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礦礦燈領用發放考勤製度
大元煤礦礦燈領用發放考勤製度
一、實行“三固定”、“二對號”。
三固定:
1、用礦燈人員固定,礦燈統一編號,分為固定燈和機動燈兩種。固定燈是固定人員專人專用,凡在井下工作的人員以及經常下井的工程技術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都發給燈牌,領取固定礦燈。而臨時下井人員和上級主管檢查人員臨時借用機動燈。
2、礦燈和發燈窗口固定,每個窗口設有明顯的窗口號,便於領燈和交燈,避免領、交礦燈時擁擠,影響下井時間。
3、維修人員固定,收發、充電、維修人員都按窗口號分燈號固定下來,分工明確,可加強礦燈房人員的責任心,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二對號:
1、發放礦燈時對礦燈和充電架進行對號。
2、燈牌與礦燈對號,燈牌與礦燈編為統一號碼,以保證專人專燈。
二、發放礦燈時對礦燈進行檢查,所有發放礦燈必須完好,保證正常使用,有缺陷均不得發放。
三、收燈時也必須對礦燈進行檢查,有問題礦燈不允許上充電架,及時進行維修。
四、使用礦燈的注意事項
1、礦職工應按時到固定窗口領取礦燈和按時交回。
2、職工在領取礦燈時應仔細檢查礦燈是否完好,發現有缺陷,可要求燈房修理或更換。
3、礦燈領取後要愛護礦燈,不得敲打亂摔,不準私自打開礦燈蓋和燈頭,尤其禁止在井下打開或修理礦燈,以免引起井下瓦斯或煤塵爆炸。
4、提燈時應用手抓住礦燈蓋上的護線套管,不得用手握住燈線,以免燈線損壞。
5、升井後必須立即將礦燈交回充電房,如有工作需要連班時必須換燈。
6、交回的礦燈要保證完整無缺,沒有損壞。
7、使用中如發生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充電房人員說明情況。
8、礦燈不得互換或借用,禁止用礦燈蓄電池代替放炮器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