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能菏澤煤電郭屯煤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彙編
魯能菏澤煤電公司郭屯煤礦
二零零九年九月
關於印發《魯能菏澤煤電公司郭屯煤礦
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彙編》的通知
礦屬各單位:
安全生產是關係到國家和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關鍵。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強化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確保安全生產,結合本礦實際,彙編了《魯能菏澤煤電公司郭屯煤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彙編》。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學習,並嚴格遵照執行。
附:《魯能菏澤煤電公司郭屯煤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彙編》
郭屯煤礦
二〇〇九年九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機關科室崗位責任製 2
§2.1礦辦領導崗位責任製 2
§2.1.1礦長 2
§2.1.2生產礦長 6
§2.1.3機電礦長 8
§2.1.4總工程師11
§2.1.5安監處長 13
§2.1.6采煤副總工程師15
§2.1.7掘進副總工程師17
§2.1.8機電副總工程師19
§ 2. 1. 9 通防副總工程師………………………………………………………………… 21
§2.2綜合辦公室各崗位責任製 24
§2.2.1辦公室主任 24
§2.2.2辦公室秘書 24
§2.2.3文字秘書 25
§2.2.4司機 25
§2.3經營管理科各崗位責任製 26
§2.3.1經營管理科崗位職責製 26
§2.3.2經營管理科科長 26
§2.3.3經營管理科人事管理 26
§2.3.4經營管理科勞動工資定額管理 27
§2.3.5經營管理科材料定額管理 27
§2.3.6經營管理科材料物質計劃管理 27
§2.4生產技術科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28
§2.4.1生產技術科 28
§2.4.2生產技術科科長 28
§2.4.3生產技術科副科長 29
§2.4.4采煤工程師 30
§2.4.5掘進工程師 30
§2.4.6設計、繪圖工程師 31
§2.4.7計劃統計員 31
§2.4.8土建工程師 31
§2.5地測科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32
§2.5.1地測防治水科科長 32
§2.5.2水文地質管理 34
§2.5.3水文工程師 35
§2.5.4地質工程師 36
§2.5.5測量工程師 38
§2.5.6測量工 40
§2.6調度室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42
§2.6.1調度室 42
§2.6.2調度室主任 43
§2.6.3調度室副主任 45
§2.6.4調度室統計員 46
§2.6.5網絡通訊管理 47
§2.6.6調度管理 49
§2.6.7調度主任工程師 49
§2.6.8調度員 49
§2.6.9調度統計員 50
§2.6.10網絡維護員 50
§2.7機電科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51
§2.7.1機電科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51
§2.7.2機電科長 51
§2.7.3機電科副科長 52
§2.7.4機電技術主管 52
§2.7.5供電管理組組長 52
§2.7.6供電管理組科員 53
§2.7.7設備管理組組長 53
§2.7.8設備管理組科員 54
§2.7.9運輸管理組組長 54
§2.7.11運輸管理組科員 54
§2.7.12機電檢查管理 55
§2.7.13機電檢查員 55
§2.8通防科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55
§2.8.1通防科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55
§2.8.2通防科科長 56
§2.9安監處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56
§2.9.1安監處 56
§2.9.2安監處副處長 57
§2.9.3安監處主任工程師 59
§2.9.4安全專工 60
§2.9.5安監員 61
§2.9.6安全信息員 61
§2.10後勤保障科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62
§2.10.1後勤保障科職責 62
§2.10.2後勤保障科負責人 62
§2.10.3後勤保障科內外勤管理 62
§2.10.4後勤保障科衛生管理員 63
§2.10.5後勤保障科食堂管理員 63
第三章 井下生產單位崗位責任製 63
§3.1掘進工區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63
§3.1.1掘進工區區長 63
§3.1.2掘進工區技術主管 66
§3.1.3掘進工區副區長 68
§3.1.4掘進班組長 69
§3.1.5錨杆、錨索支護工 70
§3.1.6錨噴支護工 70
§3.1.7耙裝機司機 71
§3.1.8掘進機司機 71
§3.1.9架棚支護工 71
§3.1.10掘進鑽眼工 72
§3.1.11井下爆破工 72
§3.1.12小絞車司機 73
§3.1.13刮板輸送機司機 73
§3.1.14膠帶輸送機司機 73
§3.1.15材料員 74
§3.2采煤工區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74
§3.2.1采煤工區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74
§3.2.2采煤工區區長 75
§3.2.3采煤工區技術主管 78
§3.2.4采煤工區副區長 80
§3.2.5采煤工區班長 81
§3.2.6采煤機司機 81
§3.2.7支架工安全 82
§3.2.8運輸機司機 82
§3.2.9泵站司機 83
§3.2.10電工 83
§3.2.11爆破工 83
§3.2.12采煤機維修工 84
§3.2.13泵站維修工 84
§3.2.14運輸機維修工 85
§3.2.15小絞車司機 85
§3.2.16把鉤信號工 85
第四章 井下輔助單位崗位責任製 86
§4.1機電工區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86
§4.1.1機電工區區長 86
§4.1.2機電工區副區長 86
§4.1.3機電技術員 87
§4.1.4機電核算員 87
§4.1.5機電材料員 87
§4.1.6機電絞車維修工 88
§4.1.7電修工 88
§4.1.8機修工 89
§4.1.9主井提升機司機 89
§4.1.10副井提升機司機 90
§4.1.11液壓絞車司機 90
§4.1.12通風機司機 91
§4.1.13空氣壓縮機司機 91
§4.1.14礦燈發放工 91
§4.1.15 110KV變電站值班員 92
§4.1.16中央泵房水泵司機(配電工) 92
§4.1.17裝、卸載站司機 93
§4.1.18井下水泵司機 93
§4.1.19井下變配電工 93
§4.1.20司爐工 94
§4.1.21鍋爐水處理工 94
§4.2運搬工區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94
§4.2.1運搬工區區長 94
§4.2.2運搬工區技術主管 97
§4.2.3運搬工區班長 99
§4.2.4跟車工 100
§4.2.5立井信號工 100
§4.2.6立井把鉤工 100
§4.2.7軌道工 101
§4.2.8小絞車司機 101
§4.2.9矸石山絞車司機 102
§4.2.10翻車機司機 102
§4.2.11電機車司機 103
§4.2.12井口把鉤工 103
§4.2.13機電維修工 104
§4.2.14充電工 104
§4.2.15礦車維修工 105
§4.2.16摘掛工 105
§4.2.17矸石山移架維修工 105
§4.2.18礦車清車工 106
§4.2.19電瓶車維修工 106
§4.2.20井下調度員 106
§4.3通防工區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107
§4.3.1通防工區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107
§4.3.2通防工區區長 108
§4.3.3通防工區副區長 109
§4.3.4通防工區技術主管 109
§4.3.5通防工區班(組)長 110
§4.3.6測風員 110
§4.3.7局部通風工 111
§4.3.8瓦斯檢查工 111
§4.3.9安全監測工 111
§4.3.10束管監測(采樣)工 112
§4.3.11 測塵工 112
§4.3.12防塵(管路安裝、降塵)工 112
§4.3.13通風設施工 113
§4.3.14防滅火工 113
§4.3.15注(製灌)漿、注氮工 113
§4.3.16儀器儀表維修工 114
§4.4兼職救護隊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114
§4.4.1兼職救護隊隊長 114
§4.4.2兼職救護隊技術員 114
§4.4.3兼職救護隊小隊長 115
§4.4.4兼職救護隊儀器設備管理員 115
§4.5運轉工區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115
§4.5.1運轉工區區長 115
§4.5.2運轉工區技術主管 117
§4.5.3運轉工區副區長 119
§4.5.4運轉工區班組長 120
§4.5.5維修電工 121
§4.5.6維修鉗工 121
§4.5.7辦事員(材料員) 121
§4.5.8膠帶輸送機司機 122
§4.6防衝隊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122
§4.6.1防衝隊隊長 122
§4.6.2防衝隊主管技術員 123
§4.6.3鑽探班組長 123
§4.6.4鑽探工 124
§4.6.5礦壓觀測工 124
第五章 地麵輔助單位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125
§5.1機修廠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125
§5.1.1機修廠廠長 125
§5.1.2機修廠技術員 125
§5.1.3機修廠班長 126
§5.1.4機修工 126
§5.1.5車工 127
§5.1.6行車工 127
§5.1.7電氣焊工 128
§5.1.8維修電工 128
§5.1.9機修鉗工 129
§5.1.10電氣檢修工 129
§5.2洗煤廠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130
§5.2.1洗選煤廠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130
§5.2.2洗選煤廠廠長 130
§5.2.3洗選煤廠副廠長 131
§5.2.4洗選煤廠技術主管 131
§5.2.5洗選煤廠班長 132
§5.2.6洗選煤廠車間主任 132
§5.2.7洗選煤廠辦事員 132
§5.2.8澄清水泵司機 133
§5.2.9除鐵器巡檢工 133
§5.2.10大粒度分級篩司機 133
§5.2.11帶式壓濾機司機 134
§5.2.12動篩跳汰機司機 134
§5.2.13幹粉加藥裝置司機 134
§5.2.14矸石帶式輸送機司機 134
§5.2.15高效濃縮機司機 135
§5.2.16塊煤破碎機司機 135
§5.2.17塊煤帶式輸送機司機 136
§5.2.18撈坑鬥式提升機司機 136
§5.2.19原煤倉下給煤機司機 136
§5.2.20毛煤帶式輸送機司機 136
§5.2.21煤泥泵司機 137
§5.2.22脫水鬥式提升機司機 137
§5.2.23循環水泵司機 137
§5.2.24原煤分級篩司機 137
§5.2.25原煤配倉刮輸送機司機 138
§5.2.26原煤入倉帶式輸送機司機 138
§5.2.27原煤帶式輸送機司機 138
§5.2.28振動給料機司機 139
第一章 總 則
安全生產是關係到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關鍵。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確保安全生產,特製訂本製度。
礦長是本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礦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必須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礦每名員工都必須在自己崗位上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實現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本製度適用於礦屬一切單位。
第二章 機關科室崗位責任製
§2.1礦辦領導崗位責任製
§2.1.1礦長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國有煤礦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製和管理製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三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瓦斯治理管理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製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製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五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01manbetx 01manbetx ,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六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七條 負責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九條 礦長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十條 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十一條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十二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
第十三條 在本煤礦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負責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重大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五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定期向從業人員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負責批準不能保證采煤工作麵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采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
第十九條 負責批準“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二十二條 煤礦發生02manbetx.com 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三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礦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礦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十九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礦長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三十三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八條 不能充分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四十二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三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四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水淹區域下采掘工程設計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五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定期向從業人員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件中,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五十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五十一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1.2 生產礦長
生產礦長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生產礦長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生產礦長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科室(部門)的領導,對職能科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條 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研究03manbetx 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並對煤礦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 組織相關人員編製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等,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組織編製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六條 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製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七條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八條 定期組織進行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九條 堅持開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 負責組織編製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十一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 (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負責監督采煤、掘進區隊落實“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以及其他區隊按章施工。
第十三條 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並進行指導。
第十四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五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七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八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九條 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條 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生產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生產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生產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生產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分管的有關科室 (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生產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采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生產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 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驗收不認真,生產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生產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時監督檢查,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 (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生產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生產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生產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生產礦長應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生產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生產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件中,生產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1.3機電礦長
機電礦長是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機電、運輸係統的工作全麵負責。機電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切實保證本單位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穩定以及運輸係統的可靠。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礦長、生產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加強對分管科室、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條 參加礦長、生產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四條 組織製定機電、運輸等係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組織編製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六條 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第七條 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八條 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條 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第十一條 負責組織編製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十二條 根據煤礦的總體規劃,進行機電、運輸係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十三條 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十四條 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十五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六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八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九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條 對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在機電、運輸管理過程中未認真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機電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機電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落實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夠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機電、運輸係統安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八條 大型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不及時,致使其帶病運轉,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機電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件中,機電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1.4總工程師
總工程師是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防治水等技術管理工作。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總工程師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全麵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三條 組織編製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研究、製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第五條 負責編製(修編)礦井地質報告,並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
第六條 對煤礦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規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
第七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第八條 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煤礦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第九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第十條 定期組織進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製定治理措施。
第十一條 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按時參加礦長、安全生產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第十三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十四條 協助礦長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十五條 組織編製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七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九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條 總工程師對煤礦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演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煤礦發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 煤礦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編製 (修編)的礦井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夠做到合理開發、保持三量平衡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 按照總工程師批準的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九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等報表等缺少總工程師的簽字,或雖然簽字但對瓦斯異常現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能夠指導應急救援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1.5安監處長
安監處長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監處長必須監督煤礦全麵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三條 協助礦長督促檢查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業務部門、人員的業務保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等的落實情況。
第四條 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五條 組織編製煤礦安全管理方麵的規章製度, 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協助礦長編製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七條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八條 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九條 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第十條 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的落實。
第十一條 審查、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十二條 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三條 負責監督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五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處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七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處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八條 煤礦安全管理部門(科室)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需要,未及時向礦長提出建議的,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監察工作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煤礦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履行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燃發火、水害治理工作監督檢查責任,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及時監督煤礦“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方案、措施落實的,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嚴格審查、及時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及時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安監處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員負直接責任的事件中,安監處長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1.6采煤副總工程師
采煤副總工程師是采煤專業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采煤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采煤副總工程師 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采煤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采煤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協調好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第三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方案及接續計劃進行審查,確保礦井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產計劃。
第五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采煤專業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采煤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采煤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 協助總工程師對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第七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八條 參加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
第九條 對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等進行技術指導。
第十條 對采煤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和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三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四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采煤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五條 采煤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采煤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煤礦采煤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采煤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采煤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 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有明顯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期間未進行專門的技術指導,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未按規定檢查采煤工作麵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采煤副總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未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采煤副總工程師應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分管的采煤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1.7掘進副總工程師
掘進副總工程師是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掘進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掘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開拓、掘進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落實煤礦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加強對分工科室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對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意見。
第三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
第四條 協助總工程師對煤礦的生產 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的開拓、掘進年度、季度、月度計劃。
第六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掘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七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工作麵現場發生變化時,掘進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協助總工程師對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進行審批。
第九條 負責組織掘進工作麵開工前的現場勘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監督整改。
第十條 對掘進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掘進工作麵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參加掘進巷道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五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掘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六條 掘進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掘進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 在掘進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不正常,不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十九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合理,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有明顯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現場發生變化時,未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副總工程師應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檢查掘進工作麵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掘進副總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分管的掘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1.8機電副總工程師
機電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機電、運輸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機電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煤礦機電、運輸方麵的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全麵負責。
第三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製度。
第五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
第六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的更新、維修計劃,確保機電、運輸係統正常、安全運轉。
第七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機電、運輸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八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九條 協助總工程師對機電、運輸專項措施進行審批。
第十條 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十一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十二條 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合理性。
第十三條 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設備的防爆性能等技術檢查,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在采區、工作麵投產驗收中,確認機電、運輸係統合理、可靠。
第十五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
第十六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八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九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機電、運輸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 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條 機電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機電、運輸萬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煤礦機電、運輸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對機電、運輸係統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機電、運輸係統技術管理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係統、各類保護合理可靠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有缺陷或失誤,機電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六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分管的機電、運輸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1.9通防副總工程師
通防副總工程師是礦井生產過程中通防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通防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礦井通風技術管理水平。
一、 崗位職責
第一條 必須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礦井“一通三防”方麵落實國家有關門框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礦井的通防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三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礦井通防技術管理製度。
第四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礦井的長遠規劃,對礦井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礦井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通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七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通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礦井配風計劃的審批。
第九條 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的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十條 根據采掘工作地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準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一條 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管理製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通風係統做重大調整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協助總工程師編製調整方案、安全措施,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十三條 反風演習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反風演習計劃,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十四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條 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四條 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五條 煤礦“一通三防”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 煤礦通風係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七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 “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存在問題未及時組織複查,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分管的通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在指揮通風係統做重大調整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2綜合辦公室崗位責任製
§2.2.1辦公室主任
行政辦公室主任負責傳達落實上級及礦行政的安全生產方針,根據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時組織起草製定礦綜合文件等,保證上級及礦行政安全生產方針及時傳達貫徹,配合礦長抓好礦行政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行政辦公室主任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實做好本從業人員作,為企業的安全生產服務。
第二條 要抓好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調查和研究,挖掘基層好的安全管理方法、提煉新的安全理念,豐富我礦安全內涵。做好上級安全精神、安全知識的上傳下達,及時把上級安全指示傳遞到基層單位,並負責監督檢查。
第三條 抓好對外招待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做好各種檢查學習接待工作。
第四條 抓好小車司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杜絕酒後駕車,保證行車安全。
第五條 抓好企業檔案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杜絕失密和泄密現象的發生。
第六條 按時參加礦長辦公會,做好會議記錄,按照要求及時下發傳達。
二、責任追究
第七條 由於工作懈怠,造成上級或礦安全文件指示精神不能及時傳達下發的,行政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八條 檔案管理工作混亂,造成失密,泄密的,行政辦公室主任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九條 不能配合有關部門對本部門的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行政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未能及時參加礦長辦公會,影響礦整體工作安排的,行政辦公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2.2.2辦公室秘書
行辦秘書負責上級及礦機要文件的管理保密工作,及時將上級文件送呈有關領導簽閱,根據有關領導的安排做好簡報的編印下發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深入區隊深入開展安全調查研究,為領導安全管理提供參考依據。
第二條 把上級的安全指示精神及時印刷至基層單位,做好安全管理的上傳下達工作。
第三條 負責安全會議礦長講話材料的起草,抓好礦長安全辦公會議紀要的起草工作,力求高質量地完成。
第四條 負責有關安全簡報的編發工作。
第五條 負責使用印信安全管理和企業具體保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六條 對上級文件沒能及時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影響安全工作安排的,礦行辦秘書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由於管理不善造成機要文件丟失或失密的,行辦秘書負主要責任。
第八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況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
§2.2.3文字秘書
第一條 根據辦公室主任安排,負責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組織和協調,每周對安全教育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二條 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材料印發。
第三條 負責礦大事記、項目簡報的編寫。
第四條 負責礦對外新聞宣傳報道和信息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第五條 做好礦有關綜合性會議的組織、籌備、管理及專業會議的指導工作;負責會議紀律管理
§2.2.4司機
第一條 按出車指令出車,做到隨叫隨到,安全行駛,按時返回。
第二條 負責車輛的衛生清理工作,保證車內外整潔衛生,按規定著裝、衣冠整潔。
第三條 做好車輛的保養和維護工作,達到車況完好,降低油耗。
第四條 接到出車指令後整齊證件,按指令要求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接送人員,出車任務完成後做好記錄,向主任報告,等待任務。
第五條 每天出車前後要檢查車況,清理車內外衛生。
§2.3經營管理科各崗位責任製
§2.3.1經營管理科
第一條 對礦長負責,在礦長的領導下,全麵負責經營管理科的工作,做好全礦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條 負責組織編製、修定人事管理製度。
第三條 負責組織編製、修定勞動工資管理製度。
第四條 負責組織編製、修定物資管理製度。
第五條 負責組織編製、修定綜合考核管理製度。
第六條 負責組織製定人員招聘、解聘計劃
第七條 負責組織製定人力資源配置計劃
第八條 負責同公司及相關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第九條 負責各種資料的審批。
第十條 負責協調、解決員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十一條 負責組織本科室員工進行業務學習
§2.3.2經營管理科科長
第一條在礦長的領導下,全麵負責經營管理科的工作,做好全礦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條 負責組織編製、修定人事管理製度。
第三條 負責組織編製、修定勞動工資管理製度。
第四條 負責組織編製、修定物資管理製度。
第五條 負責組織編製、修定綜合考核管理製度。
第六條 負責組織製定人員招聘、解聘計劃
第七條 負責組織製定人力資源配置計劃
第八條 負責同公司及相關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第九條 負責各種資料的審批。
第十條 負責協調、解決員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十一條 負責組織本科室員工進行業務學習
§2.3.3經營管理科人事管理
第一條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政策及文件指示精神開展人事、保險方麵的工作。
第二條 協助科長搞好全礦人事管理工作。做好人力資源崗位需求分析、招聘計劃、員工招聘、員工轉正、員工測評、人事任免、員工調配及員工變動情況上報等工作。
第三條 做好全礦員工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做好全礦專業技術人員職稱以及技術工人職業技能等級申報、辦理等工作。
第五條 負責員工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做好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職工生育保險等工作。
第六條 協助公司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2.3.4經營管理科勞動工資定額管理
第一條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勞動法律法規及本礦規章製度的宣傳、貫徹。
第二條負責全礦職工考勤、請銷假、出差審批等管理製度的執行。
第三條負責全礦職工工資核算及公司撥付工資總額的核對、罰款統計、生產成本核算及分析。
第四條負責做好月度、季度、年度員工出勤、收入、社保基金等項目的彙總,以及上報公司、集團各種表格的彙總。
第五條 負責全礦勞動定額的測評,計件工資單價的編製,各部室(生產區隊)每月工資總額的計算和下撥,定崗定員編製,勞動定額報表的統計上報,各種定額資料的分析、整理歸檔工作。
第六條認真審核各區隊上報的工資分配方案,督促辦事員及時上報分數,並根據製定的方案對其進行核對。
第七條不定期的去區隊調查其考核、工資上牆公布情況,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八條 定期到工人當中調查工資分配、發放情況及工人對工資發放方麵的反饋意見,並做好記錄,以便更好的調整分配方案。
第九條 下井到采煤工作麵測量采高、及其他工作地點觀察地質情況的變化,與技術科聯係,並做好原始記錄,以便及時調整定額。
第十條 做好與礦相關科室、區隊及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其他方麵的工作。
§2.3.5經營管理科材料定額管理
第一條 認真貫徹國家安全生產、勞動法律法規及本礦規章製度的宣傳、貫徹。
第二條 負責全礦材料管理製度的製訂、監督及執行。
第三條 負責全礦物資消耗月度、季度、年度報表的統計及上報工作。
第四條 負責全礦材料定額的測評、編製。
第五條 負責各單位每月材料費用的統計、計算和考核,材料定額資料的分析、整理歸檔工作。
第六條 負責全礦月度百分製考核物資管理部分,並嚴格落實獎懲。
第七條 負責全礦下屬單位庫房、及作業現場物料管理的規範監督。
第八條 協助經營管理科科長搞好全礦經營管理辦法的製定、考核,做到製定合理、全麵;考核嚴格、公正;管理科學、先進。
§2.3.6經營管理科材料物資計劃管理
第一條 負責全礦生產用物資的月度計劃和各單位零星計劃的整理與編製工作。
第二條 負責全礦月度材料計劃的落實,積極組織急需生產材料到貨。
第三條 負責物資材料使用中出現的質量,價格等問題的彙總,與物資分公司積極協調,及時解決。
第四條 負責物資倉庫的物流管理,要做到正規化、科學化,材料要“四號定位、五五擺放、日清日結”,達到帳、卡、物、資金相符。
第五條 根據礦屬各單位物資庫存情況,平衡調整各種物資需用計劃。
第六條 嚴格審批製度,對物資名稱不清,規格不清的材料計劃不予審批、落實。
第七條 對全礦各單位的材料計劃進行登記,每月底彙總,並將物資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實際單價、數量填寫清楚,核對物資分公司到貨紀錄,統計月度計劃的完成情況。
第八條 需要填寫生產廠家和品牌的物資,必須在計劃表格中詳細注明。
第九條 主要生產材料和特殊材料要嚴格按計劃分配,做到專料專用。
第十條 對全年的物資使用類別及總額彙總統計。
第十二條 根據火工品的到貨情況及物資分公司提供的發票,辦理入庫手續,上交物資分公司辦理付款。
§2.4生產技術科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2.4.1生產技術科
第一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負責礦井一通三防、防治水、采掘、地測等有關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針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編製安全工作計劃、規劃、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等,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第三條 根據有關技術政策,編製礦井開拓延深、技術改造和采區設計、施工方案,確保設計技術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經濟上合理;大力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四條 排查分管範圍內的較大危險因素並製定治理措施。
第五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指導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對初采工作麵、工作麵撤除、重點工程、高溫火點、瓦斯超限等安全重點加強管理。
第六條 指導區隊技術人員編製作業規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條 負責審查、參與審批作業規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第八條 負責編製受水威脅的采掘工作麵地質說明書;參與受水威脅采掘工作麵問題排查,研究製定防治水患措施。
第九條 負責分管範圍內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
第十條 按要求參加礦安全生產會議、有關安全檢查等安全活動。
第十一條 參加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工作。
第十二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對因分管工作失誤造成的事故負責。
§2.4.2生產技術科科長
第一條 必須積極協助安全生產礦長、配合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三條 組織編製煤礦的采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組織人員進行采掘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負責煤礦采掘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負責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六條 參加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措施的審查,組織采、掘工作麵貫徹規程、措施的檢查活動。
第七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八條 參與災害預防、反風演習。
第九條 及時上報各類技術資料、報表。
第十條 建立煤礦技術檔案,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十一條 按規定組織本科室職工進行業務技術學習,提高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組織進行分工範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工作。
第十三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四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2.4.3生產技術科副科長
第一條 組織進行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條 科長未在崗位時,副科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科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三條 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分工。
第四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五條 按時向科長提交地質說明書等必須的資料。
第六條 按照分工及時進行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控製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七條 按照分工隨時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及時發現隱患。
第八條 督促有關部門、人員落實防治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整改措施。
第九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十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2.4.4采煤工程師
第一條 積極配合科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采煤工區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三條 編製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四條 定期複查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五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六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斷層、陷落柱、破碎帶、煤層變薄、老巷、托偽頂、夾矸、留底煤、軟底等)時,采煤專工應及時編製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後進行傳達、貫徹。
第七條 對采煤工區生產係統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八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九條 協助科長組織好采煤工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十條 要掌握工作麵頂板來壓的規律性,分析研究工區安全生產的動態,認真抓好工作麵的正規循環作業,搞好工作麵的搬家和接續的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采煤工區安全生產、技術方麵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十二條 負責搜集采煤工區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十三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2.4.5掘進工程師
第十四條 積極配合科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掘進工區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十六條 編製的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十七條 定期複查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十八條 負責掘進工區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十九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 加強對掘進工作麵探放水的技術指導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遇斷層、陷落柱、破碎帶、老巷等)時,掘進工程師應及時安排區隊技術員編製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後進行傳達、貫徹。
第二十二條 定期對掘進工區生產係統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二十四條 組織好掘進迎頭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一條 分析研究掘進工作麵施工條件變化的規律性,認真抓好工作麵的正規循環作業,作好工作麵搬家和接續準備工作。
第二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麵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三條 負責搜集本礦井的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四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2.4.6設計、繪圖工程師
第一條 在生產技術科長的領導下,對所分管的設計、繪圖管理工作全麵負責;
第二條 根據《煤礦01manbetx 》、《煤礦設計規範》的要求,並根據礦井的實際搞好礦井的開拓布置、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麵的設計工作;
第三條 設計、繪圖工程師在采區(采掘工作麵)設計前六個月通知地質部門編製采區設計所需的地質說明書;
第四條 製定礦井年度、季度、月度采掘計劃;
第五條 對地測部門提交的各項測量成果進行整理、彙編、存檔;
第六條 對生產技術科的各種圖紙、資料、文件進行收集、整理、存檔;
第七條 負責礦井各類圖紙的繪製;
第八條 負責礦井各類圖紙進度的填寫;
第九條 協助生產科長搞好本部門的其它業務工作。
§2.4.7計劃統計員
第一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決定和本礦安全工作要求。
第二條 組織安全技措計劃的編製。
第三條 督促、檢查安全技措工程、資金落實情況。
第四條 編製生產計劃時必須充分考慮安全因素。
第五條 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上級安全指令、文件和規程措施、安全製度落實情況,製止違章行為。
第六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有關工作。
§2.4.8土建工程師
第一條 負責編製土建工程施工計劃及單位工程相關手續辦理。
第二條 負責土建專業有關圖紙和資料的審查。
第三條 負責土建工程招標文件技術部分的編製工作。
第四條 參與土建專業施工圖會審和設計技術交底。
第五條 參與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專業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六條 嚴格按監理規範對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質量控製:
(1)檢查關鍵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的質量保證措施,對施工單位的施工工藝、方法和工序安排提出建設性意見;
(2)隨時監督質量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
(3)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報送的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4)檢查原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以及計量器具的工作狀況;
(5)協助監理單位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驗收,對隱蔽工程的隱蔽過程進行監督;
(6)參加單項、單位工程的月度、季度及年終檢查和驗收;
(7)協助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質量缺陷及檢查整改情況,對重大質量隱患的處理過程進行跟蹤檢查;
第八條 進度控製
(1)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月、季、年度工程進度計劃,並參與監理單位對進度計劃的風險分析;
(2)監督檢查進度計劃落實情況,發現偏差及時督促糾偏,確保工程施工如期進行;
(3)當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產生較大偏差時,應協助監理單位及時分析原因,製定調整措施和方案,並監督實施;
第九條 投資控製
(1)參與對設計圖紙文件的審查和優化,合理降低工程造價;
(2)在工程施工中協助有關部門對工程造價目標進行分析,為公司製定防範性對策提供依據;
(3)對超出定額或預算部分的工程量進行準確計量;
(4)做好施工記錄和原始資料積累,為工程結算和費用索賠提供依據;
第十條 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設施的維修保養以及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事故隱患的處理過程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一條 加強現場管理,督促施工單位搞好文明生產;
第十二條 及時收集整理施工原始資料,為今後礦井生產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按照公司其它有關規定,做好土建及其相關業務的管理工作。
§2.5地測科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2.5.1地測防治水科科長
地測防治水科科長是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礦長、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測量、防治水、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地測防治水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生產礦長、總工程師開展地質測量、防治水、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按照《煤礦測量規程》、《煤礦地質規程》、《煤礦地質水文規程》,按時、準確完成地質測量、地質水文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 建立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製度,並組織落實
第四條 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五條 建立健全各種地質測量、水文方麵的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製度,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六條 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水文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七條 按時編製、提供地質說明書,並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於指導設計、規程的編製和指導生產。
第八條 及時安排進行井巷控製測量工作,誤差控製在標準規定之內。
第九條 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負責排查煤礦水文地質、防治水等方麵的安全隱患。
第十條 負責礦區、井田的水文和地質調查,查明影響煤礦建設和生產的地質因素。研究煤層的賦存情況、煤的物理化學性質,掌握煤層、煤質的變化規律。
第十一條 經常深入井下現場,及時收集各種地質、水文資料,對收集的資料及時進行整理、繪圖、彙編、存檔。
第十二條 掌握地質構造變化情況,及時提供各種地質預報、地質圖紙和資料。負責提供礦井基建和生產時期所需的地質資料,為巷道掘進、采區生產提供準確地質依據。
第十三條 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地質變化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
第十四條 負責建井和生產期間的地質、水文技術、補充勘探等工作。負責對業務範圍內出現的事故分析處理。
第十五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六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防治水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八條 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測量、地質素描、地質水文、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在為有關設計提供地質說明書、水文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未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地質素描、水文地質圖紙和相關技術資料管理製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地質資料搜集、水文資料搜集,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井巷控製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地質資料不實與現場不符的、水文地質資料不實不符合水文地質規程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地質變化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未及時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檢查中發現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測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防治水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5.2水文地質管理
水文地質管理專業工程師是煤礦地質水文技術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在地測科科長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水文、圖紙資料整理等技術管理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地質水文管理專業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本專業的技術政策、規範、規程及技術規定,嚴格按規程規定進行工作。
第二條 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的設計、審核、組織實施和總結,上報資料及時準確,搞好物探管理。
第三條 負責礦區、井田的水文和地質調查,查明影響煤礦建設和生產的地質因素;
第四條 研究煤層的賦存情況、煤的物理化學性質,掌握煤層、煤質的變化規律;
第五條 分析礦區充水條件,預防和處理礦井水害,研究和解決礦區供水水源及礦井水的綜合利用;
第六條 提供礦井基建和生產所需要的地質、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資料;
第七條 深入現場收集地質水文資料,解決生產中的地質水文問題,指導采掘生產;
第八條 建立健全地質水文台帳,嚴格按要求編製各種地質水文圖紙。全麵負責建井和生產期間的地質水文技術、補充勘探等工作;
第九條 負責本專業的技術報告和總結,經常及時地深入現場,實測和掌握現場狀況。及時編製地質說明書,為生產提供可靠依據。采區和工作麵結束後,及時編製采後總結。
第十條 負責雨季防排水計劃的編製及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一條 參加礦井生產計劃、規劃、采區設計、水平延伸設計的編製審批工作,及時提供開拓,延伸工作麵的各項任務。
第十二條 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與地質水文管理專業工程師警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監查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質水文管理專業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五條 對本人承擔的地質水文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在為有關設計中提供的地質水文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失誤的,地質水文管理專業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未執行圖紙和相關地質水文資料管理製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質水文管理專業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地質的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地質水文管理專業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未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地質水文管理專業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質水文管理專業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地質水文管理專業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的地質水文管理專業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5.3水文工程師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本專業的技術政策、規範、規程及技術規定,嚴格按規程規定進行工作。
第二條 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的設計、審核、組織實施和總結,上報資料及時準確,搞好物探管理。
第三條 負責收集整理水文地質資料,建立健全水文地質台帳,嚴格按要求編製各種水文地質圖紙。
第四條 負責本專業的技術報告和總結,經常及時地深入現場,實測和掌握現場狀況。及時編製地質說明書,為生產提供可靠依據。采區和工作麵結束後,及時編製采後總結。
第五條 負責雨季防排水計劃的編製及竣工驗收工作。
參加礦井生產計劃、規劃、采區設計、水平延伸設計的編製審批工作,及時提供開拓,延伸工作麵的各項任務。
第六條 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與水文工程師警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監查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八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水文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九條 對本人承擔的水文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在為有關設計中提供的水文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失誤的,水文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未執行圖紙和相關水文地質資料管理製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地質的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未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質負工程師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對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的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5.4地質工程師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本專業的技術政策、規範、規程及技術規定,嚴格按規程規定進行工作。
第二條 負責礦井地質及礦井防治水工程的設計、審核、組織實施和總結,上報資料及時準確,搞好物探管理。
負責收集整理地質及水文地質資料,建立健全地質及水文地質台帳,嚴格按要求編製各種地質及水文地質圖紙。
負責本專業的技術報告和總結,經常及時地深入現場,實測和掌握現場狀況。及時編製地質說明書,為生產提供可靠依據。采區和工作麵結束後,及時編製采後總結。
第三條 負責雨季防排水計劃的編製及竣工驗收工作。
第四條 參加礦井生產計劃、規劃、采區設計、水平延伸設計的編製審批工作,及時提供開拓,延伸工作麵的各項任務。
第五條 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與地質工程師警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監查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七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質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八條 對本人承擔的地質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在為有關設計中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失誤的,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未執行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製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地質的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未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的,地質負工程師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對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的地質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5.5測量工程師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嚴格執行《煤礦測量規程》和《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明確崗位職責,嚴格科學管理,實現測量工作的標準化、規範化;
第二條 負責建立井上下控製測量係統,為礦井各項測量工作提供起算數據;
第三條 負責地表及岩層移動的觀測工作,為三下采煤提供參數;
第四條 熟悉和研究地質勘探資料,結合工程設計,了解工程地質情況,並做必要的調查和分析,核對平麵坐標和高程;
第五條 參與設計院、施工單位及其它測量單位的測量工作,檢查測量結果並做好原始記錄;
第六條 負責井上下工程測量及大型設備的安裝定位及檢查工作;
第七條 負責對測量控製點和基點標樁進行檢查和保護;
第八條 負責礦區範圍內的地籍測量;
第九條 負責測量儀器的維護和保養,使測量儀器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第十條 實現測繪資料的檔案化、電子化管理,做到數據齊全準確,查找使用方便;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測量工程師警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2)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3)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監查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二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測量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三條 對本人承擔的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在為有關設計中提供的測量圖紙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失誤的,測量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未執行圖紙和資料管理製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測量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測量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井巷控製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測量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2)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或未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采取措施的,測量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3)對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測量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4)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的測量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4)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5.6測量工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種管理製度,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
第三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
第四條 掌握煤礦01manbetx 、技術01manbetx 、作業規程、施工措施的有關規定,掌握有關管理製度對本工種崗位的要求,並按規定要求操作,拒絕違章指揮。
第五條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識,保證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規定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爬、蹬、跳運行中的車輛;斜巷行車時嚴禁行人。
第六條 嚴禁空頂作業。
第七條 了解有關測量儀器性能,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第八條 不得與整棚、運輸、耙裝、爆破等工作平行作業。
第九條 準確記錄、計算各種測量資料。
第十條 嚴格執行測量資料複製、驗算、校對製度。
第十一條 及時準確地填繪有關圖紙。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巷道貫通通知製度。
第十三條 熟悉現場自救互救常識,發生事故後要立即向單位領導或礦有關部門彙報,並積極自救、互救。
第十四條 入井人員熟悉避災路線,發生災害後能安全撤離。
第十五條 對所在崗位安全工作負責。對因本人自主保安意識差或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負直接責任。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測量工警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2)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3)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監查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七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測量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八條 對本人承擔的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十九條 在為有關設計中提供的測量圖紙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失誤的,測量工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未執行圖紙和資料管理製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測量工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測量工負主要責任
(1)井巷控製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測量工負主要責任。
(2)未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或未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采取措施的,測量工負主要責任。
(3)對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測量工負主要責任。
(4)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的測量工負主要責任。
(5)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6調度室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2.6.1調度室
第一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負責全礦安全生產的調度管理。
第二條 對上級安全生產文件、指示、通知、通報、命令等,及時送交領導批示和轉發,並負責督促檢查。
第三條 負責安全生產日常工作,及時準確掌握礦井生產情況,做好上傳下達。
第四條 經常深入現場,隨時掌握現場發展趨勢,分析生產動態,對生產薄弱環節和生產接續作專題調度,掌握各單位生產進度,督促各生產單位完成作業計劃。
第五條 發生事故時,負責如實迅速地向領導彙報,向集團公司彙報;必須及時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彙報;按照領導指示,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並負責協調組織恢複生產。
第六條 負責分管專業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
第七條 參加礦有關安全生產會議、活動,參加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工作。
第八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對因分管工作失誤造成的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負責。
第十條 做好全礦計算機網絡、辦公自動化係統、電話通訊網絡、會議室音響的維護維修工作。
第十一條 負責辦公自動化設備管理,建立健全台帳;負責與公司生產技術部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2.6.2調度室主任
調度室主任是煤礦安全生產調度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煤礦生產、安全調度工作。調度室主任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避災路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必備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條 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領導彙報。
第三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條 按時參加安全生產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督促各部門落實。
第五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六條 負責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七條 負責煤礦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
第八條 負責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調度。
第九條 負責事故情況的彙報和彙總工作,參與事出的調查處理。
第十條 負責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並做好應急救援的協調。
第十一條 負責保證煤礦生產通訊係統的暢通。
第十二條 負責煤礦監控係統的運行值班以及各類信息的彙總、報告。
第十三條 負責各類生產報表的報送等工作。
第十四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五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七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調度室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八條 調度室主任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調度室發生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準;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各類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及時進行安全隱患整改調度,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事故搶險的綜合調度、應急救援的協調中出現錯誤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不能保證煤礦生產通訊係統的暢通,影響安全生產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發現煤礦監控係統有異常現象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監控係統信息的彙總、報告不準確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調度室主任對各類生產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調度室主任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6.3調度室副主任
調度室副主任應積極協助調度室主任在分工範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調度室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條 按照分工要求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
第三條 隨時掌握煤礦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采取相關措施。
第四條 調度室主任未在崗位時,調度室副主任應根據安排承擔主任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七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八條 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調度工作按照分工範圍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九條 在帶班期間調度室發生無人值班或值班人員不認真負責,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十條 在帶班期間,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6.4調度室統計員
調度室統計員在調度室主任的領導下,負責業務範圍內統計管理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調度室統計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調度室主任貫徹執行黨政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做好安全信息的上傳下達工作。
第二條 認真貫徹《統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準確、全麵係統的完成安全生產調度信息統計工作,並做好統計分析。
第三條 掌握礦、年、月度的生產指標和完成情況,做好業務範圍內的統計分類、整理、彙總工作,及時向領導反饋信息,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理論依據。
第四條 負責煤礦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歸檔、保密工作。
第五條 負責煤礦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
第六條 負責各類生產報表的報送等工作。
第七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統計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九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統計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條 調度室統計員對礦井安全生產調度信息統計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生產的各類調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準確,調度室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在各類煤礦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統計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對煤礦各類生產報表不及時報送或出現失誤的,調度室統計員負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調度室統計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統計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6.5網絡通訊管理
網絡通信管理是礦井通訊、安全監測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全礦井上、下通訊與安全監測的管理工作。調度室通訊站站長必須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調度室主任開展礦井通訊、安全監測管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條 負責對煤礦通訊、安全監測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第三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站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經調度室主任審批後,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條 負責礦井通訊、安全監測設備的配套完善和正常運行。
第五條 發現有故意損壞煤礦通訊、安全監測設施的現象時,調度室通訊站長要立即製止,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六條 定期組織本站人員學習新知識,掌握煤礦通訊、安全監測等設備的工作原理和維護要求。
第七條 定期排查煤礦在通訊、安全監測範圍內的安全隱患,製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八條 經常深入現象,對現場的通訊、安全監測設備、設施的性能、完好情況等進行檢查,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保證通訊、安全監測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九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通訊站站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二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室通訊站站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三條 調度室通訊站站長對礦井的通訊、安全監測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調度室通訊站站長對煤礦通訊、安全監測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未組織製定本站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有關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調度室通訊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未及時安排人員進行通訊、安全監測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不能夠保證礦井通訊、安全監測係統的穩定、可靠的,調度室通訊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組織人員對通訊、安全監測係統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的,調度室通訊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調度室通訊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調度室通訊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調度室通訊站站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室通訊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調度室通訊站站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6.6調度管理
第一條 負責綜合平衡和生產分析工作。
第二條 掌握全礦年、季、月、旬、日生產計劃及完成情況。
第三條 掌握實現生產計劃的組織安排及主要措施,綜合平衡解決生產中的問題。
第四條 掌握全礦生產動態,組織人員對有關生產問題進行專題調查,寫出專題報告材料。
第五條 負責檢查原始記錄:台賬填寫保存情況以及其他調度文件材料的歸檔保管工作。
§2.6.7調度主任工程師
第一條 協助主任、副主任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負責調度內業資料的管理歸檔和日常生產協調工作。做好上傳下達、下情上報和對外協調工作。
第二條 負責全礦區隊、科室人員的跟值班以及調度員值班班次安排工作。
第三條 抓好辦公用品管理工作,抓好調度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四條 參加生產調度會議、有關專題會議,並做好記錄,負責接受和傳達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文件、指示、通知、通報、調度命令和有關會議精神,並及時做好彙報。
第五條 認真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礦山企業管理的法令、法規和標準。
第六條 負責礦井日常安全生產指揮、協調安全生產各環節綜合平衡,跟蹤監督落實上級領導和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指示、指令、通報、通知等的在基層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七條 深入現場及時掌握生產動態,協助有關領導組織均衡生產。
第八條 全麵掌握井下生產、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及時現場解決,協助主任、副主任組織各部門處理好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及重大問題。
第九條 負責公司重點工作落實的反饋,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條 協助主任、副主任做好綜合管理體係文件的編製、運行考核和冬、夏季“三防”工作的部署和落實。
第十一條 協助調度主任、副主任組織好調度室人員的業務學習和政治學習,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業務水平。
§2.6.8調度員
第一條 負責全礦安全生產調度綜合平衡,及時調度各單位的生產完成情況。
第二條 掌握當班各單位生產作業計劃完成情況,負責當班生產數據的統計、原因分析和生產預報。做到情況明、問題清、指揮靈,分析問題透徹,出具數據準確。
第三條 做好上級指示及有關事宜記錄工作。
第四條 各班調度員必須按時交接班,上一班必須向下一班交待清楚所掌握的井下生產情況、上級領導指示落實情況、各種記錄的填寫情況以及其他未盡事宜。
第五條 當班調度員要及時調度各作業單位的作業完成情況,並按公司調度的要求及時彙報生產情況。
第六條 及時填寫各種記錄、台帳,保證字跡清晰工整。另外早班調度員負責向公司調度室彙報全天產量、生產及倉存情況,夜班調度員在礦早會前必須填寫好當日各調度日報表。
第七條 做到彙報、轉達指示及時不拖拉,記錄要準確、有條理,字跡要工整、清晰,收、轉、傳不走樣,各種記錄要按時間順序分類歸檔。
第八條 井下所彙報的影響安全和生產的情況,應積極聯係協調解決,同時做好記錄,應記清楚時間、區隊、地點、原因、性質等情況,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逐級向有關領導彙報,同時要調動一切力量做好搶救指揮工作,並記錄在案。
第九條 認真做好上傳下達、下情上報工作,隨時轉達上級的指示,檢查有關事宜的落實情況,同時記錄在案。
第十條 接聽電話時要熱情、耐心,有問必答,要求使用標準文明用語。
第十一條 要熟悉調度室內所有監測、監控的設施、設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采、掘、機、運、通、地測、調度等各環節的動態,及時、準確地協調生產。
第十三條 調度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和端正的工作態度,對本班的工作認真負責,充分發揮調度職能作用。
§2.6.9調度統計員
第一條 掌握全礦年、季、月生產計劃及完成情況,礦井每月生產安排和完成情況。
第二條 按時提供調度生產日報和綜掘、綜采生產日報。
第三條 按日統計全礦非傷亡事故,並按旬、月及時彙總上報。
第四條 按日登記全礦原煤產量、綜采產量、總進尺、開拓進尺、洗選煤和原煤外運台賬,建立資料手冊。
第五條 按旬統計礦采、掘隊計劃完成情況,並按季、年彙總。
第六條 按日統計全礦采掘工人出勤情況,按旬、按月彙總上報。
第七條 逐月統計礦生產能力的升降情況。
第八條 按時編製圖表和牌板,按時計算並提供有關生產統計數據和統計分析報告。
第九條 按時收集生產統計資料,並整理計入台賬和手冊。保管曆年生產方麵的統計資料。
§2.6.10網絡維護員
第一條 做好全礦計算機網絡、辦公自動化係統、電話通訊網絡、會議室音響的維護維修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辦公自動化設備管理,建立健全台帳;負責與公司生產技術部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三條 按時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任務。
第四條 協助調度室主任、副主任,積極主動地搞好通訊工作。
第五條 認真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礦山企業管理的法令、法規和標準。
第六條 根據生產需要及時安裝和回收通訊設備,確保礦井通訊暢通。
第七條 負責全礦監控設備的安裝與維護。
第八條 確保機房內設備24小時的安全運行。
第九條 熟悉各種網絡用戶的接入方法,熟悉用戶的基本情況,負責電話、計算機、工業電視等用戶的線路和終端維護工作。
第十條 掌握公司光纜、通信電纜等外線技術,保證傳輸信道的暢通
§2.7機電科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2.7.1機電科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第一條 負責全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檢查考核工作。
第二條 負責全礦井上、下高低壓供用電設計、管理和月度電費的結算工作。
第三條 負責全礦機電設備、專用工具的計劃、使用、大修和報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種管理台帳及相關管理製度。負責設備的驗收、庫存及發放工作。
第四條 負責全礦檢修計劃的編製、檢修措施的審批及組織實施。
第五條 負責各類配件的計劃審批及發放。
第六條 負責10mm²以上電纜的計劃管理及發放。
第七條 負責全礦的科技環保和計量工作。
第八條 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質量驗收、防爆檢查及考核工作。
第九條 參加全礦機電專業的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製定、達標、檢查及考核工作,負責相關內業資料。
第十條 負責礦井生產係統設備、設施年度檢查、檢測工作。
第十一條 負責雨季三防和冬季四防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負責全礦井科技管理工作。大力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時準確收集、整理、上報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負責本業務範圍內零工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條 負責與各單位機電設備、大型材料的月度對賬及考核。
第十五條 負責大修費、環保費、檢測費、計量器具等費用的控製和使用。
第十六條 負責對區隊機電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 負責非標準件的圖紙審核及加工審批。
§2.7.2機電科長
第一條 積極配合機電領導在機電、運輸管理方麵貫徹落實國家、公司、礦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全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條 負責領導機電科全體成員對機電、運輸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第三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對科室成員進行考核。
第四條 定期組織本科室人員學習新知識,掌握煤礦機電業務知識,並熟練的運用到工作中。
第五條 審核上報的數據、報表、設備計劃、停產計劃及培訓計劃等,並及時上報。
第六條 負責組織機電質量標準化各項指標的驗收兌現。
第七條 審批編製各種機電規劃、計劃、工程設計及技術安全措施。
第八條 負責全礦“雨季三防”、“冬季四防”工作,並監督各單位按計劃實施。
第九條 每月至少組織2次全礦機電、運輸安全設備、設施的專項檢查,及時消除設備、設施的安全隱患。
第十條 對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進行督導、總結。
第十一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十二條 對機電、運輸事故負責組織搶險救災,積極參與各類事故的追查,確保供電和運輸係統安全,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外出期間必需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2.7.3機電科副科長
第一條 在科長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全礦各項具體的機電、運輸業務工作。
第二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管理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三條 負責機電設備安裝、回撤工程措施審批、現場指導,及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四條 負責機電係統內各單位製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五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2.7.4機電技術主管
第一條 負責全礦機電技術管理工作,協助科長搞好機電技術管理。
第二條 負責編製、修訂和完善機電管理製度、機電技術管理規定、機電科崗位責任製、機電科內部考核製度。
第三條 負責對各單位上報的檢修計劃進行審批、平衡,編製全礦停產檢修計劃;審查月度停產檢修措施及月度檢修總結。
第四條 負責全礦機電專業隱患排查工作,對各單位排查出的機電專業隱患進行分析、審查,並督促整改。建立全礦機電專業隱患排查檔案。
第五條 協助科長召開機電專業會。及時編寫周、月、年度計劃及工作總結。
第六條 全麵掌握全礦生產計劃,根據計劃完成機電設備設施的準備,確保正常生產。
第七條 對機電設備的選型、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八條 負責全礦機電係統新技術、新設備的引用和推廣。
第九條 參與全礦主要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的方案審核,安裝技術措施審批,安裝期間的技術指導工作。
第十條 參與安全評估工作所需要的資料整理,對安全評估工作檢查的問題跟蹤落實整改。
第十一條 編寫機電技術可行性報告、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對各單位安全技術措施、01manbetx 、技術方案等嚴格把關。
第十二條 負責全礦機電設備、設施及各種技術檔案整理、存檔,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井下現場實際情況及時分析機電管理現狀,向科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十四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2.7.5供電管理組組長
第一條 負責供電管理組的日常工作,全麵掌握全礦供配電設備運行狀況;
第二條 負責井上、下供電係統的增容、改造方案的設計管理,並對工區的供電增容進行審批。嚴格執行負荷增容申請製度,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第三條 負責全礦井上、下供用電的業務管理,根據全礦生產計劃,提供工作麵的供電設計方案;
第四條 負責全礦每月電量統計、考核。對月、季、年度的用電量進行分析,得出正確結論,並計算下一年的預計用電量。
第五條 填繪井上、下供電係統、井下電氣設備布置,按周期進行更新。
第六條 負責井上、下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根據計算的整定值進行調整,嚴禁各單位私自調整。
第七條 負責與上級供電單位進行日常業務聯係,確保線路供電正常。
第八條 負責停送電管理,停送電申請單、工作票審批簽發,確定正確的停電範圍。
第九條 全麵掌握全礦負荷使用情況及變電站供電設備的經濟運行參數,並及時彙報。
第十條 負責供電管理組周、月工作總結,對組內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下一步工作打算進行計劃。
第十一條 負責供電管理組各項工作的落實。
§2.7.6供電管理組科員
第一條 在供電組長的領導下做好供電管理組範圍內工作。
第二條 負責每年電氣設備預防性檢修試驗。
第三條 負責定期檢查各單位固定、移動電纜的懸掛、使用、運行是否符合規定。
第四條 參加機電科組織的質量標準化檢查,對供用電存在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並定期複查。
第五條 負責井上、下供電係統、電氣設備保護的定期檢查,定期填繪供電係統圖。
第六條 負責安全保護絕緣防護用品的送檢,定期檢查管理。
第七條 負責供電管理組各種製度、通知、通報、工作聯係單的編製下發;
第八條 完成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2.7.7設備管理組組長
第一條 負責設備管理的全麵工作,執行礦上有關設備方麵的各項規章製度。
第二條 負責固定設備及綜機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編製設備計劃、技術規範等,協調物資公司的到貨日期、質量反饋,做好各設備生產廠家、維修廠家的售後聯係。
第四條 負責編製年度安全、維簡、技改設備計劃,編製年度設備報廢計劃,並負責每季度安全、維簡、技改費用的落實。
第五條 監督設備管理組其它成員的工作,負責對小組成員的考核。
第六條 參與編製審批各種機電規劃、計劃、工程設計及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 負責推廣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開展設備的標準化、係列化和通用化工作,以及參與審查設備改造的合理化建議等。
第八條 負責設備管理組周、月工作總結,對組內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下一步工作打算進行計劃。
第一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2.7.8設備管理組科員
第一條 對全礦每周、月收發設備進行統計。及時更新設備管理排版;做到帳卡物排版四統一。
第二條 監督井下設備的現場管理,統計每月各單位設備的使用情況,對非正常損壞設備的單位進行分析處理(要求出通報)。
第三條 做好五小電器及電纜的現場管理工作,對閑置設備、五小電器及電纜及時進行催交。
第四條 負責機電設備技術資料的管理,對設備資料進行建賬管理。
第五條 負責機非標準件加工審批登記管理。
第六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2.7.9 運輸管理組組長
第一條 在科長的領導下,開展運輸技術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於提升運輸各項管理規定,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運輸專業知識。
第二條 依照法規和技術管理規範,嚴標準、嚴要求抓好現場施工質量及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查出問題,及時落實整改措施,以確保全礦提升運輸安全。
第三條 不斷深入現場,掌握現場實際情況,協助機電主管認真審查各單位編製的運輸施工措施,搞好監督工作。
第四條 負責專業管理範圍的業務日常學習,不斷提高職工提升運輸業務水平。
第五條 負責對運輸專業施工工藝和職工正規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六條 根據礦隱患排查製度要求,負責組織運輸專業安全隱患專項檢查,對全礦生產運輸係統存在的隱患進行督促整改,開好隱患排查專業會。
第七條 負責全礦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在現場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第八條 負責設備管理組周、月工作總結,對組內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下一步工作打算進行計劃。
第九條 負責全礦運輸係統圖定期更新工作。
第十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2.7.10運輸管理組科員
第一條 在組長的領導下,開展運輸檢查管理工作,認真做好組長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於提升運輸各項管理規定,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運輸專業知識。
第三條 依照運輸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嚴標準抓好現場施工質量及安全檢查工作。對查出問題,督促落實整改,確保全礦提升運輸安全。
第四條 負責絞車的安裝期間的施工質量的監督及安裝完後組織人員驗收工作。
第五條 負責運輸專業日常檢查問題的彙總、問題通知單的下發及存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協助組長搞好本專業業務學習,負責組織人員的學習、出卷、考試、閱卷工作。
第七條 積極參加運輸專業會議,並對提升運輸工作中的問題發表建議。
第八條 積極搜集資料及現場落實,搞好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7.11機電檢查管理
第一條 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化開展工作,重點抓好采掘一線的現場管理,積極配合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對采掘以及輔助單位的月度質量驗收工作。
第二條 在科長的領導下深化開展‘亮點工程’,使亮點工程再上一個新的台階。
第三條 嚴格按照礦要求加強防爆檢查工作,在全礦井下範圍內杜絕失爆現象。
第四條 積極開展各種專項整治活動,使我礦的質量標準化工作逐步提高。
第五條 配合設備管理組做好井下電氣設備現場使用管理及閑置設備回撤等工作。
第六條 負責設備管理組周、月工作總結,對組內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對下一步工作打算進行計劃。
第七條 積極完成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以及配合好其它班組的各項工作。
§2.7.12機電檢查員
第一條 按計劃完成質量檢查組分管的日常工作。
第二條 對來礦檢查、指導等工作的上級部門熱情接待熱情服務。
第三條 主動了解、掌握我礦環保設施和特種設備運行情況,對特種設備建檔管理。
第四條 配合上級職能部門做好我礦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第五條 按時辦理環保、特種設備相關費用的付款工作。
第六條 定期聯係上級職能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的校驗檢查工作。
第七條 積極聯係上級職能部門及時掌握新的政策法規。
第八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臨時工作。
§2.8通防科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2.8.1通防科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第一條 積極配合礦長、總工程師在礦井“一通三防”方麵貫徹落實好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全礦的通防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三條 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審查中要嚴格把關,確保礦井通風係統合理,風量滿足生產需求。
第四條 按照《規程》規定,負責組織擬定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風機性能等各類鑒定方案的編製和實施。
第五條 積極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開展“一通三防”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六條 認真編製各類報表、台帳、記錄、圖紙等資料,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七條 負責礦井通風係統、安全監控係統、防滅火係統、防塵係統的完善情況的督察管理工作,確保各係統運行正常。
第八條 負責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 “一通三防”方麵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第九條 負責對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安全監控係統(設備)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按期進行鑒定和標校。
§2.8.2通防科科長
第一條 負責煤礦一線“一通三防”等技術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條 積極配合礦長、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條 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條 按時組織科室人員進行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業務水平。
第五條 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審查中要嚴格把關,確保礦井通風係統合理。
第六條 對各類通防日報表進行審閱、把關。
第七條 監督分工範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八條 負責安排並及時進行通防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礦井通防係統的穩定、可靠。
第九條 負責及時按計劃安排進行礦井的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
第十條 經常深入現場,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確保其完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一條 組織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 組織對防滅火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同時要按規定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 製定預防瓦斯積聚的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定期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組織通防專業範圍內職業衛生健康管理體係的運行,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及時檢查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安全監控係統設備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按期進行檢定和標校。
第十六條 組織擬定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主要通風機性能、通風阻力等各類鑒定方案的編製和實施。
第十七條 采取措施保證煤礦測塵、測風、測瓦斯的準確、及時。
第十八條 組織通防專業範圍內質量管理體係的運行,負責通防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十九條 負責自救器的管理、檢查,保證數量充足、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二十一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2.9安監處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2.9.1安監處
第一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綜合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條 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各項安全規章製度情況。
第三條 負責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按規定彙總上報事故隱患。
第四條 監督檢查安全培訓情況。
第五條 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動態,及時為領導提供安全信息;參與製定安全規章製度,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第六條 對規程的編製、審批、學習、現場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加有關設計、作業規程和措施的審批;參加受水威脅采掘工作麵問題排查和地質說明書的審批。
第七條 參與編製、審查安全規劃、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等,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對初采工作麵、工作麵撤除、瓦斯異常區、老空積水等安全管理重點加強調度、檢查。
第九條 參加事故搶救、調查,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參加事故分析處理。
第十條 按要求參加礦安全辦公會議;組織或協助組織安全檢查、質量驗收等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收集、整理有關安全技術資料,按規定做好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按要求提供有關安全資料,接收上級有關安全監察(檢查)。
第十三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對因監督檢查工作失誤造成的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負監督檢查責任。
§2.9.2安監處副處長
安監處副處長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具體負責人。安監處副處長在安監處處長的領導下,嚴格按照規章製度,進行安全督促檢查工作,安監處副處長必須熟練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安監處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三條 根據實際情況經常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監處長提出具體建議。
第四條 參加由本處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分管範圍內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五條 按規定組織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質量大檢查。
第六條 參加對分管範圍內各類事故的搶救處理和調查分析,並協助有關單位製定防範措施。
第七條 負責對安監人員,特殊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時清退不稱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 負責組織對“三違”人員進行幫教,處罰和管理。
第九條 安監處處長外出時,安監處副處長代行職權。
第十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處副處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二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處副處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三條 安監處副處長在煤礦生產建設過程中對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未進行有效的監督,應負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等各項製度,安監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不能按時參加安監處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安監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不能組織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檢查出的事故重大隱患未進行及時督促整改,安監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監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監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對分管範圍內的工作不負責任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安監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條 分管部門科室領導負直接責任的事件中,安監處副處長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9.3安監處主任工程師
安監處主任工程師是安監處技術管理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安監處長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安全技術管理等工作,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全麵負責安監處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進行安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製度、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組織編製礦井安全檢查月度、季度、年度計劃,保證安全檢查的經常性。
第三條 參加審查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作業計劃以及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各種計劃。
第四條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安監處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五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及時向安監處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協助總工程師、安監處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七條 負責全礦範圍內安全技術監督檢查。
第八條 負責建立和管理煤礦安全檢查技術檔案。
第九條 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第十條 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從業人員安全技術教育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經常檢查三大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監處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五條 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對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在安監處主任工程師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對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十八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情況,向安監處長提出具體意見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未建立煤礦安全檢查技術檔案或管理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監處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安監處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按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安監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9.4安全專工
第一條 積極配合安監處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保證各分口範圍內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二條 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安全質量檢查考核工作。
第三條 深入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安全問題。
第四條 負責現場安全施工措施的監督檢查,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第五條 督促各生產區隊及時整改事故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負責檢查在崗操作人員是否持有上崗證,對無證操作人員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將情況通知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 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八條 安全專工值班期間負責處理好安監處全天的各項工作,接班後要對井下各個工作地點進行安全情況調度,特別對重點監控地點要進行重點調度。
第九條 安全專工值班期間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和隱患,堅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過天,小問題分析不過班,凡分析都要有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並下發處理通報。
第十條 安全專工值班期間對每日檢查出的問題進行一次總結分析,對嚴重問題要建立台帳,落實整改單位、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時間,督促抓好整改落實,並及時進行複查備案。
第十一條 必須盡職盡責,製止“三違”現象。
§2.9.5安監員
第一條 積極配合安監處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保證各分口及分片範圍內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二條 負責分管範圍內及分片範圍內的安全質量檢查考核工作。
第三條 深入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安全問題。
第四條 督促各生產區隊及時整改事故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負責檢查在崗操作人員是否持有上崗證,對無證操作人員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將情況通知單位負責人。
第六條 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七條 要仔細認真的填寫好當班安全問題整改通知單,做到現場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現場監控重點、重大隱患等填寫真實、準確。
第八條 安監員跟班期間對發生的各類事故和隱患,要掌握現場第一手資料,及時如實地彙報事故情況,並都要有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
第九條 安監員跟班期間對當班檢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彙總,對嚴重問題要建立台帳,落實整改單位、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時間,督促抓好整改落實,並及時進行複查備案。
第十條 要按規定完成每月各項考核指標及罰款指標。
第十一條 必須盡職盡責,製止“三違”現象。
§2.9.6安全信息員
第一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條 負責各級檢查人員的上下井簽到。
第三條 負責崗位控製牌板的使用監督和管理考核。
第四條 負責所有安全信息的收集歸納整理,並錄入微機。
第五條 負責安全管理信息中心的衛生及各類日報表的整理歸檔。
第六條 負責每天安全檢查情況的彙總形成報表,並在電子顯示屏上滾動。
第七條 負責安全管理中心所有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第八條 對下井不夠規定時間的,不予簽到,並按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崗位控製牌板的,進行監督、處罰。
第十條 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了解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對當班礦領導、各級管理人員等下井人數進行分類統計儲存,並通過電子顯示屏進行發布。
第十二條 上級領導及外來人員下井時,安全信息中心及井下安全信息站要負責簽好到,並每月彙總報安監處和調度室。
第十三條 安全信息中心每班一次將收集的安全信息彙總報安監處,以便安監處有重點抓好複查落實。
第十四條 必須盡職盡責,製止“三違”現象。
§2.10後勤保障科(物業管理中心,下同)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2.10.1後勤保障科職責
第一條 負責對當地公安、消防、交警、工商、衛生防疫等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二條 負責辦理進礦職工、家屬的常住戶口或臨時戶口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全礦的治安保衛工作,(門衛管理、治安巡邏、不文明行為及案件的查處 )
第四條 負責火工品的購買手續辦理,負責井下火藥庫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對全礦建築物的消防審核及消防器材的檢驗與維修
第六條 負責礦區的綠化、工程的改、擴建施工及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 負責全礦生活區的用水、電、暖維修,及生活區的機械設備維修和房屋設施修繕。
第八條 負責領導和職工的被褥發放及住宿安排。以及宿舍的衛生秩序管理.
第九條 負責登記和發放領導和職工的洗澡更衣箱和洗衣牌.
第十條 對食堂的監督管理和培訓中心客房部的管理 。
第十一條 負責來賓、領導、職工的洗浴及澡堂的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 負責全礦的洗衣工作及女浴室管理
第十三條 負責工廣綠化、辦公樓、1#、2#、3#樓、生產樓等環境衛生打掃、垃圾清理。
§2.10.2後勤保障科負責人
第一條 負責維護礦治安秩序,做好生產保衛和“四防”工作,保護集體、員工生命財產和安全。
第二條 負責礦區的綠化管理、地麵土建工作。
第三條 負責與當地公安、消防、交警、工商、衛生防疫等部門相關事宜的協調、處理。
第四條 負責管理後勤保障科日常工作。
§2.10.3後勤保障科內外勤管理
第一條 協助完成後勤保障科分管範圍內的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部門工作總結、計劃、報告等各種文書的起草,以及各種材料信息的收集工作。
第三條 負責本部門的檔案管理、文件收發、會議記錄,以及工作日誌、簡報信息等的填報工作。
第四條 收集科內的工作進展情況,配合開展好工作,及時提出合理意見,隨時向科長和上級領導提供準確的情況和信息。
第五條 及時了解本部門人員的個人情況,協助科長抓好隊伍穩定。
第六條 負責火工品購買、運輸手續的辦理及對火工品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負責地麵消防器材的維修、維護,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
第八條 負責經警隊的管理,及時做好隊員思想工作,確保礦區治安穩定。
第九條 負責辦理進礦員工、家屬的常住戶口或臨時戶口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 負責員工宿舍的管理及每周進行對所轄區內衛生情況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負責辦公用品及被褥的管理,物品要建立台帳,賬目要清晰。
第十二條 負責科內各類材料計劃的申報、領用、發放、保管、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 負責按時領發勞動保護用品,並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 負責科內的考勤上報,對考勤、工資、考核的製表要真實,合理分配工資。
第十五條 負責辦公樓及各保衛值班崗位的衛生監督檢查及各種公物的保管、各種物品的發放,以及來客來訪的接待工作。
§2.10.4後勤保障科衛生管理員
第一條 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的衛生,給廣大員工提供一個環境優雅,清潔衛生的生活、住宿環境,做到整潔幹淨、窗明地淨、無垃圾、無紙屑、五痰漬等,廁所每周除垢一次,確保無異味。
第二條 負責監督每天及時運送垃圾,日產日清,防止腐爛,汙染環境。經常性檢查水龍頭、水管等設施,做到完好無損,發現損壞及時通知維修班,杜絕長流水。
第三條 負責後勤保潔人員的簽到工作。
§2.10.5後勤保障科食堂管理員
第一條 負責對食堂的監督管理,保證提供早、午、晚、夜四餐,保證24小時有熱菜、熱飯、熱湯。
第二條 負責監督食堂所使用的設備,設施,廚房所用工具及餐具要精心使用,要嚴格按照規程操作;維護好,維修好,管理好,不要丟失。
第三條 負責監督食堂環境衛生要隨時保持清潔衛生,桌椅無油漬,地麵光亮無雜物,玻璃明亮,窗框、窗台無浮灰,牆角無蛛網,廚房設施幹淨、光亮、無油膩。貨架清潔無塵,地麵幹淨無積水,時時檢查,時時合格。衛生間要保持幹淨,地麵無積水無異味。
第四條 負責檢查食堂餐具要按照01manbetx 消毒,一絲一毫也不能馬虎,消完毒後要專人管理。
第五條 嚴把進貨關,不定期進行市場調研,及時掌握市場行情,不定期抽查所進貨物,發現劣質食品或不新鮮的蔬菜一律退貨,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第六條 監督食堂對水、電、煤氣要節約使用,杜絕浪費現象。
第七條 負責班中餐的質量,要根據井下工人的特點,從實際出發,合理搭配好。
第八條 負責招待中心客房及會議室的管理。
第三章 井下生產單位崗位責任製
§3.1掘進工區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3.1.1掘進工區區長
掘進工區區長是本工區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工區在巷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掘進工區區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工區區長必須合理的組織施工,保證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保證在巷道掘進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協調好各掘進隊(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施工。
第三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掘進工作麵的施工。
第四條 組織好班前會,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五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施工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施工。
第七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條 安排掘進班組施工以前,必須為其備齊支護材料、臨時支護材料等。
第九條 負責組織製定掘進工作麵各操作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十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
第十一條 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掘進施工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十二條 負責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第十三條 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十四條 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 負責本工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十七條 要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組織落實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十九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本工區隱患排查,及時排查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二十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二十一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工區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十三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工區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在本工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掘進工區區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工區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掘進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 掘進工區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掘進工區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本工區掘進工作麵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組織製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掘進過程中,沒有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掘進工區區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三十條 不能夠保證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工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及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掘進工區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二條 掘進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巷道成形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三十三條 沒有組織好掘進工區的班前會,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掘進工作麵的安全隱患,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六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八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工區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三十九條 掘進工區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條 掘進工區未有效落實探放水製度的,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一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工區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三條 分管的掘進隊(班、組)不能夠協調工作,掘進工區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1.2掘進工區技術主管
掘進工區技術主管是掘進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掘進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工區區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工區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三條 編製的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四條 定期複查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五條 負責掘進工區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六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從業人員規範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七條 加強對掘進工作麵探放水的技術指導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遇斷層、陷落柱、破碎帶、老巷等)時,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應及時編製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後進行傳達、貫徹。
第九條 定期對掘進工區生產係統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十一條 組織好本工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十二條 分析研究掘進工作麵施工條件變化的規律性,認真抓好工作麵的正規循環作業,作好工作麵搬家和接續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麵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十四條 負責搜集本工區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十五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 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七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八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掘進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九條 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對掘進工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在掘進工區組織施工的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編製的掘進工區有關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從業人員正規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掘進工作麵探放水技術指導不力、現場檢查不及時,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3.1.3掘進工區副區長
掘進工區副區長應積極協助區隊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副區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及掘進專業相關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嚴格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組織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區隊長在分工範圍內保證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積極配合區隊長開展安全質量管理工作,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分管工作。
第三條 在區隊長未在崗位時,副職應承擔區隊長職責。
第四條 按時參加礦上或本工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並積極提出具體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和施工人員培訓情況,隨時掌握掘進工作麵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
第六條 及時向區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七條 認真檢查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落實情況,規範現場操作人員的行為。
第八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區隊副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區隊副區(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一條 發現本單位製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不符,沒有及時提醒領導,副區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到傷害或造成損失的,掘進區隊副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發現作業地點存在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或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而影響工程進度的,掘進區隊副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在日常安全檢查中,發現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掘進區隊副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3.1.4掘進班組長
第一條 保證掘進班組在掘進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每班開始工作以前,必須與安全員(驗收員)一起對掘進工作麵進行全麵的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確保安全。
第三條 必須準備充足的永久支護、臨時支護等材料。
第四條 協調好掘進隊各工種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規定的掘進方式、循環進度等參數進行生產。保證掘進工作麵的工程質量.
第五條 積極組織帶領全班人員參加班前會。
第六條 根據“三大規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時解決在生產中的問題。
第七條 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製度,及時進行安全檢查。
第八條 組織勞動安全競賽、安全質量標準化等有關活動的具體落實。
第九條 發現掘進工作麵的安全監控係統、儀器不能正常工作,掘進班組長應及時彙報。
第十條 監督本班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嚴格監督放炮製度。監督放炮前的檢查和警戒等操作,監督“一炮三檢”等安全放炮製度的落實。
第十二條 掘進工作麵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操作時,掘進班組長要及時命令工人撤離,保證安全。
第十三條 及時組織班組安全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十四條 必須盡職盡責,製止“三違”現象。
§3.1.5錨杆、錨索支護工
第一條 在班組長的領導下,負責指定地點的錨杆、錨索支護的施工作業。
第二條 認真執行“三大規程”,掌握《作業規程》主要內容,熟知錨杆眼的布置參數,及有關技術質量要求,並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條 熟練掌握錨杆(錨索)機的操作要領,了解錨杆(錨索)機的工作原理。
第四條 工作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做好臨時支護。
第五條 做好防塵工作,嚴禁幹打眼。
第六條 根據現場煤岩層變化情況,改變支護間距,改進支護工藝,提高工效,降低消耗,保證循環,加快進度,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 搞好區域文明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第八條 認真學習規程,鑽研技術業務,不斷提高施工質量,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決杜絕“三違”現象。服從帶班區長、班長的分配,搞好工種協調,共同完成當班任務
§3.1.6錨噴支護工
第一條 在班組長的領導下,負責指定地點的錨噴支護的施工作業。
第二條 認真執行“三大規程”,掌握《作業規程》主要內容,熟知巷道斷麵、支護形式和支護技術參數,及有關技術質量要求,並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條 熟練掌握混凝土噴射機的操作要領,了解混凝土噴射機的工作原理,熟練掌握噴漿技術。。
第四條 熟知《作業規程》主要內容,嚴格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斷麵規格質量,做到巷道規格、噴射混凝土質量、中腰線均符合設計要求。
第五條 嚴格掌握混凝土配合比,保證噴射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
第六條 嚴格執行好降塵除塵措施,正常使用好個體防護用品。
第七條 根據現場煤岩層變化情況,改變支護間距,改進支護工藝,提高工效,降低消耗,保證循環,加快進度,確保安全生產。
第八條 搞好區域文明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第九條 認真學習規程,鑽研技術業務,不斷提高施工質量,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決杜絕“三違”現象。
第十條 服從帶班區長、班長的分配,搞好工種協調,共同完成當班任務。
§3.1.7耙裝機司機
第一條 耙裝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並持證上崗
第二條 耙裝機司機必須熟悉所用設備的性能、構造、原理,掌握一般性的維修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
第三條 必須堅持使用耙裝機上所有的安全保護裝置和設施,不得擅自改動或不用。
第四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做好交接班記錄和設備運行記錄。
第五條 搞好區域文明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第六條 認真學習規程,鑽研技術業務,不斷提高操作技能,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決杜絕“三違”現象。
第七條 服從帶班區長、班長的分配,搞好工種協調,共同完成當班任務。
§3.1.8掘進機司機
第一條 掘進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上崗。
第二條 必須堅守崗位,不準擅離職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和工種操作規程。
第三條 熟悉掘進機結構原理和工作性能,掌握掘進機完好標準,時刻注意觀察周圍情況,熟練正確地操作各種動作。
第四條 做好開機前的安全檢查和各項準備工作,檢查頂板和支護的完好情況。檢查巷道內是否通風正常,檢查防塵和供水以及供電係統是否正常,檢查調試掘進機轉載機是否處於完好狀態等。 注意開機前,必須將掘進機周圍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並發出開機信號。
第五條 檢查巷道幾何尺寸,依照作業規程的安全技術要求,遵照掘進機操作規範和程序完成切割任務。
第六條 設備啟動後應隨時注意監聽各部運轉聲響觀察設備溫升各儀表指示是否充足,並注意觀察迎頭通風是否良好,水源是否充足,當班出現的問題當班處理解決,當班處理不了的應報工區值班人員,以便組織搶修。
第七條 精心操作設備,嚴禁隨意拆卸和敲砸設備和零件。停機時及時補充或更換截齒。檢查個零部件是否齊全和完整,確保設備始終處於完好狀態下運行。
第八條 認真詳實的填寫設備運轉日誌。
第九條 刻苦鑽研業務技術,不斷的總結經驗,努力提高操作水平,真正的做到“三懂”,“四會”。
§3.1.9架棚支護工
第一條 架棚支護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嚴禁無證上崗。
第二條 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掌握規定的支護形式、支護技術參數、質量標準要求等情況。
第三條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支護材料,正常使用好前探梁臨時支護,嚴禁將棚腿架設在浮矸上。
第四條 施工前,要備齊支護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於臨時支護的前探梁和處理冒頂的應急材料。
第五條 支護前,應按中腰線檢查巷道的毛斷麵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六條 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經常敲幫問頂,用長柄工具處理掉危岩活石。
第七條 架棚要嚴格按照中、腰線施工,要做到高矮一致、兩幫整齊。
第八條 架棚後要認真檢查梁、腿結合是否嚴密;檢查梁、腿接口處及梁腿兩端至中線的距離是否符合要求;支架幫、頂是否背緊、背牢。
§3.1.10掘進鑽眼工
第一條 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條 認真學習作業規程,熟悉工作麵炮眼布置、爆破說明書、支護方式等有關的技術規定。能夠處理工作中出現的一般性故障。
第三條 檢查鑽眼地點的安全情況,敲幫問頂、加固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第四條 鑽眼工必須明確鑽眼和裝藥不能平行作業,不可在殘眼內裝藥。
第五條 鑽眼時要隨時注意煤岩幫、頂板,發現有片幫、冒頂危險時,必須立即停鑽處理。
第六條 使用電鑽打眼,必須明確電鑽應具備檢漏、短路、過負荷、遠距離啟動和停機、自動停電等綜合保護裝置。打眼時要做到“三緊”、“兩不要”:即袖口、領口、衣角緊;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手巾露在衣領外。
第七條 使用的風鑽要全麵細致的檢查。風鑽使用前必須檢查風、水管路是否完好暢通,接頭是否連接牢固;檢查風鑽零部件是否齊全緊固;檢查注油器是否裝滿油脂;檢查釺子是否平直,釺子口是否暢通。
§3.1.11井下爆破工
第一條 爆破工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二條 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第三條 必須穿棉布或其他抗淨電的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四條 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爆器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製度。
第五條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和“三保險”製度。
第六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並應采用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條 嚴禁放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第八條 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後,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第九條 爆破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第十條 爆破工在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十一條 裝配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
第十二條 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第十三條 爆破前後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20範圍內灑水降塵。
第十四條 嚴格按照作業規程中規定的處理拒爆的方式處理拒爆。
§3.1.12小絞車司機
第一條 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班前、班中喝酒。班前要休息好,精力集中。
第二條 能熟悉《規程》的各種規定,能熟練地掌握小絞車的性能及操作方法。積極參加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三條 熟知運行路線的 基本情況、信號聯係方式、牽引重量及長度、規定車數等,嚴禁超載、超掛、蹬鉤、扒車、用小絞車硬拉複位。
第四條 認真檢查小絞車安裝地點(山下峒室),頂幫支護應安全可靠,無雜亂異物,以便於操作和了望。
第五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將設備運行情況、工具等交接好;認真檢查小絞車是否固定牢固、操作機構是否正常、聲光信號是否可靠、鋼絲繩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有異常嚴禁開車。
第六條 嚴格按《規程》進行操作,信號不清不準開車,掌握設備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立即停車,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彙報。
第七條 拒絕違章指揮,做到不安全不開車,確保運輸安全。
第八條 設備運行中或中途停車,司機手不離閘把;正常停車後應閘死滾筒;需離開崗位時,必須閘死滾筒、切斷電源。嚴禁帶電檢修設備。
第九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檢修,做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十條 班中要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字跡要工整。
第十一條 負責小絞車及有關設備的維護和保養,搞好設備衛生和環境衛生。
§3.1.13刮板輸送機司機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 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堅守工作崗位,嚴禁脫崗、串崗、空崗、玩崗現象發生,遵守勞動紀律,做好崗位記錄。
第三條 負責刮板機的看管使用,能處理一般事故,並及時調整鏈子的鬆緊度。
第四條 注意觀察刮板機的運轉情況,認真檢查刮板和連接環是否損壞,螺絲是否脫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第五條 因掉鏈子停車損壞溜槽者或缺少螺絲刮板脫落造成刮板機損壞者,按責任事故處理。
第六條 刮板運輸機應根據工作需要設人行過橋, 機頭機尾應設防護罩或欄杆。
第七條 運行中發現鏈條跑偏、跳鏈或槽箱內有需取出的雜物時,在得到集控室允許停車後,由司機將起動按鈕按下,並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清理。嚴禁在運行中清掃刮板運輸機。
第八條 刮板運輸機必須配有過載保護裝置。
第九條 保持設備和環境的清潔衛生。
§3.1.14膠帶輸送機司機
第一條 保證在生產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嚴格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拒絕違章指揮。
第三條 膠帶輸送機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會使用自救器,熟知避災路線。
第四條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
第五條 能夠熟練地進行皮帶機及相關設備的運行操作,會試驗皮帶機的各種保護,持證上崗。
第六條 認真檢查,掌握皮帶機的運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彙報處理。
第七條 當出現安全事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彙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服從生產調度,拒絕違章指揮,遵守勞動紀律,嚴格現場交接班。
第九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做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十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嚴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十一條 負責崗位衛生,及時清理浮煤及雜物,雜物不得混入煤中。
第十二條 愛護消防設施,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材。
第十三條 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及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四條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3.1.15材料員
第一條 嚴格執行礦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上級有關安全指示、指令及區隊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
第二條 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確保設備及備品、備件的及時供應;嚴禁閑雜人員出入,並保持庫房內清潔衛生。
第三條 物品領用要有計劃,禁止在庫房內積壓物資;庫房內的備品、備件及材料,必須分類掛牌存放。
第四條 庫房內的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及化學物品要嚴格按規定要求存放管理。
第五條 材料庫房內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用電規定要求”,嚴禁亂拉亂扯電線電纜。
第六條 庫房內必須嚴格按照“消防要求”建立防火製度,按規定配齊防滅火工具、設備、設施。
第七條 砂輪機、電焊機、鑽床等設備,必須配齊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使用人員必須佩帶防護眼鏡(麵罩)和防護手套,並嚴格執行相應的“管理製度”。
第八條 及時編製材料領用計劃,按時完成其它各項工作,經常向工區領導彙報庫存情況。
第九條 做好材料的領用、發放記錄,協助區長搞好工區經營分析。
第十條 按時參加工區組織的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
第十一條 及時向區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十二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3.2采煤工區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3.2.1采煤工區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煤炭行業安全規章、規程和企業的規章製度,按要求對職工進行三大規程的學習、考核,並落實到現場。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第三條 堅持正常的政治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職工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嚴格執行礦規、礦法,建設“四有”職工隊伍。
第四條 堅持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加強對分工範圍內安全設施和通防設施的管理,處理危及安全的隱患,杜絕“三違”,實現安全生產。
第五條 按照原部頒質量標準要求,加強工作麵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實現優良品。
第六條 合理組織生產,全麵完成安全、產量、成本等各項任務指標。
第七條 強化對綜采設備的管理,嚴格執行“四檢”製度,確保設備完好並正常運行。
第八條 優化勞動組合,強化現場管理,提高工時利用率和勞動效率,積極完成上級安排的階段性和臨時性的任務。
第九條 加強班組建設,搞好班組核算,努力作到增收節支。
第十條 加強對支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其數量(在用、備用)、質量、使用及存放必須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 指定並執行切實可行的工資、獎金分配方案,真正體現按勞分配、公平合理,充分調動起廣大職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3.2.2采煤工區區長
采煤工區區長是本工區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工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采煤工區區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采煤工區區長必須合理組織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協調好各采煤隊(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生產。
第三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采煤工作麵的生產。
第四條 組織好班前會,合理、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五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生產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生產。
第七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工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九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十條 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生產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十一條 負責區隊(班、組)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十二條 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十四條 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 負責本工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十七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組織落實采煤區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十九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二十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工區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十二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工區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三條 在本工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采煤工區區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工區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采煤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采煤工區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采煤工區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本工區采煤工作麵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組織製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采煤過程中,沒有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采煤工區區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不能保證工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工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未及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采煤工區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煤工作麵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三十二條 采煤工區區長沒有組織好采煤工區的班前會,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采煤工作麵的安全隱患,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七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工區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采煤工區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九條 采煤工區區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工區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一條 分管的采煤隊(班)不能夠協調工作,采煤工區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3.2.3采煤工區技術主管
采煤工區技術主管是采煤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采煤工區的技術管理工作。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采煤工區區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采煤工區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 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三條 編製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四條 定期複查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五條 負責采煤工區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六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從業人員規範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七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斷層、陷落柱、破碎帶、煤層變薄、老巷、托偽頂、夾殲、留底煤、軟底等)時,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應及時編製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後進行傳達、貫徹。
第八條 對采煤工區生產係統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九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十條 協助區長組織好本工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十一條 要掌握工作麵頂板來壓的規律性,分析研究工區安全生產的動態,認真抓好工作麵的正規循環作業,搞好工作麵的搬家和接續的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方麵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十三條 負責搜集本工區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十四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六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七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采煤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八條 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對采煤工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采煤工區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因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在編製的采煤工區有關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從業人員規範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3.2.4采煤工區副區長
采煤工區副區長應積極協助區隊長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對分工範圍內的工作負責。副區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及采煤專業相關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嚴格按照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組織生產,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十六條 積極配合區隊長在分工範圍內保證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七條 積極配合區隊長開展安全質量管理工作,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分管工作。
第十八條 在區隊長未在崗位時,副職應承擔區隊長職責。
第十九條 按時參加礦上或本工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並積極提出具體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和施工人員培訓情況,隨時掌握采煤工作麵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
第二十一條 及時向區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二十二條 認真檢查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落實情況,規範現場操作人員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區隊副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十五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區隊副區(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發現本單位製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與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不符,沒有及時提醒領導,副區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七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到傷害或造成損失的,采煤區隊副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發現作業地點存在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或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而影響工程進度的,采煤區隊副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日常安全檢查中,發現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采煤區隊副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3.2.5采煤工區技術主管
在區長的領導下:
第一條 積極配合區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三條 編製的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四條 定期複查工作麵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五條 負責采煤工區的安全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六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七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遇斷層、破碎帶、老巷等)時,應及時編製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後進行傳達、貫徹。
第八條 定期對采煤工區生產係統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九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十條 組織好本工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十一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麵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十二條 負責搜集本工區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3.2.6 采煤工區班長
第一條 嚴格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煤炭行業安全規章規程和企業的規章製度,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本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
第二條 負責檢查現場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達允許開工指令,對本班生產中出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條 根據區隊安排,精心組織好當班生產,對於現場存在隱患的地點,易出現問題環節和工作中的難點要明確安排,並有針對性地分工,落實好安全責任人,調動全班工人的積極性,完成區隊交給的生產任務,並達到安全無事故。
第四條 掌握機械化采煤的基礎理論知識,具備一定的安全專業知識,具有指揮安全生產和處理現場事故的能力,熟悉所用機電設備的性能、使用及維修保養知識,具有一定的操作技術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嚴把工作麵施工質量關,當班問題當班處理,一般不得向下一班遺留問題和隱患,特殊情況本班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第六條 班長是當班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者,每班施工前必須對施工地點的安全設施、支護頂板狀況等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以核實和確定本班安全工作重點,按“作業規程措施”組織生產,堅持班中至少巡檢2次和班後工作質量驗收製度,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和處理,對於重點隱患地點、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工程中的難點要盯住不放。
第七條 切實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出現重大險情應及時組織人員撤離現場,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特別要把住收工前的安全關。
第八條 積極組織全班參加班前班後的安全學習,技術培訓及其它活動。
§3.2.7采煤機司機
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必須及時彙報、處理設備存在的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依法實行職工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熟悉采煤機設備工作原理及使用保養,嚴格安操作規程操作。
第五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六條 開機時要發出開機信號,開機前要檢查各部螺栓是否齊全緊固,內外噴霧是否良好,截齒是否齊全,滾筒部位有無人員作業,確認無誤後方可開機,嚴禁無水割煤。
第七條 采煤機運轉時,司機不得離崗處理其它事情,有故障必須停機處理,非采煤司機不得擅自開機。
第八條 采煤機與麵溜必須有良好閉鎖,煤機停止運轉時,麵溜必須同時連鎖停機,否則不得作業。
第九條 割煤時控製好煤機牽引速度,采高符合規程要求,不留頂炭、傘簷,工作麵做到“三直兩平”。
第十條 停機後將開關打到零位,拉下離合手把,關閉內外噴霧,將煤機窩處的機道頂板及時維護好。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製度,上井後如實、認真填寫運轉日誌。
§3.2.8支架工
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嚴格執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
第三條 非支架工不得擅自操作支架,未獲得操作證的支架工不準獨立操作支架。
第四條 支架工要熟悉掌握支架的全部液壓係統及工作原理,準確、迅速、無誤地操作。
第五條 支架工上崗後,必須集中精力,對支架的各個部位每班都要認真檢查,當班出現的問題當班處理,處理不了及時回報。
第六條 要及時清理支架內和麵溜電纜槽內的浮煤、矸石、雜物,保持清潔。
第七條 精心維護保養支架液壓係統,做到管路係統及閥組無漏、串液現象。
第八條 經常檢查支架的支護狀態,對咬架、倒架、前後錯落、蹬空或壓死等應及時處理,保證支架有效支護頂板。
第九條 降移架時應發出警告再操作,按規定距離隨采煤機作業及時移架,發現支架有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認真填寫設備運轉記錄。
§3.2.9運輸機司機
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地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熟悉機械設備工作原理及使用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五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相互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六條 開機前檢查機頭、機尾各部螺絲是否緊固和齊全,信號及操作按鈕是否靈敏可靠,噴霧灑水裝置是否正常,如有問題存在,應先處理好再開機。
第七條 試運轉一周,檢查刮板運輸機及螺絲有無缺少、鬆動及嚴重變形,刮板鏈張緊是否合適,發現斷鏈、搭鏈、打鏈輪牙時,應及時處理,找清原因。
第八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聽清信號,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停機。
第九條 不得用運輸機運送物料,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發現雜物及大塊矸石要及時停機揀出。
第十條 停機時關閉各轉載點噴霧,並切斷電源,開關閉鎖,清理好各轉載點衛生。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上井後,要認真、如實填寫設備運轉記錄。
§3.2.10泵站司機
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熟悉機械設備工作原理及使用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第五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危險冒險作業。
第六條 開泵前,檢查各部件是否完好,乳化液配比是否符合要求,工作麵管路和注液槍是否損壞和缺少,泵頭是否有充足的潤滑油,管路有無漏液現象。
第七條 正常啟動後,泵站壓力要符合要求,嚴禁帶負荷啟動,經常貫徹泵站運轉情況和溫度,主副油箱的油位及壓力表讀數。
第八條 管路吊掛好,做到不壓不埋,將損壞的高壓膠管及注液槍及時回撤上井。
第九條 保持衛生清潔,離崗時,將卸載把手打到卸載位置,切斷電源,開關閉鎖。
第十條 經常清洗乳化液箱,及時更換各過濾器,打掃泵站上的積垢和贓物。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製度;上井後,認真填寫泵站的運轉日誌。
§3.2.11電工
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彙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五條 必須嚴格執行電器操作規程和設備維修製度,使各種電器設備始終保持完好狀態,保證做到安全供電,機械設備達到“90.5.1”標準。
第六條 對所有的電器設備和線路進行巡回檢查,特別是對移動變電站和線路加強維護,防止在運動過程中砸、碰、擠傷電纜和電器設備。做好預防性檢查工作,防患於未然。
第七條 每月檢查一次各種電器設備的防爆性能,經常注意檢查電器設備的絕緣性及各種電器儀表、各種電器保護裝置的動作是否靈敏可靠,杜絕失爆。
第八條 隨時吊掛和整理線路、電纜,不準墜地運行,電纜的懸掛要符合規程規定。
第九條 判斷時應準確無誤,處理事故安全迅速。
第十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製度,認真填寫電器設備運行日誌。
§3.2.12爆破工
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回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五條 工作前先檢查發爆器是否完好、靈敏可靠,放炮線有無破損、斷裂,長度是否夠長,如存在問題,嚴禁爆破。
第六條 裝藥前必須防止雷管發生震動衝擊以及折斷雷管腳線,裝藥前,應檢查炮眼的方向、深度、距離是否按規程要求,如有問題嚴禁爆破。
第七條 爆破時必須使用水炮泥,藥注意保護爆破地點附近的支架、電器設備。
第八條 爆破材料箱要隨時加鎖,並按規程要求放置,嚴禁亂仍亂放,發爆器鑰匙要隨身攜帶,堅持誰連炮誰爆破製度。
第九條 爆破站崗位置、爆破母線長度、爆破人員距爆破地點安全距離,嚴格按規程及措施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嚴格執行爆破“三保險”、“三人連鎖放炮”和“一炮三檢”製度,嚴禁放糊炮。
第十一條 處理瞎炮要按規程進行,本班沒有處理完的,要詳細向下班交清,嚴禁給下班留下隱患,剩餘炸藥、雷管必須如數上繳藥庫。
§3.2.13采煤機維修工
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回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五條 檢查各部螺絲是否緊固,是否有漏油現象。
第六條 各部油池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定期加油或更換牽引部、截割部油脂。
第七條 嚴格執行“四檢”內容,上井後,及時填寫檢修和加油記錄。
§3.2.14泵站維修工
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回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五條 檢查各部螺絲是否緊固齊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油位是否在規定範圍之內。
第六條 檢查液壓係統有無漏液、竄液現象。
第七條 定期加油或更換泵箱內的潤滑油,清洗乳化液箱過濾器和回液過濾器。
第八條 定期進行蓄能器充氮壓力測試,檢查氮氣壓力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
第九條 及時調整卸載閥的壓力在規定的範圍內。
第十條 檢查泵站事故,先做卸載處理,再進行拆卸和處理。
第十一條 備品、配件充足,更換及時。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四檢”內容及現場交接製度;上井後,及時填寫檢修記錄和加油記錄。
§3.2.15運輸機維修工
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回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五條 檢查各部螺絲是否緊固齊全,刮板、分鏈器、銷子有無變形和損壞,鏈輪托輥磨損是否嚴重,皮帶頭是否完好。
第六條 定期進行加油或更換變速箱、液壓聯軸器及盲軸油脂,定期更換刮煤器、分煤器,並檢查易熔塞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條 運輸機嚴格按照設備注油潤滑,按規定定期對運轉部位進行加油。
第八條 檢查鏈條的鬆緊情況,及時更換變形及損壞的刮板並及時緊固刮板螺絲,及時處理皮帶壞接頭。
第九條 機頭及變速箱保持衛生清潔,上井後及時填寫檢查記錄和加油記錄。
第十條 嚴格執行“四檢”內容及現場交接製度;上井後,及時填寫檢修記錄。
§3.2.16小絞車司機
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回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五條 開車前首先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靈敏、可靠,絞車各部位部件是否齊全、完好,信號是否暢通,鋼絲繩是否打結、斷絲超限,是否排列整齊,是否有使用許可證。
第六條 扒鉤工多掛車時,嚴禁開車;嚴禁不帶電鬆車。
第七條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聽準開、停車信號,做到操作及時無誤,絞車在運行中,不得撤離工作崗位。
第八條 礦車在坡道上運行時,掌握好行車速度,防止咬繩、抖繩,嚴禁閘皮內放其它物品。不準拉掉道車。
第九條 必須與扒鉤工、信號工配合好,使用好“一坡三擋”確保運輸安全。
第十條 處理事故時,絞車必須停電閉鎖。
§3.2.17把鉤信號工
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回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五條 提升物料的軌道上下山,必須有醒目的標誌牌和聲光報警裝置,否則嚴禁作業。
第六條 逐項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且靈敏可靠,如有問題嚴禁作業。
第七條 信號要靈敏暢通,發送信號要清晰,外人不準發信號,信號有故障不準行車。
第八條 嚴格按規程操作,必須做到“五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不掛;信號聯係不通不掛;裝車裝的不標準不掛,超車數不掛;絞車道有行人不掛。
第九條 絞車運行中,扒勾工不能擅自離崗,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製度,嚴禁人員隨意上下。
第十條 對上、下扒勾的衛生區域要清理幹淨,提升運輸結束後,勾頭要掛在巷幫上,防止落地.
第四章 井下輔助單位崗位責任製
§4.1機電工區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4.1.1機電工區區長
第一條 在主管礦長、機電礦長領導下,全麵主持機電工區工作,是全工區安全與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第二條 帶頭認真學習貫徹《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上級有關機電管理的規定,實現安全生產。
第三條 負責本工區機電設備的配置、使用、維修等工作,負責製定設備管理製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第四條 負責本工區機電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運行,滿足生產過程工序能力的要求。
第五條 在礦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工區各類機電設備配件的驗收及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責對機電工區日常工作的安排。
第七條 深入現場,隨時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及時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八條 按時參加礦組織的生產調度會議,領導全工區職工完成礦及上級有關部門對機電工區提出的各項任務。
第九條 按時組織召開設備檢修會議平衡檢修項目、落實檢修人員、材料、配件等。
第十條 負責製定機電工區月度、年度工作計劃,並認真抓好落實,按時對本工區的工作進行總結。
第十一條 負責主持機電工區各分管工作負責人會議,協調副職之間的工作關係,統一思想,搞好團結。
第十二條 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4.1.2機電工區副區長
第一條 認真學習並貫徹《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機電管理的指示、指令、文件、方針和政策。
第二條 對機電工區長負責,協助區長搞好全工區的安全工作,完成生產檢修任務及其它各項任務。
第三條 負責分工範圍內規章製度的組織落實,抓好分管工作的安全、質量,經常向區長彙報工作進展情況,搞好分管班組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按時參加設備檢修會議,平衡檢修項目,落實分管範圍內的人員、材料、配件等。
第五條 組織有關人員對全工區重大機電事故和一般機電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預防措施,及時進行恢複生產的檢修,以滿足生產的需要,使事故責任者得到應有的處理。
第六條 深入現場,隨時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及時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參加有關會議,做到政令暢通,抓好分管範圍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條 認真抓好分工範圍內的機電質量達標工作,鞏固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
§4.1.3機電技術員
第一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工作能力。
第二條 全麵掌握設備的運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及時製定措施,指導全工區的工作,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條 負責設備的更新和技術改造,製定本工區長遠技術規劃和年度技術規劃。
第四條 積極收集有關科技情報、資料、不斷提高個人的技術水平,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
第五條 根據設備存在的問題和技術要求,按規定及時提出月度停產檢修項目,上報檢修計劃,編寫施工措施。
第六條 負責上報備品、備件、備用設備的購置及加工計劃,對本工區倉庫的庫存及時清點、登記注冊。
第七條 按規定製定職工培訓計劃,根據實際,編製講議,豐富職工的理論知識,提高職工的業務技術水平。
§4.1.4機電核算員
第一條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參加政治學習,按照自己分工範圍和區長的安排,認真履行本職工作。
第二條 建立建全並履行材料領、發、結存明細賬和實物的發放、登記等手續。
第三條 嚴格按礦規定及時填報工資、獎金明細表,要堅持原則,不得隨意擴大和縮小範圍或提高、降低標準。
第四條 要堅持政務公開,工資、獎金發放明細表要及時張貼公布, 嚴肅分配製度, 杜絕領取發放“兩筆帳”,不私設“小金庫”。
第五條 負責本工區的事務工作,按規定領取辦公用品,做到勤儉節約合理使用,對公共財務妥善保管,不得損壞。
第六條 負責文件、內部資料的收集、裝訂、保管工作。
第七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4.1.5機電材料員
第一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參加政治學習,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第二條 建立健全完整的材料領、發、結存明細賬及材料的發放登記等手續。
第三條 及時把本工區所需材料計劃提供給供應科。
第四條 及時把材料到貨情況反映給各維修班組。
第五條 及時與供應科計劃員、管理人員密切配合,反饋供應管理等方麵信息。
第六條 能夠與倉庫保管員密切配合,提供對物資的質量和有關信息。
第七條 保持倉庫內整潔、衛生。
第八條 認真做好每月月度材料領用的結算工作及各班組每月領料統計概況。
第九條 保證區隊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的材料供給。
第十條 負責內部維修費的結、轉。
第十一條 具有嚴謹、細致、認真的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
§4.1.6機電絞車維修工
第一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規定。
第二條 維修工嚴格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自覺遵守各種規章製度,杜絕違章作業。 對本崗位的安全和質量工作負責。
第三條 負責提升機、裝卸載係統、信號係統等設備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並負責定期檢修、更換和技術改造,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第四條 嚴格按質量標準化要求開展工作,保證所管設備台台完好。
第五條 嚴格執行包機製,責任到人,認真做好日常檢查檢修,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保證檢修質量,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第六條 加強責任心,杜絕責任事故、人身事故和重大機電事故。處理事故要果斷及時,積極參加檢修。
第七條 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禁止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做到字跡工整,紙麵清潔及內容真實及時。
第八條 掌握觸電急救方法及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九條 值班時,嚴禁脫崗,如有特殊情況,再向區隊請示,執行好交接班製度。
第十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維修工必須認真執行每天兩小時檢修製度,與有關班組穿插好檢修時間,防止相互怠工現象。
第十二條 做好各種備品備件的準備工作,定期做好計劃,使備件有足夠的數量,以便隨時更換使用,嚴禁配件空缺和不起作用。
第十三條 遵守礦規礦紀,執行好區隊的各項規章製度。
第十四條 做好檢修現場的文明施工和小組工具室的衛生清潔、整齊。
§4.1.7電修工
第一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規定。
第二條 維修工嚴格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自覺遵守各種規章製度,杜絕違章作業。 對本崗位的安全和質量工作負責。
第三條 負責110KV變電站、中央變電所、通風機、壓風機等設備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並負責定期檢修、更換和技術改造,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第四條 嚴格按質量標準化要求開展工作,保證所管設備台台完好。
第五條 嚴格執行包機製,責任到人,認真做好日常檢查檢修,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保證檢修質量,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第六條 加強責任心,杜絕責任事故、人身事故和重大機電事故。處理事故要果斷及時,積極參加檢修。
第七條 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禁止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做到字跡工整,紙麵清潔及內容真實及時。
第八條 掌握觸電急救方法及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九條 值班時,嚴禁脫崗,如有特殊情況,再向區隊請示,執行好交接班製度。
第十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維修工必須認真執行日常巡檢製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彙報區隊。
第十二條 做好各種備品備件的準備工作,定期做好計劃,使備件有足夠的數量,以便隨時更換使用,嚴禁配件空缺和不起作用。
第十三條 遵守礦規礦紀,執行好區隊的各項規章製度。
第十四條 做好檢修現場的文明施工和小組工具室的衛生清潔、整齊。
§4.1.8機修工
第一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規定,做到安全文明生產,對本崗位的安全和質量工作負責。
第二條 負責空壓機、水泵、鍋爐及供水、供風管路的檢查維修維護工作,做到大型設備台台完好,正常運行和風水管路供風供水。
第三條 嚴格執行包機製,責任到人,認真做好日常檢查檢修,保證檢修質量,確保試車正常,嚴禁設備帶病運行。
第四條 按規定認真、及時、詳實地填寫本崗位的各種記錄,禁止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做到字跡工整整潔。
第五條 掌握設備的結構、原理及性能。搞好配件、材料管理,按月上報配件、材料計劃,嚴禁配件空缺和不起作用。
第六條 加強責任心,杜絕責任事故,人身事故和重大機械事故,設備出現事故要及時到現場,積極參加檢修。
第七條 日常巡檢:機修工對地麵泵房、空壓機房、鍋爐房及井下各泵房和供風、供水管路要每天進行認真仔細的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彙報區隊,供水、供風管路杜絕跑、冒、滴、漏。
第八條 值班機修工,嚴格遵守好值班時間,保證做到在15分鍾之內區隊領導隨叫隨到,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如遇特殊情況,服從區隊值班人員調度。
第九條 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和小組工具室的衛生清潔。
第十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4.1.9主井提升機司機
第一條 主井提升機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要害場所管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提升機司機是包括裝載、卸載在內的整個提升係統的組織者。必須按要求完成煤炭提升任務。
第四條 能夠熟練地進行提升各種運行方式的操作及司機應掌握的檢查試驗的操作,做到“三知四會”(知設備的結構、性能、安全設施的原理,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五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杜絕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六條 拒絕違章作業,做到不安全不開機,保證提升安全。
第七條 掌握提升機的運行狀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彙報處理,當出現影響安全的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和擴大,並彙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作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九條 負責機房的各種設施、裝備的管理及機房衛生,機房內嚴禁吸煙。
§4.1.10副井提升機司機
第一條 副井提升機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要害場所管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負責礦井升降人員和物料任務。
第四條 能夠熟練地進行提升各種運行方式的操作及司機應掌握的檢查試驗的操作,做到“三知四會”(知設備的結構、性能、安全設施的原理,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五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杜絕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六條 拒絕違章作業,做到不安全不開機,保證提升安全。
第七條 掌握提升機的運行狀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彙報處理,當出現影響安全的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和擴大,並彙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作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九條 負責機房的各種設施、裝備的管理及機房衛生,機房內嚴禁吸煙。
§4.1.11液壓絞車司機
第一條 液壓絞車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要害場所管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負責東翼軌道下山升降物料任務。
第四條 能夠熟練地進行提升各種運行方式的操作及司機應掌握的檢查試驗的操作,做到“三知四會”(知設備的結構、性能、安全設施的原理,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五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杜絕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六條 拒絕違章作業,做到不安全不開機,保證提升安全。
第七條 掌握提升機的運行狀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彙報處理,當出現影響安全的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和擴大,並彙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作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九條 負責機房的各種設施、裝備的管理及機房衛生。
§4.1.12通風機司機
第一條 通風機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能夠熟練地進行通風機的開停操作,開關櫃的停送電操作,並能熟練地進行反風操作。
第四條 認真巡回檢查及時掌握通風機的運行情況,當一台風機因故障停運,必須在10分鍾之內開起備用通風機,並及時彙報有關部門。
第五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杜絕違章作業。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現場交接班。
第六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車檢修,作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七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杜絕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和漏填。
第八條 負責整個機房的設備及環境衛生,做到窗明機淨,愛護各種消防設施並會使用。機房內嚴禁吸煙。
第九條 做到“三知四會”,積級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4.1.13空氣壓縮機司機
第一條 空氣壓縮機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能熟練地對空壓機進行開停操作,根據負荷情況及時調整開機數,使設備高效運行。
第四條 認真進行巡回檢查,及時對加油部位加油,對各種保護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杜絕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現場交接班。
第六條 配合維護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作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七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杜絕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八條 負責整個機房的設備及環境衛生,做到窗明地淨,愛護各種消防設施、並會使用。機房內嚴禁吸煙。
第九條 做到“三知四會”,積級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4.1.14礦燈發放工
第一條 礦燈發放工對本崗位的安全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及有關文件精神,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熟悉礦燈、充電架結構、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第四條 做好礦燈、充電架的維修工作,使礦燈完好率不低於95%,礦燈紅燈率不高於0.5%。
第五條 對礦燈、充電架實行編號管理,充電架要有完好牌,維修人員牌。
第六條 做好備品備件的儲備工作,嚴禁空缺。
第七條 認真填寫本崗位各種記錄。
第八條 負責整個機房的設備及環境衛生,做到窗明機淨、無雜物、無油垢、無灰塵、無積水。
第九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4.1.15 110KV變電站值班員
第一條 110KV變電所值班員必須持證上崗,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有關條款、規定和本站運行規程全部。執行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掌握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礦區電力調度規定和本站一次接線係統,能熟練地進行開關櫃的停送電操作及其它必要的操作。
第四條 熟悉所有電氣設備的構造、編號及位置,按“一看”“二聽”“三嗅”“四摸”的巡回檢查方法,對設備進行檢查,及時掌握整個變電所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有異常而無力處理時,及時彙報上級領導,緊急情況下值班員應根據規程采取應急措施。
第五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杜絕違章操作,違章指揮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現場交接班。
第六條 當發生事故時,及時彙報區隊,準確記錄各種表計的指示情況,以及事故發生、消除和進行操作的時間,對事故不得隱瞞包庇,要對事故原因分析,追究責任者並製定預防措施。
第七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字跡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八條 要愛護國家財產,對備品、備件、工具等妥善保管,要節約原材料,修舊利廢,降低維修費用,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停產檢修。
第九條 負責整個變電所的設備及環境衛生,做到窗明地淨,愛護各種消防設施,並會使用,所內嚴禁吸煙。
第十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4.1.16中央泵房水泵司機(配電工)
第一條 中央泵房(變電所)水泵司機(配電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會使用自救器,熟知避災路線。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負責礦井主要排水任務及井下部分供電,能熟練地操作水泵開停、高低壓停送電及低壓繼電器的試驗。
第四條 認真巡回檢查,掌握水泵及開關櫃等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彙報及處理。
第五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杜絕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現場交接班。
第六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查和停產檢修,作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七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杜絕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八條 負責整個硐室的衛生,愛護各種消防設施並會使用。
第九條 做到“三知四會”,積級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4.1.17裝、卸載站司機
第一條 裝、卸載站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熟悉裝卸載設備的結構、性能,做到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第四條 掌握各種信號規定,信號發送要準確清晰。
第五條 按規定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當出現影響安全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或擴大,並彙報有關部門。
第六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空崗、串崗。
第七條 負責在崗的設備及環境衛生,不準向煤裏混入任何雜物。
第八條 拒絕違章指揮,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4.1.18井下水泵司機
第一條 水泵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會使用自救器,熟知避災路線。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負責礦井主要排水任務,能熟練地操作水泵開停。
第四條 認真巡回檢查,掌握水泵及開關櫃等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彙報及處理。
第五條 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杜絕違章操作,拒絕違章指揮,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現場交接班。
第六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查和停產檢修,作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七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杜絕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八條 負責整個硐室的衛生,愛護各種消防設施並會使用。
第九條 做到“三知四會”,積級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4.1.19井下變配電工
第一條 變配電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會使用自救器,熟知避災路線。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熟悉本變電所內設備的結構、原理、及有關性能,掌握各種保護,做到會使用、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第四條 能熟練地操作高低壓停送電低壓檢漏繼電器的試驗。
第五條 認真巡回檢查,及時掌握硐室內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第六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作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七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杜絕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八條 負責整個機房的設備及環境衛生,做到窗明地淨,愛護各種消防設施,並會使用,機房內嚴禁吸煙。
第九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4.1.20司爐工
第一條 切實執行《蒸汽、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製定的鍋爐安全操作規程等規章製度、精心操作、保證鍋爐安全運行。
第二條 司爐人員必須持勞動部門頒發的“司爐操作證”上崗、並隻許操作不高於核準類別的鍋爐、無證不得獨立操作。
第三條 司爐人員應熟悉所操作爐型的技術性能、並能掌握操作方法,做到會使用,會維護,會保養,能發現問題並正確處理。
第四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調度、不做與生產崗位無關的事。
第五條 認真做好鍋爐、輔機及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工作,以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
第六條 鍋爐在運行中發生異常情況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措施,並立即報告鍋爐分管領導。
第七條 有權製止任何人違章操作,有權拒絕任何人的違章指揮,有權阻止未登記的任何人進入鍋爐房。
第八條 努力學習鍋爐安全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技術水平。
§4.1.21鍋爐水處理工
第一條 切實執行GB1576-58《低壓鍋爐水質標準》和操作規程,精心操作,搞好水處理工作,與司爐工密切配合,確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第二條 水處理人員必須持勞動部門頒發的“山東省鍋爐水處理人員操作證”上崗,無證不得獨立操作。
第三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調度,不做與生產崗位無關的事。
第四條 及時準確地對生水、軟水和爐水等進行化驗分析,正確填寫水處理設備的運行情況和水質化驗記錄。
第五條 做好水處理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經常保持設備完好狀態,整齊清潔,搞好文明生產。
第六條 有權製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受任何人的違章指揮。
第七條 製定並督促司爐人員執行定期排汙製度。
第八條 努力學習水處理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水處理操作技術。
§4.2運搬工區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4.2.1運搬工區區長
運搬工區區長是本工區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工區運輸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運搬工區區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保證在運搬作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協調好各運搬隊(班、組)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運搬作業。
第三條 組織好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精神,總結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下達當班工作任務,布置工作。
第四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第五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六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工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七條 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從業人員按照運輸任務進行運搬操作,及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八條 在批準進行大件設備、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應對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確保安全。
第九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運輸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十條 組織好對運輸安全設施的維護和定期檢查,確保靈敏可.
第十一條 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 及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認真學習、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三條 督促、檢查相關人員的責任製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十四條 監督本區隊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三違”現象。
第十五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本工區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十六條 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十七條 負責本工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十九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二十條 組織落實運搬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二十二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搬工區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工區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五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搬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本工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運搬工區區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工區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運搬工區區長對煤礦井下貨物、設備等運輸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運搬工區在運搬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運搬工區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及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運搬工區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條 沒有按照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作業的,運搬工區區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批準進行大件設備、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未對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不能確保安全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不能保證工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工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工區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運搬工區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七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八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搬工區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4.2.2運搬工區技術主管
運搬工區技術主管是運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運搬技術管理工作。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區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工區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編製的運搬計劃、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三條 負責運搬工區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四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施工工藝和從業人員正規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五條 經常檢查運輸安全設施,及時進行各類試驗,確保靈敏可靠。
第六條 定期組織對運搬工區生產係統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七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八條 組織好本工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九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萬麵的萬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十條 負責搜集本工區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十一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三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四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搬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五條 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對運搬工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運搬工區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在編製的運搬計劃、安全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從業人員正規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運輸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負主要責任。未及時進行各類運輸安全設施試驗的,運搬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4.2.3運搬工區班長
第一條 班長必須熱愛本職工作,具有高度的責任心,有兩年以上運搬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是本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
第二條 在隊長的領導下,認真搞好本班的安全、輔助運輸工作,巷道衛生和質量達標工作。
第三條 協助隊長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做到一先(上班第一個先到工作崗位)、一後(下班最後一個離開工作崗位)、三帶頭(帶頭出滿勤,帶頭嚴製度,帶頭不違章違紀_)
第四條 與職工同上井同下井,配齊各崗位人員,嚴禁空崗、漏崗。並為下班創造條件,當本班利益與整體利益發生衝突時,本班利益要服從大局。
第五條 班長有事要提前向隊長請假,不得出現現場中無班長現象。
第六條 全麵落實上級各項安全指令、指示和安全規程,認真學習“三大規程”,訓練掌握“三大規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作業規程要求組織運輸,落實各項製度在本班的兌現情況。
第七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與勞動紀律,確保本班組不出現“三違”現象。
第八條 在工作現場認真檢查各項製度、規程和規定的執行情況,嚴格按照規程、措施要求運輸,嚴格製止“三違”,及時發現和處理不安全隱患,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做到隱患不消除不生產,不安全不生產,確保本班消滅輕傷,杜絕重傷和死亡事故。
第九條 每班巡回檢查本工作範圍內的安全情況,小絞車、電機車運轉情況、斜巷防跑車安全設施情況,發現隱患及時組織人員處理,不準帶有隱患施工,做到四個一樣(既條件好壞,質量一樣;有無人檢查,嚴格要求一樣;設備新舊,使用一樣;工程大小,執行規程一樣)。
第十條 對影響生產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薄弱環節,必須盯在現場進行處理,確保運輸安全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抓好事故處理工作,對工作現場發生的各類事故,要以身作則,組織人員積極處理,並做好及時彙報,上井後,參加分析,吸取事故教訓。
第十二條 認真執行彙報製度,井下每班向礦調度、隊值班室兩彙報。接班後,應彙報運輸安全設施、車皮、矸石車、材料車情況,交班前彙報當班安全、車皮供應、矸石車運出情況以及下一班接班需要做的準備工作和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支持安全、質量檢查人員正確行使職權,主動接受礦有關部門檢查與考核,大力支持安監員、質檢員的工作,對他們提出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十四條 班長必須要執行好交接班製度,交接班時,要將安全及存在問題交代清楚,並做好原始記錄。
§4.2.4跟車工
第一條 跟車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操作規程》、《交接班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必須熟悉礦車、連接裝置的規格、型號、種類和質量檢查方法;能夠熟練的進行連接裝置的選擇使用、工作地點的列車編列。積極參加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四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五條 接班時要認真檢查所連接裝置,是否安全有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值班領導彙報,檢查情況並詳細記錄。
第六條 必須待車停穩後摘掛連接裝置,嚴禁將頭伸入兩車之間。
第七條 車場調車時確需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摘掛鏈環。
第八條 發現影響安全提升的車輛,必須挑出,嚴禁提升。掛運特殊物件的車輛時,嚴格執行特殊措施。
第九條 連接裝置嚴禁用其他物品替代,禁止使用磨損超限或變形、變音的連接器。開車前,必須重新對連接裝置和車輛以及裝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否則不準發出開鉤信號。
第十條 嚴禁違章作業,做到不安全不開車,保證運輸安全。
第十一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清理工作現場,填寫有關紀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現場交接班製度
§4.2.5立井信號工
第一條 信號工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負責上、下信號台信號的接收和發送及工作聯係,並與絞車司機密切配合工作,搞好安全提升。
第三條 準確無誤地發送各類信號。
第四條 一旦發現故障,均不得使用,並立即向調度室及有關部門彙報。
第五條 嚴格分清提升種類(提人、提物、提大件),不得混淆。
第六條 接班後,認真對所管轄範圍內的信號、安全設施進行全麵檢查,並實驗一次,發現問題立即處理,無問題後方可開工。
第七條 信號工必須按照信號發送順序進行操作,並做到準確清晰;果沒有聽清接收的信號,可用電話聯係好後重新發送。
第八條 信號工在信號不清,乘罐人超限和不符合入罐規定的車輛(盤)及有礙安全運行的情況時,有權拒絕發送開車信號。
第九條 拒絕違章指揮。配合維修人員搞好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做好後的試運行。
第十條 負責信號室內的各種設施、設備的管理及信號室衛生
§4.2.6立井把鉤工
第一條 把鉤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是本崗位的第一安全生產責任者。
第二條 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積極參加技術知識培訓,在作業過程中做到“三無”(無違章指揮、無違章作業、無違反勞動紀律),“四保”(自主保安、相互保安、業務保安、基礎保安)。
第三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接班時要將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的使用情況和存在問題交接清楚。接班後,首先要檢查各種操作設備是否完好,與信號工配合試驗罐籠各種閉鎖是否靈敏可靠,確認安全設施齊全無隱患後方可按《信號把鉤工操作規程》進行提升。
第四條 在絞車運行期間必須精力集中,隨時注視指示信號、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安全門、罐門、鋼絲繩等設施的情況,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處理或上報值班領導。
第五條 嚴格執行井口安全防護製度,嚴禁非工作人員在井口棚內逗留,嚴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嚴禁任何人從罐下通過。
第六條 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 ,精力集中,待罐籠停穩,放下搖台後,方可填車;礦車通過擋車器後,必須立即將擋車器恢複到閉合狀態,安全檢查後,方可結束此次工作。
第七條 正確使用井口操車裝置,注意觀察操車裝置,如有異常必須停止作業,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與電瓶車司機聯係配合好,保證安全,準確無誤的將車填入罐中。
第八條 用罐籠運送炸藥等爆破材料時,應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裝罐,事先通知信號工、井底把鉤工。不得用推車機推車,隻能用人工將車推入罐籠。
第九條 井口的安全設施如擋車器、罐籠安全門必須處於關閉狀態,隻有填車時方可打開。
第十條 把鉤工與信號工、電瓶車司機之間要密切協作,搞好配重工作,互相配合與監督,以防發生失誤。
§4.2.7軌道工
第一條 運搬隊軌道工,在軌道工長的領導下,全麵負責運搬隊軌道鋪設、運輸安全設施安裝、生產接續運輸線路準備的全部工作。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決執行煤礦“三大規程”,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認真學習有關輔助運輸的文件和規定,無條件地執行上級規定和安排,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條 按《作業規程》和《軌道工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料、鋪軌和安全設施的安設,做到軌道標準,滿足運輸要求;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第四條 嚴格按軌道鋪設標準施工,做到扣件齊全、緊固有效,達到永久軌標準或臨時軌標準。軌枕有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五條 按照設計,對軌道運輸線路的安全設施進行安設,做到安全設施齊全有效,靈活可靠。
第六條 各工作麵除正常生產用鋼軌外,多餘的鋼軌、軌枕、道岔必須及時回收,以保證鋼軌正常周轉。
第七條 聽從安排,堅持巡回檢查製度,發現軌道或安全設施有問題,必須及時彙報或處理。
第八條 搞好大巷軌道標準化的日常維修工作,保證大巷軌道動態檢查達到行業標準。
§4.2.8小絞車司機
第一條 小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班前、班中喝酒。班前要休息好,精力集中。
第二條 能熟悉《規程》的各種規定,能熟練地掌握小絞車的性能及操作方法。積極參加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三條 熟知運行路線的 基本情況、信號聯係方式、牽引重量及長度、規定車數等,嚴禁超載、超掛、蹬鉤、扒車、用小絞車硬拉複位。
第四條 認真檢查小絞車安裝地點,頂幫支護應安全可靠,無雜亂異物,以便於操作和瞭望。
第五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將設備運行情況、工具等交接好;認真檢查小絞車是否固定牢固、操作機構是否正常、聲光信號是否可靠、鋼絲繩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有異常嚴禁開車。
第六條 嚴格按《規程》進行操作,信號不清不準開車,掌握設備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立即停車,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彙報。
第七條 拒絕違章指揮,做到不安全不開車,確保運輸安全。
第八條 設備運行中或中途停車,司機手不離閘把;正常停車後應閘死滾筒;需離開崗位時,必須閘死滾筒、切斷電源。嚴禁帶電檢修設備。
第九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檢修,做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十條 班中要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字跡要工整。
第十一條 負責小絞車及有關設備的維護和保養,搞好設備衛生和環境衛生。
§4.2.9矸石山絞車司機
第一條 矸石山絞車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規定。執行《操作規程》《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要害場所管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負責矸石山提升矸石任務。
第四條 能夠熟練地進行提升各種運行方式的操作及司機應掌握的檢查試驗的操作,做到“三知四會”(知設備的結構、性能、安全設施的原理,會操作、會維修、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五條 按規定及時認真填寫各種記錄,杜絕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字跡要清潔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六條 拒絕違章作業,做到不安全不開機,保證提升安全。
第七條 掌握提升機的運行狀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彙報處理,當出現影響安全的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和擴大,並彙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作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九條 負責機房的各種設施、裝備的管理及機房衛生。
§4.2.10翻車機司機
第一條 翻車機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負責翻籠進出車及安全運行及與絞車房的信號聯係。
第三條 為用車單位提供空車供應保障。
第四條 負責翻籠小故障的維修及日常檢查。
第五條 完成區隊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翻車機司機是包括進車,翻車在內的整個過程的組織者,應熟練掌握各種信號規定,信號發送必須準確清晰。
第七條 按規定進行必要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當發現影響安全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和擴大,並及時彙報區隊。
第八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杜絕空崗現象,在崗嚴禁吸煙。
第九條 拒絕違章指揮,做到不安全不生產,負責翻車機設備、設施的管理及環境衛生。
第十條 嚴禁向翻車機內扔雜物。
§4.2.11電機車司機
第一條 電機車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操作規程》、《交接班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能夠熟練的進行機車的各種運行方式的操作,積極參加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四條 司機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五條 司機接班時要認真檢查燈、閘、鈴及撒沙裝置,是否安全有效,並對電機車其他部件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值班領導彙報,檢查情況並詳細記錄。
第六條 機車在運行中嚴禁將身體和頭試探出窗外車未停穩嚴禁在車內打岔子,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鬆閘開車。
第七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駕駛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器把手轉至零位,將控製器把手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八條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製動電機車。
第九條 車場調車時確需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第十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及線路上的障礙物等。
第十一條 兩機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至少100米的距離。
第十二條 運送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十三條 嚴禁違章作業,做到不安全不開車,保證運輸安全。
第十四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做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十五條 負責機車的各種設施,裝備的管理,並搞好機車衛生。
§4.2.12井口把鉤工
第一條 把鉤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條 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積極參加把鉤工技術培訓、安全知識培訓,在作業過程中做到“四保”(自主保安、相互保安、業務保安、基礎保安),“三無”(無違章指揮、無違章作業、無違反勞動紀律)。
第三條 接班後,首先要檢查本崗位推車機是否完好、搖台是否完好、罐籠門是否完好、與信號工配合試驗罐籠各種閉鎖是否靈敏可靠,確認安全設施齊全無隱患後方可按《信號把鉤工操作規程》要求提升。
第四條 在絞車運行期間必須精力集中,隨時注視指示信號、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安全門、罐門、鋼絲繩等設施的情況,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
第五條 不準非工作人員在井口棚內逗留,嚴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嚴禁任何人從罐下通過。
第六條 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 ,精力集中,隻有罐籠停穩,放下搖台後,方可填車;所填礦車通過擋車器後,必須立即將擋車器恢複到閉合狀態。
第七條 正確使用井口操車裝置。操車過程中,注意觀察操車裝置各部分的情況發現異常,必須停止操車,通知維修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條 電瓶車頂礦車進入時,要與電瓶車司機聯係好,車輛到達擋車器位置時,要立即停車,以防止礦車頂過擋車器。
第九條 用罐籠運送爆破器材時,應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裝罐,事先通知信號工、井底把鉤工。不得用推車機推車,隻能用人工將車推入罐籠。
第十條 嚴格交接班製度,交接班時要將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的使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交接清楚。
第十一條 副井井口的擋車器、罐籠安全門必須處於關閉狀態,隻有填車時方可打開。
第十二條 把鉤工與信號工、電瓶車司機之間要密切協作,搞好配重工作,互相配合與監督,以防發生失誤。
§4.2.13機電維修工
第一條 熟練掌握煤礦三大作業規程,熟練掌握每台設備運行狀況,工作原理及電氣控製過程。受分管機電副隊長的直接領導,主要負責井上下各種電氣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大型工程的電氣安裝工作。
第二條 按時對設備進行檢查、巡視,確保設備安全正常運行,遇有重大問題,要進行果斷、迅速處理,並及時彙報區隊領導。
第三條 在維修和安裝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和各種規章製度、停送電製度,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要認真填寫維修和巡檢記錄,字跡要清晰工整,不得塗改。
第四條 維修工在巡查過程中,認真執行“一看”、“二聽”、“三嗅”、“四摸”的檢查方法,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彙報區隊領導,並立即采取相應應急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擴大。
第五條 負責提出大、中、小修計劃容,並負責提出檢修過程中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工具等。對損壞了的開關、配件要及時裝運上井,並負責卸車,在運輸過程中,要確保設備完好。
第六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嚴禁早退和遲到,交班前,交班維修工應認真填寫交班記錄,並交本班所進行的操作及事故處理、異常情況及采取的措施,詳細地記入交接班記錄。
第七條 負責協助其他區隊搞好供電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4.2.14充電工
第一條 熟悉交直流電的基本理論和充電知識,熟悉掌握操作技術。
第二條 負責新的蓄電池,電瓶的拆裝、充電,維修保養和配製電解溶液等工作,保證完成充電任務。
第三條 按技術規定和工藝要求製作,維修電瓶,換配極板;工作時要精心操作,一絲不苟,保質保量,如期完成任務。
第四條 掌握充電設備能力,在充電作業時,確定聯結電瓶數量和充電聯結方法,保證穩流,恒壓充電,並掌握好充電時間。
第五條 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服從分配,聽從指揮,嚴格交接班製度,負責填寫每台電瓶的技術條件記錄,向有關部門提供技術和經濟核算資料,回收廢舊極板,聯結電極,電瓶殼等物資,節約原材料,做好再生利用工作。
第六條 負責充電設備和工具的保管、維修、保養,使充電特性經常符合技術要求。愛護勞保用品,不得丟失,工作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第七條 遵守充電作業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妥善保管危險物品,預防事故發生。
第八條 努力學習文化和鑽研技術業務,不斷提高文化水平和充電技能。
第九條 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和有關規定,違者要登記上報,並負經濟責任,直至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4.2.15礦車維修工
第一條 礦車維修工對本崗位安全工作負責。負責所轄範圍內礦車的日常檢查、維護、定期檢修、更換和技術改造,搞好備品備件。
第二條 嚴格按質量標準化要求搞好礦車維修,保證礦車完好率在80%以上,杜絕失修現象;負責對報廢礦車的剔除和注銷。
第三條 嚴格執行包機製,責任到人,認真做好日常檢查、檢修,達到規定完好,一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礦車帶病運轉。
第四條 礦車出現問題要及時趕到現場,立即進行處理。
第五條 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做到字跡工整清潔。
第六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4.2.16摘掛鉤工
第一條 摘掛鉤工對本崗位的安全負責,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第二條 認真執行《操作規程》以及交接班製度等各種製度。
第三條 圓滿完成所轄範圍內的運送任務。
第四條 接班後對所轄範圍內的軌道、道岔、滑頭、安全設施等進行全麵檢查,如發現問題處理好後方可開鉤。
第五條 必須按操作順序操作,發現不安全情況時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和擴大。
第六條 對超重、超高、超長,超寬物料拒絕運送,拒絕違章指揮。
第七條 負責本場口範圍內設施裝備的管理及衛生。
第八條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安全管理規定。
§4.2.17矸石山移架維修工
第一條 對本崗位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負責矸石山架子的前移及升高工作。保證翻矸架的正常工作。
第三條 熟悉並掌握液壓泵的工作性能,安全地完成液壓支柱的升降及推移工作。
第四條 負責對液壓泵、管路、支柱維修和故障處理,嚴禁帶病運轉,完成翻矸任務。
第五條 負責所轄範圍內電器部分安全設施檢查,維護及技術改造,搞好備件備品,熟練操作各係統。
第六條 移架前對液壓泵站和移架裝置進行檢修空運轉,並掌握各支柱的伸縮性能。
第七條 進入施工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操作,移架時一人負責指揮,一人負責操作,指揮人員要在架子外邊、操作人員易看到手勢的安全位置。其他熱病全部撤到架子側安全位置,待每次移架穩定後,方可進入現場工作,移架是嚴禁後麵有人。
第八條 把兩個V型礦車分別固定在鐵路和底車場。
第九條 再拆卸、更換高壓軟管時要在其液壓缸卸載後進行,向工作地點運送各種軟管、閥、液壓缸等液壓部件的管路連接部分,必須用堵頭堵塞。隻允許在使用地點打開。
第十條 液壓件裝配時,必須用機油衝洗幹淨,並注意相互配合的密封麵,防止碰傷或拉傷,影響使用,所有使用配件必須合格。
第十一條 進行焊接工作時必須按規程措施的規定進行操作。
第十二條 電器檢修時,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
第十三條 搞好日常檢修維修工作,保證設備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4.2.18礦車清車工
第一條 必須熟悉清車機的性能、結構、傳動原理、完好標準及操作規程,精心操作。
第二條 工作前必須認真檢查清車機的完好情況,確認無問題後,方可開機操作。
第三條 被清礦車必須對準清車機挖掘中心,礦車前打掩木或木馬,以防其他礦車誤入清車機房。
第四條 嚴禁將清車機的升降手把和推移手把同時操作。嚴禁在工作中將設備交給他人操作。
第五條 從平板車上掀大矸石時,先檢查周圍有無不安全因素,拉運時要把大矸石固定牢靠。
第六條 清車的同時,要對礦車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需要修理的礦車,要做好標記,通知礦車維修工進行修理。
第七條 搞好清車機房的現場衛生,作好清車記錄。
§4.2.19電瓶車維修工
第一條 負責所管轄範圍內電氣部分安全設施的檢查、維護及技術改造,搞好備品備件。
第二條 負責設備各種安全保護的日常檢查維護、按規定進行實驗(並做好記錄),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轉。
第三條 嚴格按質量標準化標準搞好設備維修。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95%以上,防爆設備杜絕失爆。
第四條 嚴格執行包機製,做到責任到人,搞好日常檢查、維修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保證檢修質量,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第五條 加強工作責任心,杜絕人身事故和重大機械事故的發生,若出現問題要及時趕到現場處理。
第六條 按規定填寫好各種記錄,做到字跡工整清潔。
第七條 積極參加有關的技術培訓,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4.2.20井下調度員
第一條 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二條 必須熟悉本礦運輸係統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能繪製電機車運行圖表和填寫行車紀錄,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認真履行指責。
第三條 必須掌握運輸係統各個環節的車場、巷道、各巷道的長短、行車時間、軌道、道岔、行車信號、通訊設備、煤倉、翻車機、機車、礦車和提升主副井情況,還要掌握各機車司機的情況,掌握各采掘區隊本班的生產情況及輔助單位的需用車輛情況,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調度作業。
第四條 必須堅守崗位、認真調度,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如有特殊情況卻需離崗時,必須由其他調度員或者熟悉調度工作的運輸隊、組領導人員頂崗,並向頂崗人員交待清楚注意事項。
第五條 對運輸係統的信號集中閉塞裝置或通訊、信號等設施要求嚴格管理、正規操作、合理使用,使其充分發揮作用,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 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交接班時要交待清楚下列情況:
(1)行車信號、安全設施情況,有無事故及事故處理進展情況。
(2)上一班運輸任務完成情況和煤倉儲煤情況。
(3)線路上有無施工人員及施工地點、時間、內容、負責人等情況。
(4)機車和礦車的數量及分布情況。
(5)各級領導的指示和上級調度部門的通知等。
第七條 運輸特殊設備、材料及大型物件時,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調度。
第八條 運輸工作中設備或行車信號等發生故障時,要及時通知維修人員處理,不準甩掉保護裝置或帶病運行。
第九條 運輸工作中發生人身事故時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組織力量進行處理。
第十條 運輸工作中發生人身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要立即向領導和上級調度部門彙報,並采取應急措施,調動人力、物力、車輛進行搶救。
第十一條 根據領導的指示或上級調度部門的調度和上一班的遺留問題,結合本班的運輸任務,統籌安排,及時調配車輛運送,努力提高電機車運輸效率和礦車周轉率。
第十二條 隨時了解各采區出煤和煤倉儲煤情況,對於出煤集中、煤倉容量小的采區,要作為重點優先供車,盡量均衡運輸,做到既不影響生產,又不積壓車輛。
第十三條 再運輸線路上施工或維修時,應按下列情況辦理:
第十四條 工作量不大又不危機行車安全的施工或維修,可利用行車間隔時間進行,並明確告訴電機車司機前段有人工作,應注意觀察。
第十五條 凡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須持有施工任務書和安全措施,並在施工地點可能來車方向各端60米處設置停車防護信號,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 要根據施工或維修現場情況,通知電機車司機在經過該藍工區段前停車或慢速通過。
第十七條 再運輸工作中,如遇到列車中有損壞的礦車或運煤列車中有裝設備、矸石、雜物的車輛時,要及時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根據本班的實際運輸情況(包括運輸任務、車輛周轉、事故情況等),按時準確地繪製電機車運輸行車調度圖表,填寫有關紀錄,並按要求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必須填寫有關紀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4.3通防工區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4.3.1通防工區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第一條 具體負責實施礦井“一通三防”的相關工作。
第二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礦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條 組織製定本工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條 按照礦規定,組織本區隊人員進行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技術水平。
第五條 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審查中要嚴格把關,確保礦井通風係統合理,風量滿足生產需求。
第六條 按照《規程》規定,負責組織擬定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風機性能等各類鑒定方案的編製和實施。
第七條 積極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開展“一通三防”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八條 認真編製各類報表、台帳、記錄、圖紙等資料,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九條 負責礦井通風係統、局部通風、通風設施、安全監控係統、防滅火係統、防塵係統的具體施工和維護工作,確保各係統運行正常。
第十條 負責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負責對煤礦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安全監控係統(設備)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按期進行鑒定和標校。
第十二條 杜絕輕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認真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4.3.2通防工區區長
第一條 負責煤礦一線“一通三防”的技術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條 積極配合礦長、總技術主管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本礦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條 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條 按時組織科室(區隊)人員進行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素質和綜合技術水平。
第五條 在進行煤礦生產及接續審查中要嚴格把關,確保礦井通風係統合理。
第六條 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要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七條 在參與審查的煤礦有關具體安全措施過程中要嚴格把關。
第八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開展“一通三防”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九條 每日對上報的各類通防報表進行審閱、把關。
第十條 監督分工範圍內的特殊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負責安排並及時進行通防設施的施工和維護,保證礦井通風係統的穩定、可靠。
第十二條 負責及時按計劃安排進行礦井的通風係統調整等工作。
第十三條 經常深入現場,組織人員檢查通風設施、設備,確保其完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四條 組織對防塵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維護,確保正常工作。
第十五條 組織對防滅火係統、設施進行及時檢查、有效維護,確保正常工作。同時要按規定對火區進行定期檢查,建立火區管理製度、技術檔案。
第十六條 製定預防瓦斯積聚的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 定期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及時安排整改。
第十八條 及時檢查煤礦所用的通防儀器儀表、安全監控係統(設備)是否達到規定要求,按期進行鑒定和標校。
第十九條 組織擬定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各類鑒定方案的編製和實施。
第二十條 采取措施保證煤礦測風、測塵、測瓦斯的準確、及時。
第二十一條 負責煤礦通防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二十二條 負責自救器的管理、檢查,保證數量充足,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3通防工區副區長
第一條 組織進行通防管理、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條 區長未在崗位時,通防工區副區長應根據安排承擔區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三條 在分工範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相應的分工。
第四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設施情況,及時進行維護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五條 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定、氣體濃度測量、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六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麵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七條 及時向區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八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4通防工區技術主管
第一條 保證通防工區在進行“一通三防”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組織編製礦井通防工區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保證通防工作正常。
第三條 負責編製“一通三防”專項設計、措施,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四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區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條 協助總技術主管、通防工區區長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六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一通三防”狀況,向通防工區區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七條 編製和組織(參與)實施反風演習方案、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各類鑒定方案。
第八條 負責煤礦“一通三防”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九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5通防工區班(組)長
第一條 負責本班(組)“一通三防”的技術組織、管理、生產工作。
第二條 積極配合通防工區管理人員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及“一通三防”有關規定,搞好本班(組)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條 協助通防工區區長組織製定本班(組)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條 按時組織本班(組)人員進行學習,開展好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技術水平。
第五條 在“一通三防”施工方麵要嚴格把關,確保按照設計規定要求施工。
第六條 協助通防工區區長積極在煤礦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不斷提高煤礦“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七條 每日對本班(組)上報的各類通防報表進行審閱、把關。
第八條 監督本班(組)範圍內的特殊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九條 在本班(組)範圍內,負責安排並及時進行通防設施、裝置、設備的施工和維護,並保證按照質量標準實施。
第十條 每班對本班(組)範圍內的通風、防塵、防滅火係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和維護,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一條 嚴格按照防治瓦斯的措施進行現場工作,並做好監督實施。
第十二條 根據通防工區區長的安排,定期在本班(組)內組織開展“一通三防”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做到及時處理、彙報。
第十三條 做好本班(組)所用通防儀器儀表,按標準使用和保養。
第十四條 負責本班(組)範圍內的煤礦通防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十五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六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6測風員
第一條 負責定期測定礦井風量、風壓、漏風量,以及各用風地點的風量,監測各用風地點的配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時提出風量調整方案。
第二條 積極配合通防工區做好礦井及各用風地點的風量調節工作。
第三條 及時準確填報通風報表、各種台帳、記錄和繪製通風係統圖。
第四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五條 對礦井通風、防塵、防滅火係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六條 嚴格按照防治瓦斯的措施進行現場工作,並做好監督實施。
第七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認真排查“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做到及時處理、彙報。
第八條 做好所用儀器儀表的按標準使用和保養。
第九條 在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時,認真測定有關參數和做好資料彙總工作,協助做好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和風機性能測定等工作。
第十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7局部通風工
第一條 負責定期測定礦井風量、風壓、漏風量,以及各用風地點的風量,監測各用風地點的配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時提出風量調整方案。
第二條 積極配合通防工區做好礦井及各用風地點的風量調節工作。
第三條 及時準確填報通風報表、各種台帳、記錄和繪製通風係統圖。
第四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五條 對礦井通風、防塵、防滅火係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六條 嚴格按照防治瓦斯的措施進行現場工作,並做好監督實施。
第七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認真排查“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做到及時處理、彙報。
第八條 做好所用儀器儀表的按標準使用和保養。
第九條 在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時,認真測定有關參數和做好資料彙總工作,協助做好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和風機性能測定等工作。
第十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8瓦斯檢查工
第一條 負責測定礦井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濃度、溫度。
第二條 及時準確填報瓦斯報表和各種記錄。
第三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四條 對礦井通風、防塵、防滅火係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五條 嚴格按照防治瓦斯的措施進行現場工作,並做好監督實施。
第六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認真排查“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做到及時處理、彙報。
第七條 做好所用儀器的按標準使用和保養。
第八條 在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時,認真測定有關參數和協助做好資料彙總工作。
第九條 配合安全監測工做好校對甲烷傳感器工作。
第十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9安全監測工
第一條 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監測等工作。
第二條 負責將在籍的裝置逐台建帳,並認真填寫設備及儀器儀表台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第三條 負責協助通防技術主管做好安全監測係統圖的繪製、修改工作。
第四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五條 對礦井通風、防塵、防滅火係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六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認真排查“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做到及時處理、彙報。
第七條 做好所用儀器儀表的按標準使用和保養工作。
第八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10束管監測(采樣)工
第一條 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束管監測係統、裝置的安裝、調試、維護、校正、監測等工作。
第二條 負責將在籍的裝置逐台建帳,並認真填寫設備及儀器儀表台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第三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四條 對礦井通風、防塵、防滅火係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五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認真排查“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做到及時處理、彙報。
第六條 做好所用儀器儀表的按標準使用和保養工作。
第七條 負責氣體的采樣、分析、報表打印、上報等工作。
第八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11 測塵工
第一條 負責定期測定礦井粉塵濃度,根據各地點粉塵濃度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及時提出整改方案。
第二條 積極配合通防工區做好礦井粉塵防治工作。
第三條 及時準確填報測塵報表、各種台帳、記錄和繪製防塵係統圖。
第四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五條 對礦井通風、防塵、防滅火係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六條 嚴格按照防治粉塵的措施進行現場工作,並做好監督實施。
第七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認真排查“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做到及時處理、彙報。
第八條 做好所用儀器儀表的按標準使用和保養。
第九條 負責儀器儀表的送檢、標校以及遊離二氧化矽、粉塵分散度的送檢工作。
第十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12防塵(管路安裝、降塵)工
第一條 負責安裝、維護、撤出防塵管路和防塵設施,定期灑水滅塵。
第二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做好礦井粉塵防治工作。
第三條 負責礦井大巷的刷白工作。
第四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五條 對礦井通風、防塵、防滅火係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六條 嚴格按照防治粉塵的措施進行現場工作實施,確保防塵管路、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七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認真排查“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做到及時處理、彙報。
第八條 做好工器具的按標準使用和保養。
第九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13通風設施工
第一條 負責通風設施的建築、維護、拆除及通風設施物料的運送工作。
第二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做好礦井通風設施工作。
第三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四條 對礦井通風、防塵、防滅火係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五條 嚴格按照通風設施施工措施進行現場工作實施,確保通風設施完好、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六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認真排查“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做到及時處理、彙報。
第七條 做好工器具的按標準使用和保養。
第八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14防滅火工
第一條 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
第二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做好有關工作。
第三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四條 對礦井通風、防塵、防滅火係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五條 檢查、維護、保養消防水管及相關設施,確保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第六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認真排查“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做到及時處理、彙報。
第七條 負責井上下消防器材庫設備、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15注(製灌)漿、注氮工
第一條 負責礦井製漿漿液的製作和輸出工作。
第二條 負責操作灌漿泵等機具,向采空區和火區灌漿。
第三條 負責操作注氮泵等機具向采空區和巷道注氮。
第四條 負責檢查、維護注漿、注氮管路係統和注漿、注氮泵等機具的維護、保養、故障排除等工作。
第五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做好有關工作。
第六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七條 對礦井通風、防塵、防滅火係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八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認真排查“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麵存在的隱患,並做到及時處理、彙報。
第九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3.16儀器儀表維修工
第一條 負責礦井瓦斯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試、標校、維修等工作。
第二條 負責礦井便攜式檢測儀器的檢修、校定、充電等工作。
第三條 負責礦井光學瓦斯測定儀的檢查、維修、保養等工作。
第四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六條 對礦井通防工區的各類儀器儀表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使用,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 負責做好通防工區各類儀器儀表的管理台帳、檢查維修記錄、故障記錄、標校記錄。
第八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4兼職救護隊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4.4.1兼職救護隊隊長
第一條 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第一方針,是兼職救護隊安全救護工作第一責任者,主持全隊的安全救護工作。
第二條 根據上級安排,製定救護隊年度工作計劃,積極組織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條 礦井發生事故時,立即奔赴事故礦井,製定行動計劃,同救護隊員一同作戰,完成搶險任務。
第四條 按規定參加戰備值班、下井和演習工作。
第五條 協調各小隊工作,組織全隊各項工作的考核評比,技術比武等活動。
第六條 負責製定和完善兼職救護隊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加強管理,確保安全救護。
第七條 組織環境因素識別、危險源辨識及采取的措施製定工作。
§4.4.2兼職救護隊技術員
第一條 在隊長的領導下,全麵負責兼職救護隊的技術管理工作。協助隊長工作,當隊長不在時,履行隊長職責。
第二條 根據兼職救護隊的全年工作計劃,負責編製季度、月度訓練計劃,負責對隊員技術教育和知識更新培訓。
第三條 及時填寫各種台帳記錄,按時填報各種報表和工作總結等資料。
第四條 編製兼職救護隊安全技術性工作行動計劃和安全措施,處理事故時,協助隊長製定救護行動計劃和安全措施,對事故處理提出修改和補充意見。
第五條 按規定參加戰備值班,下井和演習工作,參加救護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第六條 對理論知識學習業務操作訓練進行技術指導,參加兼職救護隊組織的 各項檢查考核工作,按時編製上報儀器、裝備、材料、配件計劃。
§4.4.3兼職救護隊小隊長
第一條 負責小隊的全麵工作,帶領小隊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條 組織日常的小隊學習和訓練,搞好小隊管理工作。
第三條 參加煤礦事故處理時,負責指揮本小隊的一切戰鬥行動,帶領全小隊完成作戰任務。
第四條 按規定參加戰備值班、下井和演習工作,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負責本小隊的技術裝備配備和維護保養工作。
第六條 組織並完成隊長布置的臨時工作任務
§4.4.4兼職救護隊儀器設備管理員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製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第二條 在隊長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三條 負責參加設備的驗收,確保各種設備組件齊全、合格。
第四條 建立健全設備管理台帳,做到帳、卡、物相符,保證設備完好。
第五條 健全設備檔案,保管好設備的說明書,合格證,維修卡等原始資料。
第六條 根據各種儀器、設備的具體要求,做好效驗、年檢等工作,確保儀器、設備完好並符合相關技術管理規定。
§4.5運轉工區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4.5.1運轉工區區長
運轉工區區長是本工區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工區皮帶運輸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運轉工區區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履行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職責,保證井下皮帶運輸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根據礦下達的工作任務,製定本工區工作計劃,組織各班組嚴格按照工作計劃、安全措施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
第三條 負責製定並落實本工區各崗位安全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組織好本工區安全質量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現場存在的安全、質量隱患。
第四條 及時參加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認真學習貫徹上級安全指示精神,按時召開工區區務會等各項安全會議,及時總結工區安全生產情況,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第五條 按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負責本工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每周至少組織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會,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七條 做好安全薄弱人員的排查與幫教。
第八條 認真組織落實運轉工區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九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轉工區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二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轉工區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三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轉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四條 在本工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運轉工區區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工區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運轉工區區長對煤礦井下皮帶運輸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運轉工區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運轉工區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未及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運轉工區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轉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不能保證工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工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運轉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工區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不按章作業的,運轉工區區長負領導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運轉工區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運轉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運轉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轉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轉工區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轉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於上述負領導責任、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4.5.2運轉工區技術主管
運轉工區技術主管是運轉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運轉工區技術管理工作。運轉工區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區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工區生產,保證在井下皮帶運輸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必須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三條 及時編製本工區從業人員培訓計劃,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負責新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
第四條 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五條 組織開展好本工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
第六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從業人員的規範操作進行技術製導,負責製定並落實本工區崗位練兵和技術比武等活動,加強從業人員基本功建設。
第七條 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麵的經驗,開展科技創新,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經驗,不斷強化工區安全管理。
第八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發生。
二、責任追究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轉工區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轉工區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一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轉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二條 運轉工區主管技術員對本工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運轉工區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運轉工區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在編製的作業計劃、安全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運轉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轉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轉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從業人員正規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運轉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運輸安全設施不靈敏可靠,運轉工區主管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十九條 未及時進行各類安全設施試驗的,運轉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對於上述負主要責任、直接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4.5.3運轉工區副區長
運轉工區副區長對所轄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協助運轉工區區長抓好本工區皮帶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運轉工區副區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履行運轉工區副區長工作職責,配合運轉工區區長抓好工區各項管理工作,保證井下皮帶運輸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配合運轉工區區長根據礦下達的工作任務,製定、落實本工區工作計劃,協調各班組按照工作計劃和安全製度開展各項工作,確保工區任務目標的完成。
第三條 配合區長製定並落實本工區各崗位安全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組織安全質量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現場存在的安全、質量隱患。
第四條 及時參加礦和工區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認真學習貫徹上級安全指示精神,及時總結工區安全生產情況,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第五條 配合區長按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不斷提高從業人員整體安全技術素質。
第六條 按時參加工區的安全隱患排查會,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七條 配合區長作好安全薄弱人員和三違人員排查幫教工作。
第八條 認真組織落實質量標準化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轉工區副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一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轉工區副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二條 運轉工區副區長對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轉工區副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工區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運轉工區副區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十五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轉工區副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轉工區副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轉工區副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4.5.4運轉工區班組長
第一條 在區隊的領導和指揮下,協調本轄區各崗位,各環節的生產,製定本班的月度工作計劃,確保運轉工區各項生產任務的完成。
第二條 了解本轄區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抓好本轄區的機電設備的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工作,合理使用設備,對設備出現的問題,及時彙報並做好事故記錄,以確保所屬設備的完好率。
第三條 積極配合技術人員把本班職工的崗位培訓工作落實好,做到每個職工都持證上崗工作。
第四條 具有節約意識,熟知和辨別本轄區的危險源、環境因素以及控製措施,對職工進行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的意識教育。
第五條 負責本轄區安全設施的維護和使用,改善本轄區職工作業環境,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帶領本班人員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技術學習會、安全活動日。
第七條 負責本班材料配件的使用,厲行節約,修舊利廢,降低生產運行費用。
第八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發生。
第九條 嚴格遵守礦與區隊的管理製度,不做違反製度的事。
第十條 完成區隊交給的臨時性任務。
§4.5.5維修電工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不安全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
第二條 按規定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並持證上崗。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種管理製度,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
第三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
第四條 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掌握有關管理製度對本工種崗位的要求,並按規定要求操作。
第五條 班前、班中不得喝酒,更不能喝酒上崗。
第六條 工作人員熟悉掌握安全常識,保證自身安全;按規定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 熟悉本區電氣設備性能、原理及故障判斷方法。
第八條 熟練掌握電氣設備檢查維修工具、儀表使用方法,並能正確使用。
第九條 按規定定期檢查、維修電氣設備,檢修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及驗電、放電製度,嚴禁帶電作業。
第十條 熟悉現場情況,加強自保意識,萬一發生事故後要立即向現場或礦有關負責人彙報,並積極自救、互救。
§4.5.6維修鉗工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按規定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並持證上崗。
第三條 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種管理製度,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
第四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
第五條 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掌握有關管理製度對本工種崗位的要求,並按規定要求操作。
第六條 入井前不得飲酒。
第七條 熟悉掌握安全常識,保證自身安全;按規定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第八條 熟悉本區機械設備性能、原理及故障判斷方法。
第九條 熟練掌握機械設備檢查維修工具、儀表使用方法,並能正確使用。
第十條 熟練掌握機械設備調試方法。
第十一條 定期檢查、維修機械設備,檢修機械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嚴禁帶電作業。
第十二條 熟悉現場加強自保意識,萬一發生事故後要立即向現場或礦有關負責人彙報,並積極自救、互救。
§4.5.7辦事員(材料員)
第一條 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種管理製度,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
第二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
第三條 掌握各工種的崗位核算方法,堅持做到不出錯,少出錯,錯了及時快速的校正。並持有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
第四條 負責編製上報本區當月的材料計劃,材料的發放應建檔。
第五條 負責本區勞動防護用品的領取及發放。
第六條 入井前不得飲酒。
第七條 積極配合區長及各班長的工作,為全區職工服好務。
§4.5.8膠帶輸送機司機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 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堅守工作崗位,遵守勞動紀律,班中做到巡回檢查,及時接聽電話,做好崗位記錄。
第三條 負責所屬設備的看管、使用,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皮帶跑偏要及時調整,因跑偏造成皮帶撕裂視情節輕重處理。上、下托滾損壞要及時更換。
第四條 集控室發出開車信號後要立即供料,供料要均勻,保證設備正常運轉;洗精煤時嚴禁無故停車,同時要巡回檢查設備運轉情況,各產品皮帶要掌握精煤、原煤、矸石倉的倉位情況。
第五條 集控室發出停車信號後,要立即停止給料,以免事故發生。
第六條 傾斜膠帶輸送機必須設置止逆、防偏、過載、打滑等保護裝置,防止膠帶壓住打滑而發熱起火。
第七條 膠帶輸送機要設清掃器。運轉中嚴禁清理或更換托輥、機頭、機尾滾筒,不準站在機架上鏟煤、掃水;機架較高的膠帶輸送機,必須設防護遮板方可在膠帶下通行或清掃。需要清理托輥、機頭、機尾滾筒時,必須停車處理, 並由司機在操作箱上掛“停車牌”。
第八條 無論膠帶機運轉與否,都禁止在膠帶上站、行、坐、臥,並嚴禁用膠帶輸送機搬運工具及其他物件。
第九條 不準停車打掃衛生。保持設備及環境的清潔衛生。
§4.6防衝隊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4.6.1防衝隊隊長
第一條 保證在防衝擊地壓工程的施工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協調好各防衝班組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計劃、操作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施工。
第三條 根據煤礦製度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鑽探施工。
第四條 組織好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五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施工中遇到的問題。
第六條 調配各工種的操作人員,合理組織生產。
第七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工區各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八條 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並對防衝施工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九條 按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及時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十條 負責製定區隊防衝鑽探施工計劃、操作規程、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十一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十三條 組織落實防衝鑽探施工工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十四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6.2防衝隊技術主管
第一條 積極配合隊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防衝隊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必須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三條 編製的防衝地壓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內容齊全,符合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四條 定期複查防衝擊地壓作業措施,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五條 負責防擊地壓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必須考試合格後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六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施工工藝和職工規範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七條 定期組織對防衝隊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編製、落實整改措施。
第八條 組織好本區隊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九條 分析研究工區安全生產動態,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區隊安全生產、技術方麵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十條 負責搜集本工區各種技術資料,技術分析有關情況,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指標。
第十一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6.3鑽探班組長
第一條 保證本班組在鑽探施工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則、製度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在需要連續作業的鑽探地點進行作業時,鑽探班組長要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
第三條 每班開始工作前,必須對施工地點進行全麵的檢查,發現隱患立即處理,確保安全。
第四條 協調好各工種之間的工作,根據其工種和工作要求、鑽探計劃咯操作規程等組織鑽孔施工。
第五條 根據煤礦製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組織鑽孔施工工作,保證工程質量達到要求。
第六條 監督本班特殊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七條 鑽探施工中遇到特殊地質條件時,班組長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決定施工方法,如決定不了,及時向工區值班領導彙報。
第八條 監督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操作,按規定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發現不按章操作,要立即糾正、彙報。
第九條 保證鑽探施工工程質量。
第十條 發現鑽探工作地點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儀器不能正常工作,鑽探班組長應及時彙報。
第十一條 鑽探工作地點發生險情,不適宜進行操作時,要及時命令工人撤離,保證安全。
第十二條 堅持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製度,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嚴禁空頂作業。
第十三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4.6.4鑽探工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製度,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
第三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
第四條 掌握煤礦安全規程、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熟悉有關管理製度對本工種崗位的要求,並按規程要求操作。
第五條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識,保證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照規定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爬、蹬、跳運行中的車輛;斜巷行車時嚴禁行人。
第六條 安裝或操作鑽探設備時必須注意敲幫問頂,防止冒頂、片幫傷人。
第七條 熟悉鑽探設備性能和操作要求,並按規定操作。
第八條 掌握鑽孔設計技術參數,並嚴格按要求鑽探。
第九條 收集整理鑽探資料,並及時填寫彙總上報。
第十條 在瓦斯、水等危險區鑽探,必須熟悉緊急避險措施與避災路線,以防在發生事故時能夠及時撤退到安全地點。
第十一條 熟悉現場自救互救常識,發生事故後要立即向現場或礦有關負責人彙報,並積極自救、互救。
第十二條 要熟悉避災路線,發生災害後能安全撤離。
第十三條 對所在崗位安全工作負責。對因本人不具備安全常識或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負直接責任。
§4.6.5礦壓觀測工
第一條 積極配合防衝隊長、礦壓技術管理員做好礦壓觀測的具體工作,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
第二條 按照礦壓觀測方案的要求,及時設置測站、測點。認真執行礦壓觀測方案,收集所有觀測項目的數據。
第三條 儀器使用前必須經檢查,確認儀器完好方可使用,否則必須及時彙報處理。
第四條 經常深入現場,指導區隊施工人員安裝各種礦壓儀器、儀表,檢查施工區隊礦壓儀器、儀表的安裝使用情況,發現錯誤要及時進行糾正。
第五條 經常檢查采掘工作麵礦壓儀器、儀表的工作狀況,發現損壞的儀器、儀表必須通知區隊及時更換,保證采掘工作麵支護監測數據的完整性。
第六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要求檢查工作麵支護情況並對施工單位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積極采用先進的觀測手段,取得準確可靠的礦壓觀測數據,並認真進行分析研究,定期編製礦壓簡報、旬報。
第八條 增強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意識,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或其它重要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彙報。
第九條 不斷學習礦壓理論知識和衝擊地壓防治技術,提高技術業務水平,做好礦壓觀測、衝擊地壓的預測、預報工作。
第十條 對所在崗位安全工作負責。對因本人不具備安全常識或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負直接責任。
第五章 地麵輔助單位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5.1機修廠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5.1.1機修廠廠長
第一條 是本廠安生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區隊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
第三條 組織製定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製度,措施,並嚴格考核兌現。
第四條 督促落實所用設備、設施維護、檢查、管理製度,保證設備安全齊全、完好、使用正常。使生產能力的發揮達到最大狀態。
第五條 嚴格執行、督促落實值班製度;按時參加礦有關安全生產會議;負責處理值班當日區隊現場安全生產問題。
第六條 主持廠隊安全活動,組織召開班前班後會,分析研究存在的安全問題,布置落實有針對性地安全措施;排查安全薄弱人員,落實監護措施。
第七條 組織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組織職工安全技術學習,教育職工正規操作,督促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八條 組織本廠事故隱患處理措施的落實。
第九條 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上級安全指令、文件、安全管理製度落實情況和施工措施以及各崗點人員職責落實情況,製止違章行為。
第十條 積極協助參與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化管理方法。
第十一條 積極參加事故搶救、調查、分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組織恢複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對因本人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或嚴重問題負直接責任,對因管理工作失誤造成的事故或嚴重問題負管理責任。
§5.1.2機修廠技術員
第一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
第二條 負責本廠技術管理工作。配合材料核算人員編製材料需用計劃。
第三條 負責編製施工措施並督促落實。
第四條 嚴格值班製度,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負責安排、處理當日現場安全生產問題,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廠長彙報。
第五條 協助組織製定落實本廠各項安全管理製度、措施。
第六條 協助組織本廠事故隱患處理措施的落實。
第七條 協助組織落實職工安全培訓計劃,組織職工安全技術學習,教育職工正規操作,督促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八條 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上級安全指令、文件、安全管理製度落實情況和施工措施以及各崗點人員職責落實情況,製止違章行為。
第九條 積極協助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化管理方法。
第十條 積極參加事故搶險、調查、分析,製定並協助落實事故防範措施,協助組織恢複生產。
第十一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5.1.3機修廠班長
第一條 在生產廠長和生產調度人員的指揮下,協調本組各崗位、各環節的生產,製定月度工作計劃,確保本組各項生產任務的完成。
第二條 了解本組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抓好本組的機電設備的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工作,合理使用設備,對設備出現的問題,及時彙報,做好事故記錄,以確保所屬設備的完好率。
第三條 積極配合技術員把本組職工的崗位培訓工作落實好,做到每個職工專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條 負責本組產品質量的控製,控製不合格品的發生。
第五條 具有環保和節能意識,熟知和辨別本組的危險源、環境因素以及控製措施,對職工進行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的意識教育。
第六條 負責本組安全設施的健全和使用,改善本組職工作業環境,杜絕輕傷以上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 結合經營機製情況,負責本組內部市場化正常運行,做到日清日結。
第八條 負責本組材料配件計劃性使用,厲行節約,修舊利廢,降低本組生產運行費用。
第九條 按礦有關廢棄物處理規定做好本組廢棄物處理。
§5.1.4機修工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積極參加有關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熟練掌握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本工種崗位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按規程正規操作。
第三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進入崗位前應穿戴好規定的勞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準喝酒。
第四條 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五條 機修工台、劃線平台安放穩固,機修工麵對麵工作時,機修工台中間應設安全防護網,工具、夾具、量具應放在指定地點,機修工台、劃線平台上的雜物應及時清理。
第六條 機修工劃線時,工件放置應避免上重下輕,如不可避免,必須有防止傾倒的措施。
第七條 機修工熔注軸承合金時,場地應平坦幹燥,附近不準有易燃易爆物品,工作完畢後滅火,停電,酸洗液應上鎖保管。
第八條 機修工做液壓實驗,如試件帶壓操作人員不準離開現場,壓力較高的實驗,工件與操作人之間應設防護擋板。
第九條 拒絕任何人員的違章指揮。
§5.1.5車工
第一條 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按規定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三條 積極參加有關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熟練掌握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本工程崗位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按規程正規操作。
第四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進入崗位前應穿戴好,上班前和工作中不準喝酒。
第五條 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定期定時檢查、維護、保養所用設備,保證安全運行;不得隨意動用他人的設備、工具,各種安全裝置、檢測儀表,警戒標誌,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拆除、改動。
第六條 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七條 車床應做好啟動前的檢查,然後進行空載試運轉2-3分鍾,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正式切削加工。
第八條 車削細長工件,在床頭後麵伸出0.5米以上時應用支架托起、加設防護裝置和懸掛警示標誌。
第九條 重工件時應加配重,配重件必須堅固牢靠。
第十條 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嚴格按安全技術措施操作。
第十一條 拒絕任何人員的違章指揮。
§5.1.6行車工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按規定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三條 積極參加有關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熟練掌握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本工程崗位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按規程正規操作。
第四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進入崗位前應穿戴好,上班前和工作中不準喝酒。
第五條 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定期定時檢查、維護、保養所用設備,保證安全運行,不得隨意動用他人的設備、工具;各總安全裝置、檢測儀表,警戒標誌,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拆除、改動。
第六條 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七條 每班運行前應按規定的內容和順序對設備進行檢查。其行程限位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靈敏可靠,鋼絲繩、吊具無損傷,其他項目無問題並試吊後方可操作。
第八條 開車前,要將所有控製器手柄置於零位,鳴鈴示警後方可開車;如發生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操作手柄置於停止位置。
第九條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聽清或看準信號後方可操作,運行時要時刻觀察下方人員和設備,選好運行路線。
第十條 操作者必須做到“十不吊”,與工作無關的人員禁止登上天車。
第十一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拒絕任何人員的違章指揮。
§5.1.7電氣焊工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按規定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三條 積極參加有關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熟練掌握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本工程崗位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按規程正規操作。
第四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進入崗位前應穿戴好,上班前和工作中不準喝酒。
第五條 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定期定時檢查、維護、保養所用設備,保證安全運行;不得隨意動用他人的設備、工具;各總安全裝置、檢測儀表,警戒標誌,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拆除、改動。
第六條 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現場,同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七條 焊接場地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備好消防器材,有足夠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風。不得在有煤氣管、乙炔管或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場地附近焊接,特殊情況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並有安全措施。
第八條 高處焊接時除遵守有關高空作業的安全規定外,還要有安全措施,地麵監護。
第九條 氧氣瓶、乙炔瓶周圍10米範圍內,禁止煙火,兩瓶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米。
第十條 操作前要細致檢查,氣帶有無破損,氣帶與氣瓶、焊槍的連接是否紮緊;氣帶有漏氣、老化、鼓包和變質時,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工作結束,應檢查場地,滅絕火種,切斷氣源,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拒絕任何人員的違章指揮。
§5.1.8維修電工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按規定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三條 積極參加有關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熟練掌握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本工程崗位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按規程正規操作。
第四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進入崗位前應穿戴好,上班前和工作中不準喝酒。
第五條 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定期定時檢查、維護、保養所用設備,保證安全運行;不得隨意動用他人的設備、工具;各總安全裝置、檢測儀表,警戒標誌,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拆除、改動。
第六條 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現場,同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七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保護接地,各種電器設備周圍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雜物。
第八條 嚴禁帶電維修,檢修高壓設備時要有監護人,並辦理停電工作票。
第九條 運行中的電機設備不得檢修,檢修時應切斷電源和掛警示牌,檢修用移動燈具應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燈。
第十條 高空作業必須戴好安全帽,係好安全帶,使用梯子工作時,必須有人監護。
第十一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拒絕任何人員的違章指揮。
§5.1.9機修鉗工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按規定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三條 積極參加有關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熟練掌握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本工程崗位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按規程正規操作。
第四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進入崗位前應穿戴好,上班前和工作中不準喝酒。
第五條 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現場,同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六條 設備維修前,應首先製定合理的操作程序和維修方案;應先斷開電源、氣源,驗明無電、無氣後,掛警示牌,方能進行修理。
第七條 設備的拆除、安裝、修理、調試或搬運需多人操作時,必須專人指揮,互相聯係,密切配合。
第八條 機器設備上的安全裝置未修好前,嚴禁試車運轉。
第九條 機修鉗工應遵守鉗工、鑽工、起重機、電工、氣焊工、高空作業等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有關要求。
第十條 高空作業時,應係好安全帶和其他防護用品,登高工具要牢靠,不得向上、向下投扔工具、零件,下麵要有人監護。
第十一條 清洗零件時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作業
第十二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拒絕任何人員的違章指揮。
§5.1.10電氣檢修工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按規定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三條 積極參加有關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鑽研業務,熟練掌握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本工程崗位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按規程正規操作。
第四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進入崗位前應穿戴好,上班前和工作中不準喝酒。
第五條 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定期定時檢查、維護、保養所用設備,保證安全運行;不得隨意動用他人的設備、工具;各總安全裝置、檢測儀表,警戒標誌,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拆除、改動。
第六條 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現場,同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七條 工作時隨時觀察設備、儀表及安全保護裝置是否處於正常狀態,如有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工作場所嚴禁煙火。
第八條 檢修中,對在通過維護檢修交直電動機等電氣設備以滿足發電係統運行工況要求的過程時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集中精力,正規操作。
第九條 檢修中,對在安裝照明及低壓動力線路,電動機及其控製設備,配電所低壓饋電並等設施,保證各項電氣設備的正常運行的過程時,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集中精力,正規操作。
第十條 檢修中,對在通過檢修、改裝、調試斷路器,隔離開關,變壓器及互感器附件等變電設備,使其達到質量標準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集中精力,正規操作,作業場所嚴禁煙火。
第十一條 檢修中,對在通過安裝修理、調試和檢定電測儀表及其檢定裝置,保證儀表質量和被測值準確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集中精力,正規操作。
第十二條 檢修中,對在通過檢測各種電氣設備的絕緣性能,電氣特性及參數,診斷設備是否滿足運行要求的過程時,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集中精力,正規操作。
第十三條 工作完畢後,將本崗位周圍衛生整理好,清除雜物和火災隱患,經檢查無誤後,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四條 在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嚴格按相應安全技術措施操作。按規定填好各種記錄。
第十五條 拒絕任何人員的違章指揮。
§5.2洗選煤廠安全生產各崗位責任製
§5.2.1洗選煤廠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第一條 負責地麵生產係統原煤的分級與煤矸分選及原煤的入倉及放倉工作.
第二條 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按時組織開展安全活動,按時參加機電例會、安全隱患排查會,對發生的事故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分析處理,並將事故處理結果及時公布及教育全區職工。
第三條 按照要求認真編製職工年、季度安全培訓計劃,按計劃培訓考核。各崗位工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條 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檔案(事故記錄、檢修記錄)。
第五條 煤流係統配齊各種消防器材工具,執行定期檢驗、報廢規定。
第六條 及時對設備及設施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自檢,對自檢暴露出的問題及時落實整改。
第七條 嚴格勞動經營規定,合理安排並組織好勞動作業,認真完成公司、礦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5.2.2洗選煤廠廠長
第一條 是本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區隊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文件和決定。
第三條 組織製定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製度,措施,並嚴格考核兌現。
第四條 督促落實運輸設備、設施維護、檢查、管理製度,保證設備安全齊全、完好、使用正常。
第五條 組織編製廠年度、季度生產作業計劃及規劃,指揮、協調、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定期檢查、督促、總結工作,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條 嚴格執行、督促落實值班製度;按時參加礦有關安全生產會議;負責處理值班當日區隊現場安全生產問題。
第七條 主持廠隊安全活動,組織召開班前班後會,分析研究存在的安全問題,布置落實有針對性地安全措施;排查安全薄弱人員,落實監護措施。
第八條 組織落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組織職工安全技術學習,教育職工正規操作,督促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九條 組織本廠事故隱患處理措施的落實。
第十條 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上級安全指令、文件和規程措施、安全管理製度落實情況和各崗點人員職責落實情況,製止違章行為。
第十一條 積極協助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化管理方法。
第十二條 積極參加事故搶救、調查、分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組織恢複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有關工作。
§5.2.3洗選煤廠副廠長
第一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協助廠長轉好區隊安全管理。
第二條 在現場組織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和施工措施。
第三條 負責處理所在現場安全生產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廠長彙報。
第四條 教育職工正規操作,督促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五條 參加事故搶險,發生事故後及時向廠值班人員和調度室彙報。
第六條 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上級安全指令、文件、安全管理製度落實情況和施工措施以及各崗點人員職責落實情況,製止違章行為。
第七條 積極參加事故搶險、調查、分析,製定並協助落實事故防範措施,協助組織恢複生產。
第八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協助廠長抓好全麵工作。
§5.2.4洗選煤廠技術主管
第一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
第二條 負責本廠技術管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編製施工措施並督促落實。
第四條 嚴格值班製度,負責值班當日現場安全生產問題,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廠長彙報。
第五條 協助組織製定落實本廠各項安全管理製度、措施。
第六條 協助組織本廠事故隱患處理措施的落實。
第七條 協助組織落實職工安全培訓計劃,組織職工安全技術學習,教育職工正規操作,督促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八條 積極協助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化管理方法。
第九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5.2.5洗選煤廠班長
第一條 在生產廠長和生產調度人員的指揮下,協調本車間各崗位,各環節的生產,製定月度工作計劃,確保洗煤車間各項生產任務的完成。
第二條 了解本車間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抓好本車間的機電設備的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工作,合理使用設備,對設備出現的問題,及時彙報調度並做好事故記錄,以確保所屬設備的完好率。
第三條 積極配合技術組把車間職工的崗位培訓工作落實好,做到每個職工專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條 負責洗煤車間產品質量的控製,控製不合格品的發生。
第五條 具有環保和節能意識,熟知和辨別本車間的危險源、環境因素以及控製措施,對職工進行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的意識教育。
第六條 負責本車間安全設施的健全和使用,改善本車間職工作業環境,杜絕輕傷以上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 負責本車間內部市場化正常運行,做到日清日結。
第八條 帶領全班人員參加班前會。
第九條 負責本車間材料配件計劃性使用,厲行節約,修舊利廢,降低車間生產運行費用。
第十條 按礦有關廢棄物處理規定做好本車間廢棄物處理。
第十一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5.2.6洗選煤廠車間主任
第一條 在生產廠長和生產調度人員的指揮下,協調本車間各崗位,各環節的生產,製定月度工作計劃,確保洗煤車間各項生產任務的完成。
第二條 了解本車間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抓好本車間的機電設備的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工作,合理使用設備,對設備出現的問題,及時彙報調度並做好事故記錄,以確保所屬設備的完好率。
第三條 積極配合技術組把車間職工的崗位培訓工作落實好,做到每個職工專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條 負責洗煤車間產品質量的控製,控製不合格品的發生。
第五條 具有環保和節能意識,熟知和辨別本車間的危險源、環境因素以及控製措施,對職工進行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的意識教育。
第六條 負責本車間安全設施的健全和使用,改善本車間職工作業環境,杜絕輕傷以上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 負責本車間內部市場化正常運行,做到日清日結。
第八條 帶領全班人員參加班前會。
第九條 負責本車間材料配件計劃性使用,厲行節約,修舊利廢,降低車間生產運行費用。
第十條 按礦有關廢棄物處理規定做好本車間廢棄物處理。
第十一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5.2.7洗選煤廠辦事員
第一條 負責選煤廠文件收發、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條 負責選煤廠物資計劃、辦公計劃的上報工作。
第三條 負責選煤廠項目簡報的上報工作。
第四條 負責選煤廠工具庫存台賬、勞保台帳的上報工作。
第五條 負責選煤廠勞保用品、辦公用品的發放工作。
第六條 負責選煤廠工具、材料的驗收、發放工作。
第七條 負責選煤廠人員考勤和績效獎金的核算工作。
第八條 積極配合廠長及各車間主任的工作。
§5.2.8澄清水泵司機
第一條 負責126、127#水泵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熟悉水泵的工作原理、選煤工藝流程的清水管路布置及其工藝要求。
第七條 掌握水泵的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維護保養方法及安全用電知識。
第八條 掌握水泵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5.2.9除鐵器巡檢工
第一條 負責除鐵器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除鐵器的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
第七條 掌握除鐵器一般故障處理方法。
§5.2.10大粒度分級篩司機
第一條 負責103#、104#篩分機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篩分機的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
第七條 掌握篩分機開、停車順序及檢查和排除一般故障的方法。
第八條 了解本崗位電動機及電氣設備的名稱、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用電知識
§5.2.11帶式壓濾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123#濃縮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壓濾脫水的基本理論、煤泥水係統、壓濾入料的數質量機粒度組成、壓濾產品的指標要求等。
第七條 熟悉帶式壓濾機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設備維護保養方法和有關安全用電知識
第八條 熟練掌握壓濾機的操作技術,能分析壓濾指標不良的原因,采取措施迅速扭轉。
第九條 掌握帶式壓濾機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5.2.12動篩跳汰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109#、110#動篩跳汰機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主機、液壓係統、電控係統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
第七條 掌握設備開、停車順序及檢查和排除一般故障的方法。
第八條 掌握操作係統的參數調節及動篩車間係統工藝流程。
第九條 根據煤質變化情況、產品指標要求,適當調整工藝參數。
§5.2.13幹粉加藥裝置司機
第一條 負責124#幹粉加藥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幹粉加藥機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
第七條 掌握絮凝劑的基本性質和特點,熟悉本作業的工藝要求、煤泥水流程、濃度變化、粒度組成。
§5.2.14矸石帶式輸送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1001#、帶式輸送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帶式輸送機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
第七條 掌握帶式輸送機一般故障處理方法。
§5.2.15高效濃縮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120#濃縮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濃縮澄清的基本理論、工藝作用、煤泥水流程、濃縮入料的數質量、濃度變化、粒度組成及濃縮後的指標要求。
第七條 掌握高效濃縮機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設備的維護保養方法和安全用電知識。
第八條 掌握高效濃縮機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5.2.16塊煤破碎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111#、112#破碎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雙齒輥破碎機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
第七條 掌握雙齒輥破碎機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第八條 塊煤入倉帶式輸送機司機(140)崗位責任製
第九條 負責140#、帶式輸送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十一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十二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掌握帶式輸送機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電動機和控製設備的性能及有關安全用電知識。
第十五條 掌握帶式輸送機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5.2.17塊煤帶式輸送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113#、114#、115#帶式輸送機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帶式輸送機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
第七條 掌握帶式輸送機一般故障處理方法。
§5.2.18撈坑鬥式提升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116#撈坑鬥式提升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鬥式提升機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
第七條 了解本崗位電動機及電氣設備的名稱、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用電知識。
第八條 掌握鬥式提升機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5.2.19原煤倉下給煤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給煤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給煤機的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
第七條 熟悉本崗位設備開、停車順序和操作以及檢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5.2.20毛煤帶式輸送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101#帶式輸送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熟悉帶式輸送機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電動機和控製7、設備的性能及安全用電知識。
第七條 掌握帶式輸送機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5.2.21煤泥泵司機
第一條 負責121、122#煤泥泵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熟悉煤泥泵的工作原理、選煤工藝流程的煤泥水管路布置及工藝要求。
第七條 掌握煤泥泵的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維護保養方法及安全用電知識。
第八條 掌握煤泥泵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5.2.22脫水鬥式提升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117#、118#脫水鬥式提升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鬥式提升機的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
第七條 了解本崗位電動機及電氣設備的名稱、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用電知識。
第八條 掌握鬥式提升機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5.2.23循環水泵司機
第一條 負責119#水泵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熟悉水泵的工作原理、選煤工藝流程的管路布置及其工藝要求。
第七條 掌握水泵的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維護保養方法及安全用電知識。
第八條 掌握水泵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5.2.24原煤分級篩司機
第一條 負責105#、106#篩分機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篩分機的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設備的維護保養方法和安全用電知識。
第七條 掌握篩分機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5.2.25原煤配倉刮輸送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541#刮板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刮板輸送機的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電動機和控製設備的性能及有關安全用電知識。
第七條 掌握刮板輸送機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第八條 了解煤倉的裝載情況,合理調整落煤量。並將倉位高度及時彙報調度室。
§5.2.26原煤入倉帶式輸送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501#帶式輸送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帶式輸送機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電動機和控製7、設備的性能及有關安全用電知識。
第七條 掌握帶式輸送機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5.2.27原煤帶式輸送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201#、帶式輸送機的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熟悉帶式輸送機的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電動機和控製設備的性能及有關安全用電知識。
第七條 掌握帶式輸送機檢查、維護和一般故障排除方法。
§5.2.28振動給料機司機
第一條 負責107#、108#篩分機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崗位管轄範圍內的衛生清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保管好本崗位所屬的工具等物品。
第四條 自覺遵守郭屯煤礦和洗煤廠各項規章製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規程》、《選煤廠工人技術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掌握振動給料機的構造、原理和技術參數。
第七條 掌握振動給料機一般故障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