減災的良好局麵。要進一步加強法製建設,使應急管理工作逐步實現規範化、製度化和法製化。要因地製宜、突出重點,抓好基層和薄弱環節,不斷提高應急管理水平。

  1 總則

  1.1 製定應急預案的目的和依據

  為全麵提高本省處置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穩定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發〔2005〕1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預案。

  1.2 突發公共事件的概念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1.3 突發公共事件的分類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分為自然災害、02manbetx.com 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和經濟安全事件五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02manbetx.com 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交通運輸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5)經濟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價異常波動、因突發事件造成的能源(煤電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應嚴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03manbetx ,統籌應對。

  1.4 突發公共事件的分級

  突發公共事件根據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分級標準)見附件9.1;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見各專項預案。分級標準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5 應急預案編製和應急管理的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製,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製度化、法製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誌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製。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6 應急預案的組成和適用範圍

  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係包括:

  (1)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見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9.2)。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省應急預案體係的總綱,是省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文件,由省政府製定並公布實施。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製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牽頭製定,報省政府批準後實施。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製定的預案,由省政府有關部門製定印發,報省政府備案。

  (4)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包括:各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各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報省政府備案。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製定應急預案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備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製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將不斷補充、完善。

  本總體應急預案主要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指導全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凡涉及跨本省行政區域的,或超出本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國務院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處置。

  2 組織指揮體係與應急聯動體係

  2.1 應急處置組織指揮體係

  對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建立集中統一、堅強有力的指揮機構,做到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功能全麵、責任明確,信息暢通、反應快捷,運轉高效、成本合理(見組織指揮體係結構圖9.3)。

  2.1.1 領導機構

  省政府是在省委領導下,負責本省範圍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省政府成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中心),作為本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處置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一般由省長擔任,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進行全權處置,或通過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處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一般由分管副省長擔任,進行全權處置。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省政府領導處理有關工作。省應急指揮中心的成員由相關部門的負責同誌組成。

  本省目前已有的專項應急處置機構,作為省應急指揮體係的組成部分,機構名稱不變、職能不變、辦公地點不變,組成人員相應調整充實,繼續承擔相關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今後根據需要,再逐步建立其他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

  2.1.2 辦事機構

  省應急指揮中心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作為省應急指揮中心的日常辦事機構。省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省政府值班室。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負責接收和辦理向省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承辦省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省應急指揮中心有關決定事項和省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指導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係、應急信息平台建設;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指導應急預案體係建設;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2.1.3 工作機構

  省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省政府有關決定事項;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市級人民政府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複重建等工作。

  2.1.4 專家組

  省應急指揮中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其成員主要是綜合減災和宏觀管理領域的專家,以及各種災種管理專家組負責人,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5 地方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在各級黨委領導下,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各市、縣(市、區)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體係,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製定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2.2 應急聯動體係(見應急指揮信息係統示意圖9.4)

  2.2.1 建立省應急處置固定指揮係統

  固定指揮係統原則上設在省政府,主要通過省政府電子政務網,與省委、省政府、省軍區、武警部隊、各專項應急指揮係統和各地應急指揮中心等指揮部位(包括信息中心)實現互聯互通,啟用地理信息與態勢處理係統、大屏顯示係統、資源管理係統、視頻會議係統、綜合通信調度係統、現場實時視頻監視係統、預案管理係統等,與相關各市應急指揮中心、各災害事故管理職能部門和應急救援等相關單位實現應急處置資源共享,建立暢通的應急指揮通信和信息通道,實施遠程指揮調度和協助現場應急處置。

  2.2.2 建立省應急處置機動指揮係統

  機動指揮係統設在省應急處置移動通訊車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機動指揮車通過通信衛星與省應急處置固定指揮係統、現場指揮係統互聯互通,實現數據、語音、視頻、文字等互通會商,保障總指揮對事發現場的實時監控指揮和全省應急處置資源的及時調度安排。

  2.2.3 建立省應急處置現場指揮係統

  現場指揮係統設在事發地,省應急處置移動通訊車未到達前,由相關地區和相關單位提供現場指揮係統,與省應急處置固定指揮係統和省應急處置機動指揮係統互聯互通,承擔在第一時間采集、傳輸現場聲像實況,並將上級指示及時、準確地傳達到應急處置的有關實施主體。

  應急預案處於啟動狀態時,以上省應急處置固定、機動、現場指揮係統確保信息互聯互通,與軍隊、武警等形成應急聯動體係,確保省應急指揮中心實施及時、可靠、多手段、不間斷的應急處置指揮。根據應急需要,還可利用人防、水利、通信等部門的指揮係統和相關資源,形成更加可靠、覆蓋範圍更廣的應急聯動指揮體係。

  省應急管理辦公室根據平戰結合的原則,組織、協調省應急指揮場所設施和要素的配置與管理;出現破壞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突發公共事件時,負責組織省應急指揮中心迅速進入人防指揮所,展開緊急指揮工作。

  3 預測、預警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級各類監測機構負責收集對本轄區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利用預測、預警支持係統,如地理信息係統(GIS)、全球定位係統(GPS)、衛星遙感係統(RS)、通訊和指揮調度係統等,對信息進行采集、整理、加工和03manbetx ,定期向省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有關信息。

  對於監測機構和各類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掌握的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屬於較大或一般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的,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向當地應急指揮中心作出通報,由當地應急指揮中心啟動地方應急預案,同時報告省應急指揮中心;屬於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立即如實向省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省應急指揮中心在4小時內上報國務院,並及時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特殊情況下,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值班人員可直接向上級政府,直至國務院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 預警和報警

  省應急管理辦公室接到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後,利用科學的預測預警手段,進行信息研判,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級,立即將預警信息,報告給省應急指揮中心和傳遞給相關市縣應急指揮中心。

  3.3 預警級別的確定及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原則上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數量、受事件影響的範圍等,按照下列權限來確定(見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發布流程圖9.5):

  (1)Ⅰ級(特別重大,紅色)預警,由國家發布或者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請示國家後,由省長簽發;

  (2)Ⅱ級(重大,橙色)預警,由擔任省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的分管副省長請示省長後簽發;

  (3)Ⅲ級(較大,黃色)預警,由市級應急指揮中心請示省應急指揮中心後發布;

  (4)Ⅳ級(一般,藍色)預警,由市級或縣級應急指揮中心請示省應急指揮中心後發布。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分級分類響應

  對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屬於較大或一般的,由當地負責及時、果斷處置,省應急指揮中心給予指導。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應急指揮中心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統一指揮緊急處置工作,並按規定向國務院報告。

  發生涉外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應急指揮中心按規定上報國務院,並具體負責處置,同時召集省外事、外經貿、旅遊、教育、衛生等部門參加,參與相關事宜的處理。對於跨省(市、區)的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應急指揮中心按規定上報國務院,並與有關省(市、區)搞好協調。發生涉外的或跨區的較大或一般突發公共事件,仍由當地負責處置,同時必須及時報告省應急指揮中心。

  4.2 先期處置

  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傷輕重,當地政府要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製事態發展,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並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4.3 基本應急和擴大應急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應急指揮中心立即啟動總體應急預案和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製、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等基本應急工作。應急、恢複與減災行動需要同時進行的,必須協調行動。

  當基本應急程序難以有效控製事態,或發生特殊災害事故,尤其是出現跨區域、大麵積和可能發展為嚴重災害的態勢時,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省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下,擴大搶險救災資源使用、征用、調用的範圍和數量;必要時,依法動用一切可以動用的資源。當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嚴重,超出江蘇省自身控製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區)提供援助和支持時,將情況立即上報國務院,請國務院直接指揮或授權江蘇省指揮,需要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由省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或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4.4 指揮與協調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原則上由省長擔任總指揮,指揮場所設在省政府辦公廳或相關部門。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原則上由分管副省長擔任總指揮,指揮場所設在省政府辦公廳或相關部門。

  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立即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省應急指揮中心相關領導、突發公共事件所在地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同誌及相關人員和相關專家,迅速趕往事發現場,負責或參與指揮決策、參謀作業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體係框架見附件9.6,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體係框架見附件9.7,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發生地報警類)見附件9.8,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監測機構報警類)見附件9.9。

  4.5 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省政府新聞管理機構負責同誌,應當在省應急指揮中心或現場指揮部就位待命,負責對新聞媒體報道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省應急管理辦公室或現場指揮部根據災害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國辦函〔2005〕63號)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宣部的有關規定,擬寫新聞稿,按規定程序送審後公布。

  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或通報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眾及時獲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權,並有效引導輿情。一般情況下,由現場指揮部在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必要時,由省長或副省長召開新聞發布會或發表電視講話,通報有關情況。

  4.6 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依據法定程序,經相應級別的應急指揮中心批準,宣布解除災情,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搶險隊伍,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搶險救援隊伍。其他專業性救援隊伍,除承擔本災種搶險救援任務外,根據需要和上級指令,同時承擔其他搶險救援工作。一旦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搶險隊伍迅速趕赴現場,立即組織全力以赴、爭分奪秒的救援,防範事態擴大,消除次生災害,努力減少損失。在充分發揮基本搶險隊伍作用的同時,積極組織和借助社會資源,建立各類社會化、群眾性救援隊伍,形成以專業隊伍為主體、群眾性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網絡。合理部署和配置各類搶險救援隊伍,製訂各類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方案,配備先進救援裝備,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定期組織跨部門、跨行業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演練,加強組織協同和各專業保障,提高隊伍快速反應和協同作戰能力。

  請求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搶險救災等任務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5.2 財力保障

  省政府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省財政廳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市級人民政府的請求,省財政適當給予支持。

  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省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報省政府審批。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5.3 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資保障

  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結合城市物流業的發展,合理建設應急物資的儲備網絡。省發展改革、經濟貿易等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省經濟貿易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防護用品、消毒產品的生產供應和儲備,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應急救治藥品、醫療器械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所用藥品、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的應急供應。應急處置工作中救災物資的調用,由省應急指揮中心和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實施。省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係統,確保救災所需的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加強對應急儲備物資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與其他省(市、區)和地區建立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需要時能迅速調入救災物資。必要時,可以依法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5.4 醫療衛生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後,省衛生部門負責救護保障工作。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迅速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和心理谘詢,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消除恐懼心理。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放射性汙染事故的傷員,及時安排到相應的專業醫院救治。省、市、縣急救醫療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社會救援組織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工作。省、市、縣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負責做好有關衛生防疫工作。

  5.5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後,省公安、交通、建設、鐵路、海事、航空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交通保障的組織、實施。要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製,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負責交通工具的保障,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道路、市政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複良好狀態。相關地區應協助做好應急交通保障工作。

  5.6 治安維護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後,省公安部門迅速組織事發現場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發現場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護秩序,嚴懲趁機打劫和製造事端的犯罪行為,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護,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群眾。社區保安隊伍充分發揮群防群治的作用,協助專業隊伍維護社會治安。

  5.7 人員防護

  結合城市廣場、綠地公園等的建設規劃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設置必要的應急疏散通道和避難場所。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後,按照緊急撤離、就近疏散、避開危險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地啟用避難場所。避難場所必須具備兩條以上的應急疏散通道,時刻保持暢通,同時具備應急供水、供電、住宿等生命保障基本設施。應急疏散、避難場所應當設立應急標誌。防護工程和生命保障基本設施出現故障後,必須及時修複,切實保護被疏散、避難人員的生命安全。

  地下人防設施由省、市人防部門負責,避難場所所需的通信設施由省、市電信運營企業負責,供水由當地市政部門負責,供電由省、市電力公司負責,醫療救護由省、市衛生部門負責,生活保障由省、市商貿部門負責。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5.8 通信與信息保障

  省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加強通信係統的維護,確保應急期間的通信暢通,並製定通信係統備用方案。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在執行通信保障任務和通信恢複過程中,需要其他基礎運營企業協助時,由省通信主管部門統一協調。

  應急期間,組建應急處置專用通信網,建立跨部門、多手段、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微波和衛星相結合的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係統,實現現場指揮部與省應急指揮中心的通信與信息傳遞;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和裝備要加強管護,製定和落實備用和應急保障措施。

  省通信主管部門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動通信保障分隊。一旦本地或長途通信幹線中斷,在抓緊搶修的同時,由應急機動通信保障分隊迅速建立衛星或微波等機動通信通道,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征用其他部門和社會通信設施,確保指揮信息暢通。

  5.9 公共設施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5.10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後,省應急指揮中心利用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快速準確調度,在最短時間內,把各類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組織到最有效部位,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進行科學合理調配,確保能迅速切斷災害鏈,防止次生災害產生和蔓延。

  5.11 社會動員保障

  由省民政部門牽頭,組建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誌願者隊伍,事件發生後,積極開展自救互救。積極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紅十字會、慈善基金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廣泛動員和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有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捐贈救助款物。

  5.12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應急處置工作科學決策谘詢機製。對災害事故應急處置實施重大決策和行動時,充分發揮專家庫和各類專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災害)後果評價係統,及時進行科學論證和谘詢。當前應當加強先進的救災技術、裝備研究,尤其是信息傳輸、高層建築火災、危險化學品事故、地震災害、核輻射事故、環境災害、海洋災害等救災技術和裝備的研製開發和及時配備,努力適應應急處置的需要。

  6 後期處置

  6.1 恢複與重建

  災害事故發生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迅速采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恢複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省災害主管部門會同省各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及時調查統計災害事故影響範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開展減災工作的綜合情況,報送省應急指揮中心,以便向社會公布。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民政部門應當迅速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確保災民的基本生活,並做好災民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衛生部門要做好災害事故現場的消毒與疫情的監控工作。核應急機構負責受核輻射汙染地域的後期輻射監測和去汙洗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在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資源評估後,應當迅速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進行災後重建和生產、生活的恢複。

  6.2 社會救助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在事發地域內或全省範圍內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機構發動社會、個人或境外機構展開救援,並按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運輸、發放工作。司法部門負責對需要法律援助的機構和人員提供司法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實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確保救助資金和物資用於受災地區和災民。

  6.3保險

保險機構在第一時間對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依法抓緊進行理賠。鼓勵災害事故責任單位、各級政府、保險公司和群眾積極參與災害事故保險

  6.4 調查總結和評估

  省應急管理辦公室及時組織調查,提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報告。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省應急管理辦公室要進行全麵總結和評估。

  7 教育、演習和監督管理

  7.1 演習演練

  全省每年不定期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綜合或專項演練,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各市、縣(市、區)也應當積極組織本轄區綜合和專項演練。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群眾,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7.2 教育和培訓

  省應急管理辦公室、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媒體上刊登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和報警電話,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和技能,並有組織、有計劃地為公民提供減災知識和技能培訓。省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正確應對和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作為大、中、小學學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製定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防災減災教育培訓應當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培訓內容。舉辦各類領導幹部培訓班,應當開設綜合減災、緊急處置及防災救災組織指揮課程。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由專業部門負責培訓。

  7.3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製和責任追究製。

  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的;

  (二)未依照規定完成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幹涉調查的;

  (四)在突發公共事件調查、控製、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五)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8 附則

  8.1 製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省政府製定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由省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8.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9 附件

  9.1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本標準參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發〔2005〕11號)關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對部分內容進行增減調整後製定。作為各地、各部門報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標準,並作為分級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依據。

  一、自然災害類

  (一)水旱災害。

  特別重大水旱災害包括:

  1.一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或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2.長江大河等幹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3.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4.洪水造成鐵路繁忙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主要航道中斷,48小時無法恢複通行;

  5.包括我省在內的多個省(區、市)發生特大幹旱;

  6.多個市發生極度幹旱;

  7.農作物受澇或受旱麵積2000萬畝以上,或農作物絕收麵積300萬畝以上。

  重大水旱災害包括:

  1.一個流域或其部分區域發生大洪水;

  2.長江大河等幹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

  3.多個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遊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

  5.洪水造成鐵路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航道通行中斷,24小時無法恢複通行;

  6.全省發生嚴重幹旱,或數市發生特大幹旱;

  7.農作物受澇或受旱麵積1500萬畝以上、2000萬畝以下;或絕收200萬畝以上,300萬畝以下。

  (二)氣象災害。

  特別重大氣象災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龍卷風、台風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裏以上較大區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全省範圍內將出現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或極強災害性天氣過程,並會造成特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3.在其他省(區、市)和地區發生的,可能對我省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

  4.農作物受災麵積2000萬畝以上,或農作物絕收300萬畝以上。

  重大氣象災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龍卷風、大雪、寒潮、大風和台風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的高溫、幹旱、大霧、低溫、霜凍、雷電等氣象災害;

  3.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機場、港口、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連續封閉12小時以上的;

  4.農作物受災麵積1500萬畝以上、2000萬畝以下,或農作物絕收200萬畝以上、300萬畝以下。

  (三)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

  2.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災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

  2.發生在我省人口密集地區4.0級以上地震;

  3.發生在我省其他地區5.0級以上地震;

  4.發生在周邊省(市)6.5級以上地震;

  5.震級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損失或嚴重影響的地震。

  (四)地質災害。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包括: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麵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

  2.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災害險情;

  3.因地質災害造成長江大河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重大地質災害包括: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麵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2.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3.造成鐵路繁忙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中斷,或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地質災害。

  (五)海洋災害。

  特別重大海洋災害包括:

  1.風暴潮、巨浪、海嘯、赤潮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海洋災害;

  2.對沿海重要城市或50平方公裏以上較大區域經濟、社會和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海洋災害。

  重大海洋災害包括:

  1.風暴潮、巨浪、海嘯、赤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海洋災害;

  2.對沿海經濟、社會和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的海洋災害;

  3.對大型海上工程設施等造成重大損壞,或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海洋災害。

  (六)生物災害。

  特別重大生物災害包括:

  在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市)病蟲草等有害生物暴發流行,或新傳入我國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市)內發生,或在省內2個以上市發生,對農業和林業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災害。

  重大生物災害包括:

  1.因蝗蟲、水稻條紋葉枯病、稻飛虱、水稻螟蟲、小麥條鏽病、鬆毛蟲、楊樹食葉害蟲和蛀幹類害蟲等大麵積成災並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生物災害;

  2.新傳入我國的有害生物在我省發生、流行,對農業和林業生產等造成嚴重威脅的生物災害。

  (七)森林火災。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包括:

  1.受害森林麵積超過1000公頃、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製的火災;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

  3.距重要軍事目標和大型軍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足1公裏的森林火災;

  4.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的,或需要國家支援的森林火災。

  重大森林火災包括:

  1.連續燃燒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製的森林火災;

  2.受害森林麵積超過3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火災;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災;

  4.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或位於省(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二、事故災難類

  (一)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省境內發生的,或我省民用運輸航空器在省外發生的墜機、撞機或緊急迫降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單船10000噸以上國內外民用運輸船舶在我省境內發生碰撞、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繁忙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複通車;

  5.重要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長江大河等幹線航道發生斷航24小時以上;

  6.造成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發電廠、變電站、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區域電網大麵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的20%以上,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7.全省通信故障或大麵積骨幹網中斷、通信樞紐遭到破壞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8.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支付、清算係統處理中心發生故障或因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係統癱瘓的事故;

  9.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11.大型集會和遊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省境內,或我省民用運輸航空器在省外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噸以上、10000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繁忙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嚴重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複通車;

  5.重要港口遭受嚴重損壞,長江大河幹線等重要航道斷航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

  6.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軌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會和遊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二)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特別重大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汙染,或因環境汙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汙染後果的;

  2.因環境汙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3.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的汙染事故;

  4.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後果可能影響鄰省(市)的,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3級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細菌等微生物在實驗室研究過程中造成的特大汙染事故;

  6.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態係統構成嚴重威脅,或造成高度侵襲性、傳染性、轉移性、致病性和破壞性的災害;

  7.周邊地區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於4級以上的核事故;

  8.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5000立方米(幼樹25萬株)以上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1500畝以上,屬其他林地3000畝以上的事件。

  重大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汙染;或因環境汙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因環境汙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麵積汙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3.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1000-5000立方米(幼樹5萬-25萬株)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500-1500畝,屬其他林地1000-3000畝的事件;

  4.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汙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遊客安全的事故;

  5.由於自然、生物、人為因素造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種滅絕事件;

  6.核設施發生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的事件;

  7.進口再生原料嚴重環保超標和進口貨物嚴重核輻射超標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件。

  三、公共衛生事件類

  (一)公共衛生事件。

  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省大、中城市發生,疫情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

  3.涉及包括我省在內的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我省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在我省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對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區、市)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邊以及與我省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省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8.其他危害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

  1.在1個縣(市、區)範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區);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市範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範圍波及2個以上市;

  3.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亂在1個市範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市,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我省發生,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區)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人員死亡事件;

  10.對2個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省範圍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嚴重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動物疫情。

  特別重大動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相鄰省(市)有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在我省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5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

  3.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並繼續大麵積擴散蔓延。

  重大動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2個以上市發生疫情,或有20個以上疫點或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2個以上相鄰市或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牛瘟、牛肺疫、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我省或在我省發生;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鏈球菌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並有繼續擴散趨勢。

  四、社會安全事件類

  (一)群體性事件。

  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衝擊、圍攻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以上黨政軍機關的事件;

  3.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征突出,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

  4.阻斷鐵路繁忙幹線、國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8小時停運,或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24小時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6.高校內聚集事件失控,並未經批準走出校門進行大規模遊行、集會、絕食、靜坐、請願等行為,引發不同地區連鎖反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7.參與人數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鬥、衝突事件;

  8.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上的暴獄事件;

  9.出現跨越我省範圍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互動性連鎖反應;

  10.其他視情需要作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上訪請願、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或人數不多但涉及麵廣和有可能進京的非法集會和集體上訪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群體性事件;

  3.高校校園網上出現大範圍串聯、煽動和蠱惑信息,校內聚集規模迅速擴大並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或因高校統一招生試題泄密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參與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鬥、衝突事件;

  5.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6.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水域、海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引發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群體性事件;

  7.已出現跨越我省範圍的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

  8.其他視情需要作為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二)涉外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傷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內涉外事件;

  2.造成我省駐外的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造成外國駐我省機構和人員安全及重大財產損失,並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涉外事件;

  3.有關國家、地區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需要迅速撤離我省駐外機構和人員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傷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內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駐外的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較大財產損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國駐我省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較大損失,並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涉外事件;

  3.有關國家、地區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需要盡快撤離我省駐外部分機構和人員的涉外事件。

  (三)恐怖襲擊事件。

  1.利用生物戰劑、化學毒劑進行大規模襲擊或攻擊生產、貯存、運輸生化毒物設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輻射進行襲擊或攻擊核設施、核材料裝運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襲擊黨政軍機關、警衛現場、城市標誌性建築物、公眾聚集場所、重要基礎設施、主要軍事設施、民生設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輪船、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5.襲擊、劫持警衛對象、國內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規模襲擊、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

  6.襲擊外國及國際組織駐我省機構、外商投資企業、事務所及其人員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場所的;

  7.大規模攻擊機關、軍隊或民用計算機信息係統,構成重大危害的。

  (四)刑事案件。

  特別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投放危險物質和郵寄危險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場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綁架、劫持人質等手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

  2.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00萬元以上的案件;

  3.在省內發生的劫持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或省內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在省外或境外被劫持案件;

  4.搶劫、走私、盜竊軍(警)用槍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數量特大的炸藥或雷管被盜、丟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體廢物達100噸以上的案件;

  7.製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盜竊、出賣、泄露及丟失國家秘密資料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

  9.攻擊和破壞計算機網絡、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傳輸係統等,並對社會穩定造成特大影響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省發生的涉外、涉港澳台僑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場所3人以上死亡,或學校內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危害嚴重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綁架、劫持人質和投放危險物質案件;

  2.搶劫現金5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200萬元以上,盜竊現金10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300萬元以上,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上的案件;

  3.有組織團夥性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案件;

  4.案值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走私、騙彙、逃彙、洗錢、金融詐騙案、增值稅發票及其他票證案,麵值在200萬元以上的製販假幣案件;

  5.因假劣種子、化肥、農藥等農用生產資料造成大麵積絕收、減產的坑農案件;

  6.非法獵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破壞物種資源致使物種或種群麵臨滅絕危險的重大案件;

  7.重大製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偷渡人員較多,且有人員傷亡,在國際上造成一定影響的偷渡案件。

  五、經濟安全事件類

  (一)金融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在我省發生的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含證券、期貨)突發事件;

  2.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我省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對我省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我省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省份、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二)影響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1.在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市)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以及超過我省處置能力的情況;

  2.在2個以上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3.在相鄰省(市)的相鄰區域有2個以上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4.在包括我省在內的數個省(市)內呈多發態勢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1.在全省較大範圍或大中城市出現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狀況;

  2.在南京或2個以上省轄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對一些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不受上述標準限製。

  上述標準中“以上”包括本數。

  9.2 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

  ---------

  | |-------------

  ---| 總 則 |製定應急預案的目的和依據|

  | | |-------------------

  | --------- |突發公共事件的概念|

  | --------------

  | |突發公共事件的分類|

  | --------------

  | |突發公共事件的分級|

  | -------------------

  | |應急預案編製和應急管理的工作原則|

  | ----------------------

  | |應急預案的組成和適用範圍|

  | --------------

  | ----------------- ---

  | --|應急處置組織指揮體係|領導機構|-------------| |

  | | -------------------- |專|

  | --------- | |辦事機構|----------| |

  |--|組織指揮體係 |-| -------- |家|

  | |與應急聯動體係| | |工作機構|--------| |

  | --------- | -------- |組|

  | | |地方機構|------| |

  | | ------ ---

  | | --------------------

  | ---|應急聯動體係|省應急處置固定指揮係統|

  | ------------------------

  | ------------------- |省應急處置機動指揮係統|

  |--| 預測、預警 | 信息監測與報告 | -----------------

  | ---------------------- |省應急處置現場指揮係統|

  | | 預警和報警 | -------------

  | -----------------

  | |預警級別的確定及發布|

  | ------------

  | ------------------

  |--|應急響應和處置| 分級分類響應 |

  | -----------------------

  | | 先 期 處 置 |

  | ---------------

  | |基本應急和擴大應急|

  | ------------------

  | ---------------- | 指 揮 與 協 調 |

  |--| 保障措施 |應急隊伍保障| -----------------

  | ----------------- | 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

  | |財力保障| -------------------

  | ------------- | 應 急 結 束 |

  | |基本生活和物資保障| -------------

  | --------------

  | | 醫療衛生保障 |

  | ------------

  | | 交通運輸保障 |

  | --------------- ------------

  |--| 後期處置 |恢複與重建| | 治安維護 |

  | ---------------- ------------

  | |社會救助| | 人員防護 |

  | -------- --------------

  | | 保險 | | 通信與信息保障 |

  | ------- ------------- -------------

  |--|教育、演習|------- |調查總結和評估| | 公共設施 |

  | |和監督管理| 演習演練 | --------- -------------------

  | -------------------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 |教育和培訓| -----------------

  | ---------- | 社會動員保障 |

  | |責任與獎懲| ---------------

  | ------- | 技術儲備與保障 |

  | ----------------- -----------

  |--| 附則 | 製定與解釋 |

  | --------------------

  | | 實施時間 |

  | -------

  | -----------------------------

  ---| 附件 |特別重大、重大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

  | 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 |

  -----------------

  | 組織指揮體係結構圖 |

  -------------------

  | 應急指揮信息係統示意圖 |

  ---------------------

  |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發布流程圖 |

  --------------------------

  |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體係框架 |

  --------------------------

  |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體係框架 |

  -------------------------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發生地報警類)|

  --------------------------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監測機構報警類)|

  ------------------------

  9.3 組織指揮體係結構圖

  ----------

  | 領導機構 |

  ---------------

  | 省應急指揮中心 |

  ---------------

  |

  |

  ----------

  | 辦事機構 |

  ---------------

  | 應急管理辦公室 |

  ---------------

  |

  |

  ----------

  ---------------------| 工作機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專--- --- --- --- ---

  | | | | | | ----------- 項|省| |省| |江| |省| | |

  | | |各| | | |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 應|防| |防| |蘇| |安| | |

  | | |相| |各| ----------- 急|震| |汛| |省| |全| | |

  |專| |關| |市| | 指|減| |防| |水| |生| | |

  |家| |委| |縣| | 揮|災| |旱| |上| |產| |…|

  |組| |辦| |政| ------------- 中|聯| |指| |搜| |委| | |

  | | |局| |府| | | | | 心|席| |揮| |救| |員| | |

  | | | | | | --- --- --- --- 及|會| |部| |中| |會| | |

  | | --- --- | | | | | | | | 辦|議| | | |心| | | | |

  --- | | | | | | | | | | 公--- --- --- --- ---

  | | |搶| |安| |宣| | | 室

  --- --- |險| |全| |傳| | |

  |專| |街| |救| |防| |報| |…|

  |業| |道| |災| |護| |道| | |

  |機| |鄉| |組| |組| |組| | |

  |構| |鎮|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應急指揮信息係統示意圖(略)

  9.5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發布流程圖

  --------- -----------

  |信息監測與通報|←| 各級監測機構 |

  --------- |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 -----------

  ↓

  --------- -----------

  | 信息研判 |←|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 -----------

  |

  |-----------

  | Ⅲ級(黃色)↓

  | ----------- ---------

  | |請示省應急指揮中心|←|市應急指揮中心|

  | ----------- ---------

  | ↓

  | ----------- ---------

  | | Ⅲ級預警發布 |←|市應急指揮中心|

  | ----------- ---------

  |-----------

  | Ⅳ級(藍色)↓

  | ----------- --------

  | |請示省應急指揮中心|←|市級或縣級應|

  | ----------- |急指揮中心 |

  | | --------

  | ↓

  | ----------- --------

  | | Ⅳ級預警發布 |←|市級或縣級應|

  | ----------- |急指揮中心 |

  ↓ --------

  ----------- --------

  |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事件上報 |

  ----------- --------

  |

  ----------- ↓

  |省應急指揮中心 | --------

  |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等級確認 |

  ----------- --------

  |-----------

  | Ⅱ級(橙色)↓

  | ---------- ------------

  | | 請示省長 |←-|省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

  | ---------- | (分管副省長) |

  | | ------------

  | ↓

  | ---------- --------------

  | | Ⅱ級預警發布 |←-|省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分|

  | ---------- |管副省長)請示省長後簽發|

  | --------------

  |Ⅰ級(紅色)

  ↓

  ----------- -----------

  | 請示國務院 |←| 省應急指揮中心 |

  ----------- -----------

  ↓

  ----------- -----------

  | Ⅰ級預警發布 |←| 國家或省長簽發 |

  ----------- -----------

  9.6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體係框架圖

  -------------

  | 省應急指揮中心 |

  |-----------|

  | 總指揮:省長 |

  -------------

  ---------- |

  |省應急管理辦公室| |

  |或省專項應急指揮|-----|

  | 機構辦公室 | |

  ---------- |

  -------------|-----------------

  | | | |

  --- --- --- ---

  |省| |應| |各| |相|

  |突| |急| |相| |關|

  |發| |處| |關| |市|

  |公| |置| |委| |縣|

  |共| |現| |辦| |政|

  |事| |場| |廳| |府|

  |件| |指| |局| | |

  |應| |揮| | | | |

  |急| |部| | | | |

  |處| --- --- ---

  |置| | | |

  |專| | | |

  |家| ------------- | |

  |庫| | | | | | |

  --- --- --- --- --- --- ---

  |應| |應| |應| |協| |專| |街|

  |急| |急| |急| |調| |業| |道|

  |處| |救| |保| |處| |機| |鄉|

  |置| |援| |障| |置| |構| |鎮|

  |責| |專| |相| |相| | | | |

  |任| |業| |關| |關| | | | |

  |單| |部| |單| |單| | | | |

  |位| |門| |位| |位| | | | |

  --- --- --- --- --- ---

  9.7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體係框架圖

  -------------

  | 省應急指揮中心 |

  |-----------|

  | 總指揮:分管省長 |

  -------------

  ---------- |

  |省應急管理辦公室| |

  |或省專項應急指揮|-----|

  | 機構辦公室 | |

  ---------- |

  -------------|-----------------

  | | | |

  --- --- --- ---

  |省| |應| |各| |相|

  |突| |急| |相| |關|

  |發| |處| |關| |市|

  |公| |置| |委| |縣|

  |共| |現| |辦| |政|

  |事| |場| |廳| |府|

  |件| |指| |局| | |

  |應| |揮| | | | |

  |急| |部| | | | |

  |處| --- --- ---

  |置| | | |

  |專| | | |

  |家| ------------- | |

  |庫| | | | | | |

  --- --- --- --- --- --- ---

  |應| |應| |應| |協| |專| |街|

  |急| |急| |急| |調| |業| |道|

  |處| |救| |保| |處| |機| |鄉|

  |置| |援| |障| |置| |構| |鎮|

  |責| |專| |相| |相| | | | |

  |任| |業| |關| |關| | | | |

  |單| |部| |單| |單| | | | |

  |位| |門| |位| |位| | | | |

  --- --- --- --- --- ---

  9.8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發生地報警類)

  ---------

  |事發地報警接警| ------------

  ---------←|110等聯動部門 |

  ↓ |市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 |

  | 先期處置 | ------------

  ---------

  |

  ↓ ------------

  --------- |市縣應急指揮中心 |

  | 事件上報 |←|市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 ------------

  |

  |-------------

  ----------- ↓ |

  |省應急指揮中心 | --------- |

  |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等級確認 | |

  ----------- --------- |

  Ⅰ、Ⅱ級|←------- ↓Ⅲ、Ⅳ級 ------

  ↓ | ---------- |市縣應急|

  --------- ---------- | |啟動地方應急預案|←|指揮中心|

  |省應急指揮中心|→|啟動省級應急預案| | ---------- ------

  --------- ---------- | |

  | |事件升級|

  ----------- ↓ ------

  |省應急指揮中心 | -----------

  |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成立省級現場指揮部| -------

  |地方應急指揮中心 | ----------- |搶險救助組|

  |相關單位 | | |通信保障組|

  ----------- ↓ |災情評估組|

  ---------- |…… |

  |應急處置各項工作|←--|宣傳報道組|

  ---------- -------

  |

  ↓

  --------- ---------

  | 應急結束 |←---|省應急指揮中心|

  --------- ---------

  |

  ↓ -------

  --------- |地方政府 |

  |善後及重建工作|←---|省有關部門|

  --------- -------

  9.9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監測機構報警類)

  --------- -----------

  |信息監測與通報|←| 各級監測機構 |

  --------- |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 -----------

  ↓

  --------- -----------

  | 接警、報警 |←|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 -----------

  |

  |-----------

  ↓ Ⅲ、Ⅳ級 ↓

  ----------- --------- ---------- ------

  |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事件上報 | |地方接警、預警 |←|市縣應急|

  ----------- --------- ---------- |指揮中心|

  | ↓ ------

  | ----------

  ----------- ↓ |啟動地方應急預案|

  |省應急指揮中心 | -------------------

  |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等級確認 |←-----|

  ----------- --------- 事件升級

  Ⅰ、Ⅱ級 ↓

  --------- ----------

  |省應急指揮中心|→|啟動省級應急預案|

  --------- ----------

  |

  ----------- ↓

  |省應急指揮中心 | -----------

  |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成立省級現場指揮部| -------

  |地方應急指揮中心 | ----------- |搶險救助組|

  |相關單位 | | |通信保障組|

  ----------- ↓ |災情評估組|

  ---------- |…… |

  |應急處置各項工作|←--|宣傳報道組|

  ---------- -------

  |

  ↓

  --------- ---------

  | 應急結束 |←---|省應急指揮中心|

  --------- ---------

  |

  ↓ -------

  --------- |地方政府 |

  |善後及重建工作|←---|省有關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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