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機電設備移交驗收管理辦法
1、設備驗收移交範圍:
(1)將安裝準備完畢,將交付使用的采掘工作麵設備進行竣工驗收移交。
(2)對已停用的采掘工作麵設備驗收移交。
(3)生產過程中,對更替或減縮下來的設備進行出井前後的驗收移交。
(4)對機電設備修複後與交舊領新時的驗收移交。
(5)對各班組在用、在冊保管設備的移交。
2、設備移交驗收辦法:
(1)在新工作麵設備安裝準備後應服從調度室負責組織的現場移交驗收。
(2)采後工作麵的設備,由調度室組織機電科,使用單位和接收單位,進行現場清點驗收移交。
(3)在生產過程中,更替或減縮下來的設備由機電科、使用單位,回收出井進行地麵驗收移交。
(4)機電設備修複後,由修複組與使用組進行實物驗收移交。機電科設備管理人員及機電專業技術人員參與。
(5)新領設備時,由領用單位和放料單位進行實物驗收移交。
(6)各單位在用與在冊保管設備由機電科與使用包管單位進行帳目實物移交。
(7)設備在驗收移交時,要詳細核實檢查,並留有記錄,首先移交數量,對質量問題,項目欠缺問題要當時查對,由負責單位限期處理或記載,必要時可由煤礦組織專題會議裁定。
(8)設備驗收移交時,必須按標準要求嚴格進行檢驗,各有關部門要進行驗收前的嚴格檢查,對設備質量,防爆完好質量。是否按技術要求安裝等問題實行逐台逐項的檢驗,如存在上述問題,責任單位負責處理解決放將具體考核情況給予罰款和工資分解。
(9)驗收移交前,機電科有關隊組和各單位進行對帳落實,以機電部門掌握的實際數目為準。
(10)在設備驗收移交後,填寫“設備驗收移交單”一式三份,由參加驗收移交的主要負責人簽字。移交單位、使用接收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各保存一份,填寫驗收移交單時,要台台件件分類填寫。
3、設備驗收移交管理辦法:
(1)在設備驗收移交後,設備使用單位由於生產需要,進行設備更替或裁減時,必須把更替或裁減下來的設備配件等及時出井交有關部門,以便注銷在冊,否則,發生丟失,損壞設備,均按有關文件執行處罰。
(2)在設備驗收移交後,設備使用單位必須立即著手安排設備的包機工作,定人、定點、定職責五天內把包機合同交設備組。各有關部門同時要立即開展正常的考核與檢查。
(3)在設備停用階段,閑置、損壞待修期間而未出井移交有關部門的,原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看管,其設備同屬檢查考核範圍。
(4)凡屬批量領用設備或整體領用安裝設備時,領用單位和安裝單位,必須根據圖紙製定設備領用計劃,交設備管理部門審核批準,並辦理臨時移交手續,作為領用單位或安裝單位以後移交時的核對依據,在此期間,發生丟失,損壞按有關文件執行,安裝單位領用沒移交前由安裝單位負責,移交後由接管單位負責。
(5)設備主管部門,要把所有的設備,包括五小電氣和電纜應統一編號,設備無編號者一律不準下井,現井下設備應把編號逐步補齊,做到帳、卡、物、圖、牌板對口,並作日常的動態跟蹤檢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