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規定
上海市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規定
發布文號 滬安監管發科(2005)187號
發布部門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管局
發布日期 20051229
施行日期 20051229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嚴把機構準入關。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和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服務體係,倡導誠信服務,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質量,保障安全評價機構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以及《關於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監督管理的若幹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的規定,結合本市安全評價機構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取得相應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市安監局審批、頒發。
第五條 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根據其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不受地域、項目或者企業規模的限製。
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根據其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本市從事投資規模2億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和國有(含國有控股)以外的企業安全現狀評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固定場所麵積不少於100平方米,人均使用麵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二級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培訓與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六)有與其開展安全評價業務相適應的安全評價人員:
1.有8名以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在本評價機構注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離退休安全評價人員年齡不超過65周歲。
2.申報業務範圍屬一類的,應有不少於3名具有相關基礎專業(不同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申報業務範圍屬二類的,應有不少於2名具有相關基礎專業(不同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
3.安全評價業務範圍分類和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相關基礎專業的界定按照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七)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其所學專業應與申報的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關基礎專業(不少於一項)要求一致,並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應具備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曆,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為專職安全評價人員辦理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具有事業單位獨立法人資格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為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
(九)具有技術文件、裝備和技術專家庫:
2.有與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必要的現場檢測、檢驗、03manbetx 儀器設備;
3.聘有與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技術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並有安全評價技術專家庫。
第八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申請安全評價乙級資質證書,直接向市安監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電子版一份):
1.《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申請表》;
2.機構法人工商營業執照正本的原件複印件;
3.安全評價機構章程、管理製度、安全評價過程控製文件、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係;
4.工作設施、設備目錄;
5.有關證明材料:
(1)《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原件複印件,有關專業材料(學曆證書、職稱證書等)原件複印件;
(2)安全評價人員勞動關係的法定證明文件原件複印件;
(3)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簡曆;
(4)安全評價的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機構各部門負責人等任命文件;
(5)法定代表人通過規定的培訓考試,所取得相應證書的原件複印件;
(6)技術專家聘用合同原件複印件;
(7)技術專家簡曆及有關專業背景等材料(學曆證書、職稱證書及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等)複印件;
(8)辦公場地證明文件。
(二)市安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同時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麵說明理由。
第九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其資質證書自行作廢,不得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十條 已獲得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機構,在工作中需調整評價業務範圍,可申請評價範圍調整。
甲級資質評價範圍調整按照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乙級資質評價範圍調整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其調整後的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十一條 同一安全評價機構隻能獲取一個級別的安全評價資質,甲乙級安全評價資質不得重複申報。取得乙級安全評價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符合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要求的,可申請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取得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後,原乙級資質證書即被注銷。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乙級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市安監局統一製作。
第十三條 市安監局定期公布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名單,即時公布評價機構的變更情況和撤銷資質證書的機構名單。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評價工作責任製,依照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程序和要求編製評價報告,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在核準的資質範圍內開展評價業務,在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機構資質證明。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安全評價項目轉包或分包給不具有安全評價資質(資格)的機構或個人。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合理收費。
第十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曆,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他專業大專學曆,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曆,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本科學曆,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曆,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曆,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安全評價知識。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人員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技術標準,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職業準則和誠實守信的原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委托並為其提供優質可靠的服務,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每季度應當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於下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之前報送市安監局備案;每年填寫年度《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於次年1月15日之前報送市安監局備案,並作為對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的內容之一。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同時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鼓勵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主動參加上海市職業安全健康協會,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第二十四條 市安監局負責對本市安全評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定期在"上海安全生產"網站上公布本市(外省市在滬)安全評價機名單和業務範圍。
第二十五條 乙級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並的;
(二)機構名稱變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四)技術負責人變更的;
(五)安全評價人員變動的;
(六)辦公地址變更的;
(七)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辦理變更的。
第二十六條 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因改製或分立、合並等原因組建新的機構,其安全評價資質依據本規定重新申請核定。
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按照國家安監總局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網上或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並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八條 外省市的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在本市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應當向市安監局備案,報告工作情況,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安全評價機構告知登記表;
(二)甲級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工商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承擔項目的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安全評價工作主要業績表。
第二十九條 市安監局每年對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和考核。
檢查和考核時,可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征求被評價企業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積極配合市安監局的檢查和考核,按要求及時提供檢查和考核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拖延檢查和考核。具體考核規定另行製定。
第三十一條 檢查和考核中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或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報告的,對乙級資質的,由市安監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銷其安全評價資質;對甲級資質的,由市安監局建議國家安監總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銷其安全評價資質。
檢查和考核結果實行網上公告。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參與安全評價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得幹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市安監局舉報,市安監局接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以下行為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查處: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二)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且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三)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四)安全評價項目轉包或分包給不具有安全評價資質(資格)的機構或個人;
(五)超出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六)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八)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第三十六條 申請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由國防科工委推薦,國家總局受理審批。
第三十七條 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