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爆破材料銷毀製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煤礦爆破材料銷毀製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銷毀
1、凡列入報廢範圍的爆炸物品,必須經有主管部門和保管人員按照報廢登記表冊進行登記造冊,闡明理由和原因,經有關聯合鑒定,確定後方可準許銷毀。
2、報廢的炸藥在銷毀前,主管部門必須按照申請報廢銷毀單填寫報告,早明報廢銷毀的品種、數量、原因、時間、地點、方法、操作人、負責人的安全措施。
3、經有關部門核實後,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並與當地公安機關聯係方可進行(如該單位不能處理,可報告上級公安部門,經與火工廠聯係辦理移交手續後由火工廠銷毀)。每次銷毀炸藥數量不得超過50kg,雷管不得超過500發,銷毀爆炸物品的操作者,必須是經過培訓的持有合格證的人員進行,有關部門應指派現場監護人、警戒人、負責人在場,並對所有參加人員逐一登記備查。
4、銷毀爆破器材時,除必須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 經過檢查確認失效的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都應進行銷毀。
⑵ 嚴禁將應銷毀的爆破器材用於采掘生產、開山取石、炸魚或狩獵等活動。
⑶應建立爆破器材銷毀場,場地應布置在有自然屏幛的安全地段,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也可將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交爆破器材製造廠執行。
⑷ 銷毀場地不得設置待銷毀的爆破材料貯存庫。銷毀場應設置人身掩護體,也可以設置為銷毀時使用的點火件或起爆件的掩體。掩體應布置在銷毀作業場地的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方向,掩體出入口應背向銷毀作業場地,掩體距作業場地邊緣距離不得小於50米,掩體之間距離不得小於30米。
⑸ 銷毀場地應設置圍牆,其材料可根據當地情況選定。圍牆距作業場所邊緣距離不應小於50米。
⑹ 要銷毀的爆破材料,必須由爆破器材管理倉庫登記造冊,並編寫書麵報告,報礦長批準。經過批準的報告,必須抄送礦安全監察部門及當地分安機關或經公安機關同意審查此項工作的企業保衛部門,銷毀工作的安全措施應報技術負責人批準。
⑺ 銷毀爆破材料必須在常用的銷毀場地進行,銷毀場地及其附近地麵,不得有石塊和含塊狀物的土壤,處理前必須先清理場地的易燃物、雜草等。
⑻ 采用的銷毀法稍大根據銷毀炸藥的性質、情況而定。
⑼ 采用炸毀法時,一次最大量不得超過2kg,采用燒毀時,一次最大量不得超過200kg。
⑽ 采用炸毀法或燒毀法時,銷毀場地邊緣距周圍建築物的甲基離不得小於200m,距公路、鐵路不得小於150m。
⑾ 銷毀電雷管時,必須將腳線剪下,雷管放入包裝盒內埋入土中,不得銷毀無任何包裝的電雷管。
⑿ 銷毀爆破材料時,必須彙同公安、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銷毀時應按規定距離做好警戒,除銷毀人員外其它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工作區,銷毀人員和警戒人員取得聯係後,方可點火起爆。
⒀ 不得夜間及雨、雪、大風天銷毀爆破器材。
爆炸材料丟失處理
1、儲存爆破器材的倉庫、儲存室,發現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丟失,或者被他人盜走時,應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2、工作中發生拒爆現象時,爆破工必須按《01manbetx
》規定進行處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須於當班交回藥庫。
3、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廢雷管後,必須逐發登記廢雷管編號、數量及爆破工改名。
4、如有未收集的廢雷管,爆破工必須於當班向藥庫保管彙報遺失的雷管編號及數量,保管員對此作詳細記錄。
5、洗煤及運銷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收繳廢雷管,利用專用木箱加鎖存放,並予以登記,定期按規定程序銷毀。
6、任何人在任何地點,撿到炸藥、雷管均應及時交保衛部門或交給指定負責收繳電雷管的人員,不得擅自保存、轉送他人、做私用或變賣。
7、本礦轄區內任何人、任何地點撿到炸藥雷管均應及時交到保衛科,任何人不得擅自保存,或轉送他人私用或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