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寨煤礦安全操作規程彙編
目 錄
1、采煤爆破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1
2、采煤打眼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7
3、攉煤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9
4、風鎬安全操作規程……………………………………11
5、單體支護安全操作規程………………………………12
6、端頭支護安全操作規程………………………………16
7、液壓支架安全操作規程………………………………18
8、人工頂板安全操作規程………………………………22
9、回柱放頂安全操作規程………………………………25
10、回采巷道維修安全操作規程………………………29
11、刮板運輸機安全操作規程…………………………31
12、乳化泵安全操作規程………………………………31
13、皮帶機安全操作規程………………………………32
二、煤礦掘進安全操作規程:
1、掘進鑽眼安全操作規程………………………………32
2、掘進爆破安全操作規程………………………………37
3、人力裝載安全操作規程………………………………44
4、砌镟支護安全操作規程………………………………46
5、錨杆支護安全操作規程………………………………50
6、錨噴支護安全操作規程………………………………54
7、把鉤信號安全操作規程………………………………56
8、人力推車安全操作規程………………………………58
9、裝岩機裝岩安全操作規程……………………………60
10、小絞車操作安全操作規程……………………………61
三、煤礦通風安全操作規程:
1、風筒安全操作規程……………………………………62
2、通風設施安全操作規程………………………………65
3、巷道維修安全操作規程………………………………71
4、瓦斯檢查安全操作規程………………………………76
5、安全監測操作規程……………………………………81
6、抽放瓦斯泵安全操作規程……………………………87
7、防突安全操作規程……………………………………90
8、灑水滅火安全操作規程………………………………94
9、檢身安全操作規程……………………………………96
四、煤礦機電安全操作規程:
1、井下機械維修安全操作規程…………………………97
2、礦井維修電工安全操作規程…………………………100
3、防爆檢查安全操作規程………………………………102
4、小水泵安全操作規程…………………………………103
5、礦燈使用安全操作規程………………………………105
五、煤礦輔助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1、窄軌軌道運輸安全操作規程……………………………111
2、架線安全操作規程………………………………………115
3、斜井信號安全操作規程…………………………………117
4、斜井把鉤安全操作規程…………………………………119
一、煤礦采煤安全操作規程
1、采煤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采煤爆破人員必須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經曆,熟悉采煤工作麵通風、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規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規程,掌握爆破技術,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2條 采煤工作麵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人員擔任。
第3條 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本操作規程、工作麵作業規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4條 必須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發爆器。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放置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幹燥的安全地點,爆破時必須放到警戒線以外,發爆器懸掛於幹燥地點,鑰匙要隨身攜帶。
第5條 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和發爆器領退等製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6條 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使用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批號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
第7條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工作麵放炮前,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和安全檢查員都應在現場。
第8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總時間不得大於130毫秒。
第9條 炮眼封泥應有水炮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第10條 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發爆器和符合規定的爆破母線進行爆破,嚴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條 裝填炮眼與打眼的距離不得小於20米,在裝填炮眼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電鑽電纜的地段嚴禁裝填炮眼。
第12條 采煤工作麵一般應一次裝藥一次起爆,也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組與組之間的炮眼間距不得小於5米。嚴禁對其他組提前進行連線,嚴禁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13條 炮眼深度小於0.6米或多個自由麵中煤(岩)層的最小抵抗線小於0.5(0.3)米時,不準裝藥爆破。
第14條 必須采用串聯網絡進行爆破,嚴禁采用並聯、混合聯。每次爆破作業前,都必須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方法檢測網絡是否導通。
第15條 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在安全地點起爆,在所有人員撤離警戒區和警戒工作未就緒前不得連線起爆。
第16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條 班(組)長接受任務,必須填寫領料單,領料單要注明當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數量,並經隊領導簽字、加蓋隊公章。
第18條 領取發爆器,檢查發爆器外觀是否完好,充電後氖燈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驗合格,否則不得領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檢查發爆器。
第19條 領取爆破母線,檢查母線長度、規格和質量,給母線接頭除鏽、扭結並用絕緣帶包好。
第20條 備齊木(竹)扡、木(竹)質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徑應略大於藥卷直徑。
第21條 持領料單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炸藥與電雷管,檢查領取的炸藥、雷管品種、數量及雷管編號是否相符,是否已經過期或嚴重變質。
第22條 要將爆炸材料直接運送到臨時存放地點,嚴禁中途停留。運送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相關規定的其他人員運送。
2、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具有耐壓和抗撞擊、防震、防靜電的木質箱內並加鎖,嚴禁裝在衣袋和手提袋中。
3、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與其他人乘坐同一輛列車,並要乘坐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人。
4、嚴禁用刮板機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送爆炸材料。
第23條 爆破工接以下順序操作: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出信號→起爆→爆破後檢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第24條 準備好足夠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條 按當時爆破需用數量裝配起爆藥卷。裝配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由放炮員裝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幹燥的安全地點裝配。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
3、裝配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衝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往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5、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先用木(竹)扡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紮好略大於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後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卷上拴一個扣,剩餘的腳線全部纏在藥卷上(或挽好),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一個起爆藥卷隻準裝一個雷管,嚴禁用電雷管代替木(竹)扡紮眼,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上或捆在藥卷上。
6、裝好的起爆藥卷要立刻整齊地擺放在木箱內,點清數量,防止遺失,嚴禁隨地亂放。
第26條 裝填炮眼前,爆破工要與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麵及炮眼進行全麵檢查,對所檢查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有煤塵堆積飛揚時。
3、工作麵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定時。
4、工作麵控頂距離超過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全、傘簷、炮道不符合規定或裝藥地點有片幫危險時。
5、工作麵有明顯來壓現象時。
6、炮眼內發現異狀,有壓力水、溫度驟高驟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現塌陷、裂縫、煤岩鬆散、透采空區等情況時。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8、炮眼內煤(岩)粉未清除幹淨時。
9、發現拒爆炮眼未處理時。
10、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工作麵采用反向起爆未製定安全措施或應落實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實時。
第27條 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裝藥量和起爆方式裝藥。
1、用炮棍先將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推入時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接觸,嚴禁衝撞或搗實藥卷。所有藥卷聚能穴朝向要與起爆藥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後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藥,一手鬆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先裝,藥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腳線,一手用炮棍將起爆藥卷輕輕地推入眼底。
第28條 裝填炮泥:
1、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後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將炮眼封實。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裝填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輕輕用力將炮泥慢慢搗實,用力不要過猛,防止搗破水炮泥。炮眼裝填完後,要將電雷管腳線懸空。
3、封泥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一般應將炮眼填滿。炮眼深度為0.6-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米;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米。
第29條 按作業規程規定要求設置警戒。
1、必須由班(組)長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有人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並設置警戒牌和欄杆(或拉繩)。
3、爆破時,所有人員必須撤離工作麵,到警戒線之外。
4、工作麵與其他地點(采掘工作麵、作業地點或巷道)相距在100米以內時,必須在其他地點以外處設置警戒,並在裝藥前、爆破前檢查瓦斯。
第30條 連線前,爆破工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爆破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在瓦斯檢查符合規定時方可連線。
第31條 連線:
1、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連線順序先連接雷管腳線,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
2、腳線連接完後再將母線(或通過連接線)與剩餘的兩條腳線相連接。
3、腳線與腳線、腳線與連接線、母線間的所有接頭,都必須扭緊並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第32條 敷設和檢查母線:
1、爆破母線(或通過連接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
2、爆破母線應懸掛在沒有電纜、電線、信號線和金屬管路的巷道一側,如果無法避開,則應掛於管線下方,並與其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3、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敷設,每次爆破完畢後都應及時將母線收起。
第33條 通電檢測與通電起爆:
1、到達警戒線外的起爆電源操作地點後,首先進行電爆網絡全電阻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線路不導通時,應隨挽線隨對線路重新進行檢查,同時必須遵守第37條規定。
2、接到班(組)長下達通電起爆命令後,將母線連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輸出端)並擰緊,將鑰匙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隨即發出爆破警號。
3、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並待氖燈閃亮穩定後,將開關鑰匙轉回放電位置通電起爆。
4、爆破後,首先取下發爆器鑰匙,然後將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並扭結成短路。
第34條 分組爆破後檢查:
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後,爆破工要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爆破後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6、30條。
第35條 分組爆破後檢查沒有發現問題或問題處理完畢後,方可進行下一組的連線、爆破工作。
第36條 爆破結束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後,爆破工必須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況,對危險情況立即進行處理,確定無危險後,方可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
拒爆和熄爆處理:
第37條 通電以後拒爆時,必須先取下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5分鍾,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鍾),爆破工方可沿線路檢查。
應首先從電爆網絡尤其連線和起爆電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並應盡可能地采用重新連線起爆的方法處理。
第38條 處理拒爆和熄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確屬由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可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處理殘爆炮眼原則上與處理拒爆相同。
6、在拒爆、殘爆、炮眼未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無關的工作。
強製放頂的爆破
第39條 爆破放頂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2、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頂工密切合作。裝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連線與通電起爆要在回柱後操作。連線時人員必須在可靠支護的保護下進行。
過岩石帶的爆破
第40條 工作麵采高變低、遇斷層等需爆破岩石時,按本規程和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的規定操作。
處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條 爆破處理溜煤眼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使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5、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溜煤眼內。
6、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各項規定。
第42條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點,清點剩餘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並經班(組)長簽字。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第43條 將剩餘電雷管、炸藥退還爆炸材料庫,並辦理手續;交還發爆器、爆破母線等。
2、采煤打眼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采煤打眼人員應熟悉設備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業規程、炮眼布置、爆破說明書以及支護等有關規定,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2條 煤電鑽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啟動與停止煤電鑽的綜合保護裝置。
第3條 檢修煤電鑽必須在指定地點進行,嚴禁在工作麵內隨意拆卸和檢修電鑽。
第4條 嚴禁在舊眼、殘眼內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縫中打眼,不得站在輸送機上打眼。打眼過程中,嚴禁用手扶托鑽杆。
第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打眼:
1、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發現煤層內有連續小煤炮聲響或有大量瓦斯湧出,有煤與瓦斯突出征兆時。
3、在衝擊地壓危險工作麵打眼過程中,出現卡鑽杆、孔內衝擊以及爆孔等動力現象時。
4、發現煤層變潮、煤質鬆軟,有掛紅、掛汗、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等透水預兆時。
5、打眼中突然遇壓力水從鑽孔流出時(此時嚴禁抽動鑽杆)。
6、工作麵局部頂板來壓、片幫嚴重時。
7、懸頂距離、控頂距離或端麵距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
8、支護不齊全、不牢固時。
9、在自溜運輸工作麵,打眼處的上方正在出煤時。
10、抵抗線小於0.5(岩石0.3)米時。
對上述1、2、3、4、5項,如情況緊急,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威脅地點的人員,並向上級彙報。
第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止打眼,經查明原因處理好後,方可繼續打眼:
1、出現卡住鑽杆時。
2、電鑽聲音突然不正常時。
3、電鑽外殼超溫(60℃或燙手)或有燒焦味時。
4、電鑽鑽杆嚴重震動時。
5、電鑽外殼帶電時。
第7條 搬運、移動電鑽時,必須卸下鑽杆;嚴禁用輸送機運送電鑽、鑽杆和電纜。
第8條 打眼過程中必須停止輸送機和采煤機。
第9條 自溜運輸工作麵應在撤除溜槽之後打眼。
第10條 工作麵傾角超過25°時,工作地點上下方要設置安全擋卡,擋卡高度不小於0.5米,若兩部電鑽同時打眼,其間必須要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0米。
第11條 工作麵有淋水處,必須遮蓋電鑽,以防漏電傷人。
第12條 回柱地點以上10米、以下15米範圍內,打眼和回柱不準平行作業。
第13條 處理拒爆時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組)長直接指導和爆破工的配合下進行打眼。
2、用木簽或竹簽挖出部分炮眼,插入炮棍確定拒爆炮眼方向。
3、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平行新打炮眼,其深度可稍大於拒爆炮眼深度。
4、拒爆炮眼處必須設置顯著標誌。
第14條 打放頂眼及過斷層在岩石內打眼,必須按照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15條 打眼工作結束後,要向爆破工交待本班打眼情況。
第16條 備齊注液槍、鍁、鎬、側式供水鑽杆、鑽頭等工具。檢查煤電鑽是否完好,煤電鑽綜保是否靈敏可靠,電纜是否有破皮漏電、“雞爪子”、“羊尾巴”;防塵水管是否配齊。
第17條 拉鑽時將電纜套在手把內,手提電鑽手把或肩背電鑽電纜送至工作地點。
第18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敷設電纜,不許隨意扔放、散亂堆積,電纜橫跨輸送機頭、機尾、溜槽和溜煤道時,應在距其0.5米以上懸掛牢固。
第19條 必須事先對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支護等進行全麵檢查,敲幫問頂,摘除危岩,由班(組)長指定人員補全空缺支柱,更換失效支柱,及時處理各種不安全隱患,清除炮道內的浮煤和髒雜物。
第20條 打眼前要做到“三緊”、“兩不要”,即:袖口、領口、衣角緊,不要戴布、線手套,不要把圍巾露在外麵。
第21條 打眼最少由兩人操作,一人在電鑽一側領釺定眼,一人在中車側緊握電鑽手把。
第22條 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的炮眼布置方式進行炮眼定位、打眼。先用手鎬刨點定位,定位後,使鑽頭頂緊定位點,間斷地送電2-3次,使鑽頭鑽進煤體。
第23條 鑽頭鑽進煤體後,根據爆破說明書的規定,調整鑽進的方向和角度,打眼時要均勻用力,順勢推進,調節好水量,排出孔內煤粉。成型的炮眼內煤粉必須清理幹淨。
第24條 底眼打完後,要用木楔或大塊煤矸蓋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第25條 打眼工作結束後,拔下鑽杆,卸下鑽頭,切斷電源。將電纜、電鑽、水管等工具運至指定地點整理好。
第26條 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3、攉煤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攉煤人員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與攉煤相關的各項規定以及支護工、爆破工等相關工種的基本知識,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2條 攉煤人員必須在完好支護的保護下攉煤。
第3條 從采區向外清理浮煤時,必須用長把工具,嚴禁身體的任何部位進入采空區內。
第4條 攉煤中,若發現冒頂預兆時,必須立即撤離危險區,並向班(組)長彙報。
第5條 若遇拒爆或殘爆,必須找班組長和爆破工進行處理,嚴禁自行掏挖和處理。
第6條 在煤堆中發現的雷管、炸藥必須及時揀出,交爆破工保管。
第7條 矸石應置於采空區內,不得放於溜槽。
第8條 傾角超過25°時,要分段設置安全檔卡。
第9條 攉煤時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嚴禁空頂作業,要隨時觀察支護狀況,發現失腳、卸荷支柱,必須立即通知班(組)長進行調整加固。
第10條 煤壁傘簷超過規定或有片幫危險時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11條 在炮采工作麵攉煤時,要采用噴霧裝置進行灑水防塵,在自溜運輸工作麵溜煤時,要及時打開溜煤道內的噴霧裝置。
第12條 浮煤清理要符合質量標準要求。岩石底板工作麵攉煤時要攉淨見底,注意支柱是否打在實底上,否則應通知班(組)長安排先打替柱,分層開采的工作麵攉煤到見柱鞋即可,或符合作業規程要求,防止支柱失腳。
第13條 嚴禁站(騎)在輸送機上攉煤。
第14條 輸送機停止運轉時,不準攉煤。
第15條 炮機采工作麵,禁止人員進入機道內攉煤。
第16條 炮采工作麵必須及時支設臨時支柱和貼幫支柱,否則不準攉煤。
第17條 自溜運輸工作麵。
1、鋪設的溜槽要平直,溜槽之間應用鐵絲連接牢固。
2、必須按規定在溜煤道設置擋煤卡,看擋卡口的人必須在護身板的保護下工作。
3、處理溜煤道脫節溜槽或在溜煤道從事其他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以下5米處設置安全擋卡。
4、要用鎬、錘及時處理大塊煤、矸。
5、溜煤期間不準行人,同時應在下方設置警戒。
第18條 有衝擊地壓的工作麵,必須在放炮30分鍾以後進入工作地點攉煤。
第19條 備齊鍁、鎬、錘等工具。
第20條 進入工作地點要檢查頂板、煤壁及支護狀況,先敲幫問頂,由班(組)長指定人員(支柱工)補齊缺柱、更換失效支柱,處理不安全隱患。
第21條 清除作業區間控頂範圍內的障礙物。
第22條 先灑水降塵,再清掃材料道、人行道內的浮煤,後攉炮道內的煤。
第23條 要握緊鍬把,自上而下攉煤。先從煤堆邊沿把煤順勢推入溜槽內,再沿底由溜槽邊向煤壁方向逐步將煤攉入溜槽內,攉煤過程要進行灑水降塵。
第24條 應先裝碎煤,後裝塊煤,以防塊煤滾動傷人。
第25條 自溜運輸工作麵攉煤完畢後,要自上而下將溜槽撤除並豎放整齊。
第26條 收拾好工具,放到指定地點,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4、風鎬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條 風鎬人員應熟悉作業規程的內容,了解工作麵頂板控製的基本常識,掌握風鎬的結構、原理和使用方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2條 在進行破煤前,必須在已有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岩和鬆動的煤幫,並清理好退路。
第3條 隨時觀察工作麵動態,發現異常現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鑽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台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後,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4條 嚴禁在工作麵無支護進行破煤。
第5條 工作麵控頂麵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必須停止作業,待支護符合要求後,方準繼續操作。
第6條 破煤和回柱間平行作業的間距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7條 采高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不得任意留頂和留底,開夠幫,不留傘簷,做到煤壁平直。
第8條 工作麵傾角超過25°時,應設好牢固的腳手板、擋煤板、腳手架,並經常進行檢查,以防鬆動和掉落。
第9條 檢修風鎬必須是指定地點進行,嚴禁在工作麵拆卸、檢修風鎬。
第10條 備用風鎬、釺子、油壺等應放在安全穩妥的地方,工作麵傾角超過25°時,要將其捆紮牢靠,以防下墜傷人。
第11條 領取風鎬並檢查機體有無裂紋和破損,套箍、頭部及鎬柄彈簧是否完整靈活,濾風網有無堵塞,螺絲、固定銷是否齊全無損。
第12條 領取釺子並檢查釺子尾部是否平整無缺口、與釺子中心軸垂直、與風鎬套接正確牢固。
第13條 領取風管並在工具房接上風鎬和釺子進行試轉,發現問題立即更換。
第14條 領取足夠的潤滑油,備齊所需的其他工具。
第15條 將風鎬、釺子、風管分開攜帶,運送至工作地點。風管要盤成圓圈手提或肩扛,避免碰撞。嚴禁用刮板輸送機運送風鎬、釺子和風管。
第16條 檢查工作麵主風管是否符合規定。
第17條 風鎬工操作順序:
檢查劃線→敲幫問頂→處理→接風管→試轉→破煤(開口、推垛、透垛)→檢查→收尾。
第18條 檢查工作麵的中心劃線或拉線,決定開幫的寬度。
第19條 將風繩(膠管)與主幹風管接好,慢慢開啟開關向無人處吹風,排除風繩內雜物,然後關閉開關再接上風鎬,並擰緊接頭。風鎬在使用前及使用中要注油。
第20條 在較軟弱的煤分層或層理、節理較發育處掏煤槽,先破頂層煤,再破底層煤。
第21條 破煤時一隻手握鎬柄,一隻手托住鎬體,用力向煤壁推壓。推壓時不要硬頂強衝,不要與煤壁成90°角。
第22條 水平或向上作業時,握鎬體的手臂應靠近身體以增加力量。
第23條 複合煤層的工作麵,其夾石厚度達到規定分采界限時,必須分層操作,單獨采下夾矸扔入采空區。
第24條 操作時應站穩,隨時注意輸送機或溜槽,注意風鎬頂部彈簧、濾風網、橫銷及接頭的鬆緊,防止脫落。
第25條 工作麵傾角超過25°時,操作時要有依靠,在破頂、底煤時,應一手抓緊支柱或手架,一手落煤。
第26條 膠管不得繞成銳角或折曲,使用時必須放直或形成慢彎,鎬尖卡住時,可往複搖動風鎬或處理鎬尖周圍煤岩,鬆動後再撥出。
第27條 剝落下的大煤塊,應及時砸碎,以免碰倒支柱或傷人。
第28條 按工作麵中心線檢查開幫進度,找直煤壁。
第29條 關閉幹線風管上的閥門,卸下供風軟管,拆下風鎬和釺子,堵好進風口、卡套孔,盤好軟風管,將工具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30條 在工作麵其他地點采用風鎬作業時,參照上述規定操作。
第31條 按規定交接班。
5、單體支護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單體支護人員應熟悉采煤工作麵頂底板特征、作業規程規定的頂板控製方式、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掌握支柱與頂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2條 進行支護前,必須在已有的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岩和鬆動的煤幫。
第3條 隨時觀察工作麵動態,發現異常現象(如:巨大的震動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鑽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台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後,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4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鋪、聯網。聯網時不得出現空聯。
第5條 頂梁前的餘網量不得小於0.3米。
第6條 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和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
第7條 頂梁與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冒頂時,必須用木料背實。
第8條 不準將支柱架設在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見麻麵;底板鬆軟時,支柱必須穿鞋。
第9條 支柱必須支設牢固、迎山有力,嚴禁在支柱上打重楔,嚴禁給支柱帶雙柱帽。
第10條 必須根據支護高度的變化,選用相應高度的支柱。選用1.0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時,支設最大高度應小於支柱設計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應大於支柱設計最小高度0.2米,選用其他支柱時,嚴禁超高支設。
第11條 工作麵內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況下需使用時,必須經礦上研究確定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12條 不準站在輸送機上或跨著輸送機進行支護。
第13條 調整頂梁、架設支柱時,其下方5米內不得有人。
第14條 臨時支柱的位置應不妨礙架設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設好前,不準回撤臨時支柱。
第15條 平行作業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支柱與回柱間的間隔距離不得小於15米,支柱與推移輸送機的距離不得大於15米,其他的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當支護工序與其他工序發生脫節時,支護工有權要求暫停或減緩其他工序,優先進行支護。
第16條 在采煤工作麵架設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保證支柱初撐力不小於50千牛,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要掌握好注液用力與時間,保證支柱的初撐力其柱徑為100毫米的不小於90千牛、柱徑為80毫米的不小於60千牛。
第17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液壓升柱器、支柱定位卡具、鍁、鎬、錘、斧子、鋸等工具,並檢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18條 檢查液壓管路是否完好。
第19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和支護是否符合質量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單體液壓支柱與摩擦式金屬支柱支護操作:
第20條 架設帶帽點柱程序:
單體液壓支柱: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豎立支柱→用注液槍清洗注液閥煤粉→將注液槍卡套卡緊注液閥→給支柱帶帽→供液升柱。
摩擦式金屬支柱: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豎立支柱→掛液壓升柱器→給柱帶帽→升柱。
第21條 架設掛梁支柱程序:
單體液壓支柱:掛梁(使用頂網的先掛網)→插調角楔→背頂→打緊調角楔→清理和定柱位→豎立支柱→清洗注液閥煤粉→供液升柱。
摩擦式金屬支柱:掛梁(使用頂網的先掛網)→插調角楔→背頂→打緊調角楔→清理和定柱位→豎立支柱→掛液壓升柱器→升柱→打緊水平楔。
第22條 操作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掛網時將網展開拉直,按作業規程規定要求進行連接。
2、掛梁支柱時,每組不少於2人,1人站在支架完整處兩手抓住鉸接頂梁將其插入已安設好的頂梁兩耳中,另1人站在人行道,插上頂梁圓銷並用錘將圓銷打到位。
3、插調角楔時,先將頂梁托起,然後從下向上將調角楔插入,使梁與頂板間留有一定的間隙(0.1-0.15米或按作業規程規定)。
4、豎立支柱前,要按作業規程規定確定柱位,清掃柱位浮煤,刨柱窩、麻麵、放置柱鞋,對號回出臨時密集支柱。
5、支柱時,人中要站在支柱地點上方操作。
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1人扶柱,將手把和注液閥調整到規定位置,1人用注液槍清洗液閥嘴,然後將注液搶卡套卡緊注液閥,開動手把均勻供液升柱,使柱爪卡住梁牙或柱帽,並供液使支柱達到規定初撐力為止。
架設摩擦式金屬支柱時:1人抽出活柱並扶好,另1人掛好升柱器,關閉升柱器放油閥,搖動手柄進行緊柱,使柱爪卡住梁牙或柱帽,升緊並達到規定初撐力,打緊支柱水平楔後卸下升柱器。
6、升柱後要及時栓好防倒繩。
7、單體液壓支柱架設工作結束後,必須對新架設的支柱進行二次注液。
第23條 應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鋪網、掛梁、支設臨時支柱和貼幫柱。
第24條 頂板破碎、煤壁片幫嚴重時,應掏梁窩掛梁,提前支護頂板,提前支護方式按作業規程規定操作。
木支護操作:
第25條 架設帶帽木點柱程序:
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將木柱細端插入柱窩、粗端朝上舉起→放上柱帽→將柱和柱帽朝向工作麵傾斜立與頂板接觸→用錘由輕到重敲打結實。
第26條 順山棚子和走向棚子的架設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操作方法進行。
第27條 急斜工作麵采用木支護的,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放置好底梁,不使用底梁的工作麵,必須用木料在人行道兩側支柱的根部搭設台階。架設支柱前,必須在支柱位置的上方設置擋卡。
第28條 架設木垛操作程序:
確定垛位→清理垛位→順走向碼放底層→順傾向碼放第二層→順走向、傾向交替碼放到與頂板緊密接觸為止→打好加緊楔。三角形木垛按作業規程規定操作。
第29條 架設木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架設木垛應選用相同規格的木料,其長度應不小於1.2米,木料之間必須采用平麵接觸,不準使用圓木、三棱木,腐爛、破損和變形的木料。
2、木垛一般應架設成長方形、方形或實心的,靠工作麵一側及其側麵的一麵必須打齊。四角都必須打緊加緊楔,加緊楔不得打在頂層。
3、木垛層麵應和工作麵傾斜麵相一致,迎山角應與基本支架的迎山角相一致,上、下方向各層的接觸點必須保持在一條直線上。
4、木垛應碼放在基本支柱的上方,架設時超前於放頂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
5、在斷層或裂縫處碼木垛時,必須將木垛分別碼於斷層或裂縫的兩邊,不準在其正下碼一個木垛。
6、傾斜、急斜工作麵的木垛下方必須架設好護柱,架設前應在垛位的上方架設擋卡。
第30條 密集支柱和叢柱的規格、數量、排柱距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度不小於0.5米的安全出口,出口間的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31條 抬棚的架設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並保證與基本支架接實,架設時超前於放頂的距離不得小於作業規程規定。
第32條 戧柱的位置、數量和架設方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
第33條 將剩餘的頂梁、背頂材料、失效和損壞的柱、梁等各種工具分別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34條 按規定進行交班。
6、端頭支護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端頭支護人員應熟悉采煤工作麵頂底板特征、作業規程規定的頂板控製方式、端頭支護形式和支護參數,掌握支柱與頂梁的特性的使用方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2條 在進行支護前,必須在已有的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岩和鬆動的煤幫。
第3條 隨時觀察工作麵動態,發現異常現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鑽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台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後,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第4條 按作業規程的規定進行鋪、聯網。聯網時不得出現空聯。
第5條 頂梁前的餘網量不得小於0.3米。
第6條 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和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
第7條 頂梁與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冒頂時,必須用木料穿實。
第8條 不準將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見麻麵。底板鬆軟時,支柱必須穿鞋。
第9條 支柱必須支設牢固、迎山有力,嚴禁在支柱上打重楔,嚴禁給支柱帶雙柱帽。
第10條 必須根據支護高度的變化,選用相應高度的支柱。選用1.0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時,支設最大高度應小於支柱設計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應大於支柱設計最小高度0.2米,選用其他支柱時,嚴禁超高支設。
第11條 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12條 不準站在輸送機上或跨著輸送機進行支護。
第13條 調整頂梁、架設支柱時,其下方5米內不得有人。
第14條 臨時支柱的位置應不妨礙架設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設好前,不準回撤臨時支柱。
第15條 平行作業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支柱與回柱間的間隔距離不得小於15米,其他的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當支護工序與其他工序發生脫節時,支護工有權要求暫停或減緩其他工序,優先進行支護。
第16條 在采煤麵架設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保證支柱初撐力不小於50千牛,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要掌握好注液用力與時間,保證支柱的初撐力其柱徑為100毫米的不小於90千牛、柱徑為80毫米的不小於60千牛。
第17條 切口內的支護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支柱初撐力達到第16條要求。嚴禁在切口內空頂作業。
第18條 采用長鋼(板)梁支護的,長梁要交替前移,不得齊頭並進。
第19條 采用雙楔頂梁支護的,雙楔要成對使用齊全,反向插入打緊,伸出量要保持一致,伸出長度不得小於30毫米。
第20條 端頭支護與巷道支護間距不得大於0.5米。
第21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液壓升柱器、支柱定位卡具、鍁、鎬、錘、斧子、鋸等工具,並檢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22條 檢查液壓管路是否完好。
第23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幫和支護是否符合質量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4條 架設四對八架長鋼(板)梁操作程序:
清理切口柱位→準備好支柱和背料→將移梁器掛在被移鋼梁上→卸載降柱→移動梁體→背頂→補柱升緊。
第25條 移動長鋼(板)梁要符合下列規定:
1、至少要有3人協同操作。
2、正常情況下,必須保持一梁三柱,移輸送機可一梁二柱,移完輸送機後必須及時補齊。
3、柱爪必須卡住梁牙。
4、支柱升緊後,必須拴好防倒繩。
5、支設工作完成後,必須對支柱進行二次注液。
第26條 雙楔調角定位頂梁操作程序同單體支護工第21條,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機窩爆破後要及時鋪網、掛梁。
2、雙楔必須齊全、打緊。
3、要自下而上回撤輸送機頭(尾)前一排支柱,將輸送機推移到位,對號及時支設好輸送機頭(尾)的正規支柱。
第27條 十字鉸接頂梁的操作程序同鉸接頂梁。
第28條 端頭與巷道接薦處采用″型鋼梁支護的,操作同端頭長鋼梁。
第29條 將剩餘的頂梁,背頂材料,失效和損壞的柱、梁等各種工具分別運送到指定地點。
第30條 按規定進行交班。
7、液壓支架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液壓支架人員必須熟悉液壓支架的性能及構造原理和液壓控製係統、作業規程和工作麵頂板控製方式,能夠按完好標準維護保養液壓支架,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2條 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當支架與采煤機之間的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或發生冒頂、片幫時,應當要求停止采煤機。
第3條 必須掌握好支架的合理高度:最大支撐高度不得大於支架的最大使用高度,最小支撐高度不得小於支架的最小使用高度。當工作麵實際采高不符合上述規定時,應報告班長采取措施。
第4條 嚴禁在井下拆檢立柱、千斤頂和閥組。整體更換時,應盡可能將缸體縮到最短,更換膠管和閥組液壓件時,必須在“無壓”狀態下進行。
第5條 拆除和更換部件時,必須及時裝上防塵帽。嚴禁將高壓敞口對著人體。
第6條 備用的各種液壓軟管、閥組、液壓缸、管接頭等必須用專用堵頭堵塞,更換時用乳化液清洗幹淨。
第7條 檢修主管路時,必須停止乳化液泵並采取閉鎖措施,同時關閉前一級壓力戴止閥。
第8條 嚴禁隨意拆除和調整支架上的安全閥。
第9條 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的移架順序移架,不得擅自調整和多頭操作。
第10條 采用鄰架移架操作時,應站在上一架支架內操作下一架支架,本架操作時必須在安全地點,麵向煤壁操作,嚴禁身體探入刮板輸送機擋煤板內或腳蹬液壓支架底座前端操作。
第11條 移架時,其下方和前方不得有其他人員工作。移動端頭支架、過渡支架時,必須在其他人員撤到安全地點之後方可操作。
第12條 移架受阻時,必須查明原因,不得強行操作。
第13條 必須保證支架緊密接頂,初撐力達到規定要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
第14條 處理支架上方冒頂時,除遵守本規程外,還必須嚴格按照製定的安全措施操作。
第15條 支架降柱、移架和放炮時,要開啟噴霧裝置同步噴霧。
第16條 備齊板手、鉗子、螺絲刀、套管、小錘等工具,U形銷、高低壓管、接頭、密封圈等備品配件。
第17條 檢查支架有無歪斜、倒架、咬架,支架前端、架間有無冒頂、片幫的危險,頂梁與頂板接觸是否嚴密,架間距離是否符合規定,支架是否成一直線或甩頭擺尾,頂梁與掩護梁工作狀態是否正常等。
第18條 檢查結構件,看頂梁、掩護梁、側護板、千斤頂、立柱、推移杆、底座箱等是否開焊、斷裂、變形,有無聯結脫落,螺釘是否鬆動、壓卡、扭歪等。
第19條 檢查液壓件,看高低壓膠管有無損傷、擠壓、扭曲、拉緊、破皮斷裂,閥門組有無滴漏,操作手把是否齊全、靈活可靠、置於中間停止位置,管接頭有無斷裂,是否缺U形銷子,千斤頂與支架、刮板輸送機的聯接是否牢固(嚴禁軟聯接)。
第20條 檢查電纜槽(擋煤板)有無變形,槽內的電纜、水管、照明線、通訊線敷設是否良好,擋煤板、鏟煤板與聯接是否牢固,溜槽口是否平整,采煤機能否順利通過,照明燈、信號閉鎖、灑水噴霧裝置等是否齊全、靈活可靠。
第21條 檢查鋪網工作麵,網鋪的質量是否影響移架,聯網鐵絲接頭能否傷人,坡度較大的工作麵,端頭過渡支架及刮板輸送機防滑錨固裝置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第22條 放頂煤工作麵還應檢查後部輸送機是否拉移到位。
第23條 對存在問題,應及時向班長彙報處理,支架有可能歪架、倒架、咬架而影響對頂板控製的,應準備必要的調架千斤頂、短節錨鏈或單體支柱等,以備下一步移架時調整校正。
第24條 正常移架操作順序:
1、收回伸縮梁、護幫板、側護板。
2、操作前探梁回轉千斤頂,使前探梁降低,躲開前麵的障礙物。
3、降柱使頂略離頂板。
4、當支架可移動時立即停止降柱,使支架移至規定步距。
5、調架使推移千斤頂與刮板輸送機保持垂直,支架不歪斜,中心線符合規定,全工作麵支架排成直線。
6、升柱同時調整平衡千斤頂,保持頂梁與頂板嚴密接觸約3-5秒,使支架達到規定初撐力。
7、伸出伸縮梁使護幫板頂住煤壁,伸出側護板使其緊靠相鄰下方支架。
8、將各操作手把扳回“零”位。
第25條 過斷層、老巷、頂板破碎帶及壓力大時的移架操作順序:
1、按照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及時支護或超前支護,盡量使頂板縮短暴露時間、縮小暴露麵積。
2、一般應采用“帶壓移架”,即同時打開降柱及移架手把,及時調整降柱手把,使破碎矸石滑向采空區,移架到規定步距後立即升柱。
3、過斷層時,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嚴格控製采高,防止壓死支架。
4、過下分層老巷或溜煤眼時,除超前支護外,必須確認下層老巷、溜煤眼已充實加固後方準移架。
5、其他同正常移架順序。
第26條 工作麵端頭過渡支架的移架順序:
1、2人配合操作,1人負責前移支架,1人操作防倒、防滑千斤頂。
2、移架前將防倒、防滑千斤頂全部放鬆。
3、先移裏麵的一架,再移外麵的一架,最後移中間一架。
4、移中間一架時,應放鬆其底部防滑千斤頂,以防被頂壞。
5、其他操作同正常移架順序。
第27條 清除架前障礙物,檢查本架管線不被刮卡、上下相鄰兩組支架推移千斤頂處於推移狀態時,即可移架。
第28條 移架操作時要掌握八項操作要領,做到快、勻、夠、正、直、穩、嚴、淨、即:
1、各種操作要快。
2、移架速度要均勻。
3、移架步距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4、支架位置要正,不咬架。
5、各組支架要排成一直線。
6、支架、刮板輸送機要平穩牢靠。
7、頂梁與頂板接觸要嚴密不留空隙。
第29條 采煤機的前滾筒到達前應先收回護幫板,帶有伸縮前探梁的支架,割煤後應立即伸出前探梁支護頂板,鋪設頂網的工作麵,必須先將網放下後再移架,在人工頂板網下可采用“帶壓移架”,要防止刮壞網或出現大網兜造成冒頂。
第30條 降柱幅度低於鄰架側護板時,升架前應先收鄰架側護板,待升柱後再伸出鄰架側護板,移架受阻達不到規定步距,再將操作閥手把置於斷液位置,查出原因並處理後再繼續操作。
第31條 工作麵遇斷層、硬煤、硬夾石層需要爆破時,必須把支架的立柱、千斤頂、管線、通訊設施等掩蓋好,防止崩壞。
第32條 移完支架後,將各操作手把都返回“零”位。
第33條 綜采工作麵放頂煤時,應按以下規定操作:
1、放煤前要認真檢查放煤機構、液壓元件、放煤口噴霧裝置是否完好,後部過煤空間是否符合要求。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2、必須及時清理架間和架後浮煤,確保放煤口放炮情況清晰可見。
3、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放炮步距、放煤順序等放煤工藝要求操作。
4、當大塊煤堵住放煤口時,可反複活動尾梁,必要時可用插板插碎。嚴禁采用爆破的方法處理大塊煤、矸。
5、放煤位置距移架位置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得移架後立刻放煤。
6、工作麵後部刮板輸送機停止轉運時嚴禁放煤。
7、放煤時必須及時打開噴霧裝置噴霧降塵。
8、放煤結束後,必須把支架尾架升起,將插板伸出,並將放煤閥組撥回到“零”位,關閉噴霧裝置。
第34條 推(拉)移工作麵刮板輸送機應按移刮板輸送機工第27條規定操作。
第35條 對工作麵冒頂的處理可采用以下方法:
1、主頂梁前端頂板破碎局部冒頂時,將頂梁用半圓木刹頂,再升柱使其嚴密接頂。
2、支架上方空頂有倒架危險時,應用木料支頂空間。處理時先在頂梁上打臨時支柱護頂,人員站在安全地點,用方木或半圓木打木垛。木垛最下一層的兩端要分別搭在相鄰兩支架頂梁上並與頂梁垂直。移架時注意交替前移,以保持木垛完整。
3、煤質鬆軟片幫時,要在支架與煤壁間支棚刹頂幫,以防止繼續片幫造成大冒頂。
4、當支架上方與前方有較大麵積的片幫冒頂時,可采用撞楔護頂方法處理:
①在冒頂兩側各架設2-3架棚子,棚子高度應大於支架高度,其中第一架應大於支架0.5米以上。
②棚子間距0.6-1.0米,要挖柱窩0.2-0.3米,迎山合適有力,背實背牢,穩固。
③將削尖的半圓木平麵朝下,從第二架梁下斜穿入第一架梁上打入,隨打隨用長釺子捅出前阻的煤矸,若大錘打擊力不足,可采用0.2米直徑的坑木用粗繩吊掛在棚梁上進行撞楔。
④撞楔間距約0.25米,撞楔間隙用木板背嚴。
5、移架前應在煤幫側打上抬棚托住棚梁,以便拆除阻礙移架的棚腿。
第36條 清理支架內的浮煤、矸石及煤塵,整理好架內的管線,清點工具,放置好備品配件
第37條 向接班的液壓支架工詳細交待本班支架情況、出現的故障、存在的問題。按規定填寫液壓支架工作日誌。
8、人工頂板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人工頂板人員要熟悉人工頂板的操作工藝,工作麵作業規程,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2條 鋪設過程中要隨時注意檢查頂板、煤幫、支護情況,發現隱患時,要停止鋪設,彙報處理。
第3條 鋪設時必須超前回柱20米以上,水平分層工作麵,回柱與鋪設不得同時作業。
第4條 鋪設後必須及時向采空區內注水或注泥漿。
第5條 鋪底網要在移溜後立即鋪設。網間搭接長度,沿傾斜金屬網不得小於0.2米(竹、荊笆不小於0.3米),沿走向不得小於0.15米(竹、荊笆不小於0.2米)。鋪雙層網時,上下兩層網的搭接沿走向不得小於0.1米,沿傾斜不得少於0.3米,雙縫要雙聯。
第6條 各種人工頂板材料的鋪設都要做到嚴密、齊直、平整。不得漏鋪和留有空隙,機頭、機尾及上下巷道都要鋪設齊全,網邊要對齊,鋪成直線,搭接符合要求,金屬網沒有卷網現象,荊芭沒有錯位現象,緊貼頂板或底板,不出現凹凸不平及波浪式的緊鬆、疏密不均現象。
第7條 笆、網、底梁等材料在工作麵內都要擺放整齊,不得雜亂堆放,影響行人民及工作安全。
第8條 采用掛網方式時,必須將局部冒頂處的空頂接嚴實,確認安全後方可掛網。
第9條 備齊鉗子、牙鉗、鎬、鐵鍬、聯網鉤等工具,足夠的金屬網、鍍鋅鐵絲(14號以上)、管箍、連接頭、(7.5-10)米長的小膠管等備件材料。
第10條 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支架是否完全可靠,有無妨礙工作的支柱,鋪底網的巷道浮煤、浮矸是否已清理,底板是否已找平。
第11條 檢查采區內供水管路至工作麵的管路閘門有無損壞及漏水。
第12條 鋪底網前將網道和上一個循環的網邊的浮煤、矸、雜物清理幹淨,將網邊露出,並在下底梁前,按規定挖底溝。
第13條 將工作麵的供水管、膠管移至新刮板輸送機道靠采空區側(在放頂前移設好),並和上口順槽的注水管接好。
第14條 按規定將金屬網等材料運至工作麵指定位置。
鋪底網
第15條 鋪網時要向煤幫伸延鋪網,超出所鋪柱根0.1-0.2米。若需下底梁,則先下底梁後鋪網。
第16條 按工作麵坡度鋪設底梁,並使各底梁的高度保持一致,不得高低不平,底梁下不能有空隙。若不刨底梁槽,兩底梁間必須用浮煤填平。
第17條 底梁方向可垂直工作麵或成45°角,底梁鋪設不得彎曲,要成一直線。兩排底梁要對接(或搭接)、對齊。
第18條 無論是單層網還是雙層網,鋪網時應網邊對接,網邊交錯。必須對好上一個循環的網邊,網卷之間的網頭也要分別對齊接好。
第19條 鋪雙層網時,先鋪一卷或數卷下層網,再及時鋪上層網。先將網頭的網邊同上一個循環的網邊固定起來,然後開始展網,鋪平鋪直後,及時聯網。
第20條 聯網用鍍鋅鐵絲(或尼龍繩等),折成雙股,彎成60°-80°的鉤,穿過網邊的網孔,用聯網鉤,擰夠三圈,按前進方向將刷頭鉛絲壓下,如此一道緊接一道地聯網。交錯鋪網時,必須聯夠三層三片網邊,雙道聯接(網頭接頭處相同)。對接鋪網時,必須聯夠雙層四片網邊,單道聯接。聯網卷接頭處四層四片,雙道聯接。
第21條 一般應采用先鋪網後支護的方法。鋪網前先扶好臨時棚子和貼幫點柱,柱子懸臂梁,攉淨浮煤,找平底板,然後進行鋪網工作。網鋪平後,先稀聯,待支上支柱後再密聯。網上的支柱必須穿鞋,以免壓壞網。
第22條 采用先支護先鋪網的方法(包柱法)時,要嚴格控製包柱的聯網距離,柱孔兩端要聯接牢固。聯網孔距柱邊不大於2個網孔,因補柱包網困難時,應先在網上打臨時支柱,換下妨礙鋪網的柱子。
掛頂網
第23條 金屬支柱、鉸接頂梁的掛網操作順序與鋪底網基本相同。掛網時一般應自上而下一卷一卷地依次吊掛。先稀聯幾扣,然後用懸臂梁或托棚托住,再按聯網要求聯網。網下的柱頭必須有帽或托板。
第24條 采用液壓支架支護頂板的,掛網工應在移架、推溜後、刮板輸送機停轉時,按照展網、聯網、拉網、放網的順序操作。
先將新金屬網壓在垂掛的金屬網的煤壁側,接著用聯網鉤和0.6米長的雙股12-14號鍍鋅鐵絲將前後二片網擰緊(三圈),其紮結點按二片網的邊線三角形布置,並把接頭往下壓平,然後在支架前梁下設掛網鉤,聯網後,將網折掛在前梁下,待采煤機割過後,將折掛的網放下放順,為移架作好準備。
網下補網
第25條 應選用大小適宜的網片進行補網。網破壞嚴重時,必須先架設棚子用托梁托住網片,然後再進行補網。
第26條 在有坡度的工作麵補網時,人員要站在上方,先聯網片的上邊,然後依次往下聯結。
第27條 采煤過程發現壞網時,補網人員要緊靠支柱由上往下操作,禁止靠煤壁補網。
鋪設竹笆、荊笆
第28條 笆片的鋪設順序基本相同。笆下底梁的鋪設和網下底梁的鋪設相同。
第29條 鋪單層笆時,沿傾斜兩柱間的空隙,一般要用符合其麵積大小的笆聯結。小笆與左右及兩巷每邊最少要用兩道鐵絲聯結牢固。
第30條 笆間要用鐵絲聯結,再用板皮將接頭壓住,板皮兩端用鐵釘釘在底梁上。若排距太大,笆不夠長時,必須補底梁或補長笆使笆能釘牢固。
第31條 鋪雙層笆時,靠底梁頭一層要垂直工作麵,上層要平行工作麵。
第32條 嚴禁使用腐朽或鬆亂不齊、鐵絲不緊的笆簾。
注水、注漿
第33條 注水、注漿時要遵守注水、注漿工操作規程,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34條 一般的方法是從下到上,每隔10米左右,用膠管與主膠管接上,打開水閥門,從下到上每個棚擋中向采空區由頂板逐步向底板均勻噴射壓力水,直至濕透為止。注水到上風巷後,關好水閥門,將水管盤好,放在指定地點。
第35條 注水過程中應間斷地去下順槽觀察,使灑水既能濕透,又不造成下順槽被淹或淤塞。
第36條 采空區注漿操作順序和向采空區注水的操作順序基本相同。操作時應不少於2人民配合作業,一人掌握漿管噴頭,均勻周密向采空區灌注黃泥漿,另一個人配合移設、檢查管路及信號聯係。
第37條 送漿前,要用電話與注漿站聯係;先用清水衝洗管道,後送黃泥漿;發生管路崩裂、堵塞時,應立即聯係停止供漿,處理妥善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38條 采空區已全部注完漿後,立即聯係停止供漿,並放出清水衝洗管路,以防泥漿沉澱堵塞管路。
第39條 清理好工具,按規定進行交接班。彙報注水、注漿情況並填寫日誌。
9、回柱放頂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回柱放頂人員必須熟悉工作麵作業規程、頂板控製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麵頂、底板岩性及厚度等參數,具有實際操作經驗,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2條 回柱放頂時,必須每2-3人一組,一人回柱放頂,一人觀察頂板及支架周圍情況,觀察人除協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嚴禁單人獨自操作。
第3條 回柱時回柱工必須站在支柱的斜上方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斷繩抽人的安全地點,使用長柄工具卸載或打鬆支柱水平楔。
第4條 回柱放頂應由下往上,由采空區向工作麵按順序進行回撤,嚴禁提前摘柱和進入采空區內作業。
第5條 回柱與支柱、割煤的距離及分段回柱時的分段距離均不得小於15米。
第6條 工作麵初次放頂、結束放頂或頂板大麵積不冒落等情況下,除按安全措施執行外,必須在區(隊)長、技術人員和礦安監員現場監督指導下操作,工作麵初次放頂還必須有初次放頂領導小組人員在現場監督指導。
第7條 工作麵局部壓力較大,遇斷層、破碎帶、老巷等,回柱時要在區(隊)長的監督指導下操作,並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補充措施的各項規定。
第8條 工作麵的支護和特種支護歪扭,質量不合格,有空頂、漏頂或沒有按規定架設特種支架時,必須及時處理或整修達到質量合格,安全可靠後,方可回柱放頂。
第9條 回每一棵支柱前,都必須選擇並清理好退路後,方可進行回柱操作。
第10條 采用人工分段回柱時,開口和收尾必須選擇在頂板較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點,並打上收尾支柱,做好處理工作。嚴禁采用平均分配分段長度的方法確定開口、收尾位置。
第11條 工作麵來壓有冒頂預兆時,嚴禁回柱放頂,必須將所有人員撤離工作麵,待壓力穩定,經區(隊)、班長檢查及處理後,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麵工作。
第12條 在有衝擊地壓危險煤層工作麵回柱時,如發現有煤炮頻繁、煤幫噴爆、頂板斷裂聲沉重等衝擊地壓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回柱,發出警號,將所有人員撤至工作麵150米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13條 回收出的支柱應將其支撐在作業規程規定的位置並全部承載;頂梁和各種材料必須按品種規格碼放整齊,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中。
第14條 工作麵用兩台絞車同時回柱作業時,不準在同一排距內有兩根鋼絲繩同時運行,每台絞車分別使用各自的信號線。如果下部絞車安設於工作麵內,絞車附近支柱的回收方法應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15條 嚴禁采用拉大網的方法進行回柱。嚴禁使用工作麵和順槽刮板輸送機回柱。
第16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回柱放頂:
1、支護不完整或退路不暢通時。
2、回柱附近其他人中未按規定撤離時。
3、上分層工作麵沒有注水而本層又無降塵措施或網下采煤破網未補時。
4、懸頂超過規定未采取措施或工作麵來壓有冒頂預兆時。
5、特種支架沒有按規定距離提前架設時。
6、放頂分段距離小於規定距離時。
7、回孤柱沒有架設臨時支柱時。
8、有竄矸可能,但沒有掛好擋矸簾時。
9、急斜工作麵放頂的下方沒有設擋卡時。
第17條 斷層處和撤麵時回柱按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規定執行。
第18條 備齊注液槍、卸荷手把、錘、斧、鎬、鉤、釺等工具和必備材料。
第19條 檢查工作區域內的各種支護和頂板冒落情況,工作麵有無異常現象,各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妥善處理。
第20條 選擇好分段開口、收尾位置。
第21條 人工回柱放頂:
1、按規定距離和質量要求,架設特種支架後,拆除原特種支架。
2、按作業規程規定在分段開口處架設好收尾支柱。收尾支柱不得小於5棵。
3、在新切頂線的梁柱靠采空區側掛好擋矸簾。
4、在需回梁的煤幫側梁上從下往上插好調角楔,並打緊。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進行回柱。回摩擦支柱時,用錘打鬆水平楔,回單體液壓支柱時,用卸荷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載取出支柱後支設在規定位置。
6、回梁時,站在支架完整的斜上方,用錘打脫調角楔後再將梁的圓鎖打脫,使該梁脫離連接後取出。
7、回收出各種背頂材料,碼放到指定地點後,方可繼續回柱放頂。
第22條 絞車回柱放頂:
1、按規定距離和質量要求,架設特種支架後,拆除原特種支架,運到指定地點碼放整齊。
2、在新切頂線的梁柱靠采空區側掛好擋矸簾。
3、信號工發出鬆繩信號,回柱工從上往下拖拽主繩,下放到位後,發出停止信號。
4、用繩套拴好要回的支柱,並與主繩鈞連接。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進行回柱,回摩擦支柱時,用錘打鬆水平楔,回單體液壓支柱時,用卸載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載,回木支護時,還應用另一個繩套拴好梁並用錘、撬棍使支柱與梁錯口,拴好繩後退到安全地點,發出緊繩信號,將支柱和梁拖至適當位置,發出停車信號,停止緊繩,取出支柱、梁並碼放到指定地點。
6、回梁時,用錘敲打梁的圓銷,使該梁脫離連接,往外拖梁時與回柱操作相同。
7、用長柄工具回收出各種背頂材料,並放到指定位置後,方可繼續回收。
第23條 回柱放頂工要做到“三勤、兩高”。即勤拴、勤拉、勤揀,回收率高、複用率高。
第24條 當采高大於頂梁長度時,先回柱後回梁,即回收完支柱後,再打掉調角楔和梁的圓銷,使頂梁落下並拖出。
第25條 當采高小於頂梁長度時,應先退出頂梁圓銷,後回柱,落柱時同時落下頂梁並一起拖出。
第26條 遇難回、難取的支柱和梁時,處理之前,首先要打好臨時護身柱或替柱,最後將替柱回出。
第27條 難回支柱的處理:
1、頂板壓力大,支柱一鬆馬上壓下時,要打上臨時支柱以控製頂板,然後采用挑頂、臥底的方法進行回撤,嚴禁采用爆破的方法進行回撤。
2、當支柱頂著岩塊不能下縮,岩塊又不好處理時,待頂板穩定後,將柱腳用鎬刨開,用撬棍來回轉動直到將柱回出。
第28條 栓柱或栓梁前要詳細檢查頂板周圍情況,判斷安全後,方可近前拴柱梁,並迅速將繩套掛在大鉤上,嚴禁將繩套拴在活柱體上。
第29條 不得用手鎬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荷手把卸荷,嚴禁用錘砸油缸。
第30條 如支柱三用閥損壞或活柱被壓不能卸載時,不得生拉硬拽,必須采用挑頂、臥底或打臨時支柱支撐頂板將單體液壓支柱回出。
第31條 回收上、下順槽支柱時應按照由采空區向煤壁、先柱後梁的順序依次進行。最大滯後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32條 按規定補齊新切頂線一排應支設的支柱。回撤出的各種材料,應當班清理、碼放在指定地點。
第33條 回收的柱、梁和背頂材料要按規定支設或碼放整齊,柱梁如有丟失、損壞,應如實彙報出具體編號,以便及時補充。
第34條 將回收的折梁斷柱、廢料或失效柱、梁及時運出工作麵並碼放整齊。
第35條 對放頂區域內進行全麵檢查,發現有竄矸處,必須用材料擋矸。
第36條 向接班人或班長交待工作情況及柱、梁數量。
10、回采巷道維修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回采巷道維修人員必須熟悉頂板控製及支護方法,具有掘進和回采的支護、回柱操作技能,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2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及補充措施的有關規定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第3條 維修巷道每組最少2人操作,嚴禁單人作業。
第4條 工作麵上、下順槽20米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所有支柱柱頭必須拴好,防止倒柱傷人。
第5條 在有兩個安全出口的同一條巷道內,最多隻允許兩組人員相向進行維修巷道工作,兩組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
第6條 凡巷道支架發生彎曲、腐朽、錯口、折斷、破裂等現象都必須及時更換。
第7條 維修時,要隨時注意頂板,防止頂板落石傷人,必要時應打好臨時支護,維修地點遇大冒頂時,必須按措施要求立即進行處理和搶修。
第8條 架設臨時支架在牢固可靠,嚴禁一梁一柱。
第9條 回撤棚腿和梁以及鬆動頂幫時,人員應站在支架完整牢固處。
第10條 從原棚梁下打臨時點柱開始,到新支架架設好之前,嚴禁人員通過。
第11條 在刮板輸送機道工作時,必須首先與刮板輸送機司機取得聯係,並停止刮板輸送機運轉。
第12條 進行挑頂工作,事先必須按規定加固前後三架棚子。拆除棚子時,必須先支後回,補一架拆一架,嚴禁空頂作業。
第13條 更換棚腿時,必須在所換棚腿側的梁下打上支柱,支護好頂梁後再換棚腿。
第14條 更換棚梁時,必須在棚梁的一側架設臨時支架,並用材料將棚腿背好。
第15條 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第16條 嚴禁使用順槽刮板輸送機拉撒棚子或柱子。使用回柱絞車時必須嚴格執行回柱絞車的有關規定。
第17條 嚴禁使用損壞、失效、變形、腐朽的支護材料。
第18條 巷道內的各種材料和雜物收工前都要清理幹淨,按指定地點存放或運走,不得亂堆放,以免影響通風、行人、運輸和安全。
第19條 對維修地點的風管、水管、電纜、液壓管路和防塵、通風設施、電器設備等都要妥善保護,掩蓋嚴密。
第20條 備齊所需的各種材料,掩蓋或移設好工作地點的管線和設備。
第21條 詳細檢查維修地點周圍安全情況,清理好安全退路。發現折梁、斷柱、片幫、冒頂等威脅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必須妥善處理。
第22條 維修工作與其他工種工作交叉互相影響時,必須與班(組)長及有關人員取得聯係,妥善處理。
第23條 在預回撤棚子的外側架設好臨時支架,支護好頂幫。
第24條 在原棚梁下打上臨時支柱,鬆動原棚子的頂和幫,撤兩幫棚腿,擴幫至規定寬度,回撤原棚梁。
第25條 按作業規程的布置方式及時架設的支護棚子,並背好頂幫。
第26條 將回撤棚子及時運出工作地點,按指定地點碼放整齊,清理工作地點,確認安全後方可繼續回撤下一架棚子。
第27條 臥底或挑頂需要爆破時,按有關爆破的規定執行。
第28條 工作麵超前支護的方式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
第29條 使用木梁金屬支柱(摩擦支柱、單體液壓支柱)架設超前支護時,應一梁三柱並留有寬度0.7米以上的人行道。
第30條 使用鉸接頂梁或十字鉸接頂梁超前支護時鉸接頂梁或十字頂梁要掛平,方向要與巷道的方向保持一致,相互間要鉸接好,梁軸的方向要便於回撤,懸空處要用材料填實背牢。
第31條 上棚梁時人員必須口號一致,手要扶在側麵,不得扶在梁的上麵,頭部要在安全一側。
第32條 煤壁處以裏巷道的維護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不采用沿空留巷時,其回撤不得滯後切頂線,並應及時架設一排關門支柱。
第33條 處理冒頂時,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補充措施的要求操作。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巷道局部冒頂,但還未冒嚴,壓力已相對穩定時:
(1)事先準備好棚子的梁、腿、背頂材料,其材質、規格及棚距要符合作業規程或補充措施規定。
(2)加固冒頂處兩側支護,在緊靠塌冒處附近的支架棚梁上打上點柱,必須時把靠近塌冒處的支架用長鋼梁聯成牢固的一體。
11、 刮板輸送機安全操作規程
1、刮板輸送機司機對刮板輸送機的安全運輸負責。
2、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集中精力,不瞌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開機時集中思想,時刻注意信號。
3、經常清扒機頭機尾、機周圍的餘煤和機槽內的木料、物件石,保證機器安全運轉。
4、經常檢查溜子中鏈子、鏈接、銷子、開關、信號情況,以及電動機聲響和溫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對機器各部進行“四檢”(班檢、日檢、周檢、月檢)和包機製,始終保持設備的完好狀態。
6、愛護機器設備,加好油,清掃設備煤塵,做好防塵工作,保持清潔衛生。
7、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格現場交接班。
12、乳化液泵安全操作規程
1、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
2、必須了解乳化液泵的性能、結構、工作原理並具有一定的維修技術。
3、嚴格現場交接班,對當班出現的故障要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及時彙報隊值班領導並將情況交下班去處理。
4、必須按操作規程要求正規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5、必須按2%-3%的濃度要求進行乳化液配製,按要求檢查、檢修設備,保證乳化液泵正常運轉。
6、負責本工作場所的衛生清理、物料碼放及工具管理等工作。
7、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班中睡崗、脫崗。
13、皮帶機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種安全生產製度,嚴禁違章作業。
2、熟練掌握設備性能及構造原理,掌握一般維修保養、故障處理的知識,通曉本崗位操作規程,按完好標準維護保養皮帶輸送機,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持證上崗。
3、開機前要檢查各傳動機構是否完好,皮帶張緊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並按規定對皮帶的各項保護進行試驗;認真填寫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4、在運行過程中,要高度集中精力,注意觀察皮帶有無跑邊或撕裂現象,有無斷帶或卡緊等現象,發現問題及時停機,待處理好後方能開機。
5、保護好消防滅火及噴霧滅塵設施,並保持完好有效;圖牌板懸掛整齊,清晰整潔。
6、停機時,清掃電動機開關、液力耦合器、減速器等部位的粉塵,清除機頭、機尾的浮煤、浮矸,保持機頭、機尾的衛生清潔。
7、堅守工作崗位,加強檢查維護,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操作規程。
二、煤礦掘進安全操作規程
1、掘進鑽眼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麵從事掘進鑽眼工作的人員。
第2條 鑽眼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3條 鑽眼工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熟悉工作麵的炮眼布置、爆破說明書、支護方式等有關技術規定,掌握鑽眼機具的結構、性能和使用方法,鑽眼機具在工作中出現故障時,應能立即檢修或更換。
第4條 必須堅持濕式鑽眼。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鑽眼時,可采用幹式鑽眼,但必須采取防塵措施,並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5條 嚴禁鑽眼與裝藥平行作業或在殘眼內鑽眼。
第6條 鑽眼前首先檢查鑽眼地點的安全情況,敲幫問頂、加固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第7條 鑽眼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監護頂幫安全,並注意觀察鑽進情況。
第8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鑽眼,處理後方可作業。
1、掘進工作麵附近20米範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或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以及其他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
2、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工作麵風量達不到作業規程規定或風筒口距離工作麵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
3、供水管內無水,防塵設施不齊全或防塵設施損壞、失效時。
4、工作麵拒爆、殘爆沒有處理完畢時(處理瞎炮時除外)。
5、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時。
6、工作麵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湧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異狀)時。
7、在有衝擊地壓的煤層中打眼時,如發現炮眼內煤岩粉量增大,正常供水狀態下,煤岩粉排不出來,卡釺、爆孔、鈍鑽、煤炮頻繁、支架變形、底鼓等嚴重衝擊地壓預兆時。
8、掘進工作麵應清理的浮煤、浮矸沒清理幹淨或積水沒有排除時。
9、鑽孔突然與采空區或舊巷相透時。
10、其他不安全隱患未排除時。
第9條 發現有煤岩變鬆、片幫、來壓或鑽孔中有壓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現有害氣體湧出等異常現象時,必須停止鑽眼,切斷電源,鑽杆不要拔出,並向有關部門及時彙報,聽候處理。工作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點。
第10條 鑽眼中,發現有鑽頭合金片脫落、鑽杆彎曲或中心孔不導水時,必須及時更換鑽頭或鑽杆。
第11條 在傾角較大的上山工作麵鑽眼時,應設置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工作台,必須時工作人員宜配戴保險帶。巷道中須設置擋板,防止人員滑下和煤岩滾動傷人,並將電纜及風、水管固定好。
第12條 嚴格按標定的眼位和爆破說明書規定的炮眼角度、深度、個數進行鑽眼。凡出現掏槽眼相互鑽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須重新鑽眼。
第13條 鑽眼時要隨時注意煤岩幫、頂板,發現有片幫、冒頂危險時,必須立即停佔處理。
第14條 鑽眼中,出現粉塵飛揚時要停止鑽進,檢查水管是否有水,鑽頭、鑽杆中心孔是否暢通,處理後再鑽眼。
第15條 在鑽眼過程中,發現鑽眼機具的零部件、設施等出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停鑽處理。
第16條 鑽眼時,鑽杆不要上下、左右擺動,以保持鑽進方向,鑽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鑽杆折斷傷人。
第17條 在向下掘進的傾斜巷道工作麵鑽底眼時,鑽杆拔出後,應及時用物體把眼口堵好,防止煤岩粉把炮眼堵塞。
第18條 大斷麵巷道施工,必須搭設牢固可靠的工作台,或者采用台階工作麵施工、蹬碴鑽眼等措施。
第19條 掘進接近采空區、舊巷及巷道貫通等特殊地段,必須按作業規程中規定的特殊措施進行鑽眼。
第20條 電鑽必須有“MA”標誌。入井前應由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員檢查其防爆性能,確認防爆性能良好,方準入井使用。
第21條 使用電鑽時,必須設有並使用檢漏、短路、過負荷、遠距離起動和停機、自動停電等綜合保護裝置。
第22條 鑽眼前應準備好所使用的鑽具,如風鑽、煤電鑽、鑽杆、鑽頭等。鑽杆在直,水針孔要正,鑽頭應鋒利,並要完整無損。
第23條 壓風管、供水管、電源須接送至掘進工作麵附近,保證風、水、電、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第24條 進入工作地點之前,必須對施工地點進行敲幫問頂工作,有危岩、懸煤矸時,要及時處理,鑽眼必須在臨時支護掩護下或在支護完整條件下進行。
第25條 打眼前要做到“三緊”、“兩不要”:即袖口、領口、衣角緊、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領外。
第26條 鑽眼前對風鑽要進行如下檢查:
1、風鑽接風、水管前,檢查管口內是否有髒、雜物;如有時要用風、水吹衝幹淨。檢查風、水管路是否完好暢通,接頭是否連接牢固。
2、零部件是否齊全,螺釘是否緊固,水針是否合格。
3、注油器內要裝滿油脂,油脂要清潔,並調節好油閥及進行試運轉。
4、鑽杆是否平直,鑽頭安裝是否牢固,鑽杆中心孔和鑽頭出水孔等是否暢通,釺尾是否合格。
5、運轉聲音是否正常,各操作把手是否靈活可靠,有無漏風、漏水現象,鑽架的升降是否靈活。
6、打深眼時,要配齊長短套釺及相應鑽頭。
以上情況都達到完好要求時,才準許鑽眼。
第27條 鑽眼前對電鑽要進行如下檢查:
1、綜合保護裝置是否齊全、靈敏可靠。
2、電鑽機體有無裂紋或損傷,螺釘、螺帽、銷子等有無鬆動,後罩、風扇是否完好等。
3、釺杆是否平直,釺頭、釺尾是否合格,供水中孔是否暢通,側式供水套是否完好,鑽頭是否鋒利,釺杆與鑽頭連接是否牢固。
4、電鑽開關是否靈敏,轉動方向及聲響是否正常。
5、電纜是否有破皮、露芯、漏電,電纜應掛在巷道的一側,防止擠壓損壞。
6、供水管是否暢通,水源有無壓力等。
以上情況都達到完好要求時,才準許鑽眼。
第28條 掘進打眼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檢查施工地點安全。
2、準備鑽眼設備、工具,試運轉,並標定眼位。
3、鑽眼。
4、撤出設備和工具。
第29條 標定眼位,劃分區塊。
1、按中、腰線和炮眼布置圖的要求,標出眼位。
2、多台風鑽打眼時,要劃分好區塊,做到定人、定鑽、定眼、定位、定責,不準交叉作業。
3、按照爆破圖表的要求,確定打眼深度,並在鑽杆上做好標記,確保眼底(除陶槽眼)落在同一個平麵上。
第30條 試運轉:按照先開水、後開風的順序進行試運轉。
第31條 定眼:司機站在風鑽後側麵,手握把手,調整鑽架(氣腿)到適當高度,領釺人員站在一側,避開司機視線,手握釺杆,把釺頭放在用鎬刨出的眼窩上。定眼時,風鑽司機和領針人員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
第32條 開眼:把風鑽操縱閥開到輕運轉位置,待眼位穩固並鑽進20-30毫米以後,再把操縱把手扳到中運轉位置鑽進,直至鑽頭不易脫離眼口時,再全速鑽進。
第33條 正常鑽眼。
1、司機一手扶住風鑽的把柄,一手根據鑽進情況,調節操縱閥和鑽架調節閥。
2、開鑽時要先給水,後給風;鑽眼過程中,給水量不宜過大或過小,要均勻適當。更換鑽杆時,要先關風、後關水。
3、司機扶鑽時,要躲開眼口的方向,站在風鑽側麵,兩腿前後錯開,腳蹬實底,禁止踩空或騎在氣腿上鑽眼,以防鑽杆折斷時風鑽撲倒或斷釺傷人。
4、鑽眼時,風鑽、鑽杆與鑽眼方向要保持方向一致,推力要均勻適當,鑽架升降要穩,以防折斷鑽杆、夾鑽杆或拐丟鑽頭。
5、鑽眼應與煤岩層理、節理方向成一定的夾角,盡量避免沿層理、節理方向鑽眼。
6、遇有突然停風、停水時,應將風鑽取下,撥出鑽杆,停止鑽眼。
7、更換鑽眼位置或移動調整鑽架時,必須將風鑽停止運轉。
8、按時向風鑽注油器內注油,不得無潤滑油作業。
9、鑽深眼時,必須采用不同長度的鑽杆,開始時使用短鑽杆。
第34條 停鑽:鑽完眼後,應先關水閥,使風鑽進行空運轉,以吹淨其內部殘存的水滴,防止零件鏽蝕。
第35條 標定眼位。
1、按中腰線和炮眼布置圖的要求,標出眼位。
2、兩台或多台電鑽打眼時,要劃分好區塊,不準交叉作業。
第36條 試運轉:開水、送電(送風)、試運轉。
第37條 點眼:用手鎬點眼定位,並刨出眼窩,鑽頭輕輕接觸煤壁,啟動手柄開關。
第38條 鑽進。
1、點眼後,按規定的角度、方向均勻用力向前推進,直至達到要求深度。
2、打眼工要站穩,並握緊電鑽把,切忌左右晃動。
3、開眼或鑽眼過程中,不準用手直接扶、托鑽杆或用手掏眼口的煤岩粉。
4、電鑽、風煤鑽轉動後要注意鑽杆的進度,每鑽進一段距離要不回抽動幾次鑽杆,排除煤粉,減少阻力,以防卡住鑽杆。
5、當電鑽(風煤鑽)發生轉動困難或發出不正常的聲響時,或電鑽、電纜漏電及電鑽外殼溫度超過規定等故障時,必須停止鑽進,查出原因,及時處理。
6、在煤壁上鑽眼時,要盡量避開硬夾石層和硫化鐵結核。
7、在工作麵移動電鑽時,要一手提電鑽手把,一手提電纜。不準用電纜拖拉電鑽,也不準將鑽杆插在電鑽上移動。
第39條 停鑽:鑽眼完畢,應先關水、再斷電(停風),最後抽出鑽杆。
第40條 使用風鑽鑽完眼後,應將鑽眼工具、設施撤出工作麵,存放在安全地點,將風、水管閥門關閉,軟管盤放整齊。
第41條 使用電鑽外完眼後,應從電鑽上拔下鑽杆,切斷電源,並把電纜、鑽杆、電鑽撤至無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點,將電纜和供水軟管盤放好。
使用風煤鑽鑽完眼後,應從風煤鑽上拔下鑽杆,並把風水管、鑽杆、風煤鑽撤至無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點,將風水管盤放好。
2、掘進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麵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
第2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第3條 爆破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第4條 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5條 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製度。
第6條 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麵。
第7條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誌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②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③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④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⑤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⑥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麵,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①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②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③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第8條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製度。
“一炮三檢”製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製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人警戒,並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後,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後爆破,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製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第9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並應采用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條 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掘進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規程有關規定。
第12條 嚴禁放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第13條 在高瓦斯或煤(岩)與瓦斯突出以及有衝擊地壓的掘進工作麵爆破,必須製定並嚴格執行特殊安全措施。
第14條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②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③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④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⑤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通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②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衝、防震、木質箱內並加鎖,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③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⑤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15條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後,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並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麵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並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發爆器具等。
7、檢查發爆器與爆破母線。發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並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第16條 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第17條 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第18條 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後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第19條 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麵附近20米範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10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岩)粉清除幹淨。
4、對掘進工作麵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裝藥:
①掘進工作麵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②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麵三分之一以上時。
③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④裝藥地點20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⑤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麵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⑦炮眼內煤(岩)粉末清除幹淨時。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⑨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⑩發現瞎炮未處理時。
第20條 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製或竹製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後要將兩腳線未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後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鬆,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鬆的硝酸銨類炸藥,並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1條 封泥。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1、裝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順序是: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毫米的水炮泥,然後裝填水炮泥一至數個,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後輕輕搗實。
第22條 炮眼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於0.6米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米,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0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米。
5、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米。
6、工作麵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低抗線不得小於0.5米,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米。
第23條 敷設爆破母線。
1、爆破母線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絕緣雙線。
2、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3、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並應保持0.3米以上的間距。
4、爆破母線必須由裏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發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短路。
5、爆破母線的敷設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
6、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懸掛,以免發生誤接,嚴禁使用固定母線放炮。
第24條 聯線方式與接線。
1、各炮眼電雷管腳線的聯接方式應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並聯或串聯方式,電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25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在距工作麵20米範圍內進行第二次瓦斯檢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規定時,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處理措施。
第26條 警戒。
1、必須有專人在作業規程規定的各警戒崗點擔任警戒。
2、各警戒崗點除站崗人員外,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等標誌。
3、爆破前工作麵人員都要撤至作業規程規定的安全地點。
第27條 爆破。
1、母線與腳線連接後,爆破工必須最後退出工作麵,並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3、爆破工撤至發爆地點後,隨即發出第一次爆破信號。
4、爆破工接到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後,將母線與發爆器相接,並將發爆器鑰匙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
5、第二次發出爆破信號,至少再過5秒,發爆器指示燈亮穩定後,將發爆器手把轉回放電位置,電雷管起爆。
6、電雷管起爆後,拔出鑰匙將母線從發爆器接線柱上摘下,並扭結短路,拔出放炮器鑰匙。
7、放炮母線不得有明接頭。
8、爆破時使用爆破噴霧,爆破後對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灑水降塵。
第28條 驗炮: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第29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第30條 拒爆、殘爆處理。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通電以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分鍾,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分鍾)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31條 爆破結束後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後,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
第32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條 放完炮後,應將爆破母線、發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4條 清點剩餘電雷管、炸藥,填好消退單,在核清領取數量與使用及剩餘的數量相符後,經班組長簽字,當班剩餘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條 完後後,要將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等交回規定的存放處。
3、人力裝載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在井下從事人工裝載工作的人員。
第2條 人力裝載工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必須熟悉作業規程,掌握現場情況。
第3條 裝載工裝載應佩戴手套,並且必須有專人監護頂幫情況。
第4條 裝載中發現拒爆、殘爆、炮眼,應立即停止作業,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現未爆炸的雷管炸藥要及時揀出,並交給爆破工。
第5條 裝載工作必須在臨時支護下進行(頂板不設支護的除外),嚴禁空頂作業,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應及時進行支護,否則不得進行裝岩作業。
1、在架棚支護的巷道內,要先扒兩側的煤、矸,然後扒中間。每扒夠一個棚距及時進行架棚支護。
2、在錨杆支護巷道中扒裝,每扒夠一個支護排距,必須及時進行支護。
第6條 由上向下掘進斜巷時,必須設有防止跑車的安全裝置。上端應設置阻車器,下端(掘進工作麵)上方必須設置堅固的遮擋(擋車欄),遮擋至工作麵的距離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采用倒拉絞車由下向下掘進斜巷時,絞車上方及斜巷下端必須設有堅固的遮擋,掘進工作麵裝車地點要設阻車裝置,其至裝車地點和工作麵的距離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7條 由下向上掘進裝岩時,礦車上方不得有人,人員要靠巷道兩幫站,並注意上方煤矸滾動,以免煤矸滾動或裝車不慎煤矸傷人。
第8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用隔板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放炮前應先在溜放口和人行道設好擋矸(煤)卡,以防煤矸竄堵下部巷道傷人。
第9條 裝車時,要注意工作地點周圍的電纜、風筒、風管、水管等物,以防碰壞。
第10條 向礦車裝矸(煤)時,不要裝得太滿,煤矸不得超出車幫及車上沿。
第11條 提升期間,裝載人員必須進入躲避硐,並把工具放好。
第12條 準備好裝載工具,鍬、鎬安裝要牢固。
第13條 裝車前,平巷內要用木楔掩穩礦車,禁止用煤、岩塊穩車,在使用絞車提升的斜巷內不準摘鉤裝車,裝車時絞車司機不得離崗,工作前要檢查阻車器和遮擋裝置是否齊全、可靠。
第14條 按以下順序操作。
1、檢查工作地點的支護情況。
2、準備工具。
3、灑水降塵。
4、裝車。
第15條 放完炮,等排淨炮煙,先由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瓦斯,再進行敲幫問頂、檢查頂幫及支護、排除懸矸危岩,確定無安全問題後,方可進入工作麵工作。
第16條 裝岩(煤)前必須灑水降塵,以防粉塵飛揚。
第17條 裝車時應站在礦車兩側,斜巷裝車不得站在礦車下方,作業人員要互相照應,尤其在四角裝車時,更應注意自身與他人安全。
第18條 采用背式裝車法時,人站在礦車側前方,兩腿前後叉開,手握鍁把向前用力插入岩堆底部,滿鍁後再用力向上繞過肩膀裝入礦車內。
第19條 人力裝車應鋪設鐵板,鐵板應在放炮前鋪好,並用矸石(煤)掩蓋,以免放炮掀起。前移鐵板時,要先清理好底盤,再用撬棍協調前移。
第20條 不得挖空道心、棚腿柱窩和滑輪固定橛子底根,要掃清兩幫及水溝浮矸雜物。
第21條 裝車時遇到大塊煤矸必須破碎。用大錘或手鎬破大塊時,周圍禁止站人,以防掉錘或碎石飛濺傷人。
第22條 用手搬大塊岩石時,要注意防止岩塊破裂砸腳,嚴禁兩人共同抬運大塊岩石裝車。
第23條 使用刮板輸送機運煤(矸)時,應在輸送機運轉時裝煤(矸),以防壓住刮板輸送機啟動困難。任何人不得站在輸送機上乘坐輸送機。
第24條 收拾好鍬、鎬等裝載工具,做好交接班記錄。
4、砌镟支護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麵從事砌镟支護作業的人員。
第2條 砌镟支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3條 砌镟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支護形式、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
第4條 刷幫、挑頂前,應先檢查支架和頂幫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獨頭巷道進行刷幫挑頂時,在施工段以裏不得有人工作。
第5條 拆除臨時支架,應由外向裏依次進行。每次拆除的長度和數量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拆除支架時,無關人員應撤至安全地點。
第6條 臨時棚腿撤除後,應立即進行挖底槽和砌牆工作。分段镟牆砌完後,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距離拆除順巷抬棚和原有支架棚梁,按镟拱尺寸檢查,並處理好拱部荒斷麵,如有掉頂危險,須在牆頂壁後牢固地架設牆上小棚。小棚拆除後,以穿棒護頂,穿棒的一端插入镟茬,另一端托在未撤的臨近小棚梁上。
第7條 基礎槽應挖到實底。如基礎下是煤層或軟岩層時,基礎必須加深、加寬,底鼓嚴重時,應加砌底拱。基礎加大或底拱施工,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8條 砌镟用砂漿配合比較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砌築時,砂漿要均勻飽滿,料石無幹瞎縫,嚴禁料石幹壘。
第9條 用料石砌镟時,嚴禁使用半石,嚴禁料石橫放。
第10條 嚴禁使用腐朽、開裂、變形、折損的镟胎及模板。有特殊要求的镟胎及模板必須編號。跨度超過4米的镟胎,各節之間必須使用螺栓連接,不準使用其他連接方式。
第11條 架設镟胎的工作,應由镟頭向裏依次進行,第一架镟胎應穩在老镟下,兩镟胎間距不應大於1米,相鄰镟胎之間必須用拉杆連接。嚴禁將镟胎直接穩定在工作平台上。
第12條 腳手板的厚度應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將腳手板直接搭在胎垛上或胎腿橫梁上,作工作平台使用。工作平台下需通過礦車時,必須保證礦車進出安全。工作平台上要留有躲閃冒落活石的空間,禁止在平台上堆積過多的材料或砸料石。
第13條 采用澆築混凝土镟時,要先清理模板上的矸石雜物,檢查鋼筋排列數量、直徑、規格和位置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第14條 回收镟胎的時間,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回收镟胎必須使用長柄工具,嚴禁使用動力機械回收。
第15條 砌築水溝前,應將水溝毛斷麵的積水和煤岩碎塊清除幹淨,並按設計的厚度,坡度位置鋪好底,溝底表麵應光滑平整。水溝幫麵澆築混凝土時,應邊澆灌邊搗固,使其保持平整、無錯口或台階。
第16條 備齊砌镟施工工具以及有關支護材料。
第17條 檢查並處理工作地點的安全隱患。
第18條 檢查施工所需的風、水、電。
第19條 施工前,要掩護好風、水、電等管、線設施;施工設備要安放到規定地點。
第20條 砌镟前,要根據作業規程要求,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斷麵尺寸,進行刷幫、挑頂和拆除臨時支架工作,凡有礙砌镟的部分都要刷大。
第21條 錨噴作為臨時支護時,應先檢查毛斷麵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再按錨杆間排距補打齊錨杆,並噴砂漿或薄層混凝土封閉頂、幫。
第22條 砌拱前,必須搭設牢固的工作平台。
第23條 砌牆架工字鋼梁支護操作順序:
1、檢查處理工作地點的安全隱患。
2、臨時支護。
3、挖底槽砌基礎。
4、砌牆。
5、上鋼梁,背頂。
6、檢查質量,清理現場。
第24條 砌拱形镟操作順序。
1、執行第23條1-4款。
2、搭工作台。
3、支镟胎、砌镟或混凝土澆灌。
4、封頂與合攏門。
5、拆镟胎與模板。
6、檢查質量,清理現場。
第25條 挖地槽砌基礎。
1、按中、腰線和設計尺寸確定地槽位置和深度,並作出標記。
2、用手鎬、風鎬挖地槽。挖槽時,要注意觀察抬棚腿窩,防止鬆動失腳。地槽挖完後,檢查尺寸,並排淨積水,清底找平。
3、砌基礎前,根據中腰線檢查地槽位置和深度,並定上基礎邊線和上平線。
4、砌基礎時,應先填入30-50毫米厚的鋪底砂漿,然後擺放基礎石,基礎石要平、直、穩、實,灰縫飽滿,灰縫大小符合規定要求。
5、澆築混凝土基礎時,應先支好模板,根據中、腰線校正,然後再用撐木、拉杆固定好模板。
第26條 砌料石牆。
1、敲幫問頂,清除浮矸,清洗基礎麵。
2、根據巷道的中、腰線先掛好垂線和水平線,按線施工。
3、砌牆時,必須將料石擺正放平,不平時,應用碎石墊平、墊穩。在傾斜巷道,料石大麵縫口應和巷道的坡度一致。
4、隨砌隨將壁後用碎石充填嚴實,用片石塊譯時,要用砂漿灌實。
5、一次砌築牆高不得超過1米,超出部分應待灰漿初凝以後再砌。
6、料石壓茬要明顯,正常情況下,壓茬寬度不得小於料石寬度的1/4。接茬要嚴密,嚴禁出現對縫、重縫和齊茬。镟頭必須留好長短茬。
7、新镟與舊镟的接茬處,必須清除煤牙等雜物,並用水衝洗幹淨。
第27條 澆築混凝土牆。
1、敲幫問頂,清除浮矸,清洗基礎麵。
2、支模板,固定後用中線校正,起拱線用中腰線校正。
3、澆築混凝土,隨澆築隨搗固,並隨時對模板進行加固。
4、采用連續澆灌法。在澆灌中,如間隔2小時以上時,必須將上一次混凝土表麵處理成麻麵,清洗後再鋪一層10-20毫米的灰漿。
第28條 支镟胎。
1、支镟胎前先檢查巷道頂板安全情況,腳手架或操作台的穩固情況、镟胎規格、質量情況。
2、用水衝洗镟胎與模板。
3、按镟胎間距支設腿子木,並支穩支牢。
4、支镟胎並固定。用胎腿穩定镟胎時,胎腿和殖胎之間的接口要對齊並用扒鋸固定牢固,不能歪扭,必須將胎腿支在實底上。在用磚或料石壘垛穩定碴胎時,要壘在經找平的堅硬底板上,並要保持垛架的穩定、牢靠,與镟胎接觸處應墊方木。
5、镟胎的模板應隨砌隨放(鋼筋混凝土镟除外)並擺放平整。外部不平整處,可用木楔墊平。模板厚度應一致,對接要齊,對縫應嚴密、平整,不準漏漿。
第29條 砌拱。
1、砌镟拱時,必須從兩側起拱線向中心對封,使镟胎受力均勻,嚴禁非對黎砌封。
2、隨砌拱隨鋪好镟板。
3、砌拱料石要緊貼镟板,大頭朝上,料石安放要平、直、穩實,不得有單點支撐。每塊料石都在用頂頭灰,封口的砌塊之間必須用石楔打緊。
4、要隨砌隨充填。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填實,隨砌隨充填,冒頂過高時,拱後充填層厚度不得小於0.5米,再上可用木垛或水泥板垛接頂。
5、砌雙層镟時,第一層應比第二層超前2-3排料石。
6、澆築混凝土镟拱前,必須處理好接茬,用清水衝洗後再鋪上一層薄灰漿,固定模板。镟拱的鋼筋應事先加工成型。混凝土的澆灌、搗固、模板檢查等,可與澆灌混凝土牆相同。
第30條 封頂及合攏門。
1、料石镟封頂時,镟拱砌到最後三層料石時,將镟板全部放好,然後由裏向外依次安放拱頂料石,直至封頂結束。封頂灰漿必須飽滿,料石居中,嚴防偏頂或灰縫居中。
2、料石镟合攏門時,一般隻留正中一層镟石,先將封頂鐵板插入镟板上,然後依次托上料石,用咬子石塞緊,灌滿灰漿。最後一塊料石用咬子石塞牢後,自上而下塞填砂漿,再用封頂板托牢。
第31條 拆镟胎和模板。
1、拆除镟胎、模板應由外向裏依次迸進,並禁止有人在拆镟胎附近逗留。
2、回胎人員站在安全一側,並預先清理好退路。
3、回胎後,將貼在镟壁上的懸板、模板全部拆掉。
4、拆下來的镟胎、镟板、模板、撐木等,應及時清理,拔掉鐵釘,並碼放整齊。
5、上下山回胎前,應設擋板,回胎時人站在上方。
6、料石牆必須勾縫。拆除镟板、模板後,混凝土障體表麵凹凸不平或有蜂窩、麻麵時,要用砂灰找平。
5、錨杆支護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麵從事錨杆支護作業的人員。
第2條 錨杆支護基本支護形式是指巷道單體錨杆支護、錨網支護、錨網帶(梁)支護。其他支護形式參照基本支護形式執行。
第3條 錨杆支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 錨杆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巷道斷麵、支護形式和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熟練使用作業工具,並能進行檢查和保養。
第5條 在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敲幫問頂,及時摘除危岩懸矸。
1、應由兩名有經驗的人員擔任這項工作,一人敲幫問頂,一個觀察頂板和退路。敲幫問頂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觀察人應站在找頂人的側後麵,並保證退路暢通。
2、敲幫問頂應從有完好支護的地點開始,由外向裏,先頂部後兩幫依次進行,敲幫問頂範圍內嚴禁其他人員進入。
3、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時,應防止煤矸順杆而下傷人。
4、頂幫遇到大塊斷裂煤矸或煤矸離層時。應首先設置臨時支護,保證安全後,再順著裂隙、層理敲幫問頂,不得強挖硬刨。
第6條 嚴禁空頂作業,臨時支護要緊跟工作麵,其支護形式、規格、數量、使用方法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放炮前最大空頂距不大於錨杆排距,放炮後最大空頂距不大於錨杆排距+循環進度。
第7條 煤巷兩幫打錨杆前用手鎬刷至硬煤,並保持煤幫平整。
第8條 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支護材料:
1、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錨杆和配套材料及嚴重鏽蝕、變形、彎曲、徑縮的錨杆杆體。
2、過期失效、凝結的錨固劑。
3、網格偏大、強度偏低、變形嚴重的金屬網。
第9條 錨杆眼的直徑、間距、排距、深度、方向(與岩麵的夾角)等,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1、使用全螺紋鋼等強錨杆,錨孔深度應保證錨杆外露長度30-50毫米。
2、巷幫使用管縫式錨杆時,錨杆眼深度與錨杆長度相同。
3、對角度不符合要求的錨杆眼,嚴禁安裝錨杆。
第10條 安裝錨杆時,必須使托盤(或托梁、鋼帶)緊貼岩麵,未接觸部分必須楔緊墊實,不得鬆動。
第11條 錨杆支護巷道必須配備錨杆檢測工具,錨杆安裝後,對每根錨杆進行預緊力檢測,不合格的錨杆在立即上緊,對錨杆錨固力進行抽查,不合格的錨杆必須重新補打。
第12條 當工作麵遇斷層、構造時,必須補充專門措施,加強支護。
第13條 要隨打眼隨安裝錨杆。
第14條 錨杆的安裝順序:應從頂部向兩側進行,兩幫錨杆安裝上部、後安裝下部。鋪設、聯接金屬網時,鋪設順序、搭接及聯接長度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鋪網時要把網張緊。
第15條 錨杆必須按規定作拉力試驗。煤巷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用記錄牌板顯示。
第16條 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5米,或在傾角較大的上下山進行支護施工,應有工作台。
第17條 操作前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備齊錨杆、網、鋼帶等支護材料和施工機具。
2、檢查施工所需風、水、電。
3、執行掘進鑽眼工第22、23、24、25、26、27條的規定。
4、檢查錨杆、錨固劑等支護材料是否合格。
5、按中腰線檢查巷道荒斷麵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18條 錨杆支護工必須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敲幫問頂,處理危石懸矸。
2、進行臨時支護。
3、打錨杆眼。
4、安裝錨杆、網、鋼帶(梁)。
5、檢查、整改支護質量,清理施工現場。
第19條 敲幫問頂,處理危岩懸矸。
第20條 及時按照作業規程規定進行臨時支護。
第21條 打錨杆眼:
1、敲幫問頂,檢查工作麵圍岩和臨時支護情況。
2、確定眼位,做出標誌。
3、在釺杆上做發眼深標記。
4、用煤電鑽、風鑽或錨杆鑽機打眼。
①使用風鑽打眼時,按掘進鑽眼工第29-34條執行。
②使用煤電鑽、風煤鑽打眼時,按掘進鑽眼工第35-39條執行。
③使用錨杆機打眼時,按錨索支護工第19條執行。
5、打錨杆眼時,應從外向裏進行,同排錨杆先打頂眼,後打幫眼。斷麵小的巷道打錨杆眼時要使用長短套釺。
第22條 錨杆(網、鋼帶等)安裝。
1、清理錨杆眼。
2、檢查鑽孔質量,不合格的必須處理或補打。
3、按所使用錨杆的正規操作程序及時打錨杆,壓好錨盤、托板並用專用工具上緊,預緊力符合要求。
第23條 樹脂錨杆安裝。
1、清錨杆眼。
2、檢查錨杆眼深度,其深度應保證錨杆外露絲長度為30-50毫米。錨杆眼的超深部分應填入炮泥或錨固劑,未達到規定深度的錨杆眼,應補鑽至規定深度。
3、檢查樹脂藥卷,破裂、失效的藥卷不準使用。
4、將樹脂藥卷按照安裝順序輕輕送入眼底。用錨杆頂住藥卷,利用快速攪拌器開始攪拌,直到感覺有負載時,停止錨杆旋轉。樹脂完全凝固後,開動快速攪拌器,帶動螺母擰斷剪力銷,上緊螺母。在樹脂藥卷沒有固化前,嚴禁移動或晃動錨杆體。
5、全螺紋鋼等強錨杆要采用左旋攪拌方式。
6、套上托盤,上緊螺母。
第24條 水泥錨杆安裝。
1、清錨杆眼。
2、檢查錨杆深度、錨杆杆體及附件、錨固劑是否符合要求。
3、將螺母及托盤安裝在錨杆上,組裝好備用。
4、將水泥錨固劑浸入清潔的水中,時間符合產品說明書要求。
5、把浸泡好的錨固劑,從水中拿出,用木杆逐塊輕輕推送到錨杆眼中(頂部孔每送一塊輕輕搗一下)。
6、用風鑽、連接套將錨杆推入錨杆孔內。直至托盤緊貼煤岩麵。
7、安裝後緊固螺母,扭矩達到設計要求。
第25條 管縫式錨杆安裝。
1、清錨杆眼。
2、檢查錨杆眼深度和直徑是否合格。
3、安裝錨杆前,先裝上托盤。
4、使用風鑽安裝,將衝擊錘一端裝入錨杆尾部,另一端裝入風鑽釺尾套,開動風鑽,開始推力要小,錨杆進入孔內500毫米後,再增加推力,在推進錨杆過程中,要始終保持錨孔和錨杆呈直線。直到托盤貼緊岩麵為止。
5、打緊倒楔。
第26條 水力膨脹錨杆的安裝。
1、檢查注液器內密封圈是否良好,若有異常立即替換。
2、將鑽孔周圍圍岩找平。
3、將錨杆插入注液器內後,轉動一個角度使之機械閉鎖。
4、用安裝棒將錨杆送入鑽孔中,使下端托盤緊貼岩麵。
5、操縱水泵閥門,使錨杆充滿膨脹,直至調壓閥自動卸壓。
6、錨杆錨固後,關閉操縱閥門,撤下安裝捧。
第27條 支護完畢後,檢查所有錨杆的預緊力,不合格的及時上緊。
6、錨噴支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在掘進工作麵從事錨噴支護作業的人員。
第2條 錨噴支護工、噴漿機司機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3條 錨噴支護工必須掌握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巷道斷麵、支護形式和支護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等,熟練使用作業工具,並能進行檢查和保養。
第4條 噴漿機司機要掌握噴漿機和拌料機的構造、性能原理。並懂得一般性的故障處理及維修、保養方麵的常識,熟練的掌握噴漿技術。
第5條 執行錨杆支護工第5、6、7、8、9、10、11、12、14、15條規定。
第6條 不得使用凝結、失效的水泥及速凝劑,以及含泥量超過規定的砂子和石子。
第7條 支護過程中必須對支護地點的電纜、風水管線、風筒及機電設備進行保護。
第8條 噴射混凝土前,必須對錨杆、金屬網質量進行檢查,確保達到規程要求。
第9條 巷道過斷層、破碎帶及過老空等特殊地段時,必須加強臨時支護,並派專人負責觀察頂板。
第10條 噴漿機運轉時,嚴禁手或工具進入噴漿機內。
第11條 噴射混凝土注意事項。
1、一次噴射混凝土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時,應分次噴射,但複噴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否則應用高壓水衝洗受噴麵。
2、遇有超挖或裂縫低凹處,應先噴補平整,然後再正常噴射。
3、嚴禁將噴頭對準人員。
4、噴射過程中,如發生堵塞、停風或停電等故障時,應立即關閉水門,將噴頭向下放置,以防水流入輸料管內,處理堵管時,采用敲擊法疏通料管,噴槍口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人。
5、在噴射過程中,噴漿機壓力表突然上升或下降,擺動異常時,就立即停機檢查。
6、噴漿機嚴格執行除塵及降塵措施,噴射人員要佩戴防塵口罩、乳膠手套和眼鏡。
7、噴射工作結束後,噴層在7天以內,第班灑水一次,7天以後,每天灑水一次,持續養護28天。
第12條 噴射混凝土的骨料應在地麵拌勻。
第13條 金屬網聯網扣距、聯網鐵線規格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14條 定期進行混凝土強度檢測,對不合格的地段必須進行補強支護。
第15條 錨噴支護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備齊錨杆、網、鋼帶等支護材料和施工機具。
2、檢查施工所需風、水、電。
3、執行掘進鑽眼工第22、23、24、25、26、27條的規定。
4、檢查錨杆、錨固劑、水泥等支護材料是否合格。
5、檢查臨時支護,清理浮煤矸,平整施工場地。
6、按中腰線檢查巷道荒斷麵的規格、質量,處理好不合格的部位。
7、根據中腰線確定錨杆眼的眼位,做出明確標記。
第16條 噴漿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風水管、電纜是否完好,有無漏風、漏水、漏電現象。
2、檢查噴漿機是否完好,並送電空載試運轉,緊固好摩擦板,防止漏風。
3、檢查錨杆安裝和金屬網鋪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4、輸料管路要平直,不得有急彎,接頭必須嚴緊,不得漏風。嚴禁將非抗靜電的塑料管做輸料管使用。
5、噴漿前,按中、腰線,檢查巷道斷麵尺寸,清基、挖地槽,並安設噴厚標誌。
6、有明顯湧水點時,打孔埋設導管導水。
第17條 錨(網)噴支護操作順序:
1、備齊施工機具、材料。
2、安全質量檢查,處理危岩懸矸。
3、初噴。
4、打錨杆眼。
5、安裝錨杆、壓網、聯網。
6、複噴。
7、檢查、整改支護質量,清理施工現場。
第18條 爆破後處理工作麵危岩懸矸立即進行初噴等臨時支護。過斷層破碎帶時,應使用金屬前探梁作臨時支護。
第19條 打錨杆眼執行錨杆支護工第21條的規定。
第20條 安裝錨杆分別執行錨杆支護工第22、23、24、25、26條的規定。
第21條 噴射混凝土:
1、配、拌料。
①利用篩子、鬥檢查粗、細骨料配比是否符合要求。
②檢查骨料含水率是否合格。
③按設計配比把水泥和骨料送入拌料機,上料要均勻。
④檢查拌好的潮料含水率,要求能用手握成團,鬆開手似散非散,吹無煙。
⑤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摻入量在噴射機上料口均勻加入速凝劑。
2、噴射。
①開風,調整水量、風量,保持風壓不得低0.4兆帕。
②噴射手操作噴頭,自上而下衝洗岩麵。
③送電,開噴漿機、拌料機,上料噴漿。
④根據上料情況再次調整風、水量,保證噴麵無幹斑,無流淌。
⑤噴射手分段按自下而上先牆後拱的順序進行噴射。
⑥噴射時噴頭盡可能垂直受噴麵,夾角不得小於70°。
⑦噴頭距受噴麵保持0.6-1米。
⑧噴射時,噴頭運行軌跡應呈旋形,按直徑200-300毫米,一圓壓半圓的方法均勻緩慢移動。
⑨應配兩人,一人持噴頭噴射,一人輔助照明並負責聯絡,觀察頂幫安全和噴射質量。
3、停機。
噴漿結束時,按先停料、後停水、再停電、最後關風的順序操作。
第22條 噴射工作結束後,卸開噴頭,清理水環和噴射機內外部的灰漿或材料,盤好風水管。
第23條 清理、收集回彈物,並將當班拌料用淨或作澆築水溝的骨料。
第24條 噴射混凝土2小時後開始灑水養護,28天後取芯檢測強度。
第25條 每班噴完漿後,將控製開關手把置於零位,並閉鎖,拆開噴漿機清理內外衛生,做好交接班準備工作。
7、把鉤信號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從事掘進運輸把鉤信號作業人員。
第2條 把鉤信號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獲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3條 把鉤信號工必須掌握所在工作地點的提升運輸線路及巷道技術參數,懂得所用車輛、擋車設施、信號設施的結構、性能及使用方法,熟悉列車組列、聯接裝置的選擇。
第4條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製度。
第5條 執行作業地點技術特征牌板中對物料運送的要求。
第6條 擋車設施必須處於常閉狀態,在上部平車場嚴禁有餘繩開車。
第7條 嚴禁用代用口代替聯接裝置。
第8條 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第9條 嚴禁用礦車運送人員,嚴禁扒、蹬、跳車。
第10條 嚴禁他人代替摘掛或發送信號。
第11條 提升時嚴禁非把鉤信號工進入車場,已進入提升區段的要躲入安全地帶。
第12條 嚴禁用空鉤頭拖拉鋼軌等物料。
第13條 下山掘進,上提車輛正常使用尾繩。
第14條 上崗後必須詳細檢查擋車設施、連接裝置、提升鋼絲繩25米以內的質量、信號設施、道岔及其他設備設施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或符合標準,若不符合提升要求嚴禁提升。
第15條 詳細檢查崗位範圍內有無影響安全提升的隱患,有無其他工作人員在提升區段工作,確認無誤後方可提升。
第16條 認真檢查車輛裝載和組列情況,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第17條 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必須製定安全提升措施。
第18條 操作順序。
運行前,聯環→掛鉤頭→掛保險繩→發開車信號。
停車後,摘保險繩→摘鉤頭→摘環。
第19條 車輛停穩掩牢後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
第20條 每次掛鉤完畢後,必須首先對列車組列、裝載、聯接裝置、保險繩進行詳細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發開車信號,開車後要目送車輛運行,並正常使用擋車設施,發現異常及時發緊急停車信號。
第21條 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進入斜坡時,必須停車檢查連接固定情況,確認無誤後,方準提升。
第22條 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摘掛鉤。
①嚴禁站在道心,嚴禁頭部和身體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
②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進行摘掛鉤,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
③在單道操作時,一般應在人行道側。
④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進行摘掛鉤,若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01manbetx 》的要求時,則應將空車道車輛推出摘掛鉤位置,再進行摘掛鉤。
⑤摘掛完畢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越過。
2、發送信號。
①應站立在信號硐室內或安全地點,手按信號發送器,目視車輛,提升過程中,應進入信號硐室。
②“一響”為正常停車信號;“二響”為上提信號;“三響”為下鬆信號;並規定好其他聯係信號且不得與之重複。
第23條 專用車輛掛不上時,應倒出車輛,重新裝載留出聯接空間。
第24條 掛人行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行車及連接裝置和泄漏通訊機的完好情況,掛好鉤頭,將人行車提至斜坡進行手動落閘試驗,空運行一次,試車正常後,方可提升人員。
第25條 特殊物料、設備、材料及大宗物件運送時,必須采用專用的連接裝置,遵守措施的要求,配合施工單位提升。
第26條 提升物料前,發現牽引車數及重量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不符合要求的嚴禁提升。
第27條 若發現提升異常時,應及時發停車信號,趕赴現場詳細檢查,待02manbetx.com 處理完畢,方可恢複提升。
第28條 車輛嚴重脫軌時,按規定條款複軌,嚴禁把鉤信號工人複軌。
第29條 工作完畢後,必須清理現場,檢查設備、設施,做到現場交接班。
8、人力推車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從事人力推車的作業人員。
第2條 人力推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3條 推車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彎、沿途設施及礦車兩幫的安全間隙,以便在發車、推車、拐彎、速度控製、發車警號、停車時做到心中有數。
第4條 在電機車運輸巷道推車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並按調度指示推車。若推車中途掉道或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行車時,要盡快與調度站聯係。
第5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一次隻準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米,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米。若前車停時,要立即發出警號通知後車。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岔道、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都必須發出警號。
3、推車應勻速前進,嚴禁放飛車,不準蹬、坐車滑行。
4、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6條 在車場或錯車道存車時,礦車不準壓道岔。
第7條 在單軌道上推車,要確認對方沒有車輛推過來時才準發車,兩人以上推車時,要同進同出,以免發生誤撞。在雙軌道上推車時,檢查另一軌道上的車輛是否有超寬物料。
第8條 臨時停車處理障礙物時,必須提前發出警號,把礦車停穩擋好,並在礦車兩端10米處設阻擋物。
第9條 在巷道內推車時,嚴禁用肩扛車。
第10條 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推車時,必須檢查擋車設施是否關閉。
第11條 推車前,應認真巡視路線,檢查軌道及道岔,清除沿途障礙物,確保線路暢通無阻。
第12條 推車前,應將後麵的礦車用木楔穩住。
第13條 按以下順序進行操作:
1、檢查熟悉推車路線。
2、檢查車輛狀況。
3、推車。
第14條 推車時應在礦車後方推車,不準在車前拉車和手把車沿推車,並注意防止巷道兩幫或風門等物體擠傷人。
第15條 推車工必須頭戴礦燈,集中精力,注意前方,嚴禁低頭推車。
第16條 在彎道推車時,用力要裏帶外推,以防掉道。
第17條 推車通過非自動風門時,應先減速、後停車、再開門,通過後立即關閉風門。若通過一組風門時,要做到一開一關,不準同時打開。不準用礦車碰撞風門。
第18條 推車過道岔時,要在減速停車後,再扳道岔,過道岔後應將道岔扳回原位。
第19條 推車位置的礦車,應掛好鉤或用木楔穩住。
第20條 有能自行滑動的坡度上停放車輛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或木楔穩住,否則不準停放。
第21條 使用V型礦車運輸,車廂的固定銷要掛牢,翻車卸煤(矸)時,頭和手要迅速離開。向傾斜小眼翻車卸煤(矸)時,要有防止礦車墜入的擋車設施,翻車人員站穩後再翻車卸煤(矸),以防滑入斜巷內。
第22條 處理掉道礦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有專人指揮。
2、將礦車穩住,先抬一頭上軌,後抬另一頭複位。
3、用鐵軌、撬扛使礦車複位時,應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4、用機械複位時,嚴禁生拉硬拖礦車。
第23條 停止作業時,空、重車要分別停在空、重車道上,不準把礦車停留在路途巷道中。
第24條 沿途浮矸雜物應清理幹淨,以保持線路暢通。
9、裝岩機安全操作規程
1、保證設備安全運轉,緊密配合生產作業,完成裝矸任務。
2、熟練掌握設備的性能、構造、原理並懂得一般性的日常維修保養和故障處理方麵的知識,熟悉掘進生產工藝。
3、經常檢查鋼絲繩的磨損及連接情況,回頭輪裝岩機與軌道的固定、卸載槽和擋繩欄的支撐牢靠程度,斜巷扒裝時必須檢查裝岩機固定的二級保護。
4、負責檢查設備的防爆性能,開關、電纜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好設備日常檢查和防爆工作。
5、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別人交替開機,特別在運轉過程中,集中思想,前後照顧,注意人員來往,防止壓斷電纜,保證人身安全。
6、每班扒裝結束,必須切斷電源,將開關閉鎖,搞好設備衛生。
7、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交接班製度,持證上崗。
10、 小絞車司機
1、上崗人員必須神智清醒,酒後、精神不振、視聽力障礙人員及無上崗合格證人員,不得上崗操作。
2、熟練掌握設備性能,嚴格執行操作規程、01manbetx 、各種安全生產製度,嚴禁違章操作。
3、設備運行前必須認真細心檢查,特別對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儀表、操作手把、信號裝備、機器各部位螺絲、墊圈、柱銷等是否完好無損、堅固要作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彙報。
4、設備運行中必須精力集中,謹慎操作,不得與他人交談,嬉戲打鬧。在操作時,司機應手不離操作手把,嚴禁在設備沒有完全停穩時就在操作台上替換司機。
5、操作時要辨清信號,確認後才能開動或停止絞車。對於設備運行中的非正常信號,必須先停車,查明原因,再準備繼續開車。
6、操作時要檢查電壓是否在正常值範圍內,否則不能開機。
7、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並嚴格執行絞車道“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製度。
8、認真填寫運轉記錄、檢查記錄、檢修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等。
9、當發現設備有異常情況,自己和維修工都不能處理時,應及時彙報隊處理。如有可能造成人身或大02manbetx.com 時,應立即停車報告上級處理。
10、保持絞車設備及車房、硐室整齊、清潔。
三、煤礦通風安全操作規程
1、風筒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的風筒工作人員。
第2條 風筒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所管轄區域內的風筒的運送、安裝、維修和拆除。
2、不用的或已經損壞的風筒及時回收上井。
3、及時修補現場破損的風筒。
4、及時整理、接好脫節的風筒。
第3條 風筒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 風筒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學習《煤礦01manbetx 》並掌握對局部通風機開停的有關規定。
2、掌握《煤礦01manbetx 》對選用風筒的有關規定。
3、掌握風筒安裝、使用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
4、熟悉所分管區域的掘進工作麵的情況。
5、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7、掌握下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第5條 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鄉鎮煤礦不大於5米,必須保證工作麵有足夠的風量。
第6條 風筒必須使用有“煤安”標誌的合格產品。
第7條 風筒拐彎處要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
第8條 一台負機不允許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9條 風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讓”:即不讓風筒落後工作麵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不讓風筒脫節破裂、不讓別人改變風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讓風筒堵塞不通、不讓風筒浸在水中。
第10條 入井時要攜帶必要的工具和材料,了解工作地點的風筒直徑、長度、是否需要新接風筒。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裝時:運輸→吊掛→檢查。
拆除時:拆除→運輸→檢查(晾曬)→修補→保存。
第12條 風筒的吊掛要平、直、穩、緊,避免風筒被刮破、擠扁、放炮崩破。
第13條 風筒吊掛要逢環必掛,盡量靠近巷道一幫,高度符合設計要求。
第14條 吊掛風筒要采取由外向裏的方向,逐節連接、吊掛。
第15條 風筒的接頭要嚴密,膠質風筒采用反壓邊接頭。
第16條 鐵風筒與膠質風筒連接處理要加軟質襯墊,並用鐵絲箍緊,確保不漏風。
第17條 風筒的直徑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使用過渡節連接。應先大後小,不準花接。
第18條 斜巷和立井施工時,風筒更要注意接頭牢固,防止脫落。
第19條 經常檢查風筒的質量,發現有破口、漏風,要及時修補。
第20條 更換風筒時,不得隨意停風。確需停風時,應按照礦井技術負責人簽發的停風計劃執行。
第21條 在正常工作中,如果風筒突然斷開、大破裂,影響到正常供風時,應及時通知受影響地點的人員撤出,並盡快修複、更換。在更換過程中要注意檢查有害氣體的積聚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操作。更換完畢後,要向調度室和通防部門彙報。
第22條 巷道掘進完成以後,應在通防部門的指揮下及時把風筒全部拆除。拆除的風筒要運至井上,衝洗、曬幹、修補完好。
第23條 拆除獨頭巷道的風筒時,不得停風,要由裏向外依次拆除。
第24條 在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附近操作時,必須先和輸送機司機聯係好,必要時可以停止輸送機運轉,保證操作者的安全。
第25條 在電機車運行的巷道中吊掛風筒時,要設安全警戒,嚴防被除車刮、撞。在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施工時需要停電。在巷道高處吊掛風筒時要設台架,操作時要站穩。
第26條 風筒過風門時,要加接硬質過渡風筒通過風門,不得用軟質風筒直接過風門。
第27條 在巷道中開挖水溝時,要用掩護物遮擋風筒,以防止放炮崩壞風筒。
第28條 風筒吊掛一般應避開電纜、各種管線,以免相互影響。
第29條 地麵修補風筒:
1、修補風筒時,粘補風筒的膠漿應按要求配製。根據破口大小,裁剪補丁(以圓形為好);補丁四周應大於破口2厘米以上;補丁邊應裁剪成斜麵;補丁和破口處應刷淨漏出風筒原色,晾幹後塗上膠漿進行粘貼,粘貼後應用木錘砸實,使其粘貼嚴密,最後應再塗上滑石粉。
2、10厘米以上的破口,應先用線縫合後,再進行粘貼。
3、風筒上的吊環應齊全,吊環間距應一致,能保證風筒吊掛平直,兩端鐵圈要縫牢。
4、修補好的風筒應妥善保存,每季度要晾曬1次。
5、製作過渡節風筒時,長度應大於2米。
6、修補風筒時,應準備1台局部通風機,用來吹幹風筒。
7、汽油、膠水必須單獨存放,應保持嚴密,周圍嚴禁煙火。
8、風筒修理室內不得使用火爐取暖。
9、風筒修理室內需配備滅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第30條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風筒安設。
1、風筒必須使用硬質風筒或帶有鋼絲骨架的橡膠或塑料可伸縮式風筒,橡膠或塑料風筒必須具有抗靜電、阻燃的性能。
2、安裝鋼絲繩骨架的風筒時,在裝卸過程中應注意輕裝輕放,不要徑向擠壓和被鋒利雜物碰撞,以免損壞。
3、用快速接頭軟帶連接風筒時,兩李風筒的端圓要對正、接攏,用披風搭好後,再用快速接頭軟帶將兩端圓卡緊。接頭軟帶的收緊力要適當,以不漏風、不拉脫為好,接頭軟帶的手把位置應在風筒的側下方。
4、風筒末端加接風筒時,應先將加接段風筒吊掛在鋼膠線上,對正接頭接好,避免產生風筒彎曲、折疊。
5、風筒拐彎處要加接硬質弧形彎頭連接。
6、在處理風筒內部的積水時,可先打開局部通風機的安全窗,然後解開接頭,排除積水。
第31條 采用拙出式局部通風機的通風方式時,須設專人進行風機、風筒管理。
第32條 整修完畢的風筒,要交存保管。
第33條 記錄好風筒的台帳。
2、通風設施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礦井的通風設施工作人員。
第2條 通風設施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永久密閉、臨時密閉的施工及設施的安設。
2、負責永久風門、臨時風門的安設。
3、負責調節風窗的安設。
4、負責測風站的施工。
5、負責風橋的施工等。
6、負責通風設施的拆除。
7、負責通風設施的維修。
第3條 通風設施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並有3年以上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第4條 通風設施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礦井通風係統,避災路線。
2、掌握下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3、熟悉礦井通風構築物(永久風門、臨時風門、調節風窗、測風站、風橋、永久密閉、臨時密閉)的作用、安設方法和要求。
4、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5、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通風構築物的規定。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第5條 通風設施的施工,必須按照施工設計,在設計位置施工,設計要符合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改變安設位置、種類。
第6條 須使用設計的材料,不得隨意更改。
第7條 密閉外的鋼軌、電纜、管路必須斷開,不得與密閉內的連通。
第8條 在架線巷道中進行有關工作時,必須先和有關單位聯係,在停電、掛好“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停電牌、設好臨時接地線及保護好架線後方能施工。施工完畢後方可取下臨時地線,摘下停電牌,合閘送電。
第9條 施工人員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穩,利刃工具要裝入護套,材料應捆紮牢固,要防止觸碰架空線等其他物品。
第10條 在運輸巷道中施工風門時,要設專人指揮來往車輛,做到安全施工。
第11條 每個風門前後5米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並應清理剩餘材料,保持清潔、通暢。
第12條 每個密閉前5米內的支護要保證完好,按規定要求打好棚欄。
第13條 行車的兩道風門間距不少於一列車長度,行人的兩道風門間距要大於5米。
第14條 風門必須能夠自動關閉,兩道風門之間要安設連鎖裝置,保證不能同時打開。
第15條 通風設施竣工後,要組織驗收,凡是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必須整改至合格。
第16條 在刮板輸送機道、輸送機道運料時要注意安全。不準用刮板輸送機及帶式輸送機運送材料。
第17條 密閉、風門、風橋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應選擇在頂幫堅硬、未遭破壞的煤岩巷道內,盡量避免設在動壓區。
第18條 在有電纜線、管路處施工時,要妥善保護電纜、管路,防止碰壞。需移動高壓電纜時,要事先與機電部門取得聯係。
第19條 掏槽隻能用大錘、釺子、手鎬、風鎬施工,不準采用放炮方法。
第20條 在立眼或急傾斜巷道中施工時,必須配帶保險帶,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21條 砌牆高度超過2米時,要搭腳手架,保證安全牢靠。
第22條 密閉、風門、風橋、測風站等通風設施施工前要認真學習通防部門下達的工作通知書和相關的知識。
第23條 準備隨身攜帶的小型材料和工具。
第24條計劃所需的材料,並通知有關人員材料裝車。裝運材料要有專人負責。各種材料裝車後均不能超過礦車高度、寬度,裝車要整齊,兩頭要均衡。
第25條 料車入井前必須與礦井調度室及有關單位聯係,運送晨應嚴格遵照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26條 井下裝卸笨重材料時要互相照應,靠巷道堆放的材料要整齊,不得影響運輸、通風、行人。
第27條 材料卸車時,應現場驗收,發現不足或有誤,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改正。
第28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驗收材料→清理操作現場(安全檢查)→施工→質量檢查→清理操作現場。
第29條 檢查施工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濃度。施工地點必須通風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30條 由外向裏逐步檢查施工地點前後10米的支架、頂板、巷幫的支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處理完後方可施工。
第31條 拆除施工地點的原有支架時,必須先加固其附近巷道支架,敲幫問頂,確認安全後方可施工,若頂板破碎,應先用托棚或探梁將棚梁托住,再拆棚腿,不準空頂作業。
第32條 掏槽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掏槽一般應按先上後下的原則進行,掏出的煤、岩等物要及時運走,巷道應清理幹淨。
2、掏槽深度必須符合規定要求(一般不小於0.2米),見實幫實底。
3、砌镟巷道建密閉、風門時,要拆镟掏槽,並按專門安全措施施工。
第33條 在有水溝的巷道中砌牆時,既要保持水流暢通,又不能漏風。
第34條 按照1:3的灰、砂比例配製砂漿。
第35條 將砌牆用的磚塊用水浸濕,盡量多吸收水分。
第36條 用磚、料石砌牆時,豎縫要錯開,橫縫要水平,排列必須整齊,磚塊之間要用砂漿抹勻,灰縫要均勻一致,牆心逐層用砂漿填實,牆厚要符合標準(一般不小於0.5米)。
第37條 雙層磚或料石牆中間填黃土的密閉,黃土溫度不宜大,且應隨砌隨填,層層用木錘搗實。
第38條 砌牆到中上部時要預留觀測孔及灌漿孔,鐵管孔口應伸入密閉牆內1米以上,外口距離閉牆至少0.2米,外口要設閥門,不用時保持關閉。
第39條 密閉封頂要與頂幫接實。當頂板破碎時,托棚或探梁上的原支架棚梁應隨砌牆進度而逐漸拆下,且應除去浮煤。碎石後再掏槽砌牆,如果最後剩餘的空間不足一磚的厚度,應用瓦刀將整塊的磚切成片磚,再施工至頂部。不得留有空隙。
第40條 密閉牆砌實後要勾縫或抹麵,牆四周要抹裙邊,其寬度不少於0.1米。要求抹平,打光壓實。
第41條 雙層密閉之間需要充填高水材料時,密閉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42條 用磚建築的臨時密閉的厚度不應小於0.24米,其他質量要求與永久密閉相同。
第43條 建築木板臨時密閉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根據巷道斷麵大小,確定打立柱的數量,立柱要打牢固,且與巷道頂、底板接實。
2、木板條采用魚鱗式搭接方式。自上往下依次壓茬排列釘在立柱上,木板厚度不小於2厘米,壓茬寬度不少於15毫米,四周木板均要伸入槽內接實。
3、木板釘嚴實後,必須清除雜物,然後用白石灰加黃泥或水泥加黃泥漿沿木板壓茬縫及牆四周堵抹平整嚴密。
第44條 建木段臨時密閉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先在巷道底部鋪1層黃泥、上鋪1層木段,然後依次鋪黃泥、木段,層層用錘砸實,木段外露處要排列均勻整齊。
2、牆內有水時,必須預先埋下1根鐵管排水,水管外口要裝閥門。
3、木段牆與巷道頂幫之間的縫隙要用黃泥填實,並用黃泥加白灰或水泥把牆麵抹平整。
第45條 施工完畢後,要認真清理現場,在距巷道岔口1-2米處應設置棚欄,揭示警標,懸掛說明牌。
第46條 在有水溝的巷道中砌風門牆垛前,必須先砌反水池。
第47條 安放門框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1、先安放下門坎、下坎的上平麵要稍高於軌麵,下坎設好後再安裝門框及上坎橫梁,要求門框與門坎互成直角,上、下坎應互相平行。
2、根據風壓大小,門框應朝順風方向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85%左右為宜。調好門框傾角後,用棍棒、鐵絲將門框穩固。
第48條 按照密閉的施工順序,進行掏槽、砌牆、砌牆垛,要求兩邊牆垛施工平行進行,逐漸把門框牢固嵌入牆垛內。
第49條 若需要在風門牆垛中通過電纜線路,在砌牆時要預留孔口孔位。
第50條 反向風門要與正向風門同時施工,除門框傾斜角度、開關方向與正向風門相反外,其餘要求與正向風門相同。
第51條 風門牆垛砌好後,牆兩邊均要用細灰砂漿勾縫或滿抹平整,做到不漏風。水泥砂漿凝固後,方可掛風門扇。在有軌道的巷道中安設風門時,應設置底坎。
第52條 安裝門軸時,應將做好的門軸帶螺釘的一端打入在門框上鑽取的孔內,並打正裝牢。
第53條 安裝門扇時,應將門帶上的圓孔套入門框的軸上,並使門扇與門框四周接觸嚴密,要求風門不墜、不歪,開關自如。
第54條 風門下部及水溝處應釘擋風簾,確保嚴密不漏風,管線孔應用黃泥封泥嚴實。
第55條 安設有自動開關裝置的主要通車風門時,應保證其靈敏可靠、開關自如。
第56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風門要安設連鎖裝置。
第57條 立柱安設要牢固,且要留設一定傾角,回風側要打撐木,風壓大時回風側門上坎過梁上要設橫梁,並牢固嵌入巷道兩幫。
第58條 釘木板時,上下木板之間要求采用魚鱗式搭接,且應由上往下釘,其壓茬寬度不得小於20毫米,頂幫及下幫要壓邊並接觸槽內實茬。
第59條 木板釘齊後要清碴抹縫,雜物要清除幹淨,並用黃泥摻水泥或白灰漿勾縫或滿抹,保證牆麵、四周不漏風。
第60條 水泥漿凝固後即可安裝風門扇,風扇的安裝及調整與永久風門相同。
第61條 擋風牆上需設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牆的正上方。
第62條 風門上設有調節風窗時,窗框預留在風門扇的上方。
第63條 調節窗口要備有可調節的插板,並有鎖定裝置。
第64條 當擋風牆、風門牆砌築按照施工程序施工到預留調節風窗位置時,即可將預製好的調節風窗框嵌入牆內。
第65條 調節風窗除窗口施工外,其餘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要求與風門、密閉的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相同。
第66條 在砌镟或錨噴巷道中建測風站,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如巷幫凹凸變化大時,用噴漿的方法或用水泥砂漿將凹處補平。
2、用和勻的細黃沙摻水泥、白灰或用白灰摻麻刀將巷道頂、幫平抹。
3、進、出風側巷壁應平滑,抹麵長度不少於4米。
4、等表麵幹燥後,進行刷白。幹燥後用紅漆畫出醒目的測風站標記(如:某某測風站)。
5、設測風牌板,內容要符合要求。
第67條 在架木棚巷道中建測風站時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先檢查巷道支護,加固巷道支架。
2、用木板逐塊排列釘在巷道頂幫支架上,要求釘牢且平整。
3、進、出風側釘成後應平滑。
4、漆畫出醒目的測風站標記(如:某某測風站)。
5、設測風牌板,內容要符合要求。
第68條 在水泥棚、鐵棚巷道中建測風站時,要先用小方木固定在棚檔中作襯料,然後用木板平整排列釘在方木上。其他要求同架木棚巷道中建測風站的要求一致。
第69條 測風站內有水溝時,水溝上必須加蓋板,並密閉嚴實,其前後長度不小於10米。測風站兩端水溝內要設擋風簾。
第70條 施工完畢後必須清理測風站前後10米內的雜物,保持巷道清潔通暢。
第71條 兩坡挑頂的要求如下:
1、挑頂前要先加固頂板及起坡點外5米內的支架。
2、根據施工要求打炮眼,放炮挑頂。
3、裝藥、放炮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按有關規定進行。放炮必須執行爆破工的有關操作規程規定。
4、放炮後由施工負責人和爆破工共同驗炮。驗炮後應1人監護,並打上臨時支柱後再清碴。
第72條 挑正頂的要求如下:
1、挑正頂前,先將炮眼打好,然後回掉原支架,裝藥時,必須認真檢查頂板,並打好臨時支柱。
2、挑正頂時必須先加強下巷支架,必須時可在棚梁下打臨時支柱。
第73條 臥底時,應先在附近支架棚梁處打上臨時支柱,維護好頂板。
第74條 對砌牆的要求如:
1、可用磚、料石砌牆,風橋兩端坡度不能大於30°,應呈流線型。
2、砌牆應先放好中腰線,並按規定掏槽,應見實幫實底。
3、牆麵要砌平整,勾縫和抹麵應符合質量標準要求,頂幫應接嚴填實。
4、風橋前牆及橋麵用水泥預製板鋪密,後牆用磚或料石砌築,牆中加填黃土,層層用木錘搗實,應用砂漿將橋麵抹平。
第75條 上巷支護需要支棚打柱時,必須穿鞋。正頂打的棚腿要打在下巷棚梁上,坡巷的支架必須牢固,起坡處棚柱要與巷道頂部垂直。
第76條 服務年限短,風量小於10立方米/秒時,可采用鐵筒式風橋。但要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77條 風橋施工完畢後,要將管路、電纜懸掛整齊,現場清理幹淨。
第78條 用鐵筒做風橋時,每個接頭均要加襯墊、擰緊,兩端應呈流線型。
第79條 施工時,現場負責人應經常檢查附近巷道支架、頂板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及時彙報。
第80條 風橋中不準安設風門。
第81條 風橋建成後,要將內牆全麵整修勾縫或抹麵。
第82條 需要拆除通風設施時,必須編製作業計劃和安全措施,報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施工。
第83條 拆除通風設施時,必須注意安全,特別是通風設施附近的巷道頂、幫情況以及各種氣體濃度情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方可操作。
第84條 在災變時期的施工(如密閉等),需要製定特殊的措施,保證安全,可以不安上述要求操作。
第85條 進行質量檢查及現場的安全檢查。
第86條 完成上述操作後,要仔細檢查工作地點,不得遺漏物品、工具、配件等。
3、巷道維修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的巷道維修工作人員。
第2條 巷道維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負責井下巷道的維修管理和檢查,及時維修失修巷道。
第3條 巷道維修工要有3年以上相關專業的現場經驗,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 巷道維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所用工具(如風鎬、風鑽、電鑽等)的構造原理。
3、礦井防災的一般知識。
4、火藥、雷管的性能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5、各種巷道的維修、修複工作、架設、更換各種支架方法。
6、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第5條 各種巷道的維修、修複工作必須編製專門安全措施,並報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第6條 煤礦井下各類巷道高度不得低於《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條規定,支護應完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進行維修。
第7條 修複舊巷道時,必須首先進行瓦斯檢查和通風,各類氣體的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後,方可操作。
第8條 在有車輛運輸的巷道中進行巷修工作時,要注意來往車輛。
第9條 在有架空線的巷道中進行巷修工作時,要首先切斷架空線的電源,掛上停電牌,接上臨時接地線後,方可開始巷修工作。
第10條 對支架進行維修和更換時,要事先對該地點進行加固,可靠安全長度不低於8米。具體施工可按“支護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11條 更換支架時,新的支架支護強度不得低於原有支架(完好狀態時)的支護強度。
第12條 在維修巷道中需要放炮時,必須按照爆破工操作規程操作。
第13條 在維修巷道中,要保證安全出口,由外向裏施工。
第14條 備起所需工具,如風鎬、風鑽、電鑽、鋸、鐵鍁等,長把工具的攜帶要遵守有關規定。
第15條 根據“安全規定”中的要求,檢查是否具有正常操作的條件。
第16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全檢查→維修支架→清理現場
第17條 梯形棚(鐵、木)支架的維修一般有換1條腿、2條腿、棚梁和全部更換幾種施工。
第18條 換1條腿時:
1、先在斷腿的鄰近處打1根臨時支柱,替換已經損壞的棚腿支撐原來的棚梁。
2、在頂梁上要設拉木,刹滿刹牢,以防止頂梁滑動。
3、小心的處理大塊的浮石、浮煤。
4、開挖巷道幫(如果未變形,可以進行此項工作)。
5、挖柱窩,更換新的棚腿。
6、在更換完後,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7、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
第19條 換2條腿時:
1、先在兩幫的原來棚腿鄰近處各打1根臨時支柱,替換已經損壞的棚腿,或采用抬棚托住頂梁。
2、餘方法與更換1條腿時的操作一樣,但要先換1條腿後,再換另外1條腿。
3、如果巷道高度不夠,可以參照第21條“更換全部支架”和“支護工”等的操作方法。4、在更換完後,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5、 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
第20條 換頂梁時:
1、原來的支架棚腿未動、未損壞的,可以不更換棚腿。
2、用拉條、撐杆胛骨棚腿。
3、用家排串釺貫穿於兩架完好的頂梁之上,擋住上部的浮石。
4、更換頂梁,保證做到親口吻合。
5、在更換完後,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6、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
第21條 換全部支架時:
1、加固臨近的完好的支架,留好退路。
2、如果維修棚梁上部冒落較高,浮石較大,應在施工地點設置小型木垛,並進行瓦斯檢查。
3、然後按照換棚腿、換頂梁的方法,逐項操作。
第22條 換金屬支架時,要防止金屬撞擊產生火花。
第23條 U型鋼拱型支架的更換:
1、在壞棚處,打一根支柱,支撐到拱型的最高點的頂梁上。如果連續幾架棚子損壞,應架設抬棚,並將所有損壞棚子的頂梁托住。
2、用手鎬掏空棚腿處的煤矸。
3、擰鬆卡纜螺栓,撤下棚腿。
4、檢查2節U型鋼搭接處是否有劈裂、變形,如有。需要更換正個支架。
5、換上新的卡纜螺栓,接上棚腿。
6、確認卡纜螺栓擰緊後,撤下先前安設的支柱。
7、棚腿與梁搭接處的曲率半徑要一致,如果不一,需要重新調整。
8、在更換完後,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
9、在支架間,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杆。
第24條 U型鋼拱型支架其他部位的更換,應參考上麵的規定進行。
第25條 按規定準備好材料,並停電、保護好電纜、水溝、管路等。
第26條 加固臨近巷道,確保安全出口。
第27條 傾斜巷道施工前,在施工地點的上下兩頭必須分別設置臨時保護擋板,以防矸石、料石等物滾動傷人。
第28條 砌镟巷道維修方法有3種:
1、除舊镟體,澆注新镟體。當有較大區段砌镟巷道遭破壞而需翻修時,采用該方法。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①拆除舊镟體應自拱頂開始向兩側拱基和镟牆進行,直至牆基。
②及時清掉頂幫的浮矸。
③打臨時木柱或架木支架(當頂壓大時,可架工字梁或槽梁金屬支架)。
④如拆除镟體後,巷道斷麵不足,需刷幫處理至巷道輪廓基本符合要求。
⑤拆除一定距離後,可以按照正常的砌镟巷道施工操作規程進行。
⑥不回收的臨時支架與頂幫的空隙要用碎矸石或低標號混凝土填塞充滿。
⑦當镟牆完好而镟拱遭破壞需翻修時,應先自拱頂向兩側拆除拱頂至拱基,並在镟牆上架設臨時木支架,至一段距離後,即可架設模板按照普通砌镟巷道方法進行澆注。
2、縫修補法。
①加固支護。
②將裂縫擴大,加深。
③填充富質水泥漿(1:1)。
3、局部修補法。
①加固支護。
②將原來的镟體挖出。
③清理、衝洗處理部位。
④加鋼筋網,澆築混凝土。
第29條 拱頂、兩幫小麵積脫皮,可以采用補噴的辦法。
第30條 拱頂、兩幫脫皮麵積超過2平方米,脫深為0.3~0.5米時,可以采用補打加長錨杆掛網聯合補噴的辦法。
第31條 大麵積冒落,連續失修巷道長度超過5米、冒落高度超過0.5米、錨杆鬆脫的,可以采用拱型支架和砌镟維修或其他聯合支護的方式。
第32條 塑性變形大、位移量大、原來噴層脫落但未冒頂的,可以采用錨噴網加拱型支架聯合支護的方法。
第33條 錨噴巷道的維修操作,可以參考掘進錨噴支護的操作規程。
第34條 觀察03manbetx 頂板、瓦斯等情況,製定出施工措施。
第35條 在冒落區周遍打臨時支柱,將冒落處的頂板托住。
第36條 逐步向冒落區推進,清理冒落矸石(煤)。
第37條 依次由一端架設棚子,棚子以上未接頂的地方要用木垛接頂。
第38條 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放可收工。
第39條 開岔門處抬棚的維修,首先檢查維修、加固周邊的支架,然後再進行抬棚更換,具體施工操作方法,應按照“支護工”的有關規定和架棚巷道的支護等章節進行。
第40條 進行木垛盤式反井維修時,應編製專門安全措施,配齊安全裝置。
1、檢查維修反井上口的抬棚及垛盤鎖口棚。
2、反井上口安裝一個鎮口盤,支撐住反井上口梯形支架,防止頂部坍塌。
3、如果反井不做通風之用,需再鎖口盤上放置遮擋物,以便接往上部墜落物。
4、檢查維修井中各垛盤時,應由上向下逐架檢查維修。
5、維修人員操作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第41條 水溝的維修應:
1、控製水流。
2、加固水溝臨近的柱腿。
3、加固道基。
4、清理淤渣。
5、敷設或砌築新的水溝。
第42條 進行檢查,清理現場,保持現場整潔,支護完好。
第43條 帶齊工具,上井後填寫維修記錄台賬。
4、瓦斯檢查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類煤礦的瓦斯檢查員。
第2條 瓦斯檢查員應完成下列工作:
1、測定礦井作業地點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溫度。
2、及時準確填報瓦斯報標和各種記錄。
3、再瓦斯登記鑒定、反風演習時,測定有關參數及協助做好有關資料彙總工作。
4、校對甲烷傳感器。
5、負責本區域的通風設施、裝備的日常檢查。
第3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4條 瓦斯檢查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煤礦安全規程》有關風量、氣體濃度、溫度以及對瓦斯檢查的規定。
2、所用的儀器的性能、參數。
3、熟悉礦井通風係統,掌握各用風地點所需風量。
4、了解煤與瓦斯突出的相關知識。
5、瓦斯、二氧化碳湧出機理和規律。
6、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7、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8、了解煤礦避災路線。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第5條 必須按規定對煤礦井下采掘作業地點進行巡回瓦斯檢查或專人定點檢查。
第6條 瓦斯檢查地點的設置、瓦斯檢查次數、檢查周期、瓦斯檢查方式,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瓦斯檢查員要嚴格按照確定的地點、次數、檢查方式進行檢查,嚴禁空班漏檢和假檢。
第7條 采煤工作麵需測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作麵進行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麵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2、工作麵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麵回風側最後一架棚向上1米處)。
4、工作麵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麵10米億萬的回風順槽內部與其他風流回合的一段風流)。
5、尾巷(指高瓦斯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麵專用於排放瓦斯的巷道)棚欄處。
第8條 掘進工作麵需測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1、掘進工作麵風流(指風筒出口或入口前方道掘進工作麵的一段風流)。
2、掘進工作麵回風流。
3、局部通風機前後各10米以內的風流。
4、局部高冒區。
第9條 放炮地點檢查甲烷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工作麵煤壁各20米範圍內的風流中進行。
2、掘進工作麵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該地點向外20米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中進行。
第10條 檢查瓦斯的次數為: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麵和其他工作地點,瓦斯檢查次數位每班不少於2次,重點區域每班不少於3次。高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次數為每班不少於3次。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的時間間隔均勻。
第11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設置位置以及需要填寫的內容,要符合有關規定。
第12條 瓦斯檢查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先消除隱患再進行檢查。
第13條 經03manbetx 確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檢查員檢查的地點,未經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檢查員進入檢查瓦斯。
第14條 準備儀器:下井要帶齊瓦斯檢測儀、檢查棍、膠皮管、溫度計、手冊及其他規定的儀器、用具。
第15條 對要攜帶的瓦斯檢測儀(光瓦)的各部件進行檢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電路暢通、光譜清晰。
第16條 檢查藥品是否失效:檢查吸收管(短管)內裝的氧化鈣或矽膠以及附加吸收管(長管)內裝的鈉石灰(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使用氧化鈣)的吸收力,藥品顆粒直徑一般為3~5厘米。如發現藥品變色、失效,應該立即更換藥品。
第17條 氣密性檢查:
首先檢查吸氣球:用右手捏扁吸氣球,左手捏住吸氣膠管,如果吸氣球不膨脹還原,說明吸氣球不漏氣。
其次檢查儀器是否漏氣:將吸氣球膠皮管與瓦斯檢測儀吸氣孔連接,一手堵住進氣孔,另一手捏扁吸氣球,鬆手後1分鍾內不漲起還原,說明瓦斯檢測儀不漏氣。
檢查氣路是否暢通:放開進氣孔,捏、放吸氣管,氣球癟、起自如時,說明完好。
如有漏氣、氣路不暢通,需要查明原因,進行處理,重新重複上述程序。
第18條 檢查幹涉條紋是否清晰:由目鏡觀察,按下按鈕,同時旋轉保護玻璃座調整視度,使得觀察數字最清晰,再看幹涉條紋是否清晰。
第19條 對儀器進行校正:簡單的校正辦法是,將光譜的第一條黑紋對在“0”位上,如果第5條正對在“7%”的數值上,表明條紋寬窄適當。否則應對一起的光學係統進行調整。
第20條 用新鮮空氣清晰氣室:每班在進入工作地點前,必須在和測量現場溫度相接近(溫差不超過10℃)的新鮮空氣中按壓吸氣球5~6次,清洗氣室。
第21條 調整零位:按下測微按鈕,轉動測微手輪,使刻度盤的零位與指標線重合,然後按下按鈕,轉動粗手輪,從目鏡中觀察,把幹涉條紋中最黑的儀條或量條黑線中的任意儀條與分劃板上的零位線對準,並記住對準零位的這條黑線,旋上護蓋。
第22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安全檢查→取樣→記錄現場班組長簽字→填牌→填報表。
第23條 將調整零位瓦斯檢儀背在身上,把連接瓦斯入口的橡膠管或瓦斯檢查棍伸入測定地點,然後慢慢握壓吸氣球5~6次,使得待測氣體進入氣室
第24條 測定地點一般應在巷道靠近棚梁以下20厘米的位置,在有冒頂的巷道中,要將橡膠管伸入冒頂高處,由低到高逐漸向上檢查,檢查人員的頭部不得伸入冒頂高處,以防缺氧窒息。
第25條 按動精讀數按鈕,觀察目鏡,查看原來零位黑線移動位置,讀出整數。
第26條 按動粗精數按鈕,轉動測微手輪,將零位黑線移動到整數位置,再查看刻度盤上的讀數,即為小數位。
第27條 整數和小數相加,即為該地點的瓦斯濃度。
第28條 檢查二氧化碳時,應在靠近巷道底板20厘米處檢查。
第29條 在檢查完瓦斯濃度後,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檢查混合氣體的濃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
第30條 混合氣體的濃度減去瓦斯的濃度,再乘以0.95,即為該處的二氧化碳濃度。
第31條 用溫度計檢查測點的溫度(參考風員的有關規定)
第32條 用多種氣體檢定器檢查其他氣體。
在待測地點先將火塞往複抽送2~3次,使檢定器內原來的氣體被待測氣體完全置換,然後抽取現場氣樣,把檢查該氣體的檢定管兩端的玻璃封口打開,將進氣端插入到檢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氫的檢查:把處氣端插到插孔中後,將氣樣吸入到檢定管中)將三通閥拔到通氣位置,推動活塞拔,按照檢定管上要求的通氣量和時間,均勻地將氣樣送到檢定管裏,根據檢定管上產生的變色圈的刻度,讀出該氣樣的濃度。測量一氧化碳時,要避開放炮時間,防止炮煙中的一氧化碳的幹擾。
第33條 檢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及溫度後,瓦斯檢查員要將檢查結果及時記入瓦斯檢查員手冊,然後填入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牌版上,並將檢查結果通知現場作業人員並由班組長或帶班班組長在瓦斯檢查員手冊上簽字。
第34條 瓦斯檢查員還應對沿途的通風設施、防塵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第35條 巡回檢查其他地點,具體操作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36條 上井後,要根據瓦斯檢查員手冊填寫的數據,填寫瓦斯報表,做到“牌板”、“手冊”、“班報”三對口。
第37條 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使用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采掘工作麵的跟機瓦斯檢查員,必須監守崗位。當采煤機、掘進機工作時,應在以下地點檢查瓦斯並做到:
1、檢查采煤機前後20米內,距煤壁30厘米、距頂板20厘米範圍內的瓦斯。當局部積聚的瓦斯濃度達2%或采煤機前後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打1.5%時,應停止采煤機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立即進行處理。
2、利用檢查棍、膠皮管檢查采煤機滾筒之間、距煤壁30厘米、距頂板20厘米範圍內的瓦斯。當瓦斯濃度達2%時,應停止采煤機的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進行處理,凡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彙報。
3、對於使用掘進機的掘進工作麵,當絕境機工作時,應檢查掘進機的電動機附近20米範圍內及風筒出口至煤壁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達到1.5%或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應停止掘進機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立即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38條 煤倉內的瓦斯檢查及煤倉堵塞後的瓦斯檢查與處理,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的措施進行。
第39條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員應認真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瓦斯檢查員不在現場不準防炮。
第40條 對於高瓦斯狂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檢查員應定點檢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及溫度等。需進行定點檢查的地點包括采煤工作麵采空區邊緣、工作麵風流、工作麵上隅角、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及機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頂、高冒處,掘進工作麵迎頭、巷道全長風流、局部高冒處、漏頂處、局部通風機附近等。發現超限及有突出預兆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41條 采煤工作麵采空區放炮放頂時,采空區瓦斯濃度的檢查範圍應按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的措施中的有管規定執行,當瓦斯濃度超限時應立即停止放炮。
第42條 在臨時停工地點(停風)檢查瓦斯時,必須至少2人同行,攜帶氧氣檢測儀,並且相距4~6米,從外向裏隨時檢查瓦斯和氧氣濃度: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他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時,必須停止前進,並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41條規定排放有害氣體,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在24小時內進行密閉。
第43條 在臨時停風地點檢查瓦斯時,不準先開局部通風機再進入迎頭檢查,應按照《煤炭安全規程》第129條、141條的要求檢查,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並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開動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第44條 對於可能存在的瓦斯積聚區,要進行瓦斯檢查,發現體積大於0.5立方米濃度達到2%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45條 在瓦斯積聚區測量瓦斯濃度時,用瓦斯檢測儀取樣後,要再新鮮風流中讀數。
第46條 礦井因為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或通風係統發生重大變化(受到破壞)後,恢複正常通風後,所有受到影響的地點,必須經過瓦斯檢查員的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
第47條 反風演習時的測定工作,可以參考測風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8條 井下需要電焊、氣焊、噴燈焊時的瓦斯檢查,需要照編製的安全措施執行。
第49條 將儀器清理幹淨,收好備用。
第50條 交接班要再指定地點進行,交清當班情況。
5、安全監測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的安全監測工作人員。
第2條 安全監測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安全、調試、維修、校正、監測等工作。
2、應將在籍的裝置逐台建賬,並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台賬、傳感器使用管理卡、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3、負責礦井監測係統圖的繪製、修改。
4、負責監測報表的打印、簽字、送審等工作。
第3條 安全監測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4條 安全檢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有關規定。
4、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安裝要求。
5、了解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主要性能指標。
6、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礦井氣體指標的規定和超標時的處理辦法。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知識。
8、熟悉瓦斯檢測儀的性能、參數及使用方法。
第5條 高瓦斯煤礦、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
第6條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
第7條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
第8條 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繪製控製係統布置圖和接線圖。
第9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話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一條線路: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10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能夠自動解鎖。
第11條 每天對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安全檢查,對各類傳感器的準確性要用便攜儀進行核實、比較,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
第12條 上機前的準備工作:
1、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填報簽名製度。
2、交接班內容包括:
①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②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③瓦斯變化異常區及其他有害氣體的變化異常情況的詳細記錄。
④計算機的數據資料。
第13條 地麵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備齊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並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2、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預熱,並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第14條 井下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2、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並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3、瓦斯校準氣樣的配製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製備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度應小於5%。製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於99.9%的高純甲烷氣體。
第15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交接班→檢查→地麵檢修→井下檢修(安裝)→驗收→交接班。
第16條 接班後,首先和通防部門、調度室取得聯係,接受有關提示。
第17條 每隔30分鍾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第18條 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於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第19條 與井下檢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校正。
第20條 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櫃電源。
第21條 送電序是:配電櫃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該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於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第22條 進入機房要穿潔淨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幹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第23條 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按國際“GB3836.1-19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鏽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鏽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髒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讀書為無限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種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24條 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小時通電後分三各階段進行調試。
①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②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③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則按本工種前一條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後重新開始計算。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做好記錄,入庫備用。
第25條 登高3米以上要紮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安全帶必須栓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6條 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麵之間角度以60°為宜,在水泥地麵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腳挖坑或栓牢,並設專人扶梯子,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
第27條 2人同杆、同點工作時,先登者必須等另一人選好工作位置後,方準開始工作,同時要注意協調。
第28條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須裝在工具袋內吊送,不準拋扔,杆下不準站人。
第29條 架設的傳輸電纜,如與原有高壓線交叉或鄰近,必須先將原有高壓線停電,並驗電、放電、接地、短路,為防止中途送電,必須掛臨時接地線後,方可進行架線作業。
第30條 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空架線作業。
第31條 架設樓頂與樓頂之間的傳輸電纜,必須先測量樓與樓之間的距離,把傳輸電纜用紮線紮在鋼絲繩或鐵絲上,一頭在一樓頂固定好,然後另一頭用2台不低於1噸的手拉葫蘆,卡好扣環後循環上吊傳輸電纜,直至吊平拉直後,固定在另一樓頂上,手拉葫蘆必須固定在確保15噸以上的拉力的固定點上。
第32條 樓頂如無護欄,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栓好安全帶。
第33條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露天部分電氣高空作業規定。
第34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和衝擊。
第35條 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膠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米。
第36條 井下傳輸電纜在大巷敷設或檢查時,如果有車輛行駛,敷設或檢查人員要躲到躲避洞中,嚴禁行車時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
第37條 在有架空線的大巷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確保傳輸電纜與架空線有300~500毫米的距離,橫跨架空線時必須停掉架空線的電後,方準進行工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38條 在暗斜井架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要和管轄單位聯係好,並要慢慢下行敷設或檢查,並時刻留意腳下台階,以防地滑摔人。
第39條 在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首先要和下車場扒鉤工、上車場司機聯係好,明確不準提車或鬆車後,方準進入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嚴禁行車時工作。
第40條 所敷設的傳輸電纜要:
1、將所攜帶的盤好的電纜放在一各固定點,慢慢放出,並設專人看管。
2、敷設人員要聽從統一指揮,嚴禁各行其是,傳輸電纜通過巷道頂底板危險區段時,要先觀察頂底板有無危險,無危險方準操作,否則暫停敷設待處理好後載敷設。
3、巷道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指派一人在前麵對所要敷設傳輸電纜放入電纜鉤中,以免敷設後和其他通訊線不能形成統一。
4、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張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於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並位於人行道側。
第41條 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第42條 吊掛完畢後,方可與原由的電纜進行連接。
第43條 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線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於5毫米,腔內連線鬆緊適當,符合機電設備安裝連線要求。
第44條 安裝分站時,嚴禁帶電作業,嚴禁帶電搬遷或移動電器設備及電纜,並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製度。
第45條 調試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井下電工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46條 所停電的高壓開關饋電處,必須派專人看管,並刮上“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誌牌。
第47條 停電範圍影響到其他單位的,要取得聯係,做好協調作工作。
第48條 處理分站高壓側時,嚴禁一人單獨作業。
第49條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
第50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51條 傳感器在安裝時,必須用梯子或木馬,並扶牢後,再上人安裝。具體安裝位置:距頂大於或等於20厘米,距幫大於或等於30厘米。若巷道中有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和所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聯係安裝時間,安裝時必須和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司機聯係好,停下運輸機後,不安裝完畢不準開機。嚴禁載輸送機運轉中安裝傳感器。拆除傳感器時也應遵守本規定。
第52條 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等規定。安裝完畢,載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後,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鍾後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後,接入報警和斷電控製並檢驗其可靠性,然後與井上聯機並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第53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69條規定。
第54條 拆除或改寫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控製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55條 每7填對監測設備進行儀次調試校正。
第56條 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複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57條 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係後,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複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第58條 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製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第59條 定期更換傳感器裏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汙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於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第60條 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後,要上井進行全麵檢修。
第61條 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62條 每隔7填對儀器零電、精度、報警點進行一次調校。
第63條 檢查儀器的完好性,確保儀器正常。
第64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應1人工作,1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並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
第65條 瓦斯斷電儀投入正常使用後,嚴禁隨意進行試驗。若需實驗必須有試驗報告與所斷電範圍的單位管理人員協商好,方準進行實驗。
第66條 斷電試驗完畢後,要等所斷電範圍內電源全部恢複正常時,試驗人員方準離開現場。
第67條 分站出現故障,處理不了的要及時更換。
第68條 安裝好後,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防爆標準進行檢查,確定無誤後方準收工。
第69條 做好記錄,彙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70條 做好交接班的有關事項。
6、抽放瓦斯泵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定造用於各類煤礦的抽放瓦斯泵工作人員。
第2條 抽放瓦斯泵司機應成下列工作:
1、負責抽放瓦斯泵的停、開和日常維護管理。
2、運行參數的調整記錄工作。
第3條 抽放瓦斯泵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4條 抽放瓦斯司機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掌握瓦斯泵結構、性能。
2、會進行一般的維護保養及故障處理。
3、掌握抽放泵瓦斯係統中設備的操作有關規定。
4、熟悉抽放瓦斯係統工作原理。
5、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6、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7、熟悉《煤礦安全規程》對抽放排瓦斯的有關規定。
第5條 地麵泵房的建築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6條規定要求。
第6條 地麵泵房必須符合、防雷電、防管路回火爆炸的安全裝備,必須配齊通訊設備和必要的檢測儀表。
第7條 采用地麵抽放瓦斯的,其管路應盡可能敷設回風巷和風井中,管路離巷道底部保持一定高度並相對穩固,盡量減少彎頭和直角彎。必須安裝管路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的爆炸的安全裝備。
第8條 臨時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設,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47條規定要求。
第9條 臨時瓦斯抽放泵的安設,應選擇在巷道規整、支護良好(不得有可然性支護材料)處,還要充分考慮行人等安全間距。
第10條 泵房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不的擅離職守。
第11條 操作電器設備時,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第12條 對於反映抽放泵運行狀態的各種參數(瓦斯濃度、設備溫度、壓力、孔板流量計靜壓差、流量行等)及附屬設備的運轉狀態、機房內的瓦斯濃度,在下常情況下應按各局規定的時間進行觀測、記錄和彙報,特殊情況下必須隨時觀測、記錄和彙報。
第13條 要經常檢查維護抽放係統各計量裝置、閥門和利用閥門,保證靈活杯可靠。
第14條 檢查泵站出氣閥門、循環閥門、配見頂、放空閥門和利用閥門,保證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15條 檢查泵地腳螺栓,各部連接螺栓以及防護罩要求不得鬆動。
第16條 檢查並保持油路、水路處於良好工作狀態。
第17條 各部溫度計指示什符合規定要求。
第18條 泵部的測壓、測瓦斯濃度裝置及電流、電壓、功率表均應正常工作無異常。
第19條 檢查站進、出氣側的安全裝置,要求保證完好;采用水封式防爆器的,要保證水位達到規定要求。
第20條 用手轉動泵輪1~2周,要求泵內應無障礙物。
第21條 檢查配電設備,應完好。
第22條 本人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交接班→檢查→開機→停機。
第23條 接到啟動命令後,抽放瓦斯司機應1人監護、1人準備操作。
第24條 啟動帶有潤滑係統的抽放泵時,應首先啟動潤滑係統和冷卻係統,並適當調整流量。
第25條 啟動帶有供水係統的抽放泵時,應先啟動供水係統,並開、關有關閥門。
第26條 回轉式抽放泵的啟動順序好下:
1、開啟泵有進、出氣閥門、和循環閥門、配風閥門、放空閥門。
2、操作電氣係統,使抽放泵空載運行5~15分鍾。
3、抽放泵空載運行正常後,打開連通井下的總進氣閥門,同時關閉配風閥門,並逐步關閉循環閥門使抽放泵帶負荷運行。
第27條 真空泵的啟動順序如下:
1、開啟進氣閥門,打開出氣閥門、放閥門和循環閥門。
2、操作電氣係統,使抽放泵投入運行。
3、緩緩開啟進氣閥門。
4、調節各閥門,使抽放泵正壓負有識之士到合理要求,向泵體、氣水分離器等供給適量的水。
第28條 使用臨時瓦斯抽放泵站,在開機以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一氧化碳檢測狀況,深度符合規定要求時,方可按照操作說明啟動。
第29條 抽放啟動後應及時觀測抽放正、負壓及流量、瓦斯深度、軸承溫度、電氣參數等,並監聽抽放泵的運轉聲。
第30條 按規定按時記錄各種檢查數以數據。
第31條 抽放的瓦斯進行再利用時,當抽放泵的瓦斯濃度達到30%以上時,應向調度室彙報,並通知用戶主管單位,準備向用戶輸送瓦斯;在接到輸送瓦斯命令後,開啟總供氣閥門,同時關閉空閥門。
第32條 若泵站內設有加壓泵,在接到向用戶輸送瓦斯的命令後,應按本工種第26條或第27條)有關抽放泵的啟動順序啟動加壓表,並開關有關閥門,向用戶送氣。
第33條 采用幹式抽放泵的,當抽放瓦斯濃度低於25%時,應及時停機,並向調度彙報。
第34條 多台抽放並聯運行時,其啟動和停止應按照本工種有關抽放泵的停止、啟動順序進行操作。
第35條 多台抽放泵聯運行時擔任順序如下 :
1、先啟動1台投放泵,待運轉正常後,再啟動另一台抽入梢頭。
2、抽放示運轉正常後,再進行帶負荷操作。
第36條 停抽放泵和加壓泵之前,必須通知用戶和調度室。
第37條 停抽放泵前,必須首先停加壓泵及其附屬係統。利用加壓泵排除民用管關、道內的瓦斯時必須先將抽放泵泵體及井下總進氣閥門管路內的瓦斯排除幹淨。
第38條 接到停止抽放泵運行的命令後,應1人監護、1人準備進行停泵機操作。
第39條 抽放泵的停機操作順序如下是:
1、開啟放空閥門、循環閥門,關閉總供氣閥門和井下總進氣閥門,同時開啟配風閥門,使抽放泵運轉3~5分鍾,將泵體內和井下總進氣閥門間的管路內的與其八排出。
2、操作電氣係統,停止抽放泵運轉。
3、停止供水、供油。
第40條 抽放泵停止運轉後,要按規定將管路和設備中水放完。
第41條 抽放瓦斯的礦井,在抽放工作未準備好前,不得鞀井下總進氣閥門打開,以免管路內的瓦斯出到流。
第42條 如遇停電或其他緊急情況需停機時,必須首先迅速將總供氣冷門關閉,然後將所有的放空閥門和配風閥門打開,並關井下總進氣閥門。
第43條 抽放每次有計劃的停機,必須提前通知用戶或其主管單位;緊急情況下,停機後應信時通知用戶或其主管部門。
第44條 抽放泵需要互換運行時,必須報告調度室同意後方可按計劃進行。
第45條 互換抽放泵的操作如下 :
1、備用空載運轉正常後,調小運轉泵的流量,並相應調整抽氣量。
2、開啟備用泵和運轉泵係統間的聯絡閥門,並關閉備用泵的配風閥門,使備作泵低負荷與運轉泵並聯運行。
3、當備用泵帶負荷運轉正常後,關閉其放家閥門。
4、停止原抽放泵運轉,江開、關有關閥門,調整備用泵的流量。
第46條 無論是抽放泵還是加壓泵的互換運行,無不允許間斷瓦斯利用;否則必須提前通知用戶或其主管單位。
第47條 抽放泵的互運行應避開用氣高峰時間。
第48條 2台並聯運行的抽放泵需與另外2台抽放泵互換運行時,必須停泵後進行。
第49條 對全部設備的外表進行1次擦洗。
第50條 實行現場交接班時要對所有設備進行檢查和交接,並履行台賬簽字手續。
7、防突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突出煤礦(包括瓦斯突出和煤與二氧化碳突出)的防突工作人員。
第2條 防突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有關參數的測定。
2、收集、整理突出資料。
3、協助編製年度、季度、月防治突出計劃。
第3條 防突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防突工要有3年以上的防突經驗
第4條 防突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防突工應由在突出礦井從事采掘工作不少於3年,並經過防突知識培訓,熟悉本礦突出預兆的人員擔任。
2、應熟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防治內容。
3、掌握防突技術措施的施工要求。
4、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5、掌握施工區域的通風係統和避突路線。
6、了解有關煤與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7、掌握煤與瓦斯突出的知識。
第5條 操作人員在井下工作時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防突設計施工。
第6條 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7條 打鑽前,工作麵應用擋攔措施,預留鑽孔位置。
第8條 打鑽時,隨時觀測煤、岩壁動態,發現異常情況(如突出、瓦斯超限)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並向礦調度室彙報。
第9條 作業地點應懸掛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隻有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才能工作。
第10條 打鑽作業地點要安設瓦斯斷電儀,確保瓦斯超限自動斷電。
第11條 必須實行間歇作業,為實施防突施工留有充足的時間。
第12條 防突預測儀器,每年必須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1次檢定。
第13條 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並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或壓風自救係統。工作麵回風係統中有人工作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係統。
第14條 建立“四圖板、四台賬和一卡片”。
1、四圖板即瓦斯地質圖板、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動態圖板、保護層與被保護層關係圖板、現場防突施工圖板。
2、四台賬即突出煤層實際考察的基本參數台賬、煤柱台賬、瓦斯抽放台賬、防突設備儀表使用及完好台賬。
3、一卡片即發生突出後的煤與瓦斯突出卡片。
第15條 入井前,對所需攜帶的儀器、儀表、工具等進行全麵檢查和校正,以滿足測試要求。
第16條 使用ATY或WTC瓦斯突出預測儀,使用前按說明書要求將儀器充足電、並操作一遍,確認無誤後,才準攜帶儀器下井工作。
第17條 進行安全檢查符合規定後,將電源送到工作麵作業點,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和防爆檢查。
第18條 測試前,應明確記錄負責人、參數測定負責人。
經19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儀表→測試參數→檢查清理作業現場→03manbetx 數據→填寫報表。
第20條 使用ATY或WTC瓦斯突出預測儀測定煤層突出危險指標K1值和鑽粉量時的操作:
1、到達現場後,ATY或WTC瓦斯突出預測儀放置要平穩;人員分工明確。具體操作如下:
①接通電源,預熱約10分鍾,並將儀器調零。
②向儀器內輸入本礦K1值Smax(鑽屑量)的臨界指標數據,或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規定輸入其上下限臨界值。
③載煤層那選擇好鑽孔位置,用電煤鑽打眼,鑽孔孔徑42毫米,打鑽速度控製在1米/分鍾左右,按要求每鑽進一定深度測定K1值Smax。
④測定時,用1~3毫米的篩子篩取煤樣,將篩好的煤樣倒入煤樣罐,蓋好罐蓋,打開蓋上排氣開關,同時記錄時間,取樣時間不得超過2分鍾。1~2分鍾後,扭緊排氣開關,同時按下采樣鍵,儀器即進入自動測量階段。
⑤5分鍾後,輸入取樣時間數據,按監控鍵,再輸入鑽孔長度數據,再按監控鍵,則儀器計算並顯示K1值。然後倒掉煤樣,再進行下儀各煤樣的測定。
⑥全部煤樣的K1值測試完後,按預報鍵,再輸入Smax值,再按監控鍵,儀器將自動顯示突出危險性等級。
⑦井下全部煤樣(不超過8個煤樣)測完後,按儀器說明書規定的方法關機。
⑧儀器帶上井後,在斷電的情況下,將CYD15-1型微型打印機和ATY瓦斯突出預測儀連接好,接通電源,按儀器的打印鍵,打印機將自動打印出全部測試數據和預測結果。
3、操作時注意事項:
①應嚴格按說明書進行操作,不能隨意動ATY或WTC瓦斯突出預測儀的滿度電位器,不能隨意打開主機蓋。
②儀器長期不用時(10天以上),必須每10天充一次電。
③必須對每次測定結果作係統整理、03manbetx ,並將測定結果及時送交領導審閱。應注意觀察突出前征兆及地質構造區煤層的地質變化情況,並作好記錄加以描述。
④儀器要防止碰壓,保持清潔,專人使用保管,不得讓他人擺弄。
⑤儀器在井下應放在頂板完好處,距離測突地點5米處。
第21條 測定瓦斯湧出初速度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應根據煤體結構確定鑽孔具體位置,並嚴格按設計方位布置鑽孔,做到鑽進速度均勻,按測定要求排出煤屑。
2、測定時,應每施工1米測定1次數據,從開鑽起,每取出1米段的鑽屑量後,立即拔出鑽杆,插入封孔器,要求在2分鍾內讀取該米段的瓦斯湧出初速度。
3、測定時,記時與讀數必須準確。當瓦斯湧出初速度較慢時,測定時間一般為3~5分鍾;若瓦斯湧出初速度較快時,其測定時間不應小於10分鍾。
4、收集鑽屑量的同時,將溫度計放入煤屑內測定該米段的煤屑溫度。
5、測定鑽屑量,應做到每米段推、拉鑽杆的次數基本相同,以減小測試誤差。
第22條 防突工應經常下井檢查施工區域壓風自救裝置,使其能正常工作,並檢查現場防突措施的執行進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防突人員施工時,不要正對鑽孔,防止噴孔傷人。
第23條 由於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及時向領導彙報。
第24條 采用遠距離放炮時,遠距離放炮地點應設在進風門之外的避難所內,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小於300米;放炮時,受影響區域,必須停電撤人,設置警戒;放炮員操縱放炮的地點,應配備急救袋或自救器;放炮30分鍾後方可進入工作麵檢查。
第25條 突出的煤應及時清理。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按防止每次發生02manbetx.com 的防護措施進行。
第26條 對突出的孔洞應充填接頂,並應及時砌镟或注漿封閉孔洞,操作前均應檢查作業地點的瓦斯等有害氣體的濃度,符合規定要求時方可作業。
第27條 每次突出發生後,必須進行現場調查,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要求做好詳細記錄、收集有關資料:
1、記錄突出時間、突出地點、距地表垂深、巷道名稱、支護狀況、煤層特征、地質構造及鄰近層開采情況等。
2、調查突出前的預兆,突出前及突出當時發生的過程、突出後的特征及支架破壞情況等,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3、調查突出前瓦斯壓力大小、檢查瓦斯濃度及突出後瓦斯湧出情況,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4、繪製突出地點通風係統示意圖、突出處煤層剖麵圖及煤岩柱狀圖。
5、調查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並附施工圖,向有關領導彙報。
6、填寫突出記錄卡。記錄卡片數據應準確,附圖清晰、並注明主要尺寸。
7、強度大於500噸的突出,必須填寫專題調查報告。
第28條 每年應對全年的突出記錄卡片進行整理,總結經驗、體會。
第29條 檢查清理作業現場。
第30條 現場交接。
8、灑水滅塵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類煤礦的灑水滅塵工作人員。
第2條 灑水滅塵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安裝維護防塵管路、設施。
2、適用防塵設施進行防塵、灑水、降塵。
3、負責大巷的刷白工作。
第3條 灑水降塵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 灑水降塵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防塵管路、設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防塵管路、設施以及防塵的有關規定。
4、了解防塵管路、設施的安裝要求。
5、了解有關煤塵爆炸的知識。
第5條 要保證防塵管路、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6條 確保防塵水源充足,水資符合要求。
第7條 灑水降塵工要按規定適用防塵管路、設施進行防塵工作,不得自行決定不灑水降塵。
第8條 操作時,要注意車輛和附近的頂板情況,不得冒險操作。
第9條 灑水降塵工刷白巷道前,遮蓋好附近的機電設備、管線和風筒。
第10條 下井前應準備好所有工具和器材。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檢查(水池→水管→裝置)→灑水降塵。
第12條 安裝管路時,應按照“管路工”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13條 按行走路線,首先對井上(下)的防塵水池水量、水質進行檢查。
第14條 對井下各淨化水幕、噴霧裝置進行檢查。
第15條 對巷道的積塵情況進行檢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進行清理(按照衝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的操作方法進行操作)。
第16條 對各作業地點的防塵設施(水幕、爆破噴霧等)以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7條 裁決工作麵的灑水降塵工作應指定專人從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體要求是:
1、采掘工作麵機組均要按規定設內外噴霧裝置和架間噴霧裝置,並確保正常使用,發現不正常要及時進行修理。
2、在放炮和機組割煤過程中必須打開水幕淨化風流。
3、炮采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放炮前後必須灑水滅塵。
4、炮采工作麵(掘進麵)堅持使用水炮泥和濕式鑽眼法。
5、炮采工作麵(掘進麵)堅持使用爆破噴霧裝置,確保放炮時產生的爆生粉塵得到有效控製。
第18條 衝刷巷道積塵和刷白巷道操作如下:
1、衝刷、刷白巷道的人員,要穿雨衣、戴口罩、戴防護眼罩和絕緣手套、靴等進行工作。
2、巷道刷白前,應先漿巷道積塵衝刷幹淨。
3、衝刷或刷白運輸巷道時,應事先與運輸調度聯係,並在衝刷地點例外分別設崗,觀察行人和車輛,當人員或車輛通過時,停止衝刷。
4、衝刷或刷白架線電機車巷道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聯係,切斷架線電源,並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停電牌,然後再開始工作,使用刷白衝刷機工作時,則無須停電。
5、衝刷和刷白工作要順著風流進行。
第19條 按照規定時間隊巷道進行衝刷和刷白。
第20條 如果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環節,需要及時彙報並進行處理。
第21條 發現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超標時,可以要求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22條 交接班:對存在的問題要當麵交代清楚。
9、檢身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使用於各類煤礦的檢身工作人員。
第2條 檢身工作人員應完成下列工作:煤礦上下井人員的檢身工作。
第3條 檢身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 檢身工作人員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員數量。
3、了解火工品的運送常識。
4、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的有關規定。
第5條 上崗時要帶齊並使用礦井規定佩帶的儀器(如飲酒檢測器、金屬探測器等)。
第6條 檢身工要嚴守職責、嚴格檢身,時刻注意入、出井人員。
第7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對入井人員所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改正。
第8條 無證(未經過入井培訓)人員不得入井。
第9條 禁止在距離井口20米範圍內抽煙和用明火裝置。
第10條 操作期間要嚴格按檢身要求操作。
第11條 要求對入、出井人員依次進行檢身,不得擁擠。
第12條 檢身應首先對入井人員所必須佩帶的儀器、裝備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改正。
第13條 對可能攜帶的違禁品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還要彙報礦上。
第14條 隨時檢查距井口20米範圍內抽煙和用明火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勸其離開或責令立即改正。
第15條 操作期間的信號發送,可以參照“運輸信號工”的操作規程執行。不得隨意發信號。
第16條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入井,並向安全部門彙報,作出處理(入井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礦燈和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穿著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無措施的噴燈、焊機入井,飲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規定)。
第17條 發現升井人員盜竊國家財產和炸藥雷管者,要立即彙報煤礦和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第18條 外單位入井參觀學習人員必須要有礦派專人帶領,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19條 如果檢身工兼職擔任把鉤工,還需要按照“把鉤工”的操作規程執行。
第20條 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彙報,采取停止絞車等應急措施。
第21條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員的數量和有關事項。
第22條 不得脫崗,必須現場交接班。
四、煤礦機電安裝操作規程
1、井下機械維修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和要求,並了解周圍環境及相關設備的關係。
第3條 熟悉所維修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工作原理,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液壓基礎知識,能獨立工作。
第4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工作精神集中,上班時不得幹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製度。
第5條 所用維修工具、起吊設施、繩索等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6條 吊掛支撐物應牢固,在吊、運物件時,應隨時注意檢查頂板支護安全情況,檢查周圍應無其他不安全因素,禁止在不安全的情況下工作。
第7條 在距檢修地點2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並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第8條 在斜巷進行維修作業時,上部車場各出口處,應設警示標誌。
第9條 在傾角大於15°的地點檢修和維修時,下方部得有人同時作業。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業時,應製定嚴密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10條 維修工在進行檢修工作時,不得少於2人,在維修時應與司機配好。
第11條 需要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12條 下井前,要由維修工作負責人向有關人員講清工作內容、步驟、人員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項。
第13條 維修工要根據當日工作的需要認真檢查所帶工具是否齊全、完好,材料、備件是否充足,是否與所檢修和維修設備需要的材料備件型號相符。
第14條 對所維修的設備要停電、閉鎖並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停電牌,並與相關設備的工作人員聯係,必要時液需對相關設備停電、閉鎖並掛上停電牌。
第15條 維修工進入現場後,要與所維修設備及相關設備的司機聯係。
第16條 清理所維修設備的現場,應無防礙工作的雜物。
第17條 維修工對所負責的設備維護檢查時應注意:
1、檢查各部緊固件應齊全、緊固。
2、潤滑係統中的油嘴、油路應暢通,接頭及密封處不漏油,油質、油量應符合規定。
3、轉動部位的防護罩或防護欄應齊全、可靠。
4、機械(或液壓)安全保護裝置應可靠。
5、各焊件應無變形、開焊和裂紋。
6、機械傳動係統中的齒輪、鏈輪、鏈條、刮板、托繩、鋼絲繩等部件磨損(或變形)無超限、運轉正常。
7、減速箱,油承溫升正常。
8、液壓係統中的連接件、油管、液壓閥、千斤頂等應無滲漏、無缺損、無變形。
9、相關設備的搭接關係應合適,附屬設備應齊全完好。
10、液力耦合器的液質、液量、易熔塞、防爆片應符合規定。
11、輸送帶接頭可靠並符合要求,無撕裂、扯邊。
12、各項保護應齊全可靠,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應檢查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
13、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或及時向當班領導彙報。
第18條 在打開機蓋、油箱進行拆檢、換件或換油等檢修工作時,必須注意遮蓋好,嚴防落入煤矸、粉塵、淋水或其他異物等。注意保護設備的防爆結合麵,以免受到損傷,注意保護好拆下的零部件,應放在清潔安全的地方。防止損壞、丟失或落入機器內。
第19條 處理刮板輸送機漂鏈時,應停止本機。調整中部槽平直度時,嚴禁用腳蹬、手搬或用撬棍別正在運行中的刮板鏈。
第20條 進行縮短、延長中部槽作業時,鏈頭應固定,應采用卡鏈器,並在機尾處裝保護罩。
第21條 處理機頭或機尾故障、緊鏈、接鏈後,啟動試車前,人員必須離開機頭、機尾,嚴禁在機頭、機尾上部伸頭察看。
第22條 處理輸送帶跑偏時,應停機調整上、下托棍的前後位置或調整中間架的懸掛位置,嚴禁用手腳直接拽蹬運行中的運輸帶。
第23條 檢修輸送帶時,工作人員嚴禁站在機頭、尾架、傳動滾筒及輸送帶等運轉部位的上方工作;如因處理02manbetx.com 必須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時,要派專人停機、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後方可作業。
第24條 在更換輸送帶和做輸送帶接頭等時,應遠距離轉動部位5米以外作業;如確需要點動開車並拉動輸送帶時,嚴禁站在轉動部位上方和在任何部位直接用手拉或用腳蹬踩輸送帶。
第25條 試車前必須與司機聯係並通知周圍相關人員後,方可送電由司機操作試車。
第26條 檢修結束後,認真清理現場。檢查清點工具及剩餘材料、備品配件,特別是運輸部位不得有異物。
第27條 維修工應會同司機對維修部位進行檢查驗收;並就檢修部位、內容、結果及遺留問題做好檢修記錄。
2、礦井維修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經過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進行電氣操作。
第2條 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電氣設備防爆的有管標準和規定。
第3條 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熟悉所維修範圍內的供電係統、電氣設備和電纜線路的主要技術特征,以及電纜的分布情況。
第4條 了解所負責維修的設備性能原理和保護裝置的運行狀況,有維修及故障處理等方麵的技能和基礎理論知識,能獨立工作。
第5條 熟悉礦井巷道布置,了解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熟悉在災害的情況下的停電順序及人員撤離路線,掌握電氣防滅火方法和觸電搶救知識。
第6條 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勞動紀律,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規程及各項規章製度。
第7條 高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填寫工作票。
第8條 檢修、安裝、挪移機電設備、電纜時,禁止帶電作業。
第9條 井下電氣設備在檢查、修理、搬移時應由兩人協同工作,互相監護。檢修前必須首先切斷電源,經驗電確認已停電後再放電(采區變電所的電氣設備及供電電纜的放電,直能在硐室內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采準進行)、懸掛接地線,操作手把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後,才允許觸及電氣設備。
第10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高壓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操作。操作千伏級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或穿高壓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操作。127伏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的絕緣應良好。
第11條 井下電氣維修工工作期間,應攜帶電工常用工具、與電壓等級相符的驗電筆和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第12條 井下使用普通型儀表進行測量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隻準在瓦斯濃度為1%以下的地點使用。
2、在測定設備或電纜絕緣電阻後,必須講導體完全放電。
3、被測設備中有電子插件時,在測量絕緣電阻之前。必須撥下插件。
第13條 井下電氣維修工入井前應檢查、清點應帶的工具、儀表、零部件、材料,檢查驗電筆是否保持良好狀態。
第14條 供電幹線需停電檢修時,事先必須將停送時間及影響範圍通知由關區隊。
第15條 井下中央變電所(含水平變電所)、有值班員值班的采區變電所的高壓開關設備的操作,必須由值班員根據電氣工作票、倒閘操作票進行停送電操作。單人值班的由維修工監護,無人值班的采區變電所、配電點,或移動變電站的操作,由檢修負責人安排熟悉供電係統的專人操作,由檢修負責人監護。
第16條 對維修職責範圍內設備的維修質量,應達到《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高低壓電纜的懸掛應符合有關《煤礦安全規程》。設備檢修或更換零部件後,應達到檢修標準要求。電纜接線盒的製作應符合有關工藝要求。
第17條 饋電開關的短路、過符合、漏電保護裝置應保持完好,確定值正確,動作可靠。
第18條 移動變電站的安裝、運行、維修盒管理必須按照煤炭部《煤礦井下1140伏電氣設備安全技術盒運行的暫行規定》的要求執行,其漏電保護主、輔接地極的安裝、維護必須符合要求。
第19條 各類電氣保護裝置應按裝置的技術要求和負載的有關參數正確整定和定期校驗。
第20條 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開路,二次側接地線不準斷路。在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進行通電試驗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電。
第21條 在檢查和維修過程中,發現電氣設備失爆時,應立即停電進行處理。對在現場無法恢複的防爆設備,必須停止運行,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22條 電氣設備檢修中,不得任意改變原有端子序號、連接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護裝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條 檢漏繼電器跳閘後,應查明跳閘原因和故障性質,及時排除後不能送電,禁止在甩掉檢漏繼電器的情況下,對供電係統強行送電。
第24條 電氣設備的局部接地螺栓與接地引線的連接必須接觸可靠,不準有鏽蝕。連接的螺母、墊片應鍍有防鏽層,並有防鬆墊圈加以緊固。局部接地極和接地引線的截麵尺寸、材質均應符合有關規程細則規定。
第25條 鎧裝電纜芯線連接必須采用冷壓連接方式,禁止采用綁紮方式。
第26條 連接屏蔽電纜時,其半導體屏蔽層應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劑(阻燃清洗劑)將導電顆粒清洗幹淨。對於金屬屏蔽層,不允許金屬絲刺破芯線絕緣層。屏蔽層剝離長度應大於國家標準規定的耐泄痕性d級絕緣的最校爬電距離1.5~2倍。
第27條 使用ZC-18型測量儀測量接地電阻時:
1、按直線距離被測接地極E′20米和40米處分別埋入電位探測針P′和電流探測針雙C′。
2、用導線將E′、P′、C′分別與搖表響應的E、P、C相連接。
3、儀表水平放置,調零位調節器使檢流計指針指在黑線上。
4、將倍率標度盤撥至乘10檔,慢慢轉動發動機手把,同時轉動測量標度盤。使檢流計指針指在黑線上。
5、當檢流計指針接近平衡時,加快發電機手把轉速至120轉/分鍾以上,調整測量標度盤使指針指在黑線上。
6、當測量標度盤小於1時,將倍率標度盤置於乘1檔,再重新調測量標度盤。
7、標度盤讀數乘以倍率即為所測接地電阻值。
第28條 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如需反送電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觸電事故和損壞設備。
第29條 在同一饋電開關控製的係統中,有兩個及以上多點同時作業時,要分別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誌牌,並應有一個總負責人負責聯絡、協調各相關環節的工作進度。工作結束後、恢複送電前,必須由專人巡點檢查,全部完工並各自摘掉自己的停電標誌牌後,方可送電。嚴禁約定時間送電。
第30條 當發現有人觸電時,應迅速切斷電源或使觸電者迅速脫離帶電體,然後就地進行人工呼吸搶救,同時向地麵調度室彙報。觸電者未完全恢複,醫生未到達之前不得中斷搶救。
第31條 當發現電氣設備或電纜著火時,必須迅速切斷電源,使用電氣滅火器材或沙子滅火,並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第32條 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對檢修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拆除臨時接地線和摘掉停電牌,清點工具,確認無誤後,恢複正常供電。並對檢修設備進行試運轉。
第33條 每班工作結束升井後,必須向有關領導彙報工作情況,並認真填寫檢查維修記錄。
3、防爆檢查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單獨從事防爆檢查工作。
第2條 必須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設備防爆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3條 熟悉工作範圍內的供電係統、電氣設備性能。了解所檢查地區電氣設備種類、數量及分布情況。
第4條 熟悉礦井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麵的巷道布置及所檢查地區的瓦斯濃度。
第5條 必須配備專用工具、下井工作時應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第6條 上班前不得喝酒,班中不得做與本職工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有關規章製度。
第7條 需停電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瓦斯濃度在1%以下方準許打開隔爆外殼,經驗電、放電後方可進行檢查。
第8條 檢查出的問題當場不能處理時,可通知有關單位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失爆的設備不準送電運行。
第9條 繼電保護整定不合理的裝置,通知有關人員,重新進行調整。
第10條 清點檢查用工作、儀表、零部件、絕緣材料,檢查驗電筆是否保持良好狀態。
第11條 需要停電檢查前,應提前與有關部門(區隊)取得聯係。
第12條 電氣設備入井前檢查:
1、入井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對隔爆接合麵的粗糙度、間隙及接線引入裝置等隔爆部位進行詳細檢查。隔爆性能必須符合防爆標準的要求,嚴禁失爆標準的要求,嚴禁失爆設備入井。
2、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
3、必須填寫入井設備檢查記錄,合格的設備方可簽發入井合格證。
第13條 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
1、防爆檢查員在井下檢查電氣設備時,應與所在地區負責人或維護人員一起檢查。
2、設備周圍環境是否清潔,有無妨礙設備安全運行和檢修的雜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外殼有無缺損。
4、安裝是否牢固可靠,有無歪斜及震動現象。
5、設備完好,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①電源電纜、控製線和信號線電纜接線規範,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口應用檔板封堵嚴密,無失爆現象;
②有無異常聲響、過熱、異味;
③控製部分、閉鎖裝置、信號顯示是否正常、有效;
④接地(接零)應規範、牢固、無鏽蝕。
6、檢查工作完畢後,填寫檢查卡片或檢查記錄。在檢查中發現失爆或重大問題時,必須責令被檢查單位當場處理,檢查員在現場監督直至處理完後方可離區。
第14條 防爆檢查員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向主管人員彙報,並填寫檢查報告單,送交有關單位限期解決。
4、小水泵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使用於煤礦井下沒有正式固定泵房的臨時性水泵、功率較小的多段泵和單段泵的水泵司機。
第2條 應經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了解有關規定和排水設備的構造、性能,並要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獨立操作。
第4條 遵守有關規章製度,上班前不喝酒,上班時不得睡覺,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5條 注意檢查工作地點頂板及支護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彙報處理,嚴禁在不安全的情況下開泵。
第6條 小水泵出水口必須安設閘閥,安裝必須達到完好標準才能使用.
第7條 在以下情況,水泵不得投入運行;
1、電動機、水泵故障沒有排除。
2、電壓降太大,電壓不能正常啟動。
3、水泵不能正常工作。
4、管路漏水,吸。排水管路不能正常工作
5、水泵開關和控製設備損壞、失爆、漏電或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第8條 檢查水泵的對輪銷子及防護罩是否齊合、各緊固螺釘是否牢固。
第9條 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規定。
第10條 檢查水泵安裝是否牢固、平穩,電機、泵體和底盤是否緊固,對輪間隙是否符合標準。
第11條 檢查水籠頭是否漏水或堵塞,檢查吸水井的水管路是否漏氣。
第12條 檢查盤根密封和壓槍彈蓋鬆緊程度,軸承油量油質是否合格,出水閘閥是否關嚴。
第13條 水泵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操作順序進行。
1、啟動:水泵充水→操作啟動開關→啟動水泵電機→逐漸打開水泵排水閥門→完成水泵啟動→正常排水。
2、停機:關閉水泵出水口閥門→斷電停機→開關複位。
第14條 水泵的啟動操作按以下要求進行:
1、打開水泵灌水閥門及放氣孔,將泵體內灌滿引水
2、啟動開泵,觀察水泵的轉動方向,觀察壓力表指示。
3、逐漸開大出水閘閥,檢查水泵是否上水,直到水泵正常運轉。
第15條 司機應精力集中,注意水窩的儲水量變化,隨時注意水泵的聲音、檢查軸承的溫度和電機溫度是否正常,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16條 水泵的停止操作按以下進行:
1、關閉出閘閥,然後切斷電源停泵。
2、將啟動開關手把打到“零”位將開關閉鎖。
第17條 小水泵運轉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立刻停泵:
1、泵體異常震動、泵體部件螺釘或基礎螺釘鬆動時。
2、電機或軸承溫度超過規定時。
3、吸水籠頭露出水麵時。
4、出水量突然減少,或不上水時。
5、泵內有異響或電機發生故障。
6、排水管路嚴重漏水時。
7、泵房來壓,有冒頂、片幫或底鼓危險時。
在時間允許時,應盡是先關閉水泵的出水閥門,再停水泵電機。
第18條 檢查設備,清理和擦淨水泵上的油水和汙物,保持設備清潔完好。
第19條 將存在的問題向接班司機認真交待清楚。
5、礦燈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礦燈房的值班人員和對礦燈充電實行自我服務的礦燈使用人員。
第2條 本規程中規定了煤礦常用的KS-8型的礦燈操作要求,其他型號礦燈另有規定的,操作部分按其規定執行。
第3條 經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4條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悉有關標準和規定,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
第5條 日常充電操作,對較為簡單的礦燈可實行自我服務,但礦燈使用人員必須做到:
1、會進行日常充電操作。
2、熟知充電注意事項。
3、發現本規程所列礦燈缺陷之一時,應及時報告燈房值班人員進行處理,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第6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和工種崗位責任製,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有關規章製度。
第7條 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第8條 應保持礦燈房內充電間和修理間的排風裝置工作正常,通風良好。室內禁止煙火,安全滅火設備完好。上、下水道暢通,耐酸地麵清潔無腐蝕性殘液。
第9條 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鬆動。
5、玻璃破裂。
6、盒、燈頭或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第10條 對充電設備和燈礦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11條 充電架上的電壓表和充電指示器應定期校驗和檢查,充電架上的電壓表每月應使用標準電壓表校驗一次。
第12條 礦燈充電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25℃之間。
第13條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須經化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嚴禁以地下水、自來水、鍋爐水代替。
第14條 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應擦試一次,每半年檢修一次。
第15條 工作人員應穿耐酸工作服,維修人員在操作時應戴耐酸手套、膠鞋、圍裙及護目鏡等勞保用品。
第16條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的充電程序如下:
1、日常充電:礦燈對號上架→關閉燈頭開關→接通充電回路,開始充電→完成充電過程,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2、初次充電:注液→靜置2-4小時調整液麵高度,封蓋→進入恒流式充電主要充電過程→完成充電,切斷充電回路→結束充電。
第17條 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頭開關、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透氣孔是否堵塞。
3、有無紅、滅燈現象。
4、短路保護裝置或短路保護器是否正常。
第18條 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然後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調整調壓器手柄將電壓保持在5±0。1伏範圍內。在整個充電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第19條 KS-8型礦燈正常充電采用恒壓並聯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培以下。
第20條 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培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6、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第21條 連續使用的礦燈,每10-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在氣溫較高的地區,補水周期可適當縮短。此項工作應設專人進行,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後期進行(充電9-10小時後)。具體操作如下:
1、使用專用二柱扳手打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將蒸餾水注入,每個單體電池補到直立後液麵與注液口相平為準。
3、補完蒸餾水後,擦去漏出的電觖液,上好堵頭、墊圈和透氣蓋。
第22條 調整電解液化比重:
1、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電池在充足電後,電解液比重應為1.28±0.01(30℃)。
2、調整電解液比重,應在補充蒸餾水後第二天進行。
第23條 燈頭部的拆卸與維護:
1、用三角套扳子擰鬆三角保險螺釘,取下燈頭圈。
2、取下燈頭圈、燈麵玻璃、燈泡、反射器。
3、檢查燈頭開關、燈泡座、電纜等有無鬆動。更換燈泡時,應檢查螺口處是否清潔光亮,燈泡接上後應擰緊放鬆數次。以檢查燈頭自動斷電性能。
4、用叉口改錐將帽掛鉤螺釘取下,取下帽掛鉤保險彈簧片、充電開關和襯片,即能檢查充電觸頭。
5、用扳手旋下電纜固定螺母,用改錐旋下電纜端部的焊片即可從燈頭上取下電纜。發現有損壞現象時,應將損壞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將電纜護套割去20毫米(電纜長度不小於1.1米),在割掉護套8毫米處用手鉗子將新軋頭軋緊,套上橡皮墊圈,使他位於軋頭和固定螺絲之間,然後用扳手將固定螺母裝在燈頭上擰緊。電纜端部分別焊上焊片,套上套管並和燈頭正負極接通。
6、通過上述檢修後,按相反次序重新將燈頭裝好即可。
第24條 上蓋部分的拆卸與檢查:
1、礦燈使用半年後,應將上蓋拆下進行檢查修理。
2、用叉口改錐將鎖蓋螺釘擰鬆,取下鎖蓋及螺釘,這時蓋身即可取下,檢查完後,將蓋身放在電池頂部,固定好鎖蓋,擰緊鎖蓋螺釘。
第25條 拆裝礦燈蓄電池應在充足電後使用專用工具,按下列步驟進行:
1、取下上部構件,用鉗子將連接條夾掉,將電池上的煤塵擦淨,用專用工具拆開電池。
2、將極板和電池蓋分離後,拆散極板群,仔細檢查正負極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極板柵的筋未斷,玻璃絲管尚未完好,負極板膨脹脫粉不嚴重,可將正負極板清洗,清洗後立即將負極板浸入蒸餾水中,以免極板氧化。電池蓋、隔離板、正極板清洗後在60-70℃以下烘幹或在室溫下涼幹,準備重新組裝。玻璃絲隔板用清水洗淨後,再用蒸餾水浸泡擠幹。
3、將電池槽清洗幹淨涼幹待用。電池槽內壁與電池蓋接合處,電池蓋四周及極柱孔應用砂紙打光。
4、將正負極板和隔板裝配起來放入電池槽。在組裝極板群時,應注意,在正極板兩麵裝玻璃絲隔板,靠陰極板兩麵裝微孔塑料隔板,極板與隔板之間組裝應鬆緊適度。然後將電池槽內壁、極柱孔及電池蓋四周的打光處用汽油擦淨,塗上封口膠,再將電池蓋裝入電池槽放置5-6小時後,在電池槽和電池蓋接合處再補塗一次封口膠,使之粘合牢固。
5、電池裝配完畢後,注入電解液,比重為1.28-1.30,靜置2-4小時後,將電池直立使液麵與注液口相平,上好堵頭、墊圈及透氣蓋,焊上連接條。安上絕緣墊圈和極柱墊,最後安上部構件。
6、裝配完畢,檢查液麵合格後,充電24小時,再測電解液比重,如不符合要求,應加以調整,合格後做放電試驗,放電容量達到標準後即可投入使用。
7、更換新極板時,應進行補充電後方可使用。
第26條 在電池的組裝過程中必須注意:
1、在極板群中,不許存有因燒焊溢流出來的鉛疙瘩,否則會造成蓄電池正負極板短路。
2、在極板群中,正負極板必須麵麵相對,不許上下、左右參差不齊,因為不相對那部分活性物質不能發揮作用,因而影響電池容量。
第27條 配製電解液的器具,要用耐酸槽,並應耐溫100℃,配液所用的器具在使用前必須用蒸餾水洗淨。
第28條 調配電解液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應將硫酸從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餾水中,同時用玻璃棒不斷攪拌,以便混合均勻、散熱迅速。
2、絕緣禁止將水倒入濃硫酸,以免產生劇熱引起爆炸,也不要從大容積的瓶子中將硫酸倒入水中。
3、應備有5%的碳酸鈉溶液,以備萬一硫酸飛沫落到臉上、手上及衣服上時洗滌用。
第29條 蒸餾水、濃硫酸及電解液存放時均應嚴密蓋好,以防進入雜質。
第30條 調製電解液時,濃硫酸與蒸餾水的調配比例如下:
1、用濃硫酸和蒸餾水調合時,如用比重1.4(30℃)的稀硫酸調製成1.26(30℃)時,可用1份稀硫酸對0.59份蒸餾水。
2、調製電解液時,如果溫度不是30℃,比重應進行換算:
所需比重(30℃)濃硫酸(比重1.84)容積蒸餾水容積
1.411.41
1.2612.84
S30=St+0.0007(t-30)
式中S30——30℃時電解液比重;
St——t℃時電解液比重;
T——電解液的溫度,℃。
3、常溫下電解液比重如下表:
溫度
比重℃
101520253040
換算後比重1.2471.271.2671.2641.261.253
第31條 礦燈初充電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使用專用二柱板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膠堵。
2、把電池向後傾斜45°,用注液器注入比重為1.26的電解液。每單格電池注入120毫升。
3、注液後,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並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以下,然後將電池直立起來,檢查液麵高度是否和注液孔相平。若不相平需調整液麵高度。
4、液麵調整合格後,將外殼上的漏液擦淨,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並把透氣蓋擰緊。
5、采用恒流充電。當電池全部上架後,開始送電,調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1安培,連續充電至72小時。
6、當充電48小時後,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麵與注液孔相平,然後堵上注液孔,繼續充電至72小時。
7、充電72小時後,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調整電解液比重至1.28±1.01(30℃),然後再充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8、礦燈初充電後,放置2小時,進行放電試驗。用0.7安培燈泡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於2.5伏則認為合格。對於不合格電池,可使用1安培電流充電24-28小時後進行放電試驗,依此反複直至合格為止。
第32條 補充電時應注意事項:
1、初充電過程不準停電。初充電過程中如電電壓已調到最大,充電電流仍不能維持1安培,則需延長充電時間,使電池充足72小時。
2、補充電24小時後,各個電池充電指示器的指針都應在1安培左右,如個別充電指示器指針不動或相關太大時,應檢查各處接觸情況。
3、補充電最後2小時應注意電池電壓是否已穩定,如充電72小時後電壓依然上升。則應繼續充電,直至電壓不再上升為止。
第33條 本班工作結束後要將本班工作情況認真記錄,並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第34條 濃硫酸、電解液等有腐蝕性的物質應按規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體要及時清洗幹淨。
五、煤礦輔助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1、窄軌軌道運輸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掌握軌道量具及施工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嚴格執行《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本規程。
第3條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地點前,必須有專人檢查巷道中有害氣體和支護情況,排除不安全隱患後方可進入施工地點。
第4條 施工作業時,所用的工具不準碰觸電纜及其他管線和電氣設備。
第5條 用釺子和錘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剁斧鏟螺絲時,掌釺人要戴防護手套,打錘人操作時不準戴手套,不準和掌釺人站在一條線上,防止走錘傷人。打錘人應注意周圍環境,防止意外。
第6條 搗固道床或臥底(拉底)時,前後間隔距離不得少於2米。
第7條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釘時,不準手握滿把,以防壓手。
第8條 砸道釘時,必須手心向上栽道釘,用錘輕輕穩牢,隨後再加力釘進去,防止砸手或道釘崩起傷人。
嚴禁在鋼軌上或軌縫處調直道釘。
第9條 使用起道機或千斤頂時,要垂直放正,不準歪斜,鉤腳要牢固地掛在鋼軌底座上,操作人員的頭部和手臂要躲開壓杆或千斤頂。
第10條 用起道機或千斤頂起道時,鋼軌頂起後要隨起隨墊,所有作業人員的手、腳不準伸入軌底可軌枕下麵,以防傷人。
第11條 斜巷施工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2、開工前要與信號把鉤工聯係好,並關閉上車場阻車器後方可進入現場。
3、進入現場前,必須將斜巷上附近5米以內的浮雜物清理幹淨,並設專人監護看守,以防異物滑落傷人。
4、工作時必須由下向上進行。上端工作人員要注意保護下端工作人員的安全。一條斜巷中嚴禁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同時施工。
5、作業時要站在平穩可靠地點,所用工具要放穩、放牢,傳遞工具時要互叫互應,不準亂扔亂放。
6、工作中清理出來的煤、矸石及雜物應及時裝車運走,施工完畢後必須將好石、物料清理幹淨,確保安全行車。
7、需要運送鋼軌或物料時,必須和斜巷上、下端的信號工及絞車司機聯係好,說明運送地點、行車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8、運送鋼軌時要捆綁牢固,下端必須兜攬防護裝置,防止鋼軌在運行中脫落或竄出。
9、使用特別車輛運送鋼軌、物料、器材等(簡稱物件),需要裝卸或跟送(監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向上運行時裝卸人員不準跟車,必須提前到達工作地點。
②當物件車向下運行時,跟車人應在物件車上方並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③監護物件的跟車人員必須精力集中,發現物件車刮碰或脫軌,必須立即停車。
10、裝卸物件時必須用繩扣將車栓牢後方可進行。
11、施工地點的新舊鋼軌、軌枕都必須整齊地碼放在寬闊地帶。
第12條 維修軌道時不準單人作業。
第13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第14條 開工前,首先檢查所用工具是否齊全、完好。
第15條 凡鋪設、維修軌道前,必須經調度及有關人員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16條 在有機車運行的線路上施工時,施工區段的兩端40米以外必須設紅燈示警,並設專人防護和指揮機車的停止。曲線段施工時,防護人員必須站在直線段。
第17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前,必須經專人檢查軌道線路,確認克影響死罪量安全通過的隱患後方可放行。車輛通過時,所有工作人員必須躲在安全地點。
第18條 在有架線的地點施工時,應先停電、後施工;不能停電時,長柄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時不準碰架線,以防觸電。
第19條 凡雙軌運輸,遇特殊情況不能行駛機車時,必須在此線路的兩端用明顯的標誌示警,並通知調度。
第20條 在主要運輸大巷施工時,防護人員與施工地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60米,遇有彎道時,防護人員必須在直道部位。
第21條 運送、裝卸鋼軌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1、運送鋼軌應使用專用車或平板車、材料車。
2、裝卸鋼軌時要由一個喊號,一頭先起或一頭先放。
3、運送鋼軌的專車不準乘人,並有專人前後監護。車速不得大於2米/秒,嚴禁在曲線段會車。
4、在主要運輸巷道人力推車運送鋼軌時,必須事先與調度站聯係,並在鋼軌車前50米以外設專人探路,後麵要有人持紅燈警戒。
第22條 有架線的巷道,從礦車內往外卸物料時必須切斷架空線的電源。
第23條 用礦車或材料車裝料時,其物料不得超出車沿0.2米,兩側不得超過車寬。
第24條 使用彎道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將加工的鋼軌放平穩,軌底向下。
2、彎道器要放平、墊穩,並使兩鉤爪牢固地卡住鋼軌。
3、用絞杠或釺子擰緊絲杠,兩人用力要均勻,不得用力過猛,並墊好保險杠,防止壓手。
第25條 鋪設曲線軌道時,必須從曲線的一端向另一端進行,不得在緩和曲線的起點設有接頭,在曲線的外側不準有人同時作業。
第26條 使用電(氣)焊工具進行長軌焊接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措施和電(氣)焊工的技術操作規程,焊接質量必須符合《煤礦窄軌道維修質量標準》。
第27條 手工鋸鋼軌時,須將要鋸的鋼軌墊平、擺正,測量長度,並在鋸口的側麵及頂麵劃線。鋼軌必須鋸斷,不準用錘砸斷。
第28條 軌道鑽孔前必須劃好孔印,將卡子掛住軌底,手搬鑽的兩端頂緊,並與鋼軌垂直。一隻手搬鑽柄,另一隻手握螺母,使鑽頭均勻受力,快要鑽透時要輕鑽、慢鑽,防止鑽孔出口不整齊。上螺栓時,不準用手指探測螺栓孔,不準用錘敲打魚尾板和螺栓。
第29條 使用大頭鎬進行搗固時,工作人員的前腳應站在被搗固的軌枕上,腳尖不準伸出軌枕邊緣,後腳站在兩根軌枕中間,並不準伸入軌底,搗固範圍自鋼軌中心向兩側各200-250毫米。
第30條 多人進行搗固作業時,要統一行動,不準打飛鎬,不準亂打道碴、軌枕和鋼軌,防止飛起石頭傷人。
第31條 調整軌道方向時,要由一人指揮。撥道前應撥開軌枕端部和防爬木撐撥移方向一側的道碴,撥曲線時,應先將曲線兩端直線撥直,將彎曲線撥入曲線部分統一調整。
第32條 施工過的非焊接軌道必須用導線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54條的規定。
第33條 更換、翻修軌道及道岔工作結束後,必須試車、驗道,並經班(組)長驗收,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撤離現場。
第34條 處理故障時,必須有專人注意觀察來往的車輛,遇有彎道時必須有人到來車方向設置防護。
第35條 必須認真檢查線路,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對影響通車而短時間又不能排除的故障,必須在隱患地點前後各60米處設置防護,並通知調度員。
第36條 井上、井下的軌道線路,每班必須巡道,按檢查、檢修周期經常巡回檢查和處理故障,保證線路處於完好狀態。
第37條 空、重車道在同一條巷道內時,巡查線路的兩人不準沿同一條軌道行走,且各自有前後警戒的分工。
第38條 應掌握軌道絕緣的檢查及維修情況,每月必須檢查3次,並做好記錄,做到管套、絕緣板、絕緣軌頭數量齊全、緊固有效。
第39條 經常消除道床淤泥積水,防止泥水導電。
第40條 連續牽引車軌道施工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托繩輪、壓繩輪各固定件、配件要齊全,轉動靈活。兩側軌道要墊實。
2、更換繩輪時,不得單人作業。對飄起的鋼絲繩進行下壓時,必須采取措施保證鋼絲繩不會突然彈起。
3、維修人員嚴禁跨繩作業。在安設、拆除繩輪時身體上部必須躲開下壓的鋼絲繩上方空間。鬆開下壓的鋼絲繩時必須緩緩操作,防止突然受力後崩起物料傷人。
第41條 齒輪車軌道施工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軌道齒條鋪設必須由下而上順序進行;豎曲線段鋼軌不準設接頭,齒條、護軌和鋼軌切交點必須一致。
2、斜巷坡度在5°-8°時隻鋪設齒條,坡度大於8°時必須鋪設護軌軌道,鋪設順序為齒條、鋼軌、護軌。
第42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工作場地,將工具、材料、零件、備品配件分類存放整齊,並填寫有關記錄後方可交接班。
2、架線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窄軌架線電機車牽引網路。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必須熟練掌握架線施工使用的設備和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按照架線的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
第4條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地點前,必須有專人檢查巷道中有害氣體和支護情況,排除不安全隱患後方可進入施工地點。
第5條 大負及雷雨天禁止空中作業,並應停止正常檢修(特殊情況須製定措施,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6條 禁止站在電機車上檢查、檢修牽引網路。
第7條 空中作業上下傳遞工具、材料時,應使用繩索傳遞,禁止拋扔。
第8條 地麵蹬杆或蹬梯作業時,在蹬杆前必須檢查電杆根部穩固情況,係好安全帶後方可進行作業。空中作業必須有監護人,監護人不準站在電杆底部。
第9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10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第11條 作業前由施工負責人召集全體施工人員聽取技術負責人講解安全技術措施。
第12條 認真檢查所需用的工具、材料和設備是否齊全、完好,作業環境是否安全。
第13條 檢修、更換、延長牽引網路都必須征得運輸調度的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14條 在牽引網路上施工必須停電作業,停、送電步驟如下:
1、停電閉鎖,懸掛停電作業牌並設專人看管。
2、對停電區域驗電。
3、接地。接地線必須打在電源側距施工地點前10米處,施工地點兩端設專人了望。
4、施工完畢,施工負責人檢查線路,確認無問題後清理現場,拆除接地線後方可送電。
5、送電。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製度。
第15條 短路接地線可用雙股8號鐵絲,一端緊固在接觸線上,另一端緊固在鋼軌上。
第16條 地線接、拆順序:先接地,後接接觸線,拆除時,先拆接觸線,後拆地線。
第17條 新線架設前,必須檢查巷道所給出的懸掛點間距、懸掛高度、橫拉線兩端的線鉤固定情況和吊掛材質情況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18條 架設新線必須目測接觸線與軌道的中心線。
第19條 架設新線的施工順序:設橫拉線;放接觸線;掛吊線鉤(吊線鉤可用8號鐵絲做);將接觸線放入吊掛鉤內;作好首端終端頭(首終端製作:將接觸線折回頭,穿上絕緣子,用兩股繩卡緊固好,中間段再打一道絕緣子,一端用接觸線絕緣子相連接,另一端為固定端);最後按順序分段緊線;全線路緊線完畢。在未拆除最後一道緊線器之前必須打好尾端終端頭(尾終端)[尾終端製作法同首終端,所不用處在固定端前加一組拉緊螺栓(花蘭螺栓)]。緊固牢尾終端後方可拆除最後一道緊線器。
第20條 新架設的接觸線(包括延長線段)中,如有直線段和曲線段,應從直線一端分段緊線和固定線。
第21條 架設新線時必須分段拉緊曲線段內的接觸線,吊線鉤必須在吊線器外側。固定吊線器時,施工人員必須站在接觸線外側,以防接觸線傷人。
第22條 整盤運送接觸線時應用平板車。平板車上麵應放置轉盤,將整盤接觸線用鏈式起重機拉起,對準平板車上的轉盤放好。轉盤中心要穿一根鐵管,最後將線盤用10號以上鐵絲緊固在平板車上,確認緊固合格後,方可運送。
第23條 放線時,必須從一端向另一端緩慢釋放,線盤處至少有2人以上監護,應用人工拉線,統一指揮。
第24條 緊線作業中應使用滑車和緊線器,當線拉緊後必須將緊線器手柄摘下來,以防跑滑手柄傷人。
第25條 安裝饋電線之前,應用儀表測量接觸線對電阻,饋電線安裝完畢試送電之前應再測量一次,符合有關規定後方可試送電。
第26條 在通車運行之前,應協助軌道工檢查各接縫處的回流線和應設的絕緣點是否符合要求。
第27條 更換部分接觸線時,應用緊線器將新接觸線兩端拉緊,再將舊線拆除。
第28條 拆除接觸線時,必須先拆除兩頭終端,後拆除接觸線(拆除曲線段接觸線時,不得少於2人)。
第29條 更換部分橫拉線之前,應確定好具體位置,計算好新線的尺寸,並做好一切準備再進行施工。
第30條 處理接觸處故障、清掃絕緣子、更換部分吊線器時,不能全線路停電,必須分區段停電,並與運輸調度聯係好後方可施工。
第31條 立、放電杆時,要使用滑板及叉杆(叉杆必須2副,長、短各1副),線繩作溜繩(拉溜繩分兩組,分別在叉杆對麵的兩側),不得少於9人操作。翻電杆時,不準先拆坑木。用車運送電杆時要連接好。立、翻、抬、運電杆時,都要由一人統一指揮,並做好警戒。
第32條 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工作場地衛生,將工具、材料等分類擺放整齊,並填寫有關記錄後方可進行交接班。
3、斜井信號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本斜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規程要求和各局、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誌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第3條 提升信號的設置,必須聲光齊全,通訊設備可靠。兼作行人的運輸斜巷,要設置紅燈信號,行車時紅燈亮,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4條 絞車、連續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等提升設備停運超過6小時以上或因事故檢修後,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和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試驗前必須與各信號點及絞車司機聯係明確後再進行),確認正確、靈活、暢通後,方可作業。
第5條 收到的信號不明確時不得發送開車信號,應用電話或其他方式查明原因,並且廢除本次信號,重新發送。
第6條 發出信號後,發現提升容器的運行方向與所發信號規定的方向不一致時,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後,再重新發出信號。
第7條 必須集中精力、細心操作,在崗位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在聯係工作中(如用電話或口頭與他人聯係時)發送信號。
第8條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嚴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確需離崗時,必須請示領導,待批準後方可離崗。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現任製和交接班製度。嚴禁在提升運行過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均應履行正規交接手續。
第10條 工作中必須把鉤工密切配合,聯係信號要清晰。準確。當把鉤工允許發信號時,應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發出信號。
第11條 信號發出後,不得離開信號機旁,並認真觀察提升中的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係統,如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發出停車信號。
第12條 多水平提升時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水平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2、在中部車場操作信號時,除嚴格執行第10條外,還必須做到彎道處嚴禁站人。
第13條 升降人員時操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班掛人車時或井筒檢修後,必須與絞車房聯係,進行一次空人車試道運行。
2、發出人車發車信號後,嚴禁再上、下人員,也不準廢除本次信號再上、下人員。
第14條 矸石山信號工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接班後的信號試驗按本規程第4條進行。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並確認研石山上、架子、軌道、裝載點沒有人員時,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3、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時,必須與絞車司機聯係後操作停車信號,同時監護好信號機,停止信號至卸矸完畢後廢除。
4、必須同時執行本規程的有關條款。
第15條 連續牽引車信號操作必須同時遵守以下規定:
1、當發現有人進入運行區段時,行車前要與機頭或機尾處的信號工進行聯係,確定人員是否離開運行區段,如人員未離開運行區段,不得發出開車信號。運行中嚴禁人員進入運行區段。
2、牽引車運行到機頭、機尾時,及時打點停車,防止車輛撞壞擋車器。
3、發出信號後,不得離開信號機旁,以便觀察張緊裝置、牽引車及鋼絲繩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係統,如有緊急異常情況,可隨時發出停車信號。
4、中間開有道岔的聯絡巷口,信號工必須檢查道岔岔尖的密貼情況,要保證直線線路的通暢。聯絡巷口彎道處嚴禁站人。
5、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信號操作。
第16條 各信號工與絞車司機必須用礦統一規定的信號指令含義進行工作聯係,不得私自改變,也不得任意臨時規定信號。
第17條 運輸大井、井筒檢修、處理事故、運送火藥等特殊運行,應提前與絞車司機聯係明確,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18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現場履行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4、斜井把鉤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車輛、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工具等設備、設施的結構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礦安全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和突發情況,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操作。
第3條 在運行車輛的傾斜井巷,負責監督並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4條 傾斜井巷上部車場(或井口)的阻車器必須經常處於關閉狀態,放車時方準打開。
第5條 認真監督並檢查礦車之間的連續、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第6條 對檢查出不合格的連續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並做明顯標誌,消除隱患。
第7條 上崗前必須紮緊袖口和腰帶,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第8條 忠於職守,對於不合格提升規定以及違反操作規程的,嚴禁提升。
第9條 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嚴格執行斜井運輸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10條 傾斜井巷在軌道維護、掉道處理、檢修等工作之後,提升之前必須對軌道線路、巷道環境、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並且進行一次空車試運行,證實巷道、軌道和各種安全裝置沒有問題後,方準提升。
第11條 上崗後,必須詳細檢查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和接頭(鉤頭與鋼絲繩的連接)以及各種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並查看鉤頭15米以內的鋼絲繩是否有打結、壓傷、死彎等到不安全隱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時嚴禁提升。
第12條 詳細檢查斜巷內有無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隱患、有無人員工作,如有以上情況,必須待消除隱患和撤離人員後,方可提升。
第13條 認真檢查運輸的設備或材料的裝卸情況,必須捆綁固定牢靠,重心穩定,否則不準提升。
第14條 認真檢查核對所掛車輛的重量和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第15條 運送超重、超高、超長、超寬的設備、材料等物件,必須有安全提升措施,並嚴格按照措施規定進行操作。
第16條 運送爆炸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檢查信號裝置是否可靠,如果信號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嚴禁運送。
2、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送。
3、運送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用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4、必須在提升前通知絞車司機和各水平把鉤工注意,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5、不得同時運送人員和其他設備、材料或工具等。
第17條 待車停穩後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嚴禁蹬車掛鉤。
第18條 摘掛鉤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2、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進行摘掛鉤。
3、單道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巷道較寬一側。
4、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道一側。
5、摘掛完畢確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19條 摘掛鉤時如遇到摘不開、掛不上的情況,嚴禁蹬繩操作,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20條 掛人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車各部位(特別是人車所帶的防墜器)、保險繩、連接裝置,確認完好、靈活可靠,然後掛好鋼絲繩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他人員禁止乘車,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運送人員。
第21條 提升物料時,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時,都不得發送開車信號。
第22條 特殊設備、材料及長、大物件,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技術提升措施作業,采用專用的連接裝置,並由專人指揮進行提升。
第23條 每次掛鉤完畢,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確保完好正確、牢固可靠,然後瞭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後打開上部車場(或井口)擋車器(或擋車欄),進入躲避硐、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方準發出開車指令。
第24條 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與信號工聯係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場詳細檢查,確定異常或事故性質,拿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25條 串車進出車場,應做到目接目送,與信號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隨時發出停車信號的準備。
第26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和多餘不用的連接環、插銷等連接裝置放置在軌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帶,還應檢查擋車器或擋車欄是否處於關閉狀態,確認無誤並改選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