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溝煤礦礦燈信息化管理暫行規定
界溝煤礦礦燈信息化管理暫行規定
根據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礦燈房應規範管理,準確提供每班出、入井人數。現界溝煤礦礦燈房燈架已進行升級改造,加強了礦燈的信息化管理。為了準確統計各單位入井人數,特製定以下規定:
1、領礦燈不入井,罰款200元,在地麵作業由單位寫明情況交礦燈房。
2、升井後礦燈不上燈架充電或自行保管,給予500元處罰。
3、一班多次領礦燈,由單位寫明原因交礦燈房。否則給予100元處罰。
4、礦燈沒上架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應及時通知調度所或本人所在單位,向礦燈房說明原因,沒有說明原因罰責任人50元。
5、不在規定的位置上私自調整架位,給予100元處罰。
6、職工上井後,必須將燈頭放在規定的架位上充電,如有違反罰款50元。嚴禁把他人正在充電的礦燈頭去掉,一經發現罰款100元。燈房人員要經常監督檢查。
7、私自到礦燈房剪燈架鎖的給予500元處罰。
8、自救器封條自行打開,造成報廢的,按原價進行賠償。
9、礦燈出現失爆不及時送修,一經發現給予500元處罰。
10、燈架上礦燈一個月沒有使用,通風區將架位收回,特殊情況單位寫證明後,將重新使用架位。
11、架位人員、姓名與登記不符的,對原使用和現使用者各罰款100元。
12、礦燈架有問題的需要及時維修或更改架位的要有記錄。
13、礦燈房嚴禁人員吸煙,違者罰款50元。
14、凡是不從礦燈房領礦燈入井人員,通風區將礦燈架信息考勤向勞財科提供,勞財科不給予井下考勤。
15、辭退職工如果不將礦燈、自救器交還通風區,將從工資中全額扣除。
16、礦燈架沒有上鎖,造成礦燈、自救器丟失的,責任由本人承擔。他人拾到交礦燈房,罰丟失人員50元。
17、拾到他人礦燈沒有交而私自占有者,交保衛科處理。
18、發現亂開他人燈架鎖,定為偷礦燈,交保衛科處理。
19、嚴禁不穿工作服進礦燈房領用礦燈,一經發現交保衛科處理,特殊情況單位應提前說明。
20、保衛科對更衣櫃不定期檢查,發現存放礦燈和自救器,按保衛科管理規定執行處罰。
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