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運輸類三違管理辦法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1、 開小絞車不關閉護繩板者;
2、 猴車乘坐間距不符合規定者;
3、 在絞車側麵操作絞車者;
4、 操作側擋繩板未插插銷開車運輸者;
5、 支架裝車時用木楔、夾板堅固車輛者;
6、 平巷推車,人員站在礦車兩側的責任者;
7、 平巷推車,兩車相距不足10m的追車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8、 小絞車運輸中,使用不合格的聯接裝置者;
9、 小絞車運行中,一手開車,一手拔繩者;
10、 小絞車鋼絲繩鏽蝕嚴重、有硬彎、死結而進行運輸者;
11、 小絞車鋼絲繩繩頭、繩卡鬆動、殘缺或失效繼續作業者;
12、 未按規定打信號開絞車、皮帶、溜子及機動車者;
13、 絞車地錨鬆動、壓柱鬆動繼續使用者;
14、 絞車滾筒壓繩板未壓緊或纏繩小於三圈繼續使用者;
15、 絞車底座固定不合格繼續使用者;
16、 鋼絲繩斷股、磨損或斷絲超過規定繼續使用者;
17、 操作小絞車,不使用遠方按鈕或信號者;
18、 電機車、人車司機未按規定鳴號者;
19、 兩機車同方向、同軌道運行時,距離小於100m的追機者;
20、 車場頂車不站崗或不掛尾燈(牌)者;
21、 齒軌車運輸過風門不按規定停車,開關風門者;
22、 齒軌車運行中,非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製動者;
23、 齒軌車駕駛室超員乘坐者;
24、 乘坐罐籠人數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25、 罐籠運送人員時不進行檢身的責任者;
26、 罐籠運送人員時不放好罐籠簾的責任者;
27、 罐籠運送物料時不放好擋車器的責任者;
28、 隨意拆除和損壞軌道絕緣者;
29、 處理礦車掉道時,沒有按規定或措施操作者;
30、 斜井、斜巷或平巷運輸超重、超高、超長、超寬“四超件”,沒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強行運輸者;
31、 運輸過程中,車輛通過後,未按規定及時閉合阻車設施者;
32、 在運輸係統中,聲光信號失靈或未安裝而繼續作業者(有聲無光不受此限);
33、 運人電機車司機開車前未檢查人員乘坐情況,造成人員乘坐超員者;
34、 人車無跟車工司機開車運行者;
35、 人車、膠輪車、齒軌車司機和乘坐人員在運行中把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
36、 在能自動滑行的坡巷上停放車輛,沒有設置合格的阻車設施者;
37、 在行人井筒運送易滾動物件沒有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者;
38、 在主要運輸大巷作業未設警戒牌作業者;
39、 綜采工作麵撤架或調架時,沒有躲開牽引鋼絲繩的波動範圍者;
40、 無措施用溜子、皮帶運送材料、備件者;
41、 坐在減速器上開皮帶、溜子者;
42、 乘坐猴車、人車、膠輪車時,攜帶物件超規定者;
43、 井下防爆車下坡時,熄火溜坡者;井下防爆車司機溜車啟動車輛者;
44、 乘坐人車未停穩提前上下車者;
45、 大巷運輸中,礦車未連接頂車運行者;
46、 運輸區段跟車運輸者;
47、 有架空線運輸大巷扛超長物件行走者;
48、 運輸大巷架空線未停電,有可能觸到架空線但未采取措施而在其下方作業者;
49、 使用開口環連接、捆綁進行運輸作業者;
50、 無極繩運行中處理故障,騎繩作業者;
51、 大巷內從車輛之間穿過者;
52、 使用絞車前未進行試運轉、發現隱患未處理而繼續使用者;
53、 使用絞車運輸前,未對沿途支護情況及安全設施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就開始運輸者;
54、 推車過風門、風簾時,用車撞開風門、風簾者;通過後未及時關閉好風門、放好風簾者;
55、 小絞車運輸中,兜屁股運行者;
56、 停車未摘老鉤繩,絞車司機離崗者;
57、 信號工發錯信號或不按信號規定開車者;
58、 電機車前無照明、後無紅燈(牌)運行者;
59、 斜巷或小井運輸中,下部車場車輛未停穩就摘鉤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60、 運輸警戒人員不負責任,把人放過警戒區域或不聽警戒人員阻攔強行進入警戒範圍內者;
61、 小井提升不掛保險繩者;
62、 小絞車不帶電放車者或在安有小絞車又可能造成跑車的地方,不掛絞車繩而下放空重車者(水平車場不受此限);
63、 超掛車輛運輸的責任者;
64、 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沒有切斷機車電源、沒有取下控製手把、沒有刹緊車閘者;
65、 電機車司機在車外操作者;
66、 運輸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錯道岔者;
67、 放飛車者;
68、 人員與物料同罐籠運行的責任者;
69、 溜子機頭、機尾未固定而使用者;
70、 運輸時車輛未提到位,站崗人員脫崗者;運輸區段,站崗人員不到位或人員不足的情況下,開始運輸作業的責任者;
71、 運輸大巷、盤區輔運巷無證通行者;
72、 通風科下屬各隊組和掘進隊、回收隊的零星運輸工作未辦理《零星工程責任書》或無跟班幹部現場跟班的責任者;
73、 非崗位人員乘坐齒軌車、無極繩絞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