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三違”管理辦法(三違界定標準)
附件一
第一部分
煤礦頂板類
一、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1、 綜采工作麵液壓支架架間距離超過0.5米或液壓支架前梁距煤幫距離超過0.5米沒有采取支護措施並拒絕處理者;
2、 工作麵撤架時三角區不按規定支護頂板者;
3、 摩擦柱、液壓柱失效拒絕處理的責任者;
4、 架棚時卡纜反鎖、缺少板銷的責任者;
5、 割煤時追機拉架滯後達到6個支架者。
6、 吊鏈掛在單體柱上拖拉設備者;
7、 支架護幫板未按規定打出者;
8、 非頂溜作業的情況下,液壓支架操作完畢後,操作手把沒有打到“零”位者;
9、 錨杆巷道(包括錨噴巷道)距迎頭5m範圍內已施工好的錨杆、錨索中失效或不合格錨杆達到3根或錨索達到1根而未及時做標記進行處理者;
10、 金屬網網頭、網邊未按01manbetx 要求搭接者;
11、 綜采工作麵支架仰、俯角超過7度的責任者;
12、 進入前溜內展網的責任者。
二、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13、 采掘工作麵出現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撐頂板,又未采取臨時措施者;
14、 回采工作麵兩個安全出口的寬、高達不到安全01manbetx 的要求,不采取措施處理繼續生產者;
15、 掘進工作麵出現傘簷未按規定處理繼續作業者;
16、 進入采麵前溜機道作業時未按規定閉鎖溜子、護幫板未打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支護頂幫、找掉的責任者;
17、 開掘工作麵開口、貫通不按措施執行者;
18、 工作麵有冒頂危險不采取措施強行作業者;
19、 炮掘架棚工作麵未按01manbetx 措施要求設置防崩倒裝置放炮的責任者;
20、 進、回風超前支護的支護長度、支護數量及支護方式不符合01manbetx 規定的責任者;
21、 在前溜機頭回柱未停前溜、機組、轉載機者;
22、 采煤麵未閉鎖轉載機進入轉載機內作業者;
23、 綜采工作麵溜子、轉載機未停機時,在溜子機頭正對麵或在溜子無擋板區段作業者;
24、 未按規定配備錨杆拉力、錨索漲拉儀作業或沒有做錨杆拉力試驗的責任者;
25、 進入煤幫作業未進行敲幫問頂或未設專人觀山的責任者;
26、 采麵拉排頭架時,端頭範圍有人,未撤至煤壁以外進行拉架的責任者;
27、 進、回風隅角未按規定打切頂柱、戧柱者;
28、 進入後溜作業未按規定閉鎖溜子、閥組手把未打到零位、無人看護的責任者;
29、 進、回風隅角懸頂距超規定拒絕打煤牆者;
30、 前後溜運轉中司機脫崗者;
31、 摩擦柱、單體柱、木點柱支設後未及時設防倒裝置者;
32、 超前回棚、回柱的作業者;
33、 破大塊炭時,將腿腳放在懸空大塊下麵的責任者。
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34、 回采工作麵初采初放、末采末放無專門措施安排作業的責任者;
35、 進入扒煤機、扒矸機、倒裝車作業範圍內的責任者;
36、 隨意進入老塘、老空者;
37、 拆镟、挑頂等作業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38、 采掘工作麵過地質構造等特殊條件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39、 處理冒頂、維修失修巷道無措施或未按措施執行者;
40、 采掘工作麵空頂或超控頂作業者;
41、 錨索、錨杆未按規定使用錨固劑者;
42、 開掘工作麵未按照規程措施使用臨時支護者;
43、 架棚、錨杆、錨索、超前錨杆施工不合格拒絕處理者。
通 風 類
一、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44、 攜帶不完好的儀表(指通風瓦斯檢查設備)上崗者;
45、 火藥箱存放點不符合規定者;
46、 井下存放有火藥、雷管的箱未上鎖者;
47、 各級管理人員、崗位人員、下井未按規定帶便攜儀者;
48、 局扇供風地點,風筒距工作麵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而繼續作業者;
49、 井下火藥庫火工品未按規定放置者;
50、 未按規定運送火工品者;
51、 攜帶礦燈進入火藥庫者;
52、 違反火工品領退製度者;
53、 違反規定裝配引藥者;
54、 放炮母線、腳線的連接點未懸空者;
55、 機組噴嘴堵塞或不霧化不處理而繼續使用者;
56、 綜掘機組割煤未按規程規定開抽風機者。
57、 采煤機、綜掘機在割煤時未開噴霧者;
58、 隨意拆除、拆卸防塵設施者。
二、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59、 無證放炮者;
60、 火工品發放員脫崗者;
61、 未執行雷管專人專號者;
62、 瓦斯監測設施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或安裝位置不符合規定者;
63、 瓦斯檢查員未做到“三對照”者;
64、 瓦斯超限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未向有關部門彙報者;
65、 擴散通風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繼續作業者;
66、 不按措施用放炮方法處理煤矸卡倉者;
67、 放炮母線同電纜、信號線掛在同一幫且距離小於0.3米者;
68、 入井人員不隨身攜帶自救器者;
69、 放炮員未按規定最後離開工作麵;
70、 放炮員的放炮鑰匙沒有隨身攜帶;
71、 放炮時未按規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
72、 未按規定線路檢查瓦斯者;
73、 違反火工品管理規定,亂扔、亂放火工品者;
74、 掘進頭看風機人員離開風機50米者;
75、 裝藥量超作業規程規定者;
76、 放炮時,撤人站崗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者;
77、 放炮撤人距離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
78、 打抽放鑽孔未上汽水分離器的責任者;
79、 打抽放鑽孔未邊打邊抽的責任者;
80、 采掘工作麵施工頂、幫錨杆時幹打眼者;
81、 多人裝藥放炮者。
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82、 私自攜帶火工品上井者;
83、 隨意拆開風筒或損壞通風設施者;
84、 采掘工作麵沼氣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的責任者;
85、 電動機或開關附近20米範圍內沼氣濃度達到1.5%,機電設備未停止運轉、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者,或不聽瓦檢員指揮者;
86、 主扇停風,未及時撤到安全地點者;
87、 局扇停風,不撤離現場而強行作業的責任者;
88、 放炮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製”者;
89、 放炮後未檢查工作麵殘炮、瞎炮及支護等情況開始生產的責任者;
90、 未按規定處理瞎炮者;
91、 炮眼內出現異常情況裝藥放炮者;
92、 未按規定及時下達貫通通知單者;
93、 不通風的巷道未及時設置警標、柵欄或密閉的責任者;
94、 臨時停風的巷道未設置警標或未站崗者;
95、 局扇供風地點沒有風電閉鎖的責任者;
96、 隨意停開風機者;
97、 在排放瓦斯中,未按措施要求進行停、送電的責任者;
98、 在井下、煤倉及其它地點無措施電焊、氣焊、噴燈焊的作業者;
99、 無措施在井下照相、攝像者;
100、 裝好藥後未及時放炮而從事其它工作者;
101、 一次裝藥分次放炮者;
102、 用殘眼裝藥放炮者;
103、 最小抵抗線不符合規定強行放炮者;
104、 用抽放管路做起吊點起吊重物者;
105、 放炮和貫通未按規定派崗、站崗的責任者。
運 輸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106、 開小絞車不關閉護繩板者;
107、 猴車乘坐間距不符合規定者;
108、 在絞車側麵操作絞車者;
109、 操作側擋繩板未插插銷開車運輸者;
110、 支架裝車時用木楔、夾板堅固車輛者;
111、 平巷推車,人員站在礦車兩側的責任者;
112、 平巷推車,兩車相距不足10m的追車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113、 小絞車運輸中,使用不合格的聯接裝置者;
114、 小絞車運行中,一手開車,一手拔繩者;
115、 小絞車鋼絲繩鏽蝕嚴重、有硬彎、死結而進行運輸者;
116、 小絞車鋼絲繩繩頭、繩卡鬆動、殘缺或失效繼續作業者;
117、 未按規定打信號開絞車、皮帶、溜子及機動車者;
118、 絞車地錨鬆動、壓柱鬆動繼續使用者;
119、 絞車滾筒壓繩板未壓緊或纏繩小於三圈繼續使用者;
120、 絞車底座固定不合格繼續使用者;
121、 鋼絲繩斷股、磨損或斷絲超過規定繼續使用者;
122、 操作小絞車,不使用遠方按鈕或信號者;
123、 電機車、人車司機未按規定鳴號者;
124、 兩機車同方向、同軌道運行時,距離小於100m的追機者;
125、 車場頂車不站崗或不掛尾燈(牌)者;
126、 齒軌車運輸過風門不按規定停車,開關風門者;
127、 齒軌車運行中,非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製動者;
128、 齒軌車駕駛室超員乘坐者;
129、 乘坐罐籠人數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130、 罐籠運送人員時不進行檢身的責任者;
131、 罐籠運送人員時不放好罐籠簾的責任者;
132、 罐籠運送物料時不放好擋車器的責任者;
133、 隨意拆除和損壞軌道絕緣者;
134、 處理礦車掉道時,沒有按規定或措施操作者;
135、 斜井、斜巷或平巷運輸超重、超高、超長、超寬“四超件”,沒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強行運輸者;
136、 運輸過程中,車輛通過後,未按規定及時閉合阻車設施者;
137、 在運輸係統中,聲光信號失靈或未安裝而繼續作業者(有聲無光不受此限);
138、 運人電機車司機開車前未檢查人員乘坐情況,造成人員乘坐超員者;
139、 人車無跟車工司機開車運行者;
140、 人車、膠輪車、齒軌車司機和乘坐人員在運行中把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
141、 在能自動滑行的坡巷上停放車輛,沒有設置合格的阻車設施者;
142、 在行人井筒運送易滾動物件沒有措施或不按措施執行者;
143、 在主要運輸大巷作業未設警戒牌作業者;
144、 綜采工作麵撤架或調架時,沒有躲開牽引鋼絲繩的波動範圍者;
145、 無措施用溜子、皮帶運送材料、備件者;
146、 坐在減速器上開皮帶、溜子者;
147、 乘坐猴車、人車、膠輪車時,攜帶物件超規定者;
148、 井下防爆車下坡時,熄火溜坡者;井下防爆車司機溜車啟動車輛者;
149、 乘坐人車未停穩提前上下車者;
150、 大巷運輸中,礦車未連接頂車運行者;
151、 運輸區段跟車運輸者;
152、 有架空線運輸大巷扛超長物件行走者;
153、 運輸大巷架空線未停電,有可能觸到架空線但未采取措施而在其下方作業者;
154、 使用開口環連接、捆綁進行運輸作業者;
155、 無極繩運行中處理故障,騎繩作業者;
156、 大巷內從車輛之間穿過者;
157、 使用絞車前未進行試運轉、發現隱患未處理而繼續使用者;
158、 使用絞車運輸前,未對沿途支護情況及安全設施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就開始運輸者;
159、 推車過風門、風簾時,用車撞開風門、風簾者;通過後未及時關閉好風門、放好風簾者;
160、 小絞車運輸中,兜屁股運行者;
161、 停車未摘老鉤繩,絞車司機離崗者;
162、 信號工發錯信號或不按信號規定開車者;
163、 電機車前無照明、後無紅燈(牌)運行者;
164、 斜巷或小井運輸中,下部車場車輛未停穩就摘鉤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165、 運輸警戒人員不負責任,把人放過警戒區域或不聽警戒人員阻攔強行進入警戒範圍內者;
166、 小井提升不掛保險繩者;
167、 小絞車不帶電放車者或在安有小絞車又可能造成跑車的地方,不掛絞車繩而下放空重車者(水平車場不受此限);
168、 超掛車輛運輸的責任者;
169、 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沒有切斷機車電源、沒有取下控製手把、沒有刹緊車閘者;
170、 電機車司機在車外操作者;
171、 運輸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錯道岔者;
172、 放飛車者;
173、 人員與物料同罐籠運行的責任者;
174、 溜子機頭、機尾未固定而使用者;
175、 運輸時車輛未提到位,站崗人員脫崗者;運輸區段,站崗人員不到位或人員不足的情況下,開始運輸作業的責任者;
176、 運輸大巷、盤區輔運巷無證通行者;
177、 通風科下屬各隊組和掘進隊、回收隊的零星運輸工作未辦理《零星工程責任書》或無跟班幹部現場跟班的責任者;
178、 非崗位人員乘坐齒軌車、無極繩絞車者。
機 電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179、 電工作業時,個人勞保防護不齊全、不符合規定者;
180、 檢修完畢未清理現場或清點工具就聯係送電操作者;
181、 溜子、皮帶司機躺著操作設備者;
182、 未按規定清煤或無措施觸及運轉設備轉動部位者;
183、 設備運行中隨意拆卸防護欄、防護罩者。
184、 工作麵有人作業,機組主司機離開機組未將隔離開關專用操作手柄取下隨身攜帶者;
185、 不生產、檢修時,機組搖臂未放置落地者;
186、 乳化液濃度配比不合格者;
187、 崗位人員監護運轉機械設施時看書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188、 現場處理電器設備出現一般性失爆的責任者;
189、 私自甩掉某種保護、隨意改動整定值者;
190、 液壓聯軸節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規定者;
191、 高、低壓保險用其它材料代替者;
192、 耙岩機沒有裝擋繩欄的作業者;
193、 停電後不驗電、放電、就觸及電氣設備者;不按規定掛接地線者;
194、 電工所用工具不符合檢修設備電壓等級使用者;
195、 除風機開關外,各類司機離開操作範圍30米未將開關打至零位者;
196、 用麻花鑽杆打眼帶手套領鑽者;
197、 起吊重物時,人員未避開重物墜落下方者;
198、 乳化液、加壓泵吸空,設備仍繼續運行的責任者;
199、 架空線附近(0.5米內)作業不使用接地裝置者;
200、 扒煤機、扒矸機等鋼絲繩磨損超過規定(斷絲10%、斷股、挽圪瘩)作業者;
201、 啟動綜掘機、轉載機未按規定撤離人員的責任者;
202、 不按規定信號聯絡,而用其它方式聯係開動設備者;
203、 溜子運行中,用腳蹬、手搬、撬棍別處理漂鏈者;
204、 未按規定填寫探頭調校牌板的責任者;
205、 無電工證、專業檢查證打開電氣設備者;
206、 檢修設備開關未打零位者;
207、 皮帶運行時用木料、鐵器處理跑偏者;
208、 綜掘工作麵轉載機運行時從下方鑽過者;
209、 拉支架時,相鄰兩邊的支架前溜之間有人進行拉架作業的責任者;
210、 綜掘機組割煤時,副司機站位距機組本體不足1m的責任者;
211、 未專門安排人員看護風機配電點者;
212、 給煤機在運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時,直接用手清除者;
213、 起吊作業時,使用的起吊設備、用具有嚴重缺陷的責任者;
214、 所有直徑在50mm及以下的液壓、風水管接頭未用合格的U型肖連接責任者;
215、 閉鎖各類設備後未及時通知到相關人員的責任者;
216、 綜掘機切割頭或綜采機組滾筒纏有鐵器未及時處理的責任者;
217、 綜掘機組進、退機時,切割頭距頂板或巷幫不足1m或未停止運轉的責任者;
218、 用點溜方式解鏈者;
219、 拉移運行中的轉載機者;
220、 拉轉載機時過橋上或非行人側有人(包括通過)的責任者;
221、 處理支架故障未關閉本架進液閥門的責任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
222、 井下電氣設備出現嚴重失爆的責任者;
223、 未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兩票製度進行作業者;
224、 帶負荷拉隔離閘的作業者;
225、 綜采工作麵溜子未閉鎖,從機頭靠工作麵側進入工作麵者;
226、 井上、下無計劃停電者;
227、 有故障的設備未解除、強行送電操作者;
228、 帶電搬遷電器設備、帶電移動高壓電纜者;
229、 私自打開或甩掉閉鎖送電、送液者;
230、 甩掉三大保護或保護失靈仍繼續操作設備者;
231、 井下不檢查瓦斯打開電器設備者;
232、 未閉鎖溜子進入機道作業者;
233、 采掘機組未閉鎖,在機組範圍內作業者;
234、 停電未按規定掛警示牌,未設專人看護者;
235、 綜掘機組割煤時,除主副司機外,其它進入轉載機以裏的責任者;
236、 設備轉動部件未加防護罩繼續使用的責任者;
237、 非防爆設備無措施入井使用的責任者;
238、 使用綜掘機組液壓臨時支護係統的工作麵進行臨時支護時,未閉鎖機組而人員進入機組範圍內;
239、 機組操作完畢後,切割頭距離迎頭不足3m而有人在工作麵作業的責任者;
240、 皮帶運行中,人員站在皮帶架上作業者;
241、 解鎖已閉鎖的設備時,未通知到相關人員或未把相關人員撤離波及範圍以外的責任者;
242、 支架檢修結束後,人員未撤離支架就聯係送液或未確認人已撤離就盲目供液的責任者;
243、 人員未經專門的行人通道穿、跨越運行皮帶、溜子的責任者。
地 測 類
一、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244、 在上山斜孔打鑽時,無防止鑽機下滑裝置的責任者;
245、 巷道貫通未按措施要求提前探透的責任者;
246、 掘進工作麵激光與中線不對照作業者;
247、 井下探放水時未確定放水路線,未做好觀測和放水準備工作盲目放水者;
248、 掘進工作麵進入實際積水邊界未按規定停掘打鑽放水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249、 鑽探老空時,無瓦檢員在場的作業者;
250、 沒有按照設計或措施要求打探眼而弄虛作假者;
251、 在進行水平或斜孔鑽探時,操作人員站在與孔內鑽具成一直線的位置者;
252、 鑽探放水時,鑽孔中水壓突然增大、頂鑽未采取措施就拔出鑽杆者;
253、 發現透水預兆未積極采取措施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254、 掘進工作麵進入積水警戒線後,未執行邊探邊掘、打鑽放水的責任者。
其 它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255、 無證、拒絕查證、未持有效證件上崗者;
256、 下井未按規定打卡者;
257、 現場有人作業安檢員在異地坐著休息者;
258、 井下睡覺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259、 入井穿化纖衣服者;
260、 采掘工作麵未生產,未設專人看巷者;
261、 班後不交礦燈、自救器、便攜儀者;
262、 班中脫崗、串崗者;
263、 入井未檢身的責任者;
264、 乘坐人車、齒軌車、猴車等不服從管理人員指揮者;
265、 無證看風機、開機組、液泵、絞車、電機車、溜子、轉載機、皮帶的責任者;
266、 下井戴電子表者;
267、 工作麵生產時安檢員在開工護照以外者;
268、 井下作業區域內關燈者;
269、 井下高空2米以上作業時未按規定采取防墜落措施的責任者。
270、 人車到站未調好頭,候車人員進入列車運行區域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271、 酒後下井、上崗者;
272、 安檢員、瓦檢員井下睡覺者;
273、 幹部違章指揮者;
274、 井下拆卸礦燈者;
275、 未按措施燒焊者;
276、 跟班幹部脫崗、睡覺者;
277、 井下打架者;
278、 重要崗位(安檢員、瓦檢員等)未按規定交接班、安檢員脫崗者。
地 麵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279、 進入高空作業場所未戴安全帽者;
280、 推煤機、鏟車司機煤山作業未帶有效通訊工具者;
281、 對個體防護有要求的崗位人員未按規定進行防護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282、 挖築各類地溝,深度超過1.5m未戴安全帽者;
283、 推煤機無措施跨越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責任者;
284、 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到塊倉和末倉上下口者;
285、 副井口用三輪車頂、拖礦車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286、 高空作業不係安全帶者;高空作業時,上下拋擲物件或工具者;
287、 供暖期間,未停氣進地溝者;
288、 強行通過起吊重物的危險區者。
289、 在禁火區內無措施使用電爐和電、氧焊者及抽煙者。
特別嚴重違章
290、 同時打開兩道風門者;
291、 破壞監測裝置或隨意移動監測探頭者;
292、 破壞測量導線點或私自改動測量中線的責任者;
293、 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者;
294、 故意破壞通風設施者;
295、 違反規定帶電檢修電器設備或井下明火作業者,無措施井下燒焊或使用非防爆設備者;
296、 隨意進入盲巷者;
297、 瓦斯超限強行作業者;
298、 瓦檢員空檢、漏檢、假檢者;
299、 綜采工作麵切眼刷大,沒有製定專門措施而強行作業的主要責任者;
300、 未執行探放水措施的主要責任者;
301、 不按措施排放瓦斯者;
302、 井下放明炮、糊炮者;
303、 放炮、貫通未設警戒人員的責任者;
304、 放炮警戒人員脫崗者;
305、 偷拿火工品者;
306、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不戴絕緣手套,不穿絕緣鞋者;
307、 在機組滾筒(截割頭)上作業,不停電,不摘掉離合器的責任者;
308、 扒車、蹬鉤、跳車或乘坐皮帶、溜子者;
309、 小井或斜巷運輸中不設警戒者;
310、 斜井(巷)行車行人的責任者;
311、 電機車司機闖紅燈者;
312、 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入井者;
313、 要害崗位人員脫崗者;
314、 不聽勸阻強行進入炮區者;
315、 在井下放炮時,不使用炮機放炮者。
第二部分
頂 板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316、 割煤過程中,將網割破造成漏矸者;
317、 未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移扒煤機、扒矸機者;
318、 排頭、排尾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間距不合要求的責任者;
319、 打柱時,穿鞋、帶帽、背幫、背頂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320、 扒煤機,扒矸機扒鉤不按規定固定扒煤扒矸者;
321、 頂板離層儀觀測記錄填寫不符合規定者;
322、 架設超前棚時少於四人操作者;
323、 打底座壓柱、回柱放頂少於兩人操作者;
324、 支設、回拆液壓單體柱不按規定作業者;
325、 噴砼表麵有蜂窩孔洞及漏筋的責任者;
326、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327、 損壞巷道支護未及時修複的責任者;
328、 工作麵采高有三處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329、 大樣圖與工作麵實際情況不符的責任者;
330、 規程考試不合格上崗者;
331、 采掘工作麵施工前規程措施未按規定下發到有關單位的責任者;
332、 末采時,頂網落地與底網交接少於1米者;
333、 機組司機超規定割底留頂;
334、 未采取保護措施將金屬液壓支架損壞者;
335、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336、 回采工作麵各工序平行作業時,割煤與拉架與移溜、割煤、放頂、平行作業距離不按規程規定作業者;
337、 錨噴巷道未上網而噴砼者;
338、 镟體不按規定充填或提前拆除镟拱者;
339、 錨噴厚度達不到規定要求者;
340、 不按規程要求放頂煤者;
341、 初采鋪第一趟底網時未固定牢固開始回采作業者;
342、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通 風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343、 噴漿、攪拌灰沙未佩帶防塵口罩者;
344、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345、 隨意拆卸防塵除塵設施者;
346、 未製定專門消防措施、未按要求配齊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時更換的責任者;
347、 風筒多處漏風,不處理者;
348、 工程完工後未清理現場的責任者;
349、 通風設施前後5m內停放礦車或堆放雜物者;
350、 通風設施質量不符合標準規定者;
351、 亂扔亂放風筒者;
352、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353、 未按規定進行雷管導通的責任者;
354、 井下火藥庫庫存量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責任者;
355、 放炮後未按規定向煤體、岩體灑水者;
356、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運 輸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357、 運行中人車門鏈不掛者;
358、 軌道質量不合格而未及時采取措施者;
359、 鋪軌、檢修工作完成後未及時清理現場者;
360、 釘彎道時,未按規定將外軌加高、軌距加寬的責任者;
361、 未對運輸線路進行詳細檢查盲目推車者;
362、 推車時未將礦燈戴在安全帽上、低頭推車者;
363、 推車進工作麵、過彎道、前方有人時,未減速的責任者;
364、 推車、鏈車時站立位置不當者;
365、 絞車牌板技術參數與實際不符的責任者;
366、 絞車硐室內亂放雜物的責任者;
367、 絞車信號和按鈕未在信號牌板上固定者;
368、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者,為一般“三違”。
369、 電機車司機在大巷停車關閉車燈者;
370、 電機車運行中,不使用控製手把調速而用拉、放集電弓調速者;
371、 緊接溜子大鏈沒有用緊鏈器者;
372、 有故障的礦車,未及時更換而繼續使用者;
373、 料車未綁牢,造成中途掉落的責任者;
374、 車輛從鋼絲繩上壓過的責任者;
375、 斜巷運輸中,下部車場信號工未按規定操作站立者;
377、 電機車啟動程序不符合標準者;
378、 運輸設備、設施未按規定要求檢修或加、換油者;
379、 聯接裝置未經測試而使用者;
380、 電機車、齒軌車等開車前未認真檢查,有安全隱患運行的責任者;
381、 開車前跟車工未對車輛組列、裝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者;
382、 電機車、齒軌車啟動、運行、停車不按規定操作者;
383、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384、 齒軌車無保護運行者;
385、 斜巷或小井運輸中下部車場車輛未停穩就摘鉤者;
386、 用“打倒車”的方法製動電機車者;
387、 小絞車運輸時,兩個閘把同時壓緊,燒壞電機者;
388、 發生運輸02manbetx.com 未及時彙報者;
389、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機 電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390、 井下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391、 井下、井上當班記錄填寫缺項、漏項的責任者;
392、 各種儀表指示不正常,設備仍在運行的責任者;
393、 開關不上架的責任者;
394、 操作牌板上的數據與實際不符的責任者;
395、 井下電氣設備無包機牌或填寫不全者;
396、 設備安裝、拆卸、檢修後未按規定填寫記錄者;
397、 設備安裝、拆卸、檢修後未按規定清理現場、清點工具者;
398、 井下帶電電纜(除開關架之間的電纜、電鑽電纜外)盤圈的責任者;
399、 機組滾筒缺截齒超規定者;
400、 不按規定懸掛電纜的責任者;
401、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402、 導線接頭出現變形的責任者;
403、 井下進行機電設備檢修、安裝未按措施作業者;
404、 掘進機、液壓鑽車、側裝車沒有照明作業者;
405、 井下機電硐室采用燈泡取暖者;
406、 各類司機操作位置不當者;
407、 礦燈使用的硫酸、蒸餾水未經化驗使用者;
408、 發出不完好礦燈的責任者;
409、 收回的礦燈未按規定進行檢查者;
410、 礦燈工不按規定充電或檢修礦燈者;
411、 提升機司機連班頂崗者;
412、 交接班時不按規定進行檢查者;
413、 罐籠、提升機運行時速度不符合規定者;
414、 提升機運行中,監護司機不進行監護者;
415、 各類電氣設備的安裝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
416、 安裝的設備未按規定試驗項目試驗就使用的責任者;
417、 低壓電纜未測試絕緣、高壓電纜未做直流耐壓和泄漏試驗的責任者;
418、 安裝電氣設備後未按規定進行試運轉者;
419、 對電氣設備進行檢修工作時,弄虛作假,漏檢漏項者;
420、 未按規定進行保護試驗者;
421、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422、 機電設備無防爆證入井的責任者;
423、 提升機司機無信號或不按信號開車者;
424、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地 測 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425、 設備不完好,鑽探工開鑽者;
426、 導線、水準點位,未標記或標記不清楚者;
427、 鑽探、測量人員不按規程操作者;
428、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者。
429、 觀測記錄未在現場進行者;
430、 未按規定進行放線者;
431、 導線測量時埋點不符合規定者;
432、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433、 鑽探工程無設計,無審核者;
434、 鑽探時遇有煤壁鬆軟或膨脹等現象,未采取衝垮煤壁措施責任者;
435、 井下探放水時未確定放水路線,未做好觀測和放水準備工作盲目放水者;
436、 鑽孔人員在探地質構造及探放水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進尺、少打鑽孔的責任者;
437、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
地麵及其它類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輕微“三違”。
438、 開工未掛牌者、提前摘牌者;
439、 紅燈作業者;
440、 井下躺著休息者;
441、 上班遲到、早退者;
442、 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三違”。
443、 零星工程未辦理零星工程責任書施工的責任者;
444、 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三違”。
445、 歐打、辱罵、威脅管理人員者;
446、 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