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爆破安全技術措施
煤礦井下爆破安全技術措施
(一)炮眼深度、角度、間距、裝藥量等參數要符合設計要求。
(二)要按要求進行裝藥,要裝實,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麵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炮眼封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無炮泥或不實的炮眼,嚴禁放炮。嚴禁裸露爆破。
(三)炸藥和雷管要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並要按礦井瓦斯等級使用相應級別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采、掘工作麵都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三級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四)保證炸藥和雷管質量合格,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五)要按規定處理瞎炮,處理瞎炮(包括殘炮)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並按01manbetx
要求處理,瞎炮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六)建立健全管理製度,執行管理製度要嚴格,要實行“一炮三檢查”(打眼前、放炮前、放炮後)製度和“三人連鎖放炮”(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製度,嚴禁放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裝藥多次放炮。
(七)要設專職的放炮員,爆破工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八)放炮員要經過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九)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發爆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並保證放炮器材合格。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十)放炮時,要按該巷、麵的《作業01manbetx
》或措施中的規定采取警戒措施。
(十一)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必須全斷麵一次起爆,在回采工作麵需進行爆破時,必須另報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後執行。
(十二)炮眼內發現異常情況,如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不準裝藥放炮。
(十三)放炮母線、和腳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十四)在放炮地點20m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1/3以上時,不準裝藥放炮。
(十五)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十六)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及當班未用完或領藥管後當班未進行爆破的爆炸材料必須及時交回爆炸材料庫。
(十七)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十八)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十九)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2. 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人,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 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二十)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人,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二十一)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二十二)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l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l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5.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6.工作麵有二個或二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二十三)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簡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隻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200g。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二十四)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必須符合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若支架有損壞,或傘簷超過規定時,嚴禁裝藥、爆破。
(二十五)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2.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4.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5.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二十六)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二十七)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中具體規定。
(二十八)發爆器及其把手、鑰匙,必須由該處當班瓦檢員隨身攜帶,爆破前準備工作做好後方可交由爆破工進行爆破,爆破完畢後及時收回。不到爆破通電時,爆破工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內。
(二十九)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三十)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三十一)爆破前,瓦檢員必須清點人數,調度室確認各警戒到位、人員撤出、警戒範圍動力電已停好、瓦檢員彙報瓦斯檢查並在0.8%以下後,方準向現場瓦檢員下達起爆命令。
(三十二)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三十三)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十四)爆破後,待到作業規程中規定的時間以後,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報措施進行處理。
(三十五)通電以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三十六)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十七)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三十八)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m範圍內,嚴禁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