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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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改版)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2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參數。
(3)掌握《煤礦安全01manbetx
》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配備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4)會正確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5)掌握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計量標準。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範圍之內。
第4條 嚴禁在井下拆機修理。
第5條 嚴禁私自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隻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才能進行。
第6條 新儀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第7條 維修後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並發給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第8條 使用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幹燥,準備好常用工具、儀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10條 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表麵清潔,除去粘有的煤塵等雜物。
四、操作順序
第11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維修: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發放:儀器檢查----按規定發放----回收----檢查----存放登記。
五、正常操作
(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發放
第12條 發放前,先打開開關預熱15分鍾後,顯示器為零,若有偏差,可以調整電位器給予校正,使其指示為零。
第13條 發放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第14條 對維修的儀器各部位的檢查,應按照“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維修”部分進行操作。
第15條 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人員,發放儀器,不得借故不發。按牌發儀器,進行登記,發完後將儀器牌掛到相應位置。
第16條 交回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時,發放人員應將其儀器牌還給使用人。
第17條 對回收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國標GB3836—1983《爆炸性能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所規定的要求。還要使儀器幹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各調節旋鈕能正常調節,電源開關應靈活,顯示部分應有相應顯示,動作部件應能正常動作。
第18條 對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充電。
第19條 對當班使用並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因故未檢查完的,在交接時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檢查。
第20條 對當班使用、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登記。
第21條 對當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及時彙報,查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二)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維修、檢查、標定
第22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細致檢查,根據先簡後繁、先外後內的原則,壓縮03manbetx
故障的部位,再用測量電壓、電阻、電流的方法,找出故障點。
第23條 清理傳感器網上的煤塵時,可用毛刷去塵,不準用濕布,以免損壞催化元件。
第24條 充電回路的常見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電源開關接觸不良、充電二極管損壞時,需更換新件。
(2)連接線斷線時,焊接連接線。
第25條 電源部件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有:
(1)電池損壞時,更換新品。
(2)連接線斷時,焊接連接線。
(3)放電時間不足8小時、有短路時,維修電路。
第26條 穩壓電路的常見故障排放方法:顯示值隨電池組電壓下降而下降,穩壓電路有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27條 傳感電橋的常見故障排除方法:開機顯示小數點或負極性點,黑白元件壞,更換新品。
第28條 通甲烷標準氣體顯示值為負,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顯示數字不穩,A/D轉換器壞,更換新品。
第29條 不能報警,報警集成塊壞,更換新品。
第30條 換電池時須整體更換,不能用其他類型的部件代替。更換元件時須關機,防止損壞集成塊。
第31條 維修過的儀器,必須重新進行檢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32條 零點校準:接通電源,讓儀器穩定後用清潔空氣調校儀器零點。
第33條 示值校準:將1.0%的甲烷標準氣體,按儀器規定的流量留入儀器,標校3次,使儀器示值與標準氣體一致。
第34條 基本誤差檢定:分別通入1.0%、3.0%的甲烷標準氣體,讀取儀器示值,應分別不超過±0.1%、±0.3%。
第35條 用3.0%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漂移,應不超過±0.2%。
第36條 用3.0%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相應時間,吸入時間不超過10秒,擴散時間不超過30秒。
第37條 用1.5%的甲烷標準氣體檢定儀器的報警誤差,報警設定值與報警時,的示值之差不應超過±0.1%。
第38條 報警強度及信號檢定,報警聲級度不小於75分貝,光信號在黑暗中20米處應清晰可見。
第39條 位置誤差,儀器在正常位置與位置變動後的零值誤差應不超過±0.1%。
六、特殊操作
第40條 維修過程中,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維修,待處理正常後,再進行工作。
第41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定應按國家計量JJG678---1996《催化燃燒式甲烷檢定器檢定01manbetx
》的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42條 檢定條件:環境溫度15—35℃,相對濕度小於85%,大氣壓力為6—106千帕,周圍無影響的幹擾氣體。
第43條 外觀及通電檢查,儀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連接可靠,電源電壓符合儀器工作要求,並有欠壓指示燈,儀器各調節旋鈕應能正常調節,儀器測量值的指示器應清晰無缺陷。
第44條 儀器標準:檢定前,被檢儀器、檢定用甲烷標準氣體及配套設備應在同等條件下放置12小時左右。
第45條 檢定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的儀器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並注明不合格項目,檢定數據應記入原始記錄內,保存2年,儀器的檢定周期不得超過年。
七、收尾工作
第46條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台帳要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