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暫行規定
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暫行規定
發布文號 閩政辦(2005)188號
發布部門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 20051107
施行日期 20051107
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暫行規定
為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與財產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處置應急預案》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類別
本規定所稱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我省境內造成重大、特大人身傷亡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三)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
(四)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可能引發其他嚴重後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快速高效的原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的各項工作。各級政府及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各級政府:負責建立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係統、應急聯動機製和工作製度;統一組織、指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及事故查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優先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全力控製事態發展,防止、阻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做好事故現場及危險區域人員的安全疏散;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公安部門:負責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秩序,偵察、追捕、監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涉嫌犯罪人員;參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危險區域的群眾撤離及安全保衛工作;參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
公安交警部門:各級公安交警部門是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機構,也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具體負責啟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事故現場救援工作,劃定警戒保護區域,實行交通管製,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按法定職權與程序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並做好事故報送工作。
公安消防部門:參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施救等有關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事故受傷人員及涉險救援人員的救治和醫療衛生保障工作,組織力量進行現場急救並及時做好重傷員轉送治療,指導現場救護及防疫工作,做好有關醫療救治工作情況報送。
安監部門:參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協調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做好事故報送工作,受政府委托或依照權限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
監察部門:負責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工作中有關部門及人員行政違紀行為的監督及查處,參與並監督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
交通部門(含運管、公路、高速公路、路政等有關部門,下同):負責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組織運管、公路、高速公路、路政等有關單位參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工作,參與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
農業(農機)部門:參加涉及農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與善後處理工作,參與涉及農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
旅遊部門:參加與旅遊有關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善後安撫及涉及人身傷害的賠償等工作,參與相關的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
財政部門:根據《福建省財政廳關於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有關規定,按照現行財政體製,落實相應的應急保障責任。
民政部門:參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事故死亡人員遺體工作。
保監部門:負責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開展應急救援、事故善後處理和保險理賠工作,協調、督促有關保險機構視情況先預付部分傷員搶救費用。
宣傳、新聞部門:負責協調有關新聞媒體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宣傳報道工作。
外事、僑務、對台工作部門:負責協調處理事故中傷、亡的涉外人員,港、澳同胞,華僑和台灣同胞的有關善後處理工作。
發生危險化學品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時,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福建省危險化學品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閩政辦〔2004〕217號)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三、事故報告與應急啟動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當地122(或110)、120和單位負責人,現場附近的其他群眾也有義務迅速向122(或110)和120報告。
(二)公安122(110)接警後,應迅速通知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屬地的公安派出所立即出警,組織搶救傷員,劃定保護區域,組織人員調查,並了解事故詳細情況;通知公安消防部門、醫療機構緊急出動,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現場施救和傷員搶救工作。同時,公安122(110)應立即向所在地縣(市、區)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安監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分管的縣(市、區)政府領導報告。
(三)公安交警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通知相關部門、單位啟動應急救援程序,組織開展事故救援的有關工作:
1.通知屬地基層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立即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並采取緊急措施做好事故路段的交通疏導,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2.通知有關醫療機構、單位立即做好危重傷員的各項救護準備工作並立即行動,全力搶救傷員;
3.通知公安、交通、衛生、安監、民政等有關部門和領導迅速趕赴現場,組織事故搶救工作(對化學危險品、易燃易爆品的運輸事故,還應通知相關部門、機構,組織力量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涉及外、台、港、澳、僑人員傷亡的事故,還應通知相應的外事、僑務和對台工作部門。
(四)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設區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安監部門應及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要求,向省政府辦公廳、省級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和省安監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初步情況。
需要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時,還應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門報告。
(五)省安監部門在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特大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6小時內、重大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12小時內),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六)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車輛、乘客及駕駛人員的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已經死亡人數、受傷人數、受傷情況和經濟損失初步估計;
4.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的有關情況;
5.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搶救所采取的措施及初步情況;
6.事故性質的初步判斷;
7.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係方式。
(七)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縣(市、區)道路交通主管部門及安監部門要及時做好事故搶救進展及有關情況的續報工作,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每天續報2次,一次死亡3—9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每天續報1次。
(八)事故報告及續報應采用書麵形式,如情況緊急可先用電話報告,但必須盡快補報書麵材料。
(九)發生未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報告,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事故現場的組織指揮人員組成
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報告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宣布事故處理的總指揮,組織指揮事故搶救,做好善後工作。
(一)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縣(市、區)長,縣(市、區)公安、交警、交通、安監、衛生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一次死亡6—9人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長、副縣(市、區)長及公安、交警、交通、安監、衛生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設區市、縣(市、區)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省長或受省領導委托的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副市長、副縣(市、區)長,省、設區市、縣(市、區)公安、交警、交通、安監、衛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救援工作。
(四)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設區市、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政法、交通和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公安、交警、交通、安監、衛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善後處理等有關工作。
(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如發生在高速公路上,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有關負責人,必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並參與做好應急救援、善後處理的有關工作。
(六)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除按上述規定的人員趕赴現場外,《福建省危險化學品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閩政辦〔2004〕217號)明確規定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必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並做好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的有關工作。
(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如涉及外、台、港、澳、僑人員傷亡的,外事、僑務和對台工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其有關負責人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善後處理的有關工作:涉及外、台、港、澳、僑人員受傷的,縣(市、區)相應的外事、僑務和對台工作部門有關負責人應趕赴現場;涉及外、台、港、澳、僑人員死亡的,設區市、縣(市、區)相應的外事、僑務和對台工作部門有關負責人應趕赴現場;必要時省外事、僑務和對台工作部門有關負責人趕赴現場。
(八)其它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可能引發其他嚴重後果的道路交通事故,參照有關規定處理。
五、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和工作機構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立即組成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等工作的組織、指揮與協調。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協調機構由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消防、交通、衛生、監察、安監、民政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及有關保險機構負責人組成(農業、旅遊等相關部門根據情況參加),組長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府負責人擔任,下設現場應急救援、醫療救治、善後處理、事故原因調查、信息宣傳報道和後勤保障協調等小組,各小組均由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並明確各小組的職責分工。
(一)現場應急救援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牽頭負責,公安、交警、交通、消防等部門人員參加,負責製定事故現場救援方案,組織實施現場救援,協調解決現場施救中的有關問題。
(二)醫療救治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牽頭負責,衛生部門及有關醫療機構人員參加,負責傷員救治方案的製定和實施,組織並統一指揮、調度救治醫療隊伍,協調解決傷員救治中的有關問題。
(三)善後處理組。由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牽頭負責,公安、交警、勞動與社會保障、民政、保監和有關保險機構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組成,肇事車輛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肇事車輛單位的負責人參加。負責事故中死亡人員的辨認,遺體、遺物保管、登記、認領和處置,負責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聯係、安撫和安置,事故傷亡人員的撫恤和理賠,有關經費籌措和社會救助等工作。
對肇事車輛屬於跨地區的,車輛屬地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出有關負責人趕到事故發生地,並指定負責人參加善後處理組,積極配合事故發生地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事故善後處理的相關工作。
(四)事故原因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牽頭負責,公安、交警、交通、安監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農機等相關部門根據情況參加),負責依法進行事故現場勘察、記錄,調查取證、肇事車輛技術鑒定,進行技術原因初步03manbetx ;對相關人員開展初步調查,組織或協助、配合開展事故調查的相關工作。
(五)信息宣傳報道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牽頭,宣傳、政府辦、交警、安監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事故情況報告、信息發布,提供上級機關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材料,上報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和政府書麵檢查報告,並做好與新聞單位的聯絡、協調等工作。
(六)後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牽頭負責,政府辦、公安、交警、交通、衛生、財政等部門及肇事車輛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衛人員進行交通疏導,維持交通秩序,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維護事故發生區域治安,對有關責任人采取相應的監控措施,負責組織調集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設備、物資和人員。並做好善後接待安排、聯絡溝通等後勤保障和協調工作。
六、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的分級
1.一次死亡3—5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縣(市、區)政府或由縣(市、區)政府委托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調查報告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複。
2.一次死亡6—9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設區市政府或由設區市政府委托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調查報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複。
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按屬地原則進行事故救援、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的各項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派員參加事故調查。
3.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委托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調查結束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彙報事故調查處理情況,聽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意見後,調查報告報省人民政府批複,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4.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按國務院有關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二)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由具備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安監、監察、公安、交通、交警和農機等部門人員及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專家組成。
事故調查組由政府有關負責人或安監部門負責人任組長,監察和公安交警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調查組可下設三個小組:
1.調查取證組:負責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及與道路交通安全監督有關人員的調查取證工作。
2.技術鑒定組:負責事故現場勘察和肇事車輛的技術鑒定工作,確定造成事故的技術層麵原因,出具事故技術鑒定報告。
3.材料綜合組:負責事故調查有關工作的協調,進行調查材料的彙總、報送事故調查進展情況,起草事故調查簡報、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應當服從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不得擅自行動,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對外發布有關事故調查情況等信息。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索取相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期間,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必須隨時接受詢問、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擅離職守。
(三)事故調查組的主要職責
1.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3.03manbetx 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建議;
5.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6.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應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交有關部門。
(四)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的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肇事車輛及其有關單位的基本情況;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認定;
5.事故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6.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防範措施;
7.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8.肇事車輛技術情況鑒定和導致事故的技術層麵原因結論;
9.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
10.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情況的報告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情況總結報告。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應於事故發生後10天內,向上級安監部門報送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情況總結。一次性死亡3—5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情況,向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送;一次性死亡6-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情況,要逐級上報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情況,要逐級上報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情況總結的內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況,接報後救援過程,救援的組織指揮和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救援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搶救效果,遇到的問題和解決辦法,救援工作中的經驗和教訓,應急救援工作的改進措施和建議。
(二)事故發生地政府的書麵檢查報告。發生一起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人民政府要在30人死亡事故發生後(或第三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麵檢查報告;發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起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在10人死亡事故發生後(或第3起死亡5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省政府作出書麵檢查報告;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事故發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麵檢查報告。
八、獎懲規定
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由有關政府或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1.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組織嚴密、指揮有序、措施得當,搶險工作突出者;
2.在危險關頭、關鍵時刻,挺身而出,不怕犧牲、不怕苦,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作出貢獻的有功者;
3.及時準確報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為應急救援工作贏得時間,並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控製事態的;
4.事故現場施救、醫療救治、善後處理、後勤保障等工作得力、成績突出者;
5.其他有功單位和人員。
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緩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玩忽職守,不及時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延誤事故處置時機,造成事態擴大或其它嚴重後果和重大影響的;
3.在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中不服從安排、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不積極配合,影響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開展的;
4.違反有關規定應給予紀律處分的其他行為。
九、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