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煤礦機電運輸管理製度彙編(2013年新編)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技術管理2
第三章 礦井提升安全3
第四章 礦井停產檢修 4
第六章 礦井供電及電氣安全6
第七章 膠帶輸送機運行安全8
第八章 鍋爐運行安全9
第九章 機電職工培訓管理辦法 10
第十章 機電運輸02manbetx.com 管理 10
二、安順煤礦機電設備管理細則 13
第一章 總 則 13
第二章 設備管理機構職責 13
第三章 設備出庫(領用)、移交管理 14
第四章 設備入庫驗收 16
第五章 設備回收管理 17
第六章 井下電氣設備及防爆電器管理 18
第七章 大型固定設備運行管理 20
第八章 礦燈管理 22
第九章 設備配件計劃管理 24
第十章 采掘設備管理 24
第十二章 設備安裝管理 30
四、安順煤礦機電設備包機製度 33
五、安順煤礦設備安裝驗收製度 34
六、安順煤礦設備維修保養製度 35
第一章 總 則 35
第二章 各級管理人員職責 35
第三章 設備定期維修保養製度 38
第四章 檢修職責及驗收管理 39
第五章 附 則 42
七、安順煤礦設備潤滑管理製度43
八、安順煤礦設備故障管理製度47
九、安順煤礦機電運輸02manbetx.com 03manbetx 追查製度 48
十、安順煤礦設備統計與考核製度 50
十一、安順煤礦設備管理與維修的財務管理製度 51
十二、安順煤礦設備固定資產管理製度 52
十三、安順煤礦重點設備及進口設備管理製度 53
十四、安順煤礦礦井通訊設施管理製度 54
十五、安順煤礦壓力容器管理製度 55
十六、安順煤礦礦井供電管理辦法 56
第一章 總 則 56
第二章 礦井高壓供電管理辦法 57
第三章 礦井低壓供電管理辦法 59
第四章 高低壓停送電管理辦法 60
第一節 總 則 60
第二節 停、送電操作分級管理規定 63
第三節 各級停、送電管理規定 63
第四節 高低壓設備檢修停電原則 66
第五章 防爆電氣設備管理辦法 69
第六章 三大保護管理辦法 70
第七章 電氣試驗管理辦法 72
第八章 電纜管理辦法 74
第九章 防爆小電器管理辦法 82
第十章 電工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82
十七、安順煤礦電氣工作票執行規定 84
十八、安順煤礦電纜使用管理細則 101
第一章 總 則 101
第二章 電纜管理機構及職責 101
第三章 電纜的審批、領用及移交管理 104
第四章 電纜敷設、使用及維護管理 105
第五章 電纜的回收修補及入庫驗收 109
第六章 電纜報廢管理 111
第七章 電纜預防性試驗 111
第八章 附 則 112
十九、安順煤礦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細則 113
二十、安順煤礦供用電管理細則 116
第一章 總 則 116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範圍劃分 116
第一節 高壓供電係統預防性測試 117
第二節 高壓供電設備檢查、維護 117
第三節 礦井高壓供電係統運行方式 118
第四節 高壓供電係統02manbetx.com 處理規定 119
第三章 礦井低壓供電係統管理 120
第四章 供電係統負荷增減審批 121
第五章 特殊供電情況下應急方案及操作順序 123
第六章 “三大”保護使用管理製度 123
第七章 供電係統電氣設備操作規定 126
第八章 外委用電管理製度 127
第九章 其他管理規定 128
二十一、安順煤礦電氣試驗細則 135
二十二、安順煤礦電力調度製度 136
第一章 總 則 136
第二章 電力調度管理的任務和職責 136
第三章 調度管轄範圍的劃分 138
第四章 調度管理製度 138
第五章 檢修管理 139
第六章 調度通訊 139
二十三、安順煤礦礦井軌道運輸管理辦法 140
第一章 總 則 140
第二章 平巷運輸管理製度 141
第三章 斜巷運輸管理製度 144
第四章 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製度 146
第五章 采掘運輸 148
第六章 蓄電池機車和小絞車管理製度 149
二十四、安順煤礦軌道運輸技術管理及軌道輔設標準151
二十五、安順煤礦強力膠帶輸送機管理製度 153
二十六、安順煤礦普通膠帶輸送機管理製度 157
二十七、安順煤礦刮板機運輸管理製度 163
二十八、安順煤礦礦井運輸車輛管理製度 166
二十九、安順煤礦副井絞車提升特別規定 168
三十、安順煤礦機電運輸“十嚴禁十必須要求” 169
三十一、安順煤礦幹部上崗檢查製度 170
三十二、安順煤礦要害場所管理製度 171
三十三、安順煤礦機電工崗位責任製 172
三十四、安順煤礦機電工交接班製度 173
三十五、安順煤礦機電係統《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派工單》執行細則 174
三十六、安順煤礦機電係統管理責任區域劃分規定 184
一、安順煤礦機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井機電管理的基礎工作,實現礦井安全生產,依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永煤集團礦井機電管理辦法》及有關機電管理的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特製定《安順煤礦機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各科室、區隊機電管理應嚴格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機電管理工作是本礦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科室、區隊要把機電管理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來抓。
第三條 礦級和科室區隊均應加強對機電管理工作的領導,礦級製定和建立健全行政、技術領導的機電安全生產責任製。礦長、科長和隊長是本單位機電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者。
第四條 機電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理、裝備和培訓並重”的原則,依靠科技進步,促進礦井發展。機電設備管理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全員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機電科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設備的技術檔案、綜采綜掘設備技術檔案、設備檢測和探傷檔案、安全保護設施整定和校驗檔案。機電礦長和機電副總工程師每半年對檔案建立情況組織一次檢查,每季度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時重點檢查各種技術檔案的相關內容。
第六條 機電設備、小型電器設備、配件和各種纜線要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設備實行動態達標管理,檢查人員必須認真檢查井下所有移動設備的安裝和使用情況。新工作麵安裝的設備和采後收回的設備都必須執行現場驗收交接手續。設備和配件管理應滿足生產需要。嚴禁將主要設備拆套拆件使用,如需拆套拆件使用要經電科批準。
第七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經防爆檢查員檢查合格並簽發防爆設備入井合格證後,方可入井。首次在井下使用的機電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及工業性試驗產品,必須經永貴公司批準。
第八條 所有設備、電纜和五小電器必須實行包機製,大型固定設備設專職司機和維護電鉗工。采、掘、運等移動設備的安裝,必須有設計,並按計劃進行安裝。安裝完畢後,應由礦組織機電、生產、安檢等相關單位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九條 設備的安全保護設施必須齊全、靈敏可靠。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嚴禁出現失爆。
第十條 大型固定設備必須按規定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檢測,並提供檢測報告,機房懸掛“安全準用證”。主要設備的關鍵部件必須進行探傷,並將探傷報告存檔。
第十一條 礦井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淘汰的工藝、產品,井下嚴禁使用非阻燃膠帶及非阻燃電纜。
第十二條 堅持日常維護保養和計劃檢修相結合的設備檢修製度,推廣使用設備的狀態監測、故障診斷等新技術。大型固定設備的大修和技術改造,竣工後必須進行質量驗收,由礦機電礦長和副總組織實施,並將驗收結果報永貴公司機電部備案。
第十三條 積極落實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的有關規章製度,執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機電運輸主要係統準運證及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第二章 技術管理
第十四條 礦井的機電運輸係統應由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出據設計方案,設計方案需經永貴公司機電部組織相關部門會審,報請相關領導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礦井大型機電設備(單台50萬元以上)的技術方案和技術協議,永貴公司、本礦會審後經集團公司機電部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大型機電設備的技術更新改造方案,以及主要機電安全保護設施的更改,報永貴公司機電部審批後執行。
第十七條 建立機電技術管理體係,明確職責和任務。對礦井延深新水平、新采區的機電運輸係統設計方案必須是多種方案進行比較和評定,經永貴公司、本礦會審,報集團公司機電部審批。
二、安順煤礦機電設備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順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提高機電設備管理水平,保障設備安全運轉,促進安順煤礦機電質量標準化和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從我礦實際情況出發,特製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依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炭工業設備管理01manbetx 》、《煤礦機電質量標準化標準》以及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礦內所有機電設備及員工。
第二章 設備管理機構職責
第四條 機電科作為礦設備主管部門,對全礦的機電設備進行統一管理。負責全礦設備購置計劃的編製、催貨、入庫驗收、編號、調撥、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賃、報廢等全過程的綜合管理,並參與新設備的設計及選型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製訂本礦設備管理的實施細則和製度。
2、負責全礦設備(包括租賃設備)計劃、大修計劃編製及管理工作。
3、負責全礦設備租賃工作。
4、負責全礦設備報廢的鑒定、報批工作。
5、負責全礦設備內部調撥工作。
6、負責服務、指導、監督本礦所屬各單位的設備管理、定期召開設備管理專業會議,組織開展技術革新活動,推廣先進經驗、新技術、新工藝。
7、參與新設備的到貨驗收工作。
8、負責設備修理的組織驗收工作。
9、負責設備檢修計劃的組織及落實工作。
10、負責全礦配件計劃的編製、審批和上報工作。
11、負責全礦機電安全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查工作。
12、負責本部門所屬範圍內設備的安全、經濟合理運行。
13、協助教育培訓部門對機電運輸係統職工進行培訓、技術考核。
14、對特大、重大機電02manbetx.com 組織03manbetx ,並提出處理意見或決定。
第五條 負責指導使用單位對設備正確使用、操作、精心維護、安全運轉並確保其保持完好和高效使用。
第六條 全礦機電設備管理達到9051標準,即設備綜合完好率為90%以上,設備待修率不大於5%,事故率不大於1%。
第七條 機電科設備管理組對全礦機電設備實行帳、卡、圖、牌板管理、編號管理,做到屬性準、用戶清、狀態明、做到帳、卡、物、圖、牌板五對照。設備管理組每月組織一次設備大清查,根據清查結果,及時修改帳、卡、圖、牌板。
第八條 設備管理組除定期清查設備外,對各單位設備使用情況,要不定期進行清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處罰。
第九條 設備管理組對每起設備損壞丟失事故要組織追查03manbetx ,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通報。
第十條 設備管理組每月召開一次設備管理例會,通報設備使用狀況,03manbetx 設備管理存在問題,總結當月設備管理情況,布置下月設備管理工作。
第三章 設備出庫(領用)、移交管理
第十一條 由機電科統一管理和調撥全礦的機電設備,調動礦內各單位的設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以各種理由阻止調撥,不聽從機電科調撥的,對責任人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第十二條 各單位的設備管理員由機電隊長兼任,領取設備時,必須由隊設備管理人員到機電科辦理設備領用手續。原則上必須先辦理手續,後出庫(搶險、救災除外),沒有出庫手續的設備嚴禁出庫。急用設備必須經值班礦領導同意、調度室簽字後,可先出庫後辦理手續,但第二天隊設備管理員必須到機電科補辦有關手續,否則罰隊設備管理人員50元/天。
第十三條 設備領用人員負責對設備完好、防爆性能進行全麵檢查,並進行必要的試驗。設備一經出庫,出現的問題經機電科鑒定是由生產廠家或檢修單位造成的,由生產廠家或檢修單位負責,否則由領用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對正在運行的設備或需拆除的設備變更使用單位時,由機電科組織原使用單位和接收單位到現場清點設備,之後雙方設備管理人員到機電科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必須在兩天內辦理完畢,否則對責任人處50元/天的罰款。對移交期間檢查出的問題由原使用單位按規定期限進行處理,逾期沒有處理完,對原使用單位罰款300元,並按問題大小作價由接收單位處理,作價款從原使用單位工資款中扣除轉給接收單位,期間出現的一切影響及後果由原使用單位承擔。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後,由機電科相關人員將移交單複印件分別交庫房及設備台帳管理員各一份, 使用單位憑移交單到機電科辦理消帳手續,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遺留問題由機電科及原使用單位參與交接人員負責處理完畢,並對以上責任人各處1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各單位需更新設備時,必須持相關單位證明到機電科辦理領用手續,更新後必須在三日內將舊設備及時升井入庫,並到機電科辦理相關手續。否則每遲辦一天罰款50元。
第十六條 各單位領用井下新增設備,必須提前五天以計劃形式通知機電科設備管理員,領用時持設備計劃單到機電科辦理有關手續並領取設備。
第十七條 所有出、入庫的機電設備必須有出、入庫單據、有設備編號。各單位設備管理人員要根據設備出入庫情況及時整理設備台帳,每月26日前各單位應對其使用設備自查一次,並由設備管理員到機電科核對設備的使用情況,做到帳、卡、物、地點相符。不按規定要求核對的罰設備管理員50元/次。
第十八條 對偷用或私自挪用機電科及其它單位設備的,一經查實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並限期交回,設備損壞的,一切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全礦的設備圖紙資料由機電科統一整理、建檔、登記、保管。礦屬各單位需要查閱和複印時,應辦理登記手續,並且要按期歸還。若損壞、缺頁或到期不還者扣除押金,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各單位領用或更換新設備時,應由機電科查驗設備使用期限,按市場化管理標準進行登記,超期閑置不變的,罰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所有出入庫的機電設備必須達到完好標準,否則,罰機電科設備管理員50元/台。
第四章 設備入庫驗收
第二十二條 新設備入庫按下述手續組織驗收:
1、由礦供應科牽頭,組織機電科專業人員參加共同開箱檢查清點,開箱後,首先取出裝箱單,核對隨機附帶的各種文件、說明書、圖紙、工具附件等數量是否與裝箱單相符,並認真核對該設備是否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相關證書證明材料。
2、察看設備狀況,檢查有無磕碰損傷、缺少部件、明顯變形、受潮、鏽蝕等情況。
3、大型設備無法入庫的,驗收後要擺放整齊,上有蓋、下有墊,不準露天存放。
4、設備、工具、附件及備件要登記建帳,嚴禁擅自開箱,亂拿零件、工具等,違者嚴肅處理。
5、設備的圖紙、技術資料供應庫管員交機電科檔案管理員存檔保存並辦理交接手續。
6、根據檢查驗收情況,如實填寫《設備開箱檢查驗收單》,有關人員要在驗收單上簽名。設備管理員要依據《設備開箱檢查驗收單》對設備進行編號、造卡並記入設備入庫單及設備台帳。
7、開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反映,並向廠商或設備供應單位提出質詢,通知供應單位派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修複的設備入庫按下述手續組織驗收:
1、設備管理組組織有關人員參加驗收。
2、據下達的修理任務單,對修理項目逐項進行檢查、試驗,所修理的設備要達到完好要求,防爆電氣設備必須達到防爆標準,並經防爆檢查員檢查合格後,簽發防爆檢查合格證。
3、根據檢查驗收結果,填寫設備檢修驗收單,發放驗收合格證。
4、設備管理員辦理入庫手續、登記、建帳、造卡。
第二十四條 井下回收設備的入庫、驗收:
1、由設備管理員按設備領用清單逐台(件)檢查清點數量,察看部件有無丟失,損壞。損壞丟失的要報告設備主管人員,並按規定對使用回收單位進行罰款。
2、設備管理員對入庫設備零部件等進行逐項登記。
3、設備管理員要及時建立設備回收台帳並登記造冊。
4、對損壞設備及時編寫計劃報科長、機電礦長審批後安排修理。
5、對需檢修設備由設備管理員組織檢修單位、回收單位進行拆檢,並按第三章相關條款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機電隊應對入井的設備嚴格把關,設備入井前使用單位必須交驗由機電科開據的設備入井證,入井的電氣設備必須有設備編號及防爆檢查合格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可經值班礦領導同意後由調度室安排入井,但使用單位必須在次日補辦相關手續,否則罰當班調度員及使用單位責任人各50元/台),沒有入井證及防爆合格證的設備嚴禁入井。否則,對機電隊給予50元/台·次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外借、亂拆、亂卸設備零部件。發現一次罰款500元。並限期交回,每推遲一日罰款50元直到交回為止。如因生產急需拆、卸設備部件的,由使用單位打借條,由機電科科長簽字後方可拆卸。但使用單位必須在十日內把所拆件交回,安裝完好。每推遲一日對單位責任人、領用人員各罰款50元直到交回為止。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在使用皮帶機、刮板機等機電設備時,其隨機配件不經機電科批準一律不準用作其它用途,一經發現,對使用單位進行100元/件·次的罰款。
第五章 設備回收管理
第二十八條 機電科應隨時掌握設備動態,閑置設備應及時安排回收,由使用單位送入供應倉庫,嚴禁井下積壓設備,回收設備應保證零部件齊全完整,機電科及供應科有關人員必須全麵認真檢查,並作好檢查記錄。造成設備損壞和附件丟失的要賠償,當時無法確定的設備可暫打封條,並在1—3日內由機電科、供應科、使用單位共同拆檢後再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設備使用單位(回收單位)必須及時把井下閑置的機電設備或機電科下發回收單的設備回收到井上,並送至指定位置。對設備升井後,私自亂放不及時交回的,除按文明施工檢查獎罰辦法處罰外,另給予該單位50元/台·天的罰款。如果因沒有及時回收而丟失的,對回收單位按原值的1至2倍罰款,另對單位責任人處200元/台的罰款,所有罰款從該隊當月工資總額中扣除。
第三十條 回收的設備要將其配套的部件一並收回。否則按50元/件進行處罰。有標誌牌(管理牌板)的必須將標誌牌一並收回,否則按50元/個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設備使用單位(或礦指定的回收單位),應按機電科下發的設備回收單按期回收,超過期限按50元/台·天計罰。使用單位(回收單位)回收的設備推到大巷口車場後,要及時通知機電隊、調度室將設備運至井底車場,設備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兩天以上時,對機電隊罰款30元/台·天,直至設備升井為止。
第三十二條 對井下更換的壞設備、附件要及時升井進行檢修。發現工作麵存放有壞設備、附件時罰使用單位50元/件,當班損壞更換的除外。發現備用設備丟失時,對使用單位按原價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工程施工結束後,不需要的設備應由原使用單位(維護單位) 及時拆除升井。各使用單位應在工程結束接到設備拆除通知後,在要求期限內將設備升井,交指定位置維護保養。超過書麵拆除通知單要求期限仍沒有升井或升井後未將設備運到指定地點的單位,除按超用設備提取租賃費外,另罰該單位機電隊長100元/人 。
第六章 井下電氣設備及防爆電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所有機電設備(包括低值易耗品中的小型電器)的入井、按下列辦法執行:
1、各隊設備管理員持設備出庫單(或調撥單)到機電科辦理防爆設備入井許可證,辦理完畢將入井證井口聯交機電隊當班井口負責人,井口負責人按程序檢查無誤後方準設備入井。
2、特殊情況下急需入井的機電設備,可經機電科值班人員檢查無誤後,報請當天值班礦領導同意並由值班調度員簽字批準後,方可入井。但使用單位必須在第二天到機電科防爆檢查組補辦入井許可證。否則,罰使用單位設備管理員或經辦人50元/台·天。
3、各單位設備管理人員應集中妥善保存設備入井許可證,以便上級領導及礦設備檢查組的檢查核對。設備入井許可證在該台設備升井後或在設備檢查中被設備檢查組認定不得繼續使用時,書麵通知該設備使用單位,該入井許可證自動失效。
4、礦防爆檢查組應對每台入井的機電設備進行登記入冊。檢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入井設備使用情況,發現無有效許可證的設備,對使用單位和責任人罰款100元/台。由檢查組對該設備檢查後確定補辦許可證或停用。
5、電焊機等非防爆設備確需入井時,憑當日有效的《井下使用電氣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入井,否則,拒絕入井該設備。
第三十五條 井下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和五小電器(包括本安電器),各使用單位要加強管理維護,確保其隔爆性能良好,一經發現失爆,每處給予責任單位10000元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和機電負責人各加罰100元。
第三十六條 井下電氣管理嚴格執行《三大保護細則》,否則,經檢查發現下列情況進行處罰。
1、開關等電氣設備應台台上架,間距符合標準;小型電器應上板,否則,罰款50元/台。
2、電氣設備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蝕而無保護措施的罰款50/台。
3、接地保護裝置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300元,缺少接地線的一處罰款300元。接地螺栓鏽蝕每處罰款50元。
4、設備標誌牌填寫不清楚的罰款50元/處。
5、擅自甩掉檢漏保護,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另罰責任人100元。
6、檢漏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一台罰款500元。
7、不按時做檢漏試驗或記錄填寫不認真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
8、因甩掉檢漏保護而發生觸電事故的,按重大事故追究。
9、擅自改變設備機電保護整定值的,發現一處罰款100元。整定值內外不符的每處罰款50元。
10、甩掉或短接繼電保護的一處罰款500元,對於因甩掉或短接保護而造成電機燒壞或其它電氣損壞的按原值賠償,並對事故單位的隊長及維護人員各處100元罰款。
11、發現使用不合格熔體的每處罰款100元,用金屬絲代替熔體的按失爆論處,將不同額定電流的熔體並聯使用的每處罰100元。
12、不經過機電科審批私自增加設備負荷的罰款500元/台,對主管隊長、直接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
13、井下無計劃停電,發現一次罰款50元(試驗檢漏除外),不按照停送電製度停送電的罰款500元。
14、不按01manbetx 01manbetx 操作電氣設備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擅自操作外單位電氣設備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設備損壞和人身事故的按重大事故追究。
15、機電硐室值班人員不認真填寫記錄、撕記錄,發現一處罰款50元。
16、機電硐室供電係統圖與實際不相符的,一處罰款50元。
l7、機電硐室設備衛生差的,一處罰款50元。
18、帶電移動電氣設備的,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並按未遂事故追究。
19、設備電機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台,電機被埋一半及其以上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台並責令立即整改。
20、電氣設備不完好的,一處罰款100元,電氣儀表不指示或指示不準確的罰款50元/處。
21、帶電檢修電氣設備的,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重大事故追究。
22、電氣設備的聯鎖裝置應齊全完整、使用可靠,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23、接線工藝不合格的每處罰款50元。
第七章 大型固定設備運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大型固定設備包括:主提升皮帶、副井提升機、主扇、壓風機、瓦抽泵、主排水泵、主變壓器、鍋爐等。
第三十八條 操作司機人員固定,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或持無效證件上崗。
設備運行期間每班配備兩名專職司機,對設備進行巡回檢查。
第三十九條 設備運行機房內必須規範懸掛有以下相關規章製度:《司機崗位責任製》、《司機01manbetx 》、《檢修工崗位責任製》、《巡回檢查製度》、《交接班製度》、《包機責任製》和質量標準化規定的相關圖標製度。缺少一種製度罰使用單位分管副隊長100元。
第四十條 每部設備設置有運轉記錄、事故記錄、檢查檢修記錄、電器設備檢查檢修記錄和安全保護試驗記錄並由相關人員認真填寫。缺少一種記錄罰分管副隊長50元。記錄漏填、填寫不認真,發現一次處罰責任人50元。
第四十一條 每部設備都應製定出有針對性的巡回檢查製度。
第四十二條 設備運行期間,巡回檢查人必須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認真地檢查,及時掌握設備各部分運轉狀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做到小事不過班,大事不過天;
第四十三條 設備運轉期間出現重大機械、電氣故障或其它異常問題時,司機或巡檢人員要立即采取適當措施停機,及時將情況向隊跟(值)班人員和礦調度室彙報,並針對所發現問題采取必要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設備、電氣開關以及小型電器檢查檢修及質量管理,要按照包保責任製掛牌。無掛牌、名不符實的罰分管副隊長50元。
第四十五條 大型固定設備均實行年檢製,有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年檢;新安裝或經大修的大型固定設備在完成調試和試運轉後,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測、檢驗並取得“安全檢驗合格報告”後,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設備檢驗周期為:
1、主要通風機,空氣壓縮機:三年
2、提升機:三年
3、主運輸皮帶機:三年
4、瓦斯抽放泵:二年
5、高壓供電設備、電纜:一年
6、主排水泵:一年
7、提升鋼絲繩:半年
8、鍋爐:一年
第四十六條 探傷檢驗:提升機主軸、主要通風機主軸,每年進行一次探傷檢驗,發現有傷及時采取措施處理,並上報永貴公司。
第四十七條 加強設備潤滑管理,嚴格執行《安順煤礦潤滑管理製度》,適時對設備進行注油,和清洗換油。
第四十八條 采用6KV高壓雙回路供電核相合格,滿足使用熱備要求;空壓機和鍋爐可采用低壓供電,但必須滿足雙回同相序熱備要求。
第四十九條 各機房均應有足夠照明、良好通風、道路通暢,不得存放配件、材料,工具齊全擺放整齊。
第五十條 大型固定設備均為礦重點裝備。礦、科、隊、等各級管理人員應按“幹部上崗檢查製度”規定對其適時檢查,重點保護,並有記錄。
第五十一條 主扇風機每月倒換運行一次,倒換前,由機電科組織對機械、電氣設備、儀器儀表等全麵檢查一次,並有記錄。
第五十二條 主扇供電必須雙回分段分列運行,其中一條運行,一條熱備用,保證在10分鍾內完成倒換操作。
第五十三條 每年五月份前,“主排水泵”完成一次全麵內部檢修和聯合運行,運行效率和排水量達到設計要求,水倉完成清挖,為雨季防訊防突水做好準備。
第五十四條 每年五月份前對主排水泵防水閘門進行加油使其開關靈活,封閉嚴密。
第五十五條 瓦斯抽放泵和鍋爐嚴防缺水運行,必須使用軟化水,水的硬度應在0.02mg/L以下。
第五十六條 軟化水裝置應保持潔淨正常運行,泵水水壓在2MPa以上,每三天清洗精密過慮器一次,工業鹽采用顆粒狀,防止堵塞。
第八章 礦燈管理
第五十七條 新礦燈的領用
(1)新礦燈在投用前,機電隊應對其進行編號、充電,然後發放使用。
(2)礦屬單位職工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到機電隊辦理領燈手續;外援單位在安順煤礦礦施工需用礦燈的,憑勞資科出具的證明到機電隊辦理領燈手續。
第五十八條 礦燈的管理
(1)機電隊負責燈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燈房對礦燈實行編號管理、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並劃分責任區到班到人。
(2)使用礦燈人員要愛護礦燈,嚴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礦燈,值班人員收燈時檢查礦燈完好情況。如果發現局部損壞或不完好的罰款50元,報廢的按原值罰款。
(3)下井職工領到礦燈後應詳細檢查礦燈是否完好,如發現不完好應及時交值班人員修理或更換。
(4)無故將礦燈丟失按原價賠償。
(5)職工上井後應及時交回礦燈,燈房對當班超過4小時仍沒有交回礦燈的,應向機電隊彙報聯係催交,並將名單報調度室。經調度室核實後,對私自存放礦燈的,除交還礦燈外,另罰款200元。拒不交還超過5天的按丟失罰款。充燈工不登記,不彙報沒交燈人員的,發現一次對機電隊罰款50元。
(6)礦燈使用人員,發現使用的礦燈紅燈時要及時通知礦燈維護人員進行修理,並向機電科、調度室彙報。
(7)礦燈丟失需補辦礦燈時,由所在單位出據證明到財務科交納200元補燈款,憑交款收據機電隊方可發燈。燈房私自補燈的,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8)燈牌丟失後,應立即到燈房掛失,燈房負責人要通知各班,此燈牌作廢,以防礦燈丟失。如掛失前燈已被領取,按丟失礦燈罰款。掛失後,礦燈被領取造成丟失,對燈房發燈人員罰款200元。
(9)燈牌丟失需補辦燈牌時,由燈房負責人出據證明,方可補發新燈牌。
(10)燈房值班人員不按號發燈或交接班不清造成礦燈丟失時,由值班人員按規定賠償礦燈。
(11)舊礦燈處理按《安順煤礦廢舊物資處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燈房管理
機電科每月對燈房進行—次不定時檢查,發現問題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1)礦燈閉鎖損壞罰款100元/盞,燈線破損罰款50元/條。
(2)紅燈罰款50元/盞。
(3)礦燈無考勤記錄或記錄不完善每次罰款50元。
(4)燈架及礦燈不幹淨,一處罰款50元,燈房內衛生不好罰款50元/處。
(5)記錄缺少罰款50元/本。
(6)對上次檢查問題不處理、不整改的加倍處罰。
第九章 設備配件計劃管理
第六十條 機電科負責全礦機電設備、配件計劃的彙總、審批、上報工作,供應科負責配件計劃的組織、落實及信息反饋工作。
1、各隊要設專職或兼職配件管理人員或材料計劃員,主要負責本單位設備及配件計劃的製定、申報以及配件的領用、核算、回收、返修等管理工作。
2、各隊必須於每月18日前將下月所需的設備及配件計劃文字及電子版各一份交到機電科計劃管理員,不按時報送的單位,對其主管領導及配件管理員進行處罰,每遲報一天罰款50元。各單位所報配件計劃既要全麵也要實事求是,凡因各單位計劃不周全或月底前未上報而影響生產的,由該單位承擔責任。
3、各單位報到機電科的配件計劃,要注明配件的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及主機型號。如因標注不明而造成采購的配件不合格,由申報單位負責並視損失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4、機電科計劃管理員根據各單位計劃上報情況,結合井下工作實際將計劃分“A、B、C”三類彙總完畢,交機電礦長審批後報礦供應科和永貴公司。
5、因生產計劃變更或其他因素急需的配件,可經機電礦長審批後交供應部門組織采購,供應科應及時跟蹤配件落實到位狀況,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信息。
第六十一條 配件到礦後,配件計劃員、保管員要按計劃驗貨、入庫。
第六十二條 各單位所報的計劃必須結合本單位設備及工作實際如實申報並有計劃的領取,做到準確、適量,否則按造成損失程度,追究相關計劃管理員的責任。
第十章 采掘設備管理
第六十三條 耙鬥裝岩機管理製度
1、每班必須檢查支腿是否牢固,支腿支撐不合格的罰款100元。
2、司機開車前必須檢查防護欄固定是否可靠,護欄不合格的罰款200元。
3、每班必須檢查導繩輪是否轉動狀況,繩輪固定螺栓護套磨損不超限,否則罰款100元/處。
4、電機、減速機要經常清理,其上部不能有矸石和其它雜物,否則發現一次罰款50元。
5、滾筒及操作係統必須轉動靈活,不得有卡阻、少油、少銷等現象。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6、鋼絲繩每個撚距內斷絲數超過10%必須更換,否則罰款200元。
7、鋼絲繩不準有接頭,否則罰款200元。
8、耙裝機停用後,必須拆除操作手柄並停電閉鎖,否則罰款200元/次。
第六十四條 噴漿機管理製度
1、減速箱內的潤滑油油位要符合標準,質量合格,否則罰款100元。
2、密封板壓力要合適,不得漏氣,否則罰款100元。
3、電動機表麵必須保持清潔,不得被噴漿料埋住,否則罰款100元。
4、風水管路不得有漏風、漏水現象,否則每處罰款50元。
5、篩子及整體設備衛生必須保持清潔,否則每處罰款50元。
第六十五條 調度絞車管理製度
1、絞車必須在完好狀態下工作,做到零部件齊全完整,否則罰款100元/處。
2、刹車帶厚度小於2mm時應更換新刹車帶,正常運轉時刹車帶的溫度不得超過70C,否則罰款100元。
3、操作手柄少定位銷罰款100元,銷子用螺栓等代替的每處罰款50元。
4、絞車無護板罰款200元,護板固定不牢固罰款100元。
5、聲光信號、紅燈閉鎖不齊全的罰款100元。
6、電機少風葉或少風葉罩的罰款100元。
7、電機上不得有雜物,否則罰款50元。
8、絞車要有良好的潤滑,油量、油質必須符合要求,否則罰款100元。
9、絞車固定要用混凝土基礎或四柱兩戧安裝並牢固可靠,點柱和戧柱用直徑不小於16公分點柱,否則罰款100元。
10、斜巷一坡三檔和阻車器必須按標準安設、使用正常,否則罰款200元。
11、鋼絲繩斷絲超限不及時更換的罰款500元。
12、鋼絲繩鉤頭不符合規定或出現死彎每處罰款200元。
第六十六條 局部通風機管理製度
1、安裝地點不能有淋水,否則罰款50元。
2、風機要6個月定期更換,檢修、電機清洗加油。
3、必須要有消音器。
4、風機進風口附近5m範圍內嚴禁堆放雜物。
5、風機要按規定上架或按措施作業規程要求進行吊掛。
6、風電閉鎖及瓦斯電閉鎖要正常使用,否則罰款500元。
7、各接合處嚴禁漏風,否則罰款100元。
第六十七條 小水泵管理製度
1、閥門開啟和關閉應靈活可靠,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2、盤根磨損老化後應及時更換,出現漏水成線的罰款100元。
3、壓力表、真空表出現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罰款100元。
4、水倉容積太小不能滿足正常排水要求的罰款200元/處。
5、泵體及閥門管路要防腐良好,嚴禁出現漏水現象,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6、潛水泵不按規定進行吊掛,泵坑中淤泥多,影響水泵正常運轉的罰責任人100元/處。
第六十八條 綜掘機管理製度
1、液壓係統油量合適、油質合格,運轉平穩無異響,否則罰款100元。
2、各潤滑部位使用合格的潤滑脂,潤滑良好無異響,否則罰責任人50元/處。
3、電機、減速機表麵要經常清理,其上部不能有矸石和其它雜物,否則發現一次罰款50元。
4、截齒磨損超限要及時更換,截齒損壞不得超過5把,否則罰款200元。
5、履帶板、銷子損壞要及時更換,銷子嚴禁用螺栓等代替,否則罰款100元。
6、耙爪要轉動靈活,耙爪與鏟板間隙正常,否則罰款100元。
7、各油管及接頭出現漏油現象罰款100元,U型卡用鐵絲等代替罰款100元。
8、噴嘴霧化要良好,內外噴霧暢通,管路接頭不準出現漏水現象,否則罰款100元。
9、嚴禁用水衝方式清理設備主體,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0、嚴禁掘進機強行割岩石,發現一次罰責任隊1000元,另罰跟班隊長200元、責任人500元。
第六十九條 電牽引采煤機管理製度
1、液壓係統和傳動係統油量合適,油質合格運轉無異響,否則罰100元。2、各潤滑部位使用合格的潤滑脂按《安順煤礦潤滑管理製度》要求,適時加油,清洗換油潤滑無異響,否則罰100元。
3、截割電機,電控箱表麵每班清理、無雜物,否則罰100元。
4、截齒磨損超限(合金鋼頭磨完)要及時更換,每個滾筒截齒損壞不得超過5把,否則罰200元。
5、電纜和水管與H型電纜卡固定牢固,不得磨損、擠傷、拉動、不得拉死彎、不得掉在溜子道內和地上,已經發現按事故追究。
6、各油管水管出現泄漏現象罰款100元,U型卡用非專用卡代替,罰100元。
7、噴霧良好,內外噴霧暢通,否則罰100元。
8、嚴禁采煤機強行割硬岩。
9、割煤牽引速度,不得超過6米/分鍾,割頂底軟岩(泥砂岩)速度不得超過2米/分鍾。
第七十條 液壓鑽機、注漿泵管理製度
1、液壓鑽機液壓站各油管及油管接頭漏油,罰款50元/處。
2、液壓站回油不經冷卻器和回油濾芯直接回到油箱,罰款100元。
3、液壓站油箱注油口沒有濾網、濾網爛或注油口螺絲鬆動,罰款50元/處。
4、安全閥失靈及壓力不按規定調整罰款200元。
5、液壓油老化或往液壓油裏麵加水罰款100元。
6、在搬遷過程中拆下的油管要盤繞整齊,所有接頭用專用堵頭或破布包裹嚴實否則罰款50元。
7、操作台上操作閥要靈活可靠,否則罰款50元。
8、壓力表不回零、無指示、損壞,固定不牢罰款50元。
9、設備上存放工具等雜物罰款50元。
10、液壓鑽機停用或存放中嚴格按照檢修保養製度進行保養,否則罰款50元。
11、注漿泵護罩不上螺絲或螺絲鬆動罰款100元。
12、注漿泵減速箱端蓋及變速箱滲油罰款50元。
13、正常打鑽時冷卻器不用罰款100元。
第七十一條 泥漿泵管理製度
1、護罩損壞、固定不牢固,罰款50元。
2、安全閥組靈活可靠,否則罰款100元。
3、排水裝置齊全可靠,否則罰款100元。
4、滴油裝置要暢通無阻,否則罰款100元。
5、整機各聯接緊固件要牢固、可靠,否則罰款100元。
6、有漏油、漏水現象,罰款50元。
7、外露運動零件表麵清潔,否則罰款50元。
8、壓力表不回零、無指示、損壞、固定不牢,罰款50元。
第十一章 綜合管理製度
第七十二條 設備指標
(1)大型固定設備完好率:100%
(2)固定設備完好率: 100%
(3)采掘移動設備完好率: 90%
(4)機電科每月組織一次設備大檢查,設備的完好率每下降1%,罰該單位1000元。
第七十三條 設備損壞、丟失按下列規定罰款
1、電動機燒毀,按每千瓦50元罰款。
(1)電機損壞屬下列情況的對使用單位免予處罰:
(2)局部匝間短路;
2、電機本身質量問題的。
(1)對下井使用時間不超過24小時毀壞的電氣設備必須在24小時之內進行檢修,分析後責任屬檢修單位的對檢修單位處罰,責任在使用單位的對使用單位處罰,處罰金額按上述規定執行。超過24小時不再分析,直接罰使用單位(特殊情況經機電科同意可延長時間)。
(2)燒壞開關本體:30A、80A、120A開關每台罰款2000元;200A開關每台罰款3000元;200A以上開關每台罰款5000元。
(3)野蠻裝卸造成設備損壞的,對責任單位按設備原值進行罰款,並由責任單位落實責任人,按對單位罰款的10%對其另行處罰,嚴重的加倍處罰。損壞電機、開關喇叭嘴的每個罰款500元。
(4)機電設備及設備附件丟失按原價賠償。損壞的零部件要以舊換新但不得缺少小件,否則,按缺少件的原值給予處罰。
(5)設備使用單位在使用期限內領取開關、啟動器、電機、減速機、耙裝機、水泵、滾筒等設備,所損壞的設備,除罰款外另按設備的原值進行處罰。
(6)設備隨機保護失靈或不使用,罰使用單位500元/次。設備無標誌牌,一處罰款100元,設備編號損壞、塗抹一處罰款50元,標誌牌內容與實際不符一處罰款50元。
第七十四條 機電科和礦檢查出的問題,通知責任單位一次不處理的加倍處罰,通知二次仍不處理的,每天加罰50元,直到處理合格為止,並對責任單位分管隊長、罰款100元,影響安全的對其嚴肅處理。
第七十五條 設備、配件強製性檢修、更換製度:
對長期連續不間斷運轉的設備(如局扇),使用頻率較高的配件(如繼電器、盤型閘),小絞車的鋼絲繩、製動閘,采掘設備等認真對照《安順煤礦機電設備檢修細則》實行定期強製性檢修、更換,否則按檢修細則相關內容進行處理。
第七十六條 各隊備用設備應妥善保管,備用設備應有固定存放地點。地麵應盡量存放在室內,無條件時,露天存放必須上麵遮蓋,下麵支墊。井下備用設備的存放,應放在無淋水的地方,並擺放整齊,經常檢查設備的正常使用性能,以備急需時使用。
第七十七條 機電科每月根據機電質量標準化標準組織一次評比,評比采用記分製,評分達到國家二級(90分以上)的予以獎勵,低於85分的予以處罰。
第十二章 設備安裝管理
第七十八條 供電設備
1、所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開工前均需編製供電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
2、供電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的機電技術人員進行編製,經施工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單位加蓋公章後報機電科。機電科組織安檢科、生產科、礦調度室等有關單位進行初審,然後報礦機電副總進行審批。采區整體供電設計及綜采作業規程等較大的供電設計,由機電副總組織會議討論後,報公司機電部審批。
3、供電作業規程必須在用電設備開始安裝前十天報機電科。
4、如確實因工程需要,所用設備與作業規程有較大的改動時,應及時作變更聯係單,報機電科審批。
5、編製供電作業規程的具體要求:
(1)設備安裝地點(采區)自然條件概況、采區地點、工作麵的長度、走向長度、煤層厚度、煤層傾角、可采期限、瓦斯等級和通風方式等。
(2)供電說明書。
(3)電氣安全技術措施。
(4)供電係統圖及技術要求:主要要求標出設備型號,設備的容量、電纜型號、敷設方式和電纜走向;標出各短路點及兩相短路電流值;開關編號;標出開關保護繼電器的整定值。
(5)設備布置示意圖:標出設備所在巷道的位置及各設備之間的關係。
(6)設備名細:標出所有設備的名稱、型號、數量等。
(7)所用機電設備技術特征:主要標明各種設備的台數,每台設備的電機台數以及電機的額定容量、額定電壓、額定電流、額定功率因數等。
(8)變壓器技術參數表。
(9)短路保護分級一覽表。
(10)需用電纜一覽表:標明所用電纜的型號、長度,最大安全運行電流,實際負載電流等。
(11)相關的計算:變壓器選型計算;短路電流計算;電壓損失計算。
6、供電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參考技術管理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七十九條 其它設備
1、采掘設備的安裝、拆除應編製專項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注明設備的型號、數量及使用地點,並嚴格按綜采、綜掘設備安裝拆除及日常使用維護管理辦法執行。
2、通風設備、提升設備、排水設備等安裝工程均應編製在相關作業規程中,並注明各類設備的型號、數量及使用安裝地點。
三、安順煤礦備用配件管理製度
1、供應科設專職配件計劃員和采購員,負責編報全礦配件計劃和采購供應工作,各單位設專職或兼職配件計劃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外購配件和自製配件的供應計劃工作。
2、礦級設專用配件庫,負責礦井生產中設備配件的儲備供應工作,各單位設備材料庫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員。
3、區隊配件計劃管理員應根據配件消耗每月十八日前向機電科科報下月的配件計劃,機電科審核後送供應科平衡利庫後彙總編入月采購計劃。
4、各級配件庫應根據主機運行數量,配件更換頻率和重要程度,合理確定庫存定額,推行ABC管理法。建立分類台帳,實施分類管理,保證主要生產設備的配件供應,占用資金不超規定。
5、各級配件計劃管理人員應加強配件的技術管理,收集整理配件圖冊,選用質量優良的配件,計劃中要注明主機型號,廠家和配件各種圖號,杜絕計劃編製及采購中的型號錯誤和劣質配件。
6、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加工能力,科學的確定自製配件品種,不得粗製爛造,影響設備運行降低設備性能。
7、供應科應製訂配件材料管理製度,保證配件材料的正確保管,防止盜竊、浪費和黴蝕。
四、安順煤礦機電設備包機製度
一、使用中的機電設備應包機到人,電纜(包括小型電器)應分段(台)承包到人,包機人應對所包設備(電纜、小型電器)的完好狀態負責。
二、大型固定設備可按“機械”和“電器”分別包機,在相應設備上掛管理責任牌(包機牌)
三、包機人對所包設備的運行情況負責到:包運行、包維修、包排除故障、包完好。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四、包機人應對所包設備按運行維修要求,提出維修保養計劃。報區隊設備管理員(或區隊長),安排計劃性檢修。
五、每月底各隊機電隊長將本隊包機情況明細表上報機電科備案,表中包機人和所包設備電纜等應一一對應,不得錯包或漏包。
六、機電科和礦設備組,每月對設備進行完好性能檢查,按結果作為考核包機人獎罰依據。
五、安順煤礦設備安裝驗收製度
1、凡需要安裝的機電設備和工作麵設備,應由礦機電科提出安裝圖紙,設備目錄和設備布置圖交施工單位。
2、安裝單位按照機電科提供的設備清單領取設備,在領取時必須嚴格驗收,並將驗收中存在的問題填入驗收單內備查。
3、安裝單位在施工中必須按照安裝圖紙和《煤礦機電設備安裝標準》及《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進行安裝。
4、機電設備在安裝時,施工單位必須填寫隱蔽工程記錄和安裝記錄,安裝完工要清理現場,填寫竣工通知書報機電科。
5、機電科接到竣工通知書後應組織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安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安裝和完好標準嚴格驗收,試運行。仍發現有不合乎標準的問題要限期處理,並複驗,複驗仍不合格者除由施工單位處理外,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經濟製裁。
6、驗收合格後填寫移交單由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管理部門簽字後,交使用單位管理,隱蔽的安裝記錄交技術組歸檔存查,移交單由安裝使用單位和設備組分別查存。
7、移交後機電設備出現的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
六、安順煤礦設備維修保養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1、為加強安順礦機電設備管理,提高機電設備完好率,保證安全生產和機電設備正常運行,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依據《煤炭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規程》等相關要求,特製定《安順礦設備維修保養製度》。
2、通過《安順礦設備維修保養製度》,把設備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使機電設備真正達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保持完好,以確保我礦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
3、本《安順礦設備維修保養製度》適用於全礦所有的機電設備使用單位和各級操作,檢修維護管理人員,並要求各級機電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製度。
第二章 各級管理人員職責
4、機電科職責:
機電科是全礦機電設備檢修的主管部門,在機電設備檢修(檢查)及維護保養要充分發揮“服務、指導、監督”的管理職能,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或上級對機電設備與檢查維修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程,根據礦井生產情況,合理編製月度、年度檢修計劃。並認真檢查落實檢修執行情況,協調設備檢修與安全生產的關係。
(二)認真組織落實各工作麵、各生產係統設備的檢修計劃、檢修措施的審批,並負責大型設備檢修措施的編寫、審批或上報;在機電礦長的領導下,搞好設備檢修製度,成立專業檢修質量驗收小組,負責檢修質量的考核和檢修技術檔案的管理。
(三)對因檢修製度落實不到位,造成重大、特大機電設備事故或檢修質量不高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後果的,組織原因調查和責任追究並提出處理意見。
5、供應科職責:
(一)供應科應依據機電科或生產區隊編製申報的檢修機電設備配件計劃認真選購,盡可能的選購原廠配件,嚴把配件進庫關口,杜絕質量不好的配件入庫或投入檢修使用,由此造成檢修質量事故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積極備足各種應急常用易損設備配件,落實“ABC”管理辦法。
(三)建立質量信息反饋製度,對各生產區隊提出的配件質量問題積極與供應廠家協商,並拿出處理方案。
6、各機電設備使用管理
(一)負責本單位管轄範圍內機電設備的使用、維修和管理,並製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包機負責製,設備01manbetx 和檢查製度。
(二)要在本單位內實施“包機、分台(段)責任到人,留名掛牌,互包聯包”的設備包機製,把責任人落實到每個人,即:設備實行包機責任製。根據各種機電設備性質、使用情況可實行分專業、分工種責任製,對多班製的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做好記錄。搞好日常檢查和運行檢查,把本班發現的設備運行隱患和故障及時向維修人員反映,由維修人員進行檢查維護處理,維修人員檢修處理完畢後,要由班組長或機電負責人依據《安順礦設備維修保養製度》現場進行驗收和試運轉,達到互保聯保職責,最終達到台台設備有人包,處處設備有人管的局麵。
(三)包機責任人(或操作司機)必須有操作或檢修資質,持證上崗。了解設備的性能、結構、工作原理,熟悉操作方法和簡單故障的檢修排除方法。能夠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合理使用設備,嚴禁設備超負荷運行。必須按照規定的檢修(檢查)內容檢查,並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發現重大設備隱患或本人不能處理的檢修內容必須立即向檢修工和有關領導彙報,填寫設備隱患記錄。
(四)檢修工職責:對所包區域內的設備的檢修質量和安全運行負責。按照規定的檢修內容和檢修標準搞好所包設備的巡回檢查、維護和故障排除,對重點設備的關鍵部位能夠堅持日常點檢和定期點檢,保證設備的檢修質量。並要認真的把每次的檢修內容、巡檢情況和故障處理經過詳細填到檢修記錄上,便於機電設備的故障分析和技術管理。對自己不能處理的設備隱患或故障要及時準確的向上一級領導反映,在領導沒有拿出應急措施之前,要負責該設備運轉期間的重點檢查工作,對帶病設備或潛在隱患設備提出自己的修理辦法或保安措施。若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或因檢修質量不到位、檢修質量不合格造成所包設備損壞的,檢修工負直接檢修職責,要承擔相應的處罰。
(五)檢修班長職責:
1、對包機人和檢修班工作人員全麵負責,對所有包機組和設備檢修質量負責,對檢修班組成員在業務上起領導作用。能夠與各班班長協商調整包機成員的崗位和班次。
2、檢修班班長不但要抓好機電設備的正常運轉,而且要依據《安順礦設備維修保養製度》內容抓好檢修班的設備檢修和檢修質量的驗收。
3、對檢修工處理不了的設備隱患或故障要及時組織人員進行修理或做出保安措施,同時向上一級領導準確彙報故障類型和設備運行狀況。
4、對設備要經常進行認真的觀測、分析和研究,不但應把故障處理在萌芽狀態,而且應及時提出設備的改進建議。
5、由於設備檢修不到位、不合理使用設備造成設備損壞或存在重大隱患,檢修班長要承擔直接檢修組織不到位責任。
(六)設備檢修機電隊長或檢修負責人職責:
1、執行貫徹“三大規程”和上級有關製度,落實設備檢修製度和崗位責任製。
2、負責設備檢修計劃的製定和執行,負責機電業務的聯係和協調、組織檢修質量的驗收。
3、對本單位內所管轄設備的檢修、安裝運行質量全麵負責,要在本單位所管轄範圍內開展“三定”、“四包”、“四檢”製度;即三定是定設備、定人員、定任務;四包是包使用、包管理、包排除故障、包維護;四檢是班檢、日檢、旬檢(周檢)、月檢。
4、提出季、月設備的配件、材料專用工具的消耗計劃。
5、在本單位內要嚴格管理,把大範圍劃分為小範圍,要把大指標再劃成小指標,因地製宜,以人為本充分發揮每個人的特長,合理分工,把責任落實到每個班組長的肩上,實現設備層層管理,責任層層落實。
6、經常深入現場,了解設備的技術性能,認真觀測運行狀態,分析和研究設備檢修方法與周期,不但要管好用好設備,而且配合上級設備管理部門做好設備的定型、技改工作。
7、對班組長提出的設備隱患或故障積極組織,科學施工,在最短的時間內拿出解決整改方案,並落實到班組,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排除。
8、設備機電事故的追查處理和分析。由於設備檢修不合格,檢修責任落實不到位,設備管理不科學,造成設備損壞影響生產,主管設備檢修的副隊長(廠長)是第一責任人,要承擔檢修組織落實不到位職責。
(七)生產區隊主管職責;
1、落實礦上下達的檢修計劃任務和各項經營技術指標,是本單位設備檢修第一安全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
2、組織編製和執行區隊的檢修作業計劃,全麵組織落實檢修細則。
3、聽取機電設備檢修負責人的設備檢修意見和方法,協調並處理好安全與生產、檢修與生產的相互關係,重視設備檢修時間的節省、檢修質量的考核。
(八)機電副總、機電礦長領導職責:
1、機電副總負責全礦大型生產檢修計劃的審核,並組織機電科人員做好檢修措施的編製、審核和落實、搞好技術指導,做好機電礦長的技術參謀。檢修結束後要牽頭組織相關技術人員、檢修人員對檢修質量進行驗收,抓好機電設備檢修技術檔案的建立工作。組織機電事故的追查與技術分析,製定大型重要設備的檢修計劃和措施、規章。
2、並定期組織相關機電設備管理人員並開展技術交流經驗研討會,力爭實現機電設備“零”影響。
3、每月由機電礦長組織召開機電設備檢修會議,落實月、季、年停產檢修計劃和大型設備檢修計劃,安排檢修所需的時間、人員、配件(備件)的協調工作。
第三章 設備定期維修保養製度
1、各單位將每月停產檢修項目所需備件材料等檢修計劃於18號前報機電科。
2、機電科依據各生產單位報送的停產檢修計劃,結合全礦生產均衡情況在每月20日前編製全礦機電設備停產檢修計劃和檢修所需的配件計劃,並報送機電副總、機電礦長審核。同時落實檢修所需配件、備件和專用工具的準備情況。檢修計劃經過礦生產協調會研究審批後,機電科負責組織檢修計劃的實施和措施的審批工作。檢修結束後搞好檢修質量的驗收和技術檔案的整理工作。
3、大型重要設備的檢修依據根據檢修標準進行檢修。要編製科學、安全的檢修計劃和檢修措施,並嚴格落實執行。
4、針對機電設備在生產工藝特點和生產過程中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檢修方式。
(一)采掘、運輸和其它移動設備,要實行定期輪流升井檢修。使用中的開拓、掘進、運輸設備的維修,每天應不少於 2-4 小時,交接班時要有15分鍾的互檢時間。礦綜采工作麵機電設備除月檢修外,必須保證每圓班 6 小時的日檢時間;主、副井提升係統、主煤流運輸係統每天要保證 2-4 小時的檢修維護時間,並保證檢修項目質量,確保安全運轉。工作麵結束後,設備應升井檢修,否則必須經機電設備管理單位現場鑒定確認各項技術參數符合規定後,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二)有備用的大型固定設備,應按計劃周期輪換開動,停下來的設備應及時修複備用。礦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倉等,應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檢修完畢。
(三)礦井的輸配電係統、防雷電裝置,應在雨季前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修。
(四)對三班連續運轉的設備,除月檢修外必須按照規定的內容搞好班檢、日檢,每班交接班時,必須把當班運轉情況交接清楚,否則責任由接班人員承擔。
5、各單位在計劃或規定的檢修時間內必須認真組織,科學施工,保質保量完成檢修任務。當超出計劃檢修時間時,責任單位要提前向調度室彙報,經礦領導同意後繼續進行。
第四章 檢修職責及驗收管理
1、班檢:由各生產班班長負責,各工種上崗的司機和檢修工根據規定的班檢內容和上一班遺留的主要問題,對設備進行全麵檢查、處理和試運轉。操作司機或包機檢修工不按照規定班檢內容對所包設備進行檢修(檢查),在本班生產運行過程中造成設備故障或影響生產者,罰包機人或檢修人50元,運行班長100元。對不認真填寫班檢記錄者,罰檢修人員(包機人)50元/次,機電負責人50元/次。
2、日檢:由機電隊長(檢修負責人)組織,檢修班班長及設備包機組組長負責,檢修班人員依據設備的日檢內容和生產運轉期問發現的問題,對設備進行全麵檢修。不按照規定進行檢修(檢查),在本班生產運行過程中或下一個生產循環中造成設備故障或影響生產者,罰檢修人 50 元,檢修班長 100 元,機電隊長 200 元;影響生產時間按照礦其他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對不認真填寫日檢記錄者,罰檢修人員(包機人)50元/次,機電負責人 50元/次。
3、旬檢(周檢):由機電科分管負責人組織,各單位機電副隊長(檢修負責人)負責,根據旬檢(周檢)內容和本旬(本周)內設備運行狀況,由各單位技術負責人提出檢修內容,編製檢修計劃和措施。以各單位自己檢修為主,機電科抽調管理人員參與。檢修期間由於組織不到位,造成檢修質量不合格擴大故障範圍,機電副隊長罰款 300元,主管隊長罰款 200元,影響生產時間按照礦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由機電技術人員或機電負責人總結填寫檢修記錄,完善設備檔案管理,每少填寫一次記錄罰填寫負責人50元/次。
4、月檢:由機電副總組織,機電科相關人員參與,各檢修責任單位主管負責,根據月檢內容和本月內設備運行、檢修中發現的設備較大問題,以各單位檢修為主。檢修前機電副總(或機電科長)組織各檢修單位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到檢修現場查看後列出檢修計劃,製定各項檢修工程的內容,要求相關負責人做好配件、材料和工具準備。因檢修材料準備不充分,檢修措施落實不到位,負責檢修的責任單位主管要承擔全部責任;由此造成檢修質量不合格或設備故障範圍擴大,罰責任單位主管領導 500元,檢修項目負責人600元,機電科主抓檢修項目責任人 300 元。檢修結束後責任單位和機電科技術人員結合,編製檢修總結和檢修技術檔案,歸檔管理。
5、年檢:由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組織,依據機電科編製的年度停產檢修計劃、大型設備技術性能測試計劃,以及平時檢修中發現的設備存在的較大問題。根據年度檢修計劃召開檢修協調布置會,合理安排檢修單位的職責、技術措施編製審核和配件備品及重要工具的準備工作,明確各檢修項日的負責人、檢修時間等。造成檢修質量不合格或擴大設備故障範圍的,由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承擔責任。
6、檢修與驗收:
(1)驗收標準:根據檢修標準、設備使用說明書、機電設備完好標準,以及規定的“四檢”內容進行驗收和檢查。
(2)檢查(驗收)人員:班檢由生產班班長及檢修班長負責。日檢由檢修班長、生產班長、機電負責人(機電隊長)負責;旬檢由機電分管項目負責人、各單位主管、機電負責人負責;月檢由機電副總牽頭、機電科長、檢修單位主管,檢修負責人、技術人員負責;年檢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科長、檢修單位主管,檢修負責人、技術人員負責。嚴格按照驗收人員層層負責的工作流程,並承擔相應責任。
(3)驗收方法:在檢修人員(或包機人)在場的情況下,各級檢查驗收人員根據自己的驗收內容、職責、時間到各檢修地點對設備進行檢查,驗收和試車。通過現場詢問、檢查(儀器測量)、查看檢修記錄等方法落實各級檢查人員是否進行檢查驗收,確認檢修合格,檢查驗收人員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離開現場。凡發現檢修檢查不合格或檢查內容不全的要及時責成人員重新檢查,檢修影響生產或造成機電設備損壞者,檢修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處罰。
(4)檢修考核:
(a)各單位機電設備經過“四檢”後,完好率要達到 90%以上。完好率每降低 1%罰檢修責任人100元。
(b)凡經檢修後,在本班或下一班生產運行時因檢修質量問題造成較大設備事故,要追究檢修人員和驗收人員的責任。
7、檢修記錄及檢修技術檔案的管理:
(1)各機電設備使用管理單位的技術主管負責,建立本單位的“四檢”記錄。檢修班主要檢修情況及檢修內容由檢修班長記入檢修記錄,各台設備的檢修情況由包機負責人填入設備檢修記錄,每月更換一次檢修記錄,更換下的檢修記錄由技術員負責整理每台設備的檢修履曆檔案,存檔管理。
(2)對於中型以上設備的檢修,由各單位技術員負責整理檢修記錄後,上報機電科分管業務的技術人員或科長處登記備案,記入設備管理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1、其他未盡事宜嚴格按礦《機電設備管理製度》執行, 《安順礦設備維修保養製度》中未涉及的設備比照同類或近似設備管理。
2、本管理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管理製度解釋權歸安順礦。
3、本管理製度有礦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共同監督執行。
七、安順煤礦設備潤滑管理製度
為提高大型機電設備的安全可靠性,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規範大型機電設備管理,特製定本管理規定。
一、設備潤滑的管理
1、大型設備使用的潤滑油必須是高質量的名牌產品(如美孚 、殼牌、 長城 、統一等),新購入油品,必須附帶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檢驗合格證等。庫存6個月以上的油品在使用前應分析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不同種類及牌號的潤滑油要分別存放,並寫上明顯標記,嚴禁使用再生油。
2、大型設備應有專人負責潤滑油品、潤滑器具的管理。
3、設備潤滑工作由設備使用單位負責完成,礦機電科要有專人負責定期監督檢查。
4、運行設備定期加油潤滑由操作人員負責,停運設備檢查檢修加油由檢修人員負責,每次加油要有詳細記錄。
5、設備操作人員和檢修人員必須熟悉所包機設備性能,各潤滑點的部位及潤滑方法,並認真檢查設備潤滑油質和油量,及時處理潤滑缺陷。
二、設備潤滑的工作要求
1、設備潤滑必須做到“五定”,即定點、定人、定質、定時、定量。
2、定點:按設備的各個潤滑部位注油,不得遺漏;
3、定人:設備的日常加油和定期加油,均應包機到人;
4、定質:正常情況按設備出廠要求選擇潤滑油脂標號,沒有明確要求的,根據運轉設備的型號、負荷大小、轉速高低,正確合理地選用潤滑油(脂),不得任意濫用或混用。改變潤滑油脂標號必須經分管機電的礦領導批準。
5、定時:對設備的加油部位,按照設備潤滑說明書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加油、清洗或更換新油,集團公司有規定的以公司規定為準;
6、定量:按設備標定的油位和數量,加足所選定的潤滑油脂。
7、潤滑用油須進行“二級過濾”,即一級過濾、二級過濾。
8、一級過濾:領油大桶到固定加油箱的過濾濾網:壓縮機油、機械油為60目,齒輪油為40目;
9、二級過濾:加油箱到潤滑部位的過濾小網:壓縮機油,機械油為100目,齒輪油為80目;
10、大型設備要分別單獨配備大型設備潤滑記錄本,內容要包括注油日期、注油部位、所注油名稱、注油量、注油方法、責任人等。
11、大型設備在用潤滑油必須定時取樣分析,一般設備至少每6個月取樣分析一次(到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化驗分析),分析結果應記入潤滑檔案。在用油質不符合使用要求,應及時更換。
12、設備(裝置)的潤滑係統各部件應齊全好用,管道暢通,不漏,不滲。
三、大型設備潤滑標準
1、副井天輪
(1)主軸軸承:每月打開端蓋檢查一次補充新油,每三個月打開端蓋清理表層舊油,重新補充新油,每年打開端蓋,徹底清洗,按照規定加新油脂。:建議油脂型號:長城牌3#鋰基脂;
(2)遊動天輪:每周按需用量加油脂一次,每年打開檢查一次,並測量其間隙和磨損狀況。
2、副井主軸滾動軸承:每月打開端蓋檢查一次,補新油,每三個月打開端蓋清理表層舊油,重新補充新油,每年打開端蓋,徹底清洗,加新油脂適量。滑動軸承參照主井標準。
四、通風機
1、主電機國產軸承,按照說明書注油,每季度要清洗一次或更換油。
2、風機軸承:按照說明書要求注油,6個月清洗更換舊油。,
3、對旋式風機:每月倒換一次風機,每運行兩周適量加油一次,累計運行3個月打開軸承一次,徹底清洗並按照規定注油,;
五、主排水泵
1、主電機軸承每累計運行半年徹底清洗更換一次油脂,建議油脂型號為:二硫化鉬4#脂
2、主排水泵累計運行兩周加油一次,每累計運行三個月徹底更換一次油脂,建議油脂型號為:3#鋰基脂或二硫化鉬4#脂。
六、壓風機:
1、活塞式壓縮機;每累計運行3個月全部更換油脂,油脂型號為:68#機械油和150#壓縮機油。
2、螺杆式壓縮機:參照說明書規定加油。
七、主強力膠帶運輸機
1、主電機軸承;按照說明書加油,但每季度要對軸承檢查一次。
2、減速箱:美孚或殼牌N480齒輪油每年更換一次。
3、傘形齒輪減速機,油麵應浸沒其中一個齒輪的全齒寬。
4、滾筒軸承(主副滾筒、尾滾):每月開蓋加油一次。
5、機械設備潤滑表以下表格進行:
安順煤礦油料使用定額表
一、柴油:銷售科裝載機燃油定額;每銷售一萬噸煤用油2820公斤,礦調用一台一小時用油10公斤
二、非燃料油機台定額標準(以設備說明書為依據編製)
序號主機名稱規格型號用油部位用油種類用油牌號換油周期一次換油量每月用油量
1刮扳機SGW-630/220減速器2台齒輪油N3206個月45kg×215kg
2刮扳機SGW-40T減速器1台齒輪油N3206個月15kg10kg
3皮帶機SSJ-80/40-55減速器1台齒輪油N3206個月15kg10kg
4皮帶機SSJ-650/40減速器1台齒輪油N3206個月15kg10kg
5乳化泵XRB2B-80/20油箱1台機械油68#1個月20kg35kg
6噴霧泵XPW250/6.3油箱1台機械油68#1個月20kg35kg
7采煤機MG-160/380液壓油箱抗磨液壓油100#6個月50kg10kg
搖 臂齒輪油N320#6個月30kg10kg
8提升機2JK-2.5/20E液壓站液壓油46#一年500kg50kg
潤滑站高級齒輪油150#高級一年400kg50kg
9壓風機4L-20/8注油器壓縮機油13#(19#)無無170kg
10裝載機5T柴油機柴機油50#6個月218kg14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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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順煤礦設備故障管理製度
1、設備運行人員和維修人員應經常檢查設備運行狀況,及時發現設備缺陷和故障,防止造成事故。
2、發現一般故障,即故障不影響設備的安全運行,要及時停機檢查,自行處理。如處理有困難,可報有關領導派維修工處理。
3、發現故障,設備不能運行或可能造成人身事故的,要立即停機向有關領導反映,派技術人員和維修人員分析處理,不得擅作主張,強行開機,有備用機的可倒機運行,大型固定設備倒機運行前,應報礦調度室,批準後實行。
4、各類故障要及時填入運行日誌。
5、處理故障時,要嚴格執行01manbetx ,工作前根據故障情況,確定工作程序,明確工作內容和工作方法,安全穩妥地處理故障。
6、故障排除後,要進行一次或多次試運行(次數由檢修人員確定),在確無問題後,方可投入正式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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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順煤礦機電運輸事故分析追查製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機電事故管理責任劃分,規範機電事故管理程序,特製定《機電事故分析追查製度》,望認真貫徹並遵照執行。
一、事故彙報:
1、機電設備事故發生後,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製止事故蔓延擴大,並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於事故調查。
2、接到事故發生信息或現場事故發生後,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性質、影響範圍、人員傷害程度等)向礦調度室彙報。自發生事故30分鍾內未向調度室彙報的,視為事故單位故意隱瞞事故。
3、機電科接到通知後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並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助事故單位工作並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4、如職工發生人身傷害後向本單位彙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彙報程序再彙報的,則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給單位1000元罰款,並按事故追查。
5、如發生機電設備事故,事故單位未按照事故彙報程序彙報或將事故現場破壞,則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由事故單位全部承擔,同時按其設備原值的1.5倍進行罰款,對責任人按照“三違”處理。
二、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生重傷和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提交事故報告。發生機電設備事故構不成重大影響的由機電科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進行調查分析。一般的設備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並於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機電科。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機電設備事故後應立即報礦調度室,接到調度室通知後,機電科應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調查分析,並組織追查。並迅速與事故責任單位結合,搜集下列材料: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麵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製及規章製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三、事故分析追查:
1、發生特大、重大設備事故後,由礦領導參加,礦機電科會同有關業務科室以及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共同分析追查,追查分析中對事故的原因、經過,要求集體討論。認真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找出原因,分清責任,製定防範措施,要在修複後10天寫出專題分析報告書。
2、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者未受到處理,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未得到落實不放過。然後,由事故單位寫出書麵檢查和事故報告,對事故責任者,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3、事故調查後,經鑒定屬重傷或三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範措施和對責任者處理意見,於24小時內提交礦安全管理委員會或黨政聯席會決定。批準事故報告,下發事故通報。
4、采取防範措施,防止設備事故重演。事故原因分析歸納為下述七種:a.違章作業;b.維護不周;c.潤滑不良;d.設備失修;e.檢修質量差;f.備件質量差;g.其他。
四、本規定適用於各類非傷亡事故及機電設備事故
五、本規定解釋權歸安順煤礦
十、安順煤礦設備統計與考核製度
一、設備的統計、考核由各單位設備管理員或機電負責人按下列要求執行。
1、每月三日前將本隊設備對口帳與機電科核對,澄清設備的在籍、使用、借入、借出、完好、待修與事故等情況,由機電科彙總編製設備月報。
2、每年七月十日前和次年元月十日前由機電科編製“主要生產設備半年報”和年報。
3、每年十二月由機電科和財務科組織各單位進行固定資產設備清查。
4、設備考核工作按“機電設備管理製度”中的考核檢查規定執行。
十一、安順煤礦設備管理與維修的財務管理製度
1、礦財務科應建立“設備更新改造基金”和“設備大修理基金”專用帳,並設專人負責。
2、設備更新改造基金應根據礦“設備更新改造計劃”專款專用,專項專用,以保證設備的更新換代和改造項目的完成。
3、礦財務科負責人應參與製訂全礦生產發展計劃和每月生產經營調度會,了解設備使用和維修動態,配合計劃、經營、機電等部門做好設備及配件的資金落實工作。
4、設備折舊基金應主要用於設備的更新與改造,以確保設備新度係數不降低,並提高設備工作性能。
5、較大項目的設備改造和更新應由可行性分析,技術經濟論證及實施方案,審批手續完備,並按計劃實施。
6、設備變價收入必須用於設備的更新改造,對於高耗能,技術落後的設備及高壓容器要逐步報廢且不能轉售繼續使用。
7、設備大修理基金的使用由機電科根據設備運行狀況和年度基金數額編製“設備大修理計劃”經礦計劃會議批準,主管礦長簽字後生效,由機電科掌握使用。
8、執行更新與改造相結合的方針,改造宜結合大修理一並進行,費用超過設備原值30%時且非大修理基金支付的要辦理增值。
十二、安順煤礦設備固定資產管理製度
1、固定資產條件
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且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設備。原煤炭部規定的十一種低值易耗品或小型工具不在此列,均列入成本。
2、礦財務科應建立“設備固定資產台帳”,並設專人負責。按國家規定如實登記設備的原值、淨值、重置價值、增值、殘值、淨殘值,及時辦理登記設備入賬、報廢、增減值手續。
3、固定資產的折舊標準,按行業規定,采用“分類折舊法”,服務年限和折舊率按國家規定執行。
4、設備資產的動態管理,包括閑置設備的封存與處理,設備移裝、調撥、借用、租賃、報廢等按“設備管理製度”中規定執行。
5、設備的庫存管理按“機電設備管理製度”中規定執行,對設備倉庫管理要求:
(1)存放設備要做到:按類分區,擺放整齊,橫向成線,豎看成行,道路暢通,無垃圾雜物,保持庫容清潔整齊。
(2)倉庫要做好十防工作:一防火種,二防雨水,三防潮濕,四防鏽蝕,五防變形,六防變質,七防盜竊,八防破壞,九防人身事故,十防設備損壞。
(3)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三不收不發製度,即設備質量有問題尚未經主管領導作出決定的暫不收不發,票據與實物型號、規格、數量不符未經查明處理的暫不收不發,設備出入庫手續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暫不收不發。嚴格做到帳卡實物相一致。
(4)保管人員按設備的防鏽期或根據設備狀況向供應科提出防鏽計劃,供應科應盡快安排人員清洗和塗防鏽油脂。
(5)設備庫按月上報設備出庫月報,交供應科和機電科,作為注銷庫存設備台帳的依據。
(6)設備出庫按“機電設備管理製度”中規定執行,由機電科統一開單出庫,使用單位領取。
十三、安順煤礦重點設備及進口設備管理製度
一、重點設備除應按主要設備管理的一般要求外,還應做到以下幾點:
1、機電科每年應根據生產和設備的具體情況,並征詢有關單位意見,進行一次《重點設備目錄》的修正。
2、重點設備上要有明顯的標誌(A)。對其實施重點管理。
3、對重點設備應實行定期檢查及技術測定,切實掌握其技術性能和使用性能。
4、日常維修優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操作工人切實實施日常維護和定期維護。
(2)明確專責維修人員,逐步落實定期點檢內容。
(3)維修人員要組織好重點設備的故障分析與管理。
(4)設備管理人員要保證備件的製作與儲備。
(5)生產與維修部門共同保證實施預修計劃。
(6)從技術改造入手,提高設備的可靠性。
5、重點設備的改造,更新計劃,要優先安排,認真落實。
二、進口設備除應按重點設備管理的要求外,還應做到以下幾點;
1、嚴格按照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保養。
2、應由技術骨幹專職負責進行維修。
3、設備的使用和保養狀況應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十四、安順煤礦礦井通訊設施管理製度
一、為保持礦內外,井上、下、各部門之間的通訊暢通,方便日常工作和安全生產,製訂本製度。
1、地麵通訊設施,包括通訊線路,交換總機及各用戶單機由礦調度室負責。其設施的安裝、維修工作應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人員不得私拉電話線路,任意開口接線,需要時一對線路最多可串兩個話機。
2、井上下通訊設施,包括調度總機,入井的通訊電纜線路視屏探頭線路及井下各地點的防爆電話單機等。其線路的敷設,接線等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要求。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線,不得拆檢電話單機,應保持井下通訊及其防爆性能。
3、井上下所有通訊的業務技術工作歸調度室。調度室設專人負責,新增的通訊線路的設計,新增用戶的審批,通訊設施的性能測試以及主要通訊器材的計劃審批等工作。
4、對違反使用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調度室負責追查責任。損壞通訊設施者按其價值由責任者負責賠償,違反規定的,根據情節罰款處理。
5、防爆電話必須上板懸掛固定,一般用木板製作,左側安電話機,右側裝訂電話號碼表,號碼表應塑材、防塵防水字跡清楚,並定期更新。
6、防爆電話及電纜、線盒等均按防爆要求管理。
十五、安順煤礦壓力容器管理製度
1、貫徹執行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本礦壓力容器的管理由機電科負責。
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和登記卡片。
3、做好壓力容器的定期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方法及改進意見等。
4、壓力容器的檢修焊接工作必須由考試合格的焊工擔任,其中鍋爐壓力部位檢修由有資質單位進行。
5、建立和健全安全操作規程,為了保證容器的安全合理使用,機電科要根據生產工藝要求的容器技術特性,製定容器的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單位要嚴格執行。
6、加強壓力容器的狀態管理。建立崗位責任製,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學習和崗位操作訓練,並經考試合格才能獨立進行操作。加強巡回檢查,特別應認真進行對安全閥、壓力表及防爆膜等安全附件的巡回檢查,安全閥和壓力表按規定送質檢局檢驗。
7、按當地壓力容器的有關部門要求,適時做好年檢工作。
十六、安順煤礦礦井供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管理部門職能
機電科是公司礦井供電業務技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供電業務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對礦的供電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供電事故組織調查、分析並提出處理意見。積極推廣“節能降耗”技術,監督“削峰填穀”措施的落實。
礦長是本單位供電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機電礦長具體負責供電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條 礦井供電及電氣安全管理網絡
一、機電科配備專職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礦井供電及電氣安全技術管理,建立、健全防爆檢查組、電氣技術管理組、小型電器管理組和電纜管理組。各采掘區隊配備專(兼)職電氣管理網員,形成專管和群管相結合的電氣安全管理網。
1、防爆檢查組
該組由防爆檢查員組成,對井下供電係統、防爆設備(包括小型電器)、三大保護、信號照明綜合保護、局扇風電閉鎖、電纜、安全保護設施等實行監督檢查,對防爆設備事故隱患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停止使用。防爆設備不經防爆設備檢查員檢查、發給"防爆設備合格證",不準入井使用。該組人員要經過有資質培訓機構培訓考試合格,並發給"防爆設備檢查員"證。防爆設備檢查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2、電纜管理組
對全礦10mm2及以上高、低壓電纜實行計算機統一集中管理,做到條條電纜有編號 ,數量清、狀態明、使用合理。
3、電氣技術管理組
負責供電設計,繪製井上、下供電係統圖,三大保護的計算、整定、測試、檢查、負荷增減、停(送)電審批等技術工作。
4、小型電器組
對全礦小型電器計算機統一集中管理。做到小電器有編號,數量清、狀態明、使用合理。
第二章 礦井高壓供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礦井的雙回路主供電電源線路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一條要求。礦井高壓電網,應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四百五十七至四百五十九條要求。
第二條 礦井高壓線路和設備技術管理均由機電科負責,機電科要設有一名技術員專管,機電隊35KV變電所和電工班具體負責各自分管高壓供電係統的檢查、調整和試驗。
第三條 地麵高壓架空線路、井上下高壓電纜線路、高壓配電裝置都要統一編號登記、建賬,要注明規格、長度、容量等數據。機電科要有以下圖紙:
1、高壓供電係統圖。
2、地麵高壓架空輸電線路和位置示意圖。
3、井下高壓電纜和高壓設備布置示意圖。
4、高壓供電設備台帳。
5、高壓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資料、檢修記錄。
第四條 井下中央、采區變電所應有兩回及以上回路電纜供電,並應引自地麵變電所的不同主變壓器(母線段)。正常情況下,必須分列運行,確需並聯運行時必須由用電單位申請,機電科審批,方可投入運行。電纜截麵的選擇,應在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仍可擔負全部負荷。中央、采區變電所的高、低壓母線宜采用單母線分段。高壓母線分段數應與下井供電電纜回路數相協調。中央、采區變電所內的動力變壓器不應少於2台。當1台停止運行時,其餘變壓器應保證一、二級負荷用電。
第五條 下井電纜敷設類型選擇應按現行《煤礦01manbetx 》第四百六十六至四百七十二條要求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央、采區變電所應設置進線斷路器;雙電源進線的采區變電所、單電源進線但高壓負荷超過兩個的采區變電所,也應設置進線斷路器; 主變電所、采區變電所的高壓饋出線,應設置帶真空斷路器的高壓防爆開關。變電所內直接向高壓電動機配電的回路,應采用高壓真空接觸器。
第六條 主變電所應留有高、低壓配電裝置的備用位置,其數量不應少於各自安裝總數的10%。當礦井井下采區負荷較大,經技術經濟比較,可由地麵變電所直接向采區供電。
第七條 高壓供電線路、設備,要定期進行巡視、檢查。內容為接線螺栓緊固情況、設備灰塵情況、瓷瓶清潔、觸頭檢查、保護整定核對等,並做好記錄。地麵高壓開關櫃、變壓器由管理單位每月組織檢查一次,內容為接線有無鬆動、刀閘接觸是否良好、儀器儀表和保護裝置是否完好、是否正確使用、櫃內有無積塵、油位和油質是否符合要求等。每季檢查一次斷路器觸頭的同期性,並進行一次電動或手動跳閘試驗,做好記錄,對達不到要求的應及時處理。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組織處理,本單位處理不了的問題及時上報機電科。
高壓供電線路、設備按規定檢修周期和電氣設備的檢修標準進行檢修。檢修高壓電氣設備,必須編製檢修安全技術措施,並經審批後實施。檢修後,要進行驗收並做好檢修記錄入檔。
井下高壓開關殼體內必須放置幹燥劑,堅持每月檢查一次,發現失效應及時更換。
第八條 架空線路每年要進行不少於二次的登杆檢查,主要檢查絕緣子有無裂紋、汙閃損壞,螺絲是否鬆動、缺失,金具生鏽程度等。每月不少於一次的定期巡視,重點巡視拉線有無缺少、損壞,杆塔有無裂紋、缺件,樹木和導線安全距離是否充足。並對存在問題及時處理。每年雨季前進行一次全麵檢修,遇有大風暴雨和嚴重結冰等惡劣天氣情況要及時檢查。
第九條 井上下高壓電纜每月要進行一次定期檢查,每年一次防鏽、防腐處理,在電纜設施處進行其它施工時,施工單位要製訂措施,按程序審批後,由機電科現場核準、落實後,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條 電器設備使用的絕緣油,要進行定期試驗。對試驗不合格者,要及時處理和更換。
第十一條 井上下高壓線路和設備的安裝必須有合理的設計並經審批後,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防、避雷保護要按照《過電壓保護規程》進行安裝,根據《煤礦電氣設備試驗規定》定期進行試驗和測定。
第十三條 地麵變電所出線上要裝設過流和選擇性的檢漏保護裝置,井下中央變電所及采區變電所的高壓開關,要裝設過流及具有延時的無壓釋放的保護裝置。上述保護要根據《煤礦01manbetx 》第四百五十三至四百五十九條規定進行裝設、整定、校驗和調整,每年不少於一次,應在雨季前進行。遇有越級跳閘、保護失靈和儀表不準等要立即進行檢修或更換,保護整定值不經過主管人員批準,不準任意變動。
第十四條 井上、下變電所都要按消防規程配備足夠數量合格的滅火器、滅火黃砂,並備有滅火掀、消防桶等工具,並掛牌管理,有消防設施牌版。上述滅火器材都要設置在機房和硐室的入口明顯處,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製定詳細完整的《礦井大範圍停電應急救援預案》,每年應進行一次模擬演練,為保證預案的科學性,符合性及可操作性,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補充內容,並認真貫徹。
第三章 礦井低壓供電管理辦法
第一條 機電科設有專(兼)職井下低壓供電技術負責人員,具體負責低壓供電係統、電氣設備的管理維護檢修指導工作。
第二條 各采區低壓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有設計,設計中包括供電係統圖、開關型號、電纜截麵、電纜長度、過流保護整定值,二相短路電流值等技術數據,然後方可安裝。在投入運行前要檢查過流、漏電、接地三大保護裝置應與設計和《煤礦01manbetx 》要求相符。
第三條 井下裝設零星電器設備,安裝單位必須以書麵形式書寫用電申請,經專管電氣技術負責人員批準,在指定的地點和部位接線,以防變壓器和電纜幹線過載。在拆除開關一端下口電纜出線時,拆除電纜的開關接線口用合格的檔板堵死,防止開關失爆。
第四條 井下變電所內的電氣設備,機電科資料室都要有相應的低壓供電係統圖,在圖上要注明設備型號、規格、電纜線截麵、電纜長度、過流整定值、二相短路電流值等技術數據,並妥善保管。
第五條 井下低壓防爆開關的過流保護,要根據設計和低壓供電係統圖中標定的整定值進行過流整定和裝設保險,不經主管人員批準,不得任意改動。各種保護由井下各區隊機電隊長負責,每周檢查核對一次,每周上報機電科。
第六條 接地保護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節及《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相關規定。
第七條 礦井每月進行一次井下低壓供電檢查,重點檢查設備完好情況,電纜吊掛情況,電氣防爆情況,保護裝置完好情況。要求防爆合格率達到100%,失爆率為零,低壓電氣設備完好率不低於95%,低壓電纜完好率不低於95%,小型電器完好率不低於90%。
第八條 井下低壓供電,嚴格執行十不準:1.不準帶電檢修搬遷。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電流保護裝置。3.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信號照明綜合保護和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5.不準用銅、鋁、鐵絲等代替保險絲。6.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麵,未經檢查瓦斯,不準送電。7.有故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8.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失靈後,不準送電。9.失爆設備、失爆電器,不準使用。10.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
第四章 高低壓停送電管理辦法
第一節 總 則
為了加強我礦機電管理工作,有效杜絕機電事故,保障職工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及上級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各施工單位計劃需要停(送)電作業時,必須提前一天提出停(送)電申請,填寫《停(送)電聯係票》,內容包括:申請單位、申請時間、停(送)電原因、停電範圍、影響區域和單位等,報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和礦領導審批,經被影響單位同意、調度室批準後進行停(送)電作業準備工作。需停(送)電操作時,施工負責人(或派專責人員)將《停(送)電聯係票》送達相關變電所,交主值班員並簽字。當變電所主值班員接到調度室的送電指令和施工單位《停(送)電聯係票》和專責停(送)電聯係人當麵通知並簽字後,才能進行停(送)電操作。
第二條 區隊在井下需要臨時到變電所內停(送)電時,區隊機電隊長或當班主值班電工必須到變電所填寫《停(送)電聯係票》,詳細寫出停(送)電原因、影響範圍並簽字等;並報礦調度室經批準後,再進行停(送)電操作。否則,變電所值班員有權拒絕停(送)電。
第三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的規定,由當班主副值班員進行操作,並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監護人員應由具備較高電氣維護水平的電工承擔並以書麵形式確定,否則嚴禁作業。
第四條 各施工單位須在自己供電範圍內停電檢修不需要到變電所停(送)電時,施工單位機電負責人(或檢修負責人)必須與供電區域內受影響的用電單位聯係,經受停電影響的單位跟班負責人同意,並做好停(送)電措施後,向調度室彙報,征得調度室值班主任同意後,施工單位檢修人員方可進行停(送)操作。如發現違規操作,罰施工單位停電人員300元/次,區隊機電負責人200元/次。
第五條 各單位所有電氣維護人員在進行電氣設備檢修時,必須實施“控製電源開關的二級停電”,操作人員必須能夠直觀判斷明顯斷開點。具體規定按《高低壓設備檢修停電原則》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停電檢修的安全防護措施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停送電操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停電、檢查瓦斯、驗電、放電、打短路地線、掛“停電警示牌”工作順序進行操作並派專人在上一級停電閉鎖開關處值守。必須確保三相短路接地線連接緊固,接地線采用截麵不小於25mm2軟銅線製作。有接地刀的開關櫃按照停電、斷開上下隔離刀閘、合上接地刀、檢查合刀狀況和掛“停電警示牌”工作順序操作。高爆開關按停電、檢查瓦斯、拉出小車,對檢修部分驗電、放電、關閉高爆開關門至正常位置鎖緊、掛“停電警示牌”工作順序進行操作。
具體操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1)按照操作規程停電操作,並進行開關機械閉鎖,同時在開關操作手把上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字樣的警示牌。
(2)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檢測作業地點10m範圍內瓦斯濃度不超0.5﹪,否則不允許打開防爆開關端蓋或接線腔蓋。
(3)開蓋後要清楚各部分的電壓等級,並用與被測電源等級相符的合格驗電筆對檢修所涉及的部分進行逐個部位驗電,驗電時驗電筆要逐漸接近導體。
(4)確認被測導體無電後,用接地線進行放電。施工人員首先將接地線的接地端與大地相連的接地極(或接地裝置)連接緊固後,持接地線的另一端對導體進行充分放電。放電時應手帶絕緣手套且保持與放電點有0.4m以上間距,頭臉等易傷害部位與持線手臂成900以上夾角關係;當供電線路過長或有電容器存在時,要進行間歇性放電。
(5)放電後,打短路接地線;短路接地線安設時必須先接接地端,後接設備端;要求所有可能的來電線路均要進行安設短路接地線,同時做好記錄;三相短路接地線兩端必須用螺母全部緊固連接;經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電氣設備檢修工作。
(6)檢修完畢,由檢修負責人對所有參與檢修的人員和使用工具進行檢查清點,經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拆除短路接地線等安全設施。拆出短路接地線時應先拆除設備的緊固點,後拆除接地端緊固點;並由檢修負責人詳細核查短路線的拆除數量。
(7)安全設施拆除完畢,經檢查具備送電條件後,方可聯係送電;送電正常後檢修負責人要在現場觀察不少於20分鍾或試機,正常無疑後方可離開現場。
(8)凡是停(送)電操作不按照上述步驟進行的,每違反一項(次)罰責任人500元,並按照礦“三違”管理製度執行,罰檢修負責人300元;如由此導致事故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第七條 所有采掘工作麵供電負荷增減或調整時,必須經機電科批準,同時依據增減負荷情況及時調整供電係統圖以及保護整定值。凡是局部通風機供電設計為雙回路供電的區域,必須確保備用風機供電回路的供電開關、局扇處於完好狀態和處於帶電熱備用狀態,自動倒台轉換靈敏可靠,風電閉鎖、瓦斯閉鎖運行可靠。凡是排水設計為雙回路供電時,備用回路排水開關處於帶電熱備用狀態,排水設備、設施處於完好備用狀態;隻有當湧水量增大,主回路排水設施滿足不了排水需要或應急狀態下方可運行備用回路排水設備;當主回路停電後,以保證備用局扇運行為原則。凡是不按照此條規定,私自增加負荷,私自改變供電係統運行方式造成無計劃停電、停風、淹設備的罰該單位負責人100元/台次,機電負責人200元/台次,跟班負責人200元/台次,包機負責人100元/台次。
第八條 雙回路核相:所有6KV雙回路的變配電所、開關室等運行前均須進行三相電源核相工作,保證雙回電源隨時能核相運行。
核相工作進行前,必須編寫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並報批後執行。
第二節 停、送電操作分級管理規定
第九條 本礦停送電操作分三個級別進行管理:
第一級:一處,礦35KV變電所(含監區變電所);
第二級:十處,6KV變(配)電所,其中:
井下兩處:中央變電所和采區變電所;
地麵八處:副井絞車變電所、原煤變電所、主皮帶高壓配電所、壓風機變電所、主扇高壓開關室、瓦斯站變電所、淨水站變電所、生活區變電所;
第三級:6KV變電所以下,由各區隊、科室管理的1140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供、配電係統,其責任管理區域以《安順煤礦機電係統管理責任區域劃分規定》為準。
第三節 各級停、送電管理規定
第十條 第一級:礦35KV變電所在各類情況下的停、送電操作管理規定:
一、安順市供電局下達的“調度指令”:35KV電源倒閘操作,報礦調度室和分管礦長,按“調度指令”執行。
二、由第二級(6KV變電所)要求進行的計劃停(送)電所內操作。
執行程序:
1、機電隊分管副隊長辦理《停(送)電聯係票》,由本人或派專責聯係人送達35KV變電所交當班主值班員;
2、停(送)電的準確操作時間:由機電隊分管副隊長(或施工負責人:安全派工單上明確人員)用內部電話通知礦調度室,並派“停(送)電專責聯係人”到礦變電所,礦變電所當班主值班員收到礦調度室同意送電電話指令和“停(送)電專責聯係人”當麵通知並在《停(送)電聯係票》上簽字後,方可進行停、送電操作。停電操作後,必須立即將開關本體小車拉到“閉鎖”位置。
3、調度室的通知、合格的《停(送)電聯係票》和專責“停(送)電專責聯係人”到變電所簽字,三項內容缺一不可,否則嚴禁進行停(送)電操作,如違反其中一條對主值班員罰款200元。
三、特殊情況下的停、送電操作
1、無計劃停電及送電的操作:
①上級電源失電:
首先判明停電原因,然後分別情況處置,立即聯係上級變電所(市供電局)查明原因,報礦調度室,積極自主恢複變電所內供電,接礦調度室電話指令後,按指令要求操作相應開關送電。
②變電所內35KV(或6KV)跳閘:
迅速查明跳閘情況和原因(跳閘開關及其顯示故障)報礦調度室,調度室調查原因通知控製事故點(或重點疑似事故區)的高壓開關打到“分閘閉鎖”位置(小車拉出)後,電話指示礦變電所主值班人員進行送電操作。如有開關送不上時應立即停止此開關操作並報告調度室,調度室及時指示事故點(或疑似事故區)責任單位派人處理。當接到責任單位處理事故的負責人“事故已處理完畢並具備送電條件”的報告後,才能通知變電所試送電,同時,責任單位處理事故負責人(或由他派專責送電聯係人)到變電所當麵通知送電並在《停(送)電聯係票》上簽字後,變電所方可試送電。
2、事故緊急停電操作:
※變電所內發生危及設備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時,如設備火災、人身觸電等;
※調度室緊急通知的停電內容或礦供電範圍內用電單位發生重大事故,危及設備及人身安全,緊急要求停電時;
※凡發生以上情況,變電所值班人員有權緊急處置,關停事故區控製開關,防止事故擴大;
※調度室應迅速通知機電礦長、副總、科長和救護隊長等赴現場處理。
第十一條 第二級(6KV變電所、高壓開關室)各類情況下的停(送)電操作
一、第三級用電各單位要求進行的停(送)電操作:
執行程序:
1、區隊(車間、科室)機電隊長(車間主任、科長)辦理《停(送)電聯係票》,由本人或派專責人員送達相關變電所(無人值守變電所可送達礦機電隊長,並由其安排本隊專職供配電人員2名做臨時當班主副值班員)。
2、停(送)電的準確操作時間和內容:
由區隊(車間、科室)機電隊長(車間主任、科長)或施工負責人(安全派工單上明確人員)用內部電話通知礦調度室並派“停(送)電專責聯係人”到相關變電所,變電所當班主值班人員收到礦調度室的停(送)電指令和“停(送)電專責聯係人”當麵通知並簽字後,方可進行停(送)電操作。停電操作後,必須立即將開關本體小車拉到“閉鎖”位置。
3、調度室的通知、合格的《停(送)電聯係票》和專責“停(送)電專責聯係人”到變電所簽字,三項內容缺一不可,否則嚴禁進行停(送)電操作,如有違反對變電所主值班員罰款200元。
二、特殊情況下的停(送)電操作
1、無計劃停電後的送電操作:
首先判明原因,分別情況處置:
總電源開關失電: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逐一查看高壓開關(停電後所有高壓開關均應在“分閘”位置(如在“合閘”位置時應手動分閘),是否是本所開關或高壓電器故障,並將情況報礦調度室。當接到礦調度室電話“送電”指令後,即可操作“指令”要求的相應線路送電。
2、變電所內6KV開關跳閘:
迅速查明跳閘情況和原因,確定跳閘開關,觀察其顯示故障類型(漏電、過流、速斷等)報礦調度室,在調度室沒有發出操作指令前,嚴禁對跳閘開關進行操作。
調度室詢查原因,通知控製事故點(或重點疑似事故區)的高壓開關打到“分閘”閉鎖位置(本體小車拉出)後,電話指示變電所主值班人員進行送電操作。如有開關送不上時,應立即停止操作此開關並報調度室。調度室及時指示事故點(或疑似事故區)責任單位派人處理,當接到責任單位處理事故負責人“處理完畢並具備送電條件”的報告後,可通知變電所試送電;同時責任單位處理事故負責人(或派送電專責聯係人)到變電所通知送電,並在《停(送)電聯係票》上簽字後,變電所此時方可試送電。
3、事故緊急停電操作:
※變電所內發生危及設備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時,如設備火災、人身觸電等;
※調度室緊急通知的停電內容或礦供電範圍內用電單位發生重大事故,危及設備及人身安全,緊急要求停電時;
※凡發生以上情況,變電所值班人員有權緊急處置,關停事故區控製開關,防止事故擴大;
※調度室應迅速通知機電礦長、副總、科長和救護隊長等赴現場處理。
第十二條 第三級:區隊(科室、車間)各類情況下的停(送)電操作
本級為1140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操作:
一、檢修停(送)電:包括檢修電機、開關起動器、電纜修補或接線操作等,執行《高低壓檢修停電原則》中《低壓檢修停電原則》的規定。
檢修全過程有專人守候在檢修設備的上一級已停電閉鎖開關處值守。送電時必須由執行停電操作的專職電工操作送電,其他人員一律嚴禁送電操作。
涉及變電所內開關的停(送)電,一律由變電所值班人員按所內操作規定執行,其他人嚴禁操作。
二、長時停機時的停(送)電:
設備長時停機或機械設備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停電閉鎖。送電前由專職電工檢查機械電氣設備無異常後,方可逐台送電試機。
三、特殊情況下的停(送)電操作:當發生機電事故時(如火災,人員觸電,溜子卡死、拉翻,皮帶撕裂、拉斷,礦車運行掉道、拉翻)必須立即停機。非專職電工或司機均可進行停電操作,防止事故擴大。
當發生嚴重隱患時(如電氣失爆、開關或接線盒異常發熱、漏電麻人、電纜破皮等),應立即報告跟班電工或跟班領導,迅速停電排除隱患。區隊應對報告人表揚、獎勵。
四、電纜檢修或接線停(送)電操作:可視為電纜的控製開關檢修,即按控製該電纜的開關檢修執行。
第四節 高低壓設備檢修停電原則
第十三條 低壓檢修停電原則:實行控製電源開關的二級停電製度,操作人員必須能夠直觀判斷明顯斷電點。即:
1、檢修電機或機械設備時:控製該設備電機的起動器和上級饋電開關,同時分閘閉鎖。
2、檢修起動器時:控製該起動器的開關和上一級開關,同時分閘閉鎖或移動變電站高壓側隔離開關同時分閘閉鎖。
3、檢修采掘工作麵或地麵單位供電總饋電開關時:停此開關在變電所的分控和總控開關並閉鎖。
4、檢修變電所內低壓開關時,停供該開關變壓器控製高爆開關。
第十四條 6KV及以上電壓供用電設備檢修停電原則:實行一級停電閉鎖。本條所列檢修內容均須編製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後執行。
1、6KV變壓器、電動機檢修:將控製變壓器或電動機的控製開關分閘停電,拉出小車(高爆開關還需關閉開關前門並鎖緊至正常位置),經“安措”後檢修。
2、6KV開關櫃(或高爆)分控開關檢修:
開關本體檢修:本開關分閘後,拉出本體小車至開關檢修台架,關閉開關門至正常位置,經“安措”後進行本體檢修。
開關機身內部檢修:同時停本開關所在母線段的總開關和母線連絡開關(采區變電所為兩端總開關)並拉出本體小車至閉鎖位置,經驗電、放電後進行檢修。
3、采區變電所總控開關檢修:
本體檢修:停該高爆並拉出本體小車閉鎖,經“安措”後進行本體檢修。
開關機身內部檢修:由中央變電所同時停兩路控製電源開關並拉出本體小車閉鎖,經“安措”後檢修。
4、中央變電所總控製開關檢修:
開關本體及機身內部檢修:停該總控開關的電源開關(礦變電所井下分控)和本所聯絡高爆開關,並拉出本體小車關開關門閉鎖後,經“安措”後檢修。
5、中央變電所聯絡開關檢修:
本體檢修:停本開關拉出本體小車,關閉開關門至正常位置後,經“安措”後即可檢修。
開關機身內部檢修:停中央變電所兩路電源總開關後,對聯絡開關“安措”後進行檢修。
6、6KV母線總開關檢修:停該總開關所用主變35KV控製開關和6KV母聯開關及該母線所帶全部開關並拉出本體小車閉鎖,由另一主變供電,經“安全措施”後檢修。
7、6KV母聯開關檢修:前提:必須由一台主變供電並采取主變及母線段對應運行。即:一號變帶Ⅰ段母線或二號變帶Ⅱ段母線,不得交叉運行,此時母聯不帶負荷。
本體檢修:停該母聯開關,拉出本體小車關閉開關門經“安措”後檢修。
開關機身內部檢修:兩主變同時停電並閉鎖主變控製開關,經“安措”後檢修。
8、主變壓器檢修:停該主變35KV控製開關和所帶6KV總開關並拉出本體小車,經“安全措施”後檢修。
9、檢修主變控製35KV開關:停本開關所對應回路,電源總開關和本回主變6KV總開關及35KV聯絡開關並拉出各開關本體小車閉鎖,經“安全措施”後檢修。
10、檢修35KV聯絡開關:
本體檢修:前提:係統運行方式為單電源單主變對應回路運行,另一回停35KV 總電源開關和相應主變控製開關,此時聯絡開關無負荷。停聯絡開關,拉出本體小車,經“安全措施”後檢修。
開關機身內部檢修:停35KV兩回路電源開關拉出本體小車,經“安全措施”後檢修。
11、檢修35KV兩回電源總開關:停上級變電所相應回路電源開關,本所35KV聯絡開關和相應回路主變控製35KV開關,並拉出上述開關本體小車,經“安全措施”後檢修。
本檢修項目須提前到安順供電局報“停電檢修申請”並獲批準後,按供電局調度命令執行檢修。停電前須派專人到上級變電所監控停電安全措施情況,檢修結束送電正常後方可離開。
12、其他安全規定
第十五條 檢修高壓開關櫃或高爆時,在本體小車拉出後必須關閉開關門至正常位置以保證其防爆性能並將本體小車拉上修理支架上進行。
第十六條 轉蓋式低壓防爆開關閉鎖時,必須將閉鎖螺栓擰到露出固定防爆麵約2毫米處,使旋轉大蓋和手把都能鎖住。
第十七條 礦35KV變電所操作要嚴格執行“工作票”和“操作票”製度。
第十八條 各變電所或規定雙人值班的崗位,必須明確主副值班,並由副值班操作,主值班監護。主值班必須由兩人中責任心強且技術水平較高的一位擔任,嚴禁一人獨立操作。違者調離本崗位並處罰款200元。引起設備損壞,人身安全嚴重後果的給予高額罰款並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對於無人值守的高壓變電所、開關室等場所,機電隊必須明確責任副隊長和兼職主副操作工。其職責與正式操作工相同。嚴禁其他人員擅自操作,否則以違章論處。
第二十條 各工種崗位,必須經專業培訓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五章 防爆電氣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礦井機電科成立防爆檢查組、配備防爆管理人員,負責井下電氣設備的防爆管理工作,消除電氣設備失爆現象。
第二條 采購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有“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出庫時,應按照防爆標準進行檢查,符合防爆要求方可出庫,不合格的嚴禁出庫。
第三條 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防爆設備檢查組必須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和防爆性能,並做好記錄,性能符合防爆要求貼防爆合格證,才可入井使用。
第四條 使用單位的防爆設備管理員應每日對所使用防爆電氣設備進行防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條 防爆檢查組人員應每周不少於一次對各級使用單位的防爆電氣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並下發整改通知單,要求使用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杜絕防爆電氣設備失爆。
第六條 防爆電氣設備的主要防爆性能及檢查嚴格按照《河南省煤礦防爆電氣性能檢查細則》執行。
第六章 三大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三大”保護是指:煤礦供電係統中的接地保護、過流保護、漏電保護。為保證供電係統各種保護裝置靈敏可靠,供電係統安全可靠運行,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等規章製度進行編製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機電科負責全礦“三大”保護日常技術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加強“三大”保護使用狀況的指導和檢查,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工作。
第三條 各使用單位應按規程規定的檢查、試驗周期對漏電保護、過流保護、接地保護進行檢查和試驗,檢查和試驗結果報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對存在的問題及不安全隱患要製定整改措施進行整改,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限期進行複查。
第四條 新增的電氣設備,應按照規程規定裝設完善“三大”保護,整定值隨安裝供電係統圖一同下發,並由機電科長、機電副總審核簽字。各項安全保護裝置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五條 過流保護使用管理
1、井下低壓電網中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按 《 煤礦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整定細則 》進行。
2、各單位管理的開關要按機電科下達的接電通知單進行整定,不得隨意調整整定值、擅自改變電氣繼電保護整定值。
3、各種開關甩掉或短接過流繼電保護的、過負荷保護超過電機額定電流1.1倍及以上的、短路保護超過總電流8倍以上的或整定不合理的要追究機電隊長和包機人責任。因甩掉或短接保護造成設備損壞的,按設備原值對責任單位處罰,並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4、嚴禁使用鐵絲、銅絲代替保險絲,或將不同額定電流熔體並聯使用。
5、入井使用的饋電開關必須做過流試驗,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供配電係統繼電保護裝置每6個月進行檢查整定一次。
6、運行中的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由負責維護的電工負責定期檢查,如發現動作有誤或整定值有差錯時,應及時向機電隊長和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彙報,由機電科電氣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調整。
第六條 接地保護使用管理
1、保護接地裝置必須嚴格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 第 482~ 487 條及《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相關要求進行安裝、運行、檢查。
2、在礦井中嚴禁使用無接地芯線(或無其它可供接地的護套,如鉛皮、銅皮套等)的橡套電纜或塑料電纜。
3、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1)每個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或移動變壓器)。
(2)每個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的高壓電氣設備。
(3)每個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台及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4)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工作麵的機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麵,至少分別裝設一個局部接地極。
(5)連接動力鎧裝電纜的每個接線盒以及高壓電纜連接裝置。
(6)有值班人員和專職司機的機電硐室,保護接地每天必須進行一次表麵檢查,其它地方的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由維修人員每月不少於一次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檢查的問題,記入到記錄本內。
4、各變電所、機電硐室、副井底水倉內的保護接地極和接地線每季度檢查1次,並對接地電阻值進行1次測定,並將檢查結果和測定結果上報機電科。
第七條 漏電保護使用管理辦法
1、變電所(臨時配電點)變壓器低壓側出線的總饋出開關和分饋電開關都必須安裝檢漏保護裝置,並做到主接地和輔助接地合格、使用正常。
2、各變電所低壓供電係統、移動變電站低壓總饋電每天必須由各責任單位的專職電工對漏電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各單位的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每班必須由專職電工對漏電保護進行1次跳閘試驗。並認真記錄。
3、低壓開關的漏電保護試驗不合格時,必須立即處理,漏電保護不可靠的開關嚴禁投入使用。否則,對責任人、值班人員按照甩掉漏電保護進行處罰。
4 、任何人嚴禁違犯規定,明知有漏電情況,強行指揮、操作送電。每月由機電科牽頭組織,通風瓦檢人員配合,各使用單位具體負責對裝有檢漏繼電器的開關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
5、 地麵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選擇性檢漏保護裝置必須配套使用(即總開關和所有分支開關必須都裝設),帶延時的總檢漏保護裝置不準單獨使用。
6 、運行中的檢漏保護裝置性能必須可靠,嚴禁停用或拆除,任何人在任何時間無權停止運行線路的檢漏保護裝置。當係統出現漏電故障時,嚴禁采用甩掉撿漏保護裝置強行送電查找的方式。
7、礦井提升運輸係統的信號、照明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綜合保護裝置必須有專人管理,負責安裝、調試、試驗、維護。
第八條 如有不按《三大保護細則》和本製度的規定施工,維護,檢修,試驗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按礦安全處罰條例認真追查責任,從嚴處理。
第七章 電氣試驗管理辦法
1、為了加強煤礦電器設備試驗工作,正確判斷設備能否投入運行,預防設備故障,保障煤礦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特定本辦法。
2 、煤礦變電所(站)及主要電器設備的絕緣,特性試驗和電工儀表,繼電保護裝置檢驗,按照規程、規範、製度要求。進行所要求的工作範圍,由機電總工程師、機電科研究確定。
3 、機電科是礦井供電設備保護試驗的主管單位,負責各種電氣保護試驗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和監督工作。
4 、各單位是各自轄區內電氣設備管理和保護試驗的責任單位,負責電氣設備及保護的維護、管理和試驗工作。
5、 各單位機電隊長及專職電工(試驗人員)是各自試驗、配合的負責人及責任人。
6、 局扇風機自動倒台及風電閉鎖裝置每天試驗一次。低壓饋電開關及照明綜保的檢漏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低壓檢漏保護裝置每月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新安裝檢漏保護裝置投運前必須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
7 、每年要對高壓開關進行工頻耐壓試驗一次。
8 、長期停運的電器設備(井下超過3個月,井上超過6個月),或移動後的設備投入運行前,必須按設備的使用電壓進行絕緣性能測試,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並做好試驗記錄。
9、每年要對變壓器絕緣油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大修的變壓器必須經過耐壓試驗後方可投入運行。
10、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避雷裝置及設施進行一次測試。
11 、運行中的變壓器每年要進行一次絕緣電阻的吸收比的測定。
12、新裝和大修後變壓器要要嚴格按照《電氣試驗規程》規定進行性能測試,測試項目包含:直流電阻性能測試、變壓比測定、空載試驗、絕緣吸收比等,合格後方可投運,並要求出具試驗報告存檔。
13、高壓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每年一次,主要電器設備的絕緣電阻每6個月不小於一次,移動式電器設備的橡套電纜的絕緣每月一次。
14、接地電網的接地電阻值每季度測定一次。新接裝的電器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值在投入運行前必須測定。
15、絕緣手套、絕緣膠靴、絕緣台、拉杆、高壓驗電筆、放電棒、絕緣夾等各種保安用具每6個月進行一次測定,不合格嚴禁使用,用具上要有試驗合格證。
16、大修後和投運前的電動機按試驗規程要求進行性能測試。
17、高、低壓繼電保護的各種保護功能(短路、漏電、過載、斷相等)每年在試驗台上測試調整一次。低壓繼電保護的各種保護功能(短路、漏電、過載、斷相等)照明綜合保護,新安裝或檢修好後用試驗台進行測試。
18、變電所高壓真空配電裝置正常工作後,每年應對壓敏電阻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
19、電器設備的各種試驗均按試驗製度和煤礦電器試驗規程執行,並做好各種試驗記錄。
第八章 電纜管理辦法
1、電纜管理指煤礦井下使用的各種各類電纜的使用管理,包括10mm2及以上動力、照明、通信、監控、信號等電纜。
2、電纜管理機構及職責
(1)機電科職責
(2)機電科科長負責電纜管理業務的領導工作,負責與相關科室和使用單位的協調工作。機電科分管供電管理人員對全礦電纜進行具體業務技術管理,對現場管理的服務、指導、監督等。參與供電設計、電纜選型、供電係統優化技術改造、電纜預防性試驗等供電係統業務管理。對事故隱患單位出具整改通知單及處理意見(或標準)。有權對違反電纜管理規定以及其他安全管理規定的任何責任單位和個人出具停止作業命令。同時負責電纜管理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等工作。
(3)機電科供電設計人員負責全礦各單位的供電係統的設計計算,算出其所需電纜的截麵和長度。並應根據實際生產過程中供電負荷的增減及時調整供電電纜,列出電纜計劃及調整方案,由電纜管理人員現場落實、督促整改。
(4)電纜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各種電纜的性能、用途及維護使用注意事項,配合電纜設計人員搞好電纜選型計算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礦電纜(10mm2以上)的領取、發放、回收試驗等工作過程的監督檢查,以及電纜的審批、調撥、檢測試驗、回收驗收等管理工作。並建立電纜管理檔案,內容包括:電纜編號、型號規格、耐壓或阻燃性質、製造廠家、電纜長度(原長)、使用單位、使用地點、變更情況,修補次數、修補人,損耗長度,損耗原因,建檔日期等直至報廢。做到數量清,狀態明,合理使用(可實行計算機輔助管理),每月要有電纜使用情況報表報分管領導,並有分析材料,根據電纜庫存和生產使用情況及時編製電纜計劃。並負責對電纜維修組的檢修質量進行檢查驗收,以及電纜修補技改工藝的技術指導實施業務管理。
(5)機電科定期組織召開電纜管理例會,通報電纜的使用狀況,分析電纜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當月電纜管理情況。並針對各種電纜故障(反映較集中的故障類型)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追查、分析,並出具分析報告,上報主管礦領導以便采取電纜管理決策。
(6)重大電纜事故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科長參與分析追查,一般電纜事故由分管電纜業務的科長組織分析追查,寫出報告,歸檔管理。
2、供應科職責
(1)供應科是全礦電纜到貨落實、檢驗入庫、發放、回收以及建立庫存、發放、回收檔案等庫房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2)供應科庫存電纜要擺放整齊,銘牌齊全,銘牌包括:型號規格、長度、編號、維修人、驗收人、進庫日期等。倉庫要具備各種抗災能力,並做好電纜的防潮、防曬工作。
(3)電纜庫管員定期將電纜庫存情況和管理台帳向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通報,同時盤點校核電纜庫存量,協助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搞好電纜計劃編製和本月電纜應用情況分析工作。
(4)依據機電科編製的電纜購置計劃,組織電纜購置工作。新購置電纜必須具有生產廠家合格證、出廠試驗報告單、廠家資質證明材料煤安標誌準用證及煤安標誌等相關資料。電纜到貨後,要組織有關人員對其進行驗收。對有疑點的電纜進行試驗,合格後方可入庫,辦理交接使用手續和入庫證明,否則倉庫管理人員拒收電纜入庫。
3、電纜修理單位職責
(1)電纜修理組(或機修廠)是全礦電纜的修補單位,在電纜修理業務上受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負責監督和領導工作。
(2)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作人員組成電纜修理組,負責全礦電纜的修補(熱補或冷補)、壓號、封頭及移交入庫等工作,並配合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完成回收電纜的檢測、驗收檢查等工作。電纜修理人員是全礦電纜修理安全、質量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在業務上服從機電科管理。
(3)電纜檢修人員要責任心強,具備相應的電纜修理技術水平,熟悉各種電纜性能、結構和基本技術參數,必須具備一定的電纜測試能力,能夠對電纜進行檢修試驗,持證上崗。同時能夠嚴格執行各種電纜檢修製度,操作規程和試驗標準。並依據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出具的編號對其進行壓號、入庫存放等工作。
4、電纜使用單位職責
(1)各電纜使用單位的機電負責人(或供電管理負責人)是本單位電纜現場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電纜管理、使用、維護和完好狀態負責。
(2)各電纜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轄範圍內電纜的現場管理,並有一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各自單位內電纜的領用、敷設、現場維護、回收及移交管理工作。
(3)對電纜管理部門或上級檢查機構管理人員提出的各種隱患,必須按要求進行整改處理,對電纜在使用過程中存在不安全隱患或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及時向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進行彙報,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5、10mm2以下各種型號電纜按五小電器或小型周轉材料進行管理。
3 電纜的審批、領用及移交管理
3.1機電科供電設計人員要掌握全礦井供電係統的負荷增減情況,依據生產計劃對新增采、掘工作麵供電係統進行設計計算,經過機電副總審批後,列出電纜計劃交於電纜管理人員,由電纜管理人員到庫房落實待發電纜數量。
3.2 各單位用電負荷增加或減少時,必須提前3~5天寫出書麵用電申請單交至機電科電氣管理人員,由機電科電氣管理人員統一審批。同時供電設計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列出每一條電纜的規格和長度,指出所接負荷的開關地點、名稱和各級開關的保護整定值,經分管科長審批後,將此材料計劃交給電纜管理人員。
3.3 電纜管理人員接到通知核實無誤後,根據電纜的規格、長度,給使用單位出具電纜調撥單。調撥單內容包括:使用單位名稱、使用地點、電纜規格型號、長度及編號(長度盡可能地與設計相符)。使用單位通過計算機網絡申請,經機電科分管技術人員審批領取。
3.4使用單位持電纜調撥單(機電科審批後的單據)到庫房辦理領用手續後領取電纜。電纜領出前要對其外觀、絕緣檢測檢查,合格後領出,並到機電科辦理電纜入井證。否則可以拒領,要求電纜管理人員進行調整。
3.5 發放10mm2及以上的橡套電纜兩端必須有測試合格證、電纜編號,否則不得發放和領用。電纜入井時,電纜管理人員要有記錄,並簽發“電纜入井證”,“電纜入井證”上要有電纜測試數據,能否投入使用的結論。未經監測試驗合格的電纜任何人不得發放和領用,否則對發放和領用人員追究責任。副井口信號把鉤工負責驗證,手續不全不得入井(搶險救災除外)。
3.6當應急搶險救災急需電纜調撥和領用時,可以依據搶險救災指揮部命令發放、調撥,但必須在庫房電纜管理人員處辦理出庫登記,並注明批準機構或領導,事後電纜領用單位的電纜管理人員必須到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處補辦相關手續。
3.7 各使用單位在使用電纜過程中,因電纜發生故障而需更換時,可重新領取電纜,但事後必須由電纜管理人員組織對其進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和找出責任者。並對使用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按損壞性質和損壞程度進行相應處罰。
3.8因工作麵轉移或施工單位變更需轉移的電纜,均要由機電科管理人員組織使用單位和接收單位電纜管理人員現場進行驗收、移交。驗收移交時,三方人員均要仔細檢查每條電纜的兩端號碼是否存在,電纜護套是否完整,有無斷線和損壞,若電纜完好,三方人員辦理移交手續,隨即更改電纜檔案,交、接雙方簽字認可。在驗收過程中,存在故障和損壞現象的電纜原則上督促原使用單位上井檢修,並追查原因。不經機電科同意,私自轉交電纜,對雙方單位均追究責任。私偷其它單位電纜,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4 、電纜敷設、使用及維護管理
4.1井下大巷、采區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電纜敷設應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施工、統一管理的原則。電纜掛鉤布置應充分考慮滿足各類電纜的需要。電纜敷設施工必須前後兼顧,避免出現先施工不管後施工,後施工不管前施工的,從而導致電纜敷設混亂現象。
4.2 各使用單位負責所使用電纜的敷設及日常維護;高壓電纜(固定)的敷設由機電安裝單位負責施工,日常維護由各使用單位自己負責維護管理。
4.3 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檢查電纜敷設、使用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要求使用單位立即整改。及時督促各生產單位回收閑置電纜升井入庫檢修,以降低損耗,提高電纜周轉率。對隱患整改進度遲緩和閑置電纜無故不按要求時間升井者要按規定處罰。
4.4電纜敷設安裝前,使用單位機電負責人和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結合,選擇設計出最佳敷設路線,遵循電纜長度最短,使用統一電纜掛鉤吊掛敷設、敷設回收施工便利,維護檢修方便的原則進行。
4.5使用單位要對所領用的電纜仔細外觀檢查、絕緣性能測試,檢驗合格後必須對電纜的端頭重新進行封閉,防止運輸、敷設過程中潮氣的進入,降低絕緣性能。使用單位因搬運、存放不當致使電纜進水受潮絕緣性能降低,要追究責任。造成事故的,將按照《重大隱患事故責任追究製度》進行處罰。
4.6電纜在裝車運輸過程中,要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確保電纜的彎曲半徑不超限,嚴禁打結、扭勁等現象。敷設過程中嚴禁采用機械牽引、拽拉電纜。電纜在裝車運輸時,嚴禁超寬、超長以免擠傷電纜,裝車不符合要求,機電隊不予運輸,並通知裝車單位重裝。
4.7電纜敷設完畢後,施工單位應隨即把電纜懸掛在電纜鉤上,不得將電纜埋、壓或泡在水中,嚴格按下列規定進行懸掛整齊。
4.7.1 橡套電纜在軌道運輸大巷安裝懸掛間距不超過1.0米,敷設高度最低電纜鉤底板1.6m以上,在采掘工作麵巷道懸掛間距為不超過1.0m,高度最低電纜鉤距巷道底板1.5m以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電纜按設計進行吊掛。所有電纜應用8號鐵絲懸掛專用電纜鉤吊掛或用連網繩編織吊掛。不允許掛在風、水管路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300mm 以上的距離。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及岩巷作業線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在巷道內通信、信號電纜與動力電纜在同一側懸掛時,要按照通信和信號電纜在上、電力電纜在下的原則進行懸掛,其間距100m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間距不小於50mm,高、低壓電纜間距應大於100mm。
4.7.2 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采用非燃型材料對穿牆管口進行嚴密封堵。
4.7.3 電纜跨越巷道時,應采用與電纜外徑相適應的Ω卡進行固定或電纜鉤進行敷設,排列整齊,嚴禁相互交叉。
4.7.4 各電纜使用單位應在電纜上每隔200米、有分支的地點、接線盒兩端、風門牆壁兩側等處均應懸掛電纜走向標誌牌,回撤時標誌牌同時交回。標誌牌內容包括:電纜型號、規格、編號、長度、電壓等級,用途、使用單位及維護責任人。
4.8 施工單位送電前必須對整條線路進行測試,測試合格後方可送電運行。在變電所進行送電操作時,施工單位電纜測試人員應在變配電值班員的監護下進行測試,並將測試數據真實的填寫在變電所停送電記錄上,經過值班員核實無誤後方可送電運行,否則不予送電。
4.9 電纜的連接必須使用接線盒,其電壓等級、電流容量必須與供電等級相符,嚴格接線工藝,杜絕電氣失爆。每個接線盒上均要有標誌牌,內容包括:編號、容量、單位、責任人。高壓電纜連接器或接線盒均要有合格的接地裝置。不同型號規格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進行連接。
4.10 各單位應按照下列要求管理好各自管轄範圍內的電纜使用、維護,確保電纜的安全運行。
4.10.1機電科應對礦井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每年做1次泄漏和耐壓試驗。發現電纜隱患或缺陷,責令管理單位及時修複,做好記錄,填寫電纜試驗報告和檢修檔案。
4.10.2 固定敷設電纜由管理單位每季做1次絕緣和外部檢查,每旬應由專責電工對其外部和懸掛情況做1次巡回檢查。巡查內容包括:線路狀態、接線盒、輔助接地極、線路溫度等,發現隱患及時申請停電處理,並做好記錄,同時將巡檢情況以書麵形式上報機電科備案。
4.10.3井下電纜使用單位每月應由專責電工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電纜做1次絕緣檢查,采、掘、開等電纜移動使用單位每班由當班司機或專責電工對其外皮破損情況、懸掛敷設等情況進行1次檢查,並做好巡檢記錄。對有頂板冒落或巷道片幫等危險地區,使用單位應及時安排人員對電纜采取保護措施。嚴禁電纜超負荷運行,發現隱患應立即停電檢查處理。在采煤工作麵或掘進工作麵附近的電纜要采取防護措施,嚴防炮崩,砸壓和受外力拉壞等。
4.11 高、低壓供電係統中的接線裝置應有維護責任人每月進行一次檢查,特別是接線端子的連接情況,有無鬆動、過熱現象,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因使用電纜不當造成電纜發熱,使電纜芯線氧化、絕緣老化報廢的,使用單位承擔電纜全部費用。
4.12 巷修、開拓施工等單位在施工作業時,要對作業區間內的電纜采取防護措施,巷道整修完畢後,應有專人及時將電纜懸掛複位。由於電纜防護措施不到位,造成電纜砸傷、放炮崩壞電纜或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13 任何電纜使用管理單位和個人嚴禁對帶電、備用電纜采用水衝的方式清理電纜上的浮灰和汙垢,一經發現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5、 電纜的回收修補及入庫驗收
5.1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要及時了解全礦井下的生產進度狀況,掌握每根電纜的使用情況。當開拓、掘進、采煤工作麵生產結束時,要求使用單位或負責回收設備的單位及時將設備隨同電纜一起回收升井。
5.2電纜回收單位應如數將電纜回收升井入庫,必須安排人員進行現場交接驗收,按照驗收人員要求做好回收電纜的檢查測試工作。同時對電纜存在的故障和不完好狀況進行確認,嚴禁出現電纜兩端鋸割齊頭或截斷線鼻現象。
5.3機電科、電纜修理組和回收單位電纜管理人員共同對電纜進行外觀檢查和性能測試。檢查每條電纜兩端號碼是否存在,電纜外觀是否有損壞或缺陷,檢查有無斷線或絕緣損壞,各種電氣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如果電纜狀態完好,可直接由回收單位交於電纜庫房保存,由庫房電纜管理人員給交回單位填寫收到條,並在移動卡片上注銷,記載收到日期,說明該條電纜停用回庫,並做好庫存擺放和防潮防曬工作,完善各種標誌。如果電纜不完好,由機電科、回收單位為電纜修理組辦理修理委托單,三方人員簽字認可,注明電纜修理內容以及修理工程量。送交單位可依據此單到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處消帳。
5.4交回的電纜遭到嚴重損壞或無故割斷者,必須追查故障原因並落實責任進行處罰,寫出追查分析報告,並存入電纜管理檔案。
5.5電纜維修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電纜修理操作工藝進行修理,機電科負責電纜修理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電纜修理完畢後,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同維修人員一起對電纜進行試驗驗收,試驗內容包括:絕緣測試,直流耐壓(泄漏)試驗,浸水耐壓試驗,填寫電力電纜試驗報告單,建立技術檔案。
5.6電纜試驗合格後,機電科和電纜維修人員共同簽發電纜合格證,並由修理人員將合格證粘貼在電纜端頭,同時對電纜的兩端頭采用防水膠帶進行密封,移交存放於倉庫內,保持完好狀態,以備生產需要。
5.7對井下長期運行的電纜,升井後測試絕緣情況,對其進行幹燥處理,存放時要求庫房內的濕度、溫度符合規定,電纜頭進行封閉以防電纜性能的降低。
5.8 對出現下列情況時,礦機電科應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並建立事故隱患檔案。
5.8.1 擠壓、碰撞等使電纜外皮破損露出芯線,造成失爆現象的。
5.8.2 礦井安裝、井下備用和回收升井的電纜兩端頭不進行封堵的。
5.8.3不嚴格按照電纜接線工藝進行施工,造成電纜不能達到使用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5.8.4 未經電纜管理人員同意,電纜使用單位擅自截斷電纜者。
5.8.5 電纜落地、浸泡水中或被煤、矸石掩埋的。
5.8.6 使用鐵絲吊掛電纜的。
5.9為加強電纜調配使用和周轉,各使用單位不得私自庫存電纜;使用單位丟失電纜,按原價進行罰款。發現偷剝電纜者按電纜原價的10倍進行罰款,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或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6 、電纜報廢管理
6.1庫房電纜管理人員要安排電纜修理人員定期對倉庫所存電纜進行檢查檢驗。對破損嚴重、電氣性能差、短節(沒有修複價值)等不具備修複價值的電纜進行統計,由機電科提出報廢申請,經相關機構審批同意後,按報廢處理。
6.2庫房電纜管理人員要建立電纜報廢台帳,內容包括:電纜型號、長度、報廢原因、報廢日期等。
7電纜預防性試驗
7.1高壓固定電纜的定期預防性試驗,應按照《煤礦電氣設備試驗規程》中規定的試驗項目、周期和標準執行。(見附件1:電力電纜試驗標準)
7.2每年度預防性試驗由機電科主管電氣管理的工程師組織試驗實施,機電科編製試驗項目計劃、試驗方法、技術措施等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
7.3製定的試驗工作計劃包括:試驗的時間,需要停電影響的範圍和主要設備,參加試驗人員名單,電纜試驗記錄和試驗電纜一旦擊穿的補救措施等。
容包括:試驗現場記錄、曆年試驗結果的比較,以及對該條電纜的鑒定和評價。
7.5試驗中發現不合格電纜時,不應投入運行。機電科電氣試驗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同時應組織維修人員對其進行搶險或更換,以確保供電係統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章 防爆小電器管理辦法
1、小電器要建立管理台賬,實行計算機管理。
2、對新領取的小電器,要進行編號,建卡,建帳。
3、小電器的維修工作要嚴肅認真,對所有防爆麵,接合麵都要重新擦洗,並塗有防繡油,對鏽蝕比較嚴重的防爆麵、接合麵用油石磨打除繡層,在塗防繡油處理,對防爆麵、接合麵鏽蝕嚴重,對形成麻坑的給予報廢。
4、在井下使用中,緊固螺絲必須齊全,不能懸掛在有淋水處。
5、在井下檢修時,嚴禁帶電檢修,以防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煤塵爆炸。
6、井下使用的電鈴、打點器、信號燈,必須上牌板,集中懸掛。由機修車間統一製作,機電科統一發放。
7、小電器領取時,必須以舊換新,做好記錄並簽字。
8、新小電器領回時,必須編號、入賬、建卡,使用中的小電器應注明使用地點,和包機人。
9、所有小電氣均按防爆要求進行檢查管理。
第十章 電工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1、為加強電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電工隊伍素質,適應我公司安全生產的需要,根據《礦山安全法》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2、電工教育培訓必須貫徹“強製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全員學習”的原則。
3、電工教育、培訓工作由機電礦長負責,機電主管技術員和負責人負責抓好本單位的技術培訓工作。
4、電工教育、培訓的對象:全礦所有電工,包括:正副區隊長、班組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井下電鉗工、高低壓安裝、維修電工、機電維護員、配電工、絞車司機、電車司機、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小絞車司機、信號工、充電工、水泵工、電氣焊工、燈房值班工等)。
5、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各類人員必須達到以下基本標準:
5.1了解國家安全生產方麵的方針、政策、法規,掌握熟悉國務院頒發的《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5.2 掌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5.3 熟悉職責範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並會搶救,會自救。
5.4 特殊工種及班組長必須熟悉本工種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熟悉掌握本單位本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掌握職責範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悉地使用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6 、新入礦的井下電工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2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學習),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4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學習),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工作。
7、電工屬特殊作業人員,轉崗必須經礦領導批準,並經轉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8、電工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相結合,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
9、從事電工工作實行《安全資格證書》製度,幹部和工人必須持證上崗,否則幹部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工人不能上崗。職務工種變動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取得新職務,新工種的“證書”後方準上崗。
10、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安監部門給予吊銷證書:
10.1 重傷以上(包括重傷)和重大生產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10.2 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10.3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電工,要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考試合格後返還“證書”,本人拒絕接受再培訓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11、安全教育培訓考試不合格者,必須重新培訓,重新培訓期間停發工資,再培訓考試不及格者,調出電工隊伍。
12、礦對電工培訓工作實行考核,對培訓成績突出安全生產較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十七、安順煤礦電氣工作票執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我礦《電氣工作票》的製作、執行、保存等工作內容,實現電氣管理工作的製度化和規範化,提高電氣工作安全管理水平,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照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電氣工作票技術規範》,結合本礦實際製定。
第三條 工作票的種類和選用原則
一、變電站工作票,分為四種
1、變電站第一種工作票,下列情況之一者選用:
a)在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
b)在電氣場所工作,需要高壓設備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
c)在進行繼電保護及二次回路等工作時,需停高壓設備的。
2、變電站第二種工作票,下列情況之一者選用:
a)帶電作業或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b)控製盤或低壓配電盤、配電箱上的工作;
c)繼電保護裝置、測控裝置、通信及自動化設備、自動裝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不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
d)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高壓電流的。
3、變電站第三種工作票,下列情況之一者選用:
a)所內改擴建工程,不需運行設備停電的;
b)所內運輸及裝卸不需運行設備停電的;
c)所內建築設施修繕,不需運行設備停電的;
d)在高壓場所的照明回路上工作,不需運行設備停電的;
e)消防、綠化及維護,不需運行設備停電的;
f)所內其他非電氣工作不需運行設備停電的。
4、口頭或電話命令的工作:
a)事故搶修、緊急缺陷處理(設備在8小時內無法修複的,則應辦理工作票,其種類接前三項規定辦理);
b)非高壓場所的低壓回路上工作。
5、在已投入的高壓場地擴建、電氣設備未與運行設備連接且安全距離足夠,在安裝或試驗時,辦理第二種工作票。已與運行設備連接的,應辦理第一種工作票。
二、線路工作票,分為兩種
1、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所有影響一次設備運行方式的工作。即不管一次設備原來在什麼應用狀態(運行、熱備用、冷備用、檢修),凡是造成一次設備不能投入運行的工作,必須選用第一種工作票。
2、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不影響一次設備運行方式的工作。即不管一次設備原來在什麼運行狀態,凡是不造成一次設備不能投運的工作必須選用第二種工作票。
3、口頭或電話命令的工作:
事故搶修、緊急缺陷處理(設備在8小時內無法修複的,則應辦理工作票,其種類接前兩項規定辦理)。
第四條 工作票的簽發:
1、施工負責人將《停(送)聯係票》送達變電所時,應根據施工內容及安全要求選定工作票種類與“工作許可人”填寫工作票,並報送“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簽發後執行;
2、工作票一式兩份、編號相同,由施工負責人和工作票許可人分別保存,其中施工負責人保存綠字聯,工作許可人保存紅字聯;
3、工作票填寫完備後,立即生效,並按《安順煤礦停(送)電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條 工作票中的人員定義及其安全責任
1、施工負責人:指“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或“安全派工單”中規定的施工負責人。
安全責任:
a)負責提出正確完備的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
b)結合實際對施工人員進行施工前技術及安全措施學習布置並簽字;
c)檢查核實已完成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d)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有效地組織施工;
e)監督施工人員遵守施工安全和技術質量的要求;
f)檢查施工人員是否適應工作和精神狀態,清除安全隱患;
g)一個施工負責人在同一變電所(或同一線路)的同一時間段內隻能持一張工作票施工。
2、施工許可人:變電所主值班員。
安全責任:
a)審查確定施工的必要性;
b)停(送)電和許可施工的命令是否正確;
c)變電所和線路的接地線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d)停電設備是否有來電的可能性;
e)許可和組織所內施工驗收,工作終結;
f)施工許可人許可前核對施工負責人身份與工作票填寫的施工負責人相符,所內施工時還應核對實際施工人數與工作票上所填寫人數一致,並與施工負責人手持工作票共同到施工現場,完成下列手續後施工人員方可開始工作:
①現場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與施工要求的安全措施對應情況,對有調整的進行說明、證明設備確無電壓。
②指明工作地點保留的帶電部位和其他安全事項。
③在確認安全措施滿足要求時,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
3、工作票簽發人:變電所所長或機電隊負責供變電分管副隊長。
安全責任:
a)確定施工必要性;
b)施工是否具備安全條件;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d)施工負責人和施工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4、施工人員:參加本次施工的全部人員(含本礦人員、參與施工的外單位人員和吊車駕駛員等)。
5、工作票會簽人:在本礦施工的外單位施工負責人。
第六條 工作票填寫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作廢,重新填寫簽發:
1、施工內容或地點不清的;
2、計劃施工時間已過期或超出計劃停電時間;
3、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寫錯誤;
4、工作票簽發人或施工負責人不符合規定;
5、工作票上有塗改的;
6、字跡潦草難以辨認的。
第七條 線路工作票填寫說明
一、線路第一種工作票填寫說明:
1、單位:填寫區隊班組名稱。
2、施工人員:四名及以下人員名稱全部填寫,超過四名施工人員的填寫前四名施工人員名稱,後麵加等共幾人。施工人員共幾人包括施工負責人在內。
3、停電線路名稱:填寫線路電壓等級、線路名稱。
4、施工地段:架空線路施工填寫起止杆塔號,對有分支或T接的填寫分支線名稱或T接線名稱和杆塔號;電纜施工填寫起止電纜終端頭號。
5、施工任務:填寫需要做的相應施工內容。
6、應采取安全措施的填寫要求。
7、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寫需要變電所、用戶端采取的安全措施(除本線路外,還包括危及該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線路),包括斷開可能來電的所有斷路器、線路側隔離開關、母線側隔離開關和旁路母線側隔離開關,取下線路側電壓互感器(TV)的二次熔斷器或斷開二次空氣開關,在線路側接地,在線路側和旁路側隔離開關操作把手上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安全標示牌等。
8、填寫變電所、用戶端名稱及設備名稱。
9、保留的帶電線路或帶電設備:填寫施工地段中同杆架設的帶電線路、10m以內的平行帶電線路、交叉帶電線路(導、地線鬆緊工作的上、下方)或其他帶電設備電壓等級和名稱,同時要填寫施工線路與帶電線路相鄰處的起止杆號,如“本施工地段中#4、#5杆間導線與10KV柳太線同杆架設”沒有保留的帶電線路或帶電設備填“無”。
10、應裝設接地線的填寫要求:
a)填寫由施工班組在施工地段各端自己應掛的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的分支也應掛接地線。若在施工線路上有感應電壓時,應裝設接地線;
b)所裝設地線的位置應明確,應填入杆號及接地線的編號;
c)線路名稱及杆號:單回線路施工隻填寫杆號不填寫線路名稱,對於多回路在同一杆塔上不同線路上均要求掛地線的,應填寫線路名稱和杆號;
d)利用鐵塔接地時允許每相接地,應在“接地線編號”欄中填寫三相接地線編號。
11、計劃施工時間:填寫《停(送)電聯係票》批準的計劃施工時間,不包括停(送)電操作所需的時間,年按4位填寫,月、日按2位填寫,不足兩位數的在前麵加0,時按24小時製填寫,不足兩位數的時間在前麵加0。
12、許可開始施工的命令及工作終結報告的填寫要求。
a)許可開始施工的命令按聯係方式實填(“電話”或“當麵”)。許可人為當值變電站主值班員,“許可人”欄由施工許可人即主值班員簽名。
b)許可施工的時間及終結報告的時間:填寫許可人下達許可命令的時間和施工負責人終結報告的時間。年按4位填寫,月、日按2位填寫,不足兩位數的時間在前麵加0,時按24小時製填寫,不足兩位數的時間在前麵加0。
c)施工間斷:對施工期間按照施工方要求需要恢複供電的施工填寫此欄,如為電話聯係方式,雙方互代簽名。其中左欄為施工間斷前填寫,右欄為間斷後恢複開工前填寫。
d)工作票延期:施工需要延期時填寫,如為電話聯係,雙方互代簽名。
e)備注:由簽發人、施工負責人及許可人填寫有必要補充的安全措施或注意事項、增加專人監護等。
二、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的填寫規範
1、填寫單位和班組:區隊和班組的名稱。
2、施工班人員共幾人包括施工負責人在內。
3、施工的線路和設備名稱應填寫線路電壓等級、線路名稱。
4、施工範圍:架空線路工作填寫起止杆塔號,電纜施工填寫電纜終端頭號。
5、施工任務:填寫計劃安排的施工任務內容。
6、計劃施工時間:填寫計劃的施工時間,年按4位填寫,月、日按2位填寫,不足兩位數的時間在前麵加0,時按24小時製填寫,不足兩位數的時間在前麵加0。
7、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寫要求:
a)根據施工任務的不同提出相應的要求,如通道清理,必須有防止樹倒向線路的措施要求。
b)需要許可人下令退出的重合閘,具體填寫為“退出××KV××線路重合閘”。
8、施工開始時間、施工完成時間:年按4位填寫,月、日按2位填寫,不足兩位數的時間在前麵加0,時按24小時製填寫,不足兩位數的時間在前麵加0。
9、如線路施工需要間斷,則在備注欄填寫每次間斷的開工與停工時間、施工負責人與施工許可人姓名以及線路重合閘投退時間。
三、基建及外單位施工承包工程的工作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基建及其他單位,施工前應將蓋有法人公章或項目部公章的工作票簽發人、施工負責人的資格證明等送交礦機電科審核,審查完畢後下發機電隊。
2、工作票必須由變電所和施工單位會同雙簽發,即會簽。
3、施工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對施工必要性,施工是否安全,所派施工負責人與安全施工負責人(或安全施工監護人)和施工人員是否適當或足夠、施工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負責。本礦的工作票簽發人對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4、已執行的工作票,變電所與施工單位各保留一份備查。
5、基建和檢修工作,需要外單位線路和設備配合停電時,由礦變電所向管轄該線路的單位提出停電申請,並在得到許可施工命令後方可開始施工。
第八條 變電所工作票填寫說明
一、變電所第一、二、三種工作票填寫說明:
1、所名:填寫施工地點所在的變電所名稱和電壓等級;
2、編號:由施工許可人按規定的要求填寫;
3、施工負責人:填寫該項施工的施工負責人姓名;
4、單位和班組:填寫施工負責人所在單位和班組名稱,施工成員有其他班組人員參加時,用括號將參加施工的其他班組在後麵注明;
5、計劃施工時間:填寫應在《停(送)電聯係票》批準的停電檢修時間範圍內,不包括(停)送電操作所需的時間。一張工作票最長施工時間不超過3天,超過3天的要另辦工作票,時間按照公曆的年、月、日和24小時製填寫;
6、施工班人員:一個施工組時,填寫本施工組的全體人員姓名,施工負責人不用重複填寫;多個施工組時,填寫施工組負責人姓名並注明該施工組人數,施工負責人兼任一個施工組負責人時,重複填寫該施工負責人姓名。
共 人:填寫包括施工負責人在內的所有施工人員的總數。
7、施工任務:填寫該項目施工任務名稱,概況說明設備檢修、試驗及設備更改、安裝、拆除等項目。其中斷路器、隔離開關填寫雙重編號;斷路器、母線、構架、線路及其他設備上施工填寫電壓等級和設備名稱。
8、施工地點:填寫實際施工主要場所。其中斷路器、隔離開關填寫雙重編號;斷路器、母線、構架、線路及其他設備上施工填寫電壓等級和設備名稱。
9、施工要求的安全措施欄
①第一種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欄:
a)填寫應斷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包括填票時已斷開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斷路器與隔離開關分別填寫,隻填寫設備編號,不填設備名稱;新建、擴建工程設備變更未定編號時,可以使用設備名稱。
b)應投切相關直流(空氣開關、熔斷器、連接片)、低壓及二次回路:填寫投切直流(空氣開關、熔斷器、連接片)、連鎖開關、“遠方/就地”選擇開關、低壓及二次回路的名稱和狀態。
c)應合接地開關需注明編號,裝接地線需注明確實地點,應投絕緣擋板。接地開關隻填編號;接地線注明裝設處的位置、裝設組數;絕緣擋板注明裝設處的位置。
d)應設遮攔、應掛標示牌:需寫明在什麼地方(設備)設置遮攔、圍欄和懸掛標示牌。
e)線路對側安全措施:要求線路對側接地(是/否)。需要時填寫“是”,不需要時填寫“否”。
f)需辦理二次設備及回路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單(是/否): ,共 張。需要時填寫“是”,並注明張數,不需要時填寫“否”。
②第二種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欄:
a)施工條件:相關高壓設備狀態需滿足施工要求:一般是指高壓設備不停電或不需要停電;相關直流、低壓及二次回路狀態:被檢修設備施工時應處狀態,一般是指被檢修設備不停電或停電。
b)應投切相關直流(空氣開關、熔斷器、連接片)、低壓及二次回路:填寫投切直流(空氣開關、熔斷器、連接片)、連鎖開關、“遠方/就地”選擇開關、低壓及二次回路的名稱和狀態。
c)帶電作業施工,根據施工需要申請退出重合閘。
d)應設遮攔、應掛標示牌:寫明在什麼地方(設備)設置遮攔或圍欄和懸掛標示牌。
e)需辦理二次設備及回路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單(是/否): ,共 張。需要時填寫“是”,並注明張數,不需要時填寫“否”。
③第三種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對施工人員的要求。
10、簽發。工作票簽發人:由第五條第3項規定的簽發人填寫姓名簽發。工作票會簽人:由工作票會簽人填寫姓名會簽。第三種工作票不用簽發。
11、接收。主值班:由接收並審核該工作票的主值班人填寫姓名及接收時間。
12、施工許可
①第一種工作票的施工許可:
a)與施工要求的安全措施一致(是/否)。需要補充或調整的:應注明變動情況。
b)線路對側安全措施:經調度員 (姓名)確認線路對側已按要求執行。由主值班員填寫該調度員姓名。
c)施工地點保留的帶電部位:應填寫施工地點的帶電設備、帶電線路段。
d)其他安全注意事項:填寫施工地點相鄰的帶電或運行設備及提醒施工人員施工期間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e)施工許可人:確認上述安全措施的主值班員填寫姓名。
f)施工負責人:認可上述安全措施滿足施工要求的施工負責人填寫姓名。
②第二種工作票的施工許可:
a)與施工要求的安全措施一致(是/否)。需要補充或調整的:應注明變動情況。
b)施工地點應注意的帶電部位、帶電線路段或運行設備:填寫施工地點的帶電部位、帶電線路段及運行設備名稱。
c)其他安全注意事項:填寫施工地點相鄰的帶電部位、帶電線路段或運行設備及提醒施工人員施工期間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d) 施工許可人:確認上述安全措施的主值班員填寫姓名。
e) 施工負責人:認可上述安全措施滿足施工要求的施工負責人填寫姓名。
③第三種工作票的施工許可:
a)與施工要求的安全措施一致(是/否)。需要補充或調整的:應注明變動情況。
b)施工地點應注意的帶電部位、帶電線路段或運行設備:填寫施工地點的帶電部位帶電線路段及運行設備名稱。
c)注意事項:填寫施工地點相鄰的帶電部位、帶電線路段或運行設備及提醒施工人員施工期間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d) 施工許可人:確認上述安全措施的主值班員填寫姓名。
e) 施工負責人:認可上述安全措施滿足施工要求的施工負責人填寫姓名。
④用文字表達未能完全清楚時,附相應簡圖並在圖中用顏色來區分帶電、不帶電、接地部分(紅色代表帶電、藍色代表不帶電、黑色代表接地),以保證實施安全措施時的正確完備。
13、施工負責人變動:同意變更的工作票簽發人填寫姓名,原施工負責人、現施工負責人、施工許可人填寫姓名、交接時間。
14、工作票延期:填寫延期時間,辦理延期手續的施工負責人、主值班人填寫姓名。
15、施工間斷:填寫每次工作間斷及施工開始時間,辦理手續的施工負責人、主值班人填寫姓名。
16、增加內容。不需要變更安全措施下增加的施工項目:填寫增加的施工項目,辦理手續的施工負責人、主值班人填寫姓名。
17、施工終結:填寫施工終結時間,辦理驗收、終結手續的施工負責人、施工許可人填寫姓名。
18、工作票終結:安全措施全部清理完畢,填寫接地線組數、接地開關編號及數目,主值班員填寫姓名。
19、備注:填寫工作票簽發人、施工許可人、施工負責人在辦理工作票過程需要雙方交代的施工及注意事項。
第九條 工作票的管理規範
1、一份工作票要印製成一式兩聯,施工負責人保存聯為綠字印刷,施工許可人保存聯為紅字印刷,兩聯編號應相同。變電所第一、二種工作票和線路第一種工作票幅麵統一用A3紙;變電所第三種工作票和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用A4紙。
2、工作票的編號原則:
a)各種工作票應分開編號;
b)編號由××××(年份,4位數字)一××(月份,2位數字)一×(種類號,1位數字)一×××(編號,3位數字)組成;
c)種類號說明:1為第一種工作票,2為第二種工作票,3為第三種工作票。
3、印章樣式
①“施工終結”印章樣式如圖1所示。
施工終結
圖1 “施工終結”印章樣式圖
外圍寬度0.83cm,外圍長度2.54cm。
②“工作票終結”印章樣式如圖2所示。
工作票終結
圖2 “工作票終結”印章樣式圖
外圍寬度0.83cm,外圍長度2.54cm。
③“作廢”印章樣式如圖3所示。
作廢
外圍寬度0.83cm,外圍長度2.54cm。
④對已使用的工作票,應按執行與否等情況,及時在工作票上分別蓋“施工終結”、“工作票終結”或“作廢”印章。
⑤印章使用紫紅色印泥。蓋在票麵右上角“蓋章處”
⑥已使用的工作票,保存一年。
第十條 電氣管理常用術語
1、一次設備:是指直接執行電網中發、輸、變、配電主要施工任務的設備,包括生產和轉換電能的設備、接通或斷開電路的開關電器、限製故障電流和防禦過電壓的電器、接地裝置及載流導體。本礦為6KV及以上電壓、電氣設備。
2、二次設備:是指為確保電網和一次設備的安全、穩定運行,完成一次設備運行測量、監控、控製和保護工作任務的設備總稱。
3、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是指電氣裝置的一個單元中,其中用隔離開關(刀閘)和其他元件截然分開的部分,以及相應的二次部分。
4、雙重命名: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的電氣設備的中文名稱和編號。
5、計劃施工時間:是指不包括設備停(送)電操作及安全措施實施時間的設備檢修時間。
6、事故搶修:指設備、設施發生事故或出現緊急狀況時,為迅速恢複正常運行而將故障或異常的設備、設施進行處理的工作(不含事故後轉為檢修的工作)。
7、合上:是指各種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通過人工操作使其分閘位置轉為合閘位置的操作。
8、斷開:是指各種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通過人工操作使其由合閘轉為分閘位置的操作。
9、裝設地線:是指通過接地短路線使電氣設備全部或部分可靠接地的操作。
10、拆除地線:是指將接地短路線從電氣設備或線路上取下並脫離接地的操作。
11、投入或停用、切換、退出:是指使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故障錄波裝置、變壓器有載調壓分接頭、消弧線圈分接頭等設備達到指令狀態的操作。
12、取下或投上:是指將熔斷器退出或嵌入施工回路的操作。
13、投上或切除:是指將二次回路的連接片接入或退出施工回路的操作。
14、插入或拔出:是指將二次插件嵌入或退出施工回路的操作。
15、懸掛或取下:是指將臨時標示牌放置到指定位置或從放置位置移開的操作。
第十一條 設備、線路狀態定義
一、設備狀態定義
1、一次設備狀態
①運行狀態:是指設備或電氣係統帶有電壓,其功能有效。母線、線路、斷路器、變壓器、電抗器、電容器及電壓互感器等一次電氣設備的運行狀態,是指從該設備電源至受電端的電路接通並有相應電壓(無論是否帶有負荷),且控製電源、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正常投入。
②熱備用狀態:是指該設備已具備運行條件,經一次合閘操作即可轉為運行狀態的狀態。母線、變壓器、電抗器、電容器及線路等電氣設備的熱備用是指連接該設備的各側均無安全措施,各側的斷路器全部在斷開位置,且至少一組斷路器各側隔離開關處於合上位置,設備繼電保護投入,斷路器的控製、合閘及信號電源投入。斷路器的熱備用是指其本身在斷開位置、各側隔離開關在合閘位置,設備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滿足帶電要求。
③冷備用狀態:是指連接該設備的各側均無安全措施,且連接該設備的各側均有明顯斷開點或可判斷的斷開點。
④檢修狀態:是指連接設備的各側均有明顯的斷開點或可判斷的斷開點,需要檢修的設備已接地的狀態,或該設備與係統徹底隔離,與斷開點設備沒有物理連接時的狀態。在該狀態下設備的保護和自動裝置、控製、合閘及信號電源等均應退出。
2、二次設備狀態
①運行狀態:是指其工作電源投入,出口連接片連接到指令回路的狀態。
②熱備用狀態:是指其工作電源投入,出口連接片斷開時的狀態。
③冷備用狀態:是指其工作電源退出,出口連接片斷開時的狀態。
④檢修狀態:是指該設備與係統徹底隔離,與運行設備沒有物理連接時的狀態。
二、線路狀態定義
1、運行狀態:是指線路兩側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都在合閘位置,線路全部處於帶電狀態。
2、熱備用狀態:是指線路兩側斷路器在斷開位置、而隔離開關在合閘位置,相應的二次回路投入,即線路雖退出運行,但沒有明顯的斷開點;熱備用狀態的線路應視為運行線路。
3、冷備用狀態:是指線路兩側斷路器、隔離開關都在斷開位置,線路與變電所帶電部位有明顯斷開點。但線路本身處於完好狀態。
4、檢修狀態:是指線路兩端斷路器、隔離開關都在斷開位置,兩側裝設了接地線或合上了接地開關。或線路雖然不檢修,但因二次設備上有施工使該線路停電,盡管該線路兩側沒有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開關,但該線路不具備投入運行的條件,也應視該線路為檢修狀態。
第十二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要求
一、變電所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1、主值班員,按照施工時設備狀態要求實施安全措施。根據工作票的要求投切相關直流(空氣開關、熔斷器、連接片)、低壓及二次回路。
施工負責人組織完成二次措施單等現場的安全措施。
2、帶電作業施工在辦理許可開始前,根據施工情況申請辦理退出重合閘裝置。
3、在線路側設備上施工時需對側(及有關支線)完成的安全措施,由主值班員報告相應調度管轄權限的調度(礦調度或供電局調度),由調度指揮完成線路對側的安全措施。
4、設置遮欄、懸掛標示牌。
①設置遮欄的要求:
a)室外單一間隔施工,在施工地點四周設置遮欄;
b)某一電壓等級全停,隻需用遮欄或網狀圍欄將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隔開;
c)在控製室或繼電保護室進行屏上設備施工時,用遮欄(屏內用布簾、貼封條)等方式,將定校或試驗的設備與其他設備隔開,相鄰運行中的設備應掛紅布;
d)6KV設備室內施工地點設置遮欄與其他運行設備隔開。
②“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懸掛要求:
a)施工地點四周的臨時遮欄或網狀圍欄(麵向施工人員);
b)臨近帶電設備的通道口(麵向通道入口);
c)施工地點鄰近帶電設備的支架橫梁上。
③“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懸掛要求: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檢修設備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操作把手上。
④“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標示牌懸掛要求:線路有人工作,應在該線路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操作把手上。
⑤“禁止攀爬,高壓危險!”標示牌懸掛要求:
a)隔離開關工作時,在相鄰的隔離開關(包括本間隔的其他隔離開關)處;
b)構架上施工,在鄰近的其他可能發生誤登的爬梯上。
⑥“在此施工!”標示牌懸掛要求:
a)室外和室內施工地點或作業設備上;
b)構架上施工時的爬梯上。
⑦“從此上下!”標示牌懸掛要求:施工人員上下用的鐵架、爬梯上。
⑧懸掛的標示牌,其懸掛高度以離地麵1.5m~1.8m範圍為宜,即一般人站立平視時易看到的高度。
5、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未拆除一次回路接線或解開二次回路接線的情況下,在進行加壓試驗前必須停止其他相關施工。
6、若需增加施工任務,必須由施工負責人通過施工許可人。不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在工作票填寫增加施工內容,經施工負責人和施工許可人雙方簽名;若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重新辦理工作票。
7、施工負責人、施工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施工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同意。
8、設備試驗過程中因施工需要變更安全措施時,應經施工許可人同意,在“備注”欄注明,施工許可人和施工負責人簽名確認。
9、施工許可人如發現施工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情況時,應向施工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下令停止施工,並立即報告上級。
10、施工期間,施工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施工現場,應指定勝任者臨時代替。
離開前應交代清楚施工主要任務、現場安全措施、施工班組人員情況及其他注意事項,並告知全體施工人員。
原施工負責人返回時,同樣要履行交接手續。
11、施工間斷時,施工班全體人員應從施工現場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施工負責人繼續保存所持工作票。
12、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或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施工班人員全部撤離現場前,嚴禁值班員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
13、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需將設備試驗加壓或合閘送電,施工負責人應與施工許可人辦理送電申請手續,並按下列要求進行:
a)全體施工人員及工器具撤離施工地點;
b)將該係統所有工作票收回,撤除該設備一切安全措施,恢複常設遮欄;
c)經施工負責人和值班員全麵檢查無誤後,由值班員進行送電操作;
d)施工組如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施工許可手續。
14、施工完畢後,施工人員應先進行自檢,無問題後再由施工負責人全麵檢查,合格後由施工負責人帶領全體施工人員撤離施工現場。
撤離施工現場後,任何施工人員未經施工負責人許可,不得進入施工現場進行任何施工。
15、施工負責人在變電所的檢修(繼電保護)記錄簿上填寫檢修、試驗記錄,向值班人員交代所檢修、試驗項目,試驗結果,問題及注意事項等。
16、施工負責人與施工許可人共同到現場檢查設備狀況,確認臨時措施已拆除,已恢複到施工前狀態,場地無遺留物件,在工作票上填寫施工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並在施工負責人收執的工作票上加蓋“施工終結”章。
17、已辦理施工終結的工作票,值班人員按調度命令拆除(斷開)全部接地線(或接地開關),安全措施已全部解除,並在收執的工作票上蓋“工作票終結”印章,工作票終結。
二、線路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1、施工負責人在辦理完開工許可手續後,帶領施工班成員進入施工現場。開工前,向全體施工人員宣讀工作票,向全體施工人員交代清楚施工任務、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並明確分工。
2、組織施工人員落實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必須在安全措施全部做完後,施工負責人才可以向施工人員下達開始施工的命令,施工人員在接到開始施工的命令後,方可按照分工開始施工。
3、施工負責人必須始終在施工現場,對施工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行為。
4、對施工複雜容易發生危險的工作,除施工負責人親自監護外,還應增設專職監護人,專職監護人不得做其他工作。
5、施工中如遇雷、雨、暴風等惡劣天氣或其他任何威脅到施工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施工負責人應停止施工。
6、施工間斷時,施工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施工人員需暫時離開施工地點,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時派人看守。恢複施工前,應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7、工作票延期(僅限於第一種工作票)
施工負責人對工作票所列施工任務確認不能按批準期限完成,第一種工作票應在施工批準期限前兩小時,由施工負責人向礦調度室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一份工作票,延期手續隻能辦理一次。如需再辦理,須將原工作票結束,重新辦理工作票。
8、施工完畢後,施工負責人應親自或指定專人檢查施工數量、質量,杆塔上有無遺留工具材料,人員是否已全部撤離。確認無誤後即可派人拆除安全措施,由施工負責人向施工許可人彙報。
9、施工終結的報告應簡明扼要,包括施工負責人姓名,施工地段與施工任務已經完成,施工地點所做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已無施工人員達到送電條件,可以送電。
10、施工許可人在接到施工終結的彙報時,應得到施工負責人的竣工報告,確認所有施工人員已竣工,接地線已拆除,施工人員已全部撤離線路,並與記錄薄核對無誤後,方可下令拆除變電站或用戶端的安全措施,向線路送電。
11、施工負責人帶回工作票後,應向工作票簽發人彙報施工情況,交回一份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確認無誤後,在工作票編號上蓋藍色“已執行”章;另一份工作票,由施工負責人帶回所在班組,在工作票編號上蓋“已執行”章。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八、安順煤礦電纜使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條 為加強礦用電纜管理,提高我礦機電管理水平,促進安全生產和機電管理標準化順利進行,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電纜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電工手冊》、《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以及有關規章製度而製定。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礦所有電纜使用單位和電纜管理人員。《細則》中電纜管理指安順煤礦井下使用的各種各類電纜的使用管理,包括動力、照明、通信、監控、信號等電纜。
第四條 各電纜使用單位和管理、維護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細則》。
第二章 電纜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機電科是全礦電纜現場管理的主管部門,對全礦在用各種型號電纜設專人進行統一管理,負責全礦電纜的計劃、調撥、審批、驗收及現場使用管理等工作。供應科負責全礦電纜的供應,到貨落實、入庫驗收、庫存保管及發放工作。機電隊負責全礦電纜的修補、編號、試驗工作(協助機電科試驗組進行電纜測試)。各部門均應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製定本部門電纜管理方麵的實施細則和製度。其具體職責是:
1、機電科職責:
(1)機電科科長負責電纜管理業務的領導工作,負責與相關科室和使用單位的協調工作。機電科分管供電管理副職對全礦電纜進行具體業務管理,對現場管理的服務、指導、監督等。參與供電設計、電纜選型、供電係統優化技術改造、電纜預防性試驗等供電係統業務管理。對全礦各單位的供電管理、電纜管理、防爆管理負業務管理職責,對事故隱患單位出具整改通知單及處理意見(或標準)。有權對違反電纜管理規定以及其他安全管理規定的任何責任單位和個人出具罰款單和停止作業命令。同時負責電纜管理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等工作。
(2)機電科供電設計人員負責全礦各單位的供電係統的設計計算,算出其所需電纜的截麵和長度。並應根據實際生產過程中供電負荷的增減及時調整供電電纜,列出電纜計劃及調整方案,由電纜管理人員現場落實、督促整改。
(3)電纜管理人員要具備相應的管理素質,熟悉各種電纜的性能、用途及維護使用注意事項,配合電纜設計人員搞好電纜選型計算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礦電纜(10mm2以上)的領取、發放、回收試驗等工作過程的監督檢查,以及電纜的審批、調撥、檢測試驗、回收驗收等管理工作。並建立電纜管理檔案,內容包括:電纜編號、型號規格、耐壓或阻燃性質、製造廠家、電纜長度(原長)、使用單位、使用地點、變更情況,修補次數、修補人,損耗長度,損耗原因,建檔日期等直至報廢。做到數量清,狀態明,合理使用(可實行計算機輔助管理),每月要有電纜使用情況報表報主管領導,並有分析材料,根據電纜庫存和生產使用情況及時編製電纜計劃。並對機電隊(電纜維修組)的檢修任務單編製下發、檢修任務工作量的核實簽發、檢修質量的檢查驗收以及電纜修補技改工藝的技術指導實施業務管理。
(4)各包隊人員應熟悉各種電纜性能和技術應用參數,負責各分包區隊內電纜現場使用管理工作;督促各使用單位按照供電設計進行安裝使用,做好電纜隱患檢查和落實整改工作,並負責現場電纜安裝驗收、移交等現場管理工作。同時配合電纜管理人員搞好電纜檔案管理。
(5)機電科定期組織電纜管理例會,通報電纜的使用狀況,分析電纜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當月電纜管理情況。並針對各種電纜故障(反映較集中的故障類型)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追查、分析,並出具分析報告,上報主管礦領導以便采取電纜管理決策。
(6)重大電纜事故由機電礦長或副總組織,機電科長(或分管業務科長)參與分析追查,一般電纜事故由分管電纜業務的科長組織分析追查,寫出報告,歸檔管理。
2、供應科職責:
(1)供應科是全礦電纜庫存管理單位,在電纜管理業務上受機電科管理。供應科要有電纜專用倉庫和專職電纜管理員,電纜管理專職人員在業務上服從機電科管理,是全礦電纜到貨落實、檢驗入庫、發放、回收以及建立庫存、發放、回收檔案等庫房管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2)供應科庫存電纜要擺放整齊,銘牌齊全,銘牌包括:型號規格、長度、編號、維修人、驗收人、進庫日期等;倉庫要具備各種抗災能力,並做好電纜的防潮、防曬工作。
(3)電纜專職管理人員每月26日前將電纜庫存情況和管理台帳向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通報,同時盤點校核電纜庫存量,協助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搞好電纜計劃編製和本月電纜應用情況分析工作。
(4)依據機電科編製的電纜購置計劃,組織電纜購置工作。新購置電纜必須具有生產廠家合格證、出廠試驗報告單、廠家資質證明材料煤安標誌準用證及煤安標誌等相關資料。電纜到貨後,要組織有關人員對其進行驗收。對有疑點的電纜進行試驗,合格後方可入庫,辦理交接使用手續和入庫證明,否則倉庫管理人員拒收電纜入庫。
3、機電隊職責:
(1)機電隊是全礦電纜的修補單位,在電纜修理業務上受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領導。在廠長(或分管電纜修理的副職)領導下組建電纜維修組,開展電纜修理業務。
(2)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作人員組成電纜修理組,負責全礦電纜的修補(熱補或冷補)、壓號、封頭及移交供應科等工作,並配合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完成生產間隙回收電纜的檢測、驗收檢查等工作。電纜修理人員是全礦電纜修理安全、質量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在業務上服從機電科管理。
(3)電纜檢修人員要責任心強,具備相應的電纜修理技術水平,熟悉各種電纜性能、結構和基本技術參數,並具備一定的電纜測試能力,能夠對電纜進行檢修試驗,持證上崗。同時能夠嚴格執行各種電纜檢修製度,操作規程和試驗標準。並依據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出具的編號對其進行壓號、入庫存放等工作。
4、使用單位職責:
(1)各電纜使用單位的機電負責人(或供電管理負責人)是本單位電纜現場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電纜管理全麵負責。電纜維護人員(或機電班長)是現場使用、維護的主要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電纜使用、維護負責和完好狀態負責。
(2)各電纜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轄範圍內在用電纜的現場管理,並要有一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各自單位內電纜的領用、敷設、現場維護、回收及移交管理工作。
(3)對電纜管理部門或上級檢查機構管理人員提出的各種隱患,必須按要求進行整改處理,對電纜在使用過程中存在不安全隱患或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及時向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進行彙報,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5、其他:
10mm2以下各種型號電纜由機電科負責按小型周轉材料進行管理。
第三章 電纜的審批、領用及移交管理
第六條 機電科供電設計人員要掌握全礦井供電係統的負荷增減情況,依據生產計劃對新增采、掘工作麵供電係統進行設計計算,經過機電副總審批後,列出電纜計劃交於電纜管理人員,由電纜管理人員到供應科落實待發電纜數量。
第七條 各單位用電負荷增加或減少時,必須提前3~5天寫出書麵用電申請單(附件一)交至機電科電氣管理人員,由機電科電氣管理人員統一審批。同時供電設計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在1~2天內給予各種保護整定計算,繪出供電係統圖(附件二),列出每一條電纜的規格和長度,指出所接負荷的開關地點、名稱和各級開關的保護整定值,經分管領導審批後,將此材料計劃交給電纜管理人員。
第八條 電纜管理人員接到通知核實無誤後,根據電纜的規格、長度,給使用單位出具電纜調撥單(附件三)。調撥單內容包括:使用單位名稱、使用地點、電纜規格型號、長度及編號(長度盡可能地與設計相符)。
第九條 使用單位持電纜調撥單到供應科辦理領用手續後,領取電纜。電纜領出前要對其外觀、絕緣檢測檢查,合格後領出,並到機電科辦理電纜入井證(附件四)。否則可以拒領,要求電纜管理人員進行調整。
第十條 發放的橡套電纜兩端必須有測試合格證、電纜編號,否則不得發放和領用。電纜入井時,電纜管理人員要有記錄,並簽發“電纜入井證”(附件四),“電纜入井證”上要有電纜測試數據,能否投入使用的結論。未經監測試驗合格的電纜任何人不得發放和領用,否則對發放和領用人員各罰款50元。副井口信號把鉤工負責驗證,手續不全不得入井(搶險救災除外);無證入井罰把鉤工50元/次,不服從各級電纜管理人員的管理,亂用電纜者罰當事責任人500元/次。
第十一條 當應急搶險救災急需電纜調撥和領用時,可以依據搶險救災指揮部命令發放、調撥,但必須在供應科電纜管理人員處辦理出庫登記,並注明批準機構或領導;事後(或第二天)電纜領用單位的電纜管理人員必須到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處補辦相關手續,否則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天,機電負責人50元/天。
第十二條 各使用單位在使用電纜過程中,因電纜發生故障而需更換時,可重新領取電纜,但事後必須由電纜管理人員組織對其進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和找出責任者。並對使用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按損壞性質和損壞程度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三條 因工作麵轉移或施工單位變更需轉移的電纜,均要由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組織使用單位和接收單位電纜管理人員現場進行驗收、移交。驗收移交時,三方人員均要仔細檢查每條電纜的兩端號碼是否存在,電纜護套是否完整,有無斷線和損壞,若電纜完好,三方人員辦理移交手續,隨即更改電纜檔案,交、接雙方簽字認可。在驗收過程中,存在故障和損壞現象的電纜原則上督促原使用單位上井檢修,並追查原因。不經機電科同意,私自轉交電纜,對雙方單位各罰款1000元。私偷其它單位電纜,按500元/次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全礦所有庫存電纜統一由供應科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隨便外借轉交電纜。必須外借時,必須經主管礦長簽字批準後方可到電纜管理員處辦理手續,否則,不予發放。電纜嚴禁私自外借,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1000元。
第四章 電纜敷設、使用及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井下大巷、采區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電纜敷設應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施工、統一管理的原則。電纜掛鉤的設計布置應充分考慮滿足各類電纜的需要。電纜敷設施工必須前後兼顧,避免出現先施工不管後施工,後施工不管前施工的,從而導致電纜敷設混亂局麵。
第十六條 各使用單位負責所使用電纜的敷設及日常維護;高壓電纜(固定)的敷設由礦指派施工單位負責施工,日常維護由各使用單位自己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檢查電纜敷設、使用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要求使用單位立即整改;及時督促各生產單位回收閑置電纜升井入庫檢修,以降低損耗,提高電纜周轉率。對隱患整改進度遲緩和閑置電纜無故不按要求時間升井者要按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電纜敷設安裝前,使用單位機電負責人和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結合,選擇設計出最佳敷設路線,遵循電纜長度最短,敷設、回收施工便利,維護檢修方便的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要對所領用的電纜仔細外觀檢查、絕緣性能測試,檢驗合格後必須對電纜的端頭重新進行封閉,防止運輸、敷設過程中潮氣的進入,降低絕緣性能。使用單位因搬運、存放不當致使電纜進水受潮絕緣性能降低,對使用單位罰款500元,情節嚴重者罰款1000元,對該單位的機電負責人罰款300元;造成事故的,將按照《重大隱患事故責任追究製度》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電纜在裝車運輸過程中,要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確保電纜的彎曲半徑不超限,嚴禁打結、扭勁等現象。敷設過程中嚴禁采用機械牽引、拽拉電纜。電纜在裝車運輸時,嚴禁超寬、超長以免擠傷電纜,裝車不符合要求,運輸隊不予運輸,並通知裝車單位重裝。否則,罰裝車單位1000元,區隊負責人300元。擠傷電纜由機電隊負責,並罰運輸司機和押車工各100元。
第二十一條 電纜敷設完畢後,施工單位應隨即把電纜懸掛在電纜鉤上,不得將電纜埋、壓或泡在水中,嚴格按下列規定進行懸掛整齊。
(1)橡套電纜在軌道運輸大巷安裝懸掛間距1.0米,敷設高度最低電纜鉤距巷道底板1.6m以上;在采掘工作麵巷道懸掛間距為1.0米,高度最低電纜鉤距巷道底板1.5m以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電纜按設計進行吊掛。所有電纜不允許掛在風、水管路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m以上的距離。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及岩巷作業線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在巷道內通信、信號電纜與動力電纜在同一側懸掛時,要按照通信和信號電纜在上、電力電纜在下的原則進行懸掛,其間距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間距不小於50mm,高、低壓電纜間距應大於0.1m。一處吊掛敷設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罰款由使用單位承擔50%,機電負責人承擔50%。(一處指長度不超過1m)
(2)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采用非燃型材料對穿牆管口進行嚴密封堵。電纜穿過牆壁時,沒有套管保護1處罰款100元,管口無封堵1處罰款50元,罰款由施工單位機電負責人承擔。
(3)電纜跨越巷道時,應采用與電纜外徑相適應的Ω卡進行固定,排列整齊,嚴禁相互交叉。在軌道大巷懸掛敷設時,各單位應遵循先上後下的順序進行懸掛,避免交叉;從大巷向各自工作麵拐彎時,應依據現場巷道情況,順勢進行敷設,多餘電纜不得在大巷內來回進行往返敷設,其它單位電纜應在此巷道口上方平直敷設懸掛。通風隊在砌風門時,無預留套管罰款300元,套管不標準罰50元/個。(一般情況下一個風門一邊預留5個穿牆套管,特殊情況由機電科提出具體要求;最低一個穿牆套管距腰線600mm,穿牆套管應采用φ108的鋼管,嚴禁采用塑料或非延燃材料。)
(4)各電纜使用單位應在電纜上每隔200米、有分支的地點、接線盒兩端、風門牆壁兩側等處均應懸掛電纜走向標誌牌,回撤時標誌牌同時交回。標誌牌內容包括:電纜型號、規格、編號、長度、電壓等級,用途及維護責任人。否則按50元/處對責任單位進行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送電前必須對整條線路進行測試,測試合格後方可送電運行。在變電所進行送電操作時,施工單位電纜測試人員應在變配電值班員的監護下進行測試,並將測試數據真實的填寫在變電所停送電記錄上,經過值班員核實無誤後方可送電運行,否則不予送電。對施工的線路不測試而進行送電,罰變電所值班員100元/次,施工單位責任人100元/次,造成事故的加倍處罰;送電測試記錄填寫不規範的,測試數據不真實的罰測試人員50元/次,變電所值班員50元/次。
第二十三條 電纜的連接必須使用接線盒,其電壓等級、電流容量必須與供電等級相符,嚴格接線工藝,杜絕電氣失爆。每個接線盒上均要有標誌牌,內容包括:編號、容量、單位、責任人。高壓電纜連接器或接線盒均要有合格的接地裝置。每發現一處失爆對使用單位罰款10000元,機電負責人300元,接地保護安裝不合格每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300元,機電責任人50元。每個接線盒缺少標誌牌罰責任單位維護責任人50元/個。不同型號規格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機電負責人100元。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按照下列要求管理好各自管轄範圍內的電纜使用、維護,確保電纜的安全運行。
(1)機電科應對礦井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每年做1次泄漏和耐壓試驗。發現電纜隱患或缺陷,責令機電隊及時修複,做好記錄,填寫電纜試驗報告和檢修檔案。
(2)機電隊應對管轄範圍內的固定敷設電纜每季做1次絕緣和外部檢查,每旬應由專責電工對其外部和懸掛情況做1次巡回檢查。巡查內容包括:線路狀態、接線盒、輔助接地極、線路溫度等,發現隱患及時申請停電處理,並做好記錄,同時將巡檢情況以書麵形式上報機電科備案。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6日前將巡檢結果以書麵形式上報機電科,每推遲一天罰機電負責人50元/天,罰單位100元/次。
(3)機電隊負責井筒內電纜(包括動力、通訊、監測、信號電纜)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每次檢查至少有兩個人進行,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固定電纜的卡子鬆動或損壞應及時處理,並填好記錄報到機電科,機電科要監督其檢查執行情況。漏查或漏填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機電負責人50元。
(4)其它井下電纜使用單位每月應由專責電工對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電纜做1次絕緣檢查,采、掘、開等電纜移動使用單位每班由當班司機或專責電工對其外皮破損情況、懸掛敷設等情況進行1次檢查,並做好巡檢記錄。對有頂板冒落或巷道片幫等危險地區,使用單位應及時安排人員對電纜采取保護措施。嚴禁電纜超負荷運行,發現隱患應立即停電檢查處理。在采煤工作麵或掘進工作麵附近,電纜餘下部分應按S型掛好,嚴防炮崩,砸壓和受外力拉壞等。漏查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機電負責人50元;對發現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罰檢查人員50元/次,機電負責人100元/次。
第二十五條 高、低壓供電係統中的接線裝置應有維護責任人每月進行一次檢查,特別是接線端子的連接情況,有無鬆動、過熱現象,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因使用電纜不當造成電纜發熱,使電纜芯線氧化、絕緣老化報廢的,使用單位承擔電纜全部費用,並對該單位機電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六條 巷修、開拓施工等單位在施工作業時,要對作業區間內的電纜采取防護措施,巷道整修完畢後,應有專人及時將電纜懸掛複位。由於電纜防護措施不到位,造成電纜砸傷、放炮崩壞電纜每處罰款500元,並對該隊主管罰款100元,對機電負責人罰款3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電纜使用管理單位和個人嚴禁對帶電電纜、現場備用閑置電纜采用水衝的方式清理電纜上的浮灰和汙垢,一經發現對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次,主管隊長罰款100元/次,機電負責人罰款200元/次,電纜維護人員罰款50元/次,衝刷者罰款100元/次。由此做成事故者,加倍處罰。
第五章 電纜的回收修補及入庫驗收
第二十八條 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要及時了解全礦井下的生產進度狀況,掌握每根電纜的使用情況。當開拓、掘進、采煤工作麵生產結束時,要求使用單位或負責回收設備的單位及時將設備隨同電纜一起回收升井。凡不按照機電科要求時間升井的,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天。
第二十九條 電纜回收單位應如數將電纜回收升井,必須安排人員進行現場交接驗收,按照驗收人員要求將回收電纜展開,配合檢查測試。同時對電纜存在的故障類型和不完好狀況進行確認,接受電纜管理部門的處罰。凡電纜兩端鋸割齊頭或截斷線鼻者,每處罰款200元,並對責任人處罰100元。不按照驗收人員要求配合驗收的,罰責任單位100元/次,機電負責人50元/次。
第三十條 機電科、機電隊和回收單位電纜管理人員共同對電纜進行外觀檢查和性能測試。檢查每條電纜兩端號碼是否存在,電纜外觀是否有損壞或缺陷,檢查有無斷線或絕緣損壞;各種電氣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如果電纜狀態完好,可直接由回收單位交於供應科電纜庫存,由供應科電纜管理人員給交回單位填寫收到條,並在移動卡片上注銷,記載收到日期,說明該條電纜停用回庫,並做好庫存擺放和防潮防曬工作,完善各種標誌。如果電纜不完好,由機電科、回收單位為使用單位辦理《電纜故障委托修理單》,三方人員簽字認可,注明電纜修理內容以及修理工程量。送交單位可依據此單到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處消帳。
第三十一條 交回的電纜遭到嚴重損壞或無故割斷者,必須追查故障原因並落實責任進行處罰,寫出追查分析報告,並存入電纜管理檔案。違犯此條規定罰責任單位1000元/處,機電負責人300元/處。
第三十二條 機電隊電纜維修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電纜修理操作工藝進行修理,機電科負責電纜修理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電纜修理完畢後,機電科電纜管理人員同維修人員一起對電纜進行試驗驗收,試驗內容包括:絕緣測試,視情況進行直流耐壓(泄漏)試驗,有條件時做浸水耐壓試驗,填寫電力電纜試驗報告單,建立技術檔案。若機電隊不按照修補工藝修補或修補不合格,罰修補責任人50元/次,機電隊分管電纜修補副職100元/次。由此造成電纜報廢或在現場使用造成事故時,罰修補責任人100元/次,機修廠分管電纜修補副職200元/次。
第三十三條 電纜試驗合格後,機電科和機電隊電纜管理人員共同簽發電纜合格證後,並由機電隊修理人員將合格證粘貼在電纜端頭,同時對電纜的兩端頭采用防水膠帶進行密封後,移交存放於倉庫內,保持完好狀態,以備生產需要。每少貼1次罰機修廠修補責任人50元/次,機電科驗收人員100元/次。
第三十四條 對井下長期運行的電纜,升井後視絕緣情況,對其進行幹燥處理,存放時要求庫房內的濕度、溫度符合規定,電纜頭進行封閉以防電纜性能的降低。
第三十五條 軌道、皮帶大巷通信線路、監測線路均由礦調度監控中心負責日常巡檢、維護。各單位施工地點的通信、監測電纜由各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由於各使用單位維護不到位,造成監測、通信線路損壞嚴格按照《監控係統管理製度》相關內容進行處罰。由於監控中心維護、巡檢不到位造成通訊、監測信號中斷、電氣失爆等現象,失爆現象對監控責任人罰款10000元,對維修人員罰款100元。
第三十六條 因擠壓、碰撞等使電纜外皮破損露出芯線者,每處罰責任單位10000元,並對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三十七條 對入井安裝、井下備用和回收升井的電纜兩端頭不進行封堵者,對單位罰款500元,對機電負責人罰款300元。
第三十八條 對於不嚴格按照電纜接線工藝進行施工,造成電纜不能達到使用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者,對施工單位罰款2000元,對區隊主管罰款300元,分管機電負責人罰款500元,電纜接線施工者罰款200元進行處理,由此造成事故者按照《重大隱患事故責任追究製度》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未經電纜管理人員同意,電纜使用單位擅自截斷電纜罰款300~500元,罰機電負責人100元。
第四十條 電纜落地1處罰電纜維護人員50元,電纜一處浸泡水中罰電纜維護人員50元,電纜一處被埋在煤或矸石裏罰電纜維護人員100元(1處指長度不超過1米)。
第四十一條 電纜漏電1處罰電纜使用管理單位500元,機電負責人100元,維護負責人50元。
第四十二條 嚴禁使用鐵絲吊掛電纜,一處罰電纜維護負責人50元。
第四十三條 電纜被噴漿料嚴重粘附的,罰款10元/米。罰跟班隊長50元。
第四十四條 為加強電纜調配使用和周轉,各使用單位不得私自庫存電纜,否則,罰款10元/米。
第四十五條 使用單位丟失電纜,按原價進行罰款。發現偷剝電纜者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機電負責人300元,剝電纜者按電纜原價的10倍價錢進行罰款,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或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電纜報廢管理
第四十六條 供應科電纜管理人員要安排機電隊電纜修理人員定期對倉庫所存電纜進行檢查檢驗;對破損嚴重、電氣性能差、短節(沒有修複價值)等不具備修複價值的電纜進行統計;由供應科提出報廢申請,經相關機構審批同意後,按報廢處理。
第四十七條 供應科電纜管理人員要建立電纜報廢台帳,內容包括:電纜型號、長度、報廢原因、報廢日期等。
第七章 電纜預防性試驗
第四十八條 高壓固定電纜的定期預防性試驗,應按照《煤礦電氣設備試驗規程》中規定的試驗項目、周期和標準執行。
第四十九條 每年度預防性試驗由機電科主管電氣管理的人員組織試驗實施,機電隊配合試驗,機電科編製試驗項目計劃、試驗方法、技術措施等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五十條 製定的試驗工作計劃包括:試驗的時間,需要停電影響的範圍和主要設備,參加試驗人員名單,電纜試驗記錄和試驗電纜一旦擊穿的補救措施等。
第五十一條 試驗時要做好各種記錄,全部試驗結束後要出具試驗報告,內容包括:試驗現場記錄、曆年試驗結果的比較,以及對該條電纜的鑒定和評價。
第五十二條 試驗中發現不合格電纜時,不應投入運行。機電科電氣試驗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同時應組織維修人員對其進行搶險或更換,以確保供電係統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其他未盡事宜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管理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管理細則由礦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共同監督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管理細則解釋權歸安順煤礦機電科。
十九、安順煤礦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細則
為加強井下電氣設備管理,杜絕電氣失爆,結合安順礦實際情況,特製定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製度。
一、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由經過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培訓並取得電氣防爆設備檢查合格證的專職防爆檢查人員檢查,確認防爆性能合格,簽發防爆設備入井合格證後才準許入井。
二、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入井前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1、檢修的電氣設備(包括內部單位檢修,外部單位檢修),必須由承修單位自檢合格,然後通知機電科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後,再由防爆檢查員在設備內張貼防爆檢查合格證,方可辦理入庫驗收手續。
2、新購置的電氣設備,入庫時必須“三證”齊全,由機電科設備庫管理員與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後,在設備內(上)張貼防爆檢查合格證,方可辦理入庫驗收手續。
3、設備庫管理員對未經防爆檢查員驗收,沒有張貼防爆檢查合格證的電氣設備一律不得辦理入庫驗收手續。否則,發現一台無防爆檢查合格證入庫的電氣設備,對庫房管理員罰款100元。
4、機電隊副井口把鉤工必須檢查入井電氣設備有無入井證,有無防爆檢查合格證,兩證不齊全一律拒絕下井。發現一台無防爆檢查合格證而入井的電氣設備對機電隊副井把鉤工罰款100元。
三、入井防爆電氣設備檢查範圍:
1、各種防爆電氣設備,包括電動機、各種型號開關、綜合保護裝置、各種五小電器。
2、各種潛水泵。
3、各種局扇。
四、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檢查內容:
1、新到貨防爆電氣設備,應檢查有無產品合格證、煤礦安全標誌、防爆設備檢驗合格證。檢查電器設備外殼有無防爆標誌,隔爆設備類型是否適用井下各工作地點。
2、按照防爆設備檢查細則要求逐項檢查防爆性能。
3、檢查防爆設備是否符合完好標準要求。
4、檢查防爆設備接地部位有無接地標誌。
5、檢查試驗防爆設備電氣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五、對入井防爆電氣設備檢查的要求:
1、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合格證需填寫的內容:設備編號、設備規格型號、防爆檢查員姓名、檢查結果、檢查日期等。
2、防爆檢查員除防爆檢查合格、填寫並張貼防爆檢查證外,必須建立防爆電氣設備入井檢查驗收台帳。台帳應填寫的內容:設備編號、規格型號、檢查日期、防爆檢查人姓名和使用單位等。台帳應至少保留一年。
3、機電科防爆設備檢查員對驗收過的電氣設備進行防爆檢查,第一次檢查不合格,限一天內處理完畢。如第二次檢查仍不合格,對承修單位承修人每台罰款20元。影響生產由承修單位負責,並對承修單位每台罰款100元,對承修單位負責人罰款20元。
4、機電科防爆設備檢查員應按《電氣設備防爆細則》,認真檢查每一台設備;檢查合格後,方可張貼防爆檢查合格證。因防爆設備檢查員對電氣設備防爆性能不認真檢查,隨意張貼防爆檢查合格證,導致失去防爆性能的電氣設備入井者,發現一台,對其罰款100元。
六、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要求:
1、防爆設備入井安裝前,應由安裝單位檢查有無防爆合格證,如無證,應退回到原領用地點,由機電科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防爆設備安裝後,應由安裝單位對照防爆細則要求,認真進行一次防爆檢查,合格後通知機電科防爆檢查員複查,無誤後方可送電運行。
七、電氣設備使用期間檢查要求:
1、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實行專職防爆電氣檢查員和兼職防爆檢查員及包機人檢查相結合的檢查方式,兼職防爆檢查員為各單位機電副隊長(班長)。
2、機電科專職防爆檢查員每月對所包單位防爆電氣設備檢查一遍。兼職防爆檢查員對本單位防爆電氣設備至少每月檢查一遍,包機人每月對所包防爆電氣設備檢查不少於四次,做好檢查記錄並簽名。
3、兼職防爆檢查員負責監督包機人對防爆電氣設備檢查簽名情況,機電科防爆檢查員負責監督檢查兼職防爆檢查員和包機人對防爆電氣設備簽名情況。機電科領導負責監督檢查機電科專職防爆檢查員對防爆電氣設備檢查簽名情況。
4、不按檢查規定周期,每少一次對責任人罰款30元。無檢查弄虛作假提前填寫的發現一次罰款30元,找他人填寫發現一次罰款50元。
5、對機電科防爆檢查員不按上述規定周期檢查的,發現一次罰款20元。
八、防爆電氣設備使用中,出現下列問題時,必須升井更換:
1、防爆電氣設備外殼變形;
2、防爆電氣設備閉鎖失靈,在井下不能修複;
3、防爆電氣設備隔爆麵間隙超限;
4、防爆電氣設備接合麵傷痕、鏽蝕等超過規定要求。
九、其他
1、有電氣失爆時,機電科設備管理員必須組織專職防爆檢查員、兼職防爆檢查員、包機人對失爆原因進行追查分析,找出責任人對其進行處罰;寫出追查報告上報主管領導並存檔。
2、未盡事宜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執行。
二十、安順煤礦供用電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加強礦井供電管理,提高供電質量,確保礦井供電安全,結合安順煤礦供電實際情況,特製定《安順煤礦供電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範圍劃分
一、機電科是全礦供電管理的業務部門,在礦長和機電礦長的領導下,開展供電管理工作。機電科設供電管理組,負責整個礦井的供電設計、供電係統監督檢查工作、電氣設備選型、供電係統優化技術改造、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等礦井供電係統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礦井供電設計、電氣設備選型、供電係統優化技術改造、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等供電管理業務進行具體管理。
2、負責礦井高、低壓供電設計工作,負責每季度最未一個月的25日前根據礦供電係統實際情況,繪製出礦井實際供電係統圖和電氣設備布置圖。圖紙內容包括:電氣設備型號、容量,電纜線路規格、長度,保護裝置的整定值;經相關領導簽字後方可使用,並備案。
3、負責各類電氣工作票、停(送)電聯係票,倒閘操作票審核簽發工作;負責高壓供電設備的整定計算,並向高壓用電單位下達高壓整定通知單。
4、負責組織高壓供電設備預防性試驗工作。
(1)在每年4月底前,組織高壓供電設備繼電保護裝置整定。
(2)在每年4月底前,組織避雷器、接地電阻試驗。
(3)在每年4月中旬和10月中旬組織對全礦的絕緣膠靴、絕緣手套、絕緣台、驗電筆等高壓絕緣用具進行耐壓試驗一次。
(4)在每年5月底前,組織對全礦主要高壓供電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
(5)在每年 5月底前,組織對 6KV 電氣設備絕緣油做電氣耐壓試驗。
5、機電科組織定期對各單位的供用電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隱患限期整改並認真落實。
6、負責全礦電度計量數據整理,組織電能消耗分析,並積極推廣“節能降耗”管理,負責落實“削峰填穀”降耗措施的落實。
7、對供電事故組織召開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一節 高壓供電係統預防性測試
1、對高壓供電設備、電纜絕緣程度由維護管理單位每季度全麵檢查測試一次,將測試結果在每一季度未最後一個月26日前報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處;上報數據與上季度結果進行比較分析;否則,每拖延一天或一處測試不全罰責任單位200元,罰機電隊長(或機電負責人)100元。
2、每年四月份進行一次全礦高壓供電設備繼電保護整定試驗,要求各高壓用電單位在每年3月25日前統計一次用電負荷,報機電科計算整定值用,每拖延一天罰責任單位200元,罰機電隊長(或機電負責人)100元,各高壓設備管理單位要配合機電科進行機電保護整定。
3、變配電場所、線路及電機用避雷器,每年4月底前全部測試一次,由機電科負責,並且由各維護單位在5月上旬前全部安裝完畢,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機電隊長(或機電負責人)150元。
4 、對井上下各變配電場所和配電點的絕緣用具(包括高壓驗電筆、令可棒)各使用單位要在4月底前送機電科統一進行耐壓試驗,每拖延一天及一處交不全罰款 100元,對試驗不合格的絕緣用具一律不再退回,以防個別單位重新使用造成事故。對缺少的絕緣用具由使用單位提出增補申請,經機電科審批簽字後,交供應科辦理增補。
第二節 高壓供電設備檢查、維護
1、各單位分管供電負責人每月組織本單位人員對本單位管轄的高壓供電設備、線路進行一次全麵自檢,及時處理所檢查出的問題,並將檢查處理結果上報機電科。
2、每月對井下高壓供電設備進行一次檢查維護,檢查維護內容嚴格按照《安順煤礦機電設備檢修細則》進行,重點為接線螺栓緊固、除塵,瓷瓶清掃、觸頭檢查等。並做好記錄,每缺少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機電隊長50元,由於檢修不到位的嚴格按照《檢修製度》進行罰款。
3、對地麵開關櫃每月組織檢查一次刀閘接觸情況檢查,每月組織一次清掃檢查,每季檢查一次斷路器觸頭的同期接觸情況,並進行一次電動或手動跳閘試驗,做好記錄,對達不到要求的應及時處理。
4、對井下高、低壓開關接線腔內應放置幹燥劑,每月檢查一次,如失效及時更換,一台開關內缺少幹燥劑(或幹燥劑失效)罰保機責任人 50 元。
5、檢修高壓電氣設備,必須編製檢修措施,並報有關單位審批,無措施檢修高壓設備,罰責任單位500 元,技術負責人200元,機電隊長100元。
6、變電所及配電點檢修時,檢修單位必須提前一天到機電科辦理第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申請單一式三份,機電科簽發,經調度室批準。審批後由檢修單位分別交調度室一份,變電所值班員一份、機電科存一份。變電所值班人員必須按停(送)電申請內容填寫操作票,由檢修人員監督操作。嚴格執行停電、檢查瓦斯含量、驗電、放電、打接地短路線等安全措施。機電科對停(送)電地點的停(送)電安全技術負責,調度室對停(送)電時間安排。
7、任何單位不得無計劃停電,緊急情況下需停電的,停電後必須立即向調度室、機電科彙報說明原因,對無計劃停電的單位落實查證後罰款 1000 元,對責任人罰款500 元,造成停風的按照《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執行,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責任追究製度》執行。
8、未盡事宜嚴格按照《安順煤礦機電設備檢修(檢查)製度》執行。
第三節 礦井高壓供電係統運行方式
1、安順煤礦各主要機房、變電所均為雙回路供電,正常情況下,必須采用兩個回路分列方式運行(單母線分段方式運行),確需並聯運行的必須由供電單位申請,由機電科、機電副總審批,並編製相應措施後方可運行。否則,每發現一次不分列運行罰責任單位2000元,分管隊長500元、班長200元、值班人員100元。
2、當因事故頂跳電源時,應將該段負荷全部脫開,將聯絡開關合上找出事故負荷並拉掉,然後恢複各路供電。
第四節 高壓供電係統事故處理規定
1、因使用單位原因導致變電所高壓開關跳閘時,變電所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彙報,並查找跳閘原因。原因沒查清前經調度室(或機電科)同意可試送一次(如顯示短路、漏電故障時不得試送),否則嚴禁試送,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
2、在確定跳閘原因後,可把無故障開關櫃送上,把跳閘的開關櫃停掉,掛上事故警示牌,並向調度室彙報事故原因,按照責任劃分各責任單位組織力量進行搶修。若出現誤操作故障開關再次引起跳電,每跳1次罰責任人1000元,並要求停工學習15天。
3、待故障處理好後,故障處理人員必須在變電所開關饋出處對供電係統電氣技術性能測試,符合送電條件辦理送電手續後,值班員方可進行送電操作。否則,嚴禁送電操作,每發現一次罰值班員200元。
4、各變電所總電源跳閘時(或頂跳35KV變電站時),變電所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彙報,並迅速把跳閘回路總開關所帶負荷全部操作到停電位置;然後向上級供電變電所詢問跳電故障顯示類別,結合自己供電負荷運行情況,查找跳電故障原因,查清引起跳電的故障回路。當確認屬於上級供電係統出現故障後,迅速合上高壓聯絡開關,恢複跳電回路所停的全部負荷(進線開關除外,防止反送電),在送電操作中要逐台試送。當確認屬於下級供電係統出現故障又辨別不清具體回路時,為迅速查找故障回路,縮小停電麵積,變電所值班人員不應操作聯絡開關,應等待上級變電所來電後逐台試送,具體確定跳閘開關後,將故障回路退出運行,恢複其他供電回路正常運行。隨後立即安排人員進行搶修處理。凡是不按照上述操作,引起全礦井或變電所雙回路全部跳電者,每發生一次發責任人1000~2000元,事故恢複指揮人員(機電負責人)800~1000元。
5、因漏電導致連續二次不能正常送電的不準繼續送電(30分鍾之內同一回路跳電兩次),變電所值班人員要及時彙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單位查找漏電原因,排除後方可送電。否則,每超一次罰主值班員100元,責任單位1000元。
6、變電所高壓供電回路跳閘,無論何種原因均由機電隊負責處理事故,機電隊應在事故當天安排人員處理,確保正常供電。24小時之內不能送電影響生產的對機電隊罰款1000 元,供電管理負責人罰款500元,隊長300元。對雙回路供電的變電所,其中一回路出現故障時24小時之內必須恢複雙回路供電,如不及時處理,另一回路又出現事故,造成采區供電係統中斷,對機電隊罰款5000元,供電管理負責人罰款1000元,隊長800元。
7、當變電所內高壓開關跳閘,因高壓開關自身原因,另一回路在10分鍾內送不上電,對機電隊罰款 500 元,機電隊長200 元,隊長100 元。
第三章 礦井低壓供電係統管理
一、機電科職責
1、供電技術人員負責采區供電設計、工作麵供電設計;並負責各工作麵的負荷統計工作。負責每月繪製采區供電係統圖一份。
2、負責采區各種開關整定計算、采區供電負荷變動的審批,並負責采區供電設備、電纜的選型、計算、繪製采區及工作麵供電係統圖。
3、各保包區隊人員負責對井下使用電氣設備的單位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督促處理,落實整改情況。負責每月繪製各分包區隊工作麵供電係統圖一份。
4、供電管理人員負責井下低壓供電的電氣試驗、三大保護整定計算。
二、各單位都要明確一名分管機電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供電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供電設計、保護整定情況進行現場供電管理,具體落實礦下發的管理製度,積極配合機電科搞好“三大保護”試驗工作。消除各自管理範圍內的供電不安全隱患,分管機電負責人是本單位供電管理第一責任人。
三、每個采區、每個采掘工作麵要有完整、正規的采區供電設計。
四、采掘工作麵供電係統必須嚴格按照采區供電設計安裝、運行,因現場條件變化,應及時與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聯係修改供電設計,對負荷重新整定計算。擅自更改設計、安裝、發現一次罰款500 元,各采掘工作麵應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
五、采區供電係統必須實現采、掘供電分開,機電隊要確保變電所低壓供電係統選擇性漏電保護靈敏可靠,要嚴格按照電氣試驗管理製度每天對低壓漏電保護進行試驗。
六、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麵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當局部通風機停運時,應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的一切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嚴禁從掘進工作麵供電總開關以外的供電係統引人照明、信號等電源;當瓦斯超限式應立即自動切斷除局部通風機電源以外供風巷道內的的一切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不按照要求裝設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的施工地點、試驗不起作用或斷電範圍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單位 2000 元,聯責機電隊長 500 元;並勒令停工,直至風電、瓦斯電閉鎖恢複投用後方可開工。
七、凡需安裝瓦斯自動報警斷電裝置、激光測量儀、監測控製等裝置的采掘工作麵、采區巷道或變電硐室,必須由安裝單位按用電審批規定辦理用電審批手續,並納入機電設備防爆性能的檢查範圍。否則,按照私拉亂接進行處罰。
八、凡是沒有辦理用電審批手續,私自接電,罰接電單位1000元,機電負責人500元,具體操作人員300元;提供電源單位要承擔同等的管理失職職責。
第四章 供電係統負荷增減審批
1、機電科供電設計人員要掌握全礦井供電係統的負荷增減情況,依據生產計劃對新增采、掘工作麵(或地麵新增供電負荷)供電係統進行設計計算,經機電科長、機電副總審批後,將設計圖紙交於安裝施工單位按照設計進行施工。
2、安裝單位提前2~3天持機電科設計的供電係統圖到機電科辦理負荷審批手續。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下達負荷審批單(附件一),審批單應注明接電開關(母線盒)的地點、規格、型號、整定值、敷設電纜的截麵長度等內容。
3、采、掘工作麵增減負荷(或地麵生產、生活用電)時,由使用單位機電負責人提前3天向機電科報送負荷增減申請單(附件二),審請內容包含:生產區域、裝機容量、用電負荷、申請單位等內容。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根據申請情況,落實該生產區域的供電情況,核實後下達負荷審批單。
4、用電單位(負荷增減單位)憑審批單,分別到電纜管理人員、設備管理人員處辦理手續領取電纜和設備。
5、安裝單位現場安裝完畢後要申請有關科室現場進行驗收,機電科按審批的供電係統圖,依據機電設備安裝驗收標準和“五不送電”原則到施工單位現場進行驗收。即電氣設備有失爆不送電,機電設備不完好不送電,保護及安全設施不齊全不送電,電纜懸掛不整齊不送電,管理職責不清不送電。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接電通知單(附件三),內容包括:接火時間、設備編號、型號、保護整定值及接電安全技術措施等相關內容。
6、負荷接火在隸屬申請接電單位管轄範圍內,由本單位負責接頭。當接電地點的開關(母線盒)不隸屬申請接電單位管轄時,由用電單位持接火通知單到上級供電單位實施接電;但申請接電單位必須把電纜放到指定位置,並懸掛整齊,同時安排專職電工到現場協助工作。相關單位不能按要求時間接火影響生產的,對其罰款 200 元。
7、實施接電的單位對接電安全工作負責,凡出現不完好等情況均屬實施接電單位責任;工作完畢,及時將本係統供電係統圖作相應修改,保證供電係統圖和實際相對應。機電科對係統圖也要隨著修改。在日常檢查時發現凡是現場懸掛的係統圖與實際不符的,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包機人100元,設備標誌牌不符的一處罰款300元,包機人200元。
8、各單位無論何種情況下用電,都必須按規定辦理負荷審批手續,無審批不得隨意接電,否則,一經發現均按照私拉亂接處理,並限期整改,影響生產後果自負。
9、因搶險救災急需接電,申請接電單位到根據應急救援指揮部命令進行接電作業,但事後(第二天)必須到機電科補辦相關手續。否則,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機電負責人50元。
10、停送電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專人專職聯係停送電,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進行,嚴禁預約停送電或電話聯係停送電。
11、配電工或電工在停送電操作時必須做到:安全技術措施不完善不停送電,作業情況不明不送電,存在安全隱患不送電,不是專人專職聯係不送電。凡是不按照上述停送電要求操作的,每發現一次責任人罰款1000~5000元,停工學習15天,造成事故的按照《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製度》進行處理。
12、配電工每次執行停送電操作時,必須認真填寫停送電聯係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原因、停送電範圍、聯係人、作業情況等內容。在交接班期間發生停送電操作時,必須由交班人進行辦理相關手續並進行操作,接班人監護。停送電操作完畢後,經檢查無誤後,方可進行交接班工作。否則不能進行交接班工作。若在交接班期間執行停送電操作,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發生事故全有交班人承擔。每發現一次罰交班人500元,接班人300元。
13、與礦35kV 變電站聯係停送電程序:需停送電單位按照《高低壓停送電管理辦法》停送電申請程序辦理申請停送電。
14、緊急情況或事故處理:出現停電事故時,礦調度員應及時通知機電科值班人員和機電隊值班人員到調度室,情況落實清楚後;由機電科長和礦調度室主值班調度員負責指揮停、送電工作。各變電所值班人員要聽從指揮,按下達的停送電命令進行操作。特殊情況時,經礦領導批準啟動停送電緊急措施(即應急預案)。
第五章 特殊供電情況下應急方案及操作順序
一、在特殊情況下,根據上級要求,需要調峰或拉閘限電時。要優先保證主要救急設備和安全設施等重要負荷的供電。如主通風機、壓風、瓦抽站重要的局部通風機和監區生活照明、井下排水點、副井運輸係統等。
以消減生產用電為主。在消減生產用電時以消減具備抗災能力的供電用戶負荷優先,如皮帶運輸係統、部分采掘工作麵等。在消減生產用電時以不影響通風和排水為主。
二、在特殊情況下,根據上級要求,需要大麵積停電時,必須保證主通風機、主排水泵、副井絞車、通訊係統的正常供電和運轉。
第六章 “三大”保護使用管理製度
一、“三大”保護是指:煤礦供電係統中的接地保護、過流保護、漏電保護。為保證供電係統各種保護靈敏可靠,供電係統安全可靠運行,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等規章製度進行編製,適用安順煤礦範圍內的任何電氣設備管理單位和人員。
二、機電科負責全礦“三大”保護日常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加強“三大”保護使用狀況的指導和檢查,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工作。
三、各使用單位應按規程規定的檢查、試驗周期對漏電保護、過流保護、接地保護進行檢查和試驗,檢查結果報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處。對存在的問題及安全隱患要製定整改措施進行整改,機電科限期複查。
四、新增的電氣設備,應按照規程規定裝設完善“三大”保護,整定值隨安裝供電係統圖或施工圖紙一同下發,並由主管供電技術工程師、機電科長、機電副總審核簽字。各項安全保護裝置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五、過流保護使用管理:
1、井下低壓電網中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按 《 煤礦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整定細則 》進行。
2、各單位管理的開關要按機電科下達的接電通知單進行整定,不得隨意調整整定值,擅自改變設備繼電保護整定值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3、甩掉或短接過流繼電保護的一處罰款500 元,對於因甩掉或短接保護造成設備損壞的按設備原值處罰,並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4、發現用不合格熔體的每處罰款 200元,用鐵絲、銅絲代替保險絲的每處罰責任單位 500 元,包機責任人300元,聯責機電隊長200 元,將不同額定電流和熔體並聯使用的每處罰款 200 元。
5、入井使用的饋電開關必須做過流試驗,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供配電係統繼電保護裝置每半年進行檢查整定一次。
6、運行中的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由負責維護的機電維護工負責定期檢查,如發現動作有誤或整定值有差錯時,應及時向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彙報,由機電科電氣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改動。私自改動罰責任人100元/台.次。
六、接地保護使用管理:
1、機電科應在每季最後一個月 20 日前將礦井所有保護接地裝置電阻值測試一遍,對不合格的接地裝置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不按期限整改的每處罰款 100元。
2、各單位保護接地裝置必須嚴格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 第 482~ 487 條及《保護接地細則》相關要求進行安裝、運行、檢查。否則,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 500元,責任人100元。
3、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1)每一個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 ;
(2)每一個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包括高壓接線盒);
(3)每個低壓配電點;
(4)三台以上的低壓電氣設備。
4、不裝設接地裝置的電氣設備不得投人使用,否則,對責任人罰款 300 元,並聯責機電隊長 100元。
5、有值班人員和專職司機的機電銅室,保護接地每班必須進行一次表麵檢查(交接班時),其它地方的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由維修人員每月不少於一次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檢查的問題,記入到記錄本內。
七、漏電保護使用管理:
1、凡是在采區(變電所)的幹式變壓器(油變)低壓饋出總開關處都必須安裝使用靈敏可靠的檢漏繼電器或選漏開關,並做到接地合格、使用正常。
2、在使用過程中嚴禁甩掉不用檢漏繼電器或選漏開關,一但發現對責任者罰款 1000~2000元,停工學習15天或調離工作崗位,造成因漏電保護不起作用而發生觸電事故的,按照《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製度》進行處理。
3、各變電所低壓供電係統、采掘移動變電站低壓總饋電每天必須由專職電工對漏電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各單位的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每班必須由專職電工對其保護性能進行1次跳閘試驗。
4、各單位必須將試驗情況認真填寫在機電科下發的“電氣保護試驗記錄”本。每月26日之前,將試驗記錄本交機電科審核。對逾期不交的單位,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機電負責人50元。
5、檢漏繼電器和選漏開關試驗不合格,必須立即處理,處理不好時向隊值班人員彙報,隊值班人員負責立即采取措施處理,處理不好不準使用。否則,對責任人、值班人員按照甩掉漏電保護進行罰款處理。
6、工作地點因漏電導致檢漏繼電器跳閘,準許試送一次,如送不上由變電所值班人員查找漏電原因後,將漏電開關停掉,並向調度室彙報,由調度室安排漏電單位處理好漏電後方可送電。
7、任何人不得違犯規定,在明知有漏電情況下,強行指揮、操作送電或甩掉檢漏繼電器供電,否則按嚴重三違論處,停工學習15天。
8、由機電科牽頭組織,各使用單位具體負責對檢漏繼電器每月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每月30日前將試驗記錄交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處。遲交一天對機電隊長(或機電負責人)罰款50元。
第七章 供電係統電氣設備操作規定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整定值調整必須有專職電氣維修工進行,電氣維修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電氣作業。無證上崗或操作電氣設備按三違處理。
2、操作電氣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否則,按違章論處,並罰款100 元。
3、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必須帶電移動時需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經礦有關領導和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機電負責人100元。
4、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遵守停電、檢查瓦斯、驗電、放電、打短路接地線、掛警示牌等程序,否則,對責任人按違章論處,並罰款100 元。
5、檢修電氣設備時,總開關處必須把開關手把打到斷電位置閉鎖,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並由專人看守,工作完畢後,隻有執行掛牌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嚴禁預約送電或電話聯係送電。否則,對責任者按停送電中管理製度中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6、兩人以上工作同時停一個開關,應各自掛自己的停電標誌牌,一但工作完畢,見有他人停電標誌牌未拆除時,嚴禁此開關送電。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製度》進行處理。
7、所有設備暫時停用時,必須將其控製開關手把打到停電位置並閉鎖。否則罰包機人100元/台.次。
8、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膠靴站在絕緣台上進行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否則嚴禁送電使用,每發現一次罰包機人、操作者、機電負責人各100元。
9、對於雙回路供電的變電所或配電點,在送電運行前,必須對雙回路電源進行相序校核核相,並編製相序校核報告上報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處備案,許可後方可雙回路並聯運行。任何一個供電電源回路電纜或進線開關發生故障,重新接線後必須重新校核相序,校核準確後方可送電運行。對於特殊情況來不及校核相序時,事故處理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必須向值班人員或維護電工交待清楚,並在交接班記錄上填寫清楚“相序未核,嚴禁並聯運行”。否則,罰責任人500~1000元。
10、高壓電氣設備嚴禁帶電作業,低壓電氣設備檢修或故障查找時確需帶電作業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經相關領導審批後方可執行,同時必須堅持操作監護製度,即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監護人員一般有具備較高電氣維護水平的電工承擔,在施工中要時刻提醒作業者帶電部位和注意事項,作業人員使用的工器具必須有良好絕緣;否則嚴禁帶電作業。每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1000元,停工學習15天或調離工作崗位。
11、維護電工或變電所值班員在操作電氣設備時,必須采用與操作開關向匹配的工器具進行操作,嚴禁使用手錘、石塊等具有破壞力的工器具毀壞性作業,嚴禁采用非專用工具拆卸專用零部件,以防損壞或損傷其專用零部件。每發現一次罰操作者200元,造成設備損壞的按照設備原值進行處罰。
第八章 外委用電管理製度
1、外委用電是指:凡是不屬於安順煤礦管理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來礦區管理範圍內進行工程施工與礦方發生供用電關係。
2、任何外委用電施工單位均要服從安順煤礦的管理,外委工程牽頭組織單位負責總體協調,經營科負責在用電合同(協議)的簽訂和電費的收取,機電科負責供電管理、監督檢查,有權對違章行為或供電不安全行為進行製止,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供用電安全隱患時,有權下令停止供電,勒令其整改並有權進行處罰。
3、外委工程用電戶用電前必須以書麵形式提出用電申請,並提前3天把用電合同、用電申請等手續辦完後經過施工項目負責科室、礦領導審批後交機電科。用電申請主要內容應包含:用戶名稱、用電地址、用電用途、申請最大負荷、聯係人姓名、聯係電話等,加蓋單位公章,另附供電係統簡圖。否則,不予辦理接電手續。
4、機電科根據負荷情況指定接電點,用電單位自配經過正規計量單位校驗的計量電表,由供電單位負責接電,負責抄記電量基數。並負責電氣接火安全,外來施工單位負責供用電設備、設施使用安全。
5、外委供電電價按照礦內生產峰穀電價的平均電價進行收取電費(目前為0.65元/kW.h),機電科、經營科雙方派人聯合抄表,機電科對電量進行計算,提供該月的平均電價,由經營科計算電費後,在工程款結算中扣除。
6、外委用電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安順煤礦供用電管理細則》進行管理,由經過培訓合格的專職維護電工進行供用電設施的維護,各級保護合格齊全。由於操作不當或保護不起作用造成越級跳閘或其他事故的,每次罰外委施工單位5000~10000元。由於違章作業造成其自己操作人員人身傷害的,礦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造成礦方人員傷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理賠,並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
7、未盡事宜,依據礦方其它的有關管理製度進行管理。
第九章 其他管理規定
1、移動變電站的安裝地點無淋水,保持通風良好,移動變電站應水平放置。 移動變電站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漏電保護必須齊全可靠, 由專人每天檢查試驗一次,並填寫記錄。凡是抽查試驗不合格的保護不起作用進行處理。
2、使用單位每月應將移動變電站的高、低壓頭打開檢查一次觸頭接觸情況,瓷瓶絕緣情況,並對連接螺栓緊固、除塵,檢查處理結果應填寫記錄,每漏檢或不填寫記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3、井下機電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牌,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加掛“高壓危險”牌,缺一塊牌罰款50元。
4、各有關單位所屬變電所要配備高、低壓供電係統圖,並與實際相符。並按質量標準化要求配齊製度,否則,缺一項罰款50元。操作規程要針對本場所的設備類型一次主接線運行方式進行編製,並符合本場所正常倒閘及事故處理的操作。各種記錄應按要求進行填寫,不許漏填、提前填寫,發現一次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無人值班的硐室必須關門加鎖,但每天必須有巡回檢查人員檢查一次,並填寫記錄,否則,每少檢查一次罰包機人 100 元。
5、機電硐室司機和配電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否則按照無證操作進行處理。各單位要加強對崗位工的安全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為提高崗位工素質,每年雨季前由機電科組織機電隊變電所配電工對井下采區變電所進行一次模擬總停電和主要常見事故應急恢複送電的培訓,其內容包括;事故判斷與有關方麵聯係、彙報、操作、填寫記錄等,保證在事故狀態下正確判斷,快速恢複供電。
6、開關等電氣設備不上架(有水泥台除外)罰款 50 元/台 。
7、電氣設備直接遭受淋水浸蝕,而無防護措施罰款 50 元/台。
8、供電係統圖與實際不符罰款 50 元/處。
9、機電硐室值班人員不認真填寫記錄、漏填、提前填、撕記錄發現一次罰款50元。
10、私自拆卸電氣設備零部件的罰款 100元。
11、設備電機被煤埋,發現一次罰款50 元。
12、變電所內高壓開關櫃(高爆開關)除總電源開關、聯絡開關外;欠壓保護必須靈敏可靠,一台不起作用,罰包機人100元,檢修負責人100元。
13、各配變電所必須配足配齊合格的絕緣用具,安全防護用具,滅火器材等安全設施。否則,每缺少一種(或數量不足)100 元。
附件一: 安 裝 預 訂 接 線 圖 (負荷審批單)
安裝地點接電容量 KW此圖訂於 年 月 日
安裝單位負責人:
設計審核機電科長
附供電接線圖:
130
附件二: 負 荷 增 (減) 申 批 單
申請單位 裝機容量 kW 年 月 日
生產區域用電負荷 kW
申
請
接
線
係
統
圖
申請人批準編號
附件三: 安順煤礦接電通知單
編號:
用電單位接電施工單位
接電時間接電區域
接電開關編號開關型號
開關整定值IZId近Id遠
安全技術措施
機電科審批
132
附件四:
貴州省安順煤礦
停 (送) 電 聯 係 票
編號: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被通知單位
申請時間批準時間
停(送)電
變電所名稱負荷名稱
(工作區域)
停電影響單位停電影響區域
停(送)電原因
安全技術措施
申請人被聯係
單位簽名
機電科審 批調度室
審批意見
礦領導審 批
附件五:
( )變電所操作票
編號
操作開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終了時間: 日 時 分
操作任務:
√順序操作項目
備注:
操作人: 監護人: 許可人:
二十一、安順煤礦電氣試驗細則
1、電氣試驗工作由機電科負責,並由專職從事電氣試驗工作的人員進行,參與試驗的非專職人員應聽從試驗負責人的指導和安排。
2、電氣試驗工作應遵守“煤礦電氣設備試驗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上有關規定。
3、電氣試驗人員要認真負責以科學的態度對待電氣試驗工作,消除僥幸麻痹心理,重視圖紙和技術資料的查對工作,並要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安排好試驗。試驗工作應有兩人參加,特別注意電氣安全。
4、試驗人員應根據試驗項目,對試驗電源要了解清楚,工作時要注意電源停送和被試驗物體是否帶電,如發現電源熔斷器或線路斷路器跳閘及其他現象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分析查找原因。
5、試驗用的儀器儀表必須符合等級要求,以免由於儀表誤差而引起測試的錯誤,在井下做試驗時,必須采用礦用安全火花型儀表,普通型攜帶式電氣儀表,隻準在沼氣濃度1%以下的地點使用。
6、電氣試驗工作應按規定的試驗項目、試驗周期,試驗標準執行。
7、試驗工作完了,應檢查試驗記錄,確認試驗項目和數據無誤後,方可拉開試驗電源,將試驗部位接地放電(井下沼氣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放電)將試驗設備恢複原狀態,試驗原始記錄的主要數據應抄錄在試驗登記本上,經現場負責人填寫驗收意見後方可離開現場。
8、以上製度隻適用於660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相關試驗,包括過流整定、絕緣電阻測定、漏電試驗、風電、瓦斯電閉鎖試驗,接地電阻測定等。
9、1140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各類試驗,均由有符和要求,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試驗前由中介機構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實施,礦派相關人員配合。
二十二、安順煤礦電力調度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區供電網管理,搞好調荷節電,確保礦區安全供電特製訂礦區電力調度管理製度。各級運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製度,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為礦區電網安全經濟合理運行努力工作。
第二條 由設在礦變的礦區電力調度室負責電力調度工作,對礦屬各單位的電力係統進行調度。
第三條 礦區電力調度室受礦機電科領導。用電單位,是一個完整統一體。必須緊密配合,從全局出發,相互協作,服從統一調度,確保電網安全運行。
第四條 以下人員必須熟悉本製度或有關規定,並切實貫徹執行。
1、運行人員:各變電所值班人員和電氣維修人員。
2、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總工程師、機電礦長、機電科長、變電所長,所有的電氣技術人員,由礦機電科負責監督、貫徹執行。
第二章 電力調度管理的任務和職責
第五條 礦區電力調度管理的任務是統一指揮礦區電網的安全,合理經濟運行和操作,保證實現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發揮供電設備效能,提高負荷率,利用率,保證礦井生產的用電安全。
2、整個礦區電網各組成部分在安全運行及正常情況下,不間斷地供電。
3、使電網內各處的供電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4、使整個電網在合理經濟的方式下運行。
5、調度員必須正確地行使調度權,及時傳達貫徹上級調度指令。
第六條 電力調度室的主要責任:
1、參加擬定電力係統,年、季、月的用電計劃及各技術經濟指標。如電量分配,係統最高負荷等。
2、參加擬定電力係統內主要變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大小修計劃。
3、擬定和執行日調度計劃和操作任務。指揮所管轄的變電所和線路上調度操作,執行電話記錄製。
4、擬定和審批電力係統的運行方針。
5、參加分析係統性的事故,研究提高係統安全運行的措施,監督電能質量。執行礦下達的限電任務,指揮礦區電網的事故處理。
6、參加擬定電力係統的發展規劃及有關供電設備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會議,並提出實際負荷資料和調度方麵的要求。
7、參加新建,改擴建供電工程項目投運前工程質量(包括線路、供電設備、保護係統運行方式等)檢查驗收。
8、搜集各單位負荷資料,編製日、月季負荷曲線。
9、對6KV及以上繼電保護裝置的運行進行調度。
10、參加上級召集的有關調度業務會議及召集礦區的調度會議。
第七條 礦井變(配)電所值班人員應做到:
1、熟悉和掌握本範圍係統主要輸變電線路和設備的主要技術特征、性能、規格型號,運行方式。
2、熟練掌握有關電業安全規程,操作順序、會分析排除本係統一般故障。
3、掌握本範圍係統負荷增減情況及主要用電設備的用途、容量。
4、嚴守崗位,嚴格製度、嚴格要求,認真負責、一絲不苟,與調度和用戶聯係及時,按章作業。
第八條 礦井變電所值班員的主要職責:
1、嚴格執行礦級製訂的“電力調度製度”,認真做好本職範圍調節電工作,做好削峰填穀,嚴格控製電量、負荷指標。按本單位確定壓負荷順序,避開係統高峰,提高負荷率。
2、堅持每小時巡回檢查一次,每小時抄一次表碼填寫負荷日誌,搞好班統計,日核算,月總結。各種原始記錄數字準確、保存完好。
3、為本單位編製月、季、年度計劃提供準確可靠的電量、負荷、功率因數等技術經濟指標數據。
4、對本職範圍內安全運行負責,認真執行好操作任務,提出改善運行方式的建議。參加本職範圍係統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運行和防範措施。
5、按時參加業務會議,有權提出搞好係統安全經濟合理運行的建議。
第三章 調度管轄範圍的劃分
第九條 電力調度管轄設備的原則
1、礦區35KV變電所的電氣設備。
2、礦區各單位6KV電源終端杆以上的架空線路。
第十條 各單位負責管轄變電所6KV終端杆以下的所有變配電設備,並負責變電所以外電纜的維護檢修。
第四章 調度管理製度
第十一條 對於電力調度管理是指有關設備的停送電、倒換、檢修、運行而言,所屬值班人員隻有得到調度人員的正式命令後,方可進行操作。
第十二條 凡屬礦區電力調度管轄設備,未經許可,不得從運行中停止運行或拆遷變更設備。
第十三條 調度員對所管轄的設備運行人員和各變(配)電所運行人員應熟悉並對各變(配)電所值班人員直接發布調度命令。
第十四條 調度員發布正常的調度命令,各單位值班員必須認真執行,值班員認為命令不正確時,可提出意見,如值班調度員重複命令時,值班員必須迅速執行。若下達的命令有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影響生產時,應事先向礦調度室請示,然後下達,在緊急情況下可先下達命令然後報告礦調度。
第十五條 在緊急情況時下達的調度命令,值班員不執行或推遲執行,視情節輕重,追究值班員和允許不執行該命令的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各運行單位的領導發布命令,如涉及值班調度員的權限時,必須得到值班調度員的許可才能執行,但在現場事故處理中可例外,處理完畢後應立即向調度員彙報。
第十七條 各運行單位的現場製度涉及調度業務的部分均應服從調度製度,對破壞調度紀律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運行人員應經常互通信息,接班後發現設備缺陷,異常情況及時向調度員彙報,以便采取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九條 調度管轄設備的變更(增添、拆換、改選),各運行單位應於變更前三天向調度提出書麵申請及有關資料,經同意後方可執行,竣工後工作負責人再將設備變更情況彙報調度員。
第二十條 各單位值班員每班交接後,要計算各種表計、記錄數字應準確無誤。
第五章 檢修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電力調度管轄設備的月檢修(試驗)計劃由礦變編製,並於每月20號前提出次月安排意見報礦調度室和機電科。特殊情況或無計劃檢修,不影響用戶者調度員有權確定,影響用戶者應經機電科同意,並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並應接到值班調度員的正式命令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二條 因設備檢修對用戶停(限)電時,調度及時通知有關用電部門。
第二十三條 不準“約時”停送電,檢修工作完畢,必須有專人彙報電力調度員,方可要求送電。
第六章 調度通訊
第二十四條 調度通訊設備是調度聯係和指揮專用設備,非調度人員不得亂用以免影響工作。
第二十五條 調度專用通訊設備檢修時,應事先取得調度員的同意,行政電話是調度的備用通訊設備,在必要時調度員優先使用電話。
第二十六條 由於通訊設備故障或聯係困難時,調度員可通過有關單位傳達,有關人員有義務協助調度員做好工作。
第二十七條 調度通訊設備在交接班前應進行通訊試驗,如有不良或因故障不通時,調度員應將情況通知用戶及有關人員處理,盡早恢複電話。
二十三、安順煤礦礦井軌道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井運輸管理的基礎工作,實現礦井安全生產,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永煤集團礦井運輸管理辦法》有關礦井運輸管理的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特製定《安順煤礦運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本辦法”
第二條 礦長是礦井運輸係統安全第一責任者,機電礦長是運輸係統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者,礦機電科負責抓好運輸係統的安全和生產技術管理,各區隊對所轄工作地點的設備和設施,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建立健全礦井運輸係統各項管理製度,明確機電科以及相關監督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四條 機電科管理人員,要加大對軌道大巷、主要軌道運輸斜巷、采區軌道和采掘工作麵軌道等運輸安全設施的監督檢查及整改力度,完善運輸係統安全設施,對不完善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和補齊,同時嚴禁擅自拆除運輸係統安全保護設施。
第五條 嚴格把住巷道工程驗收和軌道鋪設驗收關。巷道工程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鋪設軌道;軌道、絞車和安全設施不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嚴禁提升和運輸,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定期對礦井運輸係統組織專項檢查,礦井每月組織不少於二次。對查出的問題必須及時進行落實和整改,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禁止同類問題的重複發生。
第七條 機電科、安檢科及各相關區隊的管理人員要認真查處運輸係統中的“三違”,嚴禁扒車、蹬車、跳車等違章現象,製定出專項管理措施和獎懲製度,嚴格落實執行。
第八條 無論平巷軌道運輸還是斜巷軌道提升,所掛空車或重車的車數,都要進行嚴格的校核計算,並在運輸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嚴禁超掛車輛運行。
第九條 主要斜巷軌道運輸,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款執行;“一坡三擋”及較長的軌道運輸巷中的“一坡多擋”安全防護設施,必須設置齊全,對不符要求的要立即整改。
第十條 嚴禁使用自製或非標準的礦車連接裝置。三環鏈、插銷等礦車連接裝置,必須使用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十一條 加大對大巷和主要運輸斜巷軌道質量及安全設施的巡回檢查和整改力度,確保運輸係統安全運行。
第二章 平巷運輸管理製度
第十二條 水平大巷、采區軌道上下山等主要運輸大巷及綜采工作麵上下順槽軌道,應使用22kg/m及以上軌道,高檔普采工作麵上下順槽采用15kg/m軌道,淘汰15kg/m及以下軌道。
第十三條 軌道運輸大巷內“五標兩警”(路標、裏程標、避災路線標誌、警衝標、道岔位置指示標誌、警(笛)鈴、彎道報警)必須齊全,安裝位置符合要求。
第十四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於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於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於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第十五條 軌道接頭必須平齊,內錯差、上下錯差允許範圍為:采用長軌焊接的,軌麵焊接平整無裂縫為合格,未焊接的不得大於2.0mm;軌道接頭的間隙皆不得大於5mm。否則視軌道質量不合格。軌道道岔與長軌的連接接頭間距、左右錯差、上下錯差除符合長軌接頭要求外,必須保持水平、圓順,軌道道岔不得高於或低於與之連接的長軌(水平誤差不超過2mm),長軌與道岔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否則,視軌道道岔質量不合格。嚴禁大巷內及采區上、下山使用簡易道岔。
第十六條 軌道和軌枕不得有懸空現象,除車場和特殊地段外,其它軌道的軌枕端頭、扣件、螺栓、軌心處的軌枕1/3-1/4必須暴露在路基石子外麵,嚴禁硬化,否則按軌道質量不合格處理。
第十七條 大巷軌道的兩股鋼軌必須保持水平直順,嚴禁有三角坑,平行的兩根鋼軌在15m的範圍內其水平度誤差嚴禁超過5mm,否則視為軌道不合格。
第十八條 加強軌道扣件緊固、潤滑管理,每天由巡道工巡回檢查一次,嚴禁鬆動和鏽蝕。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巡道檢查製度,機電隊巡道檢查每月不得少於二次,並有巡道檢查處理記錄。
第二十條 軌道運輸大巷水溝設計與整修應符合以下要求,正常排水或采區集中排水時,水溝水麵應保持在大巷底板及以下位置。
第二十一條 軌道運輸大巷不得有積水、淤泥、雜物,在水溝蓋板上麵不得有流水現象,嚴禁在大巷水溝側或大巷其它地點堆放木料、工字鋼、管材等物料(除巷道維修外)。
第二十二條 大巷地麵及軌道發現底鼓、水溝斷麵發生壓力變形的應及時處理,水溝蓋板必須齊全、平直、穩固。
第二十三條 嚴禁各種管線搭接在橫檔線上。大巷照明應充足、完好,兩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10m,吊掛整齊。
第二十四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麵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瓦斯抽放管另定);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於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
第二十五條 加強軌道的日常檢查工作,提高認識,堅持“機車、礦車掉道就是事故”原則,除了認真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追查外,在處理機車、礦車掉道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嚴禁生拉硬拽。機電隊處理掉道時,必須以副隊長或帶班班長為現場組織者和安全第一責任人進行處理;其他區隊掉道時,必須以跟班副隊長為現場組織者和安全第一責任人進行處理;機電隊和采掘區隊要在作業規程中對車輛掉道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十六條 軌道運輸大巷運輸通信係統必須完善可靠,除井下運輸調度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調度機車、礦車及其它運輸工作。
第二十七條 隻準用礦車運送皮帶托輥、砂石、矸石和細碎雜物等,裝車高度四周不得超過車廂高度,車廂中間不得超過車廂高度200mm;運送長料(管子、單體、電纜、工字鋼、鋼軌、木料、鋼絲繩等)必須使用花架車,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花架車車幫;運送耙裝機、液壓支架等大型機電設備必須使用平板車;嚴禁采用礦車運送乳化液桶、油桶、電機、減速機等設備;運送雷管炸藥的車輛要專車、專用、專運,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嚴禁人員乘坐礦車;嚴禁人員跨越機車與礦車或礦車與礦車的連接處;不得在軌道中心、非行人側行走、橫跨軌道。
第二十九條 電機車司機離開駕駛室時,必須隨時取下操作手把並隨身攜帶保管,嚴禁交給他人代管;正常情況下嚴禁頂車作業;電機車司機之間,嚴禁以相互撞車的形式進行聯絡或作為聯絡信號。
第三十條 嚴禁機車、礦車占用行車道,嚴禁把礦車推翻在軌道兩旁或放置。
第三十一條 機車運輸時,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同一區段軌道上,嚴禁行駛非機動車輛,確需行駛(人力推車)時,必須經過井下運輸調度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二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第三十三條 嚴禁礦車積壓。發現積壓車輛,應及時向井下運輸調度彙報,運輸調度要及時調度機車運出積壓車輛。
第三十四條 井下機車、礦車應實行統一編號、編組管理,並建立相應的設備檔案及維修檔案。
第三十五條 采用電機車運輸的大巷內,不得進行人力推車。確需采用人力推車的,必須經過井下運輸調度同意。在平車場或平巷內,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一次隻準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距離,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嚴禁放飛車。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第三十六條 軌道運輸大巷使用的電機車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5噸電機車每列不超過20車,按規定數量牽引車輛。
2、列車製動裝置必須有足夠的製動力,確保製動距離在規定的範圍內。
3、電機車必須按規定車速行駛,電氣裝置必須完好。防爆蓄電池機車的電氣設備,隻能在井下車庫內或井上打開檢修,嚴禁在巷道內打開檢修。
4、機車司機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開車前要認真對機車進行安全檢查。開車前,跟車工、把鉤工要對礦車連接裝置等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有問題,嚴禁發車,做到“七不開”確保安全。
5、司機在開車前必須先發開車信號後起車。機車運行中,不得搶道運行。停車時,嚴禁停在主運道上。嚴禁站在車下操作機車。
6、電機車牽引超長材料車輛時,機車與超長車輛之間必須要連掛礦車或采用連接杆等硬連接使之隔開。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嚴禁礦車積壓。發現積壓車輛,應及時向井下運輸調度彙報,運輸調度要及時調度機車運出積壓車輛。
第三十四條 井下機車、礦車應實行統一編號、編組管理,並建立相應的設備檔案及維修檔案。
第三章 斜巷運輸管理製度
第三十五條 所有斜巷必須設置阻車器和擋車欄,副井運輸斜巷、擋車欄必須全部采用氣動或電動形式。其它地點的擋車欄、阻車器應推廣使用氣動或電動形式。絞車所在車場必須使用雙聯擋車欄。
第三十六條 主要軌道上下山要,明確責任人和及其職責。盤曲軌道上山不得兼作人行道;確需行人的,應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製度。各通道口必須設有“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警示牌。
第三十七條 不得在能夠自動滑行的坡道上設計車場和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擋車(阻車)裝置將車輛阻住。
第三十八條 斜巷軌道鋪設質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底大巷和盤區上下山等主要巷道軌道使用22kg/m規格。
第三十九條 軌道托繩輪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每25米一個,轉動靈活,嚴禁提升鋼絲繩磨軌道、軌枕、巷幫、頂梁等。
第四十條 軌道上下車場的長度、坡度及調車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規範,車場長度不得小於一次提升串車總長的3倍,摘掛鉤上部車場的坡度嚴禁超過3‰。
第四十一條 串車提升的各車場必須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
第四十二條 斜巷軌道使用的絞車鋼絲繩、保險繩應采用統一型號、規格的鋼絲繩,每天必須認真檢查一次,並詳細記錄。所使用的三連環、插銷必須進行編號專用。不準用其他三環鏈及插銷代替;全礦的三鏈環和插銷統一按斜巷要求標準使用。
第四十三條 斜巷使用的三鏈環和插銷在使用前,把鉤工必須進行詳細的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嚴禁繼續使用。
第四十四條 提升或下發前,把鉤工必須檢查所掛車數、各車的連接、裝載情況。不符合規定嚴禁發出開車信號。副井提升每鉤五車,特殊提升每鉤一車,小絞車每鉤一車。
第四十五條 斜巷軌道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裝置,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提升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每年進行一次2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第四十六條 副井車升降物料時,提升速度不得超過4m/s。小絞車不得超過2m/s。下放物料時,嚴禁斷電自行溜放。
第四十七條 斜巷軌道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嚴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鬧;嚴禁不帶礦燈、安全帽進出巷道;當礦燈不亮時,嚴禁獨自一人行走。
第四十八條 井下斜巷串車提升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在軌道斜巷內,必須按規定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2、各車場必須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或擋車杠(欄)。
3、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必須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4、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和雙聯鎖擋車欄。
5、在變坡點處及下方略大於1列車長度的地點,必須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聯動擋車欄。
6、在各車場必須安設甩車時能夠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7、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上平台變坡點下方聯動的擋車欄除外),隻有車輛通過時方準打開。
第四十九條 嚴禁斜巷運輸把鉤工不停車進行摘掛鉤。
第五十條 斜巷信號把鉤工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持證上崗,熟悉本崗位信號裝置、防跑車裝置(即防止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及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即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裝置)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交接班要認真檢查信號裝置、車輛及其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等完好狀況;檢查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嚴格檢查鋼絲繩是否打結、硬彎、磨損和斷絲情況,若不符合要求,嚴禁發送提升信號。
3、認真檢查阻車器和擋車欄等安全設施是否完好,操作是否靈活到位。
4、兼作行人的運輸斜巷行車時,紅燈信號必須保證完好,必須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的安全規定,嚴禁行車時行人。
5、信號把鉤工接班後,必須檢查斜巷內有無行車障礙物,是否有人工作業或行走,確認安全後,方可發送開車信號。
第五十一條 斜巷內運輸車輛脫軌後複軌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摘鉤處理;嚴禁用主提升機生拉硬拽。
第五十二條 斜巷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安全可靠,位置正確。嚴禁采用單繩、單杠擋車杠。
第四章 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製度
第五十三條 加強和規範架空乘人裝置的安裝使用與管理,嚴格執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範》的規定,規範架空乘人裝置安裝使用管理標準。
第五十四條 設計、安裝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必須滿足架空乘人裝置的安裝要求,否則不準安裝架空乘人裝置。
第五十五條 設計、安裝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應優先采用專用巷道。架空乘人裝置采用專用巷道時,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巷道內敷設管線、設施等不得影響架空乘人裝置的安全運行。
2、架空乘人裝置上下人員地點,有效長度不得小於10m。
第五十六條 無條件開拓專用架空乘人裝置巷道的,必須滿足以下規定和要求。否則,不得與軌道運輸或皮帶運輸設備共用同一巷道。
1、采用固定式架空乘人裝置的必須與運輸軌道或皮帶運輸設備異側布置。
2、架空乘人裝置機頭處的巷道高度必須滿足檢修要求。
3、架空乘人裝置兩側吊椅距巷幫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0.7m。
4、座椅距地麵高度不得超過0.55m。座椅腳踏板距地高度不得超過0.3m。
第五十七條 可摘掛式架空乘人巷道坡度大於或等於10°時,架空乘人裝置兩端的上下人車場必須處於平巷段。可摘掛式架空乘人裝置上下人員的平巷段,其長度不得小於18m。
第五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各種保護必須設置齊全。其超溫、過載、短路、斷相、失壓、漏電閉鎖等以及越位、沿線急停、欠速、過速、斷繩、脫繩(槽)、重錘落地、製動器動作失效以及到站語音提示等檢測保護功能,必須安全、靈敏可靠。否則,嚴禁使用。
第五十九條 新安裝(或改造後)的可摘掛式乘人裝置應優先采用零速上下或慢速上下人員的變速裝置,電控開關必須采用軟起動開關。
第六十條 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運行速度皆不得超過1.2m/s。架空乘人裝置吊椅與吊椅之間的距離不小於10米且不得小於相鄰兩梁間距。
第六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中第三百六十八條之規定。
第六十二條 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於60倍;地麵延伸至井下的斜井巷安設的架空乘人裝置不得小於80倍。
第六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牽引鋼絲繩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6,鋼絲繩繩頭插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六十四條 在井下斜巷架空乘人裝置安裝的斜巷口明顯處必須懸掛設備技術特征圖,主要包括設備安設地點、斜巷名稱、斜巷長度、斜巷垂深、斜角度、斜巷斷麵尺寸、架空乘人裝置規格型號、製造單位及出廠日期、驅動輪及尾輪直徑、吊椅間距、吊椅運行速度、托繩輪及壓繩輪間距、運人能力、乘人裝置電控及鋼絲繩規格型號、尾輪漲緊行程、各種保護等內容。
第六十五條 上下人地點必須懸掛架空乘人管理規定、信號把鉤工崗位責任製及安全操作規程等管理製度。上下人地點必須分別設有能夠上、下人員的兩條安全通道,並設有安全通道指示牌、安全避險指示牌。
第六十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上下車場以及各個偏口要有足夠的照明。
第六十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安裝,每天必須認真檢查和試驗,並有詳細的檢查和試驗記錄。
第六十八條 機電隊必須每周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一次專項檢查,礦每月一次。對檢查出的問題,必須進行認真落實和整改。
第五章 采掘運輸
第六十九條 綜采工作麵設備安裝運輸必須鋪設22kg/m及以上軌道,高檔普采工作麵必須鋪設15kg/m軌道。軌枕規格大於150×120mm,軌枕間距不大於800mm。夾板、螺栓等扣件齊全緊固。
第七十條 下山掘進時,除上車場按規定設置擋車裝置外,在工作麵上方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常閉擋車裝置,擋車裝置必須隨掘進工作麵前進而移動。擋車裝置的強度和距工作麵的最大距離,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擋車裝置必須指定專人操作。
第七十一條 內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的距離在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需要的同時,不得小於0.7m。
第七十二條 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3m。
第七十三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三不準”製度,即巷道工程驗收不合格,不準強行鋪設軌道;軌道鋪設質量及安全防護設施安裝驗收不合格,不準強行通車或安裝機電設備;機電運輸設備安裝驗收不合格,掘進頭、工作麵不準開工生產。
第七十四條 嚴禁坐在皮帶機機頭機尾及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上休息;嚴禁行人不經過橋直接跨越皮帶機;嚴禁在刮板輸送機和皮帶機上行走。不得站在刮板輸送機上進行注液、支護、清煤或站在刮板輸送機上處理飄鏈、刮板打斜和斷鏈事故等,需要站在刮板輸送機上從事這些工作時,必須將刮板輸送機停電、閉鎖。
第七十五條 檢修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停電、閉鎖和掛牌並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
第七十六條 皮帶機機頭、機尾必須用地錨固定;刮板運輸機機頭必須使用底梁並用直徑不小於16公分的木柱2根,打在底梁壓柱窩內,嚴禁把壓柱打在減速機或電機上,機尾使用2根專用液壓柱,不得用其他點柱代替。
第七十七條 運送綜采設備、風門等大型設備或材料時,必須製定嚴格的《運送大型設備或材料安全措施》,並對運輸沿線的安全間隙、高度、支護情況、軌道路線、絞車、信號、鋼絲繩和連接裝置等進行全麵認真的檢查,符合《運送大型設備或材料安全措施》要求後方可運送。
第六章 蓄電池機車和小絞車管理製度
第七十八條 蓄電池機車牽引車數,應按廠家《技術說明書》規定執行。5t及以下蓄電池機車必須在規定區域內運行,正常情況下,嚴禁駛入非機車運行區。
第七十九條 蓄電池機車要嚴格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或不按規定車輛運送物料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象不開。
第一百條 小絞車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設計、作業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必須有混凝土基礎或打“四柱兩戧”,並打在專用底盤柱窩內,點柱和戧柱用直徑不小於16公分的順直園木。
第一百零一條 同一軌道運輸斜巷或與斜巷交叉口使用2台以上運輸設備時(如一部皮帶機、一部絞車),除有各自提升信號統一規定外,聲光信號必須有明顯區別或距離在20米以上,以防信號誤聽誤打。
第一百零二條 不得用調度絞車代替回柱絞車回柱,嚴禁一部絞車雙向提升。
第一百零三條 小絞車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八不準”,即絞車安裝後,未經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未明確使用單位和維護包機人;安全設施(阻車器、擋車欄)不到位或存在隱患;小絞車司機未持證上崗;使用前未對連接裝置及防護設施(鋼絲繩、保險繩、鉤頭、信號、製動閘和聯接裝置)認真檢查、記錄;非絞車司機;鋼絲繩有接頭;安裝地點不滿足設備擺放、檢修、行人、操作要求的不準使用。
二十四、安順煤礦軌道運輸技術管理及軌道輔設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本礦礦井軌道運輸基礎工作,實現礦井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安全質量標準化及考核評分辦法》和《永煤集團礦井運輸管理辦法》有關礦井運輸管理的法規、條例和技術政策,特製定《安順煤礦軌道運輸技術管理及軌道輔設標準》。
第二條 礦生產科負責礦井軌道運輸的設計和驗收工作。
第三條 凡設計軌道運輸的巷道,生產科應在工程開工前一個月拿出“巷道設計,軌道輔設、管道安裝平麵圖和斷麵圖”圖中應明確以下內容並經總工批準交生產、機電、調度、安監、通防、五科室和施工區隊。
1、巷道長度、坡度 、寬度、拱高、彎道曲率半徑、交叉點角度。
2、使用軌道軌型、軌距、軌道中心線與兩邦距離,距麵高度。
3、使用軌枕材質﹙混凝土或木質﹚,間距、地托滾間距。
4、使用道叉型號,規格數量和警衝標位置。
5、道碴大小,輔底厚度和寬度。
6、設計原則應符合“平巷運輸管理製度”中第十四條和”“斜巷運輸管理製度”第四十八條規定。
第四條 軌道輔設前,由生產科牽頭,機電、安監、調度、通防四科參與工程驗收,工程質量、地板狀況符合各部尺寸和質量要求。
第五條 輔軌作業區隊應根據設計要求編製“軌道輔設安全技術措施”按審批程序批準後,方可進行軌道輔設作業。
第六條 輔軌作業中,生產五科室應經常到施工現場檢查指導,及時糾正不符設計的工程,保證輔設作業質量。
第七條 輔設作業完成後,由生產五科室對全部工程進行全麵驗收,按設計施工標準,上尺上線,嚴格把關。
第八條 軌道正式道車前,應按規定安裝軌道運輸相關安全技術裝備﹙阻車器、擋車欄、跑車防護裝置信號、信號室及躲避洞等﹚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條 軌道軌型選用按“平巷運輸管理製度”第十二條執行。
第十條 軌道接口標準按“平巷運輸管理製度”第十五條執行。
第十一條 軌道和枕木輔設按“平巷運輸管理製度”第十六條和十七條執行
二十五、安順煤礦強力膠帶輸送機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管好用好強力膠帶輸送機設備,降低運行故障率和運行成本杜絕強力膠帶運輸事故,提高質量標準化水平特定本製度。
第二條 強力膠帶機司機應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相對固定掌握“三懂四會”專業知識,責任心強,積極主動地做好設備運行和維修保養工作。
第三條 機頭處應張掛強力膠帶機司機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並有“運行記錄”和“檢修記錄”,“幹部上崗檢查記錄”和“巡回檢查記錄”少一種或填寫不正確罰100元。
第四條 高爆控製開關過流、漏電、接地保護設定正確,動作可靠,否則罰500元。
第五條 配置:堆煤、跑偏、超溫、打滑、煙霧、撕帶、斷帶和自動灑水等保護裝置,動作靈敏可靠,每班檢查試驗並有記錄,保護不可靠罰500元,無試驗記錄罰100元。
第六條 驅動裝置外露轉動部分、滾筒、機尾滾筒等轉動部位必須有完好的防護罩或防護欄,儲帶倉架全長段安裝有整齊美觀的防護網;電機、減速機和機架上無積煤、無繩條、無雜物,保持衛生清潔、通風良好。一處不符合規範處罰包機人50元。
第七條 減速機中油脂清潔,油量適當。減速機缺少潤滑油,一次罰款150元,油脂不合格罰款100元。因維護保養不到位造成減速機損壞的,按設備原值罰款。
第八條 按規範標準定期檢查主副滾筒、導向滾筒、機尾滾筒等轉動部分潤滑情況,及時加注合格的潤滑油脂。確保轉動靈活,無異常響聲,潤滑良好,溫升正常,無滲漏現象。
第九條 強力膠帶機運行時膠帶不跑偏:上層膠帶不出托輥,下層膠帶不摩擦H架支腿,上下層膠帶不接觸、無摩擦。否則,膠帶跑偏、摩擦H架支腿一處罰款50元。
第十條 托輥齊全、轉動靈活,無破損、無異常響聲。缺少托輥、死輥、爛輥、托輥轉動不靈活,一處罰款50元。
第十一條 不準用強力膠帶機運送除煤矸以外的任何物品、,違者給予1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強力膠帶輸送機必須將輸送帶上的煤拉空才能停機,避免重載起動設備。正常情況下重載停機,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十三條 經常檢查清掃器的磨損狀況,確保清掃器有足夠的寬度、長度和接觸麵。清掃器磨平與膠帶麵不接觸接觸長度達不到帶麵寬度的80%者,罰隊100元/處。
第十四條 膠帶接口保持完整不變型、不起皮,每班要重點檢查,發現壞、損及時修補否則罰1000元。
第十五條 因維護不到位或其它原因導致強力膠帶輸送機皮帶撕裂、損壞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有關責任單位按實際損失價值全額進行罰款,相關責任人給予500元罰款;
(2)經濟損失在1~3萬元的,對有關責任單位按照實際損失價值的80%進行罰款,對責任人罰款800元,分管隊長各罰款500元,主管隊長罰款300元;
(3)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對有關責任單位按照實際損失價值的60%進行罰款,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分管隊長罰款800元,主管隊長罰款500元。
第十六條 膠帶機沿線急停裝置和語音信號裝置齊全,信號清析,靈敏可靠,否則罰1000元。
第十七條 每架有長度標誌。
第十八條 膠帶機的檢查檢修按附表進行。
維護
類別維護要點質量要求
班 檢1、輸送帶的運行狀況
2、減速器、液力偶合器、電機及所有軸承溫度、潤滑情況
3、輸送帶清掃器
4、緊固件
5、信號(通訊)係統
6、機頭架、減速機、電機衛生1、無卡、磨、偏等不正常現象
2、溫度不超過75°。減速器、液力偶合器、電機和各滾筒軸承運轉平穩無異響,不漏油。
3、清掃器與帶麵接觸良好,清掃效果好。
4、緊固件齊全、緊固。
5、聲光(語音)靈敏,清晰可靠。
6、幹淨、無雜物。
日 檢1、進行班檢內容
2、輸送帶接頭
3、安全保護裝置、電氣設備、電纜絕緣
4、張緊絞車運行情況,鋼絲繩、滑輪組
5、潤滑
6、托輥
7、縮膠帶機機尾1、標準同班檢要求
2、接頭平直,帶扣完好,牢固整齊。
3、保護裝置功能齊全,動作靈敏可靠。進行絕緣性能檢查。
4、張緊絞車運轉正常,抓緊遊動車在軌道上運轉靈活,鋼絲繩無嚴重磨損、鏽蝕現、象,滑輪組轉動靈活
5、減速器、滾筒、軸承、同步齒輪加注符合標準的潤滑油脂
6、齊全、轉動靈活,無異常響聲和卡阻現象
7、根據生產需要進行並調整張力
周 檢1、重複日檢內容
2、機頭架、機尾架、傳動裝置及儲帶倉架
3、滾筒
4、製動裝置
5、液力偶合器1、同日檢要求
2、無開焊、歪斜,結構件緊固無變形,緊固件齊全無鬆動
3、無破裂,鍵不鬆動。包膠滾筒膠層與滾筒殼體貼合緊密,無脫層、裂口、脫落或無、嚴重變化
4、製動閘傳動靈活,閘皮磨損正常,各銷軸不鬆曠,不缺油。製動輪表麵無油跡,液壓係統不漏油。
5外殼及泵輪無變形、損傷或裂紋。易熔、塞完好,安裝正確。
月 檢1、 重複周檢內容
2、輸送帶
3、製動裝置
4、彈性聯軸器的彈性盤
5、齒式聯軸器的齒厚磨損
6、同步齒輪的磨損
7、減速器1、同周檢要求
2、無破損,橫向裂口不得超過帶寬的5%。
3、鬆閘狀態下,閘瓦間隙不大於2mm,製動狀態下閘瓦與製動輪接觸緊密,有效接觸麵積不小於50%,製動有力可靠。
4、外徑與孔徑差不大於3mm
5、不超過原齒厚的25%
6、輪齒齧合麵均勻,齒麵光滑,無裂紋、掉角,打牙,轉動靈活無卡阻。
7、箱體無裂紋或變形,冷卻水管無堵塞、無鏽蝕、無滲漏,按規定更換潤滑油。
二十六、安順煤礦普通膠帶輸送機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管好用好普通膠帶輸送機設備,降低運行故障率和運行成本杜絕普通膠帶運輸事故,提高質量標準化水平特定本製度。
第二條 普通膠帶機司機應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相對固定掌握“三懂四會”專業知識,責任心強,積極主動地做好設備運行和維修保養工作。
第三條 膠帶機安裝
1、永久使用的膠帶機機頭機尾采用混凝土基礎安裝
2、順槽等非永久使用的膠帶機機頭尾必須用錨矸固定,另在機頭前一米處各打兩根錨杆用鏈條或鋼索拉緊,嚴禁采用其他方式固定。
第四條 膠帶機的功率配置
1、50以下:采煤工作麵順槽300米以內,掘進500米以內采用單電機40~55KW,對輪雙滾筒驅動,嚴禁單滾筒驅動。
2、50以下:采煤工作麵順槽300米以內,掘進500米上采用雙電機40~55KW驅動。
3、50以上的功率配置應進行計算,由機電科計算後安排區隊安裝。
第五條 膠帶機傳動必須使用水液液力聯軸器(水包)。不經審批,不得使用其他傳動方式。
第六條 機頭處應張掛普通膠帶機司機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並有運行記錄和檢修記錄。
第七條 每條膠帶機機頭機尾設聲光電鈴信號,無信號不得運行,聲光不全罰100元。
第八條 落煤點前後5m範圍內的環境衛生歸落煤單位負責管理。輸送機司機、巡回檢查人員要經常檢查清理卸載落煤點的衛生狀況,及時清理落煤點前後五米範圍內的浮煤、雜物,保持巷道和機架的清潔衛生。落煤點及機頭硐室環境衛生差、積煤情況嚴重的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處理:
1、積煤、雜物接觸下托輥的,對落煤單位罰款50元/架;
2、落煤、雜物接觸底皮帶的,對落煤單位罰款100元/架。
第九條 電氣開關整定值嚴格按照機電科給定設計執行,私自改動保護整定值,經檢查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造成設備損壞按事故追究處理。
第十條 電氣開關的保護齊全完善,設置規範,嚴禁甩保護或保護裝置失靈未處理好而強行開機運行。甩保護處罰責任人500元/次;接地裝置不合格罰責任人50元/次;
第十一條 膠帶輸送機必須配備具有堆煤保護、防跑偏、防打滑、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等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進行檢查試驗,保證各保護裝置完好齊全、動作靈敏可靠。保護裝置的檢查試驗和校驗要有詳細記錄。無膠帶機綜合保護裝置罰分管副隊長1000元;保護失靈、功能不全、缺少檢查試驗記錄,處罰責任人50元/次。
第十二條 驅動裝置外露轉動部分、滾筒、機尾滾筒等轉動部位必須有完好的防護罩或防護欄,儲帶倉架全長段安裝有整齊美觀的防護網;電機、減速機和機架上無積煤、無繩條、無雜物,保持衛生清潔、通風良好。一處不符合規範處罰包機人50元。
第十三條 減速機、液力偶合器無變形、無裂紋、無漏液,運轉平穩無異響,溫升正常;減速機、偶合器漏液處罰包機責任人50元。
第十四條 電機風葉完好,護罩通風良好。缺風葉罰款100元,風葉不完好、護罩通風孔堵塞、通風不良罰款50元。
第十五條 減速機中油脂清潔,油量適當。減速機缺少潤滑油,一次罰款150元,油脂不合格罰款100元。因維護保養不到位造成減速機損壞的,按設備原值罰款。
第十六條 液力偶合器必須使用氺液,多電機驅動時液力偶合器的充液量要保持均衡,避免電機出力不均而損壞。嚴禁用其它東西代替水液。違反規定罰款200元。
第十七條 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或用其它物品代替易熔塞和防爆片。
違反規定一處罰款100元,造成設備損壞照價賠償,並對責任單位主管隊長、分管隊長各罰款100元。
第十八條 因檢修維護不到位導致電機進水受潮造成絕緣下降損壞的,一次罰維護責任人200元,罰分管隊長100元;電機燒壞繞組的對責任單位按照50元/kW標準罰款。
第十九條 按規範標準定期檢查主副滾筒、導向滾筒、機尾滾筒等轉動部分潤滑情況,及時加注合格的潤滑油脂。確保轉動靈活,無異常響聲,潤滑良好,溫升正常,無滲漏現象。
第二十條 普通膠帶機運行時膠帶不跑偏:上層膠帶不出托輥,下層膠帶不摩擦H架支腿,上下層膠帶不接觸、無摩擦。否則,膠帶跑偏、摩擦H架支腿一處罰款50元。
第二十一條 托輥齊全、轉動靈活,無破損、無異常響聲。缺少托輥、死輥、爛輥、托輥轉動不靈活,一處罰款50元。
第二十二條 發生皮帶跑偏時,應根據膠帶跑偏位置和跑偏情況,采取措施調偏,嚴禁用木棍、錨杆等物品靠別、撬等方式強行調偏;發現一處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巷道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膠帶機安裝情況,保證機身及中間架結構完整無嚴重變形,連接可靠,螺栓緊固,平直穩固,坡度變化處中間架過渡平緩;巷道底板不平整不能保證中間架保持水平狀態時,H架支腿應采 用可調節支腿,或采用木墩較方正的物體支墊牢穩,不得用煤塊、碴塊。一處不合格罰款50元。
第二十四條 清理落入煤流中的鋼釺、錨杆、工字鋼、柱子、刮板、鏈條、木材等物料,嚴禁進入主運輸皮帶。對有溜煤筒和溜煤板的皮帶機,溜煤口上方必須設置防煤塊破碎保護裝置。長件物料或鋼釺、鐵鎬、錨杆等鐵器上主運輸皮帶的,對落煤單位罰款1000元;
第二十五條 不準用普通膠帶機運送除煤矸以外的任何物品,違者給予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普通膠帶輸送機必須將輸送帶上的煤拉空才能停機,避免重載起動設備。正常情況下重載停機,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二十七條 經常檢查清掃器的磨損狀況,確保清掃器有足夠的寬度、長度和接觸麵。清掃器磨平、刮帶扣、與膠帶麵不接觸接觸長度達不到帶麵寬度的80%者,罰隊100元/處。
第二十八條 膠帶接頭要保持完整、牢靠。每班都要做認真檢查,發現掛壞、拉叉、皮帶扣脫落的接頭應及時修補,嚴重影響安全運行時必須割除,重新砸扣,否則一處罰款100元。
第二十九條 因維護不到位或其它原因導致膠帶輸送機皮帶撕裂、損壞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有關責任單位按實際損失價值全額進行罰款,相關責任人給予500元罰款;
(2)經濟損失在1~3萬元的,對有關責任單位按照實際損失價值的80%進行罰款,對責任人罰款800元,分管隊長各罰款500元,主管隊長罰款300元;
(3)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對有關責任單位按照實際損失價值的60%進行罰款,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分管隊長罰款800元,主管隊長罰款500元。
第三十條 采、掘工作麵順槽內的膠帶機,應根據工作麵推進情況,及時延長或回收中間部分以滿足生產需要。機尾移動後應保持機身中心線對正、中間架平直穩固和機尾的固定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條 回撤的輸送帶、中間架、H架、托輥等部件應及時裝運升井,按照相關規定向機電科驗收交接,並按指定位置存放。
輸送帶回收時,如接頭和帶扣完整,不影響複用的應盡可能抽出連接穿條,保持接頭帶扣完整,不得隨意截割接頭,否則一次罰款100元;未經機電科管理人員許可,不允許擅自切斷膠帶,否則,按切掉膠帶的長度進行處罰,新膠帶按原值,舊膠帶按原值的80%對區隊進行處罰。
中間架、托輥架、托輥及時集中碼放、集中外運,不得隨意丟棄,或挪作它用;由此造成丟失、損壞、嚴重變形的,每件按200元給予罰款。
回收升井的部件和膠帶,應清除附帶的浮煤、雜物,膠帶纏卷整齊;否則一次1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輸送帶的磨損,根據采掘工作麵實際情況參考以下標準
1.綜采和高檔普采工作麵:第一次投入的膠帶,回收時的寬度磨損量不超過20mm,長度不少於原長度的98%,托輥回收不少於98%;複用的膠帶回收時的寬度磨損量不得大於原寬度40mm,長度不少於原長度的95%。
2.掘進工作麵輸送帶按千米進尺考核,每千米進尺膠帶磨損量,新膠帶:寬度不得大於20mm,長度不少於原長度的98%;複用膠帶:寬度不得大於原寬度50mm,長度不少於原長度的95%。
3.膠帶機H架、縱梁中間部分托輥回收100%。
皮帶寬度磨損超標每米罰款10元;皮帶中間割開一處罰款500元,長度達不到標準的,按缺少長度的對責任單位罰款,中間部分回收達不到標準的,按每件200元處罰責任單位的主要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 膠帶機的檢查檢修按附表進行。
附件一 膠帶輸送機檢修維護內容
維護
類別維護要點質量要求
班 檢1、輸送帶的運行狀況
2、減速器、液力偶合器、電機及所有軸承溫度、潤滑情況
3、輸送帶清掃器
4、緊固件
5、信號(通訊)係統
6、機頭架、減速機、電機衛生1、無卡、磨、偏等不正常現象
2、溫度不超過75°。減速器、液力偶合器、電機和各滾筒軸承運轉平穩無異響,不漏油。
3、清掃器與帶麵接觸良好,清掃效果好。
4、緊固件齊全、緊固。
5、聲光(語音)靈敏,清晰可靠。
6、幹淨、無雜物。
日 檢1、進行班檢內容
2、輸送帶接頭
3、安全保護裝置、電氣設備、電纜絕緣
4、張緊絞車運行情況,鋼絲繩、滑輪組
5、潤滑
6、托輥
7、縮膠帶機機尾1、標準同班檢要求
2、接頭平直,帶扣完好,牢固整齊。
3、保護裝置功能齊全,動作靈敏可靠。進行絕緣性能檢查。
4、張緊絞車運轉正常,抓緊遊動車在軌道上運轉靈活,鋼絲繩無嚴重磨損、鏽蝕現、象,滑輪組轉動靈活
5、減速器、滾筒、軸承、同步齒輪加注符合標準的潤滑油脂
6、齊全、轉動靈活,無異常響聲和卡阻現象
7、根據生產需要進行並調整張力
周 檢1、重複日檢內容
2、機頭架、機尾架、傳動裝置及儲帶倉架
3、滾筒
4、製動裝置
5、液力偶合器1、同日檢要求
2、無開焊、歪斜,結構件緊固無變形,緊固件齊全無鬆動
3、無破裂,鍵不鬆動。包膠滾筒膠層與滾筒殼體貼合緊密,無脫層、裂口、脫落或無、嚴重變化
4、製動閘傳動靈活,閘皮磨損正常,各銷軸不鬆曠,不缺油。製動輪表麵無油跡,液壓係統不漏油。
5外殼及泵輪無變形、損傷或裂紋。易熔、塞完好,安裝正確。
月 檢1、重複周檢內容
2、輸送帶
製動裝置
3、彈性聯軸器的彈性盤
4、齒式聯軸器的齒厚磨損
5、同步齒輪的磨損
6、減速器1、同周檢要求
2、無破損,橫向裂口不得超過帶寬的5%。
3、鬆閘狀態下,閘瓦間隙不大於2mm,製動狀態下閘瓦與製動輪接觸緊密,有效接觸麵積不小於50%,製動有力可靠。
4、外徑與孔徑差不大於3mm
5、不超過原齒厚的25%
6、輪齒齧合麵均勻,齒麵光滑,無裂紋、掉角,打牙,轉動靈活無卡阻。
7、箱體無裂紋或變形,冷卻水管無堵塞、無鏽蝕、無滲漏,按規定更換潤滑油。
二十七、安順煤礦刮板機運輸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管好用好刮板機運輸設備,降低運行故障率和運行成本杜絕刮板機運輸事故,提高質量標準化水平特定本製度。
第二條 刮板機運輸管理製度應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相對固定掌握“三懂四會”專業知識,責任心強,積極主動地做好設備運行和維修保養工作。
第三條 刮板機的安裝:按“平、直、穩、牢”的要求安裝。
平:機頭、機尾、中部兩側水平,不傾斜
直:整個機身盡可能保持直順。
穩:各部實在接觸地麵,或用鋼、木、支穩不搖動。
牢:機頭、機尾壓緊牢固,不翹動。
第四條 機頭必須使用底梁,機尾必須有壓柱窩,機頭用不少於2根,直徑不小於16公分直順點柱壓牢打緊,機尾用2根專用液壓支柱壓牢,無底梁、少柱、直徑不足,不用專用柱每項罰1000元。
第五條 機頭傳動必須使用水液液力聯軸器,嚴禁采用其他傳動方法或傳動方式,其易熔塞,防爆片應用標準配件,不得用其他材料代替,違者罰100元。
第六條 電氣開關整定值嚴格按照機電科給定設計執行,私自改動保護整定值,經檢查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造成設備損壞按事故追究處理。
第七條 電氣開關的保護齊全完善,設置規範,嚴禁甩保護或保護裝置失靈未處理好而強行開機運行。甩保護處罰責任人500元/次;接地裝置不合格罰責任人50元/次。
第八條 每部刮扳機機頭、機尾設聲光電鈴信號,無信號不得運行。聲光不全罰100元。
第九條 減速機、液力偶合器無變形、無裂紋、無漏液,運轉平穩無異響,溫升正常;減速機、偶合器漏液處罰包機責任人50元。
第十條 電機風葉完好,護罩通風良好。缺風葉罰款100元,風葉不完好、護罩通風孔堵塞、通風不良罰款50元。
第十一條 減速機中油脂清潔,油量適當。減速機缺少潤滑油,一次罰款150元,油脂不合格罰款100元。因維護保養不到位造成減速機損壞的,按設備原值罰款。
第十二條 因檢修維護不到位導致電機進水受潮造成絕緣下降損壞的,一次罰維護責任人200元,罰分管隊長100元;電機燒壞繞組的對責任單位按照50元/kW標準罰款。
第十三條 不準用刮板機運送除煤矸以外的任何物品,違者罰1000元。
第十四條 刮板、螺栓齊全、牢固,無嚴重變形、斷裂。缺少刮板、缺螺栓、螺栓安裝方向錯誤、螺栓鬆動,一處罰款50元。
第十五條 刮板機接掐、接鏈條時,必須使用接鏈器不準甩掉接鏈器而用“點動”方式接鏈。掐接鏈條期間,按“檢修設備”要求停電閉鎖、掛牌,直到需緊鏈、接鏈時,方可送電。
第十六條 綜采式高檔普采工作麵刮板機要求:
1、采煤機上有停止刮板機的按鈕,可隨時停運刮板機。
2、刮板機上每15米有一隻急停裝置,少一隻罰100元。
3、刮板機電欄用H型電纜夾,電纜不得掉在中部槽內或地上。
第十七條 巷道內排水係統正常,巷道內無積水、淤煤。積水(水深50mm以上,長5m)、淤煤罰隊50元/處;積煤埋住中部槽,罰隊50元/節。
第十八條 中部槽、鏈條、聯接環、刮板及其他配件集中碼放、集中外運,不得隨意丟棄,或挪作它用;回收過程中,因拆解、裝運造成設備部件丟失、損壞、嚴重變形的,每件依情況按原值的80﹪給予罰款。
第十九條 刮板機的檢查檢修按附表進行。
維護
類別維護要點質量要求
班 檢1.刮板的運行狀況
2.減速器、液力偶合器、電機及所有軸承溫度、潤滑情況
3.緊固件
4.信號(通訊)係統
5.機頭架、減速機、電機衛生1.無卡、飄鏈等不正常現象
2.溫度不超過75°。減速器、液力偶合器、電機和各滾筒軸承運轉平穩無異響,不漏油。
3.緊固件齊全、緊固。
4.聲光(語音)靈敏,清晰可靠。
5..幹淨、無雜物。
日 檢1.進行班檢內容
2.各轉動部分是否有異常聲響。
3.刮板、聯接環及圓環鏈是否損壞。
4.刮板鏈鬆緊是否適度。
5.溜槽有無掉銷和錯口現象。
1. 安全保護裝置、電氣設備、電纜絕緣1. 標準同班檢要求
2.轉動部分緊固。
3.發現損壞應及時更換。
4.刮板鏈過鬆,應及時張緊。
5.更換。
6.保護裝置功能齊全,動作靈敏可靠。進行絕緣性能檢查。
周 檢1.重複日檢內容。
2.減速箱、液力偶合器、盲軸等部位潤滑油是否充足,有無變質。
3.溜槽擋煤板和鏟煤板損壞變形情況,擋煤板和鏟煤板、封底板的連接螺栓是否鬆動。
4.機頭(機尾)架損壞變形。
5.撥鏈器、刮板。
7.檢查電動機、電纜接線有無損壞情況。1. 同日檢要求。
2. 補充或更換。
3.連接螺栓緊固。
4.整形或更換。
5.發現損壞應及時更換。
7.保持絕緣正常,懸掛整齊。
月 檢1.進行周檢的各項內容,處理周檢難以解決的問題。
2.處理漏油。
3.檢查電動機絕緣。
4.電動機的潤滑。1. 同周檢要求。
2.處理漏油。
3.進行電動機絕緣性能測試。
4.根據電動機的特殊要求對其軸承注入潤滑脂。
二十八、安順煤礦礦井運輸車輛管理製度
第一條 全礦運輸車輛分為一噸U型箱式礦車,花架車(材料車)和平板車及特殊用途專用車。
第二條 箱式礦車用於裝載煤、矸、磚、石等散裝貨物,花架車裝載木材、鋼材類長材料,平板車裝載設備及設備部件等,特殊用途專用車、炸藥專用車、液壓支架專用車等,各種車輛應按用途裝載,其中炸藥專用車嚴禁裝載其他貨物。
第三條 各種車輛應分別統一編號,由機電隊統一管理,分配使用和維修。
第四條 機電科每月對在用礦車進行一次安全完好檢查和清點, 並有記錄,對存有安全隱患的車輛必須立即退出使用,進行檢修。
第五條 礦車修理實行輪流檢修,機電隊建立礦車修理台帳,保持車輛完好率在90﹪以上,每月向機電科填報“礦車使用維修報表”。
第六條 礦車使用:機電隊和其他區隊使用礦車均由機電隊運輸調度員統一安排,填下“礦車使用申請單”注明用車種類、數量、貨物名稱、使用時間、去向交機電隊運輸調度員安排,並在車上用粉筆寫清隊別 、時間、去向等。
第七條 井下標有各區隊所使用的車場、管理區,所裝好的物料,煤、矸、雜物必須推到指定的本區隊停車場內,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副道,主道不準停放一切車輛。
第八條 用礦車裝的物料、煤、矸、雜物必須低於礦車邊緣十公分,用花車裝的物料、超長、超高材料必須捆綁牢固,不壓礦車銷子,高度不得超過1.7米,寬度不得超出車岩,否則不予提升。
第九條 提升物料中有易潮濕、怕淋雨的物料(如:電纜、電氣設備、水泥等),下井前或升井後礦車管理員必須監督用車單位及時卸車或推至指定位置,以防物料損失。
第十條 用車單位在車輛管理員指定車號後,不得私自使用其它車輛以免造成各區隊使用礦車混亂,使用時間按車輛管理員所開的票據為準。
第十一條 入井後的物料及升井後的物料、雜物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使用礦車區隊派人及時卸車,並將空車推至指定位置,嚴禁亂擺亂放。
第十二條 用車單位急需使用某種車輛和提升與下放材料時(最低時限提升或下放),需提前通知礦車管理員,由礦車管理員向調度室彙報車輛與提升情況。
第十三條 嚴禁煤、矸、料、雜物混裝,否則不予提升,裝車前必須清理車箱。
第十四條 超長、超寬、超重、超高貨物裝車運輸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後執行。
二十九、安順煤礦副井絞車提升特別規定
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傾斜井巷運輸時嚴禁行人。運送物料時每次開車前,信號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和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的車輛,嚴禁提升或下放。物件的裝車質量、數量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且捆綁牢固可靠,若不符合要求,禁止推入副井提升或下放的紅燈區域。
二、一般物料裝車規定:
1、每鉤提升礦車數不允許超過五輛,載重不得超過5噸。
2、長度不得超出礦車或花架車。
3、高度不得超出礦車車幫。
4、寬度不得超出礦車。
三、特殊物件裝車規定:
長度不得超過5米,高度不得超過礦車的0.3米,寬度不得超過1.5米。
四、炸藥運輸
1、炸藥運輸分為兩個階段,即從井口運至井底,井底由火藥庫管理員負責接收並入庫。
2、從地麵向井下運輸炸藥之前,要通知絞車房司機和井口上下把鉤工,使工作人員做好準備,在礦井交接班上下人員時間內不準運送爆炸物品。向井下運送爆炸物品必須有專人負責。不準用礦車運送雷管。
3、炸藥下井時,必須用廂式礦車,車廂內隻允許堆放一層藥箱,礦車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
4、井口房內,井底車場及其他巷道內禁止存放炸藥。爆炸物品下井以後,立即送往井下炸藥庫。
三十、安順煤礦機電運輸“十嚴禁十必須要求”
1、嚴禁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和電纜,必須把被檢設備的有關控製開關停電、閉鎖並掛牌。(有人工作,禁止送電)。
2、嚴禁無措施反送電,必須製定反送電措施。
3、嚴禁約定時間送電,必須按實際需要時間聯係停送電。
4、嚴禁一人單獨操作高壓(6KV及以上)設備,必須一人監護,一人操作。
5、嚴禁一人以上聯係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聯係停、送電。
6、嚴禁防爆電氣設備和電纜失爆,必須保持防爆性能。
7、嚴禁溜子缺損壓柱運行,必須保持壓柱齊全合格。
8、嚴禁轉動部位缺損防護設施運行,必須對轉動部位有效防護。
9、嚴禁甩掉電氣保護裝置和兩閉鎖裝置運行,必須保持電氣保護裝置和閉鎖裝置靈敏可靠,整定參數合格。
10、嚴禁電機車缺損燈、鈴和閘運行,必須保持燈、鈴和閘齊全完好,製動合格。
違反以上十條列,將按事故嚴肅追究處理。
三十一、安順煤礦幹部上崗檢查製度
1、為確保主提升及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對運輸線、副井絞車房,通風機房、壓風機房、主排水泵房、鍋爐房及35KV變電所和井下主要變電所實行幹部上崗檢查製度。
2、上崗檢查的幹部要嚴肅認真地對查出的問題分類排隊,由本人填寫上崗登記本,並提出問題的處理時間、方法及負責人。
3、每次上崗要對前次安排處理的問題進行檢查,若沒有得到處理,當天要追查責任,並責成有關人員立即處理,堅決克服安排不處理的官僚主意作風。
4、規定上崗的領導因事離礦要事先指定他人替崗,不允許出現漏查現象。
5、領導上崗分工及時間安排(附表)
職務
時間
崗位 機電礦長
機電總工機電科長機電隊
主運輸線、副井絞車房中旬上中下旬每 天
通風機房中旬上中下旬上中中旬
壓風機房中旬上中下旬上中下旬
主排水泵房中旬上中下旬5、15、25
鍋爐房中旬上中下旬5、20
35KV變電所中旬上中下旬上中下旬
說明:機電隊長按分工分別上相應部分崗位
三十二、安順煤礦要害場所管理製度
第一條 下列人員進入必須登記:
1、礦級有關科室人員,礦井各級有關領導例行工作檢查。
2、外單位參觀人員(須有礦井有關領導陪同)
3、設備的安裝,檢查及維修人員和機房硐室的維修施工人員。
4、經有區隊級以上領導批準進入的其他人員。
第二條 非第一條所列人員不得進入要害場所。
第三條 要害場所的安裝維修項目、內容、時間、參加人員及安全技術措施等,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檢修施工人員須持施工任務書。
第四條 凡進入要害場所人員不得每次超過十五人,交接班或檢修施工期間,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第五條 不經批準,任何人不得在要害場所攝影、測繪、或抄錄技術數據。
第六條 要害場所及周圍20米內不得有煙火,不得帶入易爆、易燃和其他危險品,檢修時,如需用易燃油料清洗時,必須在通風良好處進行。
第七條 室內不得存放與運行工作無關的物品和雜物(如自行車、檢修用料等)
第八條 室內如需進行電氣焊及明火烘烤等危險性作業時,須製定出專門措施,報有關部門及領導批準,方可進行。
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用具。
三十三、安順煤礦機電工崗位責任製
第一條 牢記黨的安全工作方針,做到預防為主,安全第一。
第二條 嚴格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交接班製度,要害場所管理製度以及其他有關製度。
第三條 熟練掌握本工種應知應會,提高操作技術,對所管設備做到三好四會(及管好、用好、維護好、會使用、會保養、會維修、會排除一般故障。
第四條 遵守勞動基紀律,堅守工作崗位,班中禁止睡覺、打鬧,不幹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務。
第五條 搞好設備及室內環境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第六條 認真填寫運行日誌及各項記錄,並妥善保管。
第七條 懂得本崗位所管的設備的完好標準和管理要求。
第八條 管好、用好、用好本崗位配備的各種配件、工具、消防用品、安全保護器材和其他用品。
值班長(機長)負責提供本崗位所需材料的更新和補充計劃。
三十四、安順煤礦機電工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 交班人員應提前三十分鍾對所管全部設備運行情況作一次全麵的檢查和調度。
(1)設備運行正常,各種指示數據都在正常範圍。
(2)安全設施齊全完整,儀表及附件靈敏可靠。
(3)打掃整理操作場所,設備擦拭幹淨。
(4)把使用的工具、設備等收拾存放在指定地點。
(5)將本班時間內的各種消耗、主要指標數據、負荷變動、設備缺陷、事故和檢修等情況記錄相應的記錄表上。
(6)在運行記錄上簽字
第二條 交班人應向接班人介紹設備運行情況,出現的故障、處理經過和應注意的事項。
第三條 接班人應提前十五分鍾到崗接班,應做好以下工作:
(1)向交班人了解設備運行情況,並認真閱讀各種記錄。
(2)按照巡回檢查製(或圖表)規定的項目認真進行檢查。
(3)必須嚴格執行“七交”和“七不接”
①交清當班運行情況、交待不清不接。
②交清設備故障隱患,交待不清不接。
③交清應處理而未處理的問題原因,不清楚不接。
④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況,數量不符時不接。
⑤交清設備和室內衛生打掃情況,不清潔不接。
⑥交清各種記錄填寫情況,發現填寫不完整或未填寫時不接。
⑦交班時,如發現接班人員無操作合格證或有傷病及喝酒不能勝任工作時可不交,非交班人員交待情況科不接。
第四條 在設備發生重大事故或正式進行重大操作時,不能進行交接班,接班人應協同交班人共同處理事故。
第五條 接班人員檢查完畢,交班人共同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辦完交接班手續,接班人員正式負起設備運行的全部責任。
三十五、安順煤礦機電係統《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派工單》執行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礦機電運輸工作中《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派工單》的選用、製作和執行,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派工單》的必要性。
(一)機電運輸設備在正常運行中是依照各工種崗位的運行規程對運行過程施行安全技術管理的。主要有工種崗位責任製、工種操作規程、巡回檢查等工作要求,來實現安全運行。
(二)除正常運行外,設備或係統在安裝調試、檢修、試驗、遷移等特種工序,應依照相關規程進行,如安裝規程、檢修規程等。在進行上述工作時,為保證施工安全和質量、進度等,必須編製相應《安全技術措施》;對一些小型臨時施工,則必須製定《安全派工單》。
第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
(一)進行下列工作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
1、主扇的安裝調試;電機或風機檢修,風葉角度調整,反風試驗,風機技術測定;風洞風葉除塵;風門、防爆門檢修。
2、主排水泵、主排水管安裝、調試;電機或主泵泵體大修;主排水係統技術測定;檢修或更換主管道和閥門;
3、直徑1.6米以上或40KW以上的提升運輸絞車(含猴車)的安裝、調試,主要部件﹙電機、減速器﹚等大修;提升鋼絲繩更換;
4、(a)寬度650mm以上皮帶機整機安裝調試;(b)強力皮帶機大修(電機、減速器、液力聯軸器、主動滾筒、導向滾筒、機尾滾筒更換或大修)。或年度檢修,清洗換油。
5、(a)更換高壓設備:6KV及以上電機、變壓器、開關櫃、高爆開關等;(b)6KV及以上開關櫃、高爆開關大修(本體更換或機體大修);(c)6KV及以上電纜敷設、做電纜頭;(d)6KV及以上架空線路檢修或大修(更換導線、避雷線、主拉線絕緣子等)。
6、20m3/分鍾及以上壓風機、瓦斯抽放泵主機解體大修。
7、采煤工作麵搬遷和綜掘工作麵搬遷。
8、特殊場所電氣焊:井口20米內;入井施工;瓦斯泵站院內;倉庫院內;油脂庫。
9、要求電氣防爆的場所臨時使用非防爆電器施工:如電錘、衝擊電鑽。
10、其他用《安全派工單》不能做到詳細安全規定的施工項目。
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規範:
1、《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區隊技術人員編製,在區隊不具備編製能力時可有機電科編製。
2、編製內容
《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包括:
(a)施工工程名稱、編製完成日期和編製人,施工目的(目標)
(b)施工工作內容。
(c)施工計劃的開始和結束時間。
(d)施工的具體地點(或設備)。
(e)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全部施工人員名單和人數。
(f)安全措施、技術措施(標準)、組織措施(人員分工)。
(三)編製規範
(a)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按附件1統一格式製作,不得漏項、不得改變格式。
(b)文本中的表格應與文字連續編寫;圖紙部分應附在最後。
(c)《安全技術措施》幅麵統一采用A4紙,雙麵印刷,豎向左側邊裝訂。
(d)《安全技術措施》一式6份,各簽批科室,和領導各留一份備查。
第四條《安全派工單》的編製
(一)進行下列工作時,必須編製《安全派工單》:
1、(a)由修理工完成的、對主扇電氣、機械部分;風門和絞車,防爆門的檢查維護。
(b)局部扇風機拆卸、安裝、運輸。
2、由修理工完成的主排水泵及管道、閥門的檢查、維護、儀表更換。
3、(a)由修理工完成的直徑1.6米及以上絞車的維護保養清洗換油、表麵處理(噴漆、除鏽)儀表更換。
(b)絞車(40KW以下調度絞車、回柱絞車等)運輸安裝、鋼絲繩更換。
4、(a)寬度650mm及以上皮帶機的電機、減速器、皮帶條、機頭架、機尾架、直徑320mm及以上滾筒的更換、裝卸運輸。
(b)40T及以上溜子的、減速器、機頭架或630機尾架、中部槽更換、裝卸運輸。
5、(a)低壓開關櫃、低壓防爆開關更換。
(b)由修理工完成的低壓電器計劃檢修;低壓電纜縛設和連接(與開關或電纜)。
(c)低壓架空線或照明、動力線纜檢修。
(d)由修理工完成的其他低壓設備的臨時性安裝檢修。
6、井上下噴漆或使用易燃易爆材料(汽油、二甲苯、橡膠水)。
7、地麵用吊車或鏟車吊運重物。
8、井上下礦車特殊運輸:超重(單車1.8噸以上)、超寬(平板車或材料車寬)、超高(車上沿30公分以上)、超長(2.4米以上)的物資,由使用單位編製。
9、下井運送爆炸物品(炸藥、雷管),由供應科編製。啟用地麵炸藥庫後由通風隊編製。
10、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須用《安全派工單》進行安全布置的工作。
二、《安全派工單》編製規範
1、《安全派工單》的格式與原安全派工單相同。
2、《安全派工單》一式4份,各簽批科室,領導各留一份備查。
第五條《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派工單》上所涉及人員職責。
1、施工負責人職責:對本次施工的安全、質量、進度負主要責任。
(a)負責向編製人提出正確完備的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
(b)結合實際布置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施工前安全技術措施學習並全部簽字。
(c)檢查核實已完成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d)按照施工方案(或要求)進行各人員具體分工並有效組織施工,自覺防止自身或他人違章行為。
(e)監督施工人員遵守施工安全和技術質量要求。
(f)檢查施工人員是否適應工作和精神狀態,消除安全隱患。
2、安全負責人職責:對本次施工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a)掌握本次的施工安全、技術、質量要求,對安全措施的完備提出要求。
(b)不得參與正常施工,專職負責安全檢查。
(c)監督安全措施的學習、簽字和實施,是否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d)檢查核實已完成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檢查工具、材料是否符合施工安全標準。施工人員是否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和不規範操作。
(e)檢查施工人員是否適應工作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3、技術負責人職責:對本次施工的技術質量負直接責任。
(a)製定施工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要求)。
(b)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技術、質量要求交底。
(c)監督施工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技術質量標準,施工人員是否按標準進行施工。
(d)施工結束後,進行全麵驗收、簽字。
4、施工人員職責
(a)認真學習並且切實掌握本次施工的安全、質量標準和要求,不懂的或不清楚的內容,必須向施工負責人或安全技術負責人詢問明白,對本次施工的目的和要求及施工過程十分明了。
(b)施工前準備齊全的所需工具、材料是否符合施工安全質量要求。
(c)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準備和施工,服從指揮,杜絕違章和不規範操作。
(d)施工中如有安全隱患或發生危險,必須迅速撤離,並報告負責人。
(e)抵製違章指揮。
附件Ⅰ
貴州省安順煤礦
×××××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編製部門:
編製人:
編製時間 年 月 日
部門領導簽批意見
安檢科意見:科長:
機電礦長(副總)意見:簽字:
總工程師意見:簽字:
部門領導簽批意見
調度室意見:主任:
通防科意見:科長:
機電科意見:科長:
×××××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地點:
三、計劃施工時間: 日 時 分至 日 時 分
四、實際施工時間: 日 時 分至 日 時 分
五、施工負責人:
安全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
施工人員: 等××人(包括各負責人等全部人員總數)
六、施工目的(本次施工的原因和計劃達到的目的):
七、施工組織措施(包括人員分工):每個人員擔負的工作,結合每人的安全職責,主要工序人員安排。
1、施工負責人職責:對本次施工的安全、質量、進度負主要責任。
(a)負責向編製人提出正確完備的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
(b)結合實際布置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施工前安全技術措施學習並全部簽字。
(c)檢查核實已完成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d)按照施工方案(或要求)進行各人員具體分工並有效組織施工,自覺防止自身或他人違章行為。
(e)監督施工人員遵守施工安全和技術質量要求。
(f)檢查施工人員是否適應工作和精神狀態,消除安全隱患。
2、安全負責人職責:對本次施工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a)掌握本次的施工安全、技術、質量要求,對安全措施的完備提出要求。
(b)不得參與正常施工,專職負責安全檢查。
(c)監督安全措施的學習、簽字和實施,是否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d)檢查核實已完成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檢查工具、材料是否符合施工安全標準。施工人員是否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和不規範操作。
(e)檢查施工人員是否適應工作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3、技術負責人職責:對本次施工的技術質量負直接責任。
(a)製定施工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要求)。
(b)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技術、質量要求交底。
(c)監督施工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技術質量標準,施工人員是否按標準進行施工。
(d)施工結束後,進行全麵驗收、簽字。
4、施工人員職責:
(a)認真學習並且切實掌握本次施工的安全、質量標準和要求,不懂的或不清楚的內容,必須向施工負責人或安全技術負責人詢問明白,對本次施工的目的和要求和施工過程十分明了。
(b)施工前準備齊全的所需工具、材料是否符合施工安全質量要求。
(c)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準備和施工,服從指揮,杜絕違章和不規範操作。
(d)施工中如有安全隱患或發生危險,必須迅速撤離,並報告負責人。
(e)抵製違章指揮。
八、施工安全措施:針對本次工程的特殊性提出有關停(送)電、起重運輸、易燃易爆、瓦斯防治、個人防護、工具使用等安措。
九.施工技術質量標準:
十、施工驗收結果:
附:施工人員學習簽字記錄
施工人員學習簽字記錄
序 號姓 名工 種本次施工擔任主要工作簽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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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人
三十六、安順煤礦機電係統管理責任區域劃分規定
礦屬各單位:
為提高全礦機電係統管理工作效率,消除管理缺陷,杜絕各類事故,進一步提高質量標準化水平和安全管理效能,根據一年來的工作實踐,結合各單位特點,製定全礦機電係統責任區域劃分規定,請貫徹執行:
一、機電隊:
1、全礦6KV及以上電線電纜線路
2、全礦6KV及以上變配電所
3、副井提升係統及井筒設備線纜、主井提升係統及井筒設備線纜、鍋爐房、充電房、壓風機房、主扇房、瓦斯抽放站、淨水站、監獄水源井、生活區水源井、煤場篩分係統、排矸係統
4、全礦供水、排水、壓風管路及全部PPR管路(采掘區隊轄區除外)
5、井上下軌道和電機車(采掘隊轄區除外)
6、工業區、生活區室外照明及照明線路室外部分
7、在用移動變電站檢修工作。
二、采掘區隊:
1、各采掘隊按質量標準化規定負責轄區內的所有設備,管線電纜,小型電器和軌道的使用和管理;
2、在用移動變電站歸使用單位管理維護、保養,但其檢修工作麵由機電隊負責,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檢修;
三、對外轉供電:由機電科負責管理,經營科、後勤科配合。
四、後勤科:職工食堂、澡堂、職工宿舍、辦公室室內設備用電、用水管理。
五、供應科:倉庫及庫院內設備、照明、供水管理
各單位應嚴格遵守此規定,搞好所轄區域內的設備管理、用電管理,確保質量標準和安全目標,服務好全礦的生產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