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磨嶺煤礦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大磨嶺煤礦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編製人:陳全成 孫喜玉
為了加強大磨嶺煤礦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實現“質量、安全、投資、工期”控製目標,規範監理工作,提高監理水平,明確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各自的職責範圍,依據《國家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及大磨嶺煤礦監理委托合同,製定本辦法。
一、管理機構及職責
礦總工程師為礦井對監理部門的主要協調領導,礦工程部負責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向總工程師負責。計劃科、安檢科配合工程部監督檢查監理合同的履行情況。
其主要職責:
1.審查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的資格;
2.審查《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等文件;
3.監督檢查監理合同的履行情況;
4.檢查項目監理機構的現場監理工作;
5.負責對項目監理機構的考評及信譽評價;
6.負責監理費的驗工。
二、對監理單位的主要要求:
1.按照投標承諾建立項目現場監理機構,代表監理單位履行合同職責;必須在礦方及時溝通的情況下獨立完成監理工作,承擔相應責任,不得把責任向礦方推卸;
2.按招標文件、投標承諾、監理合同、國家監理規範及礦管理部門的有關要求配足現場監理人員,且要求專業齊全、全部持證上崗、各專業至少配備一名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國家或行業頒發監理工程師上崗證);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工程師以上職稱;監理員必須具備助理工程師或中級技師以上職稱;人員配備要求具體見各時期現場監理人員數量一覽表;
3.駐礦現場監理人員不得在其它項目兼職,且不得跨專業實施監理;
4.按招標文件、監理合同及投標承諾的要求,配備現場儀器和設備,儀器設備的數量和型號要滿足現場工作需要;
5.根據批複的《監理規劃》,編寫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和單位工程監理計劃,並組織實施,認真開展現場監理工作,切實履行監理合同和投標承諾;
6.對於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監理人員必須實施旁站監理,且有施工單位、礦工程部簽字的旁站記錄;施工中凡因監理不到位出現質量不合格現象,每次罰相關監理人員50-500元;凡當月同一監理人員所監理工程出現三次以上質量不合格現象,辭退當事監理人員,此工作由礦總工程師負責,工程科實施;
7.按照國家監理規範的要求,及時完整的記錄監理日誌,監理合同執行完畢時,向甲方遞交完整的監理資料;
8.調解礦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
9.涉及費用增加的變更、簽證、索賠事件等必須礦相關部門溝通同意後簽證;
10.不按上述要求實施監理,對監理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報監理總部;第三次更換人員,造成損失的從監理費中扣除,直至解除合同。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大磨嶺煤礦建設項目監理人員要求配備表
工程類別 前期階段設計階段 施工準備階段 施工階段
120噸/萬以下項目 二等工程 2 7 4 16
本表要求依據中煤建協字【2003】第71號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