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押運工操作規程(2013年修改版)
爆炸材料押運工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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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改版)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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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改版)適用基本建設和生產礦井地麵、井下爆炸材料的押運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有從事煤礦安全或采掘工作兩年以上工齡。
第3條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的有關規定,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證書,持證上崗。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押運過程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執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製度。
3、嚴格執行押運防範措施與管理責任,嚴防押運過程中發生丟失和被盜。
第5條 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炸藥和雷管性能的人員、持證押運。
四、押運準備
第6條 運送爆炸物品前,必須按規定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持證押運。
第7條 必須備有合格的滅為器和防止日曬雨淋蓬布,並在車上插上有“危險”字樣的小黃旗。汽車排氣管應安裝在汽車前部保險杠下,且進入庫區時應加裝防為罩。
第8條 嚴禁用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拖車、摩托車、自行車或其他貨物混裝車運輸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運輸
(一)地麵運輸
第9條 炸藥、雷管必須分別運輸。炸藥箱要擺放整齊,雷管箱最多隻準堆放兩層,不準倒放、立放,兩層之間及車和雷管箱底部要用柔軟材料墊好。炸藥或雷管裝車高度必須低於車廂上緣10厘米。
第10條 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有滅火器材,應有覆蓋、捆緊,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在庫內逗留。
第11條 運送炸藥或雷管時駕駛員、押運員應關閉手機、傳呼機。嚴禁在汽車上抽煙、使用手機、傳呼機。嚴禁在汽車上抽煙、使用手機、傳呼機。
第12條 運送炸藥或雷管的路線必須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汽車必須按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不準中途隨意改變路線或無故逗留,也不準其他人員或貨物搭乘。
第13條 用敞棚汽車運送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押運員不準坐在駕駛室內,必須坐在車廂後部留出的空間內。
第14條 運送硝化甘類炸藥,室外氣溫低於-10℃必須有防凍結措施。
第15條 不準在裝卸地點帶煙、火或發火工具。
第16條 人工搬運,背運時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箱(30千克),2人抬運,每次不得超過兩箱(60千克)。
搬運時嚴禁仍、摔、碰、撞,要抓緊、輕拿輕放。
(二)井下運輸
第17條 爆炸材料運輸,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持證押送。
第18條 爆炸材料到達井口前,押運工要提前做好準備。爆炸材料到達井口後,要認真清點核實數量,並與供應部門辦好交接手續。
第19條 炸藥、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應成箱運往井下爆炸材料庫。
第20條 雷管必須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專用車輛內,車輛內部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隻準裝一層雷管箱,並加蓋上鎖。炸藥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越過礦車邊緣。
第21條 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雷管、炸藥必須分別運。
2、必須事先通知提升機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三分之二。
4、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不得超過2米/秒;運送其他類炸藥時,不得超過4米/秒。司機在起動或停止提升機時,不得使罐籠發生震動。
6、吊桶升降速度:無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升降速度都不得超過1米/秒;司機在起動或停止提升機時,不得使吊桶發生震動。
7、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8、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22條 斜井運送炸藥、雷管,除執行第21條款規定,炸藥、雷管必須分開運輸外,斜井上下押運人員提前聯係好,並做好接車準備。
第23條 斜井運送炸藥、雷管的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第24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3個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米。
2、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3、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5、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
6、嚴禁用蓄電池電機車運送爆炸材料。
7、不許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在井底車場和大巷中停留。
8、裝卸地點有架空線,必須停電後才能裝卸。
第25條 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26條 從幹道向井下藥庫的支線應不少於兩處絕緣軌。兩處絕緣軌之間的距離,進單車時,應大於1車身的長度,進列車時,應大於1列車的長度。
第27條 運送爆炸材料的車輛到達爆炸材料庫口後,要立即卸車。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扔、擲、碰撞等。
第28條 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專用容器內,並加蓋上鎖。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六、收尾工作
第29條 裝、卸車完畢,押運工要立即與庫管員清點數量、品種,確認無誤後,辦好交接驗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