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管理方麵違規行為(19條)
防突管理方麵違規行為(19條)
1、對地質構造掌握不清,誤揭誤穿煤層的;
2、入井未對儀器進行檢查、測試數據不記錄時間、預測數據失真的;
3、施工排放孔、預測孔,不帶方位儀、度尺憑感覺開孔的;
4、施工穿層孔未穿透煤層造成鑽孔達不到設計要求和卸壓效果的;
5、鑽孔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噴孔、夾鑽、煤炮聲等現象不及時彙報的;
6、預測孔、措施孔,未布置在軟分層中、鑽孔深度不夠、鑽孔終孔點落在巷道輪廓線2米以內的;
7、煤樣罐漏氣、封孔不嚴等造成預測指標不準確的;
8、突出危險(威脅)工作麵,施工鑽孔時未加防護擋欄的;
9、放炮後瓦斯湧出量變化較大,對“異常信號”未高度重視,不查明原因,不采取相應措施的;
10、突出煤層掘進、石門(井筒)揭煤等,炮後釋放時間不夠,等待時間不足30分鍾進入工作麵檢查或作業的;
11、在突出危險區(威脅區)域和石門揭煤地點作業,使用風鎬刷幫、鋼絲繩牽引的耙矸機出貨的;
12、安全防護設施不全、不完好,未及時處理的;
13、遠距離爆破撤人、停電不到位的;
14、突出危險工作麵,超前距不足的;
15、預測數據采集與迎頭掘進平行作業的;
16、單人進入老巷普查防火設施,防滅火檢查的;
17、檢查孔、措施孔導管外露過長,未加保護的;
18、地麵製漿取土時有垮塌危險,繼續作業的;
19、開采自燃煤層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