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屯煤礦運搬工區區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運搬工區區長是本工區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工區運輸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運搬工區區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保證在運搬作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協調好各運搬隊(班、組)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運搬作業。
第三條 組織好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精神,總結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下達當班工作任務,布置工作。
第四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第五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六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工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七條 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從業人員按照運輸任務進行運搬操作,及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八條 在批準進行大件設備、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應對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確保安全。
第九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運輸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十條 組織好對運輸安全設施的維護和定期檢查,確保靈敏可.
第十一條 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 及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認真學習、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三條 督促、檢查相關人員的責任製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十四條 監督本區隊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三違”現象。
第十五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本工區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十六條 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十七條 負責本工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組織進行02manbetx.com 03manbetx 、“三違”03manbetx ,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十九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02manbetx.com ,協助、積極配合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落實02manbetx.com 防範措施。
第二十條 組織落實運搬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二十二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搬工區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工區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五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搬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本工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運搬工區區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本工區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運搬工區區長對煤礦井下貨物、設備等運輸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運搬工區在運搬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運搬工區區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及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運搬工區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條 沒有按照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作業的,運搬工區區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批準進行大件設備、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未對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不能確保安全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不能保證工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工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 組織進行事故03manbetx 、“三違”03manbetx 不認真,工區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運搬工區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七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八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搬工區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搬工區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