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屯煤礦電機車司機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
第一條 電機車司機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條 認真學習並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的有關規定,執行《01manbetx 01manbetx 》、《交接班製度》等各種規章製度。
第三條 能夠熟練的進行機車的各種運行方式的操作,積極參加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四條 司機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五條 司機接班時要認真檢查燈、閘、鈴及撒沙裝置,是否安全有效,並對電機車其他部件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值班領導彙報,檢查情況並詳細記錄。
第六條 機車在運行中嚴禁將身體和頭試探出窗外車未停穩嚴禁在車內打岔子,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鬆閘開車。
第七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駕駛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器把手轉至零位,將控製器把手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八條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製動電機車。
第九條 車場調車時確需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第十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及線路上的障礙物等。
第十一條 兩機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至少100米的距離。
第十二條 運送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十三條 嚴禁違章作業,做到不安全不開車,保證運輸安全。
第十四條 配合維修人員搞好設備的日常檢修和停產檢修,做好檢修後的試運轉。
第十五條 負責機車的各種設施,裝備的管理,並搞好機車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