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通風類三違管理辦法
一、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1、 攜帶不完好的儀表(指通風瓦斯檢查設備)上崗者;
2、 火藥箱存放點不符合規定者;
3、 井下存放有火藥、雷管的箱未上鎖者;
4、 各級管理人員、崗位人員、下井未按規定帶便攜儀者;
5、 局扇供風地點,風筒距工作麵的距離超過作業01manbetx 規定而繼續作業者;
6、 井下火藥庫火工品未按規定放置者;
7、 未按規定運送火工品者;
8、 攜帶礦燈進入火藥庫者;
9、 違反火工品領退製度者;
10、 違反規定裝配引藥者;
11、 放炮母線、腳線的連接點未懸空者;
12、 機組噴嘴堵塞或不霧化不處理而繼續使用者;
13、 綜掘機組割煤未按01manbetx 規定開抽風機者。
14、 采煤機、綜掘機在割煤時未開噴霧者;
15、 隨意拆除、拆卸防塵設施者。
二、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16、 無證放炮者;
17、 火工品發放員脫崗者;
18、 未執行雷管專人專號者;
19、 瓦斯監測設施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或安裝位置不符合規定者;
20、 瓦斯檢查員未做到“三對照”者;
21、 瓦斯超限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未向有關部門彙報者;
22、 擴散通風距離超過01manbetx 規定繼續作業者;
23、 不按措施用放炮方法處理煤矸卡倉者;
24、 放炮母線同電纜、信號線掛在同一幫且距離小於0.3米者;
25、 入井人員不隨身攜帶自救器者;
26、 放炮員未按規定最後離開工作麵;
27、 放炮員的放炮鑰匙沒有隨身攜帶;
28、 放炮時未按規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
29、 未按規定線路檢查瓦斯者;
30、 違反火工品管理規定,亂扔、亂放火工品者;
31、 掘進頭看風機人員離開風機50米者;
32、 裝藥量超作業01manbetx 規定者;
33、 放炮時,撤人站崗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者;
34、 放炮撤人距離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
35、 打抽放鑽孔未上汽水分離器的責任者;
36、 打抽放鑽孔未邊打邊抽的責任者;
37、 采掘工作麵施工頂、幫錨杆時幹打眼者;
38、 多人裝藥放炮者。
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39、 私自攜帶火工品上井者;
40、 隨意拆開風筒或損壞通風設施者;
41、 采掘工作麵沼氣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的責任者;
42、 電動機或開關附近20米範圍內沼氣濃度達到1.5%,機電設備未停止運轉、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者,或不聽瓦檢員指揮者;
43、 主扇停風,未及時撤到安全地點者;
44、 局扇停風,不撤離現場而強行作業的責任者;
45、 放炮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製”者;
46、 放炮後未檢查工作麵殘炮、瞎炮及支護等情況開始生產的責任者;
47、 未按規定處理瞎炮者;
48、 炮眼內出現異常情況裝藥放炮者;
49、 未按規定及時下達貫通通知單者;
50、 不通風的巷道未及時設置警標、柵欄或密閉的責任者;
51、 臨時停風的巷道未設置警標或未站崗者;
52、 局扇供風地點沒有風電閉鎖的責任者;
53、 隨意停開風機者;
54、 在排放瓦斯中,未按措施要求進行停、送電的責任者;
55、 在井下、煤倉及其它地點無措施電焊、氣焊、噴燈焊的作業者;
56、 無措施在井下照相、攝像者;
57、 裝好藥後未及時放炮而從事其它工作者;
58、 一次裝藥分次放炮者;
59、 用殘眼裝藥放炮者;
60、 最小抵抗線不符合規定強行放炮者;
61、 用抽放管路做起吊點起吊重物者;
62、 放炮和貫通未按規定派崗、站崗的責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