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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山煤業安全管理十八項製度彙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3-06-25 13:4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目 錄

安全生產責任製度1

安全會議製度4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7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13

  安全質量標準管理製度 18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25

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 30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36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38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44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48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58

  安全獎罰製度66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69

  安全舉報製度 72

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及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74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78

  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80

  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理念,落實和明確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根據《煤礦建設五個標準》、《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對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製定、落實、監督、考核和完善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製定

  第三條煤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各級領導和員工有責任和義務參加各種安全管理(技術)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能,遏製02manbetx.com 的發生。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製是公司對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和各類員工所規定的在他們各自職責範圍內,應負的安全生產責任的製度。它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的重要保證,是落實“管生產必須首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具體措施,是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保證,也是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有效手段。

  第五條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采用分級負責製。煤礦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最高機構。安全監管中心統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製度、目標的製定、落實、監督、考核、完善和改進;安監站負責對各部門安全生產製度、安全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各級領導、業務科室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業務保安責任人,負責執行、落實煤礦製定的安全生產製度、分解目標,並監督、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各隊、班組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從而形成層次分明、分級管理、監管有序的管理架構。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

  第六條 各級領導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製度。

  第七條 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員工要認真履行公司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落實到位,並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實現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八條 為督促各級管理人員履行各自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對各級人員進行定性考核,形成架構嚴謹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保證體係,考核辦法適用於煤礦各個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及各類員工。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考核,實行分級考核的辦法。

  第十條 由於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造成傷亡02manbetx.com 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追究其個人行政責任和經濟處罰外,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製度適用煤礦各個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及各類員工。

  第十三條 本製度由安監站負責監督、落實。

  安全會議製度

  第一條 煤礦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地點定於礦調度室,時間定於每月28日16:00(具體情況另行通知)。煤業公司每月必須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必要時可臨時決定召開。

  第二條煤礦安全會議由礦長主持召開(礦長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正常主持召開會議時,會議召開可由安全生產副礦長組織召開或召開時間另行通知)。

煤礦安全會議由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監管中心各業務處室負責人及下井人員;煤業公司各科(隊)長(下井人員除外)、班組長、安技員等相關人員參加。因出差或其它事由不能參加安全會議的,必須向煤礦安全監管中心請假。煤業公司召開的安全辦公會議,由班組長、科隊長以上人員參加。

  第三條 會議議程:

  1、通報上月及近階段安全工作情況。

  2、傳達貫徹上級有關領導的重要指示、安全工作會議及有關安全文件精神,並結合實際部署安全管理重點。

  3、各參會領導對下月安全工作做建設性指導意見和具體安排。

  第四條 會議召開之前要作好充分準備,會議要抓住重點,有議有決,講究實效。具體內容包括:

  1、傳達、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傳達貫徹上級有關領導的重要指示和安全工作會議精神,提出實施意見;

  2、聽取各單位、部門對執行“三大01manbetx ”(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01manbetx 、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情況彙報;

  3、聽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彙報,研究03manbetx 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事故隱患,研究製定解決存在問題的措施和辦法,按照“五定”的原則,落實到相關單位、部門和人員,並按期完成;

  4、討論、製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確定年度、季度和階段性安全生產計劃,對安全生產投入、培訓、製度建設、考核獎懲等工作做出安排;

  5、對發生的死亡事故和各類重大事故,及時做出應急救援處理安排,並於事後進行03manbetx ,討論處理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03manbetx 事故原因和應汲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6、指導、協調、督促各職能部門的專業管理、業務保安和安全監察工作;03manbetx 和預測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對重大安全生產管理方案和重大隱患的整改措施作出決策並督促實施。

  第六條 相關要求:

  1、煤礦安監站要認真做好安全會議記錄。並在次日形成會議紀要,由安全生產副礦長審核後,於兩日內下發至各單位、部門執行。

  2、自安全會議紀要下發之日第3天起,安監站利用3天時間,對煤礦各單位安全會議內容貫徹學習及領導安排重點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會議期間不許竊竊私語,談論與會議無關的事情,手機必須設到關機或震動狀態,若有特殊情況者、請示後方可到外麵接聽電話。

  4、參加會議人員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嚴格落實會議上安排部署的工作。

  第七條 安全會議實行簽到製(會前五分鍾簽到完畢),所有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照要求的會議時間、地點準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最遲在會議開始前半小時向組織單位履行請假手續。

  第八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曠會或不按規定進行簽到的人員罰款100元,對遲到、早退的人員罰款50元,會議期間發現手機鈴響的罰款100元。

  第九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製度適用煤礦領導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各科科長、基層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被召集的需要參加安全會議的人員。

  第十一條 本製度由安站處負責監督、落實。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企業管理製度,堅定不移地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不斷創新安全管理,卓有成效地搞好安全目標管理,實現我礦安全生產形勢的長治久安,依據煤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目標必須根據煤礦下達的安全指標和安全生產發展水平,結合生產計劃製定,充分體現先進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條 煤礦每年根據安全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本年度的安全生產指導思想、奮鬥目標、工作要點。

  第四條 各部門對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目標,要進行逐級分解,落實責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級保一級的安全保證體係。

  第五條 各級安全第一責任者對安全目標管理負全麵責任,必須製訂規劃措施,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六條 安全目標考核的主要內容:

  安全生產考核目標包括安全控製指標和安全工作目標兩部分:

  (一)安全控製指標

  1、各煤業公司杜絕死亡事故,杜絕瓦斯、煤塵爆炸、水害事故;

  2、重傷事故率控製在0.07人次/萬噸以內,奮鬥目標為零;

  3、地麵單位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

  4、杜絕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

  (二)安全工作目標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建立和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控製指標體係,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製定以安全生產責任製為主要內容的各項安全管理製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自我檢查、自我考核、自我激勵、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安全生產長效機製,確保安全生產;

  2、把安全工作列入本礦的主要議事日程,堅持安全工作例會製度,對安全工作有目標、有重點、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有總結;

  3、各級領導要深入基層,掌握本礦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對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針對措施予以解決,有效遏製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4、加強基礎工作,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5、結合本礦實際,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演練;發生事故後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並積極組織搶救,協助事故的調查處理;

  6、完成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按規定組織各級人員的安全培訓,實現全員持證上崗;

  7、抓好安全整治工作,加強領導,針對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和問題,製定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專項整治引向深入;

  8、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將安全文化植入安全管理之中,通過安全理念滲透和安全行為養成,內化思想,外化行為,全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9、充分發揮黨、政、工、團、保衛、家屬等各級組織和職能部門的作用,積極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群眾性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構建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0、針對安全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入實際,調查分析,不斷總結和提煉蘊藏在群眾安全生產實踐中最本質、最具有代表性和規律性的好思路、好做法、好經驗,並把它升華為理論,推動安全管理工作創新。

  11、完成煤礦下達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七條 保障措施:

  1、結合實際研究製定月度安全工作計劃,確定安全工作目標、思路和重點,加強月度考核兌現,指導安全生產。

  2、根據季節和節假日等階段性工作特點,積極開展百日安全競賽、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強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3、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積極開展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抓安全工作的原則,逐級落實各級領導幹部、業務部門、群監組織和各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

  4、保證安全投入,堅持“裝備、管理、培訓”並重原則,積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競賽等活動,不斷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5、嚴格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和重大危險源監控製度,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重點演練,堅決遏製重大事故,努力控製一般事故,並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和影響。

  第八條 煤礦安全目標的考核、獎勵

  1、煤礦安全監管中心、安監站每月組成考核組,按年度對各單位完成安全目標情況進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製進行。

  2、考核總分包含安全控製指標實得分和安全工作目標實得分,總分在90 分以下的,比90分每低分,扣減單位200元。

  3、對完成年度安全控製指標和安全工作目標的要給予適當的獎勵。對未完成年度煤礦安全控製指標中,在實施行政責任追究的基礎上給予通報批評。

  附件:山西柳林彙豐興業曹家山煤業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安全目標考核評分表

  第九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製度適用於煤礦各單位、各級管理人員和所有員工。

  第十一條 本製度由安監站、總調度室負責監督、落實。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投入管理,保證我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的有效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的通知精神,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健全煤礦生產企業單獨提取安全費用製度,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使用辦法,滿足安全、生產和技術改造的需要,依照煤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製度包括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及煤礦維簡費管理使用兩部分。
 第三條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及煤礦維簡費使用管理的職能部門為煤礦各級行使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
 第四條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是指煤礦按原煤實際生產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提取標準依據《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確定,提出標準為15元/噸煤。
 第五條 煤礦維簡費是指公司按原煤實際生產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於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提取標準依據《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幹規定》確定為噸煤6元。
 第六條 提取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和維簡費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第七條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及煤礦維簡費由煤礦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安排使用製度。
 第八條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九條 安全費用具體使用範圍:
 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
 3、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支出;
 10、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條 煤礦維簡費的提取和使用應堅持先提後用,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十一條 煤礦維簡費主要用於礦井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項目,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1、礦井技術改造;
 2、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
 3、礦區生產補充勘探;
 4、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支出;
 5、礦井新技術的推廣。
 第十二條 安全費用的管理
 1、煤炭生產安全費項目按生產係統劃分:機電安全、運輸安全、一通三防、頂板管理、礦井水防治、安全監測等。
 2、煤礦維簡費項目根據使用範圍分為:礦井技術改造、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固定資產零星購置項目、礦區生產補充勘探項目、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支出項目、礦井新技術推廣項目等。
 3、煤炭生產安全費及煤礦維簡費的使用要按照上述項目歸類進行劃分還要分清固定資產支出和費用性支出,並嚴格投資項目管理,對費用性支出項目嚴格按計劃指定的用途和範圍進行使用和核算。
 4、煤礦必須專人負責安全費用項目的管理,建立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及煤礦維簡費的統計工作製度及使用管理台帳;應根據相關規定及本製度的要求,及時、準確上報企管處、財務處下月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備案)及上月計劃完成情況統計報表。虛報、瞞報、拒報、遲報者,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煤礦提取資金全部上交財務處,月度需用資金由煤礦各相關部門提出使用計劃,企管處彙總後交財務處統一向煤礦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煤礦審批撥款後由企管處統一安排在計劃內使用,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每年煤礦安監中心編報下一年安全費用計劃的通知下達一周內,公司各單位按照安全費用的使用範圍將下一年度本單位安全費用項目列表報送企管處,要求內容項目齊全。企管處根據各單位報送計劃,按照安全費用範圍及實際情況進行初步審核篩選,並經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審核後統一彙總編製計劃,並提交煤礦討論,確定正式報送礦長批準後再行上報。
 第十五條 年度安全費用資金計劃下達後,企管處按批準的計劃安排使用,並納入全麵預算,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投入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通報並提出整改意見。負責季度、月份安全費用的計劃編製上報和監督落實,負責辦理結算、編製統計報表。在生產過程中,凡計劃內項目,由煤礦安監中心負責逐月監督實施;計劃外需要投入的安全支出,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由生產、機電相關部門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後,經企管處審核後報送安全生產副礦長、礦長批同意,提報煤礦財務處申請安全資金計劃。
 第十六條 安全費用使用計劃應與生產經營計劃同時編製,應根據輕重緩急的原則,優先解決安全生產急需的重大和關鍵問題。
 第十七條 經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安全費用計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公司審批。未列入計劃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合同簽訂、采購訂貨、付款及財務結算等。
 第十八條 計劃外追加項目所增資金不超過本單位年度計劃的,可自行處理,但須報集團公司企管處、財務處備案;超過年度資金計劃的必須報公司批準後執行。安全生產急需項目,可先實施,後報批。
 第十九條 安全費用考核及獎罰
 1、各單位必須按時上報安全費用計劃、完成情況等資料,每推遲一天罰單位負責人100元。
 2、 安全費用計劃、完成情況等資料必須按照規定要求上報,數量、規格型號、用途等都要詳細,有漏報、錯報的罰填報人50元/處。
 3、全費用的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費用使用要求,各單位嚴格按照安全費用使用範圍進行列支,安全費用列支錯誤的罰填報人50元/處。
 4、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及煤礦維簡費的考核。集團公司將采用動態考核的方法實施全過程管理,每一季度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年底對全年上述兩項費用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全麵檢查考核,並將檢查考核情況、獎罰情況通報。
 第二十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製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本製度由曹家山煤業有限公司企管處、財務處負責監督、落實。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為貫徹落實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在全國煤礦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指導意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及《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辦法》,結合煤礦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為不斷鞏固安全質量標準化基礎地位,實現安全高效型、本質安全型礦井建設目標,按照“抓係統、係統抓”的安全管理方法,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煤礦安全監管中心是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下發通知、檢查人員組織、檢查情況通報以及表彰獎勵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集團公司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安全生產副總 總工程師
 成 員:安監 通風 機電 生產技術 調度 地測防治水等處室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管中心安監處。
 辦公室主任:生產副總(兼)
 辦公室成員:監管中心成員
 第四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職責
 1、負責組織迎接上級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工作;根據規定與驗收掛鉤,兌現獎罰;負責驗收問題的落實整改工作。
 2、負責彙編年度和季度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資料,彙總和上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資料。
 3、監督檢查各專業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與省局標準的符合性,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差的專業或單位,及時通報並督促整改。
 4、負責對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考核工作。
 第五條 專業組職責
 1、各專業組內部製定出年度和季度、月度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及內部檢查評比獎罰辦法。
 2、根據現場實際,每季度製定本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每季度牽頭組織一次專業內亮點工程驗收評比工作。
 3、負責月度內本專業的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工作,填寫評定表(內部保存管理),並根據檢查評比結果提出獎罰意見。
 4、組織本專業組成員迎接上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
 5、逐月填充專業內的圖紙資料,季度結束以前修訂一次規定的圖紙資料。
 6、編寫月度、季度和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總結
第三章 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辦法
 第六條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參加評級的專業為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安全綜合等7個,各專業計分以100分為滿分。
 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的評級計分以100分為滿分。各專業的考核得分在計入礦井總分時,分別乘以下列係數後(保留兩位小數),累加計算礦井總分。
 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安全綜合係數均為0.12;通風係數為0.30;地測防治水係數為0.10。
 第七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得分90分及以上,且通風專業達到一級,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安全綜合6個專業中達到一級的專業不低於4個,其他專業不低於二級。
 二級: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得分80分及以上,且通風專業達到二級,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安全綜合6個專業中達到二級的專業不低於4個,其他專業不低於三級。
 三級: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得分70分及以上,且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安全綜合7個專業中沒有不達標的專業。
 第八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實現安全目標:凡年度內發生一次死亡事故的礦井,取消當年評級資格。
 2、采掘關係正常,生產布局合理。
 3、回采率達到規定要求。
 4、礦井必須按《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有核準的足夠風量,建立健全安全監控和防滅火係統。
 5、礦井內部建立並嚴格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建立健全《煤礦01manbetx 》要求必須的相關製度、規定。
 第九條 集團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實行分級檢查考核。煤礦以動態檢查為主靜態檢查為輔,動態檢查每月不少於3次,靜態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進行內部考核評比;集團公司每季度進行動態(2次)、靜態(1次)檢查,計分為100分(其中動態每次占30%,靜態占40%),進行考核評比;各專業組(部門)要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納入重要日常工作,每月對各煤業公司自行組織進行1次動態檢查。集團公司及各煤業公司各專業管理部門的檢查記錄要規範,並及時存檔管理,作為季度獎罰和年終評級考核的依據。
 第十條 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辦法。
 1、動態檢查
 ⑴為加大動態檢查的力度,公司每月對各煤業公司進行動態檢查,參檢人員由各專業部門組織確定;各專業部門每月對各煤業公司自行組織進行一次動態檢查,檢查地點由檢查人員到被檢單位後臨時確定,被檢單位不得幹預。
 (2)集團公司月度動態檢查的覆蓋麵要達到60%以上,半年內要達到100%;礦月度自檢的覆蓋麵要達到100%。
 2、靜態(季度)檢查
 (1)集團公司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後10日對各煤業公司進行一次檢查驗收。
 (2)檢查地點由檢查人員臨時確定,煤業公司不得幹預。
 (3)集團公司進行靜態(季度)檢查時,將從各煤業公司抽調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安全綜合等專業各一名副科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檢查,並自覺服從公司專業主管部門的檢查分組(檢查本礦時回避)。
 3、被檢單位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檢查人員客觀、公正地檢查和評分。否則,集團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獎罰標準
 1、經集團公司每月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結果,集團公司對照《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及《安全處罰條例》分別給予獎勵與處罰。
 2、對動態、靜態檢查及各專業主管部門日常發現的一般隱患問題的罰款,對照《安全處罰條例》執行。
 第十二條 為不斷完善係統、樹立樣板,鼓勵先進,特設立精品工程獎。
 1、精品工程獎在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5大係統中設立,每半年評選一次,每個專業係統每次評選出一個精品工程(可空缺),每一個精品工程獎勵米業公司10000至20000元。評選工作由各專業部門會同各煤業公司專業人員參評,具體評價標準由各專業製定。
 2、考核年度內不得重複獲獎。
 3、製定精品工程示範區。各煤業公司根據生產實際,每季度對采、掘、機、運、通等專業,各製定1~2個精品工程,主要包括:副斜井、主皮帶巷、軌道下山、皮帶上下山、開掘巷道、回采工作麵、機電硐室、通風示範區等,並製定具體的實施規劃。
 4、精品工程要做到驗收一個,鞏固一個,凡出現下滑的給予對等處罰。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1、公司標準化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3人左右)每月隨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組一並檢查,重點檢查技術、管理、崗位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采取點、線抽查的方式進行,每發現一個點(工位、工序環節作業)不符合程序文件規定或不按標準施工,或不按規程作業,罰款1000元。
 2、各單位工作場所的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施工作業及管理均要製定精細化流程圖及管理製度,並切實履行。公司各專業組及公司標準化辦公室每季度與安全質量標準化一並檢查,發現一處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施工作業無精細化流程圖及管理製度,罰款2000元;發現一處不按管理精細化流程圖及管理製度操作,罰款1000元。
 3、對於動態、靜態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存在問題整改要做到“五定”。
 4、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所需獎勵資金,由公司專項審批,從各單位工效工資中列支。
 5、各單位必須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製定具體的實施意見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6、各專業管理部門必須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評分,同時,不得出現並列名次。對弄虛作假、不負責任等情況,集團公司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
 7、對弄虛作假、敷衍了事,有問題查不出的檢查人員,造成所檢查地點7日內發生事故的,公司將視情節給予該檢查人員500-1000元罰款,並通報批評。各職能部門每季度必須按公司要求安排人員參加動、靜態檢查,對參檢人數不足和擅自缺席、早退的部門,公司將給予經濟處罰。
 8、本辦法的綜合考核由集團公司安全監管中心負責組織進行,並報公司批準後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管理、裝備、培訓”三並重的原則,確保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的有效開展,努力提高廣大職工安全技術素質,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加強煤礦職工的各項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安全知識、安全質量標準化知識,提高職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確保實現安全生產,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全體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紮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培訓工作製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培訓原則
   第四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原則,堅持“強製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標準、歸口管理、統一標準、考核發證”和“教考分離、嚴格考核”的原則,加強管理,強化監督,落實責任。
第三章 培訓方式
 第五條 培訓方式可以采取脫產、半脫產的形式舉辦,實行集中與分散培訓相結合、全員培訓和特殊培訓相結合、內部學習培訓與上級培訓相結合、理論與現場相結合、科技創新和參觀學習相結合。
 第六條 采用課堂教育、崗位教育、實物教育、事故案例、模擬試驗等方法進行。
 第七條 對技術較強的工種采用請進來或送出去的方法進行培訓。
 第八條 與大專院校結合對安全生產係統管理人員進行理論強化學習,取得相應資質,以適應現代化礦井發展的需要。
第四章 培訓對象、時間、內容
 第九條 在職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再培訓。
 (一)三項崗位人員(煤礦六職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必須參加年度再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對考試不合格者,再培訓一切費用全部自理。
 (二)其他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三)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取得資格操作證後,每年接受一次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第十條 新工人必須進行煤礦安全知識培訓,任何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下井作業。招收新工人時,各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入礦手續辦理,安監處嚴格按照《煤礦安全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組織新工人接受不少於72學時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辦理入礦手續。新工人下井,必須在老工人帶領下實習3個月,經鑒定考核合格後換發上崗證,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職工轉崗後與原工種不同或差別較大的,必須進行不少於48學時的崗位培訓,重點學習新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01manbetx 、作業過程中的可能風險,應急救援知識。經考核合格後,登記(或變更)培訓檔案,換發上崗證,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安全培訓以外的其他類型的培訓、學習參觀等,必須經礦長簽字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組織,否則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概不負責。
第五章 培訓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正職對本單位的培訓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培訓工作負責。
 第十四條 各單位接到培訓通知後,必須認真組織並將參加培訓人員名單報安監站。每期培訓人員不得低於20人,每期培訓的第一天,各單位培訓負責人必須按上報名單帶領參加培訓人員參加培訓。所有參加學習培訓人員,必須遵守培訓製度。
 第十五條 煤礦各科隊、班組等必須針對本單位實際情況,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及崗位練兵活動。每月以班組為單位組織學習,時間不得低於8個學時。每次學習必須有記錄,詳細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學習人數及學習人員名單等內容。
 第十六條 安監站不定時對各單位學習情況進行抽考,一般工種,合格率不得低於96%,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操作知識、避災自救知識達100%。
 第十七條 安監站對各工種進行定期考核或不定期崗位抽查,督促各崗位人員養成自學提高自身技術素質的良好風氣。對於考試或崗位抽查不合格的人員,自學一星期後參加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停班待崗。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職工培訓檔案。每次培訓或舉辦的安全活動,安監站都要建檔,詳細登記培訓的崗位、時間、參加培訓人員名單、培訓內容、授課教師、考試試卷等。
 第十九條 特殊工種必須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或複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無證人員上崗,不得調換持有操作證人員的崗位。
 第二十條 入井前30分鍾班前會安全教育,由科隊幹部及班組長組織實施,並由當班班組長認真填寫班組安全學習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第二十一條 安監站按照上級規定的《培訓教學大綱》、安全技術培訓教材,製定教學年度計劃。
 第二十二條 安監站按年度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學習。
 第二十三條 根據培訓崗位的需要,安監站可抽調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授課,被抽調授課的人員在合理安排工作後應做好備課、授課,不得無故推托。
 第二十四條 學員的考勤冊、成績登記、學員考勤、電子信息檔案管理由安監站培訓負責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考核合格後的證件建檔工作由安監站負責。
第六章 培訓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安全教育培訓實行考核登記製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沒有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培訓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否則按“嚴重三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師資配備。安監站可根據情況在煤礦幹部和員工中挑選所需的教師,凡被選中的教師必須接受教學任務,遵守培訓有關製度,寫出教案。教案必須闡明教學目的、教學內容及教學要求。教案紙張統一采用A4紙,並提前3天送安監站審核,授課後教案交安監站存檔備案。
 第二十八條 每期學習結束,由安監站和聘任教師命題、出卷,學員考試由安全生產係統等單位進行監考。
 第二十九條 在職幹部、職工外出學習,按照礦有關規定執行,否則,不予報銷學費。
 第三十條 證件管理。對於三項崗位人員(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有效證件由煤業公司安全科負責人統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製度由安監站負責監督、落實
 第三十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曹家山煤礦所有從業人員。

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製,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維護職工切身利益,保障礦井生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條 公司成立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公司班子成員
 成 員:副總工程師 安監處 機電處 生產技術處
通風處 機電中心 供應處 辦公室 後勤處 企管處 財務處 勞資處等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管中心,生產副總(兼)辦公室主任。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全公司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指揮。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礦井事故隱患的統計、分析、上報等日常業務。
 領導小組職責:
 1、總經理對全公司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全麵負責。保障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所需資金的有效投入,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實,組織製定和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
 2、總工程師對全礦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術負責。根據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技術人員編製、製定整改治理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
 3、分管經理對管轄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負責。組織所轄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監督,檢查所轄範圍內的一般事故隱患整改。
 4、專業副總對專業隱患排查治理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業事故隱患排查,監督、檢查專業事故隱患的整改。配合總工程師編寫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措施和應急預案
 5、安全經理負責全公司事故隱患的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工作。
 6、業務部門配合分管領導組織相關專業事故隱患排查,並負責隱患的整改落實、隱患建檔、複查和隱患分析、上報等工作。
第三章 隱患排查分級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重大隱患的認定是依據《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一般隱患:除重大隱患外的其它安全生產隱患。
 1、一般隱患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D四級:
 A級:難度大,各煤業公司解決不了,須由集團公司幫助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科隊解決不了,須由各煤業公司解決的隱患;
 C級:由科隊單位業務部門解決的隱患;
 D級:班組現場能解決的隱患。
 2、主要排查內容: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的失誤、設計的缺陷、通風、抽放、安全監測、機電、運輸、防治水、頂板、調度指揮應急反應等生產安全係統、采掘接替、勞動組織、安全裝備、設備運行狀態、技術管理、安全管理方麵存在的問題和“六大係統”、“五大”災害方麵的不安全因素,重點是係統管理。
第四章 隱患排查與報告
 第五條 煤礦每月要進行一次綜合排查,由安監站組織,分管領導及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隱患排查會議,對排查要有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六條 每月由煤礦主要領導組織分管領導、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一通三防、頂板管理、機電管理、提升運輸、防治水等係統進行評估排查,填寫重大隱患排查表,由主要負責人確認簽字是否有重大隱患,報安全監察部。
 第七條 煤礦在日常檢查的基礎上,每月由分管副職負責對本係統進行一次全麵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並由煤礦行政正職組織一次安全隱患等級的確認工作。
 第八條 排查出的A、B類安全生產隱患,由安監站彙總後於每月5日前報煤礦安全監管中心。安全生產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月上報,直至隱患整改完成。
第五章 隱患排查治理
 第九條 煤礦必須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考核管理製度,對安全隱患規範化管理,跟蹤落實,閉環管理。每次排查隱患工作結束,都必須做好詳細記錄。
 第十條 對嚴重違章行為和習慣性違章現象列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之列一並排查。
 第十一條 重大隱患、A類隱患由公司、煤業公司共同研究處理方案,煤礦落實整改,安全監管中心督促整改。公司安全監管中心對A、B類隱患和重大隱患實行閉環管理,跟蹤落實。
 第十二條 煤礦相關科室對重大隱患和A類隱患的落實整改負有責任,對B類隱患要經常檢查、督促整改,對各單位A類隱患整改方案的現場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前及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施工人員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業進行彙報,並組織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
第六章 隱患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對存在的重大隱患、一般隱患的A、B、C級隱患必須按照“五定”要求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凡發現存在重大隱患、A、B、C級隱患未建立檔案、未製定計劃、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嚴格按照事故給予以下責任追究:
 1、煤礦隱患排查時,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計劃或已列入整改計劃無故未按期整改的重大隱患,對相關責任人罰款500元/條;查出主要隱患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條。
 2、對排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不予整改或雖經督促仍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整改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A類事故隱患:根據具體情況和責任大小,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給予罰款、警告或記過處分。
 B類事故隱患:由分管領導、負有責任的區隊正職或科室負責人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必要時,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分管領導給予警告處分。
 C類事故隱患:由各單位給予負有責任的區隊正職、或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
 重大隱患:由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和責任大小,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直至撤職處分。
 第十五條 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領導小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警告或記過等處分:
 1、對重大事故隱患掌握不清的;
 2、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未采取監管措施的;
 3、對編製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未及時審批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製度適用於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本製度由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領導小組負責監督落實。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時發現並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煤礦正常安全生產秩序,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監督檢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專項與綜合檢查相結合”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綜合性安全檢查組織方式:由煤礦安全監管中心組織,礦領導及各業務科室配合參加。
 綜合性安全檢查日期:每月不少於3次。
 第四條 安全監督檢查以現場為主,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及有關文件、會議貫徹落實情況。
 2、各級管理人員安全責任製和工人崗位責任製落實情況。
 3、作業規程、01manbetx 的編製審批、各項規章製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4、機電設備和生產係統的各類保護、儀器儀表、監測裝置及各類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情況。
 5、工作現場文明生產及環境狀況、職工個體勞動防護佩戴、使用狀況。
 6、安全專項費用使用和計劃進展情況,應急預案製定及演習情況,重大隱患排查治理進展情況。
 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工作開展情況。
 8、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9、各類事故分析處理及彙報情況。
 10、生產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11、礦級領導下井帶班落實情況。
 12、其它需要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五條 檢查人員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責任單位按“五定”整改表進行整改閉環,相關處室負責複查落實。
 第六條 各單位應積極配合組織的安全檢查,並對檢查提出的問題認真落實整改。被檢查單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絕、阻撓的,或單位負責人拒絕整改簽字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追究被檢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七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製度適用於各級管理人員、各類安全生產技術人員。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為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礦井安全技術管理水平,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職 責
 第一條 總工程師負責審批範圍內的設計、規程和措施的批準。
 第二條 生產技術處負責組織會審采掘、“一通三防”的設計、規程、措施,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地測防治水處負責組織會審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各類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設計,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第三條 機電處負責組織重大機電設備檢修措施和重點機電運輸工程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
 第四條 生產技術處、基建處負責組織會審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及施工組織設計,把好工程設計變更、工程更改材料、及材料代用安全關。
 第五條 安監站負責組織會審年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參與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和重大安全措施的會審,並監督檢查其實施情況。
 第六條 各分(子)單位負責組織編製、會審、上報煤礦審批範圍內的設計、規程、措施並貫徹實施,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本單位審批範圍內的設計、規程、措施。
 第七條 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單項工程技術員編製。特殊的或重要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單項工程技術員要先組織討論,然後編製措施。
 第八條 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必須嚴格遵循“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則。編製前必須了解現場情況,符合工程設計及有關政策、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 設計、規程、措施的編製
 第十條 設計、規程、措施的編製必須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製度以及標準,充分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
 第十一條 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礦設計部門(或礦委托的設計院)和生產、通風、機電、地測、基建等部門負責編製采區方案設計、采區設計、工作麵設計及其它涉及全礦性的重大技術設計。
 第十二條 作業規程、措施由各作業單位、部門編製(施工單位五技術員的由礦生產科技術員編製)。沒有有效的作業規程或措施不得開工生產作業。如因地質條件變化或與現場等不符合時,要及時修改補充規程或編製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規程編製內容要覆蓋整個作業環節的所有工種。措施編製內容要覆蓋措施涉及到的各個作業流程。
第三章 設計、規程、措施的審批
 第十四條 各單位審批範圍如下:
 1、所有報審批的設計、規程、措施;
 2、首采工作麵作業規程;
 3、采區設計;
 4、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等作業規程;
 5、改變原作業規程的工藝過程或規格質量;
 6、遇有地質變化或特殊情況,需補充有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
 7、施工期不足一個月的單項工程,又無複雜地質構造及特殊措施的工程;
 8、巷道局部整修與舊巷大修措施;
 9、礦井主要扇風機停風30min以下的安全措施,改變主扇轉速、葉片角度的措施;
 10、消防工程措施;
 11、采用特殊施工方法的工程;
 12、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係統及采區以下通風係統措施;
 13、一次串聯通風安全措施;
 14、月、季、年度水情水害預報;
 15、不良鑽孔封閉、報廢水文地質鑽孔重新啟封措施;
 16、井田內中、小型斷層和老塘、老硐探放水設計;
 17、井下水文地質物探設計;
 18、檢查和穿透老空的安全技術措施
 29、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
 20、采煤工作麵遇頂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硐等製定的安全技術措施;
 21、綜采工作麵放炮措施;
 22、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23、用放炮處理溜煤眼卡堵的安全技術措施;
 24、井下燒焊安全技術措施;
 25、地麵要害場所燒焊安全技術措施;
 26、重要機電設備檢修措施;
 27、兩米以上高空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28、其它風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五條 審批範圍如下:
 1、采區方案設計和有重大修改的采區方案設計;
 2、新采煤方法、新采區、新煤層中第一個工作麵;
 3、刀柱開采,前進式開采以及其它非正規采煤方法;
 4、在建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開采的“三下”采煤工作麵;
 5、新的掘進施工方法;
 6、水體下嚴重破碎帶和衝擊地壓地帶的巷道工程;
 7、放水工程;
 8、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涉及《煤礦01manbetx 》規定及屬於公司審批權限者;
 9、采區地質說明書;
 10、各類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設設計;
 11、礦井邊界煤柱設計、開采上限煤柱的變更;
 12、大型斷層、主要含水層的探放水設計;
 13、水文地質補充勘探以及單項試驗設計;
 14、改變一個采區以上的通風係統;
 15、礦井反風演習計劃;
 16、火區啟封和注銷報告;
 17、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
 18、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9、主提升係統(包括電控)的更新改造;
 20、立井井筒設施的改造、更換及大型檢修;
 21、主扇風機(包括電控設備)的更新改造、主要部件的更換;
 22、主排水泵的改型改造;
 23、主空壓機的改型改造;
 24、井下中央變電所高壓饋電設備的更新改造;
 25、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變電所建設、改造;
 26、《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屬於公司審批權限者;
 27、其它需公司審批的設計、規程、措施等。
第四章 設計、規程、措施的實施
 第十六條 已批準的設計、規程、措施,由各單位負責傳達貫徹,凡未學習或需考試但不合格者一律不得進入生產現場作業。應急措施和補充措施必須在開工前傳達貫徹。
 第十七條 各作業單位嚴格按批準的設計、作業規程、措施組織施工,各業務職能部門負責監督實施。施工過程中,出現現場與原設計變化大時,應對設計、規程、措施及時修改。安監人員、現場作業人員發現現場與設計、規程、措施不符合時有權停止作業,並通知有關責任部門或有關領導進行處理,隱患消除後方可再施工。
 第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管中心隨時對各單位貫徹執行批準的設計、作業規程、措施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製度適用於各專業副總和參加編製、預審的所有單位和責任人。
 第二十條 本製度由安全監管中心負責監督落實。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礦用設備、器材的使用、維修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凡執行煤礦安全標誌管理的礦用產品,適合本製度的相關規定。礦用其他輔助設備及材料的管理,由各煤業公司自行製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礦用設備、器材的采購,統一由供應處進行。各單位需上報需用設備及材料計劃。
 第四條 嚴禁采購和使用未取得“煤礦安全標誌準用證書”的產品,否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 礦用設備、器材采購到貨後,必須按規定組織驗收,填報驗收報告,發現部件缺損或質量問題,要及時向生產廠家反饋信息及索賠。
 第六條 應結合本製度和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健全礦用設備、器材全過程的管理製度和考核製度。完善管理台帳、領用、發放及消耗記錄,定期編製相關報表。
 第七條 礦用設備及器材在使用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互相交接時,應進行驗收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條 購置的礦用設備及器材到貨並經驗收後,應及時進行安裝調試、投入使用。暫時不使用的設備、零部件等必須入庫妥善保管,定期維護保養,防止日曬、雨淋、鏽蝕、損壞和丟失,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九條 各煤業公司必須加強對礦用設備、器材的檢查、維護和檢修,確保礦用產品的完好狀態及使用性能。
 第十條 大型設備及關鍵采掘設備(采煤機、掘進機、強力運輸膠帶機、大功率刮板輸送機、轉載機等)的安裝調試必須在生產廠家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第十一條 設備在安裝調試過程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隨時作好各種原始記錄及各種技術參數,並注明是否符合安裝標準。需要進行質量認證的設備,必須及時收集並填報各類質量保證資料。
 第十二條 設備安裝完畢,必須填報竣工報告。竣工報告內注明設備的安裝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可否進行試運轉。安裝完畢後,應由安裝、使用、安全監察、設備管理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驗收,進行試運轉並辦理移交手續後,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經招標采購的設備及器材出現質量問題,應由集團公司招投標主管部門責牽頭組織集團公司相關業務部門、使用單位與生產廠家聯係處理事宜。
 第十四條 因設備及部件質量問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供應廠家責任,賠償經濟損失(此條必須在供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五條 所有設備都必須按照設備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使用與維護。
 第十六條 凡本單位未使用過的新型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由主管技術人員詳細研究設備使用說明書及技術資料,特別是設備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警告,製定出操作(使用)維護規程,組織操作工人、維修工和使用單位負責人學習熟悉後,才能交付使用。在使用初期,主管技術人員,應經常檢查其運行情況,及時向設備管理部門反饋信息。
 第十七條 設備的管理必須堅決貫徹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做到設備誰使用、誰維護。
 第十八條 所有設備必須建立健全設備包機製、崗位責任製、01manbetx 、設備運行、維修、保養製度;設備定期檢修製、交接班製等各項管理製度,並嚴格按製度執行。
 第十九條 使用中的設備必須定期檢查試驗,做好各種記錄,確保防爆設備不失爆,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防護設施齊全,動作可靠,隨時保持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合格的設備不準使用。
 第二十條 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維護) 和定期保養(維修)製度,防止和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確保設備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十一條 礦用大型設備的大修,必須委托具有設備檢修許可證或相關資質的企業承擔檢修任務。
 第二十二條 礦用設備器材的日常檢修、一般檢修所需費用,直接攤入生產成本,設備大修理費用由設備大修理資金列支。
 第二十三條 各煤業公司要認真組織好礦用設備、器材維修配件的生產和供應,並認真做好配件保管和質量控製,建立健全配件的質量驗收製度,嚴禁使用質量低劣的配件進行維修。
 第二十四條 各煤業公司應指定礦用設備及器材管理的相應責任部門,並按需要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設備的技術管理和帳務管理。各區(隊)車間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設備器材管理員。
 第二十五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製度適用煤礦各施工單位。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煤礦瓦“一通三防”、水、頂板、和機電運輸事故,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現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要求,並結合煤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管理製度
 第二條 頂板災害預防製度
 1、廣泛開展普及防治頂板事故的基本知識的教育,特別是生產一線領導和技術人員要掌握頂板事故的防治技術要領,並要求將頂板事故防治理論在班前會進行學習,提高職工的抗災應變能力。
 2、嚴格日常生產技術管理,明確煤業公司、科、隊各級責任人職責,加強頂板事故防治管理,健全相關防治頂板事故的現場管理規定、技術文件和頂板管理檔案。在采區、工作麵設計時做好對該采區、該煤層以及工作麵危險性綜合評定工作,嚴格日常生產技術管理,選擇合理的采煤工藝。
 3、加強現場監測管理,要求相關礦井加強現場監測管理,對危險區域、壓力大、應力集中區,應采取有效的觀測防治方法,掌握煤體中應力集中程度,分析應力變化情況與趨勢,達到預測預報的目的,
 4、製定預防頂板事故的專項設計,要求對頂板事故危協較大的采區設計、采煤工作麵設計以及現場管理,嚴格按照頂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5、圈定重點區域、采取針對性措施,要求各井工礦根據煤層地質情況,針對相應區域研究製定適宜的開采工藝、巷道布置方式和開采順序,危險區域掘進及回采期間應製訂針對性措施。
 6、合理控製采掘關係,為避免采、掘過程中產生的應力疊加,應選擇合理的采掘回采間隔和時間。
 7、製訂頂板預測預報與解危技術措施,要求煤礦針對本礦地質條件,危險區域,進行頂板管理危險性綜合評定,必要時采取以煤體鬆動爆破和煤層注水以及其它防治方法相結合的解危技術措施。
 第三條 “一通三防”事故預防管理製度
 1、加強通風係統的管理,每一生產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
 2、礦井通風係統調整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3、采掘工作麵的供風量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4、通風設施建築質量、位置符合要求,確保係統穩定、可靠。
 5、加強主要扇風機供電管理和日常維護檢修,確保其正常運轉。
 6、各礦井必須建立通風安全監測監控機構,必須配備相應的具有通風和安全監測監控知識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安全監控係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配足與工作相適應的專職監測監控人員,培訓合格後上崗。井下裝置發生故障及時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
 7、煤礦總工程師應根據年度采掘作業計劃,組織編製監測監控裝置的裝備計劃,報集團公司批複後實施。
 8、礦井各級管理人員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和安檢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對所到地點的瓦斯進行檢測。必須製定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使用、維護、發放製度,不合格的儀器嚴禁入井。
 9、必須加強監控係統的維護和調校,確保監控信息準確、斷電控製可靠。每月應對各監控傳感器、分站和中心站計算機的監控信息組織1次全麵的查對,發現問題,及時分析和處理。係統中井下設備和電纜的巡檢周期不得超過2天,瓦斯傳感器的調校和斷電試驗周期不得超過7天,其他傳感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
 10、礦井必須有穩定可靠的通風係統。改變通風係統,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製定安全措施按規定批準後執行。
 11、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若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采用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12條和第114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嚴禁出現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
 12、礦井的通風係統必須按設計進行構建,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嚴禁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係統組織生產。
 13、煤礦每年必須按實際的供風量核定通風能力,並根據通風能力核定礦井的計劃產量,計劃產量不得大於通風能力,礦井生產過程中按月計算實際產量也不得大於通風能力。礦井要進行需要風量計算,並根據計算結果安排采掘工作麵,同時製定風量分配計劃報煤業公司總工程師批準,采掘工作麵實際供風量必須大於需要風量,嚴禁風量不足組織生產。
 14、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通風設施必須可靠,構築質量必須符合質量標準。嚴禁通風設施不符合標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組織生產。
 15、采煤工作麵必須采用全風壓通風,不得使用局部通風機向采煤工作麵供風(停止生產處理局部瓦斯積聚時除外)。
 16、井巷中的風流速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1條的規定,必須采取措施確保井巷的通風斷麵,風速超限時不得組織生產。
 17、認真落實煤礦防治瓦斯“十二字”方針。
 18、貫徹執行瓦檢員交接班、巡回檢查、“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盲巷管理、瓦斯排放、礦長和總工程師審簽瓦斯日報、巷道貫通等瓦斯管理製度。
 19、及時排除或封閉積聚的瓦斯,杜絕瓦斯超限作業。
 20、采取各種防、降塵措施,降低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
 21、加強巷道衝洗,防止粉塵堆積和飛揚。
 22、加強隔爆設施管理,減小爆炸波及範圍。
 23、杜絕各類火源的產生,防止引起火災和瓦斯、煤塵爆炸。
 24、加強預測預報與檢查,及時了解井下煤炭自燃隱患情況。
 25、采取各種預防煤炭自然發火的措施,杜絕煤炭自然發火事故。
 第四條 水災預防管理製度
 1、煤礦每年必須編製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2、煤礦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麵檢查,並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3、煤礦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範圍內老窯積水資料,對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綜合措施。
 4、地麵防治水:
 (1)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築物必須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築排水工程;
 (3)地麵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閉;
 (4)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5)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5、井下防排水製度:
 (1)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積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積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2)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3)排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於水泵房地麵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5)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6)水倉沉澱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7)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係統形成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係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製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
 (3)探水作業必須編製操作規程;
 (4)用鑽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第五條 預防機電運輸事故製度
 1、采用雙回電源線路。雙回路電源應滿足下麵要求:
 (1)當任意回路因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外一回路仍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2)雙回路電源上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3)正常情況下,如果采用一回路運行方式,另一回路應帶電備用;
 (4)10KV及其以下的架空電源線不得共杆架設;
 (5)電源線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2、下麵各地點不得少於兩回路供電線路,並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
 (2)主排水泵房;
 (3)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
 (4)主要通風機房;
 (5)提升人員的絞車房。
 注:(1)、(2)、(3)要求:當任何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的供電;(4)、(5)要求: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條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上述設備的控製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3、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不應超過10KV;
 (2)低壓,不應超過1140V;
 (3)照明、手持式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V;
 (4)遠距離控製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5)井下低壓供電係統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電壓時,低壓電器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饋電開關、起動器、檢漏繼電器)上,應明顯的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4、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
 5、電氣作業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作業時,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6、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製度。
 7、電氣設備可能被人所觸及的裸露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欄及警示標誌等安全裝置。
 8、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9、必須備有地麵、井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力設備布置圖,並及時修改。
 10、所有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築物等也要接地。
 11、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1)每一個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
 (2)鎧裝電纜應每隔100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線盒時也要接地。
 12、電氣設備保護接地係統的一般規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幹線連接,接地幹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形成接地網;
 (2)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幾台設備的接地線串聯連接;
 (3)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的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地幹線;
 (4)無電纜金屬外皮可以利用,應另敷設接地幹線;
 (5)主接地極應設在水倉或積水坑中。主接地極不應少於兩組;
 (6)局部接地極可設置在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7)每一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於2Ω;
 (8)每台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幹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於1Ω;
 (9)當高壓係統的單項接地電流大於20A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於40A;
 (10)接地電阻每年應測定1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地下水位最低、最幹燥的雨季進行。
 13、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的人行道都應設有照明。
 14、在380/220v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
 15、井下電氣信號必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係統,信號電源不宜超過127v。
 16、為防止非防爆設備或失爆電氣設備入井,礦井應實施電氣設備入井證製度,由機電防爆檢查組辦理。
 17、編製與實施安全運輸(行車、提升)的技術組織計劃,應用係統工程理論解決運輸薄弱環節。
 18、編製與實施線路、設備的檢修計劃及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從技術上把住安全關,嚴禁不符合防爆規定的設備入庫。
 19、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進行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試驗、測定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技術結果報告,參與設備選型、改造和鑒定。
 20、貫徹執行質量標準,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工作,從技術上解決質量、隱患問題,並參加工程驗收。
 21、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技術講座、交流推廣安全新技術。
第三章 附則
 第六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製度適用於煤礦所屬各單位、各級管理人員。


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並在發生事故時能正確啟動《山西彙豐興業集團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有效地處理事故,阻止事故範圍的進一步擴大,迅速搶救人員和恢複礦井正常生產秩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 煤礦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煤礦班子成員
 成 員:副總工程師、安全監管中心、辦公室、財務處、勞資處、後勤處負責人。
 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設在總調度室,負責應急預案工作及監督整改落實工作。
 第三條 《山西彙豐興業集團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定,通風、采掘、機電、地質、技術等單位有關人員參加,並邀請專業救護隊進行指導。
 第四條 《山西彙豐興業集團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在每年開始前一個月編製完畢,並報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 為保證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在每季度開始前15天,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應修訂和補充完善一次。遇條件變化或重要人事變更,要隨時修訂、補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
 第六條 職責
 組 長:負責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工作。
 副組長: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協助製定搶險方案和落實應急處理計劃,帶領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其他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搶險救援指揮部,對救援工作進行全麵指導協調。
 成 員:負責應急救援預案的編製及監督落實。負責應急救援預案實施過程中所必需人員的待命組織工作,及時調整救災所必須的材料準備,嚴格控製進入危險區域的作業人員。
第三章 貫徹和執行
 第七條 已批準的《預案》由總工程師負責貫徹執行。
 第八條 已批準的《預案》應立即向全體職工貫徹,組織學習,並熟悉避災路線。各專業隊應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並進行考試。沒有學習或考試不及格,不熟悉避災路線和《預案》相關內容的人員,不準下井工作。《預案》如有修改和補充,還應組織職工重新學習。
 第九條 已批準的《預案》應報送上級有關領導及部門、救護隊。
 第十條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對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立即糾正。
 第十一條 已批準的《預案》連同所附工程圖和表冊,應分別送交安監站、生產技術科、機電科、總調度室、通風科各一份。上述單位和負責人應經常或定期檢查《預案》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事故後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
 (1)安檢部門
 (2)各職能科隊負責人
 (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領導小組成員
 (4)安監局局長
 (5)安監局有關負責人
 (6)救護隊聯係人
 (7)定點醫院聯係人
 (8)其他聯係人
 第十三條 上報時限:發生死亡事故,10分鍾內報至總經理,1小時內報至主管部門並報安監、公安、保險、工會等部門;發生輕、重傷事故,10分鍾內報至總經理,24小時內由總經理報至縣安監局和保險公司;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報告程序。
 第十四條 上報內容: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死亡人數、受傷人數。②未從井下撤離的人數和位置。③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數和位置。④事故性質的初步判定。
 第十五條 應采取的應急措施及組織措施
 (1)發生火災時:
 ①迅速查明並組織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積極組織礦山救護隊搶救遇難人員。同時探明火區地點、範圍和發火原因,並采取措施,防止火災瓦斯向有人員的巷道蔓延。
 ②切斷火區電源。
 ③根據已探明的火區地點和範圍,確定井下通風製度。
 ④無論是正常通風或增減風量、反風、風流短路、隔絕風流及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等都必須:
 a.不致造成瓦斯積聚、煤塵飛揚;
 b.不致危及井下人員的安全;
 c.不使超限的瓦斯通過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積聚的巷道內;
 d.有助於阻止火區擴大,抑製火勢,創造接近火源的條件;
 e.在火災初期,火區範圍不大時,應積極組織人力物力控製火勢,直接滅火。直接滅火無效時,應采取隔絕滅火法封閉火區,並規定為隔離火區而建築的密閉牆的位置和建築順序。封閉火區時,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
 f.必要時應將排水管和壓風管路臨時改為消防管路。
 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其他分管經理及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性質及災情啟動《山西彙豐興業集團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2)發生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事故時:
 ①迅速組織撤退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全力以赴搶救遇難人員,組織礦山救護隊探明事故地點和範圍。為了防止二次爆炸,發現火源立即撲滅,並切斷災區電源。
 ②迅速恢複被破壞的巷道和通風設施,以恢複正常通風,並規定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的儲存數量和存放地點。
 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其他分管經理及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性質及災情啟動《山西彙豐興業集團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3)發生透水事故時:
 ①撤出災區人員,及時關閉水閘門,並規定關閉順序;
 ②在現有排水設備能力不足時,應增設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臨時排水管);
 ③針對具體情況進行阻水;
 ④在有流砂湧出時,應建築濾水牆,並規定濾水牆的建築位置和順序;
 ⑤必須保護排水設備不被淹沒,其中,當水和泥砂威脅到泵房安全時,在下部水平的人員撤出後,應將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⑥在有瓦斯從水淹區域湧出的危險時,應製定排放瓦斯的措施;
 ⑦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
 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任副組長,其他分管經理及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性質及災情啟動《山西彙豐興業集團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4)發生頂板事故時:
 ①探明冒頂區範圍和被埋壓、堵截的人數和位置;
 ②積極恢複冒頂區的正常通風。如一時不能恢複時,可利用水管、壓風管等對被埋壓、堵截的人員輸送新鮮空氣;
 ③在處理中,必須始終堅持由外向裏,加強支護防止二次冒頂。必要時,可開掘通向遇難人員的專用巷道;
 ④遇有大塊岩石威脅遇難人員時,可使用千斤頂等工具移動石塊,但應盡量避免破壞冒落岩石的堆積狀態;
 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總工程師、生產礦長、機電副總任副組長,其他分管經理及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性質及災情啟動《山西彙豐興業集團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5)發生突然停電時:
 ①迅速製定搶險方案,指揮和協調相關單位正常開展工作;
 ②組織事故搶險人員及時趕到事故現場;
 ③及時完善調度指揮係統和通訊係統;
 ④緊急調拔救援物資;
 ⑤負責礦井發生停電事故後供電係統的停送電指揮和協調聯係工作。
 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機電副總、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其他分管經理及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事故性質及災情啟動《山西彙豐興業集團有限公司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章 預防災害和處理事故過程
 第十六條 《預案》應根據各級幹部和職工崗位責任製以及職能部門業務安全責任製的規定,明確各單位、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在預防災害事故中的任務和職責,使預防事故的各項措施都能落實到每個人身上。
 第十七條 發生重特大事故後,總經理是負責處理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總經理未到前,由煤礦負責人指揮。
 第十八條 處理事故過程中,各有關人員的職責:
 組長: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有關人員和礦山救護隊隊長協助下,製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簽發搶救事故專用的入井特別許可證。
 副組長:協助總經理進行搶險救援,負責搶險救援時的技術指導工作。
 成員:負責召集處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證調集救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和嚴格控製入井人員。
 礦山救護隊隊長:領導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所規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遇難人員的援救和事故處理;
 有關采區的跟班隊長、班長:負責查明留在本采區或工作麵內的人數,並采取措施將他們有組織地撤退到安全地點或直至地麵;將在現場所見到事故性質、範圍和發生原因等情況詳細報告礦總調度室,並隨時接受總經理的命令,完成有關搶救任務;
 燈房負責人:根據燈牌號碼查清在井下的人數及其姓名,並迅速報告礦總調度室,對沒持有經總經理簽發的特別準入證的人員,一律停止發給礦燈;
 材料供應負責人:及時準備必要的搶救器材,並根據總經理命令,迅速發運救災地點;
 機電副總:根據總經理的命令,負責改變主要通風機的運行方式,並掌握停送電工作和完成其它有關任務;
 運輸隊隊長:負責將遇難人員及時運往井上,保證救災的人員和器材能及時運到事故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值班調度員:接到總調度室的事故通知後,發出事故信號,並按照《預案》中所規定的《發生事故後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時按順序通知所列各單位的人員到總調度室報到待命。

安全獎罰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證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煤炭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安全法規、法令的順利實施,維護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不受侵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目標,結合我煤礦實際,特製訂本細則。
 第2條 各單位正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必須模範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護職工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
 第3條 職工個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三大規程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措施,認真學習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勞動技能。
 第4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5條 實行安全獎罰,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達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目的。
 第6條 要依靠技術進步,提高裝備水平,為職工創造一個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第二章 獎勵
 第7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單位推薦,安監站審查,安全會議批準,分別給予500~1000元的獎勵:
 1、發現事故征兆,采取措施或及時向上級報告,避免了事故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搶險救災中表現突出或安監站技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
 3、製止或舉報“三違”,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第8條 在安全生產方麵,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推行先進經驗,經采納後安全生產有明顯效果的,獎勵300元。
 第9條 在季度或年度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第10條 煤礦實現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對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第三章 處罰
 第11條 處罰按照煤礦《安全管理處罰條例》進行。
第四章 附則
 第12條 安監站是具體辦理本細則獎罰手續的執行部門,有權按本規定對煤礦實施獎罰。首先及時出示罰款通知單給受罰單位,月末統一彙總交企管處、財務處執行。
 第13條 由於違反本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安監站及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由煤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14條 本規定獎罰金額專款專用,單獨設立帳戶,作為安全基金統一支配使用。
 第15條 安監站要盡職盡責,嚴格按規章製度辦事,敢於堅持原則,大膽工作,否則追究安監處的責任。
 第16條 辦公室、勞資處、工會辦等部門,協助做好對“三違”人員的幫教工作。
 第17條 對本規定未涉及的其它“三違”行為,安監處有權根據情節給予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18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上級規定執行。
 第19條 本製度適用於在煤礦範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工作人員。
 第20條 本製度由安監站負責監督落實。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井上下人員的安全管理,保障煤礦正常的安全生產,達到員工人身安全及企業財產不受損失為目的,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行業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入井人員檢身製度
 第二條 凡出入井人員,必須接受井口檢查人員檢身。
 第三條 井口20m範圍內嚴禁吸煙或有煙火,嚴禁閑雜人員在此逗留。
 第四條 入井電鉗工必須將工具放入工具包內,其他人員必須將帶的長柄工器具及材料放入工具車內下井。
 第五條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佩戴安全帽、攜帶礦燈。入井人員嚴禁喝酒,嚴禁攜帶煙火和易燃物品,勞動保護必須穿戴整齊,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第六條 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汽油、煤油或鬆香水等危險品者,必須持業務部門審批證明,方可入井,用後要及時帶上井。
 第七條 出井人員嚴禁攜帶炸藥、雷管以及其它生產資料。
 第八條 必須每班在井口設一名專職檢身人員,配備酒精探測儀等檢身儀器對所有入井人員進行檢身。
第三章 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第九條 入井人員清點
 1、班前清點:各基層單位必須實行班前職工點名簽到製。班前會結束後,由各基層單位主要領導或當日值班領導負責向礦調度室彙報當班入井人數和工作地點人員分布情況。
 2、燈房清點:礦燈房負責入井人員領取礦燈和自救器的清點工作。礦燈房當班值班人員應在礦燈、自救器發放完畢後,及時進行清點,接班2小時後向礦調度室彙報清點數量,並作好記錄。
 3、井口登記:每個入井人員應在井口經行入井登記,出井後在井口登記。井口驗身員做好入井、出井人員統計工作,並彙報礦調度室。
 4、井下清點:各基層單位跟班隊長或當班班長到達工作麵後,必須將本班出勤人數報礦調度室,調度室對各單位當班出勤人員做好統計。
 5、調度室對班前、燈房、井口、井下彙報的入井人數進行核對,並同人員定位係統進行對照,發現人數不對應時,及時通知值班礦領導、基層單位,查明原因。
 第十條 升井人員清點
 1、離崗清點:各基層單位跟班副隊長或班組長,在井下工作結束離崗前必須點當班人數,核對無誤後,向礦調度室彙報,方可帶隊集體升井。
 2、升井清點:下井人員升井後,在井口登記,然後到本單位簽到,跟班副隊長及班長應對升井簽到人數進行清點,經單位值班領導核準無誤後彙報礦調度室。如發現有人在升井時間內沒有簽到,必須立即報告礦調度室,並分別采取相應措施,直至查明原因。
 第十一條 上級領導、來客人員入井須由礦領導陪同人員在井口考勤登記後方可入井,升井後由陪同人員在井口考勤登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煤礦所有單位。
 第十四條 本製度煤礦具體落實,安監站、總調度室監督執行。


安全舉報製度
 第一條 為規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杜絕零打碎敲事故,嚴厲打擊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不安全行為,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舉報範圍:煤礦所轄範圍的人、單位均列入舉報範圍,廣大職工可隨時向煤礦安監站、單位安全部門進行舉報。
 第三條 舉報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舉報:
 1、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或對事故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
 2、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等上級有關規程、規定要求的。
 3、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作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4、生產現場有重大事故隱患或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整改的。
 5、人為破壞安全設施,危害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及職工人身生命安全的。
 6、其它違反上級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條 對舉報者給予獎勵。凡舉報事項一經查實,公司將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獎勵,並對舉報者姓名、舉報內容等給予保密。
 第五條 各安全監察部門應加大安全執法力度,接到舉報後應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對舉報事項進行核實、查處。
 第六條 煤礦安全監察部受理舉報電話: 4305511。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充分發揮領導幹部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促進煤礦領導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有效製止違章違紀現象,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煤礦所有領導。
 第三章 下井及帶班下井指標
 第三條 煤礦正職每月下井不少於10個,其中帶班下井不得少於6個,且中、夜班各1/3。
 第四條 副礦級領導、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於15個,其中帶班下井不得少於10個,且中、夜班各1/3。
 第四章 帶班具體要求
 第五條 礦領導帶班實行“三八製”,分早、中、夜三班,必須保證井下每班至少有一名副總及以上的公司領導帶班。
 第六條 礦領導帶班表由煤礦每月排定一次,並報集團公司安全監管中心備案。
 第七條 礦領導必須堅持輪流現場帶班,並做到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帶班下井的工作時間早班8:00~16:30,中班16:00~00:30,夜班00:00~8:30,保證井下24小時有公司領導帶班。
 第八條 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上一班的帶班領導應當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領導帶班入井、升井時要在井下填寫交接班記錄,帶班期間必須至少向礦調度室彙報三次。
 第九條 當班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單位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對無領導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礦長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全麵負責。
 第十一條 領導無論因公因私造成不能正常帶班時,調度室主任或值班領導安排副總以上人員替班,並由調度室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領導帶班期間根據所分管的範圍進行督查,並重點關注安裝、拆除、大型設備回撤、防治水重點頭麵、貫通、初采、收尾或其它重點區域,特殊安排的由調度室另行通知。
第五章 帶班任務及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 領導帶班要結合自己職責仔細排查現場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協調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和消除不安全隱患,切忌走過場。
 第十四條 領導帶班升井後在調度室填寫入井帶班記錄,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並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領導入井帶班記錄所查隱患,由各礦安全科負責收集,根據填寫內容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進行落實。
 第十六條 領導帶班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責任,切實全麵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第十七條 領導帶班要對當班安全生產全麵負責。井下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遇到險情時,帶班領導必須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迅速采取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調度室彙報。
 第十八條 檢查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的落實情況及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區隊管理人員按時上崗和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以及履行崗位職責、安全生產責任製情況,及時發現和製止“三違”人員。
 第十九條 負責當班事故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第二十條 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重點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煤礦舉報。
 第二十二條 領導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在井口明顯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 每月底前將領導帶班下井工作的完成情況及時進行公示。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廣大煤礦工人的技術操作水平,實現操作技術標準化,操作行為規範化,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煤礦生產建設必須遵循的“三大規程”之一,是每位職工從事生產活動的準則。
 第三條 各工種上崗條件、操作前的準備、操作步驟(程序)、操作注意事項、收尾工作等均執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之規定。
 第四條 安全操作規程的製定、補充和完善
 1、新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編製,經礦長審批後實施。
 2、原安全操作規程需要修改時,修改工作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編製,經礦長審批後實施。
 第五條 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和考試
 1、新增加的工種必須先編寫臨時安全操作規程,等到正式安全操作規程出台後執行正式安全操作規程。
 2、特殊工種離職半年以上要重新學習並考試才能重新上崗。
 3、新職工入井前要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學習,並與其它入井安全知識一起學習、考試合格後才能入井。
 4、轉崗工人必須學習新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5、安全操作規程每年重新學習一次,並考試合格。
 6、各級安監部門負責檢查各單位組織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考試。對考試不合格者,幹部不能擔任職務,工人不得上崗操作。
 第六條 各工種上崗前必須通過操作規程考試,掌握操作規程,否則一律不準上崗;凡是安排沒有通過操作規程考試職工上崗的管理人員,一律免職;安監部門定期檢查操作規程的掌握、學習和考試情況。
 第七條 本製度適用煤礦於各工種崗位人員。
 第八條 本製度由安全監管中心負責監督落實。


傷、亡事故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各類事故,落實各級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產責任,規範事故追查處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煤礦安全生產實際製定。
 第三條 依照本規定被追究責任的人員,是指對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失職、不作為,對事故的防範和落實整改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對事故肇事者或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
 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經濟處罰由安全監管中心執行,行政處分由勞資處、辦公室執行。
 第五條 各單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必須立即如實報公司安全監管中心。重傷事故由煤礦安全監管中心負責,相關部門參加進行事故調查,必要時,由煤礦分管領導組織事故調查。輕傷事故由安監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必要時煤礦安全監管中心組織調查。
 第六條 礦井單位發生重傷事故,對事故科隊正職,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大小,給予罰款、警告或記過處分。性質特別嚴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七條 礦井單位發生1人死亡責任事故,給予事故科隊正職撤職處分,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大小,給予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負有分管領導責任的單位副職給予記過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單位正職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條 礦井單位發生一次2人死亡責任事故,給予單位分管負責人撤職處分,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大小,給予單位業務科室負責人降級或撤職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單位正職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九條 礦井單位發生一次3人(含3人)以上重持大死亡責任事故,給予單位正職撤職處分,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地麵單位發生1人重傷責任事故,給予事故車間正職撤職處分,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大小,給予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負有分管領導責任的副職給予記過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單位正職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地麵單位發生1人死亡責任事故,給予單位分管負責人撤職處分,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大小,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單位正職給予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 地麵單位發生一次2人(含2人)以上死亡責任事故,給予單位正職撤職處分,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凡管理幹部有下列行為之一,並由此引發死亡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
 1、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安監部門安全監察意見的;
 5、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7、對職工反映的安全隱患不安排、不處理的;
 8、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經濟處罰、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強製培訓直至開除。
 1、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2、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
 3、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4、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的。
 第十五條 煤礦業務部門對發生重大死亡事故負有責任時,由煤礦對相關處室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在對事故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煤礦對各單位可同時給予其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 發生重傷事故,由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決定的建議,事故報告和處理決定報公司安全監管中心備案。必要時,煤礦直接對重傷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所屬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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