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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神達能源集團“一通三防”管理規定彙編

在線文檔 2013-02-21 0
軟件名稱: 山西忻州神達能源集團“一通三防”管理規定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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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神達能源集團“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二〇〇九年九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杜絕煤礦瓦斯、煤塵、火災等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煤礦安全規程》、《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製定忻州神達能源投資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第2條 忻州神達能源投資公司從事煤礦生產建設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3條 神達能源投資公司通風科、安監部以及各生產礦通風(防塵、監測)區(隊)、安監站(部)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對所管轄的煤礦(公司)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4條 公司及各生產礦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一通三防”責任製,設置和完善“一通三防”專門管理機構,做到人員到位、職責到位、工作到位。

   第5條 礦井必須建立以下“一通三防”管理:

   1、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2、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3、防滅火管理製度。

   4、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6、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7、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8、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9、盲巷、窒息區管理製度。

   10、通風設施管理及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

   11、爆破管理製度。

   12、“一通三防”儀表管理製度。

   13、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第一節 公司領導幹部“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第6條 董事長責任製:

   1、董事長為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2、貫徹《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規程》、《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責成公司經理層做好“一通三防”安全工作。

   3、每季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及時研究公司“一通三防”重大安全事項,責成礦長解決公司“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問題。

   4、確保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投入。‘

   第7條 總經理責任製:

   1、礦長是公司生產、安全、經營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對公司“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

   2、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規程》、《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機構。

   3、每季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聽取“一通三防”工作彙報,研究布置“一通三防”工作。

   4、解決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等問題。

   第8條 公司總工程師責任製:

   1、負責本公司 “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對“一通三防”負技術責任。

   2、負責通風係統設計,組織編製“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3、在安排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采掘施工部署時,充分保證“一通三防”的合理性。

   4、每年負責組織編製“一通三防”工作計劃與安技措工程計劃,並貫徹實施,定期檢查完成情況。

   5、每年負責組織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報公司審批及貫徹實施,並於每季度末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訂。

   6、每旬組織一次“一通三防”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7、每月組織通風、技術、安監等部門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會,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對存在的隱患問題必須製定措施處理。

   8、對局部通風機停風停電、瓦斯排放、巷道貫通、盲巷封閉、防止煤層自燃及杜絕引爆火源等重要環節,重點把關,嚴防瓦斯、煤塵、火災等事故發生。

   9、每天審閱通風瓦斯調度日報,並簽注意見。

   10、礦井出現“一通三防”隱患,影響安全生產,有權停止隱患區域隊組作業,有權抽調人員進行處理。

   11、經常進行“一通三防”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科技攻關和推廣應用工作,不斷提高“一通三防”科技管理水平。

   第9條 安全副總經理責任製:

   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分管業務範圍的“一通三防”工作,對其分管範圍內“一通三防”事故負責。

   第10條 生產副總經理責任製:

   1、對分管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對分管範圍的“一通三防”設施負管理責任。

   2、在主持研究生產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3、在組織生產時,必須遵照“一通三防”管理規定和措施執行,始終堅持不安全不生產,防止事故發生。

   4、定期核定“一通三防”各工種人員數量,及時補充缺崗人員。

   5、根據通風工作需要,負責組織力量實施“一通三防”遇到的應急工程。

   第11條 機電副總經理責任製:

   1、對分管機電工作範圍內“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與質量負責,嚴格執行“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2、局部通風機按規定要求實現“三專”供電。

   3、加強礦井有關“一通三防”機電設備管理,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消滅電氣失爆,機電設備上齊各類保護,防止因機電設備失爆或運行故障而發生明火,造成瓦斯、煤塵、火災等事故。

   第12條 通風副總工程師責任製:

   在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具體抓好以下工作:

   1、通風係統設計。

   2、編製“一通三防”月度及年度計劃。

   3、製定通風、瓦斯、防塵、防滅火、監測等技術管理規定。

   4、編製、審查“一通三防”方案、措施。

   5、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一通三防”措施的編製和修訂。

   6、每月組織通風部門有關人員對井下專用回風巷進行巡檢。

   7、按通風設施驗收規定要求,進行通風設施驗收。

第二節 公司各業務部門“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第13條 通風科責任製:

   1、在公司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對公司“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全麵負責。

   2、協助總工程師,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一通三防”的管理規定、指示、精神。

   3、負責組織編製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及年度工作計劃、安技措工程計劃和科技項目計劃等內容,保證公司安全生產。

   4、經常深入現場,掌握各礦(公司)的通風、瓦斯、防火、防塵、監測等“一通三防”情況,審查“一通三防”重大方案及有關措施。

   5、全麵掌握各礦 “一通三防”實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處理。

   6、對各礦“一通三防”工作進行指導,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問題,消除重大隱患,並督促實施。

   7、按時檢查、落實“一通三防”各項工作,積極開展科研工作與推廣應用新科技項目,不斷提高“一通三防”科學管理水平。

   8、定期召開年度全公司通風工作會議,定期召開各礦通風工作例會,組織交流和推廣各單位的先進經驗。

   9、負責督促檢查礦井通風質量達標,定期組織《礦井通風質量標準》的檢查、評比工作,保證“一通三防”安全目標的實現。

   10、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組織各礦進行礦井沼氣和二氧化碳等級的鑒定、通風能力核定、煤塵爆炸性鑒定以及煤層自燃傾向性、粉塵濃度測定。

   12、擔負公司風表、瓦檢儀、便攜儀、測塵儀的強檢、修理、校正工作,並負責全公司新購置瓦檢儀、便攜儀、風表、測塵儀等“一通三防”安全儀器抽檢工作。

   14、負責全公司通風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業務管理以及監測聯網、調試、指導工作。

   第13條 安全監察部責任製:

   1、負責對三大《規程》和有關“一通三防”工作指令、規定等督促貫徹,並進行嚴格監督檢查。

   2、負責對各業務部門“一通三防”責任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協助公司總工程師負責按時組織編製全公司“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督促實施和對措施進行落實。

   4、對發現的“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對可能造成瓦斯、煤塵、火災等事故地點,勒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14條 生產技術科責任製:

   1、在部署生產工作時,負責嚴格按照有關“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

   2、在審查開拓部署、盤區設計、作業規程、井巷驗收、采麵移交時,參與審查、驗收通風係統和防治瓦斯、防塵、防滅火係統及其相關設施的完善。

   3、在檢查驗收采掘工作麵質量達標的同時,負責檢查驗收采掘工作麵的“一通三防”質量達標工作,凡“一通三防”未達標,工作麵不得達標。

   4、掌握各礦 “一通三防”安全情況,協助“一通三防”部門督促檢查采掘工作麵有關“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5、在組織調度生產建設的同時,調度和督促重大“一通三防”情況及重點工程進度與重大隱患處理情況。

   6、負責指導通風調度業務工作,及時傳達上級“一通三防”規定、通知、通報等。

   7、在新礦井、新水平、新盤區的設計中,必須保證通風係統的合理性,必須保證通風能力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礦井通風能力必須與通風網絡的通過能力相匹配。

   8、在選擇和確定采煤方法、開拓部署和巷道布置時,必須考慮有利於“一通三防”管理。

   第15條 機電科責任製:

   1、在機電管理工作範圍內,對各礦有關“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與質量管理負責。

   2、負責消除電氣設備的失爆,消滅電氣引爆火源,消除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

   3、負責局部通風機“三專”業務管理。

   4、負責礦井主要通風機安全運行。

   5、負責搞好皮帶運輸機的防火工作。

   6、在檢查驗收機電達標的同時,負責檢查驗收相關業務範圍內的“一通三防”質量達標工作。

   7、根據“一通三防”需要,認真及時組織相關的“一通三防”設備的采購及供應。采購供應物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煤炭行業安全標準,納入國家安全標誌管理目錄的礦用“一通三防”產品,還必須取得煤安標誌,不符合要求不得采購。

   第16條 救護隊責任製:

   1、組織救護隊經常深入井下,熟悉掌握公司各礦 “一通三防”情況。

   2、協助處理各種事故隱患,並使其消滅在萌芽狀態。凡遇可能發生災變險情時,有權停止作業,並立即通知公司調度室。

   3、在公司安排下,對“一通三防”事故搶險救災。

   第17條 材料科責任製:

   1、根據“一通三防”需要,認真及時組織相關“一通三防”設備、儀器儀表、配件、材料的采購。采購物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煤炭行業安全標準,納入國家安全標誌管理目錄的礦用“一通三防”產品,還必須取得煤安標誌,不符合要求不得采購。

   2、若因負責範圍的“一通三防”器材采購不及時或數量與質量達不到計劃、協議要求,影響安全生產或導致事故發生,應負管理責任。

   第18條 培訓中心責任製:

   根據“一通三防”工作需要,每年負責編製全年“ 一通三防”人員培訓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節 生產礦井 “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第19條 礦長責任製:

   1、礦長是本礦“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公司“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

   2、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規程》、《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機構,配齊“一通三防”各類人員和必需的“一通三防”安全設施、設備。

   3、每年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工作會議,貫徹上級“一通三防”工作會議精神,審查“一通三防”工作年度計劃和安技措工程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保證“一通三防”所需資金、人力和物力到位。

   4、每月召開一次由技術礦長、安全副礦長、通風區長、機電礦長、生產礦長及有關部門參加的礦長辦公會議,聽取“一通三防”情況彙報,研究布置“一通三防”工作。

   5、每天審閱礦井通風瓦斯調度日報,並及時簽署處理意見。

   6、監督檢查本礦(公司)“一通三防”責任製執行情況,並進行考核。

   7、抓好“一通三防”各工種的技術業務培訓和定期安全輪訓,不斷提高人員技術業務素質,做到人員持證上崗。

   8、每年進行一次礦井救災反風演習,每季至少安排檢查一次反風設施。礦井發生災變時,指揮處理事故。

   第20條 總工程師責任製:

   1、盤區設計必須有專用回風巷,采掘工作麵設計必須實行分區通風。嚴禁兩個相鄰的回采工作麵或掘進工作麵之間貫通。

   2、及時掌握掘進巷道地質構造變化情況,盡量減少無效進尺和出現盲巷。

   3、審批作業規程和驗收采、掘工作麵的同時,審查、驗收通風係統和防治瓦斯、防塵、防滅火等“一通三防”方麵符合要求。

   4、根據采掘計劃安排,為采掘工作麵等地點生產提供地質及相關瓦斯等情況。

    5、負責下達巷道貫通通知單,並提供被貫通地點附近的瓦斯地質情況,提供與舊巷、古塘貫通的水文地質瓦斯等資料。

   第21條 通風區長、通風隊責任製:

   1、是本礦 “一通三防”的管理部門,負責本礦 “一通三防”管理,實現安全與質量達標。

   2、貫徹執行上級安全法規和“一通三防”管理規定,嚴格執行通風、瓦斯、粉塵、防滅火、監測等各項管理製度,防止“一通三防”事故發生。

   3、實行二十四小時“一通三防”調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向公司通風科彙報“一通三防”情況,發生重大問題,必須立即向礦、公司調度室彙報。

   4、詳細掌握本礦(公司)“一通三防”情況,製定安全措施,消除“一通三防”隱患。

   5、監督檢查本礦 “一通三防”執行情況,嚴格申報查處“一通三防”的違章行為,行使“一通三防”職能權限。

   6、參與礦井采掘設計、作業規程和措施的審查,保證“一通三防”合理性。

   7、負責風電閉鎖、瓦電閉鎖管理。

   8、負責對本礦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進行管理,按照強檢規定,定期對“一通三防”儀器儀表送檢,並進行日常維修管理,保證儀器儀表正常使用。

   9、負責本礦自救器管理,超期、報廢自救器不得發放使用。

   10、由於“一通三防”管理不善,造成“一通三防”事故,負相應管理和技術責任。

   第22條 安全礦長、安監站責任製:

   1、負責監督檢查有關“一通三防”工作的規章製度及措施的貫徹執行。

   2、負責對各部門“一通三防”責任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落實。

   3、協助礦按時組織編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督促實施。

    4、對“一通三防”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5、負責監管本礦井田範圍及周邊小窯,掌握小窯動態,防止小窯越

層、越界進入本礦井田。

   6、定期對本礦井田範圍及周邊各小窯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準確掌握小窯有關危害大礦的行為,製止小窯破壞大礦通風係統行為。

   7、凡因監管不力,由於小窯影響,造成大礦事故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23條 采煤隊責任製:

1、嚴格執行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2、按照作業規程,負責貫徹執行有關“一通三防”規定和措施。

3、負責管理工作麵範圍的通風、防塵、防火、監測等設施,保證數量、質量

符合規定,並正常使用,嚴防損壞和丟失,保證其正常工作狀態。對分管範圍的“一通三防”設施負管理責任。

   4、本隊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並會使用。

   第24條 掘進隊責任製:

   1、嚴格執行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2、按照作業規程,負責貫徹執行有關“一通三防”規定和措施。

   3、負責管理工作麵範圍的通風、防塵、防火、監測等設施,保證數量、質量符合規定,並正常使用,嚴防損壞和丟失,保證其正常工作狀態。對分管範圍的“一通三防”設施負管理責任。

   4、掘進工作麵結束,負責將巷道浮煤(矸)清理幹淨。

   5、本隊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並會使用。

   第25條 機電礦長、 機電隊責任製:

   1、嚴格執行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2、加強機電設備管理,防止出現失爆;保證管理範圍內的機電設備完好,各種保護齊全,維護及時,無漏電和失修設備及機械撞擊或磨擦起火現象。

   3、協同掘進隊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實行“一通三防”供電。

   4、對分管範圍的“一通三防”設施負管理責任。

   5、本單位所有人員下井必須攜帶自救器,並會使用。

   第26條 運輸隊責任製:

   1、保證在井巷運輸過程中不碰壞、不撞壞風門,不同時敞開兩道(組)風門,並製定相應的管理製度。

   2、在瓦斯礦井中使用機電運輸,必須負責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347條的規定。

   3、本隊所有人員下井必須攜帶自救器,並會使用。



































第三章 礦井通風管理

第一節 通風係統管理規定

   第27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合理、可靠的通風係統。礦井、盤區及采掘工作麵設計時,首先要考慮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風係統,設計審查必須有通風部門參加。

   第28條 各礦(公司)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分區進行通風能力核定,每月安排生產計劃,要分盤區進行風量核定,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當礦井或盤區通風能力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

   第29條 新井及改擴建礦井建設,必須設計建井期間的通風方式。新水平的開拓延伸必須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風係統。當係統形成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礦井外委施工隊組的通風係統管理要納入大井管理。

   第30條 改變全礦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風係統時,必須由公司通風部門編製改變通風係統設計,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會審後批準;改變一個盤區通風係統時,必須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31條 每年對礦井通風阻力進行一次全麵測定。在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都應對通風網絡的阻力進行測定,繪製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網絡圖和礦井壓能圖。公司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全麵分析礦井通風網路結構及阻力分布狀況,發現通風阻力分布不合理或火區及采空進、回風側壓差較大時,應製定措施進行處理。礦井通風係統最大阻力路線回風段阻力應占總阻力的45%以下。

   第32條 控風設施的設置要合理,要盡可能減少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漏風,在礦井各主扇承擔供風的最大阻力路線分支不得設置控風設施,在一條支路中不得重複(兩處以上)設置控風設施。

   第33條 設有風機的風井必須裝置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和與其配套的電動機,其中任一台工作時都能產生近似相同的工況。經常保持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的能力與風網風阻相匹配,工況點處於合理工作範圍。礦井主要通風機係統的通風阻力應符合如下要求:

   Q扇<3000 m3/min h阻<1500pa

   Q扇=3000~5000 m3/min h阻<2000pa

   Q扇=5000~9000 m3/min h阻<2500pa

   Q扇=9000~12000 m3/min h阻<3000pa

   Q扇=12000~15000 m3/min h阻<4000pa

   Q扇>15000 m3/min h阻<4500pa

   第33條 新安裝主要通風機投運前、更換新風機或改造老風機之後,必須進行通風機試運轉和性能測定工作。以後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定,並建立完整可靠的性能測定數據庫。礦井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前,編製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後,要及時繪製主要通風機靜壓(全壓)----風量、風量----輸出功率、風量----效率曲線,並編製礦井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報告。

   第34條 改變主要通風機葉片角度或轉速時,必須編製改變主扇運行狀態的請示報告,並製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扇單機運行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35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故單機運行期間,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單機運行在一周之內,必須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36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的負荷率,應大於60%。如果電機負荷率小於或等於30%,應更換電機,以提高礦井通風的經濟性。

   第37條 每一生產水平和盤區都必須布置專用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盤區的長度,盤區專用回風巷不得兼做軌道巷及其它用途巷道。每月對回風巷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38條 開拓盤區的掘進應形成分區通風係統。不允許三條或三條以上上(下山)山掘進過程中共用同一繞道(包括上山停掘供風)回風。專用回風巷的掘進要超前其它巷道。對於盤區巷道掘進,可保留最靠近工作麵的一個橫峒做為通風、運輸外,其餘橫峒必須封閉到位,嚴禁開掘工作麵順糟。

   第39條 采掘工作麵和峒室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掘進巷道掘至回風繞道口以裏40米內必須形成獨立通風係統,否則不準繼續向前掘進。回采、準備工作麵必須在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以後,方可進行回采和準備;不準在掘進供風期間進行回采準備工作。礦井主要皮帶巷和集中皮帶巷應有獨立通風係統。有瓦斯異常湧出的煤倉必須有引排瓦斯的通風係統。

   第40條 在通往兩個獨立用風的支路中,一般不準開掘連通巷道,以免形成角聯支路。采掘工作麵嚴禁布置在Ⅱ級(角聯中套角聯)以上的角聯支路上如用風地點不可避免布置在Ⅰ級角聯支路中,則其穩定性係數N應大於1.5,兩端的風壓差不低於該通風區段間風壓差的20~30%,且不低於60Pa。

   第41條 嚴禁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串聯通風和采煤工作麵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如構成分區通風係統確有困難,需串聯通風(刀柱工作麵開切眼不在此限),受小煤窯貫通影響及火下開采工作麵采用升、泄壓通風方式及倉房式采煤方法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公司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後批準。

   第42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做風眼使用,不準使用穿層煤眼,現使用的穿層煤眼要逐層鎖口。

   第43條 已經報廢或無用的井巷、風眼、溜煤眼均應及時充填或封閉,以簡化通風係統和保持通風係統風流的穩定性。

第二節 局部通風管理規定

第44條 掘進巷道在施工前必須由通風科編製局部通風設計。經通風、機

電、技術部門及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審查後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局部通風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巷道概況。

   2、巷道的施工順序。

   3、巷道的通風方式,風量計算,風機、風筒的選型。

   4、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位置。

   5、監測裝置的配備。

   6、供電係統(由機電部門提供)。

   7、通風係統平麵圖。

   第45條 局部通風機的安裝(遷移)實行三聯申請製,三聯單由總工辦以及通風、機電部門審簽。安裝(遷移)具體位置由通風區長或通風隊長指定。

   第46條 局部通風機的穩設和風筒的吊掛由通風區或施工單位負責。風機必須安裝消音器(低噪音風機除外)。風筒吊掛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吊掛到位,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大於10米。

   第47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方式或局部通風機通風。局部通風嚴禁采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風機為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嚴禁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為兩個掘進工作麵供風。采取兩台風機為一個工作麵供風必須製定專項通風管理措施。

   第48條 掘進工作麵應“一掘到位”,不得打打停停。掘進工作麵要堅持正常的掘進順序,應避免反掘巷道,嚴禁掘進工作麵獨孔多頭作業。

   第49條 掘進工作麵供風量必須充足,滿足稀釋CH4、CO2等氣體和《煤礦安全規程》最低風速要求(煤巷、半煤岩掘進不低於0.25m/s,岩巷不低於0.15m/s),因掘進距離等因素引起阻力增大導致工作麵風速達不到要求或不能稀釋氣體時,必須采取更換大功率風機或相應配套大直徑風筒或其它措施提高工作麵風量。

   第50條 局部通風管理由所在掘進(工程)巷道的隊長指定專人負責。無人工作地點的局部通風機由礦明確單位負責管理。局部通風機必須實行掛牌管理。

   第51條 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麵正常通風。

   其他掘進工作麵和通風地點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可不配備安裝備用局部通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供電;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配備安裝一台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

   礦井所有掘進工作麵必須實現“風電閉鎖”,煤巷、半煤岩及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裝備“瓦電閉鎖”。

   第52條 嚴格工作麵供電管理,對有計劃的停電停風要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停電停風前必須撤出人員,並設置柵欄設專人看管。

   第53條 恢複局部通風機運轉前必須先檢查瓦斯,局部通風機和開關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方可人工給局部通風機送電。要杜絕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如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立即撤出人員,查明原因,當班進行處理。造成無計劃停電停風,要進行追查處理。

   第54條 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向礦(公司)調度室和通風部門彙報。停風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時,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封閉完畢。



第三節 礦井風量管理規定

   第55條 礦井通風能力核定要求:

   礦井在每年末必須進行一次通風能力核定,並作出下一年度礦井總需風量計劃。礦井、盤區及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能滿足生產要求時,必須執行“以風定產”(核定方法見附件二)。

   第56條 礦井配風及風量計算要求:

   1、礦井與采掘工作麵、峒室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配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證各用風地點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等其它有有害氣體濃度、風速以及溫度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2、 通風區每月要根據礦井采掘銜接計劃,編製下月配風計劃,報礦(公司)通風副總批準。所有獨立的有效供風點的風量都要在月度計劃中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根據用風地點、瓦斯、二氧化碳氣體湧出、溫度等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3、采掘工作麵的供風量在作業規程中要有具體的計算過程。

   4、礦井主要通風機每次倒換運轉前,機電部門要下達倒機通知單。經機電和通風部門負責人審閱簽字,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57條 礦井風量管理要求:

   1、礦井每旬進行一次全麵測風,礦井外部漏風每月測定一次,遇有特殊情況根據要求隨時進行測定。測風點的設置應齊全,所布置的測點要求能夠準確反映出所測區域所有用風地點及進回風分支的實際風量。每旬風量測定必須在一班內完成,當日出測風報表,測定結果應按盤區分別填寫並報通風區長、礦(公司)總工程師審閱。每旬測風後要進行通風係統和風量分析,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2、測風地點相對固定,並留有明顯的標誌。測風點的布置要符合以下要求:

   (1)回采工作麵布在順槽內回風繞道口以裏30米,下分層工作麵在回風巷距工作麵20~50米。采用升、泄壓的工作麵或工作麵采空區與小煤窯井巷、采空區有連通關係或本礦鄰近采空區可能塌通、連通影響進回風巷風量變化的工作麵除正常設點外,還應在進風巷口以裏50米布一測點。

   (2)掘進工作麵布在回風繞道內及局部通風機吸風口、風筒末端出風口。

   (3)其它供風點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3、礦井主要進(回)風巷、盤區進(回)風巷必須設立正規的測風站,每次測風結果必須填寫在測風站牌板上。

   4、抽出式通風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85%,壓入式通風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80%。配風合格率達到100%,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5、對礦井主要通風機的附屬裝置檢修門、反風道、反風門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風通道均應封堵嚴密。每季度進行一次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降低外部漏風。

               第四節巷道貫通管理規定

   第58條 掘進巷道同其它各類巷道貫通前,由施工單位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通風隊編製貫通時調整通風係統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由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通風、安監、機電等有關部門審查。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交通風部門備查。

   第59條 機掘巷道距貫點50米前,其它掘進巷道距貫通點20米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技術礦長負責向調度室、通風隊、安監站、施工隊組等有關職能部門及總工程師等人員下達貫通通知單。通風隊做好調整係統的準備工作。

   第60條 巷道貫通調整通風係統措施內容應包括:

   1、貫通前後的通風係統圖。‘

   2、對影響區域的風量、瓦斯檢查安排。

   3、貫通前的準備工作。

   4、調整通風係統的具體步驟。

   5、貫通時的安全措施。

   6、貫通時的組織機構及人員分工。

   第61條 貫通前,通風隊、通風科要進行係統分析,分析貫通前後的通風網絡變化,特別要對存在角聯支路和鄰近有封閉區的巷道作風量預測,對貫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無風、微風巷道提前做好預處理措施。

   第62條 貫通前,停掘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除進行瓦斯檢查、排水工作外,不準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進行瓦斯等氣體檢查時,對方巷道不得進行裝藥和爆破工作。

   第63條 在預計巷道貫通前5天,施工單位技術主管每班都要繪製進度圖表,及時掌握巷道貫通的具體時間並通知有關人員。施工隊長通知通風區長。通風區長安排專職瓦檢員每班按規定的檢查次數進入被貫通地點檢查瓦斯、風筒吊掛及通風情況,嚴防因冒頂、片幫等原因在巷道貫通過程中造成通風不良、瓦斯積聚。

   第64條 施工單位在距貫通10米時,要長探短掘,每次爆破瓦檢員都要到對方進行瓦斯檢查,貫通當班施工單位提出允許巷道貫通申請單,經礦值班領導、施工單位隊長、通風區長或技術主管簽字批準後方可貫通。

   第65條 巷道貫通全過程由礦技術主管統一指揮。貫通前,要向參加貫通工作的所有人員貫徹安全技術組織措施。貫通時,通風隊長、施工單位隊長、安監站必須到現場指揮。對於貫通影響範圍廣,造成礦井風量變化大,以及貫通舊巷、采空區、老窯和其它情況不明地點等,礦要編製措施報公司批準,貫通時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要親臨現場,由總工程師統一指揮。貫通後,立即調整通風係統。調整通風係統期間,受影響區域必須斷電、撤人(調整係統人員除外)。每次貫通,通風隊都要留有記錄。

   第66條 發現小煤窯與大礦貫通,及時組織力量立即予以封閉,同時書麵報總公司經理、通風處、安監部、生產部等部門。



第五節 通風設施管理規定

   第67條 礦井通風設施的建築必須嚴格按照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和礦井通風設施建築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得使用木杠、木板牆、擋風簾(處理事故和瓦斯超限不在此限)。

   第68條 礦井永久性通風設施必須要有施工設計,由通風區長(技術主管)審查。其內容包括:設施位置、規格、施工順序、輔助性設施和裝置,並繪製設施位置和周邊巷道的局部關係平麵示意圖、設施的主視圖和側視圖(設計重點要考慮防滅火及防治瓦斯,通風設施位置要選在圍岩較穩定漏風小的地點,否則,必須采取措施處理漏風)。

   第69條 礦、公司要成立通風工程質量驗收組,對通風設施質量進行逐級驗收把關。通風科負責進行施工設計,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礦、公司有關部門對施工設計進行審定,通風隊負責現場施工,工程驗收組負責對掏槽、用料、牆體砌築、充填砂漿或黃土、裏牆封口前後的內外抹麵和外牆封口後的牆體抹麵及包邊等施工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督考核。整個工程由通風部門組織對工程進行驗收,不符合設計的工程要堅決推倒重建,驗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寫驗收記錄,存檔管理。沒有驗收記錄的工程視為不合格。礦井通風設施分盤區(區域)進行統一編號。

   第70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橫峒、采空區密閉、必須建築防火密閉;盤區進、回風巷之間不使用的橫峒、順槽之間需隔離橫峒,必須建築永久密閉。密閉建在進風巷一側,回風側設置柵欄。進回風之間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兩道反向風門。礦井與小窯貫通的地點必須構築隔爆密閉;廢棄的溜煤眼、風眼必須對上下口進行封閉;對防火密閉距巷口超過6米的要在巷口增設臨時密閉並將觀測孔引出牆外。

   第71條 通風設施的拆除必須辦理申請單,經通風部門同意後方可執行。拆除時必須有通風幹部在現場統一指揮。對私自拆除、破壞設施的責任人必須嚴肅查處。

   第72條 礦、公司通風部門每月對井下通風設施進行一次全麵檢查,及時填寫通風設施檢查記錄,並建立通風設施管理台帳。

   第73條 井下通風設施的增加、減少必須在24小時內反映在通風係統圖上。

   第74條 回采工作麵結束開采前一個月,由技術主管填寫停采通知單,經通風、安監、施工單位等有關部門和公司領導批準後實施。停采線的劃定位置要求能滿足采空區封閉要求,封閉有發火危險的采空區,必須留有足夠的距離砌築氣室密閉。井下建築密閉所需用的片石不準用井下煤矸石或煤塊代替。

   第75條 永久(防火、防爆)密閉兩側必須抹麵(封口裏側除外),且不少於兩次,牆麵平整。有條件的可對密閉四周進行噴漿,以減少漏風。

   第76條 壓入式通風礦井井口的大巷風門、斜井井底的行車風門必須用鐵板製作,鐵板厚度不小於3mm。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進出物料。可在兩道風門安裝閉鎖裝置。對於重要地點的風門,要設專人看管。

   第77條 各礦通風隊伍必須穩定,人數要充足,確保通風設施構築及時,質量符合標準。對出現虧欠的、不符合標準的通風設施,要嚴肅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78條 礦材料部門供給的通風材料費用計劃要合理,材料質量要保證。

第六節 礦井反風演習規定

   第79條 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年進行一次全礦井反風及避災路線演習,每季度至少由礦長總工程師組織通風部門、機電部門對反風設施進行一次檢查並有記錄。如遇特殊原因不能進行礦井反風演習,必須報總公司批準,不反風的礦井也必須進行避災路線演習。

   第80條 當礦井有新的井翼、水平投產或更換主要通風機時都應進行反風演習一次。

   第81條 礦井反風前,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反風演習措施。反風演習措施內容包括:

   1、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要求規定火災發生的假設地點。

   2、確定反風演習開始時間的持續時間。

   3、明確反風設備的操作順序。

   4、確定反風演習的觀測項目及其方法。

   5、預計反風後的通風網路、風量和瓦斯情況。

   6、規定參加反風演習的人員分工和培訓工作。

   7、明確恢複正常通風的操作順序和製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第82條 礦井反風演習後,必須在一周內完成反風演習報告的編製。反風演習報告應包括:

   1、礦井通風情況。

   2、主要通風機運轉情況。

   3、井巷中風量和瓦斯濃度。

   4、反風演習時空氣中瓦斯或二氧化碳達到2%的井巷。

   5、反風操作時間和恢複正常通風的操作時間。

   6、礦井通風係統(包括反風前和反風時的通風係統)。

   7、反風演習參加人數。

   8、經驗與教訓。

   9、存在問題,解決辦法和日期。

第七節 盤區以上風巷管理辦法

   第83條 加強對盤區以上(含盤區,下同)風巷的管理與維護,保持完好井巷的標準。礦井風巷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失修程度的劃分見下表:



程度

劃分 斷麵

m2 支護 頂板

mm 積水

mm 浮煤淤泥

等雜物mm

個修 小於原設計的90% 支架失修,砌镟變形,錨噴脫皮冒落。 下沉量>100 深度>300 >100

嚴重

失修 小於原設計的80% 支架變形,彎扭5架以上,砌镟明顯變形10米以上,錨噴脫落高度超過100mm,連續麵積超過10米2 下沉量>200或冒落 深度>400 >300

   第84條 風速和瓦斯濃度均不得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風井和風峒的風速不得超過15m/s,礦井主要風巷的風速不得超過8m/s,盤區風巷的風速不小於0.25m/s,不超過6m/s。

   第85條 風巷內測風站構築規範,牌板內容齊全、清晰。

   第86條 風巷內報廢的風橋必須及時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風巷內應設置避災路線、岔路標識等安全標誌牌。

   第87條 作為避災路線的風巷必須做到安全暢通,便於行人避災。

   第88條 對於失修和嚴重失修的風巷應列入年度或月度計劃,安排施工隊伍組織實施。

   第89條 風巷內不得有煤塵堆積、飛揚。做到防塵灑水係統完善,防塵設施齊全、完好,灑水管路三通閥門能正常使用,數量符合要求,堅持定期衝洗巷道。

   第90條 公司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用回風巷檢查,做好檢查記錄,並按時填報台帳和風巷維修月報。

第八節 礦井通風四種圖紙繪製、管理規範

   第91條 總體要求:

   1、整體布局合理、美觀,圖麵整潔,線條均勻光滑。

   2、標注內容完整、準確,充分反映井下實際情況。為保證圖的正確、美觀和統一,要求按照附表《煤礦通風安全圖例》繪製。

   3、圖名一律標在圖框內,位置在圖的上框線下方。圖框距左邊界25mm,距其它三個邊界各10mm,圖框線寬度2mm。

   4、在每張圖的右下角繪製圖簽,並用工程字體標明繪圖人和審圖人姓名。規格見下表:

圖 名

製 圖 製圖日期

審 圖 比 例 尺

總工程師

   5、在每張圖的圖簽上方繪製該圖圖例,要求完整、準確。

   6、需要標明的內容用直線引出,引線不宜太長,並且方向一致。

   7、圖紙繪製及內容標注,一律用0.3mm的繪圖筆(通風係統平麵圖中經常應運的通風設施、風流方向的標注可用鉛筆繪製)。

   8、礦井通風係統圖及立體示意圖在圖的上方繪製指北針,指北針長30mm,寬4mm的箭頭標示。

   9、節點編號沿風流方向依次標明,且各圖編號相互對應。

   10、風流方向均用前頭線標注,風流分支處必須標明風流方向。

   11、除通風係統圖外,其餘三圖均用標準的白紙繪圖。

   第110條 礦井通風四種圖的繪製要求及標注內容

   1、礦井通風係統平麵圖

   (1)、在1:2000或1:5000采掘工程平麵圖上繪製。

   (2)、圖上標注內容:主扇型號、風流方向、局扇、風筒(1:5000平麵圖不標)、密閉、風門、反向風門、調節風窗、風橋、測風站、測風點、防爆門。

   (3)、主扇應標注的內容:主扇型號、電機功率、葉輪角度、排風量、主扇風壓,標注格式自定。

   (4)、測風(站)點標注的內容:斷麵積、風速、風量、測定時間,標注格式自定。

   (5)、1:5000平麵圖掘進巷道用虛線表示掘進方向。

   2、礦井通風立體示意圖

   (1)、圖幅不小於零號。

   (2)、所有井巷用雙線(或一粗一細)繪製。

   (3)、坐標係選擇,沿煤層走向的巷道與X軸平行,與走向垂直的巷與Y軸平行,立井與Z軸平行,X軸垂直Z軸,X軸與Y軸成120~135度,為了充分體現層次關係,Z坐標軸要選擇適當比例。對於井田範圍較大,形狀不規範的礦井,可根據本礦井實際將坐標係適當旋轉。

   (4)、繪圖時可不嚴格按比例,但要反映礦井通風係統的空間立體概貌,突出層次。

   (5)、為了更好地反映主要井巷的相對層間位置,進回風井、暗斜井、溜煤眼、石門、大巷、盤區巷道用0.6mm繪圖筆繪製,采空區用2mm寬的實線圈出。

   (6)、圖上標注內容:主扇、風流方向、局扇、風筒、密閉、風門、反向風門、調節風窗、風橋、測風站、防爆門、節點編號、火區、巷道名稱及采掘工作麵編號、與目前開采和通風係統有關的采空區(井田範圍大、通風係統複雜全部內容標注困難的礦井隻標主要內容即可)。

   3、礦井通風網路圖:

   (1)、圖幅不小於零號圖紙。

   (2)、凡構成獨立通風係統的所有用風點均要在圖上顯示。

   (3)、網路的簡化:簡單的串聯或並聯分支可用一條等效分支代替,對壓降很小的井底車場、盤區車場及某些巷道可並為一個節點。

   (4)、要盡量減少風路的交叉。交彙點用黑點表示並編號,不交彙的交叉巷道不繪黑點。

   (5)、網路圖一般采取垂直放置,其進風段在下方,用風段在中間,回風段在上方。形狀為團形。

   (6)、圖上標注內容:主扇、風流方向、采空區、火區、控製火區的主要密閉和調節風窗、節點編號、巷道名稱及采掘工作麵編號、節點壓能、巷道風阻、風量。

   4、礦井通風壓能圖

   (1)、在零號或一號圖紙上繪製。

   (2)、以進風井口為零點,坐標軸上要標明壓能值及其正負號,單位為Pa。

   (3)、壓能圖的節點和巷道編號與網路圖完全一致。

   (4)、圖上標注內容:主扇、節點編號、巷道名稱及采掘工作麵編號、火區、控製火區的設施。

   第92條 圖紙上報時間

   1、通風係統示意圖每月上報一次。

   2、礦井通風係統平麵圖(1:2000)、通風網路圖每季上報一次。

   3、礦井通風立體示意圖、通風壓能圖每年上報一次。

   4、礦井通風係統平麵圖由礦(公司)通風部門、調度室、駐礦安全處(站)礦山救護隊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礦井瓦斯防治

第一節 瓦斯檢查管理規定

   第93條 高瓦斯礦井及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盤區的所有采(包括撤退工作麵)、掘、準備工作麵都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低瓦斯礦井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和升泄壓工作麵也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每班至少檢查三次。低瓦斯礦井的其它采掘工作麵執行巡回檢查製,每班至少檢查二次,每個瓦斯檢查員最多檢查采掘麵不得超過兩個(可就近再帶1~2個峒室或其它地點)。

   第94條 無人作業的采掘工作麵,盤區回風巷、各類室峒室執行巡回檢查製,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礦井的主要回風、盲巷、窒息區瓦斯檢查每旬至少一次,各回風井瓦斯檢查每月至少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有變化或可能積聚有害氣體的峒室、巷道和特殊地點(如高冒區)的瓦斯檢查及其檢查次數和方法由總工程師決定。

   第95條 各礦要按規定配齊瓦斯檢查人員。瓦斯檢查人員應由從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於一年,並經專門培訓和實習,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96條 通風區要根據礦井通風係統,劃分瓦斯檢查區域。確定檢查人員,規定巡回路線、檢查內容,要製定巡回檢查計劃圖表。瓦斯檢查員要按圖表路線進行檢查。每巡檢一次後向通風調度進行彙報,如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彙報。

   第97條 瓦斯檢查點的設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回采工作麵設五個點:頭、中、尾、上隅角、回風巷(繞道口以裏15m處)。

   2、掘進工作麵設三個點:工作麵、回風(繞道口以裏15米處)、風機吸風口。

   3、峒室設一個點:回風口處。

   4、封閉的盲巷、窒息區設兩個點:孔內、牆外。

   5、礦井主要回風、盤區回風檢查點設在該巷道下風側。

   6、回風井設一個點:井筒與風峒交點以下15米處。

   7、對有異常湧出、變化較大的地點要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瓦斯檢查點,要做到能夠全麵掌握各地點的瓦斯情況。

   第98條 瓦斯檢查點的設置與增減由通風區長確定。

   第99條 瓦斯檢查員在對每個檢查點的瓦斯、二氧化碳等參數檢查同時,還應對每個點溫度進行檢查。

   第100條 每台瓦斯檢查儀器要配備膠管和檢查杖或空心管。采掘工作麵、峒室及其它檢查地點都要設瓦斯檢查牌板,牌板設置的位置:回采工作麵設在回風巷距工作麵30~50米處,掘進工作麵設在距工作麵50~70米處,其它地點設在檢查點處。

   第101條 瓦斯檢查員每檢查一個地點,都要將檢查的時間和內容填寫在檢查手冊和牌板上(回采工作麵填中部、尾部、上隅角、回風四個測點,掘進工作麵填回風、工作麵兩個測點)。並將檢查結果通知該作業點負責人並簽字,做到手冊、牌板、調度台帳“三對口”。

   第102條 通風區值班人員每日必須審查調度台帳,親自填寫當日存在的主要問題,通風區長審閱後,必須簽注審查及處理意見。每日必須編製瓦斯檢查日報和超限報表,報通風區長、礦長、總工程師審查簽字。瓦斯日報由礦調度,通風隊、調度室、通風科、安監部、總工程師、各留一份。

   第103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手拉手”交接班,專職瓦斯檢查員在作業地點交接班。巡回檢查的瓦斯檢查員在指定地點交接班,嚴防空班漏檢。

   第104條 瓦斯檢查員交接班時,必須交清所負責區域的瓦斯檢查情況,相互在瓦斯檢查手冊(卡)上簽字或蓋章。

第二節 井下爆破“一炮三檢”及“三人聯鎖爆破”管理規定

   第105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在爆破時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爆破”,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第106條 “一炮三檢”製度即要在每茬炮的裝藥前、爆破前及爆破後進行瓦斯檢查。每次檢查後要及時填寫記錄。

   第107條 高瓦斯礦井及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盤區由班組長、爆破工、專職瓦檢員執行“三人聯鎖爆破製”,低瓦斯礦井由班組長、爆破工、兼職瓦檢員執行“三人聯鎖爆破製”。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板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下達爆破命令,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情況符合爆破要求後,將自己攜帶的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發出爆破口哨進行爆破,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

   第108條 對“一炮三檢”各礦要製定日報表,每日由通風區長和礦長審簽,堅決杜絕空班漏檢、脫崗現象。

第三節 盲巷、窒息區管理規定

   第109條 井下凡長度超過6米不通風的敞口獨頭巷道均稱之為盲巷(盤區進回風之間的橫峒除外)。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連通出口關係,且巷道長度超過20米風量不足或各種氣體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巷道,稱為窒息區。盲巷、窒息區處於通風係統以內,不論是否封閉均列入盲巷或窒息區管理範圍。

   第110條 在礦井采掘過程中要嚴格控製盲巷的產生,因技術設計或地質測量原因造成的要追究技術、地測部門的責任;因施工管理不當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

   第111條 掘進過程中因故暫時停工的巷道一律不得停風,如果停風要立即斷電撤人,在巷口處打柵欄設警標,派專人把守巷口,任何人不得進入。停風時間超過24小時的必須予以封閉。

   第112條 盲巷、窒息區封閉時,巷內必須將管路、鐵軌、電纜等導電體斷開,巷內吊掛的管路要放下。在牆前距巷口2米處全斷麵柵欄、警標和牌板。牆體建築質量按有關標準執行,密閉牆上要留有觀測孔、灌漿孔,有水的要設反水池。

   第113條 每旬對盲巷、窒息區密閉內外的有害氣體濃度、牆體質量進行檢查,並建立台帳,進行氣體分析等預測預報管理。密閉牆前如缺氧或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必須由救護隊員進行檢查。密閉損壞時要及時修複。

   第114條 盲巷、窒息區啟封時,必須由通風區製定安全措施,由救護隊實施。實現正常通風後,各種氣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其他人員方可進入。

   第115條 因風量不足形成的窒息區,必須采取調風措施消除窒息區或進行封閉管理;其它窒息區,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防止人員誤入。

第四節 瓦斯排放管理規定

   第116條 礦井因主要通風機停運轉或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因故造成瓦斯超限時,必須嚴格按排放瓦斯規定進行排放。

   第117條 全礦性的停電停風檢修前,必須製定通風瓦斯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有關領導批準。

   第118條 主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在有計劃停止運轉前,必須采取斷開進入該主要通風機所供風區域巷道內(或掘進巷道)的水管、軌道、電纜等一切導電體或水管、軌道、電纜等一切導電體設有可靠的接地極,並在通向影響區域的各巷道口設置全斷麵柵欄(掘進巷道柵欄設在回風繞道口以裏3~5米處)。

   第119條 礦井主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受該通風機影響的停風區域必須全部斷電撤人,並安排專人在通向停風區和影響區的各巷(井)口設警攔人。當利用主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主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在恢複礦井或盤區通風係統時,當主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第120條 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檢工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

   第121條 當停風時間在30min以內,掘進巷道回風繞道以裏20米範圍瓦斯濃度不超過2%,由通風值班幹部安排瓦檢工就地排放。停風時間在30min至8小時以內,掘進巷道在回風繞道以裏20米範圍瓦斯濃度不超過3%,通過日常瓦斯湧出量計算預測巷道內瓦斯也不超3%的地點,由通風區長提出措施,指定通風幹部或班組長按照要求進行排放;瓦斯濃度檢查超過3%或預測濃度超過3%或停風時間超過8小時的采掘工作麵以及啟封盲巷等地點(不論瓦斯超過3%與否),排放瓦斯風流可直接進入盤區回風巷的,由公司通風部門編製專項措施,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後,由礦山救護隊按措施進行排放。

   第122條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依次進行,一個采區內嚴禁兩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結束後,如串聯通風,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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