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式起重機司機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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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改版)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經技術監督部門批準,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起重機的構造、性能,懂得電氣設備的基本知識,掌握捆綁機吊掛知識及指揮信號,熟悉維護保養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在起重機醒目處必須懸掛噸位牌、警示牌,注明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等警示內容。
第4條 起重機上的吊鉤、鋼絲繩及吊環等應有製造單位的技術證明文件、檢驗證書。
第5條 起重機必須有技術監督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機構頒發的起重機安全準運證。
第6條 起重機工作時嚴禁任何人停留在橋架和小車上。
第7條 在起重機上進行檢查和修理時,起重機必須斷電,並懸掛“禁止合閘”的警示牌,並設專人看護。
第8條 起重機的鋼絲繩及固定裝置要經常檢查,每月應塗潤滑油一次。
第9條 電動機、電氣設備和電氣外殼,均必須接地。
第10條 各種安全裝置、信號、起重工具在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
第11條 司機在工作中應精力集中,嚴禁酒後上崗。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開車前應詳細檢查各部件是否完好(如:控製器、製動器、鋼絲繩、鉤頭等)。
第13條 了解電源供電情況,查看電流、電壓是否正常。
第14條 檢查起重機軌道上、工作範圍內有無阻礙起重機運行的障礙物。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 開車前必須鳴鈴示警,操作中接近工作人員時,應以連續鈴聲示警。
第16條 司機應按指揮者的信號操作,當指揮人員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一致時,應立即詢問,在確認信號與指揮者信號一致時方可開車。
第17條 吊運捆綁重物必須使用鋼絲繩捆綁,嚴禁超負載吊運。起吊前要進行試吊,確認安全並且平穩後方可吊運。
第18條 鋼絲繩不合格、捆綁不牢固或吊鉤不平衡以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嚴禁起吊。
第19條 嚴禁用人體重量來平衡被吊運的重物。起吊物件時,起重機下方嚴禁站人。
五、特殊操作
第20條 提升液態金屬、有害有害液體時,無論重量大小,必須先升至離地麵0.1-0.2m,驗證製動器的可靠性後再繼續提升。
第21條 在電力輸送中斷時,必須斷開主開關,將控製處於“0”位。吊鉤上有物件時,還應設置警戒。
六、收尾工作
第22條 起重機停止運行,必須將操作手柄打到“零”位,切斷電源。
第23條 拆除並清點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設備等。
第24條 認真清掃工作現場的雜物,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25條 司機在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及檢查情況在交接班記錄中寫清楚,並給接班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