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縣紙房煤礦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管理製度
遵義縣紙房煤礦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管理製度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為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我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製度》的規定,搞好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記錄的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1、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記錄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
2、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有代寫情況的,一經發現,處罰帶班人員和代寫人員各200元。
3、每天由安全副總對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定進行整改,嚴格執行“閉鎖循環”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對相關單位處罰50元/條。
4、每月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未及時收集、保存對調度室檔案管理員罰款5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
5、調度室負責將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詳細記錄在電子大屏公示,每月公示次數不得少於三次,接受職工監督,公示次數不夠,一次處罰檔案管理員5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
6、調度室負責對人員定位係統的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轉,係統主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係統無關的其它應有盡用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
7、調度室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帶班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一年內造成檔案丟失的,處罰檔案管理員5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
8、曆年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行進,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處銷毀,電子文檔版在不影響空間的情況下,一律不得銷毀。
9、本製度從二0一0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