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排放違章處罰細則
瓦斯排放違章處罰細則
第115條 啟封排放瓦斯,貫通各類巷道,交叉巷道不按措施要求進行的,對現場指揮者處罰款100元。
第115條 排放獨頭巷道積聚瓦斯違章及處罰規定
序管理規定 違章處罰規定
1 未編審排放措施罰通風部門100元
2 未按措施安設局部通風機 罰通風隊50元
3 不學習排放措施而入井排放 罰相關人員各50元
4 現場排放不按措施執行,有“一風吹”現象 罰責任者各50—100元
5 未排放完畢而撤崗或未設布崗 罰現場組長、崗員各50元
6 排放前不按規定斷電 罰電工100元,未通知機電隊罰分管人員100元
7 現場違章排放而無人製止或製止不力 罰現場安監員100元
8 警戒區內未撤人,未搜索人員 罰責任者各200元
9 排放措施違反(01manbetx
)或上級規定 罰編製人員及審批人員各100元
10 局部通風機供電不符合措施規定 罰機運科科長50元,機電隊隊長50元
11 排放中未配呼吸器進入該排巷道 罰責任者100元
12 礦燈失爆 罰礦燈房責任者50元,機電隊長50元
13 風筒不是抗靜電阻燃,且投入井下使用 罰進貨人員100元,通風隊長、該隊隊長各50元
14 無措施排放瓦斯 罰責任者200元
第116條 盲巷管理及處罰規定
序管理規定 違章處罰規定
1 井下盲巷瓦斯濃度在3%以下必須及時打上柵欄,掛上“禁止入內”警示牌,達3%及其以上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 盲巷瓦斯濃度在3%以下未及時打柵欄,罰通風隊長安全科長50元,達3%及其以上未封閉,罰通風隊和安全科長、安全礦長各100—200元。
2 需停風巷道、停風前安全部門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並與通風隊取得聯係,由通風隊實施,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停風。 停風無措施罰安全科或指揮人100元,通風隊未按措施規定實施,罰通風隊負責人100元,擅自停風罰施工單位或指揮人100—200元。
3 通風隊必須建立健全台帳,有專人負責,做到台帳與現場相符。 無盲巷台帳,罰通風隊50元,無專人負責罰通風隊長50元,台帳與現場不符,出現一處罰分管人員50元。
4 井下盲巷均應掛瓦斯及二氧化碳檢查牌,按規定進行檢查。檢查內容:柵欄、密閉完好情況,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密閉牆外),且有記錄可查。 無檢查牌少一處罰分管隊長100元,無記錄出現一處罰檢查人員100元。
5 盲巷、柵欄(密閉)隨時保持完好,不得損壞和隨意拆除,需拆除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不完好出現一處罰分管人員50元,有意損壞或未經批準拆除,罰損壞人(拆除人)50元,拆除密閉無技術負責人批準措施罰拆除人員和指揮者30—50元。
6 采、掘生產頭麵附近區域柵欄、密閉嚴禁損壞。 被損壞一處罰采、掘頭麵所在隊隊長或損壞人100元。
7 盲巷柵欄、密閉被損後,通風隊應及時處理,采掘施工隊應及時彙報。 未及時處理,罰通風隊50元,采掘施工隊不及時彙報罰采掘施工隊隊長50元。
第117條 凡造成非計劃排放瓦斯,對安全生產副礦長處罰款200元,對當班瓦斯檢查員和班隊長各處罰款100元。
第118條 凡啟、排、貫通巷道,煤礦應提前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若無措施,相關單位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對責任人處罰款200元。
第119條 啟、排、貫工作,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作好準備,提前通知有關部門參加。凡是到現場後,而現場又根本不具備條件的,部門人員可根據情況決定撤離現場,由此造成影響,由責任單位自負,同時對申請啟、排、貫工作的責任人處罰款50元。
第120條 凡是啟、排、貫等措施要求參加的各類人員,必須到場,否則對責任者處罰款50元。爆破及排放瓦斯前對警戒區域內搜索撤人、斷電、布崗不到位的責任者; 不聽勸阻強行進入爆破區和瓦斯排放警戒區者;沒有措施擅自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的責任者;擅自移動瓦斯監測設備主機或傳感器者,擅自甩掉瓦電、風電閉鎖不用的責任者;擅自進入瓦斯尾巷或其它禁區者對責任者處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