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溝礦業采煤打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李溝礦業采煤打眼安全技術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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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崗條件
第1條 采煤打眼人員應熟悉設備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業01manbetx
、炮眼布置、爆破說明書以及支護等有關規定,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安全規定
第2條 煤電鑽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啟動與停止煤電鑽的綜合保護裝置。
第3條 檢修煤電鑽必須在指定地點進行,嚴禁在工作麵內隨意拆卸和檢修電鑽。
第4條 嚴禁在舊眼、殘眼內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縫中打眼,不得站在輸送機上打眼。打眼過程中,嚴禁用手扶托鑽杆。
第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打眼:
1、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發現煤層內有連續小煤炮聲響或有大量瓦斯湧出,有煤與瓦斯突出征兆時。
3、在衝擊地壓危險工作麵打眼過程中,出現卡鑽杆、孔內衝擊以及爆孔等動力現象時。
4、發現煤層變潮、煤質鬆軟,有掛紅、掛汗、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等透水預兆時。
5、打眼中突然遇壓力水從鑽孔流出時(此時嚴禁抽動鑽杆)。
6、工作麵局部頂板來壓、片幫嚴重時。
7、懸頂距離、控頂距離或端麵距超過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時。
8、支護不齊全、不牢固時。
9、在自溜運輸工作麵,打眼處的上方正在出煤時。
10、抵抗線小於0.5(岩石0.3)米時。
對上述1、2、3、4、5項,如情況緊急,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威脅地點的人員,並向上級彙報。
第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止打眼,經查明原因處理好後,方可繼續打眼:
1、出現卡住鑽杆時。
2、電鑽聲音突然不正常時。
3、電鑽外殼超溫(60℃或燙手)或有燒焦味時。
4、電鑽鑽杆嚴重震動時。
5、電鑽外殼帶電時。
第7條 搬運、移動電鑽時,必須卸下鑽杆;嚴禁用輸送機運送電鑽、鑽杆和電纜。
第8條 打眼過程中必須停止輸送機和采煤機。
第9條 自溜運輸工作麵應在撤除溜槽之後打眼。
第10條 工作麵傾角超過25°時,工作地點上下方要設置安全擋卡,擋卡高度不小於0.5米;若兩部電鑽同時打眼,其間必須要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0米。
第11條 工作麵有淋水處,必須遮蓋電鑽,以防漏電傷人。
第12條 回柱地點以上10米、以下15米範圍內,打眼和回柱不準平行作業。
第13條 處理拒爆時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組)長直接指導和爆破工的配合下進行打眼。
2、用木簽或竹簽挖出部分炮泥,插入炮棍確定拒爆炮眼方向。
3、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平行新打炮眼,其深度可稍大於拒爆炮眼深度。
4、爆炮眼處必須設置顯著標誌。
第14條 打放頂眼及過斷層在岩石內打眼,必須按照作業01manbetx
及補充措施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15條 打眼工作結束後,要向爆破工交待本班打眼情況。
操作準備
第16條 備齊注液槍、鍁、鎬、鑽杆、鑽頭等工具。檢查煤電鑽是否完好,煤電鑽綜保是否靈敏可靠,電纜是否有破皮漏電、“雞爪子”、“羊尾巴”;防塵水管是否配齊。
第17條 拉鑽時將電纜套在手把內,手提電鑽手把或肩背電鑽電纜送至工作地點。
第18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敷設電纜,不許隨意扔放、散亂堆積;電纜橫跨輸送機頭、機尾、溜槽和溜煤道時,應在距其0.5米以上懸掛牢固。
第19條 必須事先對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支護等進行全麵檢查,敲幫問頂,摘除危幫,由班(組)長指定人員補全空缺支柱,更換失效支柱,及時處理各種不安全隱患,清除炮道內的浮煤和髒雜物。
第20條 打眼前要做到“三緊”、“兩不要”,即:袖口、領口、衣角緊,不要戴布、線手套,不要把圍巾露在外麵。
正常操作
第21條 打眼最少由兩人操作,一人在電鑽一側領釺定眼,一人在另一側緊握電鑽手把。
第22條 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的炮眼布置方式進行炮眼定位、打眼。先用手鎬刨點定位,定位後,使鑽頭頂緊定位點,間斷地送電2~3次,使鑽頭鑽進煤體。
第23條 鑽頭鑽進煤體後,根據爆破說明書的規定,調整鑽進的方向和角度,打眼時要均勻用力,順勢推進,調節好水量,排出孔內煤粉。成型的炮眼內煤粉必須清理幹淨。
第24條 底眼打完後,要用木楔或大塊煤矸蓋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收尾工作
第25條 打眼工作結束後,拔下鑽杆,卸下鑽頭,切斷電源。將電纜、電鑽、水管等工具運至指定地點整理好。
第26條 按規定進行交接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