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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城礦務局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辦法

作者:李傲鵬 2013-08-15 16:47 來源:原創

  豐城礦務局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管理維護,保證係統穩定可靠運行,充分發揮係統效能,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對安全監控係統的設計和安裝、傳感器設置、使用與維護、係統及聯網信息處理、基礎技術資料管理、責任與處罰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三條 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控管理機構,統一歸口礦總工程師領導,並配設1名安全監控管理責任人、至少配備1名懂相關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和足夠的專職安全監控人員。監控電工和監控值班員必須經安全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控人員崗位責任製、01manbetx 01manbetx 和值班製度等規章製度,並製定瓦斯02manbetx.com 監控應急預案。    第五條 井下安裝或檢修安全監控係統及設備時,監控電工應按以下順序進行:進入作業地點,進行安全確認——與現場有關人員聯係——檢查瓦斯,停電——安裝或檢修,驗收——交接班,填寫記錄——撤離作業地點。    第六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和生產調度係統應聯合值守,調度室內必須有安全監控終端顯示,並具有聲光報警、數據存儲查詢功能。    第七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與礦務局實行聯網,並能正常運行。    第二章設計和安裝    第八條 所有礦井都必須裝備安全監控係統。新建、改(擴) 建、改造等礦井的安全監控係統設計安裝應符合“三同時”管理 規定。    (一) 安全監控係統應具備瓦斯超限聲光報警、“風電、瓦斯電、故障”閉鎖和手動控製斷電閉鎖等功能,並應實時監測井 下所有作業地點的瓦斯等參數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和傳感器的運行狀態。    (二) 安全監控係統的傳感器、分站、斷電控製器等關聯設備必須與安全標誌證書中所列產品相一致,嚴禁對不同係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    (三) 安全監控係統必須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和“瓦斯監控聯網數據協議”有關要求定義測點和邏輯控製等。    第九條 編製采區設計、采掘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單獨設立章節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控製區域及便攜儀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要求,並繪製安全監控係統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其流程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安全監控管理機構編製監控係統設計,並根據已批準的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通知單》。    (二) 監控係統設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三) 《安裝通知單》先送通風、機電、安全等部門進行審核,再經礦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後,方可進行安裝。    (四) 安裝前,在地麵必須逐台對安全監控設備性能進行全 麵檢查和調試試驗,保證其符合技術要求。    (五) 安裝後,必須按要求正確定義傳感器、分站等設備, 設置點號地址。    (六) 傳感器、分站、斷電控製器等設備必須經通風、機電、安全等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條 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監控設備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十一條 井下分站應設計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修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無積水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分站安裝後應檢查各指示燈和顯示值是否正常,保證其顯示值或指示狀態與輸出信號相一致。分站應能實現地麵中心站遙控斷電,並要求掛牌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監控信號電纜敷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信號電纜在入井敷設前,必須進行芯線和屏蔽層通斷及絕緣性能的測試。信號電纜之間的連接必須采用接線盒,並有防止受潮進水,保證芯線、屏蔽層接頭壓接牢靠等措施。    (二) 敷設在井筒和巷道內的信號電纜,必須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受到條件限製時,在井筒內信號電纜掛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信號電纜掛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與壓風管、供水管敷設在巷道同一側的信號電纜,必 須掛在距壓風管、供水管上方0.3m以上的地方。在有瓦斯抽放管 路的巷道內,信號電纜必須與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的兩側。    第十三條 地麵中心站及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安全監控主機應雙機或多機備份,24小時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分鍾內投入工作。監控主機應定期輪換運行,3個月至少輪換一次,同時運行的計算機內必須同步保存全部監控數據。    (二) 中心站計算機必須安裝正版殺毒軟件和防毒牆,並及時升級,不得運行與安全監控無關的軟件。    (三) 中心站必須雙回路供電,並配備不少於2小時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四) 中心站設備的連接線路應整齊有序,通訊電纜和網線與電源電纜的敷設間距不小於0.3m,並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五) 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第三章 傳感器設置    第十四條 瓦斯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瓦斯傳感器的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和斷電範圍及其瓦斯便攜儀的報警值必須符合《01manbetx 》和《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的要求,同時執行省政府規定的采掘工作麵回風流瓦斯濃度0.9%斷電管理製度。     (二) 瓦斯傳感器應布置在巷道的上方,並不影響行人和 通車,安裝維護方便。瓦斯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板(頂梁) 不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    (三) 瓦斯傳感器除了滿足上述要求外,還必須在以下地 點設置傳感器。    1. 高瓦斯煤巷掘進工作麵長距離掘進,每達500m巷道增設一個瓦斯傳感器。其報警值、斷電值、斷電範圍和複電值與回風流瓦斯傳感器相同。    2. 石門揭煤工作麵和高位巷、底板巷比照高瓦斯煤巷掘進工作麵的要求設置瓦斯傳感器。    3. 巷道冒頂超高地段、防火密閉牆前、鑽場、打鑽地點等處增設瓦斯傳感器,其設置方案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編製專門措施。    第十五條 瓦斯抽采係統的主幹管設置計量傳感器,按《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要求測定瓦斯抽采量。    第十六條 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 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等;礦井和采區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並應有聲光報警裝置;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監測其負荷側電壓。     使用與維護     每月必須至少1次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調試、校 正。瓦斯檢測設備的調校、瓦斯超限斷電功能的測試都必須符合《規程》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 每天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及信號電纜進行1次巡 回檢查。每班必須至少1次使用光學瓦斯檢測儀對瓦斯傳感器核 實比較,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小時內將2種設備調準。    第十九條 加強井下現場管理,安全監控係統及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一) 傳感器不能正常顯示或中斷期間,在該控製範圍必須停止作業。在對傳感器進行更換或故障處理時,必須采取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並有記錄可查。    (二) 低濃度瓦斯傳感器經過大於4%的瓦斯濃度衝擊後,必須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    (三) 在爆破、噴漿、洗塵等作業前,應將受到影響的傳感器、分站等設備移動到安全位置,之後及時恢複設置到正確位置。    (四) 傳感器、分站等設備應經常擦拭,清除設備外表積塵,保持清潔和幹爽。    第二十條 檢修或拆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長或礦總工程師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 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的備用數量應不 少於應配備數量的20%。在井下連續使用6~12個月應升井全麵檢 修,保證監控設備的完好率為100%,待修率不超過20%,並有檢 修記錄。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控儀器儀表必須經有資質機構校驗、檢 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係統及聯網信息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地麵中心站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員負責瀏覽安全監控係統和聯網係統的運行情況,核實監控數據,填寫運行日誌,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每天報礦長和礦總工程師審閱。出現異常信息必須立即彙報,並將原因03manbetx 和處理結果及時記錄歸檔以備查。    (一) 當發現瓦斯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員通知礦調度室,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礦總工程師組織技術人員進行03manbetx 和處理。    (二) 當係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員通知礦調度室,查明原因,分管礦領導組織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 當係統或聯網係統出現故障時,中心站值班員通知礦調度室,值班礦領導組織專職人員進行排查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有計劃停電時應提前通知地麵中心站,並嚴格執行局《防止無計劃停電停風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局《瓦斯監控聯網係統運行管理製度》,保證監控數據實時上傳到局聯網中心服務器。    第二十六條 突出礦井應嚴格按局《安全監控係統改造規 劃》要求,建立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自動報警係統。     基礎技術資料管理    第二十七條 礦井必須繪製安全監控係統布置圖和斷電控 製圖,並隨著現場情況的變化及時修改和補充。布置圖應標 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 備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斷電控製圖應標明瓦斯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範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二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以下台帳及報表:瓦斯超限報 警及處理記錄、安全監控設備和儀器儀表台帳、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檢修記錄、巡檢記錄、傳感器調校記錄、中心站運行日誌、瓦斯超限斷電閉鎖和瓦斯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安全監控日報表、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表等。    第二十九條 瓦斯超限報警及處理記錄必須在瓦斯超過報警值時填寫,其內容包括:日期、報警傳感器名稱及地點、測點號、報警起始時間、報警值、終止時間、最大值、通知有關人員、報警原因、處理過程、備注。有關人員指瓦斯超過報警值時中心站值班員應通知的礦調度室和有關領導。責任追究情況可填在備注欄。    第三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控係統、瓦斯抽采係統數據庫,並有備份,要求備份的數據應保存2年以上。     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礦長是本單位安全監控係統運行管理的第一 責任人,礦總工程師對安全監控係統運行及監控數據03manbetx 的技術 管理負責,機電及其他礦領導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監控係統 運行管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二條 加強安全監控係統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不符 合規定要求的,立即下卡限期整改;對逾期仍未整改的,及時進行處理和處罰。    (一) 安全監控係統運行不正常,或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監控聯網係統和煤與瓦斯突出02manbetx.com 自動報警係統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處予礦領導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下列隱患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按局《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1. 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設位置不符合《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及局有關規定的。    2. 瓦斯傳感器的報警值、斷電值、斷電範圍、複電值不符合上述第十四條所要求的。    3. 未建立上述第二十八條有關記錄台賬和報表,或未及時填寫中心站運行日誌的。    4. 未按實際填繪安全監控係統布置圖,或未每天將安全監控日報表報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的。    (三) 對因管理責任造成安全監控係統中斷或聯網係統數據不上傳超過10分鍾的,比照重大非人身02manbetx.com 進行處理。    (四) 對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應照價賠償損失,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與《規程》、上級有關文件有相悖之處, 按《規程》、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局《通風安全監測 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豐煤便字【1997】第255號文)同時廢 止。解釋權屬礦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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