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低壓供電管理辦法
礦井低壓供電管理辦法
第一條 機電科設有專(兼)職井下低壓供電技術負責人員,具體負責低壓供電係統、電氣設備的管理維護檢修指導工作。
第二條 各采區低壓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有設計,設計中包括供電係統圖、開關型號、電纜截麵、電纜長度、過流保護整定值,二相短路電流值等技術數據,然後方可安裝。在投入運行前要檢查過流、漏電、接地三大保護裝置應與設計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要求相符。
第三條 井下裝設零星電器設備,安裝單位必須以書麵形式書寫用電申請,經專管電氣技術負責人員批準,在指定的地點和部位接線,以防變壓器和電纜幹線過載。在拆除開關一端下口電纜出線時,拆除電纜的開關接線口用合格的檔板堵死,防止開關失爆。
第四條 井下變電所內的電氣設備,機電科資料室都要有相應的低壓供電係統圖,在圖上要注明設備型號、規格、電纜線截麵、電纜長度、過流整定值、二相短路電流值等技術數據,並妥善保管。
第五條 井下低壓防爆開關的過流保護,要根據設計和低壓供電係統圖中標定的整定值進行過流整定和裝設保險,不經主管人員批準,不得任意改動。各種保護由井下各區隊機電隊長負責,每周檢查核對一次,每周上報機電科。
第六條 接地保護要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六節及《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相關規定。
第七條 礦井每月進行一次井下低壓供電檢查,重點檢查設備完好情況,電纜吊掛情況,電氣防爆情況,保護裝置完好情況。要求防爆合格率達到100%,失爆率為零,低壓電氣設備完好率不低於95%,低壓電纜完好率不低於95%,小型電器完好率不低於90%。
第八條 井下低壓供電,嚴格執行十不準:1.不準帶電檢修搬遷。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電流保護裝置。3.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信號照明綜合保護和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5.不準用銅、鋁、鐵絲等代替保險絲。6.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麵,未經檢查瓦斯,不準送電。7.有故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8.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失靈後,不準送電。9.失爆設備、失爆電器,不準使用。10.不準在井下拆卸礦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