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采麵尾排係統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對各采麵尾排係統管理,有效遏製瓦斯“雙高”現象,保證采麵正常回采,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尾排係統,是指連通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與其它回風係統的巷道或非金屬圓筒的係統。
尾排係統包括沿空留巷、水泥圓筒、抽排和引排。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各級機關和基層對各采麵尾排係統的管理行為和從事與采麵尾排係統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各級機關、基層管理人員及安瓦員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道淨斷麵8m2以上,經抽放瓦斯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專用排瓦斯巷的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麵風流控製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必須在工作麵進回風巷道係統之外另外布置,並編製專門設計和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將工作麵回風巷作為專用排瓦斯巷管理。
(三)專用排瓦斯巷回風流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風速不得低於0.5m/s;專用排瓦斯巷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0%。
(四)專用排瓦斯巷及其輔助性巷道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
(五)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當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六)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麵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七)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當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0—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並切斷工作麵電源,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八)專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層中。
第六條 在尾排巷道中,不得運料、安設電氣設備。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采麵,在執行防突措施或割煤等擾動煤體的作業時,其尾排係統不得行人。
第七條 采麵尾排係統形成後,必須經生產科、通風科、安全科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
第三章 水泥圓筒管理
第八條 水泥圓筒的設計由通風科負責,采購由供應科負責。
第九條 供應科采購回來後,由供應科牽頭,立即組織生產科、通風科、安全科對水泥圓筒進行驗收。
第十條 水泥圓筒的運輸嚴格按照運輸管理製度執行。
第十一條 回風尾巷回撤時先埋設水泥圓筒作尾排通道,水泥圓筒之間必須接觸嚴密,鋪設各處見底平直,並鋪設在規定的位置。
第十二條 圓筒埋在巷道底板實體上,水泥圓筒兩側必須用矸石堆築,堆築高度不少於水泥圓筒直徑的2/3,或以掏槽的方式埋水泥圓筒,掏槽深度不小於水泥圓筒直徑的1/3。
第十三條 水泥圓筒的上部用雙層笆片加以保護,防止垮矸砸爛水泥圓筒,水泥圓筒進風口前5米嚴禁堆放頂梁、支柱等材料及雜物。
第十四條 每敷設一節水泥圓筒必須先清淨雜物,保證敷設的水泥圓筒暢通平直,兩節水泥圓筒接觸處及水泥圓筒的提升孔必須用水泥砂漿封堵並抹平不漏風,由采煤隊負責。
第十五條 回撤尾巷支架前,必須將水泥圓筒延伸至工作麵出風口處,並且埋設好和保護好水泥圓筒後,方可回撤。
第十六條 及時回撤尾巷內支架,尾巷末端距工作麵出口(煤壁線)的距離不得超過8m,回撤尾巷支架後,必須按相關措施要求對風障進行掛設。
第十七條 水泥圓筒進風口距工作麵的出風口不得大於2m,並按要求安設引放風筒,引放風筒吸風口必須朝上方,距頂不大於300mm的位置。防止尾巷內瓦斯積聚和瓦斯超限作業。
第十八條 采煤隊安設水泥圓筒和回撤尾巷支架等工作時,隻有當施工地點及其附近瓦斯濃度小於1%時,方可作業,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第十九條 每次回撤尾巷支架必須由安瓦員檢查瓦斯濃度,采煤隊跟班隊幹現場指導,否則不允許回撤。
第四章 沿空留巷尾排係統的管理
第二十條尾排係統采用沿空留巷的方式工作麵煤壁每推進一定距離,在工作麵機尾必須留設一個煤墩,即每隔一定距離頂一個洞兒作為工作麵的出風口,具體數據在作業01manbetx 中明確,風障掛設在采麵通風瓦斯管理措施裏明確。
第二十一條 老洞兒的封閉采用“見三堵一”,老洞兒必須用料石、水泥砂漿進行封堵和溝縫,牆厚不少於1.0米,水泥砂漿的泥砂體積比為1:2,由采煤隊負責施工,密閉施工期間由安瓦員負責監督,通風科、安全科派人不定期的抽查,確保封堵質量。
第二十二條 在靠該采麵采空區側架設木垛支護頂板,木垛間距按2m~3m控製。
第五章 抽排、引排管理
第二十三條 抽排局扇的應安設在進風流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由通風隊負責。
第二十四條 抽排、引排風筒的安裝鋪設,風筒必須吊掛平直,連接可靠,緩慢轉變,由通風隊負責鋪設。
風筒破口必須及時縫補,減少風筒漏風和降低風筒阻力,風筒由安瓦員負責維護,及時縫補風筒破口。
第二十五條 抽排、引排風筒的出風口必須按相關規定設置,吸風口必須安裝在采麵回風巷隅角內,由通風隊施工。
回采期間由采煤隊回收,並按地要求設置好風障保證抽排效果。
第二十六條 鋪設風筒的幫不得有各種用途的電纜。風筒與軌道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規定,運材料前必須先檢查軌道、風筒情況,防止礦車下道或撞擊風筒。運材料時跟車人員必須注意礦車運行情況,發現礦車擦風筒,必須立即停止運輸,待處理好後方可進行運輸。
第二十七條 風筒的回收必須從緊接風障處的第3條風筒進行,前1、2條風筒應反複進行使用,每次風筒回收完畢後及時恢複好隅角風障和抽排、引排風筒。由采煤隊負責,安瓦員監督。
第二十八條 回風巷中進行超前替換支架時,要先保護好風筒,防止風筒脫落和損壞風筒,由采煤隊負責。
第二十九條 抽排局扇使用期間由安瓦隊負責維護管理。抽排局扇的停、開隻能由該麵專職安瓦員負責,嚴禁其他人員隨意停開。隻有當局扇和啟動裝置附近1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由該麵專職安瓦員啟動局扇,並隨時檢查電動局扇運行和抽排風筒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向礦調、通調彙報。
第三十條 回收風筒和掛設風障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檢儀,並且安瓦員在現場隨時檢查瓦斯,嚴禁進入采麵的采空區無支護區回收風筒,隻能在回風隅角風障處回收,並且隻有當瓦斯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進行回收作業。
第六章 尾排係統的維修
第三十一條 維修前,先停止采麵的一切工作,並切斷該麵運輸巷、回風巷、工作麵的一切動力電源,由通風隊按措施要求調整通風係統。
維修措施由生產科負責編製。
第三十二條 由安瓦員在按措施要求在一切能通往尾排回風係統的道路上設置柵欄、警標,或已有的設施上鎖。維修期間嚴禁人員進入尾排回風係統。
第三十三條 施工人員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檢儀,當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至進風流中的安全位置。如尾排回風係統中瓦斯濃度超過1%,安瓦員在監測主機上觀察。
第三十四條 維修期間,安瓦員每班必須認真檢查采麵尾排的通風瓦斯情況和該區域內通風設施,發現問題必須向礦調和通調彙報,通風隊及時安排人員處理。
第三十五條 施工人員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檢儀器,當瓦斯濃度達到1.0%時,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到安全位置。待濃度降到1.0%以下後,方可再進行清理維修。
第三十六條 清理維修完畢後,必須經生產科、通風科、安全科現場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 驗收合格後,通風隊立即恢複原尾排係統。並複查采麵和尾排係統的通風瓦斯情況,確保通風係統穩定、可靠,並向礦調度室彙報。
第七章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 由抽采隊在尾排巷全風壓彙合處的進風側按照規定安設隔爆水袋。
第三十九條 由通風科、機動科、生產科負責安排人員對采麵尾排巷的回風流中的管、軌、纜等導電體進行斷開和有效絕緣。
第四十條 通風隊在與采麵尾排巷的一切通路上設置柵欄,揭示警標,柵欄必須上鎖,或對已有的設施上鎖,隔斷一切通往尾排巷道的道路。
第四十一條 自動化辦公室必須在尾排係統的回風流與第一次摻風後的回風側10-15m處安設瓦斯監測傳感器,當瓦斯濃度達到2.5%時,采麵必須停止工作,並切斷工作麵電源,通風部門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經鑒定為自燃發火煤層的采煤工作麵,其尾排係統的回風流與全風壓彙合後的摻風側10-15m處安設一氧化碳監測傳感器,當一氧化碳濃度達到0.0024%時,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自動化辦公室定期對尾排監測探頭數據進行核對。對維護尾排巷出風口處的監測探頭人員不準進入瓦斯濃度超過1.5%區域,工作地點附近瓦斯濃度必須在1%以下方可作業。
第四十三條安瓦隊安瓦員每班必須在監測主機上觀察尾排瓦斯濃度,發現異常必須及時向通調彙報,如果是通風係統問題,通風隊立即安排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救護隊定期在尾排(眼)下口內對尾排風流取樣化驗氣體成份,在進入尾排口時,必須兩人一組,戴機進入檢查。
第四十五條 凡需進入尾排回風係統檢查或作業人員,隻能在工作麵未割煤、未執行防突措施等未擾動煤體時進入,且必須與礦調聯係,經礦調同意後,並必須攜帶壓縮氧自救器和便攜式瓦檢儀,方可進入,檢查或工作完畢後必須向礦調彙報。進入尾排回風不得少於2人。
第四十六條 救護隊每旬必須對尾排(眼)下口的垮矸及積矸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若積矸超過規定,由調度室安排進行清理。
第四十七條 進入尾排係統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嚴禁在尾排係統內亂敲打、撞擊物體,防止產生火花。
第四十八條 各項工作施工前,必須對施工地點的通風、瓦斯、頂板和支護等情況進行排查,隻有當隱患排除後,方可進行作業。施工前,必須用不低於1.5米的專用找頂工具,找淨幫頂懸矸,防止掉矸傷人,一人看安全,一人找頂。
第四十九條 通風隊派測風員定期對采麵及尾排係統進行檢查,保證係統的穩定、可靠。測風員根據需要隨時將該麵的風量及瓦斯情況向通風科彙報,通風科應根據回采過程中的實際瓦斯湧出量及時重新核定和調整該麵風量。
第五十條 各項工作施工當班必須有施工隊隊幹現場跟班指導。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一條 水泥圓筒鋪設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責令立即整改,對當班負責人處50元/次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風障掛設不符合規定的,處罰當班負責人20元/次,處罰當班安瓦員10元/次;若造成瓦斯超限,按瓦斯超限管理製度執行。
第五十三條 老洞兒密閉封閉質量不符規定的,處罰采煤隊50元/次。
第五十四條 采煤隊在運輸材料過程中損壞抽排風筒的,處罰采煤隊50元/次;若造成瓦斯超限,按瓦斯超限管理製度執行。
第五十五條 抽排局扇、抽排風筒或引排風筒安設不符合規定的,處罰通風隊分管副隊長50元/次。
第五十六條 尾排係統形成後未經驗收,采煤隊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采煤隊隊長、書記各100元/次。
第五十七條 未按要求安裝隔爆水袋的,處罰抽采隊100元/次;安裝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處罰安裝負責人20元/處。
第五十八條 未及時安設尾排監測傳感器,處罰自動化辦公室100元。
第五十九條 救護隊未按要求對尾排垮矸、積矸情況進行檢查及對尾排風流進行取樣化驗,處罰救護隊50元/次。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製度最終解釋權屬XX煤礦。
第六十一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