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華集團公司井工煤礦本質安全管理體係考核評級及獎懲辦法(修訂)
軟件名稱: | 神華集團公司井工煤礦本質安全管理體係考核評級及獎懲辦法(修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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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 2013-06-27 | |
軟件簡介: | 神華集團公司井工煤礦 本質安全管理體係考核評級及獎懲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推動井工煤礦本安體係建設和有效運行,夯實煤礦安全管理基礎,促進構建煤礦安全管理長效機製,保障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神華集團公司所屬井工生產煤礦(含聯合試運轉6個月以上的礦井)。 第三條 各子(分)公司於每年11月底前上報下一年度本質安全企業建設等級規劃。 第四條 集團公司每年組織一次本安企業建設考核評級。子(分)公司每季至少組織一次考核並排名,保留每次考核原始記錄。 第五條 本安企業建設等級分為四級,等級標準如下: (一)本安企業建設一級單位:考核年度內,綜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實現安全生產1000天以上。 (二)本安企業建設二級單位:考核年度內,綜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實現安全生產500天以上。 (三)本安企業建設三級單位:考核年度內,綜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 (四)本安企業建設四級單位:考核年度內,綜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第六條 考核年度內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礦井,取消本安企業建設評級資格: (一)死亡人數累計達2人(含)以上的; (二)被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責令停產整頓兩次(含)以上的; (三)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含)以上事故的; (四)瞞報、謊報、遲報、漏報重傷(含)以上傷亡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含)以上非傷亡事故的; (五)發生被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處罰的環境事件的。 第七條 綜合得分計算方法 (一)本安企業建設采用集團公司考核與子(分)公司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考核。 (二)綜合考核分實行百分製,計算公式如下: S=S1×X1+K×S2×X2 S — 礦井綜合得分 S1 — 集團公司年終對礦井考核分 S2 — 子(分)公司對礦井全年綜合考核平均分 X1 — 集團公司年終對礦井考核分所占百分比 X2 — 子(分)公司對礦井全年綜合考核平均分所占百分比 K —係數,集團公司對子(分)公司全年綜合考核分的修正值。其計算公式為: 注:1.2010年X1為60%, X2為40%,以後視執行情況調整。 2.係數K取值範圍為0.5-1.5之間,超出範圍時以集團 考核分數為準。 第八條 出現以下情況對各考核礦井綜合得分進行扣分(加分): (一)發生主要責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20分;發生非主要責任死亡事故的,死亡一人扣10分。 (二)發生重傷事故的,重傷一人扣6分,每多一人扣分加倍(如:重傷累計兩人扣18分,累計三人扣36分,以此類推)。 (三)每發生一起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事故,扣6分。 (四)被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停產一次扣5分。 (五)對於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在計劃整改期限內整改的,每一條扣1分。 (六)達到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的,若瓦斯抽采總量實際完成量比計劃量每增加1%,加0.2分(最多加5分),反之相應扣分(最多扣5分)。 第九條 獎罰 (一)根據集團公司本安企業建設考核結果,對達到本安企業建設一級、二級和三級的煤礦進行獎勵,獎勵標準見下表: 達標等級 獎勵標準 高瓦斯礦井和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低瓦斯 礦井 本安企業建設一級單位 獎200萬元 獎120萬元 本安企業建設二級單位 獎100萬元 獎60萬元 本安企業建設三級單位 獎50萬元 獎30萬元 本安企業建設四級單位 不獎不罰 (二)安全生產十周年以上礦井獎勵金額比照本安企業建設同類型一級單位標準執行(本安企業建設等級不再重複獎勵)。 (三)對於未達等級的煤礦罰款20萬元,並通報批評。 (四)獎勵資金從集團公司工資基金撥出,罰款資金繳納到集團公司工資基金。獎勵兌現到煤礦全體員工,罰款兌現到煤礦領導班子成員。 第十條 對評為本安企業建設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的單位授予金牌。金牌一般在集團公司年度安全工作會議上授予,由各子(分)公司或煤礦組織掛設。 第十一 井工煤礦本安企業建設考核評分,依據本辦法和《神華集團公司井工煤礦本質安全管理體係考核評分標準》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神華集團公司本質安全型煤礦達標考核辦法(試行)》(神華安〔2009〕203號)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神華集團公司。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錄一 《神華集團公司井工煤礦 本質安全管理體係考核評分標準》說明 一、標準結構 本考核評分標準為5大部分(二級指標),28個係統(三級指標),162個元素(四級指標),746個五級考核指標。 二、評分方法: 本標準評分時直接對照五級指標進行檢查,根據五級指標檢查情況,采用自下而上逐級評分的方法計算總分。具體打分步驟及方法為: (一)計算四級指標得分: 1.若四級指標下有1-2個五級指標: 任何一個五級指標不滿足時,該四級指標得0分。 2.若四級指標下有2個以上五級指標: 任何一個五級指標不滿足,該四級指標得設計分的50%; 兩個以上(含兩個)五級指標不滿足時,該四級指標得 0分。 注:33項標記“☆”的五級指標(具體指標見附錄三)為對三級指標直接扣分指標(以下簡稱“直接扣分指標”),不對四級指標進行扣分。 (二)計算三級指標得分: 三級指標分為兩步計算: 1.計算三級指標下所有四級指標得分之和; 2.對照三級指標下33項直接扣分指標進行扣分,其中: 任意一項“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的指標不滿足時,從相應三級指標扣3分(扣完為止);任意一項“采掘”、“機電”等其它專業的指標不滿足時,從相應三級指標扣2分(扣完為止)。 (三)計算二級指標得分: 二級指標下所有三級指標得分之和。 (四)計算總分: 標準中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涉及的考核元素不同,如低瓦斯礦井無“防突管理”元素,大多數無“瓦斯抽采管理”元素,高瓦斯礦井無“防突管理”元素。為統一考核標準,對考核結果進行修正,計算公式為: 注:各類煤礦設計分值: 無“瓦斯抽采管理”的低瓦斯礦井: 90分 高瓦斯礦井和有“瓦斯抽采管理” 的低瓦斯礦井:96分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100分 附錄二 本質安全管理體係考核各係統設計分值彙總表 五大部分 係統編號 係 統 名 稱 設計分值 第一部分保障管理(6分) 1.1 組織機構(3個元素) 1.40 1.2 安全管理規章製度(3個元素) 1.20 1.3 文件、記錄管理(2個元素) 0.60 1.4 企業本質安全文化管理(3個元素) 0.80 1.5 監督機製(3個元素) 2.00 第二部分風險預控管理(10分) 2.1 風險管理(5個元素) 10.00 第三部分人員不安全行為控製管理(6分) 3.1 人員不安全行為控製管理(7個元素) 6.00 第四部分生產係統安全要素管理(70分) 4.1 采掘管理(11個元素) 7.60 4.2 地測管理(6個元素) 1.20 4.3 防治水管理(11個元素) 5.50 4.4 機電管理(17個元素) 6.80 4.5 運輸管理(7個元素) 3.80 4.6 空壓機及輸送管理(4個元素) 1.80 4.7 壓力容器、登高及起重作業管理(3個元素) 1.80 4.8 爆破管理(6個元素) 3.00 4.9 通風管理(8個元素) 10.00 4.10 通風安全監控管理(5個元素) 4.50 4.11 防滅火管理5個元素 5.00 4.12 防塵管理(7個元素) 4.00 4.13 防突管理(7個元素) 4.00 4.14 瓦斯管理(6個元素) 5.00 4.15 瓦斯抽采管理(9個元素) 6.00 第五部分輔助管理(8分) 5.1 煤礦準入管理(2個元素) 0.80 5.2 承包商管理(2個元素) 1.00 5.3 消防管理(3個元素) 0.80 5.4 應急與事故管理(5個元素) 1.80 5.5 職業健康管理(4個元素) 1.00 5.6 煤礦環境保護管理(7個元素) 2.60 附錄三 本質安全管理體係考核33項直接扣分指標彙總表 序號 編 號 考 核 項 目 備 注 一 4.1 采掘管理(4條) 各項指標扣分標準詳見附錄一第二條“評分方法”(二) 1 4.1.1.1 采區開采前必須按規定編製采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修改采區設計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2 4.1.1.2 未按采區設計形成完整的通風、供電、排水等生產係統之前,不得安排工作麵采掘作業。 3 4.1.2.1 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麵和2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麵和4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 4 4.1.4.4 有衝擊地壓及大麵積冒頂危險的礦井應配備專業人員並編製專門設計,做好衝擊地壓及大麵積冒頂預測預報、防治工作,嚴防發生衝擊地壓及大麵積冒頂事故。 二 4.3 防治水方麵(4條) 5 4.3.3.9 基本建設礦井永久排水係統未形成前,嚴禁施工三期工程;礦井采區、工作麵排水係統必須完善可靠,下山開采采區必須建立正規的排水係統。 6 4.3.4.4 井下未發生淹工作麵(含)以上的透水事故。 7 4.3.5.1 做好礦井水害預測預報工作,並有月報和年報備查。 8 4.3.6.1 凡采掘工作麵遇到《煤礦防治水規定》第92條列舉情況之一,必須進行探放水;探水鑽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必須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第98條要求。 三 4.4 機電專業(8條) 9 4.4.1.1 礦井應有取自不同母線段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並采用分列運行方式;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10 4.4.1.2 井下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向突出礦井自救係統供風的壓風機、井下移動瓦斯抽放泵等供電線路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42條規定。 11 4.4.5.1 防爆設備選型符合《煤礦安全規程》444條規定。 12 4.4.5.2 防爆電器設備及小型電器防爆率達100%。 13 4.4.10.1 應在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文規定的時限內,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完善的供水施救係統。 14 4.4.12.1 應在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文規定的時限內,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使用規範》(AQ1048-2007)等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係統。 15 4.4.13.1 應在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文規定的時限內,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完善通信聯絡係統。井下通信聯絡係統應能滿足在災變期間能夠及時通知人員撤離和實現與避險人員通話的要求。 16 4.4.16.1 不得使用列入國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 四 4.6 空壓機及輸送管理(1條) 17 4.6.1.1 應在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文規定的時限內,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要求,建設完善壓風自救係統。壓風自救係統應能滿足所有采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 序號 編 號 考 核 項 目 備 注 五 4.9 通風管理(4條) 各項指標扣分標準詳見附錄一第二條“評分方法”(二) 18 4.9.1.1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調整采區和工作麵通風係統時,必須有調整設計和安全措施;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19 4.9.1.2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式通風;通風係統中沒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和不穩定的角聯風路。 20 4.9.1.3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21 4.9.2.1 礦井總風量應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第103條要求。 六 4.10 通風安全監控管理(1條) 22 4.10.3.1 甲烷、一氧化碳及煙霧傳感器的數量、位置符合規定,斷電可靠;無人為修改監測報表數據現象。 七 4.11 防滅火方麵(2條) 23 4.11.1.1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以注漿、注氮為主的礦井綜合防滅火係統和束管火災監測係統。 24 4.11.6.1 查明火區位置、範圍等情況,並采取有效措施和檢測手段,證實火區已熄滅。嚴禁在受火區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 八 4.13 防突管理(4條) 25 4.13.1.1 突出礦井有各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意見;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按要求編製瓦斯地質圖。 26 4.13.4.1 突出礦井未采取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檢驗、驗證等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後未消除突出危險性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27 4.13.5.1 突出礦井未采取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或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後未消除突出危險性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28 4.13.6.3 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麵都有獨立的回風係統。 九 4.14 瓦斯管理(1條) 29 4.14.2.4 瓦斯檢查無空班漏檢、造假現象。 十 4.15 瓦斯抽采(2條) 30 4.15.1.1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規定建立地麵永久抽采瓦斯係統或井下臨時抽采瓦斯係統。瓦斯抽采係統必須符合《煤礦瓦斯抽采規範》(AQ1027-2006)。 31 4.15.2.3 噸煤瓦斯含量、煤層的瓦斯壓力、礦井和工作麵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麵回采前的瓦斯含量,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規定的標準。 十一 1.2 安全管理規章製度(1條) 32 1.2.2.1 突出抓好礦級領導下井帶班製度的貫徹落實。要根據國發〔2010〕23號文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33號令和集團公司[2010]415號文件等要求,切實做到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與工人“同下同上”,並保證帶班質量。同時要製訂井下交接班製度、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帶班下井公示製度、帶班下井考核獎懲製度、帶班下井舉報等製度。 十二 5.4 應急與事故管理(1條) 33 5.4.2.1 應在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文規定的時限內,建設完善井下緊急避險係統。 附錄四 本質安全管理體係生產係統相關指標參數彙總表 編號 考 核 項 目 備注 1.1 工作麵支護參數 4.1.5 1 綜采工作麵支護:(1)液壓支架與頂底板接觸嚴密,無空頂,初撐力不低於規定值的80%;(2)支架要排成一條直線,其偏差不超過±50mm。中心距按作業規程要求,偏差不超過±100mm;(3)支架頂梁與頂板平行支設,其最大仰俯角<7°;(4)相鄰支架間不能有明顯錯差(不超過頂梁側護板高的2/3),支架不擠、不咬,架間空隙不超過規定(<200mm);(5)綜采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載,支架高度與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6)液壓支架側護板、護幫板打開及時,無架間漏矸;(7)液壓支架要垂直頂底板,歪斜<±5°。工作麵傾角>15°時,支架設防倒防滑裝置,有鏈牽引采煤機和刮板運輸機設防滑裝置;傾角>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采高超過3米或片幫嚴重時,支架必須有護幫板;轉載機安有破碎機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2 普采工作麵支護:(1)支柱初撐力符合作業規程;(2)支柱全部編號管理,牌號清晰,不缺梁,不少柱;(3)工作麵支柱打成直線,其偏差不超過±100mm(局部變化地區可加柱),柱距偏差不大於±100mm,排距偏差不超過±100mm;(4)底板鬆軟時,支柱要穿鞋,鑽底<100mm;(5)支柱高度與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6)在用支柱完好、不漏液、不自動卸載,無外觀缺損。達不到此要求的支柱不超過3根;(7)支柱迎山有力,不出現連續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或退山角過大,采高大、傾角>15°的工作麵支柱,必須有防倒措施;(8)使用鉸接頂梁工作麵鉸接率>90%。 3 普采回柱放頂:(1)控頂距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回風、運輸順槽與工作麵放頂線放齊(機頭處可根據作業規程放寬1排);(2)用全部陷落法管理頂板的工作麵,采空區冒落高度普遍不小於1.5倍采高,局部懸頂和冒落高度不充分(<(2×5)M2),用叢柱加強支護,超過的要進行強製放頂。特殊條件下不能強製放頂時,要有強支可靠措施和礦壓觀測資料及監測手段;(3)切頂線支柱數量齊全,無空載和失效支柱,擋矸有效。特殊支護(戧柱、戧棚)符合作業規程要求;(4)無空載支柱。 1.2 掘進巷道支護 4.1.8 1 架棚巷道:(1)撐(拉)杆、墊板的位置、數量均符合設計要求;(2)背板安設位置、數量均符合設計要求,全部背緊背牢;柱窩深度在實底上,其深度符合設計要求。(3)棚梁接口嚴密,無錯位;支架間距與設計值誤差±50mm;(4)各種支架及其構件、配件的材質規格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5)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質規格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編號 考 核 項 目 備注 1.2 掘進巷道支護 4.1.8 2 光爆錨噴巷道:(1)90%及其以上錨杆間、排距偏差不超過100mm,錨杆孔深度偏差在0-+50mm之間,錨杆與井巷輪廓線的角度和岩層夾角≥75,錨杆外露長度外漏<50mm,水溝,位置偏差在-50-+50mm、寬度偏差在-30—+30mm、深度偏差在-30—+30mm之間,其餘不影響安全使用;(2)錨杆的材質、品種、規格、強度符合設計、作業規程及規範的規定;(3)錨固劑的材質、配比、規格、強度符合設計、作業規程及規範的規定;(4)混凝土的材質、品種、規格、強度配比必須符合設計、作業規程及規範的規定。 3 混凝土支護巷道:(1)壁厚與設計值誤差≥-15;(2)表麵無裂縫、蜂窩、孔洞、露筋;壁後充填無空幫空頂;(3)基礎深度與設計值誤差在0~+30mm間;(4)接茬≤15mm;(5)表麵平整度≤10mm;(6)混凝土的材質、品種、規格、強度配比必須符合設計、作業規程及規範的規定;(7)臨時支護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4 錨杆支護巷道:(1)鑽孔方向與設計誤差<2°;(2)鋪網(安梁)質量符合設計和作業規程規定,網間壓接(綁紮)牢固,連接壓茬好;(3)錨杆密貼壁麵楔緊;(4)抗拔力不小於設計值;(5)錨杆間、排距偏差不超過100mm;(6)錨杆孔深度偏差在0- +50mm之間;(7)角度<15°;錨杆外露長度露出≤50mm,水溝,位置偏差在-50- +150mm、寬度偏差在-30— +150mm、深度偏差在-30— +150mm之間;(8)錨杆的材質、品種、規格、強度符合設計、作業規程及規範的規定;(9)錨固劑的材質、配比、規格、強度符合設計、作業規程及規範的規定。 5 砌镟支護巷道:(1)砌體厚度不小於設計值;(2)飽滿密度實,無空頂、空幫;(3)砌體灰縫無重縫、瞎縫、幹縫;(4)砌體基礎做到實底,其深度不小於設計值;(5)砌築塊體和砂漿的材料、強度、規格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規範的要求;(6)臨時支護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6 預應力錨索支護巷道:(1)巷道淨寬與設計值誤差0~+200mm;(2)巷道淨高與設計值誤差0~+200mm;(3)巷道坡度與設計值誤差在±0.5‰之間;(4)鑽孔方向與設計誤差<2°;(5)安裝深度與預應力不小於設計值;(6)孔距偏差不超過100mm;(7)孔深偏差在0- +200mm之間;(8)錨鎖外露長度露出≤100mm; 編號 考 核 項 目 備注 1.2 掘進巷道支護 4.1.8 6 (8)錨鎖外露長度露出≤100mm;(9)壁厚不小於設計10mm;(10)預應力錨索的材質、規格、結構、強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11)錨索的注漿材料、漿液配比和注漿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7 連采煤層巷道:(1)錨杆的材質、品種、規格及強度符合設計、作業規程及規範的規定;(2)錨固劑的材質、配比規格及強度符合設計、作業規程及規範的規定;(3)錨杆的錨固力符合設計值的要求;(4)錨杆施工質量符合設計、作業規程及規範規定,托板、杆體均不能鬆動;(5)梁的安置質量符合設計、作業規程及規範規定,搭接良好,壓實;(6)鋪網的質量符合設計、作業規程及規範規定,搭接良好,壓實,同時網間壓接(邦紮)牢固,連接壓茬好;(7)錨杆間、排距偏差不超過100mm;(8)錨杆角度75°≤0≤105°;(9)錨杆外露長度露出托盤<50mm。 1.3 巷道規格 4.1.9 1 架棚巷道:(1)巷道淨寬與設計值誤差0~+50mm;(2)巷道淨高與設計值誤差0~+50mm;(3)水平巷道前傾後仰不超過±0.5°;(4)傾斜巷道迎山角誤差不超過±0.5°。 2 裸體巷道:(1)巷道淨寬與設計值誤差0~100mm;(2)巷道淨高與設計值誤差0~100mm;(3)巷道坡度誤差範圍:±0.5‰;(4)水溝位置誤差0~+50mm;(5)水溝寬度誤差-30~+30mm;(6)水溝深度誤差-30~+30mm;(7)周邊眼眼痕率≥70%;(8)炮掘:采用光麵爆破,爆破圖表齊全,爆破參數選擇合理:光麵爆破施工符合工作要求;(9)機掘:操作程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3 光爆錨噴巷道:(1)巷道淨寬與設計值誤差0~+100mm;(2)巷道淨高與設計值誤差0~+100mm;(3)錨杆錨固力最低值符合設計值;(4)噴層厚度全部達到設計值;(5)表麵平整密實,牆基無明裸露;(6)基礎深度全部達到設計值;(7)軌道運輸巷50米內巷道坡度不超過±0.5‰。 編號 考 核 項 目 備注 1.3 巷道規格 4.1.9 4 混凝土支護巷道:(1)巷道淨寬與設計誤差0-+30;(2)巷道淨高與設計誤差0-+30;(3)水溝位置誤差-50-+50;(4)水溝寬度誤差-30-+30;(5)水溝深度誤差-30-+30。 5 錨杆支護巷道:(1)巷道淨寬與設計值誤差0~+200mm;(2)巷道淨高與設計值誤差0~+200mm;(3)巷道坡度與設計值誤差在±0.5‰之間。 6 砌镟支護巷道:(1)巷道淨寬:主要巷道誤差在0- +30mm之間,一般巷道誤差在0- +50mm之間,全寬誤差在0- +50mm之間;(2)巷道淨高誤差在0- +50mm之間;(3)巷道坡度主要軌道運輸巷50m以內±0.5‰;(4)水溝位置誤差-50~+50mm;(5)水溝寬度誤差-30~+30mm;(6)水溝深度誤差-30~+30mm。 7 預應力錨索支護巷道:(1)巷道淨寬與設計值誤差0~+200mm;(2)巷道淨高與設計值誤差0~+200mm;(3)巷道坡度與設計值誤差在±0.5‰之間;(4)水溝,位置偏差在-50- +50mm、寬度偏差在-30— +30mm、深度偏差在-30— +30mm之間、上沿標高偏差-20— +20mm。 8 連采煤層巷道:(1)巷道淨寬與設計值誤差0~+200mm;(2)巷道淨高與設計值誤差0~+200mm;(3)坡度符合設計、排水暢通;(4)聯巷口抹角符合設計(<4m);(5)水溝位置、寬度、深度誤差-30~+150mm。 1.4 供電係統保護 4.4.7 1 地麵供電係統應有:(1)主要設備專用雙回路;(2)直供電機或帶有電容器的開關有欠壓保護;(3)過電流保護;(4)開關櫃“五防”功能;(5)反送電的開關櫃加鎖並有明顯標誌;(6)變電所應有可靠的跳閘電源;(7)高壓配出板上應裝設選擇性的接地保護;(8)單相接地電容電流符合要求;(9)主運行方式符合規定;(10)電器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11)專用電話。 編號 考 核 項 目 備注 1.4 供電係統保護 4.4.7 2 井下供電係統應有:(1)有合格的供電係統設計及保護整定校驗;(2)高壓隔爆開關應裝設:①欠壓釋放保護;②短路保護;③過負荷保護;④選擇性接地保護裝置;⑤真空高壓隔爆開關還應裝設過電壓保護;礦用一般型高壓開關應裝設:①欠壓保護;②短路保護;(3)低壓電機的控製設備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及遠程控製裝置;(4)40KW及以上的電機應使用真空接觸器,並使用電動機綜合保護;(5)127V供電係統(包括信號照明、煤電鑽等)使用綜合保護;(6)局部扇風機和掘進工作麵中的電器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7)煤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裝設風電閉鎖裝置、瓦斯電閉鎖裝置;(8)四小線和動力電纜使用阻燃電纜;(9)低壓供電係統,必須裝設檢漏保護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10)接地保護符合《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的要求。 1.5 電氣設備保護 4.4.8 1 采掘運設備:(1) 采煤機上有急停刮板輸送機的閉鎖裝置、綜采工作麵有通訊和照明。傾斜15°及以上工作麵應有防滑裝置。刨煤機工作麵至少每隔30m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工作麵傾角120以上時,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扒裝機應有卡軌器、製動閘,保護欄杆、照明燈。 掘進機蜂鳴器、照明、急停開關完整齊全。(2) 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固定牢固。(3) 液壓係統零部件齊全,管路、閥組不串、漏液,泵站壓力符合要求。 1.6 提升設備及其輔助設施保護 4.5.2 1 鋼絲繩牽引膠帶機(主提升)裝設:欠壓保護;過電流保護;脫槽保護;過速保護;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應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下人地點聲光信號和自動停車裝置;卸煤口防止人員墜入設施(7-9指兼乘人輸送機)。 2 鋼絲繩芯膠帶機(主提升)裝設:欠壓保護;過電流保護;堆煤保護;防滑保護;防跑偏保護;溫度保護;煙霧保護;自動灑水裝置;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防撕帶保護;上運時裝設防逆轉裝置,下運時裝設製動裝置;斷帶保護裝置。 3 立井(斜井)提升係統應裝置:欠壓保護;過電流保護;過卷保護;過速保護;限速保護;閘間隙保護;鬆繩保護;信號與控製回路閉鎖;單繩罐籠提升有防墜裝置;通信信號完善,符合要求;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滿倉保護裝置;減速功能保護;防止過卷、過速、限速、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提人絞車高低壓雙回路;立井井口設施聯鎖;立井提升係統的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符合規定;主井箕鬥實行定重裝載;上下井口安裝工業電視監視器。 4 斜巷提升安全保護:(1)斜巷擋車裝置符合<規程>規定,操作靈敏,可靠;(2)斜巷上、下車場及中間通道口必須使用聲光行車報警裝置,並有“正在行車,不準進入”的醒目標誌;(3)1.2m及以上絞車的變坡點以下略大於1列車長度處擋車裝置應與絞車實現聯動;(4)雙鉤提升應有錯碼信號;(5)斜巷人車使用專用信號裝置。 1.7 運輸線路、路麵質量 4.5.4 1 膠輪車運輸:(1)主要運輸及盤區運輸道路路麵平坦,無明顯的凹坑或積水;(2)水泥路麵質量達到優良;順槽或正在掘進施工中的巷道,不得有最深超過10cm、長度超過5m的泥、水坑。 2 軌道運輸:(1)主要運輸線路(主要斜巷絞車道,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大巷和主要運輸石門,地麵運煤、運矸幹線和集中裝載站車場的軌道)達到優良品;(2)行駛人車的斜巷軌道必須達到優良品;(3)其他軌道質量達到合格品,不得有雜拌道(異型軌道長度小於50m為雜拌道);(4)軌道回流線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在采區車場不回流軌道上裝設不少於一個列車長度的二級絕緣;(5)10t及以上機車軌型不低於30kg/m(新建技改礦井),10t以下機車軌型不低於22kg/m,采區運送液壓支架的線路軌型不低於22kg/m。 神新公司井工煤礦本質安全管理體係考核評分標準及指標分解表 編號 考 核 項 目 設計分值 考核單位 本質安全管理體係(162個元素) 100 1 保障管理(14個元素) 6.0 1.1 組織機構(3個元素) 1.4 1.1.1 安全組織機構 0.3 1 根據煤礦實際組建安全組織機構,明確機構和部門的體係職責,有組織機構圖和職能分配表。 安全監察局 2 成立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按月召開會議,研究和部署下月安全任務和計劃。安委會主任由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擔任,成員包括體係管理者代表、礦領導、中層管理人員、員工代表、相關方負責人。 安全監察局 3 書麵任命體係管理者代表、員工代表、事故調查員、班組安全員等。任命要明確其職責和任務。 安全監察局 4 黨委負責構建“九位一體”的安全管理網絡,即黨委抓督察和宣教、行政領導(董事長、總經理)抓全麵管理、分管領導與安監部門抓業務保安與監督檢查、總工程師抓技術管理、工會抓群網、團委抓青崗、紀檢抓效能監察、婦聯抓家屬協管、員工互相監督。要有“九位一體”考核辦法和考核記錄。 黨委工作部工會紀檢監察審計部 1.1.2 方針、目標與計劃 0.6 1 製定符合煤礦安全戰略的本安方針,方針應經礦長簽發,宣傳、貫徹到全體員工和承包商人員,並在礦顯著位置展示。 安全監察局 2 製定中長期和年度煤礦安全目標,目標應具體到煤礦重大危險源與高風險控製、期望達到和保持的業績和體係改進等方麵指標,目標經礦長簽署後正式發布。 安全監察局 3 明確實現目標的任務,每項任務都有明確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支持條件(人、財或物)和執行計劃。 安全監察局 4 目標指標按照職責分解到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按照進度隨月度生產經營計劃下發到各個單位,計劃部門負責進行月度驗收統計、報告安委會和及時調整進度。 安全監察局 5 各單位及時製定月計劃實施的措施,進行內部分工,並將計劃和措施傳達到全體員工。對於關鍵安全指標和重大任務,單位負責人親自部署、跟蹤和驗收,做到全程參與。 安全監察局 1.1.3 安全生產證照 0.5 1 礦井應有有效的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質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規劃發展部人力資源部 1.2 安全管理規章製度(2個元素) 1.2 1.2.1 安全製度製訂 0.5 1 根據國家、行業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基礎管理製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生產責任製度、風險管理製度、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製度、安全管理獎懲製度、事故應急救援製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安全監督檢查製度、環境保護管理製度。 安全監察局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規劃發展部財務資產部 安全文化建設製度 黨委工作部 安全監測監控製度 科技中心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安全礦用設備器材管理製度 設備中心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生產技術部 安全管理公開製度、礦級領導下井帶班製度、安全舉報製度 紀檢監察審計部 班組建設製度 工會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入井人員管理製度、職業衛生健康管理製度 人力資源部 2 識別國家法定要求,結合煤礦安全管理實際情況,製定其它需要的安全製度。 安全監察局 3 安全管理製度應科學、合理,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強。每年底對現有製度進行一次評審,確定製度修改計劃,要保留評審記錄和修訂計劃;修訂後的製度發布後原製度廢止。 安全監察局 1.2.2 製度貫徹和考核 0.7 ☆1 突出抓好礦級領導下井帶班製度的貫徹落實。要根據國發〔2010〕23號文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33號令和集團公司[2010]415號文件等要求,切實做到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與工人“同下同上”,並保證帶班質量。要製訂以下製度: 紀檢監察審計部 調度中心 安全監察局人力資源部 帶班下井公示製度、帶班下井舉報製度 紀檢監察審計部 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 調度中心 井下交接班製度、 安全監察局 帶班下井考核獎懲製度 人力資源部 2 各使用單位應及時組織對適用本單位的製度進行學習和貫徹,保證每項適用製度每年至少貫徹一次,保留班組培訓計劃和學習記錄。 安全監察局 3 員工應熟悉適用的製度要求,並嚴格落實。將各單位製度貫徹、執行情況納入本安體係運行考核中,做到違者必究,並保留考核記錄。 安全監察局 1.3 文件、記錄管理(2個元素) 0.6 1.3.1 文件收發、歸檔和貫徹 0.4 1 製訂文件、記錄管理辦法,明確文件編審批、發布、分發、使用、評審和修訂程序以及文件借閱、檢索、銷毀等規定。礦要建立“現行體係文件總清單”,各使用單位要建立“現行文件登記表”,並及時更新。 綜合辦公室 2 每年底礦組織一次體係文件評審,確定需要修改的文件和內容,保留評審記錄和修改計劃。 安全監察局 3 體係文件由礦綜合辦負責發布和分發,綜合辦應保留文件發放、作廢文件回收和銷毀的記錄。 綜合辦公室 4 各單位對收到的新文件要及時傳達到每個員工,要保留傳達學習的記錄。員工熟悉文件主要內容。 綜合辦公室 5 作廢文件如需保留在現場時,應有“作廢文件”標識,並單獨存放。 綜合辦公室 6 各單位應建立“記錄清單”,明確各項記錄的保存期限和歸檔日期。 綜合辦公室 7 所有部門和場所的文件和記錄由製定人員保管,存放整齊、分類清楚、標示清晰、便於查找和提供。 綜合辦公室 1.3.2 法定要求 0.2 1 指定部門收集和識別本單位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要求(以下簡稱“法定要求”),有法定要求的文本或電子文檔,建立和及時更新“適用法定要求清單”。 安全監察局 2 職能部門和單位具有或能方便查閱到與其工作相匹配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要求。 安全監察局 3 及時組織新收集的法定要求的普及宣傳和學習,並保留記錄。原法定要求應按照適用性納入班組學習計劃,每年至少全麵普及一次,班組要保留普法計劃和記錄。 安全監察局 4 礦井生產必須遵守適用的法定要求,可以直接依從或者轉換成為內部製度和標準執行。 安全監察局 5 礦每年底組織一次合規性評價,對礦適用法定要求的遵守情況情況進行回顧和評議,形成合規性評價報告合規性報告經管理者代表簽發後分發或公示。 安全監察局 1.4 安全文化(3個元素) 0.8 1.4.1 安全建設 0.4 1 根據《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4—2008)製定安全文化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黨委工作部 2 經常收集來自各層次人員的反饋信息,進行分析、總結,不斷豐富安全文化內涵。 黨委工作部 1.4.2 文化宣傳 0.2 1 通過各種媒介定期不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文化宣傳工作,宣傳內容要體現本質安全思想。 黨委工作部 2 安全文化宣傳工作應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地貫穿於礦井的各項管理。 黨委工作部 1.4.3 文化投入 0.2 1 製定年度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資金投入計劃並嚴格執行。 黨委工作部 2 有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資金實施記錄。 黨委工作部 1.5 監督機製(3個元素) 2.0 1.5.1 日常檢查 1.0 1 建立健全安全監督檢查及考核製度,按照製度開展檢查和考核。 安全監察局 2 檢查結果及時反饋到被檢查單位,有檢查結果整改情況複查記錄。對於檢查出的重大隱患應及時逐級上報,並掛牌管理。 安全監察局 3 職能部門按月對檢查結果進行總結和分析,形成材料,並在安委會會議上報告和提交討論。 安全監察局 1.5.2 內部審核 0.6 1 有年初編製的年度《內部審核計劃》,並經批準後,下發到下屬各單位/部門。 安全監察局 2 內部審核周期和審核程序符合《內部審核程序》規定。 安全監察局 3 審核後,形成《內部審核報告》,對不符合項進行分析,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 安全監察局 4 審核後,有對不符合項整改的跟蹤驗證記錄。 安全監察局 5 不符合項不能按期整改時,填寫《不符合延期完成申請表》報主管部門。 安全監察局 6 審核組成員的組成,符合程序文件規定。 安全監察局 1.5.3 管理評審 0.4 1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管理評審。出現特殊情況時,適時追加評審。 安全監察局 2 評審之前製定管理評審計劃,並提前一周發放到相關部門。 安全監察局 3 管理評審的內容符合《管理評審程序》規定。 安全監察局 4 管理評審結束後應形成《管理評審報告》並下發到相關單位和部門。 安全監察局 5 《管理評審報告》中提出的改進項,落實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實施,並有跟蹤驗證記錄。 安全監察局 2 風險預控管理(5個元素) 10.0 2.1 風險管理(5個元素) 10.0 2.1.1 風險評估準備 0.3 1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正式風險評估,正式風險評估間隔期限不超過一年。 安全監察局 2 應下發正式的文件明確風險評估目的、範圍、組織機構和職責、評估方法和評估工作進度和質量等要求。 安全監察局 3 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的範圍從地理區域上應覆蓋到企業管轄地麵和井下全部區域,以及承包商占用的場所和區域;從行政職責上應覆蓋到礦內和派出單位的活動場所。 公司各部門 4 成立風險評估領導小組和區隊風險評估小組,明確相應職責。 安全監察局 5 風險評估小組成員包含區隊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各崗位員工代表,規模不得低於單位人數的30%。 安全監察局 6 風險評估小組成員都經過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相關知識培訓且考試合格,有培訓、考試記錄。 人力資源部 7 風險評估小組在進行評估前,收集和保留了用於風險評估的下列資料:工作場所登記表;設備登記表;工作任務登記表;崗位工種登記表。 安全監察局 2.1.2 風險評估 1.8 1 對所有工作任務逐一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並對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結果進行審核、整理、歸檔。 安全監察局 2 在危險源辨識過程中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 安全監察局 3 采用事故樹分析等方法,對係統(采掘、機電運輸、“一通三防”、礦井防治水等係統)中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辨識。 生產技術部設備中心地測中心 4 辨識出的危險源必須進行分級分類。 安全監察局 5 在以下情況時執行持續風險評估,並保留評估的記錄: 新改擴建項目前; 執行高危任務前; 執行特定檢查和實驗前; 審核發現重大不符合項; 調查事故(包括未遂)暴露的新風險; 新設備、設施、工藝和技術應用前或有重大改變時; 為特定項目(搬家倒麵、過構造、過衝刷帶、過富水區、過空巷、排放瓦斯、井下電氣焊、大型設備安裝與檢修等)製定安全措施前。 工程管理部生產技術部設備中心地測中心安全監察局 2.1.3 管理對象、標準和措施 1.5 1 對危險源進行分析,提煉出相應的管理對象。管理對象的提煉要具體、明確,按照人、機、環、管四種風險類型確定。 安全監察局生產技術部設備中心地測中心 2 針對管理對象製定相應的管理標準和措施,管理措施和標準由風險管理小組組織進行審核。 安全監察局生產技術部設備中心地測中心 3 管理標準和措施的製定必須遵從上下結合的原則、全麵性原則、可操作性原則、實用性原則、動態性原則和全過程原則,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管理製度規定。 安全監察局生產技術部設備中心地測中心 4 對於生產中出現的新情況,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管理標準和措施進行修訂和完善。 生產技術部設備中心地測中心 2.1.4 危險源監測、預警 1.6 1 危險源監測方法必須在風險管理程序中明確。 安全監察局 2 危險源監測必須體現閉環管理的特點。 安全監察局 3 危險源監測信息傳遞暢通、及時,相關信息及時錄入係統。 安全監察局 4 根據危險源監測信息,對危險源進行動態風險評價,並修訂管理標準和措施內容。 安全監察局 5 針對不同級別、不同類別的危險源,製定不同的預警方法。 調度中心 6 預警信息傳遞暢通、及時,有完備的信息流通渠道。 調度中心 2.1.5 全員參與 4.8 1 每年至少對全員進行一次危險源辨識、風險預控知識培訓,有培訓記錄。 人力資源部 2 組織各級人員進行危險源辨識,有記錄和簽字。 安全監察局 3 組織員工進行班前、作業前危險源辨識,並對作業場所進行風險評估,並有記錄。 安全監察局 4 現場抽查,員工掌握本崗位的危險源及管理標準,並嚴格按標準作業;管理人員熟悉本單位的風險概述及管理措施,嚴格按措施進行管理。 安全監察局 3 不安全行為控製管理(7個元素) 6.0 3.1 不安全行為控製管理(7個元素) 6.0 3.1.1 員工準入 0.8 1 有年度員工需求計劃。 人力資源部 2 企業和每位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人力資源部 3 新入礦員工要簽訂師帶徒協議,師帶徒時間不低於一年。 黨委工作部人力資源部 4 新入礦員工必須持有入礦體檢合格表。 人力資源部 5 新入礦員工要接受不少於72小時的安全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培訓資料齊全。 人力資源部 6 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員工進行投保。 人力資源部 3.1.2 員工培訓 1.2 1 有培訓管理製度和激勵員工積極參加培訓的考核辦法,並明確員工培訓和考核職能部門及人員。 人力資源部 2 有足夠的培訓資源(師資、教材、資金、場所、設施等)、培訓機構和師資,有相關資質證書。 人力資源部 3 每年末進行一次基於風險管理和事故分析統計的培訓需求調查,並形成《培訓需求調查報告》;每年末對上年度培訓計劃的可行性和培訓效果進行評估,並形成年度《培訓績效評估報告》。 人力資源部 4 每年末根據上述兩個報告,編製下年度培訓計劃,經分管領導批準後,以文件形式下發。 人力資源部 5 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必須接受本質安全知識和國家相關標準的培訓。 人力資源部安全監察局 6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前對員工進行培訓並有記錄。 人力資源部生產技術部設備中心 7 對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針對性的矯正培訓。 人力資源部安全監察局 8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人力資源部 9 每次培訓結束,形成單項《培訓績效評估報告》。 人力資源部 10 參加培訓的人員必須參加考核或考試,並有完整的培訓台帳。 人力資源部 3.1.3 員工檔案信息 0.2 1 每個員工的檔案齊全。 人力資源部 2 每個員工檔案的信息內容齊全(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技能等級或職稱、健康狀況、參加工作時間、簡曆、授獎情況、受處分情況、職務或工種變動情況記錄)。 人力資源部 3 有員工檔案的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 人力資源部 3.1.4 持證上崗 1.0 1 礦級領導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員持有有效的安全資格證書。 人力資源部 2 有入井人員檢身製度和出井人員清點製度,入井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入井安全資格證。 安全監察局 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地方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煤礦特種人員作業證。 人力資源部 4 其它崗位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有相應資質培訓機構頒發的操作證。 人力資源部 5 機動車駕駛人員持有有效的交管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執照。 車管處 3.1.5 人員不安全行為梳理 0.8 1 依據《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附錄A第七部分“人員不安全行為分類”,並按風險等級、發生頻率對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全麵梳理。 安全監察局 2 針對不同類別不安全行為製定分類管理控製措施。 安全監察局 3.1.6 員工行為監督 1.4 1 有員工不安全行為監督管理製度。 安全監察局 2 有員工不安全行為監督機構及管理人員。 安全監察局 3 有完善合理的崗位考核標準,並嚴格執行。 安全監察局 4 開展員工不安全行為監督管理工作並有記錄。 安全監察局 5 定期開展對員工不安全行為進行統計、分析。 安全監察局 3.1.7 員工績效考核 0.6 1 製訂員工績效考核製度,與員工不安全行為考核掛鉤,有員工工作績效考核記錄。 人力資源部 2 員工薪酬中安全結構工資所占比重不得低於30%。 人力資源部 3 建立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並嚴格考核、兌現。 人力資源部安全監察局 4 生產係統安全要素管理(112個元素) 70.0 4.1 采掘管理(11個元素) 7.6 4.1.1 生產設計及組織 0.8 ☆1 采區開采前必須按規定編製采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修改采區設計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生產技術部 ☆2 未按采區設計形成完整的通風、供電、排水等生產係統之前,不得安排工作麵采掘作業。 生產技術部 3 礦井全年產量不得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月產量不得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 生產技術部 4 煤礦企業應製定井下勞動定員,且不得超定員組織生產。 人力資源部生產技術部 5 煤礦不得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和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製範圍開采。 規劃發展部生產技術部 6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安全監察局 4.1.2 工作麵布置 0.8 ☆1 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麵和2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麵和4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2 工作麵長度、推進長度符合設計要求。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3 巷道布置符合設計要求。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 斷麵尺寸符合設計和作業規程要求。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1.3 采掘作業規程 1.6 1 按照《作業規程編製指南》,結合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結果編製作業規程,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能結合實際指導現場工作。 生產技術部 2 有審批、複審、貫徹、學習、考核記錄,現場作業人員熟知《作業規程》相關內容。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3 施工及地質條件變化時有補充措施。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 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工藝、工序的要求和安全措施作業。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1.4 礦壓監測 0.4 1 礦井有頂板礦壓監測設計,內容主要包括觀測方法、布點、參數、數據采集、分析應用等要求。 生產技術部 2 對采煤工作麵進行礦壓監測,並備有頂板初次來壓、周期來壓分析材料;采用錨杆支護的煤巷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測點布置符合作業規程規定,並有記錄牌板。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3 有專人分析和處理監測數據,並保存原始監測資料及分析結果。 生產技術部 ☆4 有衝擊地壓及大麵積冒頂危險的礦井應配備專業人員並編製專門設計,做好衝擊地壓及大麵積冒頂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嚴防發生衝擊地壓和大麵積冒頂事故。 生產技術部人力資源部 4.1.5 采煤工作麵頂板管理 1.0 1 綜采工作麵、普采工作麵支護和普采回柱放頂符合神新公司質量標準化相關規定。。工作麵控頂範圍內,頂底板移近量按采高不大於100mm/m,頂板不出現台階下沉。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2 機道梁端至煤壁頂板冒落高度,綜采不大於300mm,高檔普采不大於200mm。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3 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收尾、過地質構造帶、過老空、過三岔口、過煤柱或冒頂區,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托偽頂開采時或留頂底煤時,必須製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 采煤工作麵回撤、安裝要製定頂板管理專項措施,並嚴格執行。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5 綜采工作麵設備、支架完好,防護齊全;采高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6 采煤工作麵液壓係統的壓力和單體支柱、液壓支架初撐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無卸壓現象,單體支柱和液壓支架有編號。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7 液壓支架頂梁與頂板平行支設,其最大仰角小於7°。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8 相鄰支架間不能有明顯錯差(不超過頂梁側護板高度的2/3),支架不擠、不咬,架間空間不超過規定(小於200mm)。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1.6 采煤工作麵超前支護 0.5 1 采煤工作麵應保證2個安全出口通暢。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2 采煤工作麵使用端頭支架或其他有效支護形式,在作業規程中說明;改變端頭支護形式必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3 工作麵上、下巷超前支護距離不小於20米,使用超前支架或單體支柱,其支護方式和要求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 上、下順槽自工作麵煤壁超前支護範圍內支柱完整無缺,綜采工作麵高度不低於1.8m,人行道寬度不小於0.7m,其它工作麵上下順槽自工作麵煤壁超前20m範圍內高度不低於1.6m,有0.7m寬人行道。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1.7 煤壁機道與兩巷管理 0.5 1 煤壁平直,與頂底板垂直。傘簷:傘簷長度超過1m時,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層不超過150mm,中厚以上煤層不超過200mm;傘簷長度在1m以下時,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層不超過200mm,中厚以上煤層不超過250mm。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2 工作麵支架要及時移設,端麵距≤340mm,前梁接頂嚴密。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3 采煤工作麵煤壁機道支護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 支柱完整,無斷梁折柱,拱形支架、卡纜、螺栓、墊板齊全;無空幫空頂,刹杆擺放整齊、牢固;架間撐木(或拉杆)齊全;錨、網支護完整有效。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1.8 掘進支護 0.6 1 各類掘進巷道基本尺寸、允許偏差項目、保證項目參數符合神新公司質量標準化相關規定。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2 嚴禁空頂作業。掘進工作麵控頂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臨時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3 架棚巷道必須使用拉杆或撐木,炮掘工作麵距迎頭10m內必須采取加固措施。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 掘進巷道內無空幫、空頂、倒架現象,失修巷道能及時處理。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1.9 巷道規格 0.5 1 各類巷道規格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2 各類巷道施工質量符合神新公司質量標準化相關規定。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1.10 文明生產 0.3 1 巷道無積水(長5m,深0.2m);無浮煤、雜物;材料、設備碼放整齊並有標誌牌;管線吊掛整齊,行人側寬度不小於0.7m。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1.11 采掘綜合管理 0.6 1 有自保、互保、聯保製度。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2 應配備采掘、機電技術員。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3 有地質預報相對應的預防性措施。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 有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原始記錄並存檔。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5 作業現場有規範的、符合現場實際的“三圖一書”。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6 采掘區隊有反映本隊及相鄰采掘工作麵的采掘工程平麵圖、避災路線圖,並及時填繪,在明顯位置懸掛。 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局 4.2 地測管理(6個元素) 1.2 4.2.1 掘進給向 0.3 1 中腰線標定及時、準確、無責任事故。 地測中心 2 3000m以上貫通測量應有設計、審批、總結,貫通測量精度符合規程規定或工程要求。 地測中心 3 堅持巷道開口、貫通、安全、停頭、複工、停采及工程進度等通知單製度。 地測中心 4 貫通通知單應提前(岩巷20~30m,煤巷30~40m,綜合機械化掘進大於50m)發送施工單位、礦分管領導及技術、安全、通風等單位。 地測中心 4.2.2 基本礦圖 0.2 1 煤礦必須具備以下基本礦圖:井田區域地形圖、工業廣場平麵圖、采掘工程平麵圖、井上下對照圖、主要保安煤柱圖、井筒斷麵圖、井底車場平麵圖、主要巷道平麵圖。 地測中心 2 內容、精度符合《煤礦測量規程》的要求。 地測中心 3 圖上符號、線條、注記等符合現行《煤礦地質測量圖例》規定的要求。 地測中心 4 圖麵清潔,線條均勻,色澤準確適度,按圖例要求的字體注記;圖麵表達和注記無矛盾。 地測中心 5 采掘工程平麵圖每月進行更新,其它礦圖根據生產實際需要及時進行更新。 地測中心 4.2.3 地質報告 0.2 1 在不同的生產階段,具備精查或最終地質勘探報告、建井地質報告、補充勘探地質報告、開拓延深地質報告和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每隔8~10年評定一次)。 地測中心 2 礦井地質報告通過驗收,報告結論明確,有針對性,能指導安全生產。 地測中心 4.2.4 地質說明書 0.2 1 采掘工程在設計施工前,地測部門按規定的時間分別提交“三書”(即采區地質說明書、回采工作麵地質說明書和掘進工作麵地質說明書)。 地測中心 2 提交“三書”前,有設計部門提交的並經總工程師批準的“委托書”;“三書”必須做到文字、原始資料、圖紙等數據相符內容達到要求。 地測中心 4.2.5 地質預報 0.2 1 地質預測預報做到有年度、月度報告,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做臨時性預報,並有文字和圖紙。 地測中心 2 預報的內容應包括地點、範圍、對生產影響、應采取的措施等。 地測中心 3 預報結果應保證煤礦正常安全生產,無因預報錯誤造成工程事故。 地測中心 4 地質預測預報應以年為單位,裝訂成冊,妥善保存。 地測中心 4.2.6 開采沉陷治理 0.1 1 沉陷區必須有觀測站,觀測地表移動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隙帶的高度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 地測中心 2 地表沉陷裂隙治理應按複墾規劃,編製地質環境綜合治理方案,有治理規劃、措施並對效果進行驗收。 地測中心 3 “三下”工程,建(構)築物、鐵路(公路)、水體下保護煤柱設計合理。 地測中心 4.3 防治水管理(11個元素) 5.5 4.3.1 防治水機構 0.2 1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和分管地測防治水的副總工程師。水文地質類型簡單礦井配備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名,中等及以上礦井不得少於2名;專業技術人員要受過正規院校地質、水文地質、物探專業的教育。 地測中心 2 根據礦井實際配齊防治水設備,建立探放水作業隊伍。 地測中心 3 煤礦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製、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水害預測預報製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和水害應急救援製度。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極複雜的煤礦還要建立探放水製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製度等。 地測中心 4.3.2 水文地質基礎工作 0.9 1 做好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工作。每3年進行一次重新確定;當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後,必須在1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類型。 地測中心 2 做好礦井水文地質調查與勘探工作。凡有《煤礦防治水規定》第29條列舉的情況之一的,必須開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工作。 地測中心 3 各礦井必須編製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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