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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3-01-24 09:25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貴州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發布文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
發布部門 貴州省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051227
施行日期 20060201

貴州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築工程投資綜合效益,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工程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對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四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的建築工程,或者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築工程應當公開招標。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其他建築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選擇招標方式。

  第五條 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建築工程,應當進入有形建築市場通過招標投標確定承包商或者供應商。

  前款所稱有形建築市場係指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的固定場所。

  第六條 依法應當招標的建築工程,招標人可以對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實行總承包招標。

  第七條 建築工程招標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且分別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勘察、設計招標: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勘察、設計所需的有關資料收集完成,勘察、設計資金已經落實,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手續已經辦妥;

  (二)監理招標: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手續已經辦妥,監理資金已經落實,施工階段監理招標的,還應當完成勘察和設計工作;

  (三)施工招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取得,具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征地拆遷已經結束,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設計工作已經完成,設備、材料的技術性能和相關參數已經確定,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第八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有法人或者項目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製招標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組織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五)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雙方應當簽訂書麵代理合同。

  鼓勵招標人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使用國家製定的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九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格等級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二)違法操縱招標投標活動;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掛靠本機構承接代理招標業務;

  (四)接受或者參與同一項目的投標代理業務;

  (五)泄露或者出賣標底或者其他商業秘密;

  (六)收取不符合規定的招標代理服務費;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建築工程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將依法應當核準的招標初步方案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二)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在發售資格預審文件3日前將資格預審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招標人在發售招標文件5日前,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發售招標文件;

  (六)組織招標人踏勘現場,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由招標人進行答疑;

  (七)投標人編製和報送投標文件;

  (八)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九)評標委員會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十)招標人依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確定中標人並公示3日以上;

  (十一)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招標人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麵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概算、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實施地點、實施時間、工期、質量要求等;

  (二)投標人應當具備的資質等級和相關條件;

  (三)獲取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的時間、地點、費用;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 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並按編製成本收取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日後,方可發售招標文件。

  第十三條 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改變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招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的資質等級要求等附加條件,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的資格預審,由專家和招標人代表5人以上單數組成的資格預審委員會,按照資格預審文件進行預審。其中,從省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資格預審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建築工程的施工招標,應當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

  工程量清單招標應當采用經評審的合理最低投標價法,並編製工程攔標價,作為招標人控製建築工程投資的最高限價。工程攔標價應當在開標10日前向投標人公布。

  投標人認為工程攔標價低於其企業成本的,可在開標5日前書麵通知招標人不予投標。投標人少於3家時,招標人應當重新核算工程攔標價後,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六條 工程量清單、工程攔標價或者標底應當由招標人或者具有工程造價谘詢資質的單位獨立編製,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章確認。

  工程量清單、工程攔標價或者標底的編製,應當按照本省建築工程計價依據及其相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

  第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單、工程攔標價或者標底等造價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製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因市場價格變動產生風險的分擔和價格調整辦法。

  施工招標文件應當要求投標人明確安全生產標準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的措施,並在投標文件中單列該專項費用。

  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在開標15日前書麵通知所有投標人,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驗。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招標文件5日內,應當對招標文件的合法性進行核驗,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顯失公平的,應當要求招標人改正並書麵說明理由。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條 依法登記注冊的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以及設備材料供應商,可以申請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建築工程投標。

  第二十一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工作。

  聯合體應當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投標中標的,聯合體各方對中標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後5日內以書麵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開標15日前以書麵形式對投標人的疑問進行答疑,同時抄送所有投標人,答疑文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驗。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可以是現金、銀行出具的保函、彙票或者支票。投標保證金一般為合同估算價的0.5%-2%,但是勘察、設計、監理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施工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5日內退回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簽訂合同時退回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招標人終止招標活動,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人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投標文件應當進行密封,並在封口上加蓋投標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印章,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投標文件的,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有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並妥善保存投標文件,開標前不得開啟。

  第二十五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麵通知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於20日。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由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時召開開標會議。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參加開標會議,並出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以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第二十八條 開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檢驗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要求投標人提供的證件和資料原件;

  (二)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和標底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後,由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當眾拆封;

  (三)設有標底的,公布標底;

  (四)宣讀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工期、質量標準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施工投標文件還應當宣讀其中單列的勞動保險安全措施費用。

  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準確記錄開標過程,經參與各方確認後簽名存檔。

  第二十九條 開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無效:

  (一)投標文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二)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準時參加開標會議;

  (三)法律、法規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三十條 評標、定標分別按下列基本原則進行:

  (一)勘察招標:勘察方案經濟合理、勘察方法和手段齊全、技術水平先進可行,評定勘察文件滿足相應勘察階段的規範和設計要求的程度,勘察進度滿足合理的工期,注重考察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人員的能力,報價符合國家收費標準

  (二)設計招標:重點評定設計理念或者設計方案的安全性、經濟性、科學性、合理性,且該設計理念或者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規劃、消防、節能和環保要求,安全、經濟、技術、功能符合國家技術規範,注重考察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設計人員的能力,報價符合國家收費標準;

  (三)監理招標:重點評定監理大綱滿足監理階段的規範和設計要求的程度,注重考察監理單位對監理項目的管理能力,報價符合國家收費標準並具有低價位優勢;

  (四)施工招標:重點評定施工報價的價位優勢,且該報價能保證工程的質量、安全、環保和工期,安全生產經費落實,人員和裝備配備符合建築工程施工的要求,施工組織方案合理;

  (五)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設備、材料的各種技術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性能穩定,性價比高,售後服務完善。

  第三十一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在開標前24小時內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由招標人代表和相關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麵的專家組成。其中從省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設召集人,召集人由招標人確定或者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召集人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召集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召集人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具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在評標過程中改動評標辦法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和泄露評標信息,不得從投標人處獲取不正當利益。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發現與投標人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活動。

  第三十四條 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的合理最低投標價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標方法。

  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投標文件有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廢標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廢標。出現下列重大偏差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認定為廢標:

  (一)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

  (二)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限期;

  (三)明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技術標準要求或者低於招標文件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設備,貨物的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五)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招標文件對重大偏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並且補正這些漏項或者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屬於細微偏差。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麵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文字、計算有明顯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書麵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但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內容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對投標文件作出實質性修改。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自行作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能作為投標文件的內容和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有效投標不足3家並且使投標缺乏競爭性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授標條件進行評定。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麵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麵說明並存檔。

  第三十九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麵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並且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辦法,根據排名先後推薦不超過3名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排序先後確定中標人。當確定的中標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時,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四十條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並由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逐頁簽字:

  (一)開標記錄;

  (二)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三)無效標或者廢標情況說明;

  (四)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五)經評審的投標人名次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簽定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七)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提出的主要問題以及結論;

  (八)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事項紀要;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評標報告中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確定中標結果並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日。

  第四十二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

  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中標合同價的10%,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額度,也不得變相為在招標後強製中標人墊資。

  中標人要求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提交,並將履約擔保憑證報相應的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的相關規定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承諾訂立書麵合同,中標價即為合同價。訂立書麵合同之日起7日內,或者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合同的,招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招標人和中標人使用國家製定的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十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法的,應當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實名投訴。投訴書應當包括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有效線索、相關證明、相關請求及主張。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實名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有效線索、相關證明、相關請求及主張清晰的匿名投訴,應當及時對投訴內容進行審查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處理投訴事項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應當進入但沒有進入有形建築市場招標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七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重新組織招標。

  (一)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之日至發售招標文件之日不足5日的;

  (二)變更招標文件,未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通知所有投標人的;

  (三)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足20日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給予警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改動評標辦法和投標人投標文件行為的,將其從專家名冊中清除,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賄受賄、監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後恢複建設的建築工程,承包人未發生變更,且資質未降低的;

  (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自籌資金建設並且自用的建築工程,該單位的專業資質條件符合要求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宜招標的;

  (四)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勘察、設計、施工分包及勞務分包的具體條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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