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三違處罰 細則(管理製度)彙編
目 錄
第一節 對一類違章的處罰 1
第二節 對二類違章的處罰 1
第三節 對三類違章的處罰 2
第二章 采煤 7
第三章 掘進、維修 9
第四章 一通三防 12
第一節 通風、配風 12
第二節 局部通風 12
第三節 通風設施 14
第四節 瓦斯檢查、管理15
第五節 瓦斯排放 16
第六節 防突管理18
第七節 防塵管理20
第八節 防滅火 21
第九節 排水 21
第五章 機電運輸 22
第一節 機電 22
第二節 運輸 25
第六章 火工產品管理及爆破 30
第七章 對有功人員的獎勵 34
第八章 附則 35
第一節 對一類違章的處罰
第1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一類違章。給予500~1000元罰款。如因違章而造成嚴重後果者,則給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 攜帶火種、煙草入井者。
2、 在井下睡覺者(以礦燈直射麵部,開關三次礦燈未睜開眼睛者視為睡覺)。
3、 井下擅自拆卸礦燈者。
4、 特殊工種,如絞車司機、機車司機與跟車工、電工、耙鬥機司機、通信工、瓦斯檢查工、爆破工等,未經培訓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崗的責任者。
6、 因違章、安全02manbetx.com 而打擊報複舉報人、勸阻人或管理人員者。
7、 造成嚴重安全02manbetx.com 影響極壞的直接責任者。
第二節 對二類違章的處罰
第2條 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二類違章,給予違章者罰款500元。
1、 警戒人員擅自離開警戒位置或睡覺者。
2、 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者。
3、 現場跟班隊管人員脫崗者。
4、 新員工未經煤礦組織入井崗前培訓就安排上崗的責任者。
5、 因個人責任02manbetx.com 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內傷出血的責任者,或一次02manbetx.com 造成3人及以上受傷的責任者。
第三節 對三類違章的處罰
第3條煤礦每天必須由礦級領導組織部門、隊、班長及有關人員召開安全生產調度會,缺一次處煤礦領異罰款100元,礦、科、隊地麵值班人員不假脫崗者,處罰款100元。礦長或技術負責人每月負責組織召開一次瓦斯治理專題會議,並有專門記錄。未定期組織召開會議,每少一次罰礦長、技術負責人各200元,並有記錄可查。礦、科、隊必須按瓦斯治理專題會議整改內容按期進行整改。未按整改內容按期進行整改罰責任單位負責人200元。
第4條 無值班隊幹組織召開班前會,對值班隊幹罰款150元。
第5條 緊急情況下,煤礦調度室找不到安全生產單位和部門負責人,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6條 隊召開班前會時,其記錄本上無當班安全工作具體注意事項,對值班隊幹罰款50元。
第7條 現場跟班隊幹不檢查處理或應該檢查出而未查出當班生產活動範圍內的安全隱患就組織生產(帶隱患作業),對跟班隊幹罰款50元。
第8條 工人違章作業,除對違章者處罰款外,另對現場跟班隊幹、班長各按工人處罰標準的20%-50%進行罰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責任。
第9條 基層隊在一個月內出現2次以上違章(以礦領導和部門查處為據),除對違章者處罰外,並對隊長處罰款50元。
第10條 煤礦在一個月之內同類違章重複出現(以公司查處為據),對煤礦安全負責人、安監科長各罰款100元。
第11條 凡是發生輕傷一人次(自主保安意識差而受傷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者罰款100--500元。
第12條 凡是發生重傷一人次,給予煤礦罰款5000元,另對責任者按照目標責任書給予處罰,並通報全公司。
第13條 凡是發生死亡事故,對事故單位隊長,煤礦分管領導,礦長等分別給予撤職、警告、罰款以上等行政處分,並通報全公司,對觸犯法律的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14條 凡是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對公司隱瞞不報,對事故單位礦長、安全礦長各罰款200元。事故後2小時不向公司彙報,均按隱瞞事故處理。
第15條 事故後破壞現場,阻擾事故調查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除搶救傷員、控製事故擴大外)。
第16條 各煤礦收到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整改通知後不製定整改措施未落實整改、未進行處理的,對礦管委處罰款1000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將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第17條 礦管委現場跟班未達到公司規定天數者(包括中夜班未達到1/4的),每缺1天,處罰款100元;科管人員現場跟班未達到公司規定天數者,每缺1天,處罰款50元;隊管人員現場跟班每缺1天,處罰款100元。各級管理人員井下跟班時間達不到煤礦規定要求的,處罰款50元;對弄虛作假編造入井記錄,經查實後按不誠信處理,在公司內部通報。
第18條 公司下發煤礦的有關安全生產通報,煤礦不向隊、隊不向員工傳達貫徹的,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傳達貫徹後無記錄備查,員工未簽字的,對負責人處罰款50元/次。
第19條 各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每周一必須組織召開全礦安全大檢查和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收集掌握和03manbetx 各隊安全生產現場管理情況,並對存在的問題製定隱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實整改,對未組織召開的,每少一次對分管副礦長處罰款100元。
第20條 各煤礦分管副礦長每月必須定時組織召開一次機車司機與跟車員集中班前會,對其進行安全思想和行為規範教育。凡少組織召開一次的,對分管副礦長處罰款100元。
第21條 開工、竣工、質量標準化和防突檢查驗收不按作業01manbetx 、措施和標準要求驗收的,對驗收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22條 對無作業01manbetx 和技安措施組織施工作業的,對責任隊隊長、技術員、分管礦長各處罰款200元。對經審批後的作業01manbetx 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貫徹學習,或學習後不嚴格組織考試,虛報成績的,對隊長、技術員各處罰款100元。
第23條 煤礦各隊每周二必須組織一次全員安全學習,對不組織安全學習的隊長處罰款100元。
第24條 煤礦各隊每月周二的安全學習,應至少安排2天進行安全技術業務培訓,由隊長組織。每缺一次,對隊長處罰款100元。
第25條 工作麵遇斷層等地質構造發生變化時,工程技術人員不到現場調查和製定專項技安措施,對工程技術人員處罰款200元。
第26條 采掘工作麵現場爆破作業圖表、通風係統圖、避災路線圖、爆破崗哨圖,其內容與現場實際不符的,對技術人員罰款100元。采掘頭麵未掛“三圖一表”的,處罰款100元。
第27條 酒後不足4小時入井者處罰款150元。穿化纖衣服入井者罰款100元,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罰款100元,未攜帶礦燈、自救器入井者罰款100元。
第28條 未經批準擅自攜帶非防爆儀器、儀表、電子表、手機等入井者,罰款100元。
第29條 未經煤礦調度室同意擅自進出井者,處罰款100元。
第30條 地麵人車場、井口、木工房、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範圍內吸煙者,罰款50元。
第31條 檢身工不按規定對入井人員檢身或脫崗,罰款50元。對不服從檢身者,罰款100元。
第32條 井下不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脫鞋、脫帽者,瓦斯檢查員不隨身攜帶瓦檢儀,平躺者罰款50元。
第33條 各特殊要害崗位司機等工作人員上崗睡覺、幹私活或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事,罰款50元,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者,將從重處罰。
第34條 對地麵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帽,不係保險繩者,處罰款50元。
第35條 各類特殊要害工種人員有證而不持證上崗,或使用失效合格證者,罰款50元。
第36條 不按公司或煤礦的計劃安排組織人員參加安全技術培訓的礦、隊分管領導處罰款50元。對不參加安全技術培訓或不參加考試或考試弄虛作假者,處罰款50元。
第37條 對工作場所打架鬥毆者,各處罰款100元,對在井下打架鬥毆者各處罰款300元,並追究其責任,對主要責任者加倍處罰。
第38條 井下掛牌、標誌不齊不全或填寫不及時和不規範的,處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39條 各類儀器、儀表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校檢的,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發現儀器、儀表檢測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換仍堅持使用者,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
第40條 文明生產不合格的單位:①井巷積水或淤泥長達5米,深達0.1米;②井巷內有雜物、浮矸、浮碴;③材料、設備亂堆亂放;(其中任意一項未達到文明生產,視為不合格)對責任單位處罰款100-300元。
第41條 各項管理製度、軟件資料不齊,缺一項或不完善對責任人處罰款200元/處。
第42條 各項軟件資料、報表、運行記錄未按要求填寫簽字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處。
第43條 未按要求設置牌板、掛牌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處。
第二章 采煤
第44條 采掘工作麵未進行開工和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開工采掘的,對隊長處罰款150元/次。
第45條 采煤工作麵支柱數量未按作業01manbetx 配足就安排生產,對隊長處罰款100元。
第46條 對不按要求和在規定時間內上齊支柱的,對跟班隊幹和隊長各處罰款100元。
第47條 采煤工作麵兩端頭特殊支護未按規程規定支護,對跟班隊幹、班長各處罰款100元。
第48條 機、風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規程規定加強超前支護,對跟班隊幹、班長各處罰款50元。
第49條 工作麵每差一根支柱(含堆柱、戧柱、密集支柱),對跟班隊幹、班長各處罰款10元/根。
第50條 工作麵差臨時支柱、貼幫支柱,對責任人處罰款50元/根。
第51條 工作麵支柱出現失效不處理,對跟班隊幹、班長、安全員各處罰款10元/根。
第52條 工作麵頂梁鉸接率低於80%,對采煤隊處罰款200元。
第53條 違反作業規程規定交叉作業工序的,對當班跟班隊幹、
班長、作業者各處罰款50元。
第54條 回柱小組之間的距離小於15米,對責任人處罰款50元。
工作麵每次回柱放頂前,必須將工作麵浮煤回收幹淨,若在回柱區內查到浮煤堆積,每處對施工隊處罰款200元。
第55條 回柱應使用拉鉤或鏈子而未使用的,對責任人處罰款50元。
第56條 在工作麵先回後支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密集支柱的梁子取後,未及時把支柱升起的,對操作者處罰款10元/根,不站在三排支柱控頂範圍內的安全地點進行回柱的,對責任人處罰款50元。
第57條 工作麵傘簷超過規定(簷長達1米,簷寬達0.5米)未處理,也未進行有效支護,仍在作業的,對責任者、安全員各處罰款50元/處。
第58條 作業規程中未明確現場所應有的各種備用坑木,對技術員處罰款50元。有規定不執行的,對隊長處罰款50元。
第59條 對掩架工作麵的支柱、坡度未按照作業規程要求實施的,對班隊長各處罰款50元,另處罰班組10元/根。
第60條 對超前架距離低於作業規程規定、收尾架距離超出作業規程規定以及巷道金屬支架回撤不及時,對班隊長各處罰款100元,若造成支架丟失照價賠償。
第61條 工作麵沒有按照作業規程施工,人為造成支架嚴重皺架、坐底、空頂、翻架等較大安全隱患,對班隊長各處罰款200元。
第62條 支架鋼絲繩和連接槽鋼的螺絲不齊全或未擰緊,造成支架及鋼絲繩脫落、串矸等嚴重現象,對班隊長各處罰款200元。
第63條 尾架回撤時,下煤小眼未充填或未作臨時支護,對班隊長各處罰款100元。
第64條 超前架地溝深度沒有按照作業規程要求保證其高度的,對班隊長各處罰款50元。
第65條 采麵上、下安全出口斷麵達不到作業規程要求、不暢通或加固質量不合格,對隊處罰款300-500元。
第66條 采煤工作麵未達到“三直、一平、兩暢通”處罰款500元。
第三章 掘進、維修
第67條 掘進磧頭材料堆放不規範、文明生產差,對隊長處罰款100元。
第68條 掘進磧頭和維修巷道作業點無備用臨時支護,對隊長處罰款50元。
第69條 井巷支架構件不齊全(如扣撐、拉杆、木墊板、木楔子等),無前探梁、固棚器或數量不夠,對值班隊幹、班長、安全員各處罰款50元。
第70條 耙渣機除矸時,將導向輪掛在支架或錨杆上,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如果導向輪距磧頭5米以上,磧頭允許打眼,但不能裝藥,違者處罰款50元。
第71條 磧頭煤矸堆積超過斷麵空間2/3時,仍在裝藥爆破,對值班隊幹、班長、安全員各處罰款50元。
第72條 風筒口距磧頭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不大於5米),對班長、瓦斯檢查員各處罰款100元。
第73條 石門揭煤未嚴格按措施執行者,對現場指揮者處罰款500元。因此造成揭煤點發生突出,對有關責任者從重處罰,並通報全礦。
第74條 回撤臨時支架(包括發镟拉架、維修巷道),未按規定先加固相鄰支架或超規定拉支架,對值班隊幹、班長、安全員各處罰款100元。
第75條 巷道架設支架和維修巷道架料,頂幫背接不到位,對值班隊幹、班長、安全員各處罰款50元。
第76條 發镟巷道,發镟時胎腳未打在實底上,镟胎不加固,對值班隊幹、班長安全員各處罰款50元。
第77條 發镟不按規定充填,對值班隊幹、班長、質量員各罰款50元,對操作者處罰款50元。
第78條 镟胎立好後,安全員不進行驗收就開始發镟,一次處罰款50元。
第79條 屬隱蔽工程的不按規定填寫質量驗收記錄的,對質量驗收員各處罰款50元。
第80條 樓眼施工應設而未設溜矸間,人行間無安全防護設施(扶手、扶繩),對隊長處罰款100元。不係安全繩處罰款100元。
第81條 進行掘進架料巷道,支架巷道維修等,應使用前探梁而未使用者,對值班隊幹、班長、安全員各處罰款100元。現場無前探梁,對隊長處罰款100元。
第82條 井巷維修,應設超前臨時支護而未設,或設置不夠、不牢,對現場跟班隊幹、安全員、操作者各處罰款50元。
第83條 巷道發生未傷人的片幫冒頂,對巷道維護責任單位處罰款100元。發生傷人的,則從重處罰。
第84條 各隊對所屬轄區域的主要大巷,上下山、岔口等應建立頂板管理台賬,派人定期檢查和維護,並作好記錄。否則,對分管隊幹處罰款50元。
第85條 各區域運輸大巷、上下山、機風巷及各硐室,由維修隊每周全麵敲幫問頂一次,並做好記錄。對未安排敲幫問頂或記錄不齊全的,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50元;對安排了但未進行敲幫問頂的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86條 采掘工作麵,井巷內發現大於0.2×0.2×0.4m的鬆矸和危岩,沒找下又不作支護處理的,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87條 凡因敲幫問頂工作不到位而發生人員受傷骨折的頂板事故,對責任者處罰款200元。
第88條 凡是發現井巷支架空幫空頂、支架接口搭接低於2/3,斷梁折柱,對維護責任單位處罰款50元/架。
第89條 凡是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出現空頂作業,或超過規定的空頂現象,對跟班隊幹、班長各處罰款150元,對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各處罰款50元。
第90條 掘進和維修巷道高度、寬度、坡度、水溝、軌道、支護、管線安裝、外觀等工程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或《井巷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要求的處罰款500元。
第91條 掘進巷道必須畫出中、腰線,未按中、腰線施工處罰款200元。
第四章 一通三防
第一節 通風、配風
第92條 礦井、采掘工作麵配風量、風速、風流質量必須符合規程措施要求,並保持相對穩定,無特殊原因不得調整通風係統或增大、降低風量,無措施或未經煤礦分管通風負責人批準同意而調整通風係統或增大、降低風量在10%以上的,對相關責任人處罰款100元。
第93條 采掘工作麵和其它用風地點的測風牌板,未按規定進行填寫,發現一處,對測風員處罰款50元。
第二節 局部通風
第94條 局部通風機安設不符合規定,一處不合格,對責任者處罰款150元。
第95條 局部通風機審批、安裝管理及違章處罰規定
第96條 風筒吊掛要平直,逢環必掛,缺一環處罰款10元。風筒轉彎設彎頭,缺一個處罰款50元。風筒接頭要嚴密,無破口,不漏風,發現一處處罰款10元。掘進磧頭風筒破口超過100㎜未縫補,對瓦斯檢查員處罰款20元/處。
第97條 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不當;拉循環風;未開啟局部通風機; 磧頭微風作業(風量低於40m/min),對瓦斯檢查員、值班隊長處各罰款200元。
第98條 局部通風機拉循環風,對通風隊隊長、技術員各處罰款200元;局部通風機停轉後,未及時將開關擰到零位,撤出磧頭人員,未設柵欄、未掛警示牌,對值班隊幹、瓦斯檢查員各處罰款100元。
第99條 局部通風機不按規定設“三專兩閉鎖”,對責任者各處罰款100元。
第100條 不執行貫通措施,對責任者處罰款150元。
第101條 獨頭巷道超過6米不通風(擴散通風),對責任者處罰款200元。
第三節 通風設施
第102條 通風設施施工質量不合格,永久性風門、密閉施工掏槽未見硬邦底,牆體厚度不按措施規定施工,造成漏風,以及使用可燃性材料作牆體,密閉內管線未撤出,未按規定設取樣管,灌漿水管,反水池,檢查箱,板密閉未搭接、勾縫等處罰款200元。
第103條 密閉、柵欄管理及違章處罰規定
第104條 對故意不關風門的責任者處罰款100元;對風門投入使用不能閉鎖的責任者處罰款50元;人為將閉鎖風門的鋼絲繩延長或卸下,使其不能閉鎖的,處罰款100元。
第105條 擅自打開通風設施行人,運送材料,對責任者罰款200元;有措施未按措施執行,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106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未按規定及時封閉,對有關責任人各處罰款50元;采煤工作麵超前下煤小眼采後未按規定及時封閉的,對有關責任人處罰款50元;采後機尾巷5米內未做臨時柵欄和有自燃發火傾向30米內未做密閉的,對有關責任人處罰款50元。
第107條 卸壓橫川板密閉或其它密閉損壞後不及時處理,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108條 料石密閉、風門幹碼,發現一處,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109條 人為破壞通風安全設施者,人為責任損壞風門、隔風牆等通風設施;同時打開兩道風門的責任者,對責任者處罰款200元。
第四節 瓦斯檢查、管理
第110條 瓦斯檢查員不按規定填寫瓦斯牌板、檢查手冊和班報表,記錄未做到“三對口”, 弄虛作假,對瓦斯檢查員處罰款100元。
第111條 瓦斯超限4小時內未降到規定值,通風隊長或隊幹未到達現場處理;8小時內未降到規定值,其煤礦分管領導未到現場處理,對其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112條 瓦斯檢查管理及處罰規定
序管理規定違章處罰規定
1新瓦斯檢查員和間斷瓦檢工作連續達3個月的瓦斯檢查員、從事瓦斯檢查工作必須經過業務培訓,且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否則嚴禁上崗。未經培訓或間斷3個月未重新通過培訓人員被派上崗從事瓦斯檢查工作的罰通風隊長100元。
2瓦斯檢查員上崗,必須攜帶有效瓦斯檢查證,否則不準上崗。未持證上崗的瓦斯檢查員,罰款200元,持過期證,罰瓦斯檢查員、通風隊長各200元。
3瓦斯檢查員必須按時排班接受任務,排班後立即下井上崗接班,交接班地點必須在指定地點,並交接清楚簽字,嚴禁不交班、接班、不簽字。未按時排班、遲到5分鍾以內罰款50元,排班後不按時下井或出早班罰款50元,未按時接班或不在指定地點內交接班者罰款50元,交接班後不簽名者罰款50元。
4瓦斯檢查員必須巡回檢查本區域內的瓦斯、作好瓦斯檢查記錄,填寫瓦斯檢查牌,並彙報調度室值班員,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嚴禁空班漏檢或假檢。未巡回檢查彙報假報檢查,未作瓦斯記錄或未填寫檢查牌者,罰款100元,不彙報一次罰款50元。
5各工作麵爆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嚴禁違章作業。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者,罰瓦斯員100元。
6當工作麵瓦斯超過《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電撤人,彙報礦調度室和礦技術負責人,查明原因、請示、處理。瓦斯超限不停電撤人的瓦斯員,罰款100元,隱瞞事故不彙報、不處理,視後果情況,處以100—200元罰款,員工不聽指令,強行作業者罰款300元。
7瓦斯檢查員必須堅守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嚴禁中途脫崗、睡覺、出早班。睡沉者,中途脫崗出早班者,罰50—100元。
第113條 采掘隊跟班隊幹未攜帶便攜式瓦檢儀,對其處罰款50元。
第114條 瓦斯檢查員脫崗、漏檢、假檢;擅自進入采空區者;防突頭麵爆破前不關反向風門的責任者;瓦斯超限作業的責任者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對責任人處罰款200元。
第五節 瓦斯排放
第115條 啟封排放瓦斯,貫通各類巷道,交叉巷道不按措施要求進行的,對現場指揮者處罰款100元。
第115條 排放獨頭巷道積聚瓦斯違章及處罰規定
序管理規定違章處罰規定
1未編審排放措施罰通風部門100元
2未按措施安設局部通風機罰通風隊50元
3不學習排放措施而入井排放罰相關人員各50元
4現場排放不按措施執行,有“一風吹”現象罰責任者各50—100元
5未排放完畢而撤崗或未設布崗罰現場組長、崗員各50元
6排放前不按規定斷電罰電工100元,未通知機電隊罰分管人員100元
7現場違章排放而無人製止或製止不力罰現場安監員100元
8警戒區內未撤人,未搜索人員罰責任者各200元
9排放措施違反(規程)或上級規定罰編製人員及審批人員各100元
10局部通風機供電不符合措施規定罰機運科科長50元,機電隊隊長50元
11排放中未配呼吸器進入該排巷道罰責任者100元
12礦燈失爆罰礦燈房責任者50元,機電隊長50元
13風筒不是抗靜電阻燃,且投入井下使用罰進貨人員100元,通風隊長、該隊隊長各50元
14無措施排放瓦斯罰責任者200元
第116條 盲巷管理及處罰規定
序管理規定違章處罰規定
1井下盲巷瓦斯濃度在3%以下必須及時打上柵欄,掛上“禁止入內”警示牌,達3%及其以上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盲巷瓦斯濃度在3%以下未及時打柵欄,罰通風隊長安全科長50元,達3%及其以上未封閉,罰通風隊和安全科長、安全礦長各100—200元。
2需停風巷道、停風前安全部門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並與通風隊取得聯係,由通風隊實施,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停風。停風無措施罰安全科或指揮人100元,通風隊未按措施規定實施,罰通風隊負責人100元,擅自停風罰施工單位或指揮人100—200元。
3通風隊必須建立健全台帳,有專人負責,做到台帳與現場相符。無盲巷台帳,罰通風隊50元,無專人負責罰通風隊長50元,台帳與現場不符,出現一處罰分管人員50元。
4井下盲巷均應掛瓦斯及二氧化碳檢查牌,按規定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柵欄、密閉完好情況,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密閉牆外),且有記錄可查。無檢查牌少一處罰分管隊長100元,無記錄出現一處罰檢查人員100元。
5盲巷、柵欄(密閉)隨時保持完好,不得損壞和隨意拆除,需拆除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實施。不完好出現一處罰分管人員50元,有意損壞或未經批準拆除,罰損壞人(拆除人)50元,拆除密閉無技術負責人批準措施罰拆除人員和指揮者30—50元。
6采、掘生產頭麵附近區域柵欄、密閉嚴禁損壞。被損壞一處罰采、掘頭麵所在隊隊長或損壞人100元。
7盲巷柵欄、密閉被損後,通風隊應及時處理,采掘施工隊應及時彙報。未及時處理,罰通風隊50元,采掘施工隊不及時彙報罰采掘施工隊隊長50元。
第117條 凡造成非計劃排放瓦斯,對安全生產副礦長處罰款200元,對當班瓦斯檢查員和班隊長各處罰款100元。
第118條 凡啟、排、貫通巷道,煤礦應提前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若無措施,相關單位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對責任人處罰款200元。
第119條 啟、排、貫工作,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作好準備,提前通知有關部門參加。凡是到現場後,而現場又根本不具備條件的,部門人員可根據情況決定撤離現場,由此造成影響,由責任單位自負,同時對申請啟、排、貫工作的責任人處罰款50元。
第120條 凡是啟、排、貫等措施要求參加的各類人員,必須到場,否則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爆破及排放瓦斯前對警戒區域內搜索撤人、斷電、布崗不到位的責任者; 不聽勸阻強行進入爆破區和瓦斯排放警戒區者;沒有措施擅自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的責任者;擅自移動瓦斯監測設備主機或傳感器者,擅自甩掉瓦電、風電閉鎖不用的責任者;擅自進入瓦斯尾巷或其它禁區者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六節 防突管理
第121條 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雙突礦井),沒有嚴格執行“四位一體”的防突措施,對責任人處罰款200元。
第 122條 防突報告單及安全技術管理的處罰規定
序安全技術管理規定違章處罰
1防突員下井前,應對當班所用儀器、儀表等防突器具進行檢查校對,不得將有故障等原因的器具,帶下井使用。 明知有故障而又不校檢入井使用的,每台器具罰當事人50元。
2 防突員進入施工地點必須先檢查防突有關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發現有問題或設施不齊,應向抽放隊值班領導彙報及時安排處理。防突員不檢查或有問題不彙報,視其情節,罰款50—100元;彙報後,值班領導不安排處理,罰款50—100元。
3 進入施工地點、防突員應檢查大、小牌板數據是否吻合,上一輪循環進尺是否超掘(采)(以標記為準),同時將上循環實際進尺填在本次預測報告單上,以利領導審簽和備查。不檢查防突標記而施工鑽孔,罰防突員50元;到位後超掘(采)一次,罰施工隊100元,並按照“三違”處理。
4凡出現超掘(采)0.1m以上時,防突員有權停止作業,待情況查清處理後,再恢複作業。情況未查清而盲目安排施工的,罰安排人員50—100元,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安排人員負責。
5 防突員應嚴格按照防突措施的要求,在現場布置各種技術措施孔,打孔由施工隊負責實施,放方位角和傾角等由防突員負責。 未按措施布孔而隨意更改打孔個數及參數等,罰防突員50—100元;打鑽人員不按照防突員要求布孔,罰當班打鑽工每人50元。
6 在打孔過程中,防突員要搞好兩米K1值和每米鑽屑的測定工作,做好記錄,打孔完畢,由防突員在巷幫作出明顯的標記,並將標記的距離填在井下防突動態牌板上,同時在允許掘進班次一欄中明確注明,必須見報告審批單後才準許掘進的意見。 未按要求測定K1值和鑽屑量的,每次罰款20元,未按要求打標記或標記不明顯(包括未打標記)罰款50元,並由責任人重新下井打好標好。
7 防突員下井後應及時將所測數據進行打印,並附在防突報告單上(防突報告單一式6份)同時按報告單內容的要求進行填寫和畫圖,並將當班的預測結果,由專職防突員填繪在大樣圖上一並送簽。 防突員不及時填寫和打印報告單,造成後果按礦規定處罰,不按時填繪大樣圖,少一次罰50元。
8 防突報告單的送批程序,先防突負責人審簽,再送礦技術負責人簽字有效。 在審簽防突報告單時,未認真履行職責而安排施工的,罰責任人50—100元,因此造成後果要追究責任。
9 報告單審批有效後,送通風科、礦調度室、通風隊、施工隊各一份,施工隊接到技術負責人審簽後的報告單才能安排施工。(以報告單技術負責人欄簽字為準) 施工隊在未接到經審批的報告單而安排施工的,罰責任人100—200元,並按“三違”處理。
10 施工隊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防突措施和報告單允許掘進進尺安排施工,施工完成一個循環後,由施工隊地麵當班值班人員,在當班進班之前,到抽放隊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注明預測,檢驗或排放等內容要求,由抽放隊派防突員到現場執行。 施工隊本循環施工到位不及時通知通風隊防突員,後果自行負責,防突員接到通知,不及時到現場而拖延到下一個班,影響進尺的由防突員負責並罰款50—100元。
11防突員未在現場就施工防突措施孔 處罰當班班長和當班現場值班隊長各50—100元,防突員未遵守勞動紀律影響工作,罰款50—100元。
12防突員不得弄虛作假或不按防突措施執行,如不認真測定各種指標參數不收集當班軟分層和煤層的變化情況以及打孔過程中的異常情況等。 發現一次弄虛作假除按礦有關規定處罰外,隊上同時給100—200的罰款。
13上述各條規定的執行情況,由通風科、安全科負責檢查、監督、執法。
第123條 防突區域風門,逆止門的安設,壓風自救係統、瓦斯監測等安設不符合措施規定要求的,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100元,對安設人員處罰款50元。
第124條 防突頭麵爆破不按規定內容填卡,或內容不符合煤礦有關規定就同意爆破;或爆破時間未達到30分鍾就進入警戒區域內,對現埸隊(班)長、當班煤礦調度員處罰款50元。
第125條實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鑽孔弄虛作假情節嚴重者; 未按規定設置隔爆水袋或隔爆水袋無水,處罰款200元。
第126條采區避災硐室布置不合理,設施不完善,處罰款200元。
第七節 防塵管理
第127條 爆破、出煤及噴漿作業時,不開防塵裝置的,對操作者處罰款50元。
第128條 井下防塵設施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巷道粉塵堆積超過規定未清掃,對通風隊隊長或責任單位負責人處罰款50元。采掘工作麵、轉載點無防塵噴霧灑水裝置的責任單位負責人處罰款50元。
第129條 噴霧灑水使用管理及違章處罰規定
序管理規定違章處罰規定
1防塵係統要完善,供水管路必須保證防塵供水,並定期派人檢查維護無防塵係統或防塵係統不完善罰礦200—500元,係統無水,不開閘灑水等情況未及時處理罰機電或使用單位50元
2各產塵點的噴霧灑水裝置,大巷及采掘工作麵用以淨化風流的灑水裝置,必須設置齊全,並符合“質量標準”要求,如有損壞要及時修複。噴霧灑水裝置未安裝齊全或未按“質量標準”要求安裝罰通風隊長和安裝負責人50元,有損壞未及時修複,罰通風隊長50元。
3防塵係統,噴霧灑水裝置等工程必須實行竣工驗收製度未驗收或無驗收記錄,罰通風隊長、安全科長50元,工程驗收不合格罰施工隊長和施工人員50元,並令其返工整改。
4采掘工作麵噴霧灑水裝置及該采掘麵區域由階段集中巷內的淨化風流裝置由采掘隊負責管理、使用。未使用噴霧灑水裝置罰當班班長和在崗人員50元,灑水裝置有損壞、丟失現象罰該隊隊長、當班班長和當事人50元,並賠償損失。
5運輸機巷,皮帶巷噴霧灑水裝置由司機負責管理、使用,大巷裝車點噴霧灑水裝置管理、使用由當班裝煤工負責;煤車運煤灑水及大巷淨化風流裝置由跟車員負責管理、使用。司機未使用噴霧灑水裝置罰采煤隊和使用人員50元;有被盜、損壞現象罰使用人員50元,並賠償損失;大巷裝車點及大巷運輸未使用噴霧灑水裝置罰運輸隊長和使用人員各50元。
6掘進工作麵風水噴霧器管理,拆遷安裝由掘進隊負責,掘進工作麵爆破必須使用風水噴霧器。風水噴霧器被損壞交通風隊負責維修,及時更換能正常使用的風水噴霧器給掘進隊。未及時安裝風水噴霧器罰掘進隊長50元;爆破不使用風水噴霧器罰掘進隊長,當班班長和爆破員50元,有用壞、丟失現象罰掘進隊長和當事人50元,並賠償損失,通風隊未及時維修,更換風水噴霧器罰隊長50元。
7掘進麵在裝藥前、放炮前、出矸前,按規定灑水噴霧。未按規定灑水,每次罰當班班長和當班人員各50元。
第八節 防滅火
第130條 永久密閉掏槽後及堵孔前必須經煤礦分管通風負責人驗收,防火牆密閉必須經礦、隊通風負責人共同驗收,否則對責任人處罰款100元。
第131條 防滅火密閉圖管理及處罰規定
序管理規定違章處罰規定
1以通風係統平麵圖為框架進行繪製,圖文清楚圖文不清罰繪描審各50元。
2圖中應正確反映出采止線和煤柱的具體位置及形狀、自然發火的起止日期和煤層位置、防滅火密閉牆或均壓設施的位置等。每缺一樣或不全罰繪圖者科分管領導或分管人員50元
3圖中有密閉建築統計表,火災與火災隱患統計表。表格不齊或未及時填入數據,罰繪圖人員和科審核者50元
4凡新建造一座防滅火密閉牆、通風隊應收集牆體的厚度、具體位置等資料,每月報安全科及時補繪在防滅火密閉圖的底圖上未收集資料或資料有誤或未報安全科,罰通風隊50元,有資料但填繪在底圖上不及時罰繪圖者50元
5圖紙中發火處應著色自然發火火源位置未著色,罰繪圖人員50元
6圖紙應按月補充修改,按季報公司一份未按月補充修改或每季度未報公司,罰繪描圖人員和科長各50元
7防滅火密閉,臨時密閉等設施,安全科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編製審報批準,下達通風隊進行建造未按規定要求編製罰安全科50元,不按規定要求建造罰通風隊50元
8采空區及火區密閉未按規定取樣化驗罰通風隊長安全科長、安全礦長各50元
第九節 排水
第132條 必須掌握礦井湧水量,了解礦井湧水規律,突水的地點、性質,估計突出水量,靜止水位,突水後湧水量,影響範圍,補給水源及有影響的地麵水體否則處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133條 按月進行湧水量測量並作好記錄否則處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134條 經常觀測和掌握水倉儲水情況,保證在20小時內排出24小時湧水量否則處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135條 每年必須在洪水季節前對水倉進行徹底清淘否則處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136條 井巷積水或淤泥長達5米,深達0.1米處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137條 必須常年保持備用水泵隨時啟動狀態否則處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五章 機電運輸
第一節 機電
第138條 煤礦在一個月內出現兩次電器失爆,對分管機電負責人處罰款100元。
第139條 機電負責人每旬對所分管的風電閉鎖、瓦電閉鎖、直流架線瓦斯超限報警斷電係統、軌端絕緣裝置按規定進行試驗校核,並作好記錄備查,未進行校核或未作記錄的,對分管機電負責人處罰款50元/項。
第140條 溜子皮帶司機所負責區域內的浮煤不清理、溜子返貨口不暢通,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141條 對機電設備傳動部分未安裝安全罩或安全擋板的,對煤礦機電負責人處罰款100元。
第142條 各類司機離開崗位後,不將機械電器控製開關手柄擰到停止位置,對其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43條 無措施用刮板、皮帶轉運設備和材料,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144條 電工在井下使用萬用表、搖表等儀器進行測試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檢儀,並檢查20米範圍內的瓦斯濃度在1%以下方可進行操作,否則處罰款100元。
第145條 用或其它材料代替保險絲的,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146條 電氣設備失爆,對責任人罰款100元。人為造成電氣設備失爆(包括電纜漏電),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查不到責任者,則對區域責任人處罰款200元。
第147條 不按01manbetx 規定停、送電者,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148條 對人為造成電器短路事故的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149條 6KV以上(含6KV)供電路線停送電不辦操作票(處理緊急故障除外),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150條 6KV以上(含6KV)停送電不帶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操作,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151條 高低壓停電後不上鎖,不掛停電牌,不驗電、放電,對操作者處罰款50元。
第152條 采區巷道的各型電纜、管路吊掛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50元。
第153條 饋電開關整定值的調整必須符合規定,嚴禁捆紮彈簧,發現一處,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沒有落實責任人,對機電負責人處罰款200元。
第154條 對防突磧頭沒有電工按規定巡回檢查電氣失爆記錄的,一次對電工處罰款50元。
第155條 回采工作麵瓦斯監測係統電源正方開關應掛標誌牌,正常情況下均不得停電,否則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156條 井下帶電檢修、搬遷者,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157條 各配、供電點不嚴格按規程設置接地極或設置不合格,對機電負責人處罰款100元。
第158條 各機電硐室不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沙箱、沙袋以及防火門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對責任單位隊長、機電負責人各處罰款50元。
第159條 安全保護裝置矢效或擅自甩掉安全保護裝置不用的,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160條 在井下電焊不嚴格按專項措施執行的,對現場安全負責人處罰款100元。未製定專門措施安排電焊作業的,對機電負責人處罰款200元。
第161條 井下冷補電纜,不用模具的,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檢漏就地試驗不合格的,或不靈敏可靠,無記錄可查,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二節 運輸
第162條 擅自進入翻罐籠內連接礦車者;無安全措施和不拴保險繩擅自進入溜煤眼處理堵塞物或不嚴格按照措施處理溜煤眼堵塞者; 發生機車追尾、碰頭、刹腰的責任者; 斜坡提升故意行車行人、行人行車或撞紅燈者; 知道機車刹車失效仍使用者;乘坐人車開車前未掛門鏈,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163條 人車尾車無跟車員,對值班隊長處罰款50元。
第164條 各類車輛過花道、岔口或進入主運輸道不停車嘹望、鳴哨,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65條 各類機車在曲線運輸道不減速、不鳴哨,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66條 各類機車不停車搬道而擠道行駛的,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67條 各類機車違章搭人(特殊情況經煤礦調度室同意除外),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68條 各類機車運行中,身體和貨物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車箱標準寬度,否則對司機和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69條 各類機車的跟車員不帶口哨,對跟車員處罰款50元。
第170條 各類機車控製器1~3檔失控,嚴禁運行,否則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71條 各類機車在井下關閉車燈,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72條 各類機車砂箱內無幹燥的河沙,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73條 各類機車停止運行後,不取下操作板手隨身攜帶,對司機處罰款100元。
第174條 各類司機不在操作室內操作機車,對司機處罰款300元,對跟車員處罰款100元。
第175條 各類機車無跟車員隨行,對司機處罰款100元。
第176條 各類機車、礦車在井下、地麵人車場亂停的,對責任者處罰款30元/輛,不能落實責任人的,對責任單位處罰款60元/輛。
第177條 各類機車運行途中牽引的車輛脫鉤,對跟車員處罰款50元,造成運輸事故的加重處罰。
第178條 各類機車跟車員不按規定方向和位置站、坐,對跟車員處罰款50元。
第179條 機車抵礦車時,機車與礦車之間必須用正規插銷連接,否則對跟車員處罰款50元。
第180條 各類機車異道抵車者,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81條 各類機車司機必須使用正規板手,未使用正規板手的,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82條 各類機車停車超過警戒線,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83條 進出井機車列車尾部不掛紅燈者,對跟車員處罰款50元。
第184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上同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100米的間距,否則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50元。
第185條 機車通過風門時,必須由跟車員在機車停穩後,打開第一道風門,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至兩道風門之間停穩後,跟車員關閉第一道風門,確認安全後,再去開第二道風門,發出開車信號,否則對司機、跟車員各處罰款200元。
第186條 機車沒有鈴子或不響仍繼續運行,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187條 斜坡提升上平台無阻車器、阻車器不使用或阻車器失效、人為將阻車器墊起不用,對責任人處罰款50元。
第188條 斜坡提升應設擋車欄,未設擋車欄或擋車欄不合格,對機電負責人處罰款100元。
第189條 斜坡上有擋車欄,但沒有按規定開、關閉的,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190條 斜坡提升發生跑車,對責任者處罰款100-3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損失的5~10%賠償。
第191條 斜坡提升不使用正規的連接裝置、鎖口插銷提升或連接車輛,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192條 超過12度的斜坡提升,應使用安全副繩,對不使用的,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193條 斜坡提升不按規定發、回信號或先提升後發信號的,對信號工和司機各處罰款50元。
第194條 斜坡上每隔30米應安設一個地滾,否則每少設置一處,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20元。
第195條 絞車提升不帶電運行,對司機處罰款1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處罰。
第196條 絞車司機開無護板的絞車,對司機處罰款100元。
第197條 絞車司機不按規定操作,如腳蹬鋼繩、睡覺、開車時離開操作位置、站在絞車側邊開絞車等行為,對司機罰處款200元,並沒收合格證。
第198條 違反斜坡“行車不行人”規定的,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199條 斜坡提升中跨越鋼繩,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
第200條 磨盤工摘跑鉤的,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201條 斜坡提升,礦車停吊在斜坡上,司機離開崗位,對司機處罰款100元。
第202條 無措施采用絞車倒向提升,運輸“四超件”的,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203條 新安裝的25KW以下絞車和絞車硐室使用前,必須經驗收後才準使用,未經驗收就使用的,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150元,對使用者處罰款100元。
第204條 小絞車壓柱鬆動仍在使用,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205條 小絞車(含40KW絞車)除有牢靠的壓柱或基礎外,還必須設有可靠的穩樁和穩繩,否則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50元。
第206條 小絞車刹車,離合器手柄,手離開後不能自動複位,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207條 小絞車信號失效或行車燈不亮,對司機或信號工處罰款50元。
第208條 絞車提升鋼絲繩磨損或斷絲超過規定仍在使用,對司機處罰款50元。
第209條 大小絞車鋼繩繩頭卡子鬆動、移位仍使用,對信號工處罰款50元。機電負責人不安排人員定期檢查或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對機電負責人處罰款100元。
第210條 絞車牽引物件,鋼繩活動範圍不能站人,否則對絞車司機或責任者處罰款30元。
第211條 運輸大巷占道作業,作業前後40米處不設置警戒紅燈或崗哨,對現場安全負責人處罰款50元。
第212條 耙鬥機尾槽吊掛必須采用鏈條吊掛,否則對跟班隊幹處罰款100元。
第213條 使用耙鬥機時,必須安設4副道卡,每缺一副道卡,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50元。
第214條 操作耙鬥機不用操作杆,對操作者處罰款50元。
第215條 操作耙鬥機無護繩杆或護繩欄,對操作者處罰款50元。
第216條 斜坡提升各甩道應用立滾而不用的,發現一處未用,對責任隊隊長處罰款50元。
第217條 采煤工作麵和順槽、兩台溜子之間搭接高度不低於0.3米,搭接長度不低於0.5米,否則對值班隊幹、班長、溜子司機各處罰款50元。
第218條 采煤工作麵溜子機頭、機尾和順槽機尾無壓柱,對責任隊處罰款50元/根。
第219條 皮帶運輸機運行中,用手去撥弄托滾和轉動部位,以及用鐵鍬戓其它工具去刮除粘在滾筒上的煤泥,對當事人處罰款50元。
第220條 皮帶運行中人員橫跨不走過橋而或乘座皮帶,處罰款50元。
第221條 井下皮帶運輸機不按規定安設保護裝罝,不用或失效,對責仼人處罰款50元。
第六章 火工產品管理及爆破
第222條 未執行“一炮三檢製”、“三人聯鎖放炮製”,對瓦斯檢查員、班長、爆破員、值班隊幹各處罰款150元。
第223條 未檢查瓦斯就裝藥,對爆破員、班長各罰款150元。如果瓦斯檢查員自身未檢查瓦斯就同意裝藥,則對瓦斯檢查員處罰款200元。不檢查瓦斯就爆破的責任者;強行奪取瓦斯檢查員啟爆鑰匙爆破者;爆破後未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就擅自進入警戒區域內者;井下使用自製線路導通檢測器者;井下使用無導通檢測功能的啟爆器者;不在啟爆點使用有檢測功能的啟爆器對爆破網絡進行導通檢測者;第一次啟爆後,未經進行瓦斯檢查又進行第二次啟爆的責任者處罰款200元。
第224條 違反《煤礦安全規程》運送和保管易燃、易爆器材的,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225條 爆破前不清點人數就啟爆,對班長處罰款100元。
第226條 爆破前最後一次檢查瓦斯之後,因其它原因未能啟爆,其間隔時間超過20分鍾必須重新檢查瓦斯,對未檢查就重新啟爆的,各處跟班隊幹、班長、安全員、瓦斯檢查員罰款150元。
第227條 爆破後不到規定時間(瓦斯礦井15分鍾、突出礦井30分鍾)就進入工作麵,對值班隊幹、班長、瓦斯檢查員各處罰款150元。
第228條 爆破後不進入工作麵檢查通風、瓦斯、頂板支護情況以及瓦斯未降到規定值以下,下一班瓦檢員又未到現場進行交接班就撤崗出班,對當班瓦斯檢查員處罰款150元。
第229條 雷管腳線、爆破母線不扭結,造成短路,爆破母線裸露、有明接頭或未分開吊掛的,對責任人處罰款50元/處。
第230條 井下爆破母線敷設管理及處罰規定
序管理規定違章處罰規定
1作業規程中沒有明確規定爆破母線的種類、長度、懸掛方式以及爆破母線不符合《規程》規定罰款100元
2不同規格或不同種類母線混用罰款50元
3用不符合要求的爆破母線卡板一處該隊爆破員罰款50元,分管隊長罰款50元
4在有金屬支架的巷道中敷設爆破母線,不使用母線卡板分管隊長罰50元,放炮員罰款50元
5出現裸線或裸頭一處當班爆破員罰款150元
6未檢查導通,不按規定開斷,扭結包紮,以及敷設母線等情況一處罰當班爆破員50元
7爆破母線與金屬物接觸一處罰當班爆破員50元
第231條 爆破母線從風筒孔穿過,以及與電纜懸掛在一起的,對爆破員處罰款50元。
第232條 對采掘工作麵不裝水炮泥就爆破的責任者,處責任人罰款50元/個。水炮泥使用管理及違章處罰規定
序管理規定違章處罰規定
1規程措施中未作規定罰編製人員50元
2未使用水泡進行爆破作業罰爆破員50元,跟班隊長、班長各50元
3水炮泥使用數量不足發現少一個,對爆破員和班長各罰50元
4不按裝填結構使用水泡泥罰爆破員、班長各50元
5庫管員未按每管1個水炮泥比例發放,核銷罰炸藥庫庫管工50元
第233條 用雷管腳線代替爆破母線者,對爆破員處罰款50元、對瓦斯檢查員處罰款50元。
第234條 井下采用反向裝藥,炮泥、水炮泥充填量不足的,對爆破員、瓦檢查員各處罰款50元。一月之內連續查出兩起,對隊長處罰款50元。連續查出3起,對分管副礦長處罰款100元。
第235條 采掘工作麵不能邊打眼邊裝藥,裝完炸藥後,除檢查瓦斯以外的其它工作仍在進行,如出矸、架料等,對值班隊幹、班長各處罰款50元。
第236條 采掘工作麵爆破管理及處罰規定
序管理規定違章處罰規定
1采掘工作麵爆破母線分開懸掛、其最短間距不得小於5—10Ccm,嚴禁兩母線絞在一起或繞在金屬支架和其它導電體上爆破母線未分開絞在一起或繞在金屬支架和其它導電體上,出現一處罰采掘隊長和爆破員50元。
2爆破母線所有接頭、裸露點必須用絕緣膠布包嚴,母線兩端頭必須在爆破前後扭結短路,嚴禁有明接頭。明接頭一個、罰爆破員(當班或上班)100元,累計處罰;母線端頭未扭接短路者,罰爆破員100元。
3爆破前,施工班組長必須派人到指定地點站崗、撤人、設置警牌、警繩,警戒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禁中途脫崗、睡覺或私自撤崗,爆破後班長必須按作業規程和防突措施規定時間和要求撤崗。未派人站崗者、罰班長200元,警戒人員未到指定地點站崗未撤人,設置警牌、警繩或私自撤崗、脫崗、睡覺者罰款200元,並視其後果情況,嚴重者停工或開除;未撤崗者,罰班組長100元。
4爆破裝藥,必須按作業規程之規定裝填,包括黃泥和水炮泥,嚴禁違章蠻幹不按規定裝藥者,罰爆破員100元,不裝水炮泥,把水炮泥扔掉者,罰爆破員100元。
5各采掘麵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流中,爆破距離按礦有關規定執行。爆破地點設在回風流中或工作麵者,罰放炮爆破員100元,爆破距離不符合規定者,對爆破員、該班班長各罰款50元。
6爆破員必須持證上崗,否則不準爆破爆破員未持證上崗,罰款50元
7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本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一起由隊長貫徹學習、考核、執行。未執行“一炮三檢”製、“三人聯鎖”放炮製者,對其爆破員、瓦斯檢查員、班長(代班長)各罰100元。
8采掘麵爆破警戒設立後,任何人員都不得強行通過,警戒人員也不得私自放行入內。強行通過爆破警戒線罰當事人100元,私自放行通過爆破警戒線罰警戒人員100元。
第237條 防突頭麵啟爆點及崗哨位置和控製回風流的崗哨位置無明顯標誌,一處對隊幹處罰款50元。
第238條 爆破前啟爆點人數超過壓風自救袋個數,其餘人員未撤到“措施”中指定位置或壓風自救裝置無壓風仍在進行爆破,對值班隊幹、班長、瓦斯檢查員各處罰款50元。
第239條 不進入避災硐室或壓風自救袋內爆破,對班長、爆破員、瓦斯檢查員各處罰款50元。
第240條 處理瞎炮未按《煤礦01manbetx 》規定處理,對值班隊幹、班長、爆破員各處罰款100元。
第241條 采煤工作麵爆破後打倒的支柱不及時補齊,對班長、爆破員各處罰款50元,對瓦斯檢查員處罰款50元。
第242條 井下煤倉堵塞需要爆破處理,無措施就爆破,對責任者處罰款150元,負責人不到現場指揮的,處罰款50元。
第243條 爆破後未按規定進入檢查,瓦斯檢查員未走在最前麵,對瓦斯檢查員及走在瓦斯檢查員前方的人員各處罰款150元。
第244條 防突頭麵壓風自救器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又不彙報,對班長、瓦斯檢查員各處罰款50元;彙報後未及時處理,對相關責任者處罰款100元。
第245條 爆破打垮支架不逐架從外向裏扶,對值班隊幹、班長各處罰款100元。
第246條 各煤礦必須執行火工產品的“領、退”簽字製度,堅持“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嚴禁弄虛作假,當班隊幹、班長、爆破員必須認真負責,瓦斯檢查員要嚴格監督,防止炸藥雷管亂丟亂放和丟失被盜,一旦發生丟失被盜,必須立即報告保衛科、安監科,並積極協助尋找。否則對責任者各處罰款200元,同時上報公司部門處理。
第七章 對有功人員的獎勵
第247條 對及時發現事故征兆,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防止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300-1000元,並在全公司通報表揚。
第248條 對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並及時向領導彙報,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100-500元,並在全公司通報表揚。
第249條 對發生事故後積極采取措施,參與搶險救災,避免事故擴大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100-300元,並在全公司通報表揚。
第250條 對檢舉、揭發違章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員獎勵50-200元,並為其保密。
第251條 對隱瞞事故進行舉報者,給予舉報人員獎勵100-300元,並為其保密。
第八章 附則
第253條 本製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254條 本製度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