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作違規行為(23條)
爆破工作違規行為(23條)
1、放炮器不完好仍然進行放炮作業的;
2、放炮母線有損傷不進行處理的;
3、放炮員將不隨身攜帶炮器鑰匙的;
4、以下工作沒有做到由放炮一人操作的;
(1)放炮母線連接腳線。
(2)檢查線路。
(3)通電工作。
5、沒有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的;
6、沒有按規定使用“三泥”。 的;
7、裝藥後腳線沒有懸空的;
8、放炮母線長度不夠、有明接頭,放炮母線不按規定懸掛的;
9、做引藥時用雷管代替竹(木)棒在藥卷上紮眼的;
10、做引藥時雷管不裝在藥卷頂端的;
11、不按規定的方式聯線的;
12、不按規定的起爆方式裝藥的;
13、不掏煤(岩)粉就裝藥的;
14、警戒距離不夠的;
15、不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的;
16、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進行處理,仍然進行放炮的;
(1)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
(2)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
(3)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巷道斷麵被堵塞1/3以上。
(4)工作麵風量不足,即掘進中的煤巷、半煤巷的風速小於0.25米/秒,岩巷風速小於0.15米/秒。
17、放炮前不按規定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的;
18、不按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的;
19、炮眼深度小於600毫米或淺眼爆破時沒有製定安全措施進行放炮的;
20、炮眼內發現異常現象仍進行裝藥放炮的;
21、一次裝藥多次起爆的;
22、放炮時沒有對各種工具、設備、電纜等采取保護措施的;
23、放炮後對剩餘的雷管、炸藥沒有按規定歸還炸藥庫,亂丟亂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