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彙編(網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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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三年一月
目 錄
1、安全生產責任製度············································4
2、安全目標管理製度············································4
3、安全獎罰製度················································4
4、安全技術審批及安全文件貫徹學習製度·························28
5、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29
6、安全監督檢查製度···········································30
7、安全辦公會議製度···········································31
8、入井檢身製度和上下井人員清點製度···························31
9、02manbetx.com 追查、03manbetx 和統計報告製度·······························31
10、“一通三防”管理製度·······································35
11、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41
12、領導幹部下井帶班組製度···。·············· ················42
13、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43
14、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管理製度······································44
15、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44
16、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45
17、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46
18、安全教育培訓製度··········································47
19、安全網員工作製度及彙報製度································50
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1、籌備處建立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各工種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2、各職能部門必須將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確保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目標的實現。
3、各級管理人員必須以身作則、嚴於律己,做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表率,處處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4、各崗位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本職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當工作改變、工序轉換時,及時調整自己的安全職責範圍。
5、籌備處結合反“三違”專項治理活動,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製執行情況的考核,凡不能認真履行本崗位安全職責的嚴肅處理。
6、各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責任製,對各崗位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認真考核,並與工資、獎金分配掛鉤。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製度
1、依據集團(或上級管理部門)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集團(或上級管理部門)與籌備處的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進行分解落實,確保杜絕死亡02manbetx.com 、重傷事故不超標。
2、依據集團(或上級管理部門)與籌備處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做到責任分明,把安全管理的重點、目標落實到施工班組。
3、籌備處與施工單位、施工單位與班組、班組與個人層層簽訂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采取可靠的保證措施和管理手段,確保本工程項目自開工到竣工全過程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4、施工單位、班組在日常的施工生產中,要圍繞籌備處(本單位)所製定的安全目標管理辦法,製定出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和規劃,做到目標明確、獎罰到位,使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每一個人、每一道工序、每一個環節,以確保實現每一項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標。
安全獎罰製度
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範幹部職工從業行為,加大對“三違”人員的處罰力度,製定籌備處安全獎罰製度。
一、安全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遵章守紀,製止和抵製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在安全生產和搶救事故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視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表彰並給200—500元的獎勵。
1、抵製違章指揮、製止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從而避免多人重大傷亡事故或減輕事故危害者。
2、發現重大隱患立即采取措施,從而避免多人重大傷亡事故或使礦山設備、材料免遭損失,其直接經濟價值達萬元以上者。
3、事故發生後,臨危不懼,認真負責,從危難中直接搶救出遇難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員。
4、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安全技術革新,建議被采納或革新項目經有關部門鑒定,確實對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
(二)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視貢獻大小,每次給予100—200元的獎勵。
1、抵製違章指揮、製止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從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檢舉“三違”人員者。
2、檢舉盜竊、破壞、損壞安全設施或設備者。
3、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向上級報告或采取措施,從而避免可能發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三)具備獲獎條件的人員,一般由籌備處進行表彰和嘉獎,報集團(或上級管理部門)備案。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由籌備處上報集團(或上級管理部門)審定,由籌備處表彰和獎勵。
(四)各施工單位每月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獎罰,按照籌備處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規定執行。
二、安全處罰:原則上依據上級安全處罰辦法標準執行,對違反籌備處各項管理製度的按照籌備處管理製度處罰。
(一)對“三違”人員上報集團(或上級管理部門),施工單位人員從該單位進度款中扣除,籌備處人員從工資中扣除。
(二)個人在一個月內連續出現兩次直接違章或事故直接責任人,按照籌備處管理辦法除執行處罰外,建議施工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
(三)對“三違”人員處理,按照停工學習、談話幫教、現身說法、曝光亮相、行政處罰、業務考核、張榜公示、建檔立卡的程序進行。
(四)籌備處內部人員凡因違章被罰或事故責任受處理的人員,年內不得參加評先、轉正、提拔。
附:《*********“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範圍及處罰標準》
一、“三違”的識別
“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一)違章指揮的識別
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01manbetx 、標準、製度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規章製度的指揮行為。
2、違章指揮的原因:不從實際出發,盲目追求完成生產任務;沒有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人員、方法等條件不具備;安全意識淡薄,不懂安全技術和01manbetx ,不尊重專家與職工的建議,強令或指揮他人冒險作業。
3、常見的違章指揮行為:不按照安全生產責任製有關本職工作規定履行職責;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強令職工冒險違章作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執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不履行審批手續,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預防違章指揮的注意事項: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職工可以拒絕接受生產任務;加強自身安全素質的培養,提高安全意識,掌握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能夠正確處理生產作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違章指揮及時提出批評並予以糾正。
(二)違章作業的識別
1、違章作業行為: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麵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製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2、出現違章作業行為的原因:安全技術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明知是違章行為,但冒險作業;明知正確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煩,圖省事而采取違章操作行為;僥幸心裏嚴重,明知這種違章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仍采取試試看的違章行為。
3、常見的違章作業行為:不按規定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作不負責任;發現設備或安全防護裝置缺損,不向領導反映,繼續操作;不執行規定的安全防範措施,對違章指揮盲目服從,不加抵製;不按01manbetx 、工藝要求操作設備;忽視安全,忽視警告,冒險進入危險區域等。
(三)違反勞動紀律的識別
1、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並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製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製度的行為。勞動紀律包括: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技術紀律以及規章製度等。
2、常見違反勞動紀律的表現:遲到、早退、脫崗、串崗、睡崗;工作時間幹私活、辦私事;工作中不服從分配,消極怠工;不聽從指揮,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項規章製度等。
二、“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範圍及處罰標準
第一章 施工生產人員共性(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一條 按規定應持證而未持證(未經培訓的、脫審的、丟失未及時補辦的)上崗的,對當事人、負責培訓的責任人、安排上崗的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條 入井人員不檢身或檢身不認真的、不服從檢身的、不清點出入井人數的、清點不準確的、不填寫出入井人員記錄的,對把鉤工、當事人、井口運輸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條 酒後上崗的、沒有發現及製止其上崗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班組長、主持班組前會的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條 攜帶煙草(火種)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內)吸煙的、在禁火區域內吸煙或使用明火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班組長、分別罰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條 不按規定攜帶礦燈(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進入井口棚(施工現場)的、穿化纖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係帽帶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條 未按規定佩帶保險帶作業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帶班組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條 在井下拆卸礦燈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八條 破壞或偷盜安全生產設施(材料、設備)的,對當事人罰款300元。
第九條 擅自離崗(串崗、崗上睡覺)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第十條 在崗位上幹私活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條 無安全技術措施安排生產的、不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對項目經理、副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自然條件和工作條件發生變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時修改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技術員分別罰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條 安排未經過學習安全技術措施的職工參加施工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條 對抵製或舉報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十五條 在治理“三違”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發現“三違”不立即製止的、包庇袒護“三違”人員的、不向安監部門彙報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條 安全設施不齊全強令職工施工作業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十七條 吊桶(吊籠、罐籠、箕鬥、礦車、物件、空鉤)在運行期間,人員在運行範圍工作或穿過(跨越軌道)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帶班組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300元、200元、200元。
第十八條 現場存在重大隱患未進行處理強令工人作業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十九條 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瞞報或蓄意破壞事故現場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十條 發生人身事故和非傷亡事故後不積極組織搶險救災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十一條 上級部門強令停工未經允許擅自開工的,對項目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十二條 進入井口棚(施工現場)內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分別罰款50元。
第二十三條 下井(施工作業)人員未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50元。
第二十四條 提升容器(吊桶、吊籠、罐籠、人行車)超定員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50元。
第二十五條 施工地點未按規定設置圍欄和警示標誌的,對安全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 無故不參加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學習的、不認真簽字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十七條 要害場所(要害工種、固定崗位)不按規定執行交接班製度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二十八條 要害場所攜帶手機上崗的、崗上看書籍(報刊)的,對當事人罰款 50元。
第二十九條 不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80元。
第三十條 不按時參加班前會的、班前會“六必講”執行不認真的,對當事人、班組長、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50元、100元、150元。
第三十一條 氧氣(乙炔)瓶使用時無壓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間距小於5米的、吊盤同層排放的、距離明火小於10米的、無防回火閥或失效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三十二條 電氣焊(割)等操作人員不按規定配戴防護用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十三條 存放氣瓶和危險品倉庫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80元。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規定設置的、失效後不及時更換的,對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十五條 電器設備沒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三十六條 鏟車行駛時鏟鬥內乘人的,對當事人、司機分別罰款50元。
第三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輛遇障礙物或轉彎不鳴笛的、不減速的,對司機罰款40元。
第二章 管理人員的(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三十八條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或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不健全的、未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的,對項目經理、施工單位隊長、班組長、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九條 不按規定召開安全辦公會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條 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檢查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一條 在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中查出的隱患不按期整改的、雖因整改困難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四十二條 不按規定對新工人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第四十三條 工程項目沒有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規定審批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技術員分別罰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條 不按照《職能部門業務保安責任製》管理安全工作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四十五條 未製定年度(月度)培訓計劃的、未按照培訓計劃落實的,對技術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六條 未製定或按期修訂應急預案(災害預防計劃)的、未堅持開展隱患排查的、對事故未按規定進行03manbetx 處理的、未按時上報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技術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七條 未按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的、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無法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對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八條 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對責任人、施工單位隊長、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九條 上級安全文件沒有及時貫徹學習的、沒按照文件精神落實的,對項目經理、責任人、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條 施工現場應值班帶班而不值班帶班的、記錄弄虛作假的,對項目經理、副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400元。
第五十一條 安全辦公會議記錄不具體不規範的,對項目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五十二條 接到會議通知無故不參加安全辦公會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五十三條 不按規定組織安全活動或活動不認真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施工單位隊長、當事人分別罰款80元、80元、50元、50元。
第三章 礦建施工(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五十四條 吊盤升降時工作人員未係好保險帶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帶班的施工單位隊長、吊盤信號工分別罰款200元、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五條 乘坐吊桶不係安全帶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100元。
第五十六條 在吊盤(固定盤、井架) 上工作不戴保險帶的、工具不栓繩或不用工具袋的,對當事人、帶班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五十七條 在吊盤與工作盤平行作業未編製或未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第五十八條 吊盤(固定盤、封口盤)孔洞封閉不嚴的,對責任人、班組長、帶班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五十九條 吊盤至井底工作麵無專用信號的、設置信號不使用的、工作麵未設專職信號把鉤工的,對機電經理、班組長、帶班施工單位隊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條 固定吊盤木楔不用鐵皮包裹的、不用鋼絲繩拴牢的、吊盤沒有找正固實的,對責任人、班組長、帶班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一條 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盤的、下吊盤上未設軟梯的,對項目經理、機電經理、安全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六十二條 井筒工作麵放炮後模板(抓岩機、吊盤、井壁凹凸處)上雜物和浮矸未清理幹淨的,對班組長、帶班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六十三條 傘鑽奪鉤時所用繩套(卸扣)小於6.5倍安全係數的,對責任人、機電施工單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六十四條 使用井口起吊設備(傘鑽起重梁、電動葫蘆、卸扣、鋼絲繩) 未進行檢查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六十五條 立井掘進工作麵空幫超過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對施工單位隊長、技術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200元。
第六十六條 不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原則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鑽孔眼位(角度、深度、數量)的,對技術經理、當事人、班組長、帶班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第六十七條 幹打眼的(遇水膨脹岩層掘進除外),對當事人、班組長、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六十八條 邊打眼邊裝藥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帶班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300元、500元、500元。
第六十九條 接班後進入工作麵(打眼前、放炮後)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時找淨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帶班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條 掘進工作麵空頂作業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帶班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施工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對當事人、技術員分別罰款200元。
第七十二條 工作麵的矸石(煤、雜物)阻塞巷道斷麵超過三分之一時進行放炮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100元、300元。
第七十三條 砌镟(木棚、鋼支架、澆築砼、錨噴)巷道不設臨時支護的,對班組長、施工單位隊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七十五條 斜井(巷)施工沒按設計規定設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設紅燈警示的,對技術經理、機電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七十六條 錨杆(索)失效未及時補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七十七條 錨杆支護巷道出現截錨杆(索)的、少打錨杆(索)的,對當事人、班組長、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七十八條 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機不按規定固定的、未安裝防護欄的、無投光燈或照明不足的、滑輪錨樁不牢固的、作業上方無瓦斯探頭的,對責任人、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七十九條 耙裝機耙鬥運行範圍內行人(站人、幹其他工作)的,對當事人、班組長、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八十條 未及時清理吊桶(吊桶底附著物)的,對井底把鉤工、班組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一條 吊盤升降後未試空罐而提升運行的,對吊盤信號工、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二條 吊盤上與工作麵未按規定帶4盞以上礦燈的,對班組長、帶班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八十三條 吊盤至工作麵照明不足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八十四條 抓岩機在每班組使用前未對四個L型卡螺栓檢查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五條 抓岩機鋼絲繩未始終懸吊抓岩機起保險作用的(傘鑽奪鉤和打眼期間除外),對責任人、班組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六條 耙矸機電纜(啟動按鈕)吊掛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班組長分別罰款20元。
第八十七條 耙矸機鋼絲繩搭接使用或在一個撚距內斷絲超過25%的、出現“燙發頭”的、與耙鬥連接不牢固的,對責任人、班組長、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20元、40元、50元。
第八十八條 現場使用回柱絞車安全保護設施不全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八十九條 綜掘機(皮帶機、溜子)開機前不發走鉤信號的、未進行空載試運轉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九十條 綜掘機作業或檢修時在截割臂下有人作業(穿過)的,對當事人罰款40元。
第九十一條 掘進機前照明和後尾燈不完好作業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九十二條 錨杆實際施工角度與設計偏差超過15度的、錨杆托壓板未緊貼岩麵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九十三條 通風係統不符合規定的、掘進工作麵(硐室)未實現獨立通風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四條 通風係統中出現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風(循環風、擴散通風)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五條 巷道貫通前不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貫通後不立即調整通風係統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六條 一個采區內同時布置超過5個掘進工作麵的、超通風能力生產的,對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七條 破壞(盜竊、盜用)通防設施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九十八條 井下局扇不裝設風電閉鎖裝置或不起作用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九條 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局扇不裝設“三專兩閉鎖”的、未使用雙風機雙電源的、不能自動切換的,對項目經理、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條 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無措施停風的、擅自開停風機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條 在瓦斯(一氧化碳) 等有毒有害氣體超限地點強行作業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條 未及時彙報(處理)重大通防隱患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排放瓦斯不執行“斷電、撤人、限量”原則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四條 臨時停風區域不檢查瓦斯就送風或“一風吹”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通防人員攜帶不合格儀器儀表的、不按操作規定操作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六條 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測風的、未填寫測風記錄的、未上報通風報表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一百零七條 沒有按規定繪製通風係統圖的、通風係統圖與實際不符的,對技術員、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一百零八條 局扇沒設專人管理的、沒掛牌使用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條 臨時停工地點停風的、停風不設置臨時柵欄的、不揭示警標的、不按規定進行瓦斯檢查的,對責任人、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條 掘進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風速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條 局扇部件不齊全的、吸風口無護罩和消音器的、高壓部位無襯墊漏風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條 局扇吊掛或墊座不牢固的、離地高度小於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個工作麵供風的、使用1台局扇向2個工作麵供風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麵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條 使用不阻燃不抗靜電風筒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用絞車拉礦車過風門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條 維修風門時另一道風門未掛警示牌的、未設專人看管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條 老硐(盲巷)不按規定及時封閉的、密閉柵欄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條 通風設施(風門、風窗、風橋、密閉牆)周圍5米範圍內和風門之間存放物料或電氣設備(正在使用的接線盒除外)的、停放車輛的、用做工具房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條 風筒破損嚴重的、風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及時處理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條 停風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時向調度彙報的,對瓦檢員、班組長、帶班組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條 瓦檢員不執行巡回檢查製度的、異常情況不及時彙報並不按規定進行經常性檢查的,對瓦檢員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條 瓦檢員不在現場(或指定地點)交接班組的、存在空班組(漏檢、假檢)的、不及時填寫手冊與牌板的、編造虛假瓦斯報表的、不執行“三對口”規定的,對瓦檢員、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條 瓦檢員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時不及時填寫瓦斯手冊與牌板的、未按程序換牌簽字的,對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 瓦檢員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的、攜帶儀器儀表現場損壞後不及時彙報和更換仍然使用的,對瓦檢員罰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井巷高冒區未按規定及時處理和掛牌管理的、未定期檢查瓦斯的,對瓦檢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瓦斯報表未按規定審閱簽字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條 瓦斯檢查次數不符合規定的,對瓦檢員、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條 瓦斯探頭安裝數量不足的、位置不當的、挪移不及時彙報的、失靈斷線不及時處理的,對瓦檢員、責任人、班組長、帶班組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條 通防儀器儀表不按規定校驗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條 掘進工作麵不執行綜合防塵措施施工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條 風筒懸吊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拐彎未設彎頭的、異徑風筒未使用過渡節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條 風筒接頭不嚴密的、有反接頭的、軟質風筒未反壓邊的、硬質風筒未加墊或未上緊螺絲的、風筒有破口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條 風筒穿過牆體未使用硬質風筒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不認真填寫瓦斯牌板報表的、字跡不清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條 裝岩(煤)前、放炮前(後)不灑水的、不噴霧降塵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30元。
第一百三十六條 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入井人員未按規定配戴瓦斯便攜儀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條 巷道未定期灑水衝洗的、風筒未定期除塵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條 工作麵水幕未封閉全斷麵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設置數量不足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條 不按規定定期測塵的、濃度超標不采取措施的、記錄不認真不全的、報表造假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一百四十一條 領取炸藥、雷管不使用炸藥箱、雷管盒的,對發放人員、放炮員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條 炸藥箱、雷管盒不上鎖的、存放不符合規定的,對放炮員、班組長、帶班組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條 炸藥與雷管混放在一起運送或存放的、火工品與人同罐(吊桶、人行車)運送的,對放炮員、押運人員、井口把鉤工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條 剩餘炸藥、雷管不退庫的、亂丟亂放或私藏的,對放炮員、班組長、帶班組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條 做炮頭(引藥)地點不符合規定的、不把腳線扭結短路的、放炮前後母線敷設(回收)不符合規定的、沒有扭結短路的,對放炮員、班組長分別罰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條 放炮時停風機的、不按規定設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離不符合規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條 處理瞎炮(殘炮)不符合規定的、裝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離開現場的,對放炮員、班組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條 放炮後不按規定進入工作麵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條 爆破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放炮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條 立井施工放炮後電源箱不落鎖的、放炮器鑰匙不隨身攜帶的,對放炮員罰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條 火工品庫不按規定管理的、製度不完善的、超儲量的、記錄不全的、賬卡物不符的,對庫管員、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200元、3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條 不按規定裝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對放炮員、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條 雷管沒按規定進行一次(二次)導通的、無導通記錄的,對保管員罰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四條 報廢雷管、炸藥未單獨存放的、存放數量超過規定的,對保管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一百五十五條 井筒內運輸火工品未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的、提升速度超過規定的,對放炮員、信號工、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麵火工品庫技防(避雷)設施不完善的、進入閑雜人員的、用電用火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保管員分別罰款50元。
第六章 提升運輸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一百五十七條 不按規定安裝絞車防過卷裝置的、過卷高度不符合規定的、過卷裝置失靈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不按規定安裝防止過速裝置的、防過速裝置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不按規定安裝過負荷和欠電壓裝置的、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條 不按規定安裝限速裝置的、限速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進度及時調整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不按規定安裝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的、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不按規定安裝絞車閘間隙保護的、不起作用或閘間隙調整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條 不按規定安裝鬆繩保護裝置的、鬆繩保護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不按規定安裝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的、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沒有示警信號的、減速功能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條 絞車未安裝後備保護的、雖安裝但不起作用的、安裝不及時調整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條 絞車高低壓供電沒有雙回路或未實現內環供電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條 絞車下放時不帶電運行的、運行速度超過規定的,對責任人、班組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條 提升鋼絲繩(鉤頭、連接裝置)不按規定檢查的、檢查記錄不全或漏檢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條 提升吊掛係統檢查未做到“雙把關”的、記錄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條 立井提升未實行“雙信號”的、斜井使用人行車沒有急停信號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條 斜井(巷) “一坡三檔”不健全的、不堅持正確使用的,對責任人、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條 斜井(巷)不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製度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條 斜井(巷)運輸不使用保險繩的、超掛礦車的,對當事人、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條 斜井(巷)提升斜長超過100米沒裝設語音報警裝置的,對機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條 斜井(巷)垂深超過50米沒使用機械運送人員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條 斜井(巷)人車沒有防跑車裝置的、串車提升沒設防脫鉤(防跳銷)裝置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運輸途中扒車蹬鉤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4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上下罐(吊桶)不排施工單位搶上搶下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條 罐籠未停穩擅自拉開罐簾(罐門、安全門)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條 提升大型物件(超寬、超高、超長)無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綁不牢靠的,對把鉤工、當事人、班組長、帶班長分別罰款300元、300元、300元、4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條 提升容器內人貨混裝的,對當事人、把鉤工、班組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力推車放飛車的、下坡蹬車的、斜巷使用絞車不帶電放飛車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力推車坡度小於5‰兩車距離少於10米的、坡度大於5‰兩車距離少於30米的、大於7‰人力推車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力推車(電瓶車)過風門、過彎道或前方有人時不喊保安口號(鳴號)的、不減速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條 電瓶車超速行駛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條 電瓶車運輸時無跟車工的,對班組長、施工單位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條 電瓶車無燈無鈴的、製動閘失靈的、無撒沙裝置的、井下電瓶車電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對責任人、施工單位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條 電瓶車停車不刹車的、開關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隨身攜帶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條 使用罐籠提升時井上下口進出車側不按規定設置阻車器的,對施工單位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條 立井施工鉤頭未設雙保險的、保險沒按規定鎖住的、摘掛鉤頭未實行雙監護的,對把鉤工、施工單位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井下使用座底罐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條 提升絞車運轉時未做到一人開車,一人監護的,連續開車超過規定時間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條 提升絞車未安裝信號閉鎖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條 罐籠提升未安裝防墜裝置的、未安裝防撞梁的、無防墜試驗報告的、罐籠內檔車器損壞的、罐簾不符合規定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條 絞車高壓換向室的柵欄門未安裝電氣閉鎖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條 提升絞車未安裝潤滑油欠壓保護的、保護失效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條 新安裝的提升絞車未經有資質部門進行性能測試合格使用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條 提升絞車製動盤左右偏擺超過0.5mm的、表麵有汙垢的、液壓站油泵運轉不正常的、殘壓超過0.5MPa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吊盤升降後未通知絞車司機重新做吊盤及井筒工作麵標記的,對吊盤信號工、井口信號工、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條 提升吊掛裝置在使用前(事故後、日久不用、超過探傷有效期)各主件未探傷的、安全係數不符合規程要求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零一條 使用鋼絲繩沒有出廠質保書的、無質量檢驗報告的、質量不合格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400元。
第二百零二條 提升信號聲光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零三條 把鉤工不及時拉井口安全門、罐簾的,對把鉤工罰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條 斜井(巷)運輸的地滾(架繩輪)不按規定裝設的、地滾(架繩輪)損壞(不轉)的,對責任人、班組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零五條 電瓶車的電瓶充電時未旋開蓋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二百零六條 用礦車頂撞風門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零七條 用絞車拉空鉤頭無人牽鉤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零八條 在斜井(巷)中用機械(電絞、電瓶車)牽引拿道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零九條 礦車(吊桶、箕鬥)裝矸石(土、砂、石)滿度超過規定的、不完好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一十條 絞車運行前不認真檢查的、運行中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井下與井口(井口與絞車房)未裝直通電話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二條 天輪軸瓦未按規定加油的、加油記錄不真實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二百一十三條 雙吊桶提升時同時打開井蓋門的,對信號工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四條 提升絞車液壓站各電磁閥(蓄能器)動作不靈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確的、油量不足的、油質不符合標準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圍沒有圍欄和檔板的、安裝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80元。
第七章 機電設備管理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井下低壓供電不安裝使用檢漏保護裝置的、甩掉不用的、試驗不動作的、不按要求試驗和記錄的,對責任人、班組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井下防爆電器設備未經防爆設備檢查員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合格的、沒有入井許可證而入井使用的,對責任人、班組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條 井下電器設備短路(過負荷、欠壓)等保護裝置不按規定進行整定的、擅自調整電氣設備保護整定值的,對責任人、班組長、技術員、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井下電器設備失爆不及時處理的,對責任人、班組長、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條 井下接線不符合規定的、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的,對責任人、班組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條 機械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傳動部分(靠背輪、鏈輪、皮帶、齒輪等)沒有護罩或護欄的,對班組長、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條 非專職人員擅自操作電氣(器)設備的,對當事人罰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條 操作高壓電器設備沒有使用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膠墊)的、絕緣用具失效的,對當事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放不符合規定礦燈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規定做稱重和氣密性試驗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條 井下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設備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條 使用保險絲(片、管)或熔斷器不符合規定的,對當事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0元、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條 井下使用電氣焊(割、噴燈焊)沒編製專項措施的、沒按規定報批的、不執行措施的,對當事人、技術員、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條 井下帶電作業(檢修、搬遷機電設備)的、強行送電的、未檢查瓦斯打開電氣設備的,對當事人、班組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條 用饋線作為動力線的、用於移動用電器電源線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條 穩車的地腳螺栓不符合規定的、未安裝閘閉鎖裝置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條 活塞式壓風機無斷水(潤滑油欠壓、超溫、超壓)保護的、保護失效的, 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條 活塞式壓風機安全閥未定期試驗的、試驗記錄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條 風包無釋壓閥的、釋壓閥失效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條 鋼筋切斷機工作時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鋼筋頭或雜物的、切斷機未正常運轉切料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條 在鋼筋彎曲機作業半徑內和機身不設固定銷的一側站人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條 使用圓盤鋸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操作人員站在或麵對鋸片離心力方向操作的、手跨越鋸片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條 井下電器設備接地係統不符合規定的、沒按規定設局部接地的,對班組長、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條 電纜懸掛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班組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三十九條 機電設備安設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損壞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條 檢修電氣(器)設備時不執行驗放電製度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一條 檢修電器設備開關沒閉鎖的、沒掛警示牌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二條 高壓係統供電不執行“兩票三製”的、低壓係統供電不執行停電工作票的,對當事人罰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三條 檢修高壓開關(變壓器)時斷開斷路器後未拉開隔離開關的、拉開後不閉鎖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二百四十四條 照明信號綜保裝置不按規定試驗的、不完好的,對責任人罰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五條 操作轉動設備(車床、鑽床、銑床、滾絲機、手電鑽、平麵刨、手壓刨等)戴手套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六條 操作有飛濺物產生的設備(車床、鑽床、銑床、磨床、砂輪機等)不戴防護鏡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二百四十七條 機械或電氣設備運行時在運動或帶電部位清掃(擦拭、注油)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八條 剪板機(卷板機、皮帶機等)帶負荷起動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九條 安裝或使用砂輪機不符合規定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條 龍門吊作業未鎖緊夾軌器的,對責任人罰款80元。
第二百五十一條 要害場所未設置應急照明裝置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二條 供電係統圖未會簽的、與實際不符的、損毀的,對技術員、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元。
第二百五十三條 穩車地腳螺栓未使用雙螺帽的,對責任人、班組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五十四條 穩車製動閘不完好的、無急停開關的,對責任人、班組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五條 穩車電控不齊全不完好的、電控部分無防淋雨設施的、接地不良的,對責任人、班組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六條 穩車鋼絲繩層間不按規定裝設隔繩板的,對責任人、班組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七條 安裝與拆除井筒電纜時未設專人統一指揮的,對施工單位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八條 避雷針接地電阻大於10Ω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九條 天輪平台周圍沒設圍欄的、沒有檢修行走通道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六十條 井筒有淋水吊盤電器設備無防水措施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八章 安裝工程(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二百六十一條 起吊或搬運大物件現場沒有專人指揮的,對班組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條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認真檢查的,對當事人、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條 起吊過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業時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運行範圍內的,對當事人、班組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300元、400元、5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條 起重機械超負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條 起吊作業時用手直接校正張緊的吊繩吊具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惡劣天氣強行起重作業或登高作業的,對當事人、班組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條 使用滾杠搬運物件直接用手調整滾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麵的,對當事人、班組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條 利用三腳架起吊物沒指定專人看護支撐腿的,對當事人、班組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條 被牽拉物件牽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強行導向調整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條 使用螺杆千斤頂伸出長度超過螺杆全長三分之二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條 斜巷安裝時上部車場各出口處沒設警示標誌的,對班組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條 坡度大於15度的工作場所平行作業沒製定安全措施的,對技術負責人、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條 立井(斜井巷超過15度)電纜下放沒有留繩的,對班組長、機電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條 在罐籠(箕鬥)上施工作業未製訂專項措施的、沒按措施執行的,對當事人、班組長、技術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條 設備安裝後沒按要求逐項檢查的、沒按規定盤車進行試車的,對當事人、班組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六條 檢修供電係統不按規定掛接地線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二百七十七條 搬運鐵器等易傷手物件沒戴防護手套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八條 高空作業時未用吊繩傳遞物件的、拋擲物件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七十九條 夜間作業照明不足的、吊裝運行範圍無防撞紅燈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九章 土建工程(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二百八十條 在高空作業不係保險帶的、穿鞋不符合規定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條 距地麵3米以上作業沒設防護欄或安全網的,對班組長、生產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二條 現場“四口五臨邊”沒有防護設施的、無明顯警示標誌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條 起重機械在架空線路下或附近作業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規定作業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條 用機械挖掘作業距埋設纜線1米內的、靠近高壓線路未采取措施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條 挖掘基坑未按規定放坡的、沒按規定進行邊坡支護的,對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條 在雨季進行基坑開挖無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對技術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條 搭設腳手架未及時設置連牆件或臨時連接的,對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條 腳手架上人員過於集中的、實際使用荷載超過規定的,對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員在腳手架上嬉鬧奔跑的、坐欄杆上的、倒退拉車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條 立杆基礎支墊不牢的、局部懸空的、下沉的、無掃地杆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一條 立杆間排距(縱距>2米、橫距>1.8米)無可靠性驗算的,對班組長、技術員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條 作業層外圍未按要求設置欄杆(擋腳板、封閉圍護)的,對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未按規定設置剪刀撐或整體性拉結杆件使整個構造不穩定的,對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條 腳手架搭設不符合規定的、斜道板上無防滑措施的、出現活跳板(探頭板)的,對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條 懸挑腳手架挑支件(撐拉件、挑支構造)製作或安裝不符合要求的,對當事人、技術員、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六條 擅自拆動施工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誌和警示牌)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條 腳手架拆除時過早拆除連牆件的、已鬆開連接杆件未及時取下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八條 拆除腳手架部分構架基本杆件和連牆件而未采取彌補措施的、作業過後未及時恢複的,對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九十九條 拆除腳手架(模板、鋼管、扣件、鋼絲繩)等材料高空拋物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三百條 模板支撐架的整體剛度(承載能力、整體穩定性、支撐物支撐能力)不夠的,對技術員、技術經理分別罰款100元、300元。
第三百零一條 塔吊吊物越檔位操作的、急開急停的、電動機未停止轉動就轉換運轉方向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零二條 塔吊超重荷載限製(起重力矩限製器、行程限位等)保護裝置失靈的,對責任人、班組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三百零三條 井字架纜風繩不使用鋼絲繩的、纜風繩拉在腳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體上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三百零四條 人員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盤上下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三百零五條 攪拌機進料時將頭伸入料鬥與機架之間查看情況的、攪拌機運轉中將手或工具伸入攪拌筒內扒料的,對當事人罰款300元。
第三百零六條 將垂直管道直接裝在砼輸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於10米的,對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條 支設獨立梁模不設臨時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條 大片整體撬動拆除樓板底模的,對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三百零九條 使用電動振動棒不穿絕緣靴的、不戴絕緣手套、不安設漏電保護裝置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條 使用插入式振動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鋼筋夾住棒頭的、將棒頭全部插入砼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條 混凝土澆築不均衡,對模板和支撐架造成過大的集中荷載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條 在砼未達到規定強度前過早拆除支撐的,對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三條 砌牆高度超過4米或多層建築時,安全網或防護擋板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條 沒有安全防護設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梁、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條 施工沒有實行“三相五線製”供電的、過流(欠壓、漏電)保護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條 提升架(龍門架)料盤未作安全封閉的、未安設安全門的、限位停層等安全保險裝置失靈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條 機動翻鬥車向基坑卸料時未與坑邊保持安全距離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八條 料鬥(磚籠)等結構啟閉裝置不合格的、吊繩不均衡的、索具不牢靠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條 開關無人監管從事檢修的、調試高壓電氣設備作業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二十條 雨天或潮濕環境進行高壓電氣作業不使用絕緣防護用品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條 冷拉鋼筋時,冷拉場地兩端地錨外側沒有設置防護欄杆的,有無關人員停留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條 堆土的高度和邊坡坡度超過安全規定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三條 在高空或深基坑內綁紮鋼筋(安裝骨架)不設腳手架(馬道、人行梯)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二十四條 長鋼筋(彎折鋼筋)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二十五條 綁紮立柱或牆體鋼筋站在鋼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六條 模板立式存放、穩固和支撐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對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七條 腳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節點構造、連接)不符合要求的,對當事人、班組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腳手架上設置模板支撐或纜風繩的,對班組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九條 使用不合格手動起重裝置的、手扳葫蘆自鎖夾鎖裝置不可靠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條 焊機外露帶電部分的絕緣和安全防護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線絕緣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百三十一條 電焊作業時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屬結構(管道、金屬搭接)作導線使用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二條 運輸車輛在坡道停車時未將車輪楔牢的,對司機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三條 電氣焊(割)作業不使用電焊帽(電焊手套、防護鏡)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起重吊裝人員進入吊裝現場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五條 照明采用自耦變壓器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六條 冬季違反規定用電爐的、用自裝電熱絲取暖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三百三十七條 架體高度≥2米作業層鋪板寬度裏腳手架小於500mm的、外腳手架小於750mm的,對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三十八條 移動電焊機時沒有切斷電源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十章 後勤服務(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三百三十九條 安排有傳染病者從事食堂工作的,對當事人、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條 食堂工作人員無健康證的,對當事人、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1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條 加工出售腐爛變質(黴變、生蟲、混有異物、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有害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條 加工出售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條 加工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條 加工出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條 出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條 在集體宿舍留住閑雜人員的、聚眾賭博的、酗酒鬧事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條 安排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等)嚴重傳染病者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的,對當事人、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條 鍋爐安全閥未檢驗的、未按規定時間做開啟試驗的,對當事人、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條 服務人員衣帽不規範的、不整潔的、不佩帶胸卡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五十條 銷售直接入口食品不使用專用工具的、貨款不分開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一條 營業時嬉鬧、吸煙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三百五十二條 炊具餐具使用後未經衝洗(刷)消毒繼續使用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30元、50元。
第三百五十三條 蔬菜(禽蛋、肉類等)在使用前未清洗幹淨的,對當事人罰款80元。
第三百五十四條 未實行生熟食分開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五條 浴池沒按規定換水的、沒進行消毒殺菌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六條 食堂(操作間、食品庫)未設擋鼠板的、無紗門紗窗的、有蚊蠅(老鼠、蟑螂)未進行捕殺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七條 廁所不清潔衛生的、汙水外溢的、垃圾亂堆亂倒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八條 未建立職工活動室的、職工活動室不按時開放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九條 鍋爐及附屬設備異常未處理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六十條 茶(鍋)爐房內無滅火裝置的、不定期檢查安全設施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附 則
第三百六十一條 本界定範圍未錄入的其他違反《煤礦安全規程》、施工作業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及相關安全管理製度的各種行為,或被有關部門查處的違章行為均為“三違”行為。
第三百六十二條 本“三違”行為的界定範圍及處罰標準自2008年06月01日起執行,解釋權屬王家嶺新井籌備處。
安全技術審批及安全文件貫徹學習製度
1、根據項目工程特征,本著科學、經濟、安全的原則,編製各類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等安全技術文件,其編製程序及內容參照《簡明建井工程手冊》第七章有關章節,按公司頒發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管理規定》報批;
2、凡報監理部、籌備處審批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必須嚴格把關,經技術經理和項目經理審核後方可上報;
3、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等安全技術文件的編製人員在編製過程中,必須結合工程特點,按已形成的安全技術方案,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規定及要求進行編製,必須本著對企業職工安全負責,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的原則;
5、監理部、籌備處必須對各種報批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等安全技術文件的編製內容進行審核審批,內容包括安全技術上的科學合理性,工藝、工序、勞動組織等安全技術可靠性,各輔助係統安全協調統一性,工作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性等,杜絕編製內容中出現或隱含施工中可能發生的不安全行為或不安全狀態;
6、安全技術措施的傳達貫徹,由各施工單位技術經理或安全經理具體負責落實,必須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並簽字,傳達時要認真講解施工方案、步驟、安全注意事項、工程質量要求等內容。關鍵措施必須反複傳達,並進行考核;
7、安全文件必須按照上級要求認真學習,並簽字,凡要求傳達到全體職工的不能漏掉一個人,文件內容需要具體落實的必須逐條逐項落實,不得層層截留、克扣;
8、凡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文件傳達時因故沒有參加的,必須補充傳達學習,並履行簽字手續。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
1、為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監督管理,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
2、本製度適用於籌備處所屬各施工、生產、經營場所。
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環境、設備、設施的不安全狀態,從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導致發生事故隱患。
4、礦建施工事故隱患按性質分為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災及其他8類,井下機電安裝比照礦建施工。
5、機電安裝事故隱患按性質分為倒塌、滑坡、墜落、機電、火災及其他6類。
6、地麵生產、經營事故隱患分為火災、爆炸、泄露、觸電、墜落、中毒和窒息、機械傷害及其他8類。
8、籌備處在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每旬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經相應的組織形式評估確認後,於下月5日前彙總報送籌備處安全管理科。事故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月上報,直至整改完成。
9、各施工單位的事故隱患管理領導小組,項目經理任組長,安全副經理和技術副經理任副組長,成員由安監、工程、調度、機電、計劃、勞資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處安監站。
10、事故隱患整改嚴格按照“三定”(定時間、定責任人、定整改措施)的原則,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為事故隱患整改第一負責人,分管領導、副職和技術負責人要具體負責,做到“六落實”即“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人員落實,責任落實”。
11、一時難以立即整改的構成重大事故隱患,要製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報各施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無措施,一律停止施工生產或經營。
12、完成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應及時書麵報告籌備處和監理部,必要時要上報上級安檢部門組織審查驗收。
13、凡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防範措施不落實而導致發生事故的,將嚴肅追究處理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1、籌備處每旬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對各生產、生活場所開展全麵安全檢查,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主持。
2、安全大檢查參加人員:籌備處處長、副處長、監理部總監、總監代表、安全特派員、專職安監員、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施工單位隊長、主管技術員及相關人員。
3、每次檢查內容、目的要求由主持檢查領導事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策劃並列表,分組對號進行檢查。
4、及時召開整改會,對查出的問題采取“定期限、定責任人,定措施”的辦法,認真組織整改,安監站負責複查,複查未改單位,停工整改並進行經濟處罰。
5、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特派員、專職安監員必須深入施工現場,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和要害場所安全巡查工作,發現“三違”及時製止,發現隱患立即落實整改。
6、安全、機電、技術等分管領導必須定期組織本專業有關人員,定期開展專項安全檢查。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1、正常情況下,籌備處每旬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特殊情況隨時召開專題安全辦公會議。
2、安全辦公會由籌備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主持。籌備處長外出時,由籌備處長委托的同誌主持召開。
3、參加人員:籌備處處長、副處長、監理部總監、總監代表、安全特派員、專職安監員、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施工單位隊長、主管技術員及相關人員。
4、會議議題:學習貫徹上級安全生產指令,文件,總結前段安全工作,03manbetx 安全趨勢,布置下旬安全工作,研究重大隱患及安全檢查查出問題整改意見等。
5、會議由安全管理科記錄,並監督檢查會議落實情況。
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1、籌備處在井口建立入井檢身和入井人員清點登記製度,指定井口把鉤工為入井檢身和清點登記的主要責任人。
2、每個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膠靴、礦燈、攜帶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點火品和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喝酒後入井。
3、每個入井人員,必須服從檢身人員檢查,任何人不得拒絕檢查,檢身人員有權製止任何不符合規定人員入井。
4、入井人員必須認真填寫井口清點登記,升井後及時注銷入井登記,並表明準確的出入井時間。
5、井口把鉤工在交接班組後,必須清查核對出入井簽字記錄,統計井下實時人數。
6、出入井人員必須聽從把勾人員統一指揮,嚴禁搶罐、超員乘罐,罐內嚴禁人貨混裝。
7、每個入井人員出井後,必須隨即將工器具送交家具庫、礦燈交回燈房,嚴禁將礦燈帶回宿舍或作他用。
8、燈房工作人員交接班時,必須核對當班出入井人員情況,當班出井時間超過2小時後未交礦燈者,燈房必須及時將持燈人姓名、施工單位別、班組次彙報籌備處安全管理科。
事故追查、03manbetx 和統計報告製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及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統計的法規,加強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報告、處理、統計處發生的傷亡事故,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並接受事故教訓,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結合我籌備處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一、事故的報告
1、報告的程序和要求
(1)籌備處上下所有工作區域在勞動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現場帶班的施工單位隊長、班組長及崗位工人必須立即向籌備處值班領導、安全管理科彙報。
(2)籌備處值班組領導、安全管理科任何一處接到事故報告後,都必須及時相互通知轉告,並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安全管理科必須立即按事故等級分別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即:各類非傷亡事故、輕傷及以下事故,通知籌備處領導;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在通知上述人員和單位的同時,要立即通知處分管領導,有關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要立即報告處長、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監察分局,然後填報傷亡事故報告單,值班人員必須做好記錄通知時間。
(3)項目經理或有關人員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事故彙報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
②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③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④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製情況;
⑤事故現場示意圖。
(5)各有關方麵接到彙報後,必須立即記錄彙報時間、彙報人姓名。
(6)根據事故情況,由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未到前由籌備處值班組領導)決定是否請求當地醫院的協助搶救。
2、其它要求
(1)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必須保護好現場,因搶救需要變動事故現場時,應做好標誌,繪製現場圖,有條件的應拍照、錄像。死亡或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同意後,方可清理。
(2)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不得隱瞞不報、謊報和故意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否則除責令補報外,將根據情節對事故單位及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二、事故的登記
1、各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科都必須建立健全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登記簿及事故分析記錄簿。
2、發生事故後,必須在24小時內派人將醫院給受傷人做出的合法診斷證明送交安全管理科,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三、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格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1、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局豫北分局負責組織調查。
2、一次重傷1-2人的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或經上級主管部門授權由籌備處組織調查、分析、處理,籌備處、監理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參加。處理結果是由安全管理科在事故發生後7天內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結案。
3、輕傷事故由籌備處領導牽頭,分管領導、派駐安全特派員等部門負責人參加。
4、非傷亡重大、特大事故由籌備處分管副處長組織調查、分析、處理,監理部、派駐安全特派員及事故單位參加。處理結果由安全管理科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5、非傷亡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組織調查、分析、處理,並將結果報安全管理科備案。
6、事故調查分析報告由事故單位按統一格式、內容整理。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安全管理科。報告擬出後,必須經事故分析主持人審查定稿。
7、事故的防範措施由事故分析主持人組織製定,由事故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落實兌現。安全管理科組織複查,未按期落實兌現,按違章作業論處。
四、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的方法和要求
1、事故調查方法
發生事故後,現場人員必須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搶救傷員並盡快護送升井救治。處領導、事故單位、安全管理科要盡快派員趕到現場查明事故的原因,測繪事故圖,向現場人員了解事故經過,搜集人證和物證,並做好記錄。
2、事故分析的方法和任務
(1)事故分析的方法
為了便於查證核實事故經過的細節,應先對事故涉及到的相關人員進行個別單獨調查,調查由詢問人員和記錄員(也可由詢問者兼作記錄人)進行,調查中有疑點時,現場進行複查、取證。需要證實設備性能時,事故單位要配合進行試驗。同時,還要檢查值班記錄、班前班後會記錄、安全承諾簽名簿、作業規程等。各方麵檢查結束後,再召集有關方麵對麵分析。
(2)事故分析的任務
通過事故分析,必須取得如下結果:
①確認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數額;
②查明事故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指現場引發事故的第一原因)、主要原因(除直接原因外、對引發事故有主導作用的原因)及其他原因(除直接和主要原因之外的原因)
③按事故分類確定事故性質
④製定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防範措施(要規定措施的兌現時間和負責人);
⑤確定事故的責任,將事故責任落實到人;
⑥事故處理和處理意見(按籌備處安全獎懲條例、安全事故(安全隱患)行政責任追究製度和上級有關規定確定,直至依法處理);
⑦寫出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內容(時間、地點、人員、事故經過、原因、事故草圖、責任認定、預防措施和處理意見等)要符合分析結果,文字準確簡練,條理清晰,書寫整潔、並附有關的調查證明材料。報告中還要記載參加調查分析人員的名單、責任者本人的書麵檢查等。
3、事故的處理:
(1)傷亡事故按其性質分為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和破壞性事故。責任事故:是指不執行有關安全法規,“三違”和瀆職行為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於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破壞性事故:是指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製造的事故。破壞性事故由公安部門負責查處。
(2)凡責任事故,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過程,按照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其他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五、事故統計
1、籌備處安全管理科負責事故統計管理和彙總上報工作,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對本單位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的及時性和準確性負責。
2、事故統計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統計,做好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統計分析工作,按規定上報,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製定的《傷亡事故統計報表製度》,認真填報傷亡事故傷亡人員報表(基層)及傷亡事故報表(基層),發生事故後立即將上述兩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3、按規定建立和填寫事故台帳,將有關材料入檔保管,做到“帳、證、檔案”等齊全。
六、事故管理處罰的規定
事故處理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時,按照本處安全獎懲條例進行處理。
(1)籌備處、各施工單位發生事故時現場工作人員不及時彙報或施工單位值班人員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及領導彙報的。
(2)發生事故後,有關單位和人員無故不按通知要求參加搶救、調查、分析的;現場搶救事故的人員,包括各級領導和安監人員,臨陣脫逃的,給予行政處分。
(3)事故發生後,安全管理科接到事故報告後,安全管理員漠不關心或在對事故處理程序上失誤或失職的。
(4)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事故處理報告未及時遞交的。
(5)事故處理中,如發現包庇肇事者和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給予責任人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一、瓦斯管理
1、籌備處、各施工單位應配備專職通風工和瓦斯檢查員;有相應的瓦斯檢測校正儀以及其他必備裝備、器材等。
2、瓦斯檢查員必須是從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於1年,並經專門培訓和學習,經考核取得瓦斯檢查員資格證的人員擔任。
3、經培訓的瓦斯檢查員必須熟練使用儀器,按規定地點和次數,循環檢查CH4、CO2,能準確填寫記錄、牌板和有關報表。會處理局部瓦斯超限或采取相應措施。
4、井筒掘進工作麵、吊盤、固定盤為主要瓦斯檢查區域,瓦檢員每班組瓦斯檢查次數不少於一次,填寫瓦斯原始記錄、瓦斯日報記錄及瓦斯員值班組彙報記錄。
5、籌備處、各施工單位通風負責人每日認真填寫瓦斯日報記錄,向籌備處總工程師、施工單位技術經理彙報當班組各工作地點、回風區域中的瓦斯變化情況。
6、停電(有計劃或無計劃)造成瓦斯積聚,應有《停電(臨時故障停電)恢複供電排放瓦斯施工技術措施》。
7、瓦斯檢查劃分管理區,當班組瓦斯員負責好本責任區的瓦斯檢查工作,做到定崗、定人、定責“三定”,依照規定做好巡回檢查和請示彙報工作。
8、瓦檢員要分析現場通風、煤塵、瓦斯、灑水降塵和局扇運轉情況,提出改進意見,掌握井下臨時停工地點、局扇管理製度執行情況,能協助排放瓦斯。
9、瓦斯瓦檢員交接班組做到“三對口”,即牌板、日報和交接手冊“三對口”,嚴禁漏檢和弄虛作假,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及現場交接班組製度。
10、當班組施工單位幹部和技術人員要及時查閱瓦斯日報,及時掌握井下各地點瓦斯濃度變化並采取可靠措施。
11、對各責任區內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建立詳細、可行的監督檢查製度,貫徹好各項製度,督促瓦斯檢查員幹好本職工作,對違反規定的要從嚴處理。
12、專職瓦檢員每隔半年培訓考核一次,不合格人員不準上崗。
二、局部通風管理
1、局扇
a)局扇、風筒選擇依據施工組織設計選擇,確保工作麵有足夠的新鮮風量,回風流中有毒有害氣體不超過《規程》規定。
b)建立嚴格的局扇安裝運轉維護檢修製度。無論工作和交接班組時都不準停風,因檢修、停電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c)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濃度低於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扇。
d)局扇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並使用低噪聲局扇或安設消音器。
e)壓入式局扇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井口棚以外中,距井口不得小於10米,並供給足夠的新鮮風量,防止循環風。
f)局扇和掘進工作麵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瓦斯電閉鎖設施;當局扇停止運轉或掘進巷道內瓦斯超限時,能立即自動切斷井筒中的一切設備電源。
2、風筒
a)為保證井下生產的順利進行,井口要備有2-3節備用風筒,且必須碼放或折疊整齊,放在安全部位,防止刮破傷損。
b)風筒的敷設必須做到平、直、齊、穩、不花接、不插接,轉彎園滑;風筒的吊掛必須逢環必掛,風筒的接換要及時、快速,確保工作麵有足夠的風量。
c)要時常注意對風筒進行檢查,發現破損及時修複,報廢風筒要及時回收。
d)及時清除掉落在風筒上的灰塵及噴漿料,保持清潔衛生。
e)風筒距工作麵距離:不高於下吊盤距工作麵距離
f)每一入井職工必須愛護通風設施,發現損壞及時彙報和處理,對不愛護風筒或人為損壞的,一經查處從嚴處理;吊盤提升時,應逐環解下,恢複時再重新吊掛好。
三、儀器儀表使用
1、對所有使用中的光幹涉瓦斯檢定儀、瓦斯報警儀、風表、測塵儀、秒表、瓦斯檢定儀、校正儀等儀器儀表用《通風儀器儀表使用管理台帳》詳細登記上帳。
2、建立《儀器儀表使用管理責任製》,做到光學瓦斯檢定儀編號,專人專用儀器,個人保護使用。風速計、測塵儀等以及配套用具由測風員保管使用。
3、光幹涉瓦斯檢定器和風速計每半年進行一次校正,校正必須在國家計量部門認可的單位進行,確保校正結果無誤,瓦斯報警儀每十天校正一次。如果使用中的儀器儀表零件損壞或出現故障應提前校正修理。
4、儀器儀表必須專人發放、專人看管、專人檢查、專人維修;儀器儀表的使用者應該是經過培訓,取得上崗證的人員。
5、通風部門中應有分管通風儀器儀表領導,把好儀器儀表使用關,確保礦井通風參數測量無誤,保護職工健康和國家財產安全。
四、井筒過煤層施工兩閉鎖裝置及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使用
1、兩閉鎖裝置(風電、瓦斯電閉鎖)
a)局扇管理由各井口把鉤工負責,並確保正常運轉,專人負責,每班組檢查一次,不準無故停風。
b)掘進工作麵局扇必須配備兩閉鎖裝置,由施工單位負責安裝,確保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
c)斷電儀探頭由通風部門負責吊掛,吊盤下和固定盤上各布置一隻,嚴禁損壞,瓦檢工負責校驗,每天一次,凡吊掛不符合要求立即整改並予以經濟處罰。
d)兩閉鎖管理由各施工單位負責,凡無故損壞,由責任人加倍賠償。
2、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a)實行集中充電、校驗、管理,施工單位領用登記,班後及時歸。
b)籌備處指定專人負責報警儀的充電、校驗、發放、回收工作,並配備必要工器具及物品。
c)所有儀器必須充電充足,計量準確,嚴禁發放故障儀器,堅持每旬校驗一次,每日抽校。
d)原則上施工單位配備到主管施工單位隊長及跟班幹部,各單位上報名單,按單位、姓名安排並登記造冊、發放,歸還必須登記。
e)領用時,仔細檢查儀器情況;歸還時,發放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發現人為故障缺損拒收,向主管領導彙報,追查經濟賠償,嚴禁他人代領代還。
f)儀器因故障停用或報廢需經技術經理或工程技術負責人批準。
g)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技術,精通維修、校驗業務,若發現故障儀器或回收時檢查不認真,隱瞞損壞情況者,從嚴處理。
五、三人連鎖放炮
1、三人連鎖放炮製度是指瓦斯檢查員、班組長、放炮員在現場共同負責爆破作業全過程,由瓦斯檢查員依據有害氣體情況,行使否決權。
2、打眼工作結束,隻有工作麵有害氣體低於《規程》規定,得到瓦斯檢查員同意,方準開始裝藥連線工作,半煤巷,煤巷必須使用水炮泥。
3、放炮後,至少30分鍾吹盡炮煙後,班組長、放炮員、瓦檢員一起進入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回風流有害氣體濃度,若低於規程規定情況下,方準實施驗炮。
4、放炮完畢後,放炮員將放炮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轉交給瓦檢員,班組長必須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
5、確保工作麵通風良好,CH4報警斷電儀器工作正常,探頭懸吊在規定距離之內,方準安排並組織生產。
六、瓦斯排放和巷道貫通
1、瓦斯排放
①局部通風機必須保證正常運轉,嚴禁隨意停電停風,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瓦斯積聚,應作為事故組織追查,嚴肅處理。有計劃停電停風地點,須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報告,並製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後,貫徹執行。
②對停電停風的井筒工作麵,經檢查瓦斯含量在3%以上,必須編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③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
a)臨時停風時間短,瓦斯濃度不超過3%的工作麵,由安全管理科和瓦檢員會同施工單位跟班幹部、班組長負責就地排放。
b)瓦斯濃度超過3%,相關施工單位負責編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報經該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批準、並報監理部、籌備處。
c)籌備處安全管理科、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監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的實施,措施不落實嚴禁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須責令立即停止,並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d)排放瓦斯前必須切斷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嚴禁無關人員入井。
七、自救器使用
1、施工單位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自救器的保管、維修、發放工作。
2、對自救器型號、外觀、氣密性、稱重進行驗收,發現不符合部頒標準的及時與廠家聯係調換。
3、自救器必須存放在專門庫房裏,排列整齊,清潔衛生,避免日光照射和高溫熱源幅射,與燈房隔開,室內無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庫房清潔、幹燥、通風良好。
4、施工單位建立自救器使用台帳,記錄出廠日期、編號、使用、定期校驗情況、開啟原因及報廢日期。
5、專人專用,憑牌領用,嚴禁個人保管,發放人員對交回的自救器,先驗收後發牌,對外觀損壞、無故開啟的拒絕發牌,查明原因彙報處理,對自救器造成嚴重損壞,不能使用者,給予罰款或重交自救器抵押金。
6、每季由專管人員對自救器的氣密性和稱重進行校驗,重量不超過10克加壓5000Pa15秒不漏氣為準,不符合標準的應停發,並記錄備察。
7、自救器發放人員必須加強責任心,如因工作不認真,收到損壞的自救器而未發現,由工作人員賠款。如丟失自救器牌罰款伍元,到機電科重新補牌。使用人員下班組必須按時交還自救器,如一次不交罰當事人20元。自救器室如出現發錯或拿錯牌造成混亂罰發放人員10元。
8、自救器的使用
a)井筒進入基岩施工後,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攜帶自救器,對不領用自救器人員,井口把鉤工有權製止其下井並彙報有關部門處理。
b)自救器憑牌領用,並與發放人員一起檢查,發現損壞及時更換和維修,下班組後及時退還,經發放人員驗收無誤後,擦洗幹淨放回原處。
c)自救器必須隨身攜帶,嚴禁碰撞、敲擊、當座墊,平時不準開啟扳手和打開自救器,無故開啟損壞自救器的加倍罰款。隻有在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井下火災時才使用,凡開啟過的自救器一律報廢。
d)由有關部門負責分批對井下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和使用的培訓,入井人員必須熟悉其構造原理、使用方法,佩帶時操作沉著、正確、迅速、呼吸均勻,行走不驚慌,嚴防碰掉鼻夾,未到安全地點,不準取下鼻夾。
e)各單位要切實抓好職工安全教育,組織職工學習管理規定,由安全管理科、機電科負責監督、檢查管理製度執行情況,並將自救器使用情況納入每月安全、文明生產檢查的一項主要內容進行檢查。
八、施工防火花
1、施工中搬運,裝卸金屬材料,工器具要輕拿輕放,要防止剛性碰撞產生火花。
2、聯線接頭要實,並用絕緣膠布包好,放炮母線絕緣不合格及時更換。
3、嚴禁放糊炮。
4、用人工出矸嚴禁用鐵鍬或手鎬猛力擊吊桶或其它金屬物。
5、必須堅持測塵工作,發現含量超限及時向有關施工施工單位通報,進一步改進防、除塵工作。
九、瓦檢員請示彙報
1、瓦檢員每天下班後填寫原始記錄,向安全管理科彙報當班組瓦斯通風情況。
2、瓦檢員在工作中巡回檢查《規程》中規定各地點瓦斯情況,發現瓦斯超限,立即向本單位及籌備處安全管理科彙報,並停止該地點人員工作。
3、瓦檢員必須密切觀測迎頭瓦斯湧出情況,發現瓦斯湧出異常或局部積聚,應迅速報本單位技術經理、籌備處安全管理科。
4、瓦斯日報及瓦斯通風旬(月)報按時定期由施工單位填寫,並分別由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審批後報籌備處安全管理科。
5、報表的審批及報送必須按時,並對其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6、一般情況下,掘進工作麵嚴禁隨意停風。確因檢修、更換電氣設備或纜線,影響局部通風的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編製具體安技措施,審準後在期限內實施。
7、無計劃停風屬嚴重違章指揮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後果,都要從嚴追查,從重處理,決不許姑息遷就。由籌備處安全管理科組織追查,擬定處理建議,情節嚴重的呈上級管理部門審準處理。
十、火工品使用
1、施工單位必須推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井下工作二年以上,經公安部門培訓合格人員擔任放炮員,且必須持有安全資格證書上崗。
2、掘進工作麵必須依據水文地質條件編製爆破說明書,並隨地質條件變化調整。
3、火工品領用,每班由施工單位做計劃,經審簽後,火工品庫嚴格發放,放炮員領用。
4、井下爆破隻準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含水炸藥,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其最後一段總延期不大於130毫秒。
5、井下爆破必須堅持“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做好綜合防塵工作,堅持放炮後至少30分鍾方準在跟班隊長監護下進入工作麵驗炮等製度。
6、嚴格清退製度,每班及時向火工品庫繳回用剩火工品。
十一、瓦檢員井下交接班組
1、瓦檢員堅持井下八小時工作製,不遲到、不早退。
2、瓦檢員必須在指定的地點交清接明,認真填寫交接班組記錄。
3、交接班必須在現場進行,做到人不來,我不走,嚴禁脫崗、離崗。
4、對不遵守勞動紀律,空班漏檢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十二、一炮三檢
1、瓦斯檢查必須堅持“一炮三檢”製度。
2、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要認真檢查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CH4濃度,達到1%時不準放炮,炮後達1%時,嚴禁作業。
3、對於瓦斯湧出異常區域,應做到隨時檢查,以確保瓦斯不超限。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
1、為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監督管理,嚴防重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管理製度。
2、重大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環境、設備、設施的不安全狀態,從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導致發生一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3、重大事故隱患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隱患為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隱患為特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隱患為特別重大事故隱患。
4、礦建施工事故隱患按性質分為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災及其他8類,井下機電安裝比照礦建施工。
5、地麵生產、經營事故隱患分為火災、爆炸、泄露、觸電、墜落、中毒和窒息、機械傷害及其他8類。
6、各施工單位、籌備處在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每月22日組織一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經相應的組織形式評估確認後,於25日前彙總報送籌備處安全檢查科。重大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月上報,直至整改完成。屬於長期監控管理的重大事故隱患,要逐月檢查上報。
7、重大事故隱患內容包括:
①事故隱患類別
②事故隱患等級
③事故隱患可能影響的範圍及程度分析
④事故隱患整改措施
⑤整改資金來源和保證措施
⑥整改目標
⑦事故應急預案
⑧整改責任部門及負責人
8、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貫徹“嚴格責任、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為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第一負責人,分管領導、副職和技術負責人要具體負責,做到項目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間落實,人員落實,責任落實。
9、一時難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製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無措施,一律停止施工生產或經營。
10、籌備處安全檢查科負責對重大事故隱患綜合管理、統計上報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檔案。負責檢查指導各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管理,監督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領導幹部下井帶班組製度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國務院《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以實際行動樹立安全管理主體地位,提高“解決問題在井下、工作重點在現場”的安全管理理念,特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特派員、籌備處專職安監員每月下井不少於25次,每次不少於2小時,每月查處“三違”人員不少於5人次,查處安全隱患不少於20條。下井檢查安全工作的重點為:(1)檢查落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組作業製度的執行情況;(2)檢查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的落實情況及各級領導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製情況;(3)檢查“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範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4)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安全費用的使用管理、安全培訓工作的開展情況;(5)檢查作業環境的安全狀況、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或設備缺陷情況;(6)檢查安全設施完好狀況。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嚴格執行幹部下井帶班組作業製度。井下作業場所每班組必須有1名項目部領導下井帶班組作業,實行24小時不間斷跟班組安全檢查。項目經理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副經理每月下井不少於20次,每次不少於4小時,每月每人查處安全隱患不少於10 條,查處“三違”人員不少於3人次。項目部領導下井帶班組作業的主要職責為:(1)負責監督檢查當班組安檢員、瓦檢員、施工單位隊長、班組長等下井跟班組管理人員按時上崗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以及上述人員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情況;(2)負責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重點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範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3)負責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檢查及落實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向下一班組交接清楚;(4)及時發現和處理“三違”人員;(5)負責對帶班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反饋,並通過製定措施、完善製度、落實人、財、物等予以解決;(6)負責檢查和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問題。
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必須每小班有1人下井帶班組作業。施工單位隊長每月下井不少於20次,每次不少於6小時,帶班施工單位隊長下井不少於25次,與職工同上同下。施工單位領導幹部下井帶班作業的主要職責:(1)負責上級安全辦公會議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的貫徹執行;(2)負責檢查並督促規程、規定、標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3)負責監督檢查本施工單位班組長、跟班隊長跟班情況和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4)負責監督檢查本施工單位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處理情況,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5)負責本施工單位當班機電設備完好狀況檢查,及時消除設備隱患和缺陷;(6)負責並監督檢查本施工單位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落實情況;(7)負責本施工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麵人、財、物的調配和供應情況;(8)監督檢查當班“三違”現象及處理情況;(9)負責當班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的落實情況。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提高現場安全管理水平,調動籌備處及各施工單位廣大職工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積極性,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深入開展,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考核依據:項目經理部按照《煤礦建設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進行分解製定出掘進、機電、通風運輸、工程技術等考核細則作為考核依據。
第三條 籌備處每季度對各施工單位進行一次考核,各施工單位每月對班組進行一次考核。籌備處安全管理科要建立考核檔案,以備季度度總評和上級檢查。
第四條 考核小組成員構成,項目經理、分管安全、技術、機電、生產的副經理,監理部及籌備處有關部門負責人。
第五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分為四個等級,A級、B級、C級為標準化施工單位,D級為不合格施工單位。
A級標準:總得分90分及以上;
B級標準:總得分80分及以上;
C級標準:總得分70分及以上;
D級標準:
1、總得分70分以下;
2、沒按規定對班組組進行每天考核;
3、出現不合格班組組;
4、發生輕傷及以上事故;
5、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6、發生重大非傷亡事故。
第六條 經考核小組每季度考核,對季度總評為A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施工單位,給予10000元獎勵;評定為B級安全質量標準化區施工單位,給予5000元獎勵;對C級施工單位,處以3000元罰款,對安全質量標準化不合格施工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
第七條 考評得分計算辦法:
1、施工單位每月考評得分計算,參照《煤礦建設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第五條執行。
2、施工單位季度考評得分計算,按照下列公式:
施工單位當月得分=每旬檢查得分總和×80%+動態抽查得分總和×20%
3動態抽查次數
第八條 施工單位依照本管理製度,製定本單位對班組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管理辦法,每班組進行考核、評比,根據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結果在月度工資分配時進行獎罰。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1、各施工單位根據立井施工特點、調查各崗位工種分布情況,建立各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2、各工種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
3、各單位必須結合施工生產實際製定具體考核細則,加強班組、崗位、個人的考核。
4、凡不按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操作的一律按照違章進行處理。
5、各部門認真把關,及時收集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執行過程中的不足之處,準確反饋職工意見,提出修改意見。
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製度
1、根據承攬工程特征,各施工單位組織工程、機電、安監等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對工程項目進行客觀、科學的分析和預測該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源,有害因素的種類及程度,並針對各種危險源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一個項目一個預案,應急救援機構實行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所在公司、籌備處三級救援體係。
3、施工單位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項目經理任組長、分管技術、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經理任副組長,各施工單位施工單位隊長及相關負責人為主要成員,負責搶險救災具體工作。
4、各施工單位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配備兩名兼職救護成員,成立以後勤保衛為主的應急救援小分隊。
5、應急救援預案編製內容要明確發生事故後的上報時限、上報部門、上報內容,應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等。
6、應急救援預案要逐級上報審批、備案,各施工單位每半年要自行組織一次演練,並做好總結記錄。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一、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1、施工單位必須堅持每天24小時跟值班組製度,隨時了解礦井通風、有害氣體含量,防消塵情況並認真記錄、彙總每月報表,按規定如實填報,審批後分別報送有關單位。
2、發現礦井氣流局部紊亂,通風設施損壞,風流反向,有害氣體異常湧出,應立即向相關部門彙報,同時彙報分管領導及安全管理科,依據領導決策迅速果斷處理。
3、建立一通三防彙報記錄,做好一通三防的上傳下達、信息反饋工作,按要求將有關情況送達建設方。
二、一炮三檢管理製度
1、瓦斯檢查必須堅持一炮三檢製度。
2、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要認真檢查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CH4濃度,達到1%不準放炮,炮後達1%嚴禁作業。
3、對瓦斯湧出異常區域應做到隨時檢查,確保瓦斯不超限作業。
三、防治水管理製度
1、加強對礦井防治水工作的領導,完善和落實各項規章製度,定期進行礦井水害因素分析和預測,認真編製並組織完善風井工程防治水計劃。
2、在受水害威脅的井巷施工,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各施工單位要事先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提出防治措施。
3、各施工單位的排水能力應符合20小時之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湧水量。外加備用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1/2-1/3,並有不小於4小時礦井正常湧水量的儲水能力。
4、含水層探水注漿設計,地麵防洪、防汛工程設計、均需該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審批。
四、馬頭門施工頂板管理製度
1、嚴格按光麵爆破要求施工,減少對圍岩的破壞。
2、爆破後由爆破工、 瓦斯檢查工和班組組長檢查通風、拒爆、殘爆情況,確認安全後才可進入工作麵敲幫問頂。
3、堅持敲幫問頂製度,及時清除頂板、工作麵上的活矸危石、排除隱患。
4、未進行支護前,每次進入工作麵工作時,必須由班組長監護,找掉浮矸危石,確認無安全隱患,方可進入。
5、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在進行永久支護前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措施。
6、支護和找頂工作必須按照由上到下、從外向裏、先頂後幫的順序進行。
7、采用樹脂藥卷錨杆支護的全部使用錨索機施工,確保施工人員安全。
8、在施工錨杆過程中,要安排專人監視頂板安全情況,做到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消除隱患。
9、籌備處管理人員、安全特派員、專職安監員每天下井後必須首先到各工作麵檢查頂板情況。
10、井下發生冒頂預兆時必須停止工作麵一切工作,立即采取戴帽點柱、搭設木垛或架設支架等措施製止事態擴大。
施工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1、所有在用設備、器材必須完好使用並符合《煤礦01manbetx 》、《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等國家、行業相關標準。
2、機電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設備還必須有防爆合格證。電器設備、器材的調試,必須執行“煤礦電氣試驗規程”的要求以及國家、行業有關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3、使用中的設備、器材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和維護製度,並定期按《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的標準進行保養、維修。主要重點設備、器材應定期進行精度性能試驗,發現精度、效能降低,應進行調整或檢修。
4、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器材,更換技術性能落後又無法修複改造的老、舊設備、器材,應由總工程師組織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確定更新設備、器材的規格型號,報領導批準後,由設備、器材管理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5、設備、器材的報廢工作,應按“煤炭工業企業設備、器材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籌備處提出報廢意見,填寫報廢申請書,報處審批,經批準後統一處理,不得再投入使用。
7、機電職工要持證上崗並有計劃進行培訓。各類設備操作和維修工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安全培訓教育製度
1、各施工單位結合施工實際需要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培訓教育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2、要害工種人員必須定崗定員,強化崗前培訓,上崗學習操作,三個月後考試合格,持證正式上崗,堅持每二年一次年審製度,及時調換不合格人員。
3、對新入礦工人,實行強製性安全培訓,不低於72小時的安全教育,學習安全基本知識,由老工人帶領實際操作四個月,經考試合格後上崗。
4、各施工單位必須認真推廣 “一日一題,一周一案,一月一考”培訓經驗,堅持班組前有針對性的安全學習和培訓,切合實際選學《規程》施工安技措施及有關專業知識。
安全網員工作製度及彙報製度
1、每班組組設立一名安全網員,安全網員必須積極宣傳國家頒發的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本廠關於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決定和各項規章製度。
2、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深入現場檢查本班組組職工安全操作、設備運轉、安全裝置、作業環境等是否符合安全規定或處於良好狀態。發現違章作業、違紀現象要及時製止和登記。遇有重大險情應立即報告領導處理。
3、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時彙報施工單位隊長或籌備處安監站,能現場立即整改的,必須在現場監督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必須對下班組人員進行提示、提醒。上井後認真做好記錄並填寫安全網員彙報記錄。
4、按時參加安全網員會議,開會之前,應做好有關資料準備工作,會議上要討論研究解決的問題應列出,,做到善始善終,確實不能參加的要在開會之前和召集人說明情況,並得到允許。會議上決定的情況各部門和責任人,必須不折不扣的認真執行,及時完成。
5、負責做好本班組組職工的安全教育,督促班組組做好三級安全教育,督促特種作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做好經常性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6、交班組時,要把本班組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的問題認真記錄,詳細交待清楚。
7、協助班組組長做好安全生產的基礎工作,對職工安全技能帳戶考核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提出主導意見。
8、堅持班組前會上講安全,班組中查安全,班組後會上總結安全。對違反規章製度者提出批評,對嚴格遵守規章製度都提出表揚。糾正當班組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督促本班組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9、本班組組各類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或改進意見,並按規定及時上報。及時上報本班組組未遂事故和並及時提出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