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巷運輸違規行為(44條)
平巷運輸違規行為(44條)
1、電機車司機未經培訓,未持證上崗的;
2、操作時,姿勢沒有坐正,注意力不集中的;
3、開車時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的;
4、電車出入口未設安全裝置的;
5、電車未停穩,就上下車、搬道岔的;
6、車外開車搬道岔的;
7、在電車內將手伸出搬道岔的;
8、甩掉保護裝置進行開車的(包括電瓶容量指示器等);
9、用銅絲、鐵絲等非熔體代替保險球的;
10、司機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的;
11、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沒有切斷電動機電源的;
12、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沒有將控製器手把取下保管好的;
13、礦車、銷鏈車乘坐人員的;
14、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沒有扳緊車閘的;
15、使用電機車拉運車輛時超掛車的;
16、電機車的燈、鈐、閘及撒砂裝置不靈活,不可靠而使用電機車的;
17、蓄電池箱插銷無閉鎖、失效的;
18、在控製器換向和操作手把不靈活、閉鎖不可靠的情況下開車的;
19、人車、物料混拉的;
20、使用反向製動停車的;
21、在調車場外抵散車的;
22、調車時抵車不掛銷鏈的;
23、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間距保持不符合要求的;
24、電車超速運行的;
25、列車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雙軌對開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麵有人、機車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不發出警號並減速的;
26、用電車抵風門的;
27、電車過風門時,風門不固定牢靠的;
28、兩道風門同時打開的;
29、車輛在警衝標外停車的;
30、在主運線路停車檢修的;
31、在主運線施工不設警示的;
32、列車、機車不使用紅尾燈的;
33、在車輛閉鎖座上連掛拉運的;
34、使用不合格礦車插銷的;
35、押車工在進入主運線前坐車的;
36、從列車、其它車輛中間穿越的;
37、扒車、蹬鉤頭的;
38、抵壞阻車器的;
39、礦車閉鎖銷座失效、少碰頭和碰頭失效的;
40、在同一時間一人多崗作業的;
41、材料車上自帶不合格的繩頭連接的;
42、機車不定期年審的;
43、機車不定期進行製動距離試驗的;
44、機車超出允許的最大速度運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