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火工產品管理辦法
XX煤礦火工產品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抓細、抓實、抓好火工產品管理,切實保護好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堵塞管理漏洞、彌補管理缺失、築牢安全防線,根據《重慶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辦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用爆破器材管理規定》、《煤礦井下爆破作業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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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藻煤電公司爆破器材管理辦法》等上級文件精神和要求,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一、組織領導
礦成立火工產品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經營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黨委副書記。經營副礦長為火工產品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
成員:通風副總、安全副總、生產副總、機電副總、供應科科長、書記、火工專管員、通風科科長、生產科科長、安全科科長、機運科科長、調度室調度長、保衛科科長、保衛科生產保衛幹事(分管火工產品)、培訓科科長、自動化辦公室主任。
火工產品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礦供應科,供應科書記任主任,負責火工產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火工專管人員負責台賬的建立和日常檢查。
火工產品管理領導小組主要負責領導、督促和檢查本單位火工產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修改和擬定火工產品管理辦法,及時研究、評審和總結礦火工產品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標
(一)杜絕火工產品流失、被盜、炸響事件。
(二)消滅爆破傷亡02manbetx.com
。
三、職責分工
(一)礦領導對火工產品的職責分工
1.礦長:負責火工產品的全麵管理工作;負責人財物的保障。
2.經營副礦長:負責從煤電公司領用火工產品,至井下炸藥庫發放過程中的采購、運輸、儲存、發放工作;負責日常會議的召集、上級精神的貫徹。
3.生產副礦長:負責井下火工產品的使用及日常業務管理的監督工作。
4.安全副礦長:負責火工產品從井下炸藥庫發放起,至回收入庫過程中的領用、運送、消耗、回收入庫工作;負責日常安全督察。
5.總工程師: 負責火工產品使用過程中的技術管理工作。
6.黨委副書記:負責火工產品的安全保衛和押運監管工作。
(三)相關科室和單位職責
1、供應科
(1)負責火工產品使用計劃的編排、配送的銜接。
(2)負責地麵至井炸庫的運送和上下車工作。
(3)負責火工產品的儲備、發放、清退和廢品的上報處置。
(4)負責井下炸藥庫的日常管理及標準化工作。
(5)負責火工產品管理辦法及製度、台賬和記錄的建立。
(6)負責雷管檢測工、庫管員、押運員的管理。
(7)協助培訓科對庫管員、押運員的培訓工作。
2、生產科
負責井下火工產品的使用及日常業務管理工作,負責作業01manbetx
的編製及井下爆破管理。
3、機運科
負責入井火工產品專用車輛的設計、製作和管理。
4、調度室
負責入井火工產品,專用車輛、機車的調配,負責收集爆破點的爆破作業情況,並建立相關記錄。
5、勞工科
負責放炮員、庫管員、押運員(以下簡稱“三員”)的配置。
6、保衛科
(1)負責“三員”資格的審查及證件的辦理。
(2)負責火工產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消防保衛工作。
(3)負責火工產品押運的安全保衛工作。
(4)協助培訓科搞好“三員”的業務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加強安全意識教育。
(5)負責建立“三員”個人檔案。
7、通風科
負責放炮員、安瓦員的業務技術管理,井下爆破技術的業務管理,負責放炮員的技能提升工作,每月組織放炮員、安瓦員業務學習不少於一次。
8、培訓科
(1)負責“三員”的送培和複訓。
(2)負責“三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3)放炮員培訓流程:勞工科提出人員名單→保衛科政審→培訓科上報培訓→保衛科協助公安局的培訓工作。
(4)負責建立“三員”培訓檔案。
9、安全科
(1)負責礦井火工產品管理工作的監督和執法檢查。
(2)負責配合培訓科對全礦“三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3)每月組織火工產品執法檢查不少於2次。
10、自動化辦公室
負責對井下庫內電話和監控設施的安裝、調校,並對監控內容進行有效保存。
11、機電隊
負責庫內照明及線路的日常維護,具體作業時必須在庫管工的看護下進行。
12、采掘各隊
負責抓好火工產品的現場使用管理,做好本單位火工產品的相關基礎台賬管理工作,加強對放炮員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製度的學習教育,協助通風科抓好放炮員的業務技能提升。
(四)火工產品日常管理“五員”責任
1、雷管檢測員:負責雷管的檢測導通,做到每發雷管必須檢測,並作好檢測詳細記錄,保證雷管檢測導通的真實性。
2、庫管員:負責火工產品的驗收、發放、退庫的賬務管理,隨時做到賬、卡、物必須相符,負責監督雷管檢測導通及記錄,負責庫房內的標準化工作。
3、押運員:負責運送和上下車工作。
4、放炮員:負責火工產品的領用、運送、作業現場保管、裝填、爆破、退庫等工作,保證火工產品在現場的真實、安全使用;
5、安瓦員:負責監督現場火工產品有效使用量和剩餘量。
四、爆破器材管理的八項製度。
(一)爆破器材裝卸運輸製度
1.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由供應科的押運員負責。
2.爆破器材由公司物資供應部炸藥總庫統一配送到我礦工業廣場。
3.火工產品配送車到礦後,由供應科專管員牽頭、保衛科生產保衛幹事、供應科押運員共同到火工產品裝卸點查驗、卸車、裝車,確認品種及數量無誤後在配送單上簽字,同時通知調度室安排機車運輸。
4.供應科提前準備好專用炸藥車,不得拖延上下車時間。
5.炸藥、雷管必須分別裝車,裝車高度不得高過車廂邊緣。
6.火工產品運送至井下+355和N三區炸藥庫,由押運員和保衛科生產保衛幹事同時護送。
7.火工產品隻能在指定裝卸點上下車;火工產品專用車在地麵、坡口的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0分鍾。
8.炸藥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運輸。特殊情況必須將裝有炸藥和雷管車輛之間、炸藥或雷管車同機車之間,都必須用兩個空車相隔。
9.機車運送火工產品的速度不得超過每秒2米。
10.火工產品的專用車輛,除火工產品保衛人員和押運員護送外,不得乘坐其他人員。
11.斜坡運輸火工產品時,必須嚴格執行運送安全措施,押運員和信把工都必須檢查、確認專用車輛完好後,才能進入斜坡運輸;
12.斜坡運輸火工產品時,不準將裝有炸藥、雷管的車輛同時下放,必須單獨分別下放。
(二)爆破器材儲存保管製度
1.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獲得《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的+355和N三區炸藥庫,不得另外存放。
2.二個炸藥庫的總儲存量,不得超過上級核定的儲存量。
3.押運工和保衛人員必須將火工產品運至炸藥雷管專用壁槽,每個壁槽炸藥量不能超過400kg,雷管不能超過10天的使用量,炸藥離牆的距離必須在20cm以上。庫管員驗收準確無誤後,立即與押運工、保衛人員在移交記錄上簽字確認。
4.火工產品庫房應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管理製度,完善崗位責任製並上牆。收入、領退火工產品必須嚴格按公安局要求進行填報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卡、物相符。
5.庫房發放處每次最多隻能存放炸藥5箱(120kg),發放完畢後立即將剩餘炸藥放回藥槽。
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炸藥庫,檢查人員必須持重要部位安全出入證方能入庫,檢查人員進、出庫必須在登記本上簽字。其他人員必須是在保衛員和庫管人員的監護下進入庫內工作。
7.庫管人員工作時不得擅離職守,做到手上交接班,寫好交接班記錄,填寫好各類記錄。
(三)雷管的檢測導通和發放製度。
1.井下爆破器材庫均應設置符合技術安全規定的雷管檢測和編號房,雷管檢測和編號房不能設在同一房間內。
2.雷管的檢測和編號,必須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及安全知識,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做到持證上崗。
3.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測,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4.雷管編碼登記。雷管檢查合格後,庫管員發放時必須逐個按出廠原編碼進行登記,編碼不得重複。放炮員在領退雷管時,必須確認雷管編碼和數量,方能在雷管登記簿上簽字。雷管領退登記簿由供應科收回交保衛科永久保存備查。
5.放炮員執行專用雷管箱管理。庫內為每個放炮員配有一個專用雷管箱,專人專用。
6.庫管工在發放雷管時,按雷管發放數量搭配水炮泥發放給放炮員。
(四)爆破器材的使用、領退和處罰
1.庫管工必須嚴格按《民爆物品倉庫領取審批表》,發放火工產品,認真填寫《炸藥、雷管領退登記簿》和《庫房值班交接記錄》;不得隨意塗改(未蓋校對章)和撕毀,因填錯需塗改後應立即加蓋校對章。隨意塗改(未蓋校對章)一處處罰20元,撕毀一頁處罰100元,丟失一本處罰200元。填完一本後交保衛科保存。
2.放炮員必須專職擔任爆破工作,同時持有煤監和公安機關頒發的《爆破員作業證》等證件。
3.放炮員領取火工產品時,必須有當班隨同人員,帶上由當班值班隊幹親自填寫領料單,並加蓋隊長印章,然後由放炮員持本人有效《爆破員作業證》和領料單到炸藥庫領取火工產品。庫管員核實人、證無誤後,方可憑領用單發放炸藥、雷管。
4.炸藥箱和雷管箱的鑰匙由放炮員單獨保管,嚴禁其他人員同時保管;雷管由放炮員親自背,炸藥由連隊指定懂火工產品知識的專人運送,同時必須在放炮員的監護下背運,嚴禁一個人同時背運炸藥和雷管。發現兩個及以上人員同時保管一把鑰匙的,各處罰200元,並立即整改;一個人同時背炸藥和雷管按嚴重“三違”處理。
5.火工產品到達使用現場後,由當班負責人、放炮員及運送人共同清點核實數量並簽字確認,放炮員負責專職看護,值班隊幹、班長和安瓦員加強現場監督,保證火工產品不丟失。如發生丟失或其它異常情況,應立即向調度室彙報,按照層級報告和處置02manbetx.com
。
6.做雷管引藥和裝填炸藥必須由放炮員單獨操作,嚴禁其他人員同時操作,安監員或安瓦員要加強現場監督。未做到處放炮員處罰100元/次,當班負責人和安瓦員各處罰50元/次。
7.火工產品裝填完成後,放炮員在爆破前如實向礦調度室彙報該爆破地點的炮眼數量、炸藥、雷管的裝填數量,調度室應認真作好記錄備查,沒有彙報處放炮員安全處罰20元/次,調度室沒有認真作好記錄處罰20元/次。
8.堅持執行火工產品“三簽字”,認真填寫記錄表。
(1)管藥到現場三簽字:管藥運到使用現場後,由放炮員牽頭、當班負責人、運送人,在磧頭對所運管藥,當場開箱清點並確認簽字。
(2)當班消耗三簽字:當班消耗後由當班負責人、放炮員、安瓦員,在磧頭共同核定當班實際消耗量、應退庫數量,並確認簽字,放炮員、安瓦員必須認真做好記錄。未做到一次處罰100元。
(3)管藥退庫三簽字:當班有剩餘管藥時,必須由當班負責人、放炮員、安瓦員在爆破器材定額本上,簽字確認剩餘量,由放炮員和運送人一同到井炸庫辦理退庫手續,當班負責人必須在二個班內到管藥庫簽字認可,否則對責任處罰100元。
(4)庫管員在辦理退庫時,應當確認當班領用數量與退庫數量以及雷管編是否相符,然後查看“三簽字”是否屬實。並將退回的管藥轉移到存放點。
(5)未完善三簽字的,庫管員不得自行辦理退庫,應通知調度室,並得到允許後暫存井炸庫。由調度室通知安全科查處,對責任人員處罰200元。庫管員不堅持原則讓他人代簽或不彙報的,處罰100元。
(6)未按規定執行退庫,將未用完的炸藥、雷管移交下一班使用或藏於井下或扔掉的,對當負責人、放炮員,按嚴重“三違”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7)放炮員必須認真填寫保管好《放炮員記錄表》。不得隨意塗改、撕毀。因填錯需塗改後應立即加蓋校對章。隨意塗改(未蓋校對章)處罰20元/次,撕毀一頁處罰100元/次,丟失處罰200元,記錄表用完後交保衛部保存。
(8)火工產品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火工產品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對使用負有管理責任,凡本單位人員違反上述使用規定,對主要負責人同時按50%的金額處罰。
(五)爆破器材的報廢和銷毀製度
1.報廢爆破器材的範圍:
(1)在運輸中搬運損壞的炸藥。
(2)變質硬化的炸藥。
(3)導通和電阻檢查不合格的雷管。
(4)爆破中產生的瞎管。
(5)因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的炸藥、雷管。
2.凡是報廢的雷管、炸藥,放炮員都應全部交回炸藥庫,辦理移交手續。然後,庫管員將報廢的爆破器材,交煤電公司總庫處理。
3.員工不論在何處拾得炸藥、雷管均應立即向安全科、保衛科彙報,同時將炸藥或雷管交井下炸藥庫或安全科、保衛科,嚴禁私自存放火工產品、銷毀或挪作它用。
(六)爆破器材防火警衛製度
1.保衛科每月定期組織,爆破器材專(兼)職安全監察員、專(兼)職安全管理員、保衛科生產保衛人員,對爆破器材的製度執行情況和儲存、運輸、使用各個環節進行檢查。
2.新增“三員”等涉爆人員,必須經保衛科政審工作合格。
3.火工產品管理人員(主要由保衛科履行)不定期,對炸藥庫火工產品和地麵更衣櫃進行動態檢查。
4.放炮員應統一著裝,工作服和安全帽要有專門標識。
(七)火工產品信息係統管理製度
1.礦設兩名手持機專職信息係統管理人員。一名主持,一名副持(在主持人離礦時持有),專職人員必須同時持有IC卡、消防許可證及公安機關下發的上崗證。
2.專職人員必須能熟練操作手持機和保管好手持機。手持機不準其他人員使用,隻能操作者本人使用,手持機使用後必須拿出井放幹燥地方存放。手持機的電池兩塊由專職人員負責按使用說明書充電,保證手持機的正常使用。
3.公司供應部運送的炸藥、雷管在XX礦工業廣場卸貨,由礦專職人員使用手持機逐箱進行掃描,同時辦理好交接手續。並和押運工一同及時押運下井入庫。
4.炸藥、雷管入庫後,專職人員必須立即撤箱,使用手持機進行逐盒掃描入庫,同時認真做好入庫的明顯標誌,隻有進行了掃描入庫的雷管,測管工才能檢測。
5.各隊領用的雷管,必須由專職人員使用手持機插入連隊專職放炮員卡,根據領用量辦理發放。同時庫管員認真填寫領單和做好報表。
6.未進行掃描入庫或掃描發放的炸藥、雷管,嚴禁出庫,庫管員必須認真把好關。
7.手持機專管員必須按供應部要求的時間準時上報。
8. 手持機專管員或庫管員操作失誤或其它人為原因導致鎖卡,對責任人、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各處罰500-1000元/次,扣部門績效2分。
(八)“三員”更衣櫃管理製度及處罰
1.“三員”等的更衣櫃實行統一編號和標識,集中管理,保衛科要掌握一把鑰匙。
2.“三員”更衣櫃的鑰匙,如發生損壞或鑰匙丟失,應立即報告後勤科和保衛科,並立即更換。
3.采掘各隊放炮員若有變動,要立即報供應科、安全科、生活後勤科、保衛科、培訓科備案。否則處罰隊長50元/次。
4.保衛科在檢查放炮員更衣櫃時,若發現有炸藥、雷管,對責任人按私藏處理。
五、有關其它規定
(一)炸藥庫嚴禁閑人入內,嚴禁穿化纖衣服、帶礦燈入內。否則,按“三違”處理。
(二)庫管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未手上交接班者,按“三違”處理。
(三)庫內通訊、照明設施必須保持完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否則,處罰20元/次;彙報後,相關業務部門應及時安排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否則交辦任務未完成處罰單位負責人100元/次。
(四)庫房賬本、記錄必須齊全,賬、卡、物相符,未做到一次處罰50元。日報表上必須分清隊別和注明放炮地點,未做到處罰10元/次。
(五)井下測管人員,必須嚴格對雷管進行逐發導通和電阻檢測,10發管為1組,凡所檢測雷管亂放或不導通電阻,而存放在炸藥庫專用壁槽裏,發現一次處罰測管工50元。
(六)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完好,才能發放,庫管工負責炸藥雷管箱的日常維修。人為損壞炸藥箱處罰100元。丟失炸藥雷管箱鎖或鑰匙的,每把賠償10元,對單位負責人按50%進行處罰。
(七)炸藥庫收到的報廢炸藥、雷管。必須進行登記,妥善保管,由供應科統一交公司供應部。
六、獎罰
(一)處罰
1.凡無故不參加火工產品檢查的單位,考核該單位部門績效1分/次。
2.裝好的炸藥專用車在地麵停留30分鍾以上,必須向礦調室彙報,如屬管理責任,對責任隊處安全處罰200元/次。
3.炸藥庫帳、卡、物不相符,處罰庫管員50元/筆。
4.裝有炸藥、雷管的箱子在現場未使用時沒有上鎖,處罰放炮員100元/次;沒有存放在安全地點或無人看護,處罰放炮員50元/次。
5.私藏、丟失、盜竊爆破器材的,由安全科和保衛科及時進行追查處理,對行為人處1000-2000元處罰,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記過、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對負直接管理責任的單位負責人處500元處罰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
6.未按規定執行本辦法的其他條款,處罰50-100元/次。
(二)獎勵
1.凡拾得炸藥、雷管主動交單位供應科、安全科、保衛科的,每一發雷管、每一條(200克)炸藥各獎勵100元。
2.凡舉報本單位員工私拿、盜竊、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的,一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給予500-2000元獎勵。
3. 火工產品管理實現全年目標,對火工產品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及相關人員給予一定獎勵,由礦行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