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違規行為(30條)
供電違規行為(30條)
1、未按停、送電製度進行停、送電作業的。
2、井下無措施燒焊、無措施施工、違反《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的。
3、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下井的。
4、檢修高防開關、低饋開關及變壓器時停電閉鎖,掛停電牌的。
5、誰掛牌誰停電,誰摘牌誰送電;同時作業時,最後摘停電者執行送電的。
6、未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原則停送電者;停電後未掛停電牌的。
7、檢修五小電器設備不停電的。
8、井下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的。
9、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的。
10、電氣設備甩掉保護使用的。
11、電氣設備甩掉保險或未按技術標準使用保險及用其他導電金屬材料代替保險絲的。
12、不按規定安裝或人為造成“三專兩閉鎖”失效的。
13、作業地點瓦斯超限強行檢修的。
14、私自拆、接火的。
15、私自挪用絕緣用具的,未按規定定期檢驗絕緣用具並貼證的。
16、井下電鉗工打開電氣設備前,未使用便攜儀測瓦斯的。
17、電工停電時,不執行停電、驗電、放電、掛接地線的。
18、電纜使用不得低於額定電壓的。
19、造成井下電氣設備失爆的。
20、檢查電纜時,利用送電打炮的方法進行查找故障的。
21、未按巡回檢查製度進行巡視並填寫記錄的。
22、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的。
23、在巡檢過程中,發現設備異常不及時彙報的。
24、井下崗位人員,在崗不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及安全帽的。
25、未按規定進行保護實驗的。
26、運行工、檢修工未按規定填寫各項記錄的
27、高壓操作未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
28、車間、硐室未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不合格的。
29、重要崗位未執行要害場所管理製度的。
30、重要崗位未實行現場交接班,脫崗、睡崗、串崗、酒後上崗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