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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千億煤礦未開工已爛尾 行政權幹預為主因

作者:《財經》記者 張鷺 2013-07-30 17:19 來源:《財經》

  行政權對市場與司法的反複幹預,成為“十二五”規劃中的這個超級項目爛尾的主因,其間更穿插一名能量驚人的女性作手

  毛烏素沙漠如同沙海,鋪展在內蒙古南部和陝北長城一線以北。沙漠與黃土高坡之間的荒漠地帶下,侏羅紀時代遺留的植物殘骸曆經億年地質演化,化作煤田沉睡於地底。

  其中的一個規劃麵積340平方公裏的波羅井田,位於陝北榆林市的榆陽區與橫山縣境內,勘探儲量近20億噸。擁有該煤礦的礦權,意味著掌握了開啟數千億元財富之門的鑰匙。

  巨大的財富,從來不乏紛爭相伴。自2005年起,圍繞波羅井田的礦權歸屬,展開了一場曠日持久的訟爭,至今懸置。

  雖看似民事糾紛,但此案自始就在行政與司法兩條線上並進。一麵,陝西省政府做了多輪調查,甚至向最高法院致函,請後者“作出公正判決”;另一麵,在陝西省高級法院一審、重審之後,二審的最高法院不敢怠慢,案件持續八年仍未最終落判。

  受礦權歸屬的久拖不決所累,一個被列入國家與陝西省“十二五”規劃的超級項目,還未開工便已爛尾。

  此案曆經三屆陝西省政府、涉及兩家大型國企,更穿插一名能量驚人的女性項目作手的倩影——這位女性並無相應資金實力與專業資曆,卻能依靠過人的運作能力獲取千億元項目,中途頻現國企“護駕”、接盤身影。

  2013年6月25日,礦權歸屬案二審第一次開庭。最高法院將於何時宣判,尚不可知。但一旦落判,則將直接決定價值上百億元的探礦權、上千億元的采礦權歸屬。漫長的司法程序期間,曾有媒體從“以權壓法”“詐騙國資”等角度切入報道,但因為多重維度的交織,讓此事絕非單一的邏輯線條可以解釋,非詳細了解來龍不能窺見全貌。

  民事糾紛之所以驚動省政府,蓋因礦產資源屬於國有,其相關市場權利的獲取與轉讓難脫行政手續。陝西省政府以一紙文件將市場權利悉數收歸之舉,則進一步加劇了“無形之手”的介入程度。

  在該案中,由於對備案程序的法律規定較為模糊,導致關鍵的備案程序存在較大的解釋空間,這也成為省政府自由裁量、先予後奪的客觀背景。至於省府致函法院為行政調查結論背書,已屬裹挾其中,不得不為。

  在半市場化的經濟領域,行政與市場以及與司法之間的模糊地帶,須以更加詳細的法律條款厘清,此舉不僅利於維護市場秩序,亦是斬斷權力尋租可能之道。

  陝西的雄心

  以2003年10月20日為界,陝西省煤礦的礦權市場被分隔成兩個時代,曾經的風險勘探時代一去不複返。

  改變這一切的,是當天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紀要(下稱21次會議紀要)形成的決定:陝北尚未登記探礦權的煤炭資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記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財政資金開展勘查;對於此前已給予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探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決策。

  礦產勘查的經濟原理類似買彩票,屬高風險投資,存在很大不確定因素,但一旦成功即可獲得高額回報。在此以前,與全國其他省份一樣,陝西的政策是,對勘查作業區內發現的可采礦產資源,保障探礦權人享有法定的優先采礦權,權利人享有的探礦權、采礦權可依法自由轉讓。

  國有地勘單位過重的曆史包袱、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習慣、較弱的資金實力,使其很難抗衡風險,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往往由手持探礦權的國有地勘單位與願意承擔風險的企業合作勘探,在探出成果後,雙方按約定比例共享後續權益。

  21次會議紀要的出台,以一紙行政規章打破了探礦權權利人風險與收益間的平衡,從而顛覆了礦產勘探的行業生態。

  這個看似“霸道”的規定身後,是一個礦產資源大省的轉身雄心。在七個月前的2003年3月,原國家計委正式批準陝北能源化工基地在榆林啟動建設,這個全國唯一的國家級能源化工基地,轄榆林、延安兩市,麵積8萬平方公裏。21次會議紀要中言及的“基地”即指此。

  為推進該基地的建設,榆林市委托多家權威規劃設計機構,編製了各類化工園區規劃。2003年以來的煤價上漲,讓榆林實現了1949年以來的首次收支平衡。次年,該市財政收入即突破40億元大關,由吃財政補貼的困難戶,變為財政收入躍居全省探花之位。

  但逐漸掣肘的運力瓶頸與產業低附加值的現實,讓陝西省傾向於推動煤向電力、煤電向載能工業品、煤油氣鹽向化工產品實現“三個轉化”,著力打造煤電載能工業、煤製油、煤鹽化工和油氣化工“四大產業鏈”。

  而獲批的陝北能源化工基地,成為承載省政府戰略的支點。2003年當年,該基地的GDP為281億元。陝西省希望將其打造成新的經濟增長極,在未來三年至五年投資1000多億元,形成1000萬噸采油、1000萬噸煉油和100億立方米天然氣、600萬千瓦裝機、1億噸原煤、400萬噸煤製油、600萬噸甲醇的生產能力。

  要支撐起這盤大棋,必須保證有足夠多的轉化項目進駐基地。為此,陝西省政府以配套煤礦作為優惠政策。“為了降低投資轉化項目的成本和風險,吸引他們來陝投資,否則人家完全可以在山東搞煤液化項目,但陝西的優惠,讓他們在煤方麵的成本降低了。”日後在接待了解案情的最高法院法官時,時任陝西省發改委煤電處副處長陳永康如此解釋。

  能夠為投資人配套煤礦的前提是,省政府必須有能力統一調配基地範圍內的煤礦。由此,上收對煤礦勘探權的處置權成為必然。

  凱奇萊的合同瑕疵

  省政府的通盤考慮,顯然無法顧及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那些此前已拿到探礦權的部門,比如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下稱西勘院)。

  早在2002年7月,通過向省國土廳申請,西勘院拿到了“陝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下稱波羅井田)煤炭普查”的探礦權,麵積279.23平方公裏,有效期為2002年5月23日至2005年4月25日。後經延續與變更手續,勘探麵積拓展至340平方公裏,但探礦權至今仍在西勘院之手。

  2003年5月,西勘院由於缺乏資金,與山東魯地礦業有限公司(下稱魯地礦業)共同勘查開發該區域的煤炭資源。西勘院委托評估機構確定勘探權的價格為1200萬元,雙方簽訂合作勘查合同,約定勘查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利益由西勘院和魯地礦業以四六比例分享。隨後魯地礦業預付240萬元作為合作啟動資金。

  但這次合作在拿到省國土廳審批文件的五天後,即10月20日,遭遇旨在統一收歸礦權處置權的21次會議紀要。由於風險勘探合同與省政府文件相抵觸,魯地礦業決定退出合作。

  魯地礦業退出之後,2004年1月,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凱奇萊公司)法人代表趙發琦找到西勘院,聲稱其與主管領導關係熟,可以申請到開發項目。趙發琦向西勘院負責人表示,隻要給他一個合同,就能將項目跑下來。

  趙發琦,榆林人,行伍出身,曾赴老山前線,退伍後被分配到當地物資局工作,下崗後從事建築工程行業,有一定積累後,產生了進軍礦業的想法。為了運作該項目,趙專門成立凱奇萊公司。

  自己無權處置業已拿到手的探礦權,西勘院並不情願。應趙發琦的多次請求,雙方展開合作。

  2月19日,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簽訂合同,共同確定探礦權價值1500萬元。礦業勘探分為普查、詳查、精查三個階段,當時西勘院已獨立投資做完普查,因此合同約定,先由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萬元,獲取普查成果80%的權益。在此基礎上,西勘院與凱奇萊雙方按二八比例出資進行詳查、精查,並以此比例分享後續收益。對雙方取得的勘查成果,由雙方按所占權益比例成立公司聯合開發,或由雙方協商,西勘院將所占權益轉讓給凱奇萊公司,由後者獨自開發。

  據陝西省方麵事後調查認定,在簽訂合同之時,已是21次會議紀要出台的半年以後,雙方都清楚,這與省政府文件“無下遊轉化項目,不得轉讓探礦權”的精神相悖,於是達成默契,將合同日期倒簽至紀要出台前的2003年8月25日。

  此外,這份合同屬於孤本合同,僅用於報省國土廳備案,除此以外,雙方均無合同原件。

  這份合同在規範性上存在的兩處瑕疵,為合同糾紛預埋了伏筆。在日後的庭審質證和協調善後中,西勘院與陝西省政府均據此認為,這僅僅是一份讓趙發琦跑項目的虛假合同,而非合作勘查的正式合同。但凱奇萊公司對此認定持有異議。

  此外,凱奇萊公司的注冊資金也存在問題。由於公司注冊時是委托代辦,代理人在1200萬元注冊資金的來源上造假。在礦爭的重審達到白熱化之際,此事被舉報。2010年8月,榆林市工商局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但該處罰隨即被省工商局發文撤銷。該案進入刑事領域,公司法人代表趙發琦遭通緝,後被抓捕。

  香港益業入場

  勘查合同的簽訂,隻是一係列手續的開始。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0號令)規定,不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或開采礦產資源的,在簽訂合作或合資合同後,應當將相應的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因此在2004年3月,探礦權人西勘院按規定將合同送至省國土廳備案。8月16日,省國土廳原則性同意備案,但要求除合同文本外,西勘院還須提交雙方認可的探礦權評估報告、據21次會議紀要要求的省發改委同意立項的申請文件,以便正式辦理備案手續。

  但直至2005年3月,省國土廳仍未收到這些文件。3月25日,西勘院致函凱奇萊公司,由於與21次會議紀要的有關政策不一致,故無法履行合同,隨後退回了凱奇萊公司早前支付的1200萬元合同款。

  凱奇萊公司接此函告後,第一時間致信省政府主要領導,表示無法接受西勘院單方麵中止合同,請求主持公道。省政府辦公廳審查了該項目的手續,並得到省發改委“合作勘查無須進行項目審批”的回複,由此彙報,“法規政策的規定未對該合同的履行構成實質性障礙”。領導就此批示,“轉省國土廳研究處理”。

  奉命協調此事的省國土廳認為,此次合作勘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凱奇萊公司願意承擔風險,也願意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合作勘查,應予同意。由於當時普查、詳查已做完,作為探礦權人,西勘院須將精查工作的設計報至該廳備案。雙方對此均簽字表示同意。此後,省國土廳於2005年11月8日正式印發“65號文”予以確認。在協調期間,凱奇萊公司先期向西勘院支付了900萬元合同款。

  未料形勢陡轉,在“65號文”下發一周後的11月15日,省國土廳接到省政府辦公廳轉來的一份報告,上報者為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下稱中化工程)、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益業),兩家公司要求參與波羅井田的勘查。

  圍繞波羅井田探礦權的另一條運作線路,至此浮出水麵:

  2004年11月,在香港陝西省招商經洽會上,中化工程、香港益業與榆林市政府簽訂了陝北能源化工基地榆橫240萬噸甲醇MTO項目合作協議,涉及的投資額達150億元。

  2005年1月26日,兩家公司又與陝西省政府簽訂了合作協議。隨後,兩家公司開始投入各類前期工作。同年10月10日,省發改委下發批文,明確“該項目的配套井田為波羅井田,麵積339.2平方公裏,地質儲量15.68億噸,可開采量10.98億噸”。

  此時波羅井田的探礦權,已不再僅僅是一個“賭博”的機會。隨著詳查結果於當年8月出爐,探礦權的價值由普查階段的1500萬元,已飆升至以10億元計。

  省國土廳在接到兩家公司報告的九天後,即2005年11月24日,印發“90號文”,並未就探礦權的歸屬做出明確表態,向上級請示的意味明顯。麵對爭奪探礦權的雙方,分管省國土廳的副省長在“90號文”上批示,“按照省政府的明確要求,陝北的煤炭資源委托地勘和煤勘部門代表省政府進行普查和詳查,然後根據‘三個轉化’原則,經過評估轉讓給省政府所明確的轉化項目開發主體進行精查和開發。所以,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聯合勘查並不影響中化集團的資源精查和項目開發,所影響的僅是勘查資料評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凱奇萊之間如何分享。”

  他要求,“現在當務之急是明確評估轉讓,由開發主體進入精查和項目啟動。”

  一審與重審

  但探礦權被給予其他公司,直接導致西勘院無法履行與凱奇萊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凱奇萊公司因此以違約為由,將西勘院訴至陝西省高級法院,請求判定後者履行合同。

  2006年10月,陝西省高級法院一審判決,雙方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繼續履行;西勘院支付凱奇萊公司2760萬元違約金;西勘院將探礦權轉移到凱奇萊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該案雖屬民事糾紛,但由於專業性強,既有市場成分,又涉及到行政審批,最高法院對此極為重視,主審法官曾赴西安約陝西省國土廳、省發改委、省地勘局等部門座談了解案情,還曾主動邀請陝西省政府派員來北京座談。

  隨後,陝西省政府應最高法院要求,致函最高法院報告該省對於此案的意見。在這份報告中,省政府首次就審批程序問題做了解釋。

  陝西省政府認為,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原因在於,合作合同必須完成備案手續方能生效。雖然省國土廳曾出具同意雙方合作勘查的協調意見(即“65號文”),但由於凱奇萊公司沒有落實轉化項目,省政府並未批複同意該協調意見,雙方也未按照協調意見向省國土廳上報精查階段的備案資料。

  據此,省政府認為,備案手續並未實際完成。

  報告末尾,陝西省政府“請求最高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考慮和重視陝西來之不易的良好發展大局,作出公正判決”。顯然陝西省擔心,若一審判決生效,將可能形成仿效效應,對已形成的煤礦開發秩序造成影響。

  了解完上述情況後,最高法院於2009年11月作出二審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在雙方的合作勘查合同裏,已涉及到勘查成果的轉讓條款。在一審判決中,西勘院須將探礦權轉移至凱奇萊公司名下,即是履行此條款。

  對此,在接受最高法院辦案法官詢問時,時任省地勘院院長樊晶表示,“合同內有轉讓的內容,涉及與現行法規相悖的問題。”據國務院《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規定,“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時任省國土廳助理巡視員魯學恭表示,“轉讓要有探礦權轉讓的批複。”

  省高級法院在重審中認為,雙方的合作勘查合同,名義上是合作勘查煤炭資源,實質上是探礦權轉讓,這一點在訴訟過程中也得到了原被告雙方的確認。既然如此,那麼就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向審批管理機關提出探礦權轉讓申請,待審批後方可履行合同。但雙方隻是將所簽合同報送省國土廳備案,並未完成備案。

  原告、被告雙方明知所簽合同行為違反21次會議紀要精神而故意將合同時間倒簽,以報送合作勘查合同備案代替探礦權轉讓合同審批程序,故意規避法律法規。其行為實施將損害國家利益,據《合同法》,涉案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因此,省高級法院於2011年3月重審判決合同無效。

  凱奇萊公司不服重審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此案於2013年6月25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後,至今尚未宣判。

  在重審期間,2010年8月初,媒體紛紛就陝西省政府、省國土廳“幹預司法問題”展開報道。

  受此影響,9月起,根據陝西省政府會議精神,省紀委監察廳對此事做了調查,認定合同無效的同時,還對省政府辦公廳、省法製辦、省高級法院、省國土廳、省工商局、西勘院等部門的相關責任人進行查糾。這些責任人被認定在礦權手續審查、審批工作方麵失誤,致使凱奇萊公司以合作勘探合同與“65號文”為據“糾纏不休”。

  項目給了誰

  長達八年的司法馬拉鬆,雖未就探礦權的歸屬做出最終定論,但圍繞項目的運作並未停止。

  據省政府的協調結果,2006年4月12日,西勘院與轉化項目的開發主體香港益業簽訂精查階段的合作勘查合同。無論是在前述主管副省長的審批中,還是在隨後的相關省級部門協調中,轉化項目的開發主體都是指中化工程與香港益業兩家,但在與西勘院簽訂合作勘查(精查)合同時,僅剩香港益業一家,中化工程消失了。

  這份合同約定,將探礦權範圍增至340平方公裏,精查工作全部由香港益業出資,西勘院負責勘查施工,合作取得的精查成果和探礦權增值全部屬香港益業所有。在此前與凱奇萊公司的合同中,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係二八分成。

  根據合作勘查合同,香港益業隻有在轉化項目核準或省發改委備案批準落實後,才予以配置煤礦礦權。2006年7月7日,陝西省發改委以677號文件,給240萬噸甲醇MTO一期60萬噸甲醇項目備案。8月24日,省國土廳以便函的方式為該項目備案。

  有省政府的支持,2006年至2007年間,240萬噸甲醇項目及配套的煤礦項目拿到了環保、安全、國土、水利等國家五部委的七項批文。熟悉礦業審批手續的人士稱,年產千萬噸煤礦的手續,最快也要三年才能跑下來,香港益業僅用了一年時間,能力令人稱羨。

  2007年6月5日,投資額為22.9億元的240萬噸甲醇MTO一期60萬噸甲醇項目,與配套的波羅井礦年產1000萬噸項目同時開工。這兩個項目對應的開發主體分別為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益能投)和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有限公司(下稱中益能源),兩個項目公司有著共同的實際控股股東:陝西益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益業投資)。

  作為控股平台的益業投資為一人公司,成立於2006年4月14日,法定代表人為劉娟,自然人劉峰出資1億元持股100%。生於1979年的劉峰,係劉娟之侄。

  中益能投成立於2006年6月20日,法人代表為劉娟,注冊資本2億元,實收資本1.4億元,其中:益業投資出資1.8億元持股90%,實繳資本1.4億元;中化工程出資2000萬元持股10%,實繳資本為零。

  據公司章程,中化工程的股權隻能轉讓給益業投資,或根據需要轉讓給益業投資指定的第三方,但益業投資的股權可自由轉讓給第三方。2008年7月12日,中化工程將其10%股權無償轉讓給陝西太興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太興置業),股權結構變為:益業投資90%,太興置業10%。太興置業的法人代表為劉娟之兄劉浩,1000萬元實收注冊資本中劉浩持股80%、劉浩之子劉亮持股20%。

  中益能源成立於2007年8月29日,法人代表為劉浩,後變更為劉娟,注冊資本3億元,實收資本1.332億元,其中:中化工程出資9000萬元持股30%,實繳資本為零;益業投資出資7500萬元持股25%,實繳資本7500萬元;中益能投出資7500萬元持股25%,實繳資本1500萬元;太興置業出資7200萬元持股24%,實繳資本4320萬元。

  2008年,中化工程和中益能投分別將股權轉讓給益業投資和太興置業,中益能源的股權結構變為:益業投資62%,太興置業38%。

  根據陝西省方麵的初衷,轉化項目與配套煤礦應按“一個項目一個主體”的原則,實行一體化開發。但在實際操作中,一體化運作的項目卻被業主拆分成了兩個名稱相近的項目公司,轉化項目與煤礦被切割。

  陝西籍女港商劉娟,53歲,自1994年開始活躍於西安的旅遊地產界,現為陝西省政協常委、陝西省海外聯誼會副會長、香港陝西聯誼會副主席。

  據公開宣傳資料及記者的調查,劉娟此前主要的投資領域為房地產項目,有據可查的投資手筆多為千萬元級,並無運作上百億元的大型化工、能源項目經驗。因此,在中化工程出局後,她必須尋找到具備專業資質與資金實力的合作方(詳見本期文章“劉娟前傳”)。

  延長石油接盤

  經有力人士牽線,以稀釋部分股權的方式,劉娟找到了自己的下家:正在推行油氣煤鹽一體化戰略、尋求煤化工項目的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延長石油)。

  2008年9月,一拍即合的雙方簽署合作方案,主要內容為,延長石油以24990萬元的價格受讓益業投資持有的兩個項目公司各51%的股份,其中中益能投的51%股權13719萬元、中益能源51%股權11271萬元。太興置業將所持股權轉讓給益業投資後退出,劉娟實際持有兩個項目公司49%的股權。

  三個月後,延長石油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這一方案。

  2009年2月11日,陝西正德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兩家項目公司的資產進行了評估,這兩份分別為“陝正德信評報字【2009】080號、081號”的評估報告(下稱80號與81號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益能源經審計後的淨資產為13320萬元,淨資產評估值為26375.67萬元;中益能投經審計後的淨資產為14000萬元,淨資產評估值為28483.75萬元。兩公司評估後淨資產價值合計54859.42萬元。

  8月25日,省發改委發函同意雙方合作開發建設榆橫煤轉化項目。

  隨後,根據合作合同,雙方簽訂了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梳理以上合作過程,合作雙方係由高管先私下確定價格,再將合作方案拿到延長石油董事會討論通過,然後再對標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超出常規的轉讓速度,或許與劉娟急於引援有關,此時的她在資金上已捉襟見肘,甚至挪用了數百萬元的客戶投標保證金。

  但這種先定價格後評估的非常規操作模式,隱藏的風險很快顯性化。身為省屬國有企業,延長石油如此重大的股權收購行為必須得到省國資委的審批。因此,2010年4月,延長石油以80號與81號評估報告作為定價依據,向省國資委申請批準股權收購。但省國資委發現,這兩份評估報告已超過一年時效期,不能作為定價依據,故予以否決。

  當年6月,延長石油為此專門向省國資委再次報送兩份新的評估報告用於備案,這兩份評估報告的編號分別為“陝正德信評報字【2010】第071號、第072號”(下稱71號與72號評估報告)。省國資委在審核中發現,71號與72號評估報告係中化益業偽造,此外還發現,評估機構陝西正德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不具有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評估資質,評估報告所涉及土地及礦權沒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和采礦權證書。

  在調查過程中,省國資委還發現,延長石油“將被收購方委托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報我委備案”,以及“在項目未批、評估報告未報備的情況下就在董事會決議中明確了收購股權的價款”。《財經》記者獲知,自2009年起,延長石油內部即有人向省紀委、省國資委舉報此事。

  在出具的審核意見中,省國資委建議,延長石油應與法律顧問研究此事件是否構成商業欺詐;應盡快將此事件向省發改委報告,就項目實施主體是否變更的問題征詢省發改委的意見,如項目由延長石油一家實施最好。

  陝西省國資委擬在所轄國企範圍內通報此事。分管國資委的副省長對此批示,國資委審核認真負責,應充分肯定,請延長石油認真糾正,建議不再通報為妥。

  盡管涉及“商業欺詐”嫌疑,卻並未阻礙益業投資繼續與延長石油合作。2011年3月,延長石油正式向省國資委提交請示,要求繼續與益業投資合作。而半年前態度嚴峻的省國資委,批準了此次合作的立項。

  延長石油的理由是,為“加快煤化工產業的發展,解決煤炭資源配置的問題,保障延長石油在陝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設的總體規劃和部署順利實施”。手中掌握的配套煤礦資源,成為益業投資“築巢引鳳”的籌碼。

  9月5日,延長石油在集團五樓西會議室召開項目專題協調會議,劉娟參與了此次會議。雙方達成協議,以2008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出具評估報告,進行股權交易;由延長石油借款650萬元給中益能源,用於支付拖欠第三方的投標保證金和煤礦訴訟工程款;待工商變更手續完畢且新公司營業執照核發當日,延長石油將11876.8萬元股權轉讓款打給益業投資的指定賬戶。

  資產估值疑點

  根據上述協調會議的精神,在股權轉讓完成前,雙方共同成立延長益業項目籌建處作為合同主體,前述兩個項目公司對外的新合同,該籌建處已在榆林市工商局備案。

  一份籌建處資金支付情況的列表顯示,自2011年5月起,這兩個項目的所有工程合同全部都由延長石油付款。截至2013年2月底,延長石油通過籌建處共墊付各類建設款項約7962萬元。

  但省國資委的調查強調,上述7962萬元是支付給第三方的合同款、設計費、土地使用費等,並非股權轉讓款項。現場可見,廠區辦公樓與食堂已完成封頂,煤化工項目熱電站的樁基已完工,煤礦的主副井已施工400米。而本應為主角的化工項目,仍是空地一片,僅完成了部分前期手續。

  曆經數次風波,陝西省方麵對於香港益業的“成色”並非無所察覺。因此,在2012年8月31日,陝西省有關方麵令延長石油接手兩家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並由後者單獨委托中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陝西同盛分公司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這兩份“中和報字【2012】第XAV1045號和1044號報告”(下稱1045號和1044號評估報告),分別對應中益能源與中益能投。據報告,以2011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中益能源賬麵淨資產價值為13320萬元,評估值為8298.96萬元;中益能投賬麵淨資產價值為14000萬元,評估值為11088.28萬元。

  據此,兩家項目公司淨資產的評估值合計僅為19387.24萬元,較之80號與81號評估報告的54859.42萬元縮水近三分之二。

  即便已是“瘦身”,這些資產估值也不無疑點。這兩份資產評估報告後都附有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在中益能源審計報告的“在建工程”中的“其他”項,係股東益業投資於2006年度至2008年度的代付款累計達5135萬元,會計師事務所對此部分款項出具了保留意見——按照審計慣例,這多為被審計方未能提供足以采信的支出證明所致。

  該公司2011年12月一個月辦公費和招待費接近1300萬元,而同期工程費為0。大量從該公司支付巨額谘詢費、規劃費、設計費等中介費用係以白條形式支取,比如上述評估報告附錄有:2005年5月10日劉娟之嫂王秀芬白條支取126萬元規劃費;2005年11月10日龔亞陽白條支取145萬元甲醇項目谘詢費;2005年5月9日該公司白條支付100萬元谘詢費等。

  1045號和1044號評估報告距今同樣超過一年時間,故又一次過期,延長石油正在重新委托相關機構做新一輪評估、審計,相關股權轉讓將以此為據。

  但無論對於陝西省方麵、延長石油或是劉娟,仍有一個潛在的繩結待解:目前兩個項目一切相關手續辦理,均是以探礦權歸屬的行政調解作為依據,探礦權官司本身仍在司法進程之中。探礦權的價格以探明儲量計算,當下的價格為每噸5元至10元。即便以保守的5元計算,20億噸的波羅井田,僅探礦權的價值就已過百億元。

  因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的探礦權糾紛仍未審結,導致項目公司至今未取得采礦權證。這是益業投資獲利過程中的最後一個障礙。

  作者:《財經》記者 張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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