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縣紙房煤礦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製度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文件精神,加強礦領導深入現場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群眾監督,特製定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製度
一、公示載體
在礦井口和調度室等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範。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範。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二、公示對象
礦長、總工、副礦長、副總工等礦級領導幹部帶班下井情況。
三、公示範圍
上級主管部門、在礦工作的各級領導幹部及職工以及社會各界新聞媒體。
四、 公示內容
1、礦井製訂的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包括下井班數和點次;
2、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3、每月對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的考核結果,以及與考核結果相關的獎懲情況;
五、公示要求
1、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必須符合上級相關文件的要求,詳細製定下井班次和下井點次。
2、公示工作必須由礦井安監人員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與調度室下井帶班交接班記錄核對,經礦井安監科審核無誤的,進行公示。
3、在礦領導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帶班記錄後,礦調度室負責及時對調度公示欄進行填寫;群監站負責及時對井公示欄進行填寫。
4、公示欄填寫內容必須確保真實性,填寫人員必須認真核實,嚴禁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現象。
5、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各界媒體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檢舉。
六、本製度自2010年10月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