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礦爆破器材管理規定
大元煤礦爆破器材管理規定
根據《大元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第一章總則第三條,為了保證爆破器材貯存能按照“確保安全、適時供應、管理有序”的要求進行,在《爆破安全01manbetx
》的基礎上,結合我礦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1、爆破器材倉庫應設倉庫負責人和專職倉庫管理人員。建立嚴格的危險品貯存、進出庫製度、門崗值班保衛製度和各種崗位安全責任製度。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係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如實將本單位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係統。
2、倉庫管理人員應了解產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和儲存保管等知識,熟悉倉庫管理的各項安全規定並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的。
3、庫區必須晝夜兩人以上值班警衛,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非工作人員進入倉庫必須經值班門衛同意,並遵守倉庫的各項規定。
4、爆破器材庫所允許的最大貯存量,必須嚴格執行GB6722. 2003和爆破器材貯存許可證約有關規定,並在各式各樣庫掛牌標明貯存名、規格、允許最大貯存量及倉管員姓名。
5、各類爆破器材宜單品種專庫存放,倉庫內嚴禁貯存無關物品。當條件限製需在同一倉庫內存放兩種以上危險物品時,要按GB6722-2003“爆破器材的允許共存範圍”表中的規定執行。
6、臨時退回庫的確有不同品種炸藥分別堆放,中間應有隔牆分開。
7、倉庫內的物品堆放應利於行走、搬運、通風、堆放穩固,並遵守下列規定:
7.1器材按廠家生產安垛堆放,不同規格、批號的器材應分垛堆放;
7.2庫內應留有不小於1.0米通道,堆垛距牆0.2米級堆垛之間的距離得小於0.5米;
7.3堆放炸藥、導火索等箱裝器材的堆高不應超過1.6米。
8、倉庫應根據爆破器材的特性做到防潮、防高溫、防黴、防火、防雷、防鼠、防蟲、防盜、防破壞等。設施齊全有效並按有關規定對上述物防、技防設施進行檢查、檢測。庫內無塵土、無禁物、無水汽凝無漏無參水、無鏽蝕黴爛、無鼠咬蟲蛀。應保證整個庫容庫貌的整潔、有序,做到庫邊無雜草、庫周圍25米內無易燃物、水溝無堵塞,道路通暢無積水、庫內應設置靈敏的溫濕度表。
9、啟箱工具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
10、倉庫維修、整改時應采取可靠的並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同意的安全措施。
11、爆破器材的收發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1.1必須具有出廠合格證,並由倉管員進行驗收入庫。
11.2在暴雨和雷電等惡劣天氣下,爆破器材不準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