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屯煤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郭屯煤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機電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機電、運輸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機電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煤礦機電、運輸方麵的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全麵負責。
第三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製度。
第五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
第六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的更新、維修計劃,確保機電、運輸係統正常、安全運轉。
第七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機電、運輸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八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九條 協助總工程師對機電、運輸專項措施進行審批。
第十條 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十一條 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十二條 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合理性。
第十三條 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設備的防爆性能等技術檢查,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在采區、工作麵投產驗收中,確認機電、運輸係統合理、可靠。
第十五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
第十六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02manbetx.com
預兆或者已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八條 煤礦發生02manbetx.com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九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機電、運輸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 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條 機電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機電、運輸萬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煤礦機電、運輸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對機電、運輸係統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機電、運輸係統技術管理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係統、各類保護合理可靠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編製“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有缺陷或失誤,機電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六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分管的機電、運輸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2.1.9通防副總工程師
通防副總工程師是礦井生產過程中通防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通防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礦井通風技術管理水平。
崗位職責
第一條 必須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礦井“一通三防”方麵落實國家有關門框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礦井的通防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三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製定礦井通防技術管理製度。
第四條 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礦井的長遠規劃,對礦井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礦井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通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七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通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礦井配風計劃的審批。
第九條 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的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十條 根據采掘工作地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準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一條 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管理製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通風係統做重大調整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協助總工程師編製調整方案、安全措施,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十三條 反風演習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反風演習計劃,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十四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條 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3)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四條 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五條 煤礦“一通三防”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 煤礦通風係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七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 “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存在問題未及時組織複查,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分管的通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在指揮通風係統做重大調整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