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緊急避險係統概念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29號文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1]15號及《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為煤礦井下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建設完善井下緊急避險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的內容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製定應急預案等。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係統是指在煤礦井下發生緊急情況下,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設備、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的內容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製定應急預案等。
1、所有井工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45分鍾的自救器,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
2、井下緊急避險設施是指在井下發生災害02manbetx.com 時,為無法及時撤離的遇險人員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該設施對外能夠抵禦高溫煙氣,隔絕有毒有害氣體,對內提供氧氣、事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氣體,創造生產基本條件,為應急避險救援創造條件、贏得時間。緊急避險設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
3、永久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井底車場、水平大巷、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服務於整個礦井、水平或采區,服務年限一般不低於5年。
4、臨時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采掘區域或采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務於采掘工作麵及其附近區域,服務年限一般不大於5年。
5、可移動式救生艙是指可通過牽引、吊裝等方式實現移動,適應井下采掘作業地點變化要求的避險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