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災害的應急預案與搶險救災
主講:何標慶副教授
先來了解幾個問題
1、中國煤炭工業發展情況
2、中國煤礦安全發展情況
3、如何解決安全問題
中國煤炭工業發展情況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利用和開采煤炭的國家,遠在公元前500多年的春秋戰國時期,煤炭已成為一種重要產品。先秦時期的著作《山海經》已有關煤產地的記載。
公元前一世紀,煤已用於冶鐵和煉銅。從西漢至魏、晉、南北朝,煤炭開采不斷擴展,以煤冶鐵已頗具規模。唐、宋以來,采煤業由北向南逐步發展,並發展了煉焦技術。及至宋、元、明、清,煤炭使用擴展到更多方麵,產量與銷售量與日俱增,成為國計民生的重要資源。
遠古時,伴隨著煤炭的利用,萌發了開采煤炭的要求,最初,人們從地表煤層露頭處拾取煤炭,開始了原始的露天采煤作業。隨著對煤炭數量與質量要求的提高,從地表向下更深地挖掘煤炭,開創了鑿井、掘巷、從井巷采取煤炭,逐步形成了地下采煤作業。創製和利用了木轆轤、編筐、牛皮包、竹(木)唧筒、風車、風筒等簡陋工具,逐步齊備了功能配套的鑿井、掘巷、采煤、支護、提煤、運煤、通風排水等各項生產環節和過程,形成我國古代的原始采煤技術。
中國煤炭工業發展情況
官辦煤礦初創時期 (1876~1894年)最早現代煤礦為台灣基隆(雞籠)煤礦、河北開平煤礦
外資侵入和民族資本辦礦時期 (1895~1936)
抗日戰爭時期
解放戰爭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時期
中國煤炭工業發展情況
1949~1952年,迅速恢複
1952~1957年,大規模建設
1958~1961年,大躍進
1962~1965年,暫時穩定
1966~1977年,文革
1979~1982年調整與整頓
1982~1993快速發展,1989年開始產量居全球第一
90年代中後期開始出現生產能力過剩
1997~2002年,最為困難時期
2003開始進入新的輝煌時期
建國後我國原煤產量變化
建國後我國原煤產量表
建國後我國煤礦安全管理情況
1949~1952,形成安全管理雛形,百萬噸死亡10.88
1952~1957,安全管理較好,百萬噸死亡率5.65
1958~1962,亂管,事故多,不注意死亡指標,13.3
1962~1965,安全管理恢複,百萬噸死亡率4.43
1966~1979,無人管,百萬噸死亡率8.26
1980~1995,計劃體製下安全管理,幾乎都為國營煤礦
1995~至今,市場體製下安全管理,多種所有製煤礦並存
百萬噸死亡率逐年下降,2002年5.05下降至2007的約1.5,死亡人數也逐年下降,2002年死亡七八千人至2007年3786人.
2000年我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
建國後我國煤礦安全管理情況
我國原煤總產量占世界產量的35%,煤礦死亡人數占80%;
百萬噸死亡率是美國、澳大利亞的50~100倍;是印度、南非、波蘭的4~10倍;
2007年,國有重點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為0.38,與印度等相當,小煤礦在3%以上.說明小煤礦是“重災區”。
根本原因:產業集中度不高,礦業投資可能收益率比國外高得多,與其他行業相比高得多。
如何解決安全問題
提高要求:1、提高產業集中度,煤礦個數減少,礦井能力提高,2010年6~8個大煤企要占產量的60%以上,13個煤炭基地產量要占85%以上;2、加大投入來改進設備;3、增加各類專業人員,學曆、培訓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做好災後搶救:1、災害前做好搶救基礎工作,如三條生命線,應急預案;2、正確進行搶救;3、做好總結,為以後災害做好準備。
第一節 煤礦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一、事故應急救援是必不可少的
20世紀70年代以來災難性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嚴重,引起世界各國重視。
國際勞工局統計,每年有130萬工人死於意外事故或與工作相關的疾病。
工業化國家的統計表明,有效的應急救援係統可將事故損失降低到無應急救援係統的6%。
二、安全是相對的,危險是絕對的
安全是相對的,危險是絕對的,事故是可以預防的,但目前的安全科學技術還沒有發展到能有效預測和預防所有事故的程度,因此,事故的應急救援是必不可少的。
事故的應急救援是一門新興的安全專業和職業,其主要目標是控製緊急事件的發生與發展並盡可能消除事故,將事故對人,財產和環境的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
三、我國政府日益重視
1、200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0)64號文《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範(試行)》第58條要求企業“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和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
2、2000年12月國家經貿委(安全(2000)66號文《2001年安全生產工作要點》要求“要對各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重大危險源進行普查、評估和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
3、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規定:“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製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4、《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防震減災法》《核電廠事故應急計劃》、《關於實施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的通知》等對預案編製都作了專門規定。
5、《煤礦安全規程》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每年必須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實演習。
四、企業和政府應編製應急救援預案
一個企業製定有科學,合理、可行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進行必要的培訓和學習,那麼一旦發生事放,在崗人員就不會不知所措,或錯誤操作,而是按應急預案和程序實施應急處置,這樣就可避免事故的擴大和慘劇的發生。可見,企業和政府主管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做好應急救援預案的製定和培訓,是必需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如:河南陝縣煤礦事故)
五、事故應急救援係統包括
1、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2、應急救援預案。
3、應急培訓和演習。
4、應急救援行動。
5、現場清除與淨化。
6、事故後的恢複和善後處理。
六、應急預案分級
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由企業(現場)應急預案和現場外政府的應急預案組成。現場應急預案由企業負責製定,場外應急預案由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製定,兩預案分別製定,但應協調一致。
應急預案分級,企業級—縣市/社區級—市/地區級—省級—國家級
七、編製預案的目的
1、防止事故的發生
2、一旦發生事故能有效地阻止事故擴大和迅速搶救人員。
3、盡快消除事故,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
八、編製的依據
《安全生產法》
《礦山安全法》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煤礦安全規程》等
法律、法規、規程、規定。
九、編製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一、優先保證人員安全迅速撤離災區
1、預案應有通知和引導災區人員撤出的措施。
2、預案中應有控製風流措施。
3、確定避災路線。
4、為災區人員製造自救條件。
5、發生事故後應責成專人精確統計、清點、核實與事故有關的人員和人數,並將此信息告知應急指揮控製中心。
二、結合本企業具體實際製定預案
1、製定預案要根據企業事故潛在威脅的情況和現有各方麵救援力量的實際,據實預計事故和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必要的物質準備。
2、按事故的性質、類型、影響範圍、嚴重後果等分別製訂相應的預案。
3、一個單位的不同類型的應急預案要形成統一整體,應急組織職責明確,通力合作,救援力量統籌安排。
三、製定的預案要切實可行,能夠發揮作用
1、預案應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和實用性,做到實事求是、措施有力、行之有效、操作性強。要製定切合實際的預案,必須依據確切的各種資料。
2、預案要定期演習和複查,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補充修正完善。
3、應急隊伍要進行專業培訓,應急人員要通過考核,證實能勝任所擔負的應急任務後,才能上崗。
4、配備相應的應急器材並定期檢查,確保性能完好。
十、企業編製事故應急預案的步驟
1、成立預案編製小組。
2、收集資料並進行初始評估。
3、辨識危險源並評價風險。
4、評價能力與資源。
5、建立應急反應組織。
6、選擇合適類型的應急計劃方案。
7、編製各級應急計劃。
十一、編製小組首先要收集必要信息
1、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2、企業安全記錄、事故情況。
3、國內外同類企業事故資料。
4、地理、環境、氣象資料。
5、相關企業的應急預案等。
十二、編製小組應提出的問題
1、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故?2、這種事故的後果如何(包括對現場和企業外的影響)?
3、這類事故是否可預防?4、如果不能,會產生什麼級別的緊急情況?
5、會影響到什麼地區?
6、如何報警?
7、誰來評價這種緊急情況,根據什麼?
8、如何建立有效的通訊?
9、誰負責做什麼、什麼時間、怎麼做?
10、目前具備什麼資源?11、應該具備什麼資源?
12、如有可能,可得到什麼樣的外部援助?怎樣得到?
十三、《計劃》的內容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由文字說明、附圖以及消防材料設備和必需工程規劃表組成。文字說明既要詳盡確切,又要避免繁瑣冗長,可盡量采用示意圖和表格表示。《計劃》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應能起到防止事故發生,並在一旦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擴大和迅速搶救受災遇險人員。
1.附圖及有關處理各種事故必備的技術資料
(1)礦井通風係統圖、反風試驗報告以及反風時保證反風設施完好可靠的檢查報告。
(2)礦井供電係統圖和井下電話的安裝地點。
(3)井下消防一灑水管路、排水管路和壓風管路的係統圖。
(4)地麵和井水消防材料庫位置及其儲備的材料、設備、工具的品名和數量登記表。
(5)地麵、井下對照圖,圖中應標明井口位置和標高、地麵鐵路、公路、鑽孔、水井、水管、貯水池及其他存放可供處理事故用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的地點。
2.文字說明 (文字說明中包括:)
(1)可能發生事故地點的自然條件,生產條件及預防的事故性質、原因和預兆。
(2)出現各種事故時,保證人員安全撤退所必須采取的措施。
(3)預防、處理各種事故和恢複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
(4)實現預防措施的單位及負責人。
(5)參加處理事故指揮部的人員組成、分工和其他有關人員名單、通知方法和順序。《計劃》中人員的分工要明確具體,通知召集人的方法要迅速及時。
3.安全迅速撤退人員的措施
(1)及時通知災區和受威脅地區人員的方法(電話、音 響、放特殊氣味等)及所需材料設備。
(2)人員撤退路線及該路線上需設的照明設備、路標、自救器及臨時避難硐室的位置。
(3)風流控製方法、實現步驟及其適用條件。
(4)發生事故後,對井下人員的統計方法(一般采用礦燈牌和考勤記錄統計在井下的人數及其姓名)。
(5)救護隊員向遇災人員接近的移動路線。
(6)向待救人供給空氣、食物和水的方法。
4.處理災害和恢複生產措施的編製原則
(1)處理火災事故,應根據已探明的火區地點和範圍製定控製火勢的方法,風流調度原則和方法,防止產生瓦斯、煤塵爆炸的措施、步驟,采用的滅火方法,防火牆的位置、材料和修建順序等。(處理明火火災時風流調度方法及其適用條件)
(2)處理爆炸事故,關健是寫出如何迅速恢複災區通風,用適當風量衝洗災區,避免出現或消除火源,防止瓦斯連續爆炸的措施。(不同濃度爆炸處理思路)
(3)其他事故(煤與瓦斯突出、冒頂、透水、運輸提升和機電事故等)的預防和處理措施,也應根據本礦井具體情況製定。
十四、《計劃》的編製方法、審批程序及其貫徹
(1)《計劃》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編製,並有救護隊參加,還應征得礦安全監察站同意。
(2)《計劃》必須在每年開始前1個月報礦務局(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在每季開始前15天,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等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訂和補充。
(4)已批準的《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5)已批準的《計劃》應貫徹,組織學習。
(6)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對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立即改正。
十五、目前在編製中存在的問題
1、內容不全:有的礦對危險源沒有很好的進行評估。
(1)對有些災害沒有作出預計。
(2)沒有寫“預兆”或“避災路線”……
2、針對性差
有些礦的預案隻是泛泛地寫,格式化地寫,針對性差。甚至隻是為了應付差事,應付檢查,沒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3、可操作性差
預案中的預防措施,特別是搶險救災措施寫的不具體,或者方案單一,沒有考慮災情變化下的方案變化。因而,顯得可操作性差。
4、缺乏有效地通知災區人員撤退的方法。
通知人員撤退方法隻單純依靠電話,一旦電話無人接聽,就束手無策,沒有後續的方法。
5、缺乏準確統計災區人數的方法
有些礦隻依靠上交礦燈統計,很難準確。
6、難以預計人員避難地點
預案避難路線單純,難以預計人員真實的避災路線和避難地點。沒有寫出臨時避難硐室地點。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實例
××礦業(集團)公司××煤礦××××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一、礦井生產和安全概況(略)
二、礦井通風管理(略)
三、礦井瓦斯事故預防(略)
四、煤與瓦斯害出事故防治(略)
五、礦井煤塵防治(略)
六、礦井火災事故的預防(略)
七、礦井火工品及放炮管理(略)
八、礦井頂板災害的防治(略)
九、機電運輸事故的防治(略)
十、水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略)
十一、礦井安全監測(略)
十二、礦井重大事故的處理方案
十三、礦井災變事故處理組織及通知順序
十四、處理災變事故有關人員的職責
十五、有關圖紙和消防材料設備和工程規劃表(略)
十六、××礦業(集團)公司的批複意見
十二、礦井重大事故的處理方案
(一)礦井外因火災事故處理
(二)礦井內因火災事故處理
(三)礦井瓦斯突出事故處理
(四)瓦斯煤塵爆炸事故處理
(五)礦井水災事故處理
(六)礦井頂板事故處理
十三、礦井災變事故處理組織及通知順序
(一)重大事故通知順序
調度室接到井下事故電話後,要立即按以下順序通知礦領導及有關單位;
第一、礦總值班領導、礦長、救護隊、總工程師、局調度室。
第二、礦級領導、調度主任、通風區(科)隊長、安全監察處長、事故單位、礦醫院。
第三、機電科長、運輸區長、保運區長、技術科長、供應科長、公安科長。
第四、礦屬其他有關單位。
(二)災變事故處理指揮係統組成
1.指揮部
總 指 揮:×××(礦長)。
副總指揮:×××(總工程師)。
指揮部成員:根據災害類別由礦長指定。
2.前線指揮部
根據事故具體情況,設在井下易於處理事故的安全地點,具體成員、地點由指揮部根據具體情況指定。
十四、處理災變事故有關人員的職責
(1)礦長;(2)礦總工程師;(3)副礦長;(4)礦副總工程師;(5)礦山救護隊隊長; (6)駐礦安全監察處處長;(7)技術科長;(8)通風區長;(9)礦值班調度員;(10)供應科長、機電科長、運輸區長、醫院院長、行政科長等
第二節 煤礦重大災害事故 的搶險救災
一、概述
多年以來,處理重大災害事故依靠的是指揮者個人專業技術素質、處理事故的經驗以及對井下的熟悉程度。 應用的經驗處理法.
20世紀70~80年代,隨著電子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遙測監控技術與儀表的實際應用,以及人們對煤礦重大災害發生、發展規 律認識的加強,使搶救重大災害事故從單純的經驗型步入定量分析的領域。
二、救災指揮的組織領導
(一)搶險救災時的組織領導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
(二)搶險救災時的指揮
1、重大事故發生初期救災注意事項。
2、救災指揮程序。
3.搶救指揮部在救災過程中的協調作用
2、救災指揮程序
(1)立即成立以礦長為總指揮的搶救指揮部,指揮部成立後首先聽取當班值班領導的災情彙報以及已經下達的命令情況彙報,繼續組織撤人、停電、保證主要通風機、副井提升及壓氣機的正常運轉(派有關礦級領導和科室負責人去風機房、副井絞車房、壓氣機房組織與督促工作)。
(2) 準確統計當班井下人數及姓名,統計已上井的人數及姓名,分析災區人員數量及分布,準備急救傷員。
(3)指定一名副職領導負責簽發下井許可證,並通知礦燈房、自救器發放室和副井口:沒有下井許可證不準發放礦燈、自救器,不準下井。
(4)選定井下救護基地,指定救護基地指揮。
(5)命令救護隊進入災區引導人員撤退;將傷員救到井下救護基地或其他安全地點進行現場急救後,送到地麵甚至醫院。得知人員受困在災區時,一方麵設法與受阻人員聯係、穩定其情緒,一方麵立即報告搶救指揮部采取果斷措施組織特別搶救。
(6)搶救指揮部根據井下災情報告,責成助手成員,將搶險人員組成二線、三線力量。當搶險人員不足時應及時報告上級機關和兄弟單位請求支援,並及時滿足井下需要,千方百計完成撤人搶險任務。如果救災過程中出現反複或災情擴大時,應下決心投入二線力量,同時采取安全措施保護搶險人員,盡力避免擴大傷亡。
(7)井下撤出人員和搶救人員完成後,總指揮應投入二線或三線力量,命令救護隊進行偵察工作,掌握災情性質、影響範圍、災區通風與瓦斯等災情,同時撤出一線部分人員。救護隊長應具體負責指揮救護隊按安全規程的要求完成偵察任務,提出測定數據、災區示意圖及災區處理建議,供指揮部製定救災方案。偵察結束後,應安排救護隊在安全地點監視災情變化,具體位置應由井下救護基地負責人提出建議,報搶救指揮部確定。
(8)總指揮組織指揮部成員聽取偵察情況彙報後,依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結合災情實際,盡快提出事故處理方案,並將成員明確分工,限定時間完成救災準備工作,並派人檢查核實。總指揮批準處理方案後,應及時報告礦務局領導,爭取得到支持。
(9) 救護隊員投入戰鬥。總指揮要不斷協調平衡力量,確保方案順利進行。若遇災情變化,應及時修改救災方案,調整救災力量。事故搶救結束,穩定一定時間後,經事故調查組同意恢複事故破壞的各個生產係統,使之正常,特別是通風係統。當各係統恢複正常後,即可恢複正常生產秩序,搶救指揮部結束工作。
(10)事故處理結束後,總指揮指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收集整理事故調查報告,並進行全麵分析。對事故發生原因、搶救處理過程、重要的經驗教訓以及今後應采取的預防措施等,形成文件後上報和存檔。
3.搶救指揮部在救災過程中的作用
搶救指揮部在指揮救災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3個方麵的關係,充分發揮總工程師及專業技術骨幹的參謀作用。
(1)要認真處理好上級領導機關到礦協助救災時的領導指示,應在決策過程中采納他們的意見。
(2)要處理好指揮部內部主要成員之間的關係。
(3)對井下直接從事搶險救災人員,特別是礦山救護隊,要本著愛護關心的態度,幫助解決他們提出的間題。
(4)充分發揮總工程師及專業骨幹人員在搶險救災中的參謀作用。
(三)瓦斯爆炸事故搶險救災要點
1.必須了解(詢問)的內容:(1)爆炸地點及事故波及範圍(2)人員分布及其傷亡情況(3)通風情況(4)災區瓦斯情況。(5)是否發生了火災(6)主要通風機工作情況
2.必須分析判斷的內容
(1)如何盡快撤出災區人員(2)如何盡快通知有關人員和單位參加搶險救災(3) 判斷通風係統破壞程度(4)是否會產生連續爆炸(5)能否誘發火災? (6)可能影響的範圍。
3.必須作出決定並下達的命令
(1)撤出災區和可能影響區的人員。
(2)切斷災區電源。
(3)向礦務局彙報並召請救護隊。
(4)成立搶救指揮部,製定救災方案。
(5)保證主要通風機和空氣壓縮機正常運轉。
(6)保證升降人員的井筒正常提升。
(7)清點井下人員、控製入井人員。
(8)礦山救護隊到礦後,按照救災方案部署救護隊搶救遇險人員,偵察災情,撲滅火災,恢複通風係統,防止再次爆炸。
(9)命令有關單位準備救災物資,醫院準備搶救傷員。
4.處理事故的具體措施
(1)派救護隊沿最短的路線,以最快的速度到達遇險人員最多的地點進行偵察、搶救。
(2)迅速恢複災區通風。 (3)反風。
(4)清除災區巷道的堵塞物。
(5)撲滅爆炸引起的火災。
(6)發生連續爆炸時,為了搶救遇險人員或封閉災區,在緊急 情況下,也可利用兩次爆炸的間隔時間進行。 (7)最先到達事故礦井的救護小隊,擔負搶救遇險人員和災區的偵察任務。
(8)隨後到達事故礦井的救護小隊應配合第1小隊完成搶救人員和偵察災區的任務,或是根據指揮部的命令擔負待機任務。
(9)恢複通風設施時,首先恢複主要的最容易恢複的通風設施。
(四)煤塵爆炸搶險救災要點
煤塵爆炸事故的處理方法與處理瓦斯爆炸事故基本相同。
同樣要按災區停電撤人→向上級彙報→召請救護隊→成立搶救指揮部→救護隊到災區救人→偵察情況→滅火→恢複通風係統等程序執行。
(五)礦井明火火災事故搶險教災要點
1.火風壓的產生及其控製明火火災剛發生時,井下風流和煙氣是沿發火前的原風流方向流動的。具體措施有:
(1)積極滅火,控製火勢。
(2)正確調度風流,避免事故擴大。
(3)減少排煙風路風阻,加大排煙能力。
2.處理火災時的通風方法
處理火災時常用的通風方法有:正常通風,增減風量,風流短路,反風,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等。無論采用何種通風方法,都必須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1)保證災區和受威脅區人員的安全撤退。
(2)防止火災擴大,創造接近火源直接滅火的條件。
(3)避免火災氣體達到爆炸濃度,避免瓦斯通過火區,避免瓦斯、煤塵爆炸。
(4)防止出現再生火源和火煙逆轉。
(5)防止產生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
撲滅井下火災時,搶救指揮部應根據火源位置,火災波及範圍,遇險或受威脅人員分布,迅速而慎重地決定通風方法。
(六)水災事故搶險救災要點
(1)迅速判定水災的性質,了解突水地點、影響範圍、靜止水位,估計突出水量、補給水源及有影響的地麵水體。
(2)掌握災區範圍、搞清事故前人員分布,分析被困人員可能躲避的地點,根據事故地點和可能波及的地區撤出人員。
(3)關閉有關地區的防水閘門,切斷災區電源。
(4)根據突水量的大小和礦井排水能力,積極采取排、堵、截水的技術措施。啟動全部排水設備加速排水,防止整個礦井被淹,注意水位的變化。
(5)加強通風,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的積聚和發生中毒事故。
(6)排水後進行偵察、搶險時,要防止冒頂、掉底和二次突水。
(7)搶救和運送長期被困井下的人員時,要防止突然改變他們已適應的環境和生存條件,造成不應有的傷亡。
(七)冒項事故搶險救災要點
處理冒頂事故的主要任務,是搶救遇險人員及恢複通風等。搶救遇險人員時,首先應直接與遇險人員聯絡(呼叫、敲打、使用地音探聽器等),來確定遇險人員所在的位置和人數。如果遇險人員所在地點通風不好,必須設法加強通風。若因冒頂遇險人員被堵在裏麵,應利用壓風管、水管及開掘巷道、打鑽孔等方法,向遇險人員輸送新鮮空氣、飲料和食物。在搶救中,必須時刻注意救護人員的安全。如果覺察到有再次冒頂危險時,首先應加強支護,有準備地做好安全退路。在冒落區工作時,要派專人觀察周圍頂板變化,注意檢查瓦斯變化情況。在消除冒落研石時,要小心地使用工具,以免傷害遇險人員。在處理時,應根據冒頂事故的範圍大小、地壓情況等,采取不同的搶救方法,如掏小洞,撞楔法。
三、煤礦事故報告、統計和上報程序
(一)、煤礦事故的報告內容和形式
1、傷亡事故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時間、地點(區域)及傷亡人數;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企業規模、持證情況、礦井安全程度評估等級;
(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的搶救處理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6)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2、事故報告的形式
(1)事故報告內容按《煤礦事故簡要情況快報》內容填寫;
(2)對重特大事故可先采用電話或其它快捷方式;
3、報告要求
(1)煤礦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以電話或其它最快捷方式報告企業負責人和上級主管部門。
(2)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以《煤礦事故簡要情況快報》傳真的形式,在事故發生後5小時內向所屬轄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站)報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站)接到報告後,3小時內向省局報告;
(3)發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或3人以上遇險後下落不明的重特大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地區煤炭生產安全管理必須在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以傳真的形式,同時向所屬轄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站)和省局報告。
(4)煤礦企業發生重特大事故,存在災害波及麵大、救援工作較為複雜、遇險人員下落不明等情況時,要以傳真的形式,及時續報救援工作進展情況,直至遇險人員下落清楚,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5)煤礦傷亡事故搶救工作結束後,事故單位、當地縣級煤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要認真填寫《煤礦傷亡事故基本情況表》有關內容,以傳真形式報告所屬轄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站)和地區(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事故調查結束24小時內,由轄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將核實的事故基本情況,以及調查認定的事故類別和事故原因,補充填寫《煤礦傷亡事故基本情況表》全部內容,以傳真形式報告省局。
(二)、事故統計
1事故統計的概念和任務
2事故統計與事故調查的區別和聯係
3傷亡事故的統計
《煤炭工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規定》規定以下統計原則及辦法:
(1)、煤炭行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按國有重點煤礦、國有地方煤礦、國有煤礦開辦的具有獨立的小井、鄉鎮集體煤礦分別列項統計。
(2)、煤炭企業傷亡事故按煤炭生產、基本建設、地質勘探、火工及機械製造等事故進行統計。
(3)、工傷後1個月內死亡的計入事故總死亡人數;上月報表報出後死亡的,隻在死亡的月份報1次死亡,上月報的負傷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1次性更正。
(4)、外單位承包礦井內的生產、基建、安裝項目發生死亡事故的,由發包單位按本企業傷亡事故,根據本文規定統計報告。基本建設施工企業比照煤炭生產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報告。
(5)、生產區域內的交通事故的統計;生產礦井以更衣、洗澡為界,職工上班更衣後、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單位車輛發生的事故計入原煤生產事故。乘坐交通部門車輛或因其他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門統計。
(6)、下列事故不統計到企業傷亡事故總數中,需列表統計上報備案。
4傷亡事故的分析
(1)、綜合分析
(2)、傷亡事故分析常用的計算公式
(三)、事故上報程序
1、煤礦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本企業負責人報告。其中,國有煤礦或鄉(鎮)煤礦發生輕傷事故後,向本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和企業負責人報告;重傷、死亡及重大非傷亡(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事故發生後,省屬國有煤礦向本企業負責人報告,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向本企業負責人及鄉(鎮)、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報告。
2、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及重大非傷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所屬轄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所屬地區(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報告;鄉(鎮)、縣級煤炭管理部門接到重傷、死亡及重大非傷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所屬轄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所屬地區(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地區(州、市)煤炭管理部門報告。
3、一次死亡1—2人的傷亡事故,以及重大非傷亡事故,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立即向所屬轄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炭管理部門報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接到報告後,向省安全監察局、省煤炭管理部門調度信息中心彙報,由省局調度信息中心彙報至國家局。
4、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重特大傷亡事故,發生事故的企業(單位),應在確認事故發生的當時,向所屬轄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報告和省局報告,同時逐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監察、工會和煤炭管理部門報告 。省局接到報告並核實情況後,向國家局、省政府報告,並通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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