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標準儀器管理規定
為加強標準儀器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製定本規定。
1.根據測量要求需購置標準儀器時,應由使用單位填報申請表,經主管部門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後,方可購買。
2.標準儀器選用時,應滿足以下內容:
2.1所選標準儀器的計量單位與所要測量的參數的計量單位都應為法定計量單位,且二者一致。
2.2所選標準儀器的準確度等級應高於所要測量的參數的準確度等級的3~5倍。
2.3所選標準儀器的量限應大於所要測量的參數的全量限的1/4。
2.4新購進的標準儀器應由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經檢定合格後,納入動態台賬管理。
2.5長期停用的標準儀器,由使用單位申請封存,經主管部門批準後粘貼“封存”標記,並在台賬中修改其管理狀態。
2.6封存的標準儀器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在封存期間狀態良好。
2.7停用儀器重新啟用時,由使用單位申請啟用,經主管部門批準,檢定合格後,編入周期檢定計劃方可使用。
2.8標準儀器必須正確使用。使用前,使用人員應熟悉使用說明書(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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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使用中,應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按操作方法正確操作;使用後,應將器具擦拭幹淨,恢複使用前狀態,並妥善保存。
2.9使用人員應按標準儀器有效檢定證書規定的準確度等級進行使用。
2.10指定專人保管標準儀器,嚴禁無關人員私自動用。
2.11精密標準儀器的工作場所,如有油汙、灰塵侵蝕時需加防護措施。使用過程中要輕放,搬運時有合理的方法,切勿碰撞。
2.12在用標準儀器必須具有檢定證書並粘貼“計量標準”標記,其周期受檢率要達到100%。
2.13使用人員應按生產廠家的指導或技術文件中有關規定對所使用的標準儀器進行維護保養,使其處於潔淨及良好狀態。
2.14標準儀器隻能在標準室使用。
2.15標準儀器不得外借。
2.16經公司、機電部領導批準,可協助其他單位進行檢測,出具數據不具有法律效力,蓋供參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