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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第五建設有限公司第一工程處“一通三防”管理細則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3-08-20 10:21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目 錄

  第一部分 總則 - 3 -

  第二部分管理製度- 4 -

  第一章 通風管理製度- 4 -

  第一節 通風係統管理- 4 -

  第二節 局部通風管理- 8 -

  第三節 主要通風機管理製度- 13 -

  第四節 巷道貫通管理 - 15 -

  第五節 通風設施管理 - 16 -

  第六節 盲巷管理 - 20 -

  第七節 測風管理 - 22 -

  第二章 瓦斯管理製度- 23 -

  第一節 瓦斯檢查管理 - 23 -

  第二節 瓦斯排放管理 - 28 -

  第三節 瓦斯檢查員請示彙報管理 - 29 -

  第四節 礦井瓦斯檢查員井下交接班管理 - 30 -

  第五節 “一炮三檢“與“四人連鎖放炮”管理 - 31 -

  第六節 瓦斯報表審批管理 - 32 -

  第七節 停電、停風瓦斯超限,送電、瓦斯排放分級處理和彙報管理 - 33 -

  第三章 瓦斯抽放管理 - 40 -

  第一節 瓦斯抽放工作責任劃分 - 40 -

  第二節 瓦斯抽放管理 - 41 -

  第四章 礦井儀器與儀表使用及管理製度- 45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45 -

  第二節 礦井井下瓦斯斷電儀使用與管理 - 47 -

  第三節 礦井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使用與管理 - 48 -

  第四節 自救器使用與管理 - 49 -

  第五章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管理製度- 53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53 -

  第二節 瓦斯監測監控係統設備、設施管理製度 - 56 -

  第三節 瓦斯監測監控係統技術資料管理製度 - 63 -

  第四節 斯監測監控係統值班製度 - 64 -

  第五節 瓦斯監測監控網絡運行管理製度 - 64 -

  第六節 通防物資、監控設備采購製度 - 65 -

  第六章 礦井綜合防塵管理 - 65 -

  第七章 礦井防滅火管理製度 - 70 -

  第八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 73 -

  第九章 礦井通風調度管理製度 - 74 -

  第十章 壓風自救係統管理製度 - 76 -

  第十一章 礦井“一通三防”專用資金、專用裝備及專用材料的管理 - 77 -

  第十二章 項目部“一通三防”管理 - 78 -

  第一節 通風隊通防管理實施措施- 79 -

  第二節 “一通三防” 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 - 79 -

  第三節 礦井無計劃停風、停電追查製度 - 80 -

  第四節 瓦斯超限追查製度 - 80 -

  第五節 礦井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 83 -

  第十三章 電氣設備防爆管理規定及處罰製度 - 90 -

  第三部分 處罰製度 - 91 -

  第一部分 總則

  第1條 在2012年 “一通三防”管理製度上修訂我處“一通三防”管理細則。

  第2條 本製度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為基礎,以進一步強化我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瓦斯、煤塵02manbetx.com 為目標,以《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2011版)》、《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煤礦建設企業通風瓦斯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煤礦瓦斯治理實施辦法》、《中煤五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專項規定》、《中煤五公司“一通三防”管理細則》、《中煤第五建設公司瓦斯治理實施細則》為編製和修訂依據。

  第3條 處、項目部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都必須高度重視“一通三防”工作,嚴格執行“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著力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從設計、培訓、裝備、管理入手,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做到人員到位、裝備到位、材料到位、職責到位、工作到位、落實到位。全處全體幹部職工必須樹立“瓦斯超限就是02manbetx.com ,電氣設備失爆就是02manbetx.com ”的理念,加大處“一通三防”工作力度,落實責任,突出瓦斯綜合治理關鍵點,保證“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進行。強化“一通三防”各項工作的過程控製,打牢處、項目部“一通三防‘和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基礎,全麵提升各施工項目瓦斯、煤塵的抗災能力,杜絕瓦斯煤塵02manbetx.com ,保證施工安全。牢固構築我處高標準的“一通三防”管理體係。

  第4條 進一步健全和細化處、項目部幹部職工和各職能部門的“一通三防”責任製。進一步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二、三期工程項目部必須成立專門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高瓦斯項目部至少配備2名通風隊長和2名專業通風技術人員,低瓦斯項目部至少配備1名通風隊長和1名專業通風技術人員,一期工程項目部必須有專人負責“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至少配備一名專門的通防管理人員和一名專業通風技術人員。所有項目部按要求配足配齊通風、瓦斯檢查人員和防突人員。

  第5條 必須保證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人、財、物。

  第6條 處和項目部兩級安監部門和通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7條 各項目部要根據本細則製定本單位的“一通三防”管理細則。

  第二部分 管理製度

  第一章 通風管理製度

  第一節 通風係統管理

  第1條 礦井通風係統必須穩定、可靠;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的項目部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第2條 二、三期工程的項目部如果要調整或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由項目技術經理主持組織項目部工程、安監、有關掘進隊、通風等相關職能部門編製通風設計或係統改變的安全技術措施,經處總工程師會審上報公司審批後由項目部組織實施。二、三期工程通風設計經總工程師會審後上報公司,並按審批意見由其項目部組織實施。

  第3條 新設立的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掘進工作麵必須實行獨立通風,並從巷道布置設計著手,減少或杜絕串聯通風,若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較大困難時,在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後並上報處總工程師審批同意後,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麵的風流中裝設瓦斯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它都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新開拓掘進回風引入礦井其他區域的總進風的串聯通風安全措施經處會審後上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第4條 各施工項目部必須按實際供風量及主、局部通風機的通風能力核定掘進工作麵的個數,必須堅持“以風定掘”,一個采區同一煤層掘進工作麵的布置個數嚴格按2011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隻能布置1個回采工作麵和2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多煤層開采的,該采區最多隻能布置2個回采工作麵和4個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 ;嚴禁超通風能力施工。

  第5條 施工期間必須采用機械式通風,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由廠家進行一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到工地後由機電隊負責試運轉工作,一切正常後方可下井使用;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將輔扇安裝在井下,低瓦斯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建設時井下嚴禁安裝輔助扇風機。

  第6條 二、三期工程項目部的通風隊,必須按月編製礦井通風係統圖,圖上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並將該圖25號之前上報處工程管理科;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如係統調整、巷道貫通、啟封密閉、建造及拆除通風設施等)時,必須及時補填礦井通風係統圖;如果是多煤層或多水平同時進行巷道開拓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係統圖。

  第7條 各項目部所有巷道,在施工之前必須根據該巷道全風壓的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製整個施工期間的工作麵有效風量、風筒選型、局扇選型、核定局扇吸風量的設計,並將其計算內容納入到單位工程施工技術措施中。掘進巷道必須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8條 任何單項、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由項目部工程技術組、通風隊對掘進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和其它有害氣體進行認真預測,因地製宜選擇合理的通風方式、配備風量、采取相應的治理瓦斯措施,並在作業01manbetx 中明確規定。

  第9條 礦井有效風量利用率不低於85%。各用風地點的供風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風速符合《煤礦01manbetx 》101條規定:采煤工作麵、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許最低風速為0.25m/s,允許最高風速為4 m/s;掘進中的岩巷允許最低風速為0.15 m/s,允許最高風速為4 m/s;主要進、回風巷允許最高風速為8 m/s;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允許最低風速為0.25 m/s,允許最高風速為6 m/s;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允許最高風速為15 m/s;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允許最高風速為12 m/s;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允許最高風速為8 m/s。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第10條 按照通風能力組織生產,嚴禁無風或微風作業。各工作麵、硐室供風量符合要求,掘進工作麵風量要符合施工措施或作業規程局部通風設計要求。

  第11條 礦井、一翼、水平的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有測風站,測風站設置在巷道斷麵規整、支護良好、無空頂片幫、前後10m巷道內無障礙物和拐彎的地點。在無測風站的地點測風時測風地點的選擇與測風站地點的選擇一樣。所有測風站地點必須設置測風記錄牌板,並建立定期測風製度。通風隊每旬對礦井進行一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根據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及時報礦總工程師,並根據測風結果,完善或調整通風係統。

  第12條 各項目部《施工組織設計》、《二期通風設計》、《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的礦井風量,掘進工作麵的有效風量按附則中的礦井風量計算細則計算;掘進工作麵的掘進作業規程(措施)中必須有通風專項內容,包括通風係統、風量、通風風阻力計算、局扇、風筒選擇及管理、通風、瓦斯管理、安全監控等,並按處通防安全質量標準標準進行裝備,掘進工作麵使用的局扇台數、型號、功率、風筒直徑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13條 對於二、三期工程已形成全負壓通風係統的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符合通風質量標準化的永久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風門;風門的開停必須納入礦井安全檢測監控係統之中。通風設施必須合理可靠並設專人管理。

  第14條 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確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運轉、通風係統遭到破壞的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前項目部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上報處總工程師審批。積存的瓦斯濃度超過3%且排放風流要切斷采掘工作麵的安全出口的排放措施需公司審批通過。同時項目部提前和業主簽好礦井應急救援安全協議,當積存的瓦斯量超過3%時按分級排放的原則請救援部門排放。措施中必須明確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和區域,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人員先撤到進風區域,由項目部值班經理迅速決定井下工作人員是否需全部撤出地麵,通風隊必須根據實際通風能力和狀況正確控製風流,防止風流紊亂。排放過程中,排除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係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隻有恢複通風巷道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0%和1.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係統內的供電。

  第15條 項目部必須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等方麵加強通風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的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由處派安監人員組織事故追查,並有記錄可查且上報處進行備案。

  第16條 處每月對二三期項目組織一次全麵的“一通三防“專項檢查,每季度對所有項目組織一次全麵的“一通三防”專項檢查,獎優罰劣。項目部必須每月針對所施工礦井通風係統進行一次全麵的研究03manbetx ,及時解決通風係統中存在的問題。

  第17條 在施工過程中凡涉及到影響礦井通風係統時,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相應的保證通風係統穩定的安全保證技術措施,經項目部審核後報處總工程師批準,否則嚴禁開工作業。

  第18條 各項目部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對掘進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必須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二三期工程的測風結果必須每次都上報處工程管理科,並由總工程師鑒閱。

  第19條 處為各項目部必須配備足夠的通風安全監控、檢測儀器儀表,儀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20條 掘進開工前,施工單位要有開工報告,並送發機電隊、生產部門、工程技術組、通風隊,並按通風部門的要求準備好各種“一通三防”設施,否則不得開工。

  第21條 掘進工作麵臨時停工要有停工報告,並通知通風隊。臨時停工地點局扇不得停風,通風隊派人管理局扇,維護風筒。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施工單位必須將剩餘炸藥全部交回炸藥庫,通風隊正常維護監控設施,確保靈敏可靠,正常檢查通風瓦斯情況,因停電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運轉,巷道停風必須撤人,切斷電源。在恢複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最高CO2不超過1.5%,且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129條開啟局扇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扇,恢複正常通風。

  第二節 局部通風管理

  第22條 依據2011版《煤礦01manbetx 》和公司通防專項規定,高瓦斯礦井、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管理的項目、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區域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正常工作的局扇必須實現“三專“供電且要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工作局扇和備用局扇必須同型號,同能力。專用變壓器最多可向四套不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供電,備用局部通風機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其他掘進工作麵正常運行的局部通風機可配備安裝一台同等能力的備用局部通風機,並能自動切換。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的電源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的相互獨立的電源,保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備用局部通風機正常工作。使用兩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工作麵供風時,兩台局部通風機聯鎖,必須同時實現與工作麵電器之間的風電閉鎖,當任何一台發生故障停止運轉時,都能立即切斷工作麵電源。瓦斯濃度和工作麵電氣設備之間實現瓦斯電閉鎖。

  第23條 “風電閉鎖,局扇自動切換裝置“每天必須由項目部掘進隊為主的,通風隊,機電隊和安監站組成的試驗小組進行試驗,試驗結果由試驗人員在試驗表上簽字,並保存實驗檔案,發現問題立即解決。確保閉鎖的可靠運行。

  第24條 項目部建立健全局部通風管理責任製。局扇的安裝和維護由掘進隊負責。 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掘進隊的機電維護工負責管理,保持局部通風機24小時正常運轉,並建立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管理牌板要說明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時間、型號、功率、局部通風機處的瓦斯濃度、全風壓風量、入口風量、測風時間、風筒直徑、風筒長度、供風距離、管理人員等。

  第25條 局部通風機下井前必須經機電、通風隊與使用單位共同進行認真檢查,部件要齊全牢固、集流器的保護柵完好、不失爆、規格型號符合要求,並經運轉試驗保證葉輪旋轉方向正確、運轉靈活、聲音正常、吸風量達到作業規程的規定方可下井使用。局部通風機運輸由使用單位會同運搬進行,通風隊進行監督。

  第26條 局扇安裝及使用要求。

  1、局扇及啟動裝置必須安設在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m,不得發生循環風,風量、風速滿足《煤礦01manbetx 》要求。任何單位未經通風隊同意,不準擅自安裝局扇、改變局扇位置及更換局扇型號,不準擅自改變供風地點及拆除風筒。

  2、懸掛局扇的巷道必須支護良好(無斷梁、折柱、空頂),無淋水、無冒頂、局扇前10m巷道內嚴禁堆放雜物和其它堆塞巷道斷麵的物體。局扇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許最低風速為0.3m/s,岩巷允許最低風速為0.2m/s。

  3、局扇安裝在砌築平台上方,離地高度不小於0.3m;需要吊掛的局扇下切線到巷道底板的高度:大斷麵不小於2.4m,小斷麵不小於2m;安裝在鏈板機或皮帶機一側的巷道幫上方,必須吊掛,高度與鏈板機或皮帶機保持0.5m以上的安全間隙,並與巷道中線平行。

  4、局扇懸掛局扇管理牌,局扇要求編號。局扇管理牌要求統一吊掛在局扇前5m巷道內。

  5、局扇設備齊全,高壓部位有襯墊(包括電纜接線盒),吸風口有風罩、整流器、消音器,出風口有匹配的“喇叭嘴”。

  6、局扇配電點及開關等必須布置在進風流巷道內,所有電器設備防爆性能符合規程要求,嚴禁失保失爆;設備擺放集中,開關上架、小型電器上板,掛牌簽名,專責到人;設備供電係統圖板完整。

  7、使用2台局扇供風的,2台局扇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8、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確保正常使用。

  9、當正常工作的局扇故障時備用局扇能在10秒內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麵的正常通風。

  10、煤巷、半煤巷、高抽巷以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麵,局扇實現“三專兩閉鎖”,運轉局扇與備用局扇必須用自動切換三通合茬,且局扇旁邊必須備有完好的備用三通,並疊好、掛放整齊。

  11、嚴禁任何人隨意停開局扇,不得出現無計劃停風,有計劃停風的必須有專項通風安全措施。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向同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第27條 項目部必須編製因停電和檢修局部通風機後恢複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複通風後,所有受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員的檢查。證實無危險後,方可恢複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隻有瓦斯濃度低於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局扇。凡是事先未經批準的,隨意停止局部通風機或由於高低壓供電係統突然停電、局部通風機本身電器事故及機械故障而引起的停電停風,不論時間長短都屬於無計劃停風,均要進行登記並上報,恢複供風後,由處派安監站組織有關單位迅速進行事故追查處理。

  第28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將人員全部撤到全風壓風流混合處,切斷該區域內的一切電源。恢複通風前,必須由通風隊的瓦檢員現場檢查,隻有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由指定人員開啟局部通風機。若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後,跟班隊幹立即向項目部生產調度和通風值班室彙報,並安排瓦斯檢查工撤出停風區的人員,安排專人進行警戒,防止人員進入停風區。如果不能及時送風時,必須設置柵欄和警標。如果停風區中的瓦斯濃度超過3%,其他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24h內封閉完畢。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掘進工作麵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29條 項目部機電科要對井下高、低壓電纜實行分區、分片、分責管理,要求使用單位嚴格按規定進行敷設、吊掛。使用單位對高壓電纜必須每7天巡檢一次,低壓電纜必須每天進行檢查,機電科必須每旬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30條 風筒管理規定:

  1、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的敷設和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為煤巷、半煤岩巷不大於5m;全岩巷不大於10m。使用雙趟風筒的工作麵,兩趟風筒出風口的間距不能大於3m;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許最低風速為0.3m/s,允許最高風速為4 m/s;掘進中的岩巷允許最低風速為0.2m/s,允許最高風速為4 m/s。

  2、風筒的吊掛必須做到平、直、緊、穩。風筒的吊掛必須逢環必掛、缺環必補,使風筒達到平、直、齊、穩、不花接、不插接,選經正確、合理、圓滑的變徑節、彎度節,從而減少通風阻力,確保掘進工作麵有足夠的新鮮風量。

  3、為保證井下作業的順利、連續進行,掘進工作麵常有2-3節備用風筒且必須碼放折疊整齊,放置於成巷處的安全部位並設置材料管理牌板,防止刮破傷損。風筒的更換要及時、快速,以確保掘進工作麵通風正常;不用的破舊風筒必須集中碼放整齊並及時打運上井。

  4、風筒接頭必須采用雙反邊、快速接頭風筒接頭形式,要經常注意對風筒進行檢查,發現漏風、破損、脫節等及時進行修複處理。報廢風筒要及時進行回收處理。高瓦斯礦井、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管理的項目風筒必須使用快速接頭;風筒拐彎處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異徑風筒相接使用過度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如工作麵兩趟風筒,必須分別吊掛在巷道兩幫。

  5、明確風筒管理的區域。耙矸機前的風筒由掘進隊負責吊掛、接換管理,風筒嚴禁落在地上或積矸上;風筒上無積塵,耙矸機後的風筒由通風隊負責吊掛、檢查管理,風筒的全麵管理由項目部通風隊負責。

  6、每一入井作業人員必須愛護通風設施,發現損壞及時彙報和處理,對不愛護風筒的個人或集體一經查處從嚴進行處理;

  7、施工作業時(打錨杆、刷幫、噴砼)應逐環解下風筒後作業,結束後再重新吊掛好,並在各自管理的區域內要及時清除風筒上的灰塵及噴漿料保持清潔衛生,搞好文明施工。

  8、成巷段的風筒吊掛高度和具體斷麵位置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且布置要合理可行。

  9、每節風筒均要進行編號掛牌管理。

  第三節 主要通風機管理製度

  第31條 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麵;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每年至少測定1次,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備用通風機必須保證能在10min內開動。

  第32條 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運轉時,必須由項目部通風隊製定停風(有計劃或無計劃)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並上報處總工程師審批。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和區域,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人員先撤到進風區域,由項目部值班經理迅速決定井下工作人員是否需全部撤出。

  第33條 新安裝的、進行過技術改造的和連續運轉3年未進行性能測定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確保正常運轉。

  第34條 主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至少每月檢查一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處總工程師批準。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運行前必須進行性能測定和試運行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通風機風機性能測定;2台及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礦井,要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改變主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35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第36條 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必須有直通調度室的電話。懸掛有反風操作示意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配有專職司機,並做好記錄。

  第37條 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因故停止運轉,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進行通風。掘進工作麵等主要工作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撤到進風巷道中。

  第38條 通風係統必須合理、穩定、暢通,風道斷麵滿足通風要求。回風巷失修率不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主要進回風巷實際斷麵不能小於設計斷麵2/3。

  第39條 認真落實過斷層和瓦斯異常帶的“五位一體”綜合防治措施。即:工程技術組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及時提供預測資料;掘進部門在打鑽過程中發現異常及時彙報;發現地質、礦壓、瓦斯異常,立即停頭;通風隊保證瓦斯超限切斷掘進巷道及其回風係統內電器電源;瓦檢員發現瓦斯異常,立即撤出人員。項目部技術經理必須及時組織製定、實施過斷層(或瓦斯異常帶)安全技術措施報處總工程師審批。

  第四節 巷道貫通管理

  第40條 巷道貫通要編寫專項的安全技術措施,貫通措施報處總工程師批準。嚴禁無措施施工。巷道貫通前(綜掘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項目部工程組必須向項目部經理,技術經理、各分管經理、掘進隊、通風、安監、調度下達書麵通知書。調度室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的作業,通風對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第41條 巷道貫通通知書應附圖,圖中標明貫通巷道位置關係、巷道規格,並描述清楚周邊圍岩特征等地質情況。

  第42條 巷道貫通前,由施工掘進隊必須編製專門的貫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貫通技術措施的編製必須由項目部技術經理牽頭,組織掘進、工程、安監、通風、機電和調度等項目部職能部門進行現場調研,並提出編製措施的指導性意見。工程組對貫通範圍內的巷道支護、放炮管理、管線敷設、排水、巷道清理等提出具體要求。通風隊對貫通巷道瓦斯管理、通風係統調整方案提出具體要求。機電科對設備、電纜、風水管路的防護和調整變更提出具體要求。措施編製必須有完整的通風係統調整方案和安全保證措施。措施編製完成後,先由項目部組織初審。然後上報處總工程師和有關部門審批,接到處同意措施施工的審批意見後,掘進隊組織職工傳達學習後,方可開始貫通作業,如通風係統屬於礦方管理,措施在處審批後必須報礦方審批後執行。

  第43條 一般掘進巷道貫通措施由處總工程師組織處工程、安監、機電、通風、調度等有關部門會審後由項目部組織各有關部門按審批意見實施,項目部安監部門負責貫通措施的執行情況,項目部技術經理帶領調度、通風有關人員現場指揮貫通作業和通風係統的調整。

  第44條 涉及采區、主要進回風井之間的貫通,必須由項目部編製調整通風係統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由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會審批準後,根據實際情況由總工程師決定是否派專人現場指導通風係統的調整,安全處長決定是否派專人現場監督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45條 掘進巷道與密閉區、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先進行預探,掌握瓦斯、水、地質構造等情況,根據預探結論製定相應的貫通措施。貫通時必須由處總工程師和安全處長現場指揮,涉及到與礦方係統溝通的要以書麵形式報告礦方,雙方協商結果要有會議紀要。

  第46條 巷道貫通時,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作業,然後排放瓦斯,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0.8%以下時,掘進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兩個工作麵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第47條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掘進,執行巷道貫通作業的安全措施。其中一個工作麵爆破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第48條 巷道貫通後,必須停止相關聯的其他巷道的工作,通風隊要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待風流穩定後,風流中瓦斯濃度在0.8%以下時,方可恢複正常工作。

  第49條 巷道貫通後,項目部及時掌握貫通時間、貫通效果及相關工作的完成情況,項目部調度室及時向處生產處長和調度室彙報貫通情況,通風隊長向處總工程師和總工程師彙報貫通後的瓦斯和通風係統調整情況。

  第50條 在巷道貫通施工過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時,根據事故追查結果,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追究。

  第五節 通風設施管理

  第51條 通風設施(風門、密閉、風橋、風筒等)是構成通風係統、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礎設施,大家都要認真愛護,確保其完好。故意損壞通風設施,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52條 項目部的通風隊負責井下通風設施的技術業務管理,建立礦井建設期間的通風設施管理台帳和通風設施管理牌板,井下所有的通風設施安裝完畢後要及時標入礦井通風係統圖。

  第53條 通風設施均要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設施設計和施工設計要分別編製,設計、施工堅持“一工程一設計“和“一工程一措施”。通風設施設計及施工安全措施必須經項目技術經理批準。設施竣工後由項目技術經理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經技術經理簽字認可並由工程技術組存檔。對驗收不合格和不按質量標準化施工的做出相應的處罰。

  第54條 通風設施的構築要符合以下的要求。通風設施的數量和標準在通風係統調整措施或通風設計中明確說明,並按規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為甲方施工的通風設施按單位工程由甲方組織驗收:

  一、永久風門質量標準

  (1)、每組風門不少於兩道,過車風門間距不小於3節車皮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少於5米。進回風巷道之間需設風門處,同時設反向風門,其數量不少於兩道。

  (2)、風門前後5米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3)、風門材料選用風幹不易變形的木料進行製作,要求用油漆粉刷;

  (4)、風門能自動關閉;所有風門要裝有閉鎖裝置,閉鎖裝置采用6mm鋼絲繩(反向風門、無壓風門除外);風門不能同時敞開(包括反向風門),主要風門、進回風巷間風門必須安設開停監控裝置,並具備聲光報警功能。調節風窗的調節位置設在門牆上方,並能調節;風門牆垛上設置風門管理牌板,實行掛牌管理;

  (5)、門框要包邊沿口,有墊襯,四周接觸嚴密(以不透光為準,通車門底坎除外),門扇需包0.5mm的白鐵皮,平整不漏風,門扇上設卸壓門和小型觀察窗,觀察窗采用80mm×120mm有機玻璃鑲於門扇上,門扇與門框不歪扭;

  (6)、風門水溝要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車風門要設底坎;

  (7)、風門牆過電纜和管路時,電纜、管路孔要堵嚴,並用水泥抹平,保證與整體牆麵一致;

  (8)、牆垛周邊要掏槽,見硬頂、硬幫與煤岩接實,四周要有不少於0.1m的裙邊;

  (9)、風門牆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築(掛線施工),厚度不少於0.5m,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並進行滿抹泥,牆麵、裙邊粉刷成白色;

  (10)、牆垛平整(1米內凸凹不大於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

  (11)、煤巷風門前後5m範圍內有條件時,必須噴砼和注水泥漿進行加固處理。

  二、臨時風門安設標準

  (1)、每組風門不少於兩道,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1節車皮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少於3米;

  (2)、風門能自動關閉。通行電機車及斜巷運輸的風門要有報警訊號,否則要設專人負責看守;

  (3)、風門設在頂、幫良好處,前後5米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4)、門牆四周接觸嚴密。木板牆要魚鱗式搭接,表麵要用灰、泥滿抹或用風筒布全斷麵蒙嚴;

  (5)、臨時風門能自動關閉,風門要有閉鎖裝置,閉鎖裝置用6mm鋼絲繩;

  (6)、門框要用風筒布或麻袋包邊沿口,要有墊襯,四周接觸嚴密,門扇平整不漏風。

  三、永久密閉安設標準

  (1)、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牆體厚度不小於0.5米;

  (2)、密閉前5米內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3)、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4)、密閉前5米內支架完好,無片幫、冒頂;

  (5)、密閉周邊要掏槽(砌镟巷道要破镟後掏槽,掏槽深度符合有關規定),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並抹不少於0.1米的裙邊;

  (6)、密閉內有水的要設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發火煤層的采空區密閉要設觀測孔、措施孔,孔口封堵嚴密。各類孔采用2寸鐵管,外露部分通過球閥進行封堵;

  (7)、牆麵平整(1米內凸凹不大於10mm,料石勾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腳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牆體要進行滿抹泥,牆麵、裙邊粉刷成白色;

  (8)、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說明牌板和檢查箱(入、排風之間的擋風牆除外)。牌板統一吊掛在柵欄正中;

  (9)、牆體平整(1m內凹凸不大於10mm,料石鉤縫除外),無裂縫(雷管角線不能插入)、重縫和空縫;

  (10)、密閉附近5m範圍內有條件時,必須噴砼和注水泥漿進行加固封堵處理;

  (11)、柵欄的具體要求為:

  1、柵欄采用厚度10mm,寬度50mm的木條製作;

  2、柵欄距巷頂的高度不超過500mm,兩幫必須封閉嚴實;

  3、柵欄網格成300mm×300mm正方型布置;

  4、柵欄要留設寬×高為600mm×1500mm的柵欄門;

  5、柵欄用紅、白色油漆,以300mm相間塗色。

  四、臨時密閉安設標準

  1、密閉設在頂、幫良好處,見硬底、硬幫,與煤岩接實;

  2、密閉前5米內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3、密閉四周接觸嚴密。木板密閉應采用魚鱗式搭接,密閉麵要用灰、泥滿抹或勾縫,不漏風;

  4、密閉前無瓦斯積聚;

  5、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檢查牌;

  6、柵欄的具體要求同上。

  第55條 盲巷的擋風牆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密閉牆底部必須砌築在巷道底板硬底,牆體厚度不小於380mm,牆體外麵必須用不小於10mm的水泥砂漿摸麵或用混凝土噴射。擋風牆內、外5m巷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完好。

  第56條 主要進回風之間和其他地方的風門,必須是雙向的並互相連鎖,同時風門的開關狀況納入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實時監控風門的開關狀況。

  第57條 礦井所有的通風設施前後5m內不得堆放雜物。風門之間不應放置電氣設備等,如果必須在風門之間放置電氣設備時,必須按機電硐室配備風量。

  第六節 盲巷管理

  第58條 凡長度超過6米(非全負壓通風地點3米)或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規定的獨頭不通風巷道均按盲巷進行管理。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各項目部安排生產時,不得人為出現盲巷。當在生產施工過程中確需形成盲巷時,項目部必須彙報處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同意產生盲巷後,項目部才能按盲巷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建立盲巷檔案。項目部技術經理每天簽閱盲巷中CH4、CO2、O2和其他有害氣體並將檢查結果書麵報處總工程師和總工程師。並按處安全風險預警係統的程序操作。備注:井下硐室(調度室、信號房等)不超過6米的前提下,將來在全負壓通風係統內的可施工6米。

  第59條 所有盲巷必須設置柵欄,柵欄位置距巷道口不得超過3m,柵欄規格尺寸要符合質量標準化的要求。柵欄外要設瓦斯檢查牌板,並要設明顯的禁止入內的警戒牌。

  第60條 經檢查當盲巷內CH4、CO2濃度達到3%,氧氣濃度低於2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在檢查後24小時內封閉完畢。密閉位置距巷道口不得超過3m,密閉質量要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同時對封閉區域實行“三斷“(斷管、斷道、斷電)。做好密閉後,24h內項目部必須向處調度室彙報。

  第61條 盲巷內必須檢查內容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氣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有無高溫等自然發生征兆,支護狀況,巷道積水及密閉質量狀況等。所有盲巷都必須在通風係統圖上標繪清楚,密閉內瓦斯濃度達到5%以上的盲巷,要在通風係統圖上作出明顯標記,在風險預警中出現,指定專人監護。

  第62條 盲巷柵欄和密閉的施工、維修、拆除、管理必須由通風隊負責。任何人不得隨意打開柵欄和密閉牆進入盲巷,當需要解除盲巷時按以下兩個步驟操作,當盲巷中的CH4、CO2濃度達小於3%,氧氣濃度高於2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規定時,由項目部自己組織有關人員排放有害氣體;當盲巷內CH4、CO2濃度達到3%,氧氣濃度低於2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規定的,由處安排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監督密閉的開啟或委托當地的礦山救護大隊開啟密閉,以上兩種情況都由項目部編製專門的開啟柵欄(密閉)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經處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審批同意措施後,按處審批意見才能組織施工。

  第63條 各項目部通風隊必須對盲巷、密閉牆進行懸掛瓦斯檢查牌板管理,每天至少進行一次瓦斯檢查並記錄,並按《煤礦安全規程》149條第七項的規定報項目部技術經理和項目部經理簽閱同時上報處總工程師和總工程師。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盲巷與密閉牆設施,發現設施損壞要及時維修,防止人員誤入。

  第64條 項目部的通風隊必須對建立盲巷登記卡和盲巷管理台帳,對井下出現的盲巷進行統一編號記錄,對盲巷的位置、名稱、特征、處理方法、管理方式,並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時間、長度、封閉時間等進行記錄,要設專人負責詳細登記建卡。

  第七節 測風管理

  第65條 各項目部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測風點,在測風點測定風量、風速、溫度、濕度及有害氣體的含量,並將測風結果記錄且記在測風點的記錄牌板上。

  第66條 每10天必須由通風隊組織一次全麵測風,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的工況變化等原因井下風流、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必須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組織,通風隊領導安排進行全麵測風。

  第67條 礦井瓦斯湧出量異常的掘進工作麵及通風巷道的風量,通風隊應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測風次數。對安裝有主要通風機、輔助通風機的建設礦井應至少每半年測定一次其外部漏風量;對於非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地點的風量每旬至少進行一次測定。

  第68條 上述的所有測風結果(巷道風量、風速、斷麵、溫度濕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測風人員)要及時填寫到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和測風管理台帳上,數據要求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測風員在測風過程中如發現通風係統有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並向通風調度彙報,待通風係統穩定後重新測定風量。

  第69條 項目部的通風隊必須根據每次的測風結果,及時對不適宜的風量、風速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70條 施工期間隻要具備條件時應在主要進回風巷道中建立正規測風站,掘進工作麵及其它巷道的測風點建立臨時測風站,測風站掛測風牌板。對正規測風站的斷麵每季度進行一次校正(由工程技術組參與),對臨時測風站的斷麵每月進行一次校正。

  第71條 各項目部的通風隊對建設礦井的所有的風量測定結果每旬報處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及處工程管理科,測風旬報必須在每月三、十三、二十三日報處,月報必須在下月二日前報處。

  第二章 瓦斯管理製度

  第一節 瓦斯檢查管理

  第1條 二、三期高瓦斯、按突出管理的項目瓦斯管理必須抓好“九個特殊環節“的管理,即無計劃停風時的瓦斯管理;高冒區的瓦斯管理,瓦斯排放時的瓦斯管理;地質條件變化時的瓦斯管理;長距離獨頭掘進時回風流的瓦斯管理;探、揭煤時的瓦斯管理;巷道貫通時的瓦斯管理;煤倉上下口及大斷麵峒室(易積聚點及小窯連通處)的瓦斯管理;突出煤巷探放(抽)的瓦斯管理。把握三個原則,即以風定掘原則;先探後掘,探掘一體原則;抽排結合原則。

  第2條 掘進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8%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掘進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作業;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0.8%時,嚴禁爆破;掘進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器設備及開關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3條 二、三期工程工作麵嚴格執行“六不準“管理,即不準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不準作業;無風電、瓦斯電閉鎖不準掘進;無監測監控傳感器不準生產;掘進麵沒有雙風機雙電源的不準生產;便攜儀沒按要求佩帶的不準生產。

  第4條 二、三期工程必須實行瓦斯預警管理。當掘進工作麵進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0.5%;礦井或一翼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0.7%;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0.8%時,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發出預警信號,通風調度人員必須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及通風部門落實預警區域的瓦斯湧出情況,采取相應的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5條 一旦發生瓦斯超限現象時,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區域的生產,由項目技術經理和項目經理組織原因03manbetx 、處理瓦斯,並研究采取預防瓦斯超限措施。原因03manbetx 不清、預防措施不能解決瓦斯超限問題時,不準恢複生產,處特派安監員現場監督措施的落實情況,同時按三級安全預警係統程序逐級彙報超限情況和處理情況。

  第6條 掘進工作麵在施工前,必須對掘進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進行認真預測,因地製宜地選擇合理的通風方式、配備風量、采取相應的治理瓦斯措施,並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7條 項目部通風隊必須嚴格執行瓦斯檢查管理製度;必須建立分區巡回檢查和請示彙報管理製度;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礦井井下瓦斯檢查地點和檢查次數;必須加強礦井的盲巷、密閉外口、停工、停風、局部瓦斯超限區域和機電電器設備的管理。項目部經理、技術負責人、爆破工、掘進隊長、通風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光學式瓦斯檢測儀。

  第8條 礦井瓦斯檢查員必須是從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於一年,並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和學習合格後,取得瓦斯檢查員資格證的人員持證上崗。

  第9條 瓦斯檢查範圍為掘進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的回風流、高冒區、瓦斯湧出異常點、硐室、處於回風流中的變電所和機電設備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等與通風瓦斯相關的地點,各項目部的瓦斯檢查點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通風負責任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必須保證無瓦斯積聚,無瓦斯超限和無瓦斯超限作業。

  第10條 掘進工作麵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每班至少檢查3次;對沒有進行生產的掘進工作麵及井下安裝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有瓦斯(二氧化碳)噴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和瓦斯(二氧化碳)湧出量較大的掘進工作麵及瓦斯(二氧化碳)變化異常的掘進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三期工程項目部要根據實際情況,編製月度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明確瓦斯檢查地點、次數和檢查項目。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報工程處總工程師審查。

  第11條 井下總回風流、一翼回風流、采區回風流、井下煤倉內、處於回風流中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井下水泵房、火藥庫、絞車硐室、水倉、檢修硐室及有人作業的地點,每班至少檢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密閉牆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班至少檢查1次,有可能積聚瓦斯的地點要每班至少檢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第一次接近開采煤層時,岩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碎帶時,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經常檢查瓦斯。各項目部技術經理和通風隊長具體劃分礦井瓦斯檢查區域,規定每班瓦斯檢查次數,當出現瓦斯湧出異常時要增加檢查的次數配合安全監控係統掌握現場的第一手瓦斯原始資料。項目部明確瓦斯檢查員要填寫瓦斯原始記錄,瓦斯日報記錄及瓦斯檢查員值班彙報記錄。瓦斯檢查員每班檢查內容為被檢查地點的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溫度,當出現硫化氫、一氧化碳等其它有害氣體時,必須增加檢查內容,檢查次數與上述相同。檢查結果由瓦斯檢查員認真填寫原始記錄,嚴禁隨意塗改。各項目部通風隊必須將瓦斯檢查的原始資料保存一年以上。

  第12條 瓦斯檢查必須做到“三對口“(即瓦斯檢查員必須做到牌板、日報和交接手冊),嚴禁漏檢和弄虛作假,堅持“一炮三檢”和“四人連鎖放炮“製度及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13條 對有突出或噴出的礦井項目部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進行 “四位一體“的區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依據項目實際情況編製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年度工程排隊、掘進方式、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防治突出措施、突出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抽出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上報處,由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彙審,然後上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才能具體實施。

  第14條 項目部通風隊必須配備專職通風值班人員,每日根據瓦斯原始記錄按時填好瓦斯日報表,向通風隊技術負責人、通風隊負責人、項目部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作書麵彙報整個礦井檢查區域的瓦斯重點情況,隱患情況、重大問題處理情況。瓦斯日報表必須由通風隊隊長、項目部技術經理和項目部經理審核簽字,並對重大問題做出明確的批示處理意見,二三期工程的瓦斯日報表每日必須上報處,由處總工程師風或總工程師審閱。一期工程的瓦斯報表由項目部項目部經理和項目技術負責人審閱。瓦斯日報表由通風隊按月整理存檔至少保存一年。

  第15條 瓦斯檢查必須劃分管理區,當班瓦斯檢查員必須負責好本責任區的瓦斯檢查工作,做到定崗、定人、定責。經培訓的瓦斯檢查員必須熟練使用儀器,按規定路線和次數(即巡回圖表),循環檢查瓦斯、二氧化碳,能準確填寫記錄,牌板和有關報表,能夠處理局部瓦斯超限。通風隊要根據瓦斯檢查的管理規定製定並審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瓦斯巡回圖表必須明確每個瓦斯檢查員的檢查路線、檢查地點、檢查時間、檢查次數。巡回瓦斯檢查員必須按照巡回圖表、沿檢查路線、按規定的時間檢查,在正常情況下若與圖表誤差超20min按虛報檢查數據嚴肅處理。每班檢查3次地點的相鄰檢查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瓦檢員每檢查一個循環須在指定地點向通風調度彙報一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通風調度彙報。

  第16條 井下所有檢查瓦斯地點必須設置瓦斯檢查記錄牌板(擋風牆處設檢查箱)。掘進工作麵風流的瓦斯檢查記錄牌板吊掛在距掘進頭50m內的巷道中;其它瓦斯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記錄牌板吊掛在檢查地點。 做到“三對口“。瓦斯檢查員負責根據需要及時移動瓦斯檢查記錄牌板。對於煤巷、半煤岩巷、巷道長度大於1000m、特殊硐室及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的掘進工作麵要設置至少1名專職瓦檢員進行檢查。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為:工作麵風流(掘進頭至風筒出口內)、工作麵回風流(距第一個回風流交岔口內10m-15m處)、局部高冒區。

  第17條 瓦斯檢查員在入井前必須對所領儀器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保證下井的瓦斯檢查儀器完好,並帶齊當班所需物品。瓦斯檢查員必須能夠03manbetx 當班現場通風、煤塵、瓦斯、灑水降塵和局部通風機運轉情況,提出相應合理的處理意見,熟練掌握“一通三防“管理製度,依照製度規定做好當班巡回檢查和請示彙報工作。瓦斯檢查員在瓦斯檢查過程中發現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有權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區域的作業並要求作業單位的跟班隊幹(或班長)負責撤出人員,並向通風調度彙報處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第18條 瓦檢工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交接班必須做到“手對手,口對口,你不來,我不走“;將當班檢查地點的“一通三防”情況和遺留問題交接清,相互填寫交接記錄後用就近電話向通風調度彙報,通風調度值班人員做好記錄並返打電話證實瓦檢員的交接地點。

  第19條 通風隊隊長和通風技術負責人要及時審閱瓦斯班報,及時掌握井下各地點瓦斯濃度變化情況,並采取可靠措施。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編製相應的措施並按規定上報審準後,再在處派安監部門監督下,貫徹執行。對各責任區內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建立詳細、可行監督檢查製度,貫徹好各項“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督促瓦斯檢查員幹好本職工作,對違反規定者要嚴肅處理。

  第20條 專職瓦斯檢查員按規定的時間定期複審,不合格人員不準上崗。

  第二節 瓦斯排放管理

  第21條 項目部通風隊必須編製合理可行的《×××項目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上報處總工程師審批。確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局部通風機運轉時,必須由通風隊根據預案製定《停電停風恢複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技術措施》,並上報處總工程師審批。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應根據停風時間、巷道絕對瓦斯湧出量計算出各個工作麵和主要大巷中積存的瓦斯量,以此確定瓦斯排放分級的級數和排放的方法、供風量、瓦斯排放路線、停電撤人範圍、風流控製方法、警戒設置、瓦斯排放時的瓦斯檢查點、監測點、瓦斯排放的組織領導和職責等內容。

  第22條 對停電、停風的掘工作麵,經檢查或計算瓦斯濃度在3%以上,項目部通風隊必須按預先編製好的《×××項目部停電停風恢複通風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

  1、巷道排放按本製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2、排除封閉、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特殊區域的瓦斯時,由項目部提出書麵措施報處審批,處派專業人員現場監督,請當地礦山救護隊協助組織排放。

  第23條 項目施工期間無論是一期還是二三期工程,項目部必須成立瓦斯排放領導小組,詳細明確項目經理、項目部技術負責人(項目副經理)、通風隊負責人、通風隊技術負責人、工程組組長、機電隊長、施工單位負責人、安監站站長等責權範圍。通風隊利用瓦斯監控係統實時觀察瓦斯排放濃度的控製情況。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須向現場作業人員進行貫徹,並有記錄可查。

  第24條 當利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按第121條第二款第二、三項執行。

  第25條 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所有安裝電器設備和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範圍內、井下所有變(配)電所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證實無危險後,方可由外向裏逐級恢複井下供電。

  第26條 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地點,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電源,並設專人進行警戒。利用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時,嚴禁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須堅持低瓦斯濃度排放的原則,嚴格落實控製風量措施,嚴禁“一風吹“和高瓦斯濃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時,隻有在排放段內的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時,方可進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第27條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依次進行,一個礦井內嚴禁2個掘進工作麵或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放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台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1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1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的瓦斯。

  第28條 當排放瓦斯區域的瓦斯濃度降到1%及二氧化碳濃度降到1.5%以下,經全麵安全檢查,情況正常,無局部瓦斯積聚並且穩定30min後方可結束排放瓦斯工作。

  第三節 瓦斯檢查員請示彙報管理

  第29條 各工作麵專職瓦斯檢查員和巡回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及時填寫各種記錄,並按時間向調度彙報檢查情況,有責任監視瓦斯和各種有害氣體安全監測儀器的完好性,發現瓦斯及有害氣體湧出異常,通風設施設備(防爆門、風門、風橋、風窗、密閉牆、風機、風筒等)損壞、冒頂瓦斯積聚、瓦斯湧出異常、瓦斯監測儀器發生誤差或故障、無計劃停電停風及違章操作等情況時,除及時采取停電撤人和及時排放瓦斯等措施外,必須及時彙報調度室和通風隊,必要時直接彙報有關領導。

  第30條 瓦斯檢查員對工作必須認真負責,如實彙報各種情況,如實填寫記錄,對無風區或盲巷及時采取攔網,掛警示牌等措施,遇瓦斯超限和無風時及時通知現場工作人員撤離現場,發生災變時要協同安全員及各級領導共同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31條 瓦斯檢查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如病、礦燈熄滅等)需要離開崗位時,必須向通風調度和通風值班隊幹彙報,經同意後方可升井,同時值班人員要安排好瓦斯檢查工作,通風隊負責人進行落實。

  第四節 礦井瓦斯檢查員井下交接班管理

  第32條 瓦斯檢查員堅持井下八小時工作製,不遲到、不早退。當班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一班至少三檢查製度,跟班瓦斯檢查員在所負責區域必須等其它工作人員撤離後方可在指定地點交接班,並注意檢查風筒吊掛質量和其它設施的完好情況。

  第33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在指定的地點交清接明,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交接班必須在現場進行,做到“手拉手,口對口,你不來,我不走“,嚴禁脫崗、離崗。工作麵瓦斯檢查員交接班必須在工作地點進行;巡回檢查的瓦斯檢查員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交班瓦斯檢查員與接班瓦斯檢查員必須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

  第34條 交接班瓦斯檢查員必須寫清當班處理的各種問題,對於未處理問題應向接班瓦斯員詳細交待,說明原因作詳細記錄。對於各種問題均要及時向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不得拖延甚至隱瞞。

  第五節 “一炮三檢“與“四人連鎖放炮”管理

  第35條 放炮員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有二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並持有放炮合格證。

  第36條 瓦斯檢查必須堅持“一炮三檢“製度。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要認真檢查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CH4濃度,達到0.8%時不準放炮,炮後達0.8%時,嚴禁作業。對於瓦斯湧出異常區域,應做到隨時檢查,以確保不瓦斯超限工作。

  第37條 井下任何地點放炮都必須執行“四人連鎖放炮“製度。所謂“四人連鎖放炮”製度是指瓦斯檢查員、跟班隊幹、班長、放炮員都要在現場共同負責爆破作業全過程。由瓦斯檢查員依據有害氣體情況,行使否決權。由項目部統一製作“警戒牌“、“命令牌”、“放炮牌“。放炮員必須服從瓦斯檢查員的裝藥、放炮、及是否放炮指令。班長、跟班隊幹負責放炮全過程安全落實工作。處派安監站安監人員監督檢查製度執行情況。

  1、當班有放炮作業時,應是放炮員攜“警戒牌“,班組長攜“命令牌”,瓦斯檢查員攜“放炮牌“。

  2、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跟班隊幹、班組長派人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護情況,確認完好後,將自已攜帶的“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收到“命令牌“後,經檢查放炮地點20m範圍內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放炮口令後進行放炮,放炮後進行驗炮確認放炮全過程結束後,“三牌“各歸原主。

  第38條 放炮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放炮員進行,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放炮員一人進行。 所有炸藥及雷管類型、起爆方式、引藥的裝配、裝藥量、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長度等,都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39條 “一炮三檢“及“四人連鎖”由當班跟班隊幹、放炮員、班長、專職瓦檢員進行,具體由放炮員負責操作,嚴格實行換牌製,若不認真執行,追究上述“四人“的責任。處派安監站的安監人員必須監督檢查放炮過程中的各個環節的執行情況,如有違規,有權停止工作,責令重新按程序嚴格執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節 瓦斯報表審批管理

  第40條 每班瓦斯檢查員認真填寫瓦斯班報表,記錄本和瓦斯牌板,並在記錄本和交接班記錄本上詳細記錄本班出現的有關瓦斯、通風等的問題及處理結果和彙報情況,通風隊長負責審查瓦斯檢查員的報表的真實性。

  第41條 每日夜班瓦斯檢查員出井後,通風調度值人員彙總本項目部所有瓦斯檢查點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並認真填寫在瓦斯日報表(中班、夜班、早班)上,一式六份,經通風隊長、項目部技術經理和項目部經理簽閱後,報送到通風隊長、項目經理、項目部技術負責人、項目部生產、安全副經理、安監站、調度室。二、三期工程項目的瓦斯日報表每日上傳到處總工程師處簽閱。建設單位有要求時報送到建設單位一份。瓦斯日報表上要反映當天全項目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情況,以及采取的有效措施和措施的落實及效果情況。各審簽人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問題及時調查清楚,並及時安排處理,瓦斯檢查班長必須每班檢查“三對口“,及交接班記錄,隊長每日檢查“三對口”。

  第42條 瓦斯日報各審核簽字領導如不在時,應委托專人負責審查,不得漏審、漏簽。若漏簽時按通風質量標準化的規定扣分和處罰。

  第43條 二、三期工程項目瓦斯通風旬(月)報必須按時定期由通風隊認真填寫,並分別由通風隊技術負責人、通風隊負責人、項目部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審簽後報處總工程師和總工程師審批,通風隊必須對“一通三防“報表的審批及報送及時、準確、真實負責。報表報送時間按第九十九條執行。按突出管理的項目按“探十掘八”根據瓦斯鑽屑指標法上報校檢結果。

  第七節 停電、停風瓦斯超限,送電、瓦斯排放分級處理和彙報管理

  第44條 二、三期工程礦井建井主扇停風後調度處理程序

  發生停風後,扇風機司機、安全監控值班員立即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員接到事故彙報後,立即彙報項目經理、值班經理、技術經理、通風隊、機電科、各掘進隊主管領導。同時彙報業主調度,上述負責人接到調度通知後,立即在調度室集合成立臨時指揮部,由項目部經理任現場總指揮,並啟動《項目部停電(有計劃和無計劃)停風排放瓦斯、送電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恢複主扇供風及井下排放瓦斯、送電工作。

  一、關鍵環節:

  (1)受停風影響範圍內的所有的電器開關全部打到零位並閉鎖。

  (2)井下作業的人員全部撤至就近的進風大巷或采區主要進風巷中,由項目經理確定停風區域和井下人數,決定人員是否全部升井。並立即啟動停電停風排放瓦斯應急救援預案。(斜井人員徒步上井,立井人員通過安全梯上井)。

  (3)扇風機布置在地麵的項目部由通風隊負責打開風硐檢修門、風機吸風口閘門,使進風井與回風井之間形成自然通風;如果扇風機安裝在井下的項目部由通風隊負責打開井下輔扇的繞道風門(低瓦斯礦井),使主要的進回風巷道之間形成自然的通風網路。

  (4)運搬隊安排專人在井口、地麵主扇風機房附近設警戒,嚴格清除煙火和切斷電源,嚴禁閑雜人員進入井口或主扇風機房。

  二、恢複通風及排放瓦斯程序

  (1)排放瓦斯前,排放指揮部核實井下人數及所有人員是否全部撤至安全地點或撤到地麵後,方可組織排放瓦斯工作。

  (2)地麵主扇具備送風條件後,主扇司機接到調度員送風命令後,方可關閉風硐檢修門、備用風機吸風口的閘門,並向指揮部彙報。指揮部下達送風命令後,方可按主扇啟動程序啟動主扇供風。井下主扇(輔扇)隻有地麵反送風局扇向井下臨時變電所和主扇(輔扇)處供風後,並且通過安全監控係統觀察變電所和主扇(輔扇)處的瓦斯濃度小於0.5%後,排放人員才能入井,人工檢查變電所的瓦斯濃度小於0.5%後,向地麵指揮彙報,要求向井下變電所送電,井下變電所恢複供電後,人工檢查主扇(輔扇)處的瓦斯濃度低於0.5%時井下指揮命令井下變電工給扇風機送電,司機按啟動程序啟動啟動。

  (3)如果扇風機出風口中的瓦斯濃度超過0.75%,必須通過降低扇風機總排風量的措施降低瓦斯濃度。地麵主扇打開風硐檢修門,采取風流短路的方法降低總排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井下打開風機繞道風門,使扇風機造成風流短路降低總排風量,降低總排風量中的瓦斯濃度。以此確保扇風機出風口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75%。

  (4)隻有係統內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低於0.75%後,總指揮方可命令排放人員可以排放各掘進頭的瓦斯。

  三、恢複井下送電程序

  (1)主扇在地麵的情況下,地麵變電所來電後,先恢複地麵主扇的供電。輔扇在井下時先啟動地麵反送風局扇的供電或繼續利用備用電源給地麵反送風局扇供電,該局扇向井下臨時變電所和輔扇供電,當井筒中的瓦斯濃度小於0.5%時,地麵總指揮命令地麵變電所向主提絞車送電,排放人員可乘罐籠或人車入井。

  (2)排放人員到井底先檢查中央變電所、中央泵房內的瓦斯,若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通知指揮部安排送電;

  (3)如果扇風機在井下時,井下變電所送電後,檢查風機周圍20m範圍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小於0.5%時,恢複對風機的供電開始排放係統中的瓦斯。當係統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小於0.75%時,井下排放指揮彙報地麵指揮停止地麵反風局扇的供電;

  (4) 當係統中的瓦斯排放完畢後,給各個配電點送電,然後檢查局扇和開關附近10米範圍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由瓦斯檢查員向井下指揮彙報,經同意後,人工開啟局扇,按既定排放措施開始對該工作麵的瓦斯排放;

  (5)當所有的工作麵瓦斯排放完畢,並且得到排放人員的彙報後,井下指揮彙報地麵指揮恢複各個工作麵的動力電源,動力電源的送電順序是由外向裏,送電人是各掘進隊的機電維護工,一人送電一人監督。

  第45條 局扇停電及恢複通風排放瓦斯分級處理程序

  一、由於局扇發生停電停風造成掘進工作麵瓦斯超限,需利用局扇進行排放瓦斯。

  1、分級管理

  一級排放

  對於臨時停風的局部通風區域,當瓦斯濃度達1.0—3.0%時,必須有項目經理和技術經理組織項目部安監、調度、工程、通風、機電和相關掘進隊按經處總工程師批準的《停電停風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排放,排放之前必須向處調度室和總工程師彙報相關情況。處相關部門時刻調度瓦斯排放情況。

  二級排放

  對於臨時停風的局部通風區域,當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3%時,必須由項目經理或項目技術經理彙報處總工程師,項目部無權擅自組織排放,由總工程師決定由簽約援助協議的專業礦山救護隊執行瓦斯排放工作,項目部相關人員協助。措施的審批前述有規定。

  2、相關規定

  ⑴、對於一期立井工程,當發生停電後,值班經理立即命令井下跟班隊長將人員利用人梯安全的撤出,同時命令井口機電維護工切斷所有的開關並閉鎖。對於斜井,當發生停電後,值班立即命令井下跟班隊長組織人員徒步撤出井口,同時命令井口機電維護工切斷所有的開關並閉鎖;

  ⑵、排放瓦斯必須堅持低瓦斯濃度排放的原則,嚴格落實控製風量措施,嚴禁“一風吹“和高濃度排放,確保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⑶、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時,隻有在排放段內的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進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⑷、排放瓦斯工作要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

  ⑸、利用局扇排放瓦斯時,嚴禁局扇發生循環風;

  ⑹、排放串聯通風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扇處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局扇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局扇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的瓦斯;

  ⑺、當排放瓦斯區域的瓦斯濃度降到1%、二氧化碳濃度降到1.5%以下時,經全麵安全檢查情況正常,無局部瓦斯積聚並且穩定30分鍾後,方可結束排放瓦斯工作。

  ⑻、每次排放瓦斯通風部門都要進行總結,說明排放瓦斯的原因、排放瓦斯的組織情況、排放瓦斯量、排放瓦斯過程中的經驗教訓;

  二、處理開啟密閉、與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等特殊區域的瓦斯時,由項目部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上報處,由處總工程師和相關職能部門會審後上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請當地的礦山救護大隊協助排放。其排放程序執行局扇排放瓦斯相關規定。

  第46條 施工地點瓦斯超限處理原則

  1、各個項目部的施工地點當發現瓦斯超限,現場瓦斯檢查員必須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脅區域的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作業地點,再按照規定程序彙報。現場安全員必須監督現場停電撤人的執行情況。現場無作業人員的,按規定程序立即彙報,由項目部值班經理決定停電撤人事項。

  2、彙報程序

  一級彙報

  當施工過程中瓦斯濃度達0.75%時,現場跟班隊幹組織瓦斯員、安全員必須立即查明原因,了解瓦斯上升的原因並進入瓦斯超限預警狀態,當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達到0.8%(《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瓦斯到達1.5%為超限,我處按淮南瓦斯治理五十條的規定,將工作麵和回風流的瓦斯超限濃度界定為0.8%)時,按兩條線彙報,現場跟班隊長立即將超限情況彙報調度室,現場瓦檢員立即將超限情況彙報通風調度或通風隊長。調度室接到瓦斯超限預警彙報後,調度員立即彙報值班經理、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安監、通風、工程、機電等相關職能部門。項目部經理和技術經理按兩條線彙報,經理彙報處長和生產處長,技術經理彙報總工程師和安全處長。彙報內容是超限情況、超限範圍。同時項目經理組織各個職能部門和相關掘進隊召開專門的會議研究處理措施,並上報給處、總工程師、安全處長。

  二級彙報

  當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工作麵或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1.5%時,總回風流中的瓦斯超過0.75%,或因礦井停電停風停風巷道中的瓦斯濃度超過3%時,項目部按上述兩條線彙報。處總工程師接到項目部的彙報後立即彙報公司總工程師,彙報內容是超限項目部,超限的巷道、超限原因、超限濃度、超限範圍和下一步準備采取的措施。當超限警報解除後,處總工程師彙報公司總工程師瓦斯超限問題已解決以及解決的措施和時間。

  3、關鍵環節

  在井下施工地點發生瓦斯超限,跟班隊幹、機電工、瓦斯員、安全員必須立即組織實施以下工作。

  (1)跟班隊幹安排機電維護工切斷電源。

  (2)跟班隊幹組織將工作麵人員全部撤至全風壓巷道中(一般在局扇吸風口附近或井底車場附近)。

  (3)跟班隊幹安排瓦斯員在巷道口設警戒,禁止人員入內。

  (4)瓦斯員在撤退過程中對工作麵和回風流進行瓦斯檢查,並監督開關的閉鎖情況和人員的撤離情況。

  (5)安全員負責監督停電、撤人、設警戒情況。

  (6)跟班隊幹、瓦斯員、安全員必須及時向項目部調度室現場具體情況(包括人員撤離情況、設警戒情況、瓦斯濃度和所在地點及附近的電話號碼)、通風監控室調度監控現場瓦斯變化情況,瓦斯檢查工和掘進隊機電維護工一起在電話附近待命。

  項目部各級領導和各個職能部門接到彙報後除按上述程序彙報處機關外還要彙報建設方並會同建設方立即分析瓦斯超限或停風的原因並研究治理瓦斯的方案,將研究方案彙報處總工程師。處總工程師接到項目部彙報後立即研究解決方案,親自或安排專人到現場處理瓦斯超限問題。

  4、瓦斯排放程序

  一級排放程序(積聚瓦斯濃度在1%-3%)

  (1)臨時指揮部設在調度室,由項目經理任地麵總指揮,項目技術經理任井下總指揮,其他部門負責人配合組織排放瓦斯。

  (2)現場由通風隊和掘進隊幹部具體安排放措施組織排放瓦斯,機電工、瓦斯員協助,安全員監督。

  (3)通風隊幹確認工作麵動力電源已停、撤人已撤、設警戒工作到位後,安排瓦斯員檢查局扇及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向井下指揮彙報瓦斯情況,井下指揮接到送電請求後安排變電工給該隊的局扇送電。

  二級排放程序(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

  (1)臨時總指揮由處總工程師擔任,並請業主參與排放,具體排放工作按救護協議請當地救護隊協助組織排放,項目部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協助總工程師和救護隊。

  (2)救護隊具體落實排放措施 ,並指定井下排放指揮人員。

  (3)調度指揮落實井下停電、撤人、設警戒情況,並將這一情況詳細彙報給救護隊。井下指揮到現場後檢查井下變電所中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小於0.5%時,按照措施中的排放順序井下總指揮指令檢查該巷道局扇及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向地麵總指揮彙報瓦斯情況,得到地麵指揮的指令後安排變電工給局扇送電,排放人員依據措施中規定的排放方法控風排放巷道中的瓦斯。當排完該巷道中的瓦斯後再排下一個巷道的瓦斯。

  5、恢複送電程序

  排放完畢後,由瓦斯員、安全員共同進入工作麵進行全麵檢查,確認無瓦斯超限地點,且穩定30分鍾後,由井下指揮人員向地麵指揮彙報後,方可給該工作麵送動力電源。

  6、相關規定

  (1)治理瓦斯必須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應根據對瓦斯超限程度預測結果,明確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風量、瓦斯排放路線、停電撤人範圍、風流風量控製方法、設警戒設置、排放瓦斯時瓦斯檢查點、監測點、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等內容。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須向現場作業人員進行貫徹,並有記錄可查。

  (2)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地點,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電源,並設專人進行警戒。

  第47條 通風隊、安監處、調度室都必須建立排放瓦斯台帳,內容包括:排放原因、地點、時間、現場負責人和參加人員等;機電管理科要建立局扇停電台帳,內容包括:停電時間、停電原因、有無停電負責人、無計劃停電的追查處理情況等。

  第三章 瓦斯抽放管理

  第一節 瓦斯抽放工作責任劃分

  第1條 處長(項目經理)對全處(本項目部)的瓦斯抽放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負責確定抽放隊伍的人員配備,平衡解決抽放所需的資金和裝備,安排抽放工程納入生產計劃,審定抽放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方案。

  第2條 總工程師(技術經理)對全處(本項目部)的瓦斯抽放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組織編製瓦斯抽放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審抽放設計和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抽放工程的驗收和抽放計劃的考核,安排抽放科研工作和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第3條 生產處長(生產經理)對全處(本項目部)的瓦斯抽放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負責平衡抽放與掘進生產的關係,安排抽放工程所需的時間和空間。

  第4條 安全處長(安全經理)對全處(本項目部)瓦斯抽放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組織對抽放工程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組織對瓦斯抽放的安全防護裝備使用情況的檢查,安排瓦斯抽放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5條 機電處長(機電經理)對全處(本項目部)瓦斯抽放工作負組織協調責任。平衡抽放與機電、運輸之間的關係,安排抽放工程的機電安裝工作,平衡解決抽放所需的供電保障。

  第6條 通風副總工程師對全處的瓦斯抽放工作直接領導和管理責任。負責組織抽放長遠規劃和抽放計劃的實施,負責領導瓦斯抽放質量標準化工作,對抽放隊伍的日常管理負監督和指導責任。

  第7條工程科主管通防的副科長(抽采隊的隊長)對全處(本項目部)的瓦斯抽放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具體責任組織抽放計劃的實施、抽放工程質量驗收;負責對抽放基礎技術資料的收集和管理;負責製定抽放相關工種的崗位責任製度,並對各項抽放管理製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負責對瓦斯抽放報表審核;負責對月、季、年的瓦斯抽放工作總結分析。

  第8條 瓦斯抽放工作麵的掘隊隊長,對本隊工作區域的瓦斯抽放管理係統和抽放打鑽工作負有協助管理責任。安排職工協助做好抽放管路的防護工作,防止抽放管路損壞和漏氣,以保證瓦斯抽放效果。

  第二節 瓦斯抽放管理

  第9條 進行瓦斯抽放的項目部,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抽放隊伍,負責抽放鑽孔施工、抽放管路和設備安裝以及瓦斯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將瓦斯抽放作為安全生產的一個重要環節,編入年、月生產計劃,做到隨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同時考核。抽放月計劃應詳盡編入月生產計劃。抽放月計劃的內容應包括:抽放鑽孔進尺、抽放瓦斯量等考核指標。

  第10條 組織落施

  1、瓦斯抽放工作由抽采隊負責,下設專門負責鑽孔施工、管路鋪設、觀察的隊組。

  2、抽采隊至少配備一名技術員專門從事瓦斯抽放的設計,研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11條 瓦斯抽放範圍:一個掘進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且采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第12條 瓦斯抽放設計編製,凡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麵,必須編製瓦斯抽放專門設計,設計應該包括:

  1、工作麵概況:開采煤層及鄰近層賦存條件、工作麵幾何參數、地質概況、預計瓦斯湧出量、抽放量預測、管路係統計算等。

  2、鑽孔數量、位置、角度、直徑、穿透層位和終孔位置等,以及必要的計算數據。

  3、封孔方法、封孔長度等。

  4、瓦斯抽放設計要認真貫徹執行“密鑽孔、高負壓、大直徑、綜合抽”的原則。根據抽放麵的瓦斯湧出情況,具體確定鑽孔間距和初始鑽孔位置,永久抽放係統的支、幹管選擇,應根據瓦斯抽放混合量確定。

  第13條 瓦斯抽放設計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1、工作麵瓦斯抽放設計由抽采隊分管技術人員編製,項目部審核簽字,然後報請礦方和處批準後,方可下達執行。

  2、已經批準的瓦斯抽放設計,不得隨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需要重新設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個別鑽孔的參數需要修改或調整時,應由技術經理批準,報請礦方和處批準。

  3、工作麵內部的瓦斯抽放管路的延長或拆除,由技術經理批準。

  第14條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和驗收

  1、工作麵無瓦斯抽放設計,不準進行鑽孔施工。

  2、瓦斯抽放鑽孔施工,必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抽放孔定位、角度必須由抽采隊長親自指揮。鑽孔施工進度要班班填寫在鑽孔施工台帳上。

  鑽孔施工結束後,應由項目部組織驗收,原則規定,鑽孔深度誤差不得超過±1m,角度誤差不得超過±1°。

  3、抽放管路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保證質量,做到“平、穩、直、密”。凡是新安裝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須做氣密性試驗。千米漏氣不高於3m3/min。

  4、每一抽放工程施工抽放完畢後,必須由技術經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鑽孔數、鑽孔布置參數、管路敷設情況等)。驗收不合格的要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處理,直到合格為止,驗收合格後,應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第15條 鑽孔的聯接與拆除

  1、瓦斯抽放鑽孔在聯入抽放係統以前必須經過驗收,驗收合格的鑽孔方可聯入抽放係統。

  2、封孔應用聚胺脂封孔技術或膠皮漲圈封孔器。采用聚胺脂封孔時,其封孔長度不得小於1m,封孔深度不得小於3m;用膠皮漲孔封孔時,其封孔長度不得小於2m,禁止用黃泥或水泥沙漿封孔。

  3、每一抽放鑽孔,都必須安設孔板流量計和閥門,閥門尺寸不小於2寸。

  5、抽放鑽孔的拆除,必須由抽采隊長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第16條 瓦斯抽放現場管理

  1、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麵必須設置以下牌板:

  ⑴鑽孔位置牌。按照鑽孔設計的間距、數量,在具體施工位置設置,用以指導鑽孔施工。

  ⑵鑽孔工作牌。設在鑽個鑽孔旁邊用以記錄鑽孔編號、負壓、濃度、觀測時間和觀測人姓名等內容。鑽孔觀測牌板應提前工作麵兩個鑽孔設置,即與聯孔同步進行。

  ⑶瓦斯抽放管理牌板。設在工作麵開口處,用以記錄工作麵進度、投放鑽孔、聯孔個數、抽放總量、濃度以及觀測時間、觀測人姓名等內容。

  ⑷鑽孔觀測記錄。

  ⑸抽放泵站觀測記錄(班報)。

  ⑹瓦斯抽放日報。

  ⑺瓦斯抽放綜合台帳,包括抽放量、抽放工程、抽放設備、抽放管路長度、直徑變更等逐月和累計情況。

  2、要建立瓦斯抽放觀測製度。井下抽放係統各觀測點至少每三天進行一次全麵觀測。

  第17條 抽放工程必須按照抽放設計和相關質量標準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改變設計內容。在確需變動設計時,必須提交請示報告,經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18條 必須有“四圖紙、三記錄、三台帳、二報表”,並與現場實際相符。四圖紙:①礦井瓦斯抽放係統平麵圖;②瓦斯抽放泵站平麵布置圖;③抽放鑽場及鑽孔布置圖;④抽放泵站供電係統圖。三記錄:①抽放工程(包括鑽孔)質量驗收記錄;②泵站抽放參數測定記錄;③抽放係統巡回檢查記錄。三台帳:①抽放設備、儀表管理台帳;②本煤層抽放工作麵抽放管理台帳;③采空區瓦斯抽放管理台帳。二報表:①礦井瓦斯抽放日報;②礦井瓦斯抽放月報。

  第19條 高瓦斯掘進工作麵、石門揭煤工作麵、預測突出指標超限的掘進工作麵,瓦斯絕對湧出量大於3m3/min、采用風排不合理的掘進工作麵,炮後瓦斯經常超限的掘進工作麵,有瓦斯異常湧出現象或瓦斯傳感器值經常接近報警值的掘進工作麵,應實施巷幫鑽場深孔連續抽放措施,並在迎頭施工抽放鑽孔,迎頭鑽孔每平方米不得少於2個。隻有在迎頭鑽孔全麵施工完畢並抽放(排放)至少8小時經效果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掘進。

  第20條 采取巷幫鑽場深孔連續抽放措施掘進時,幫鑽場間距設計原則上不大於50m;巷幫鑽場鑽孔必須超前掘進工作麵不小於10m;幫鑽場間兩茬鑽孔最小壓茬距不小於10m。施工巷幫鑽場必須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

  第21條 巷幫鑽場鑽孔控製範圍為巷道輪廓線外2~10米,並保證兩幫有效卸壓範圍不小於5米。孔距巷幫不小於1米。巷幫鑽場鑽孔布置數量按鑽孔抽放半徑實際考察數據確定,無實際考察數據的,鑽孔數量按抽放半徑1~1.5米布置。巷幫鑽場鑽孔必須超前於掘進工作麵不小於10米,幫孔兩茬鑽孔最小壓茬距不小於10米。

  第四章 礦井儀器與儀表使用及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條 項目部的通風隊是“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的主管部門。“一通三防”儀器儀表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編號、統一發放、建立購置、使用、維修、校驗、報廢台帳,保持帳、卡、物、人四位一體。對所有使用中的光學瓦斯檢測儀、瓦斯報警儀、風表、測塵儀、秒表、瓦斯檢定儀校正儀等用《通風儀器儀表使用管理台帳》詳細登記上帳。

  第2條 建立《儀器儀表使用管理責任製》,做到光學瓦斯檢測儀編號、專人專用儀器、個人保護使用。風速計、測塵儀等以及配套用具由測風員保護。建立瓦斯檢測儀發放室、維修室等專門的儀器存放、檢修、發放場所,並配有專人對儀器儀表進行校驗維護,保障“一通三防”儀器儀表使用正常。通風隊領導中應有分管通風儀器儀表的領導。

  第3條 “一通三防”儀器儀表按規定進行檢定和維修:

  1、便攜式瓦檢儀按儀器性能進行充、放電,每天下井使用前,用1%標準氣校驗示值、報警點、零位,每7天分別用0.5%、1.0%、1.5%、2.0%的標準氣校驗示值,每年進行一次檢定,檢定必須是國家有資質的計量部門;

  2、光學瓦檢儀:每天進行電路、氣路、藥品的檢查,不合格的儀器不得下井使用。至少每7天換一次藥品,每15天換一次電池(有明顯缺電現象及時更換),每年進行一次檢定,檢定必須是國家有資質的計量部門;

  3、自救器使用前檢查封條、皮套,每季進行氣密性稱重檢查,庫存期限為5年(存放期按3/5折算為使用期),使用期限為3年;

  4、測塵儀使用前檢查電量、流量,各部件齊全靈敏可靠,每年進行一次檢定;

  5、風表使用前檢查各部件清潔、靈敏可靠,每半年進行一次檢定,檢定必須是國家有資質的計量部門。

  6、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七天校正一次。

  如果使用中的儀器儀表零件損壞或出現故障應提前校正修理;其它“一通三防”儀器儀表按相關規定進行校驗、維修。

  第4條 儀器報廢規定:

  依據《AQ 1029-2007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監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規定:安全測控儀器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報廢:

  1、設備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便攜儀、傳感器規定為3年、光瓦儀5年、風表3年);

  2、通過修理,雖能恢複精度和性能,但一次性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的,不如更新經濟的;

  3、嚴重失爆不能修複的;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4、國家或是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

  每年12月份各項目部按照貫標標準提出儀器儀表報表申請,由處工程管理科、物資供應科、紀委共同審查符合標準後方可報廢。

  第二節 礦井井下瓦斯斷電儀使用與管理

  第5條 未安裝瓦斯監控係統的掘進工作麵及高瓦斯煤巷綜掘機都必須安裝斷電儀,掘進工作麵安裝標準參照監控係統分站、傳感器標準安裝,綜掘機安裝斷電儀電源必須取自掘進機動力電源側,報警濃度0.5%、斷電濃度0.6%、複電濃度0.5%,項目部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調低報警、斷電、複電濃度。傳感器吊掛標準與工作麵傳感器吊掛標準相同。

  第6條 各項目部斷電儀裝置由掘進隊負責安裝和使用、通風隊負責監督使用情況,負責瓦斯傳感器的調效和更換,現場瓦斯檢查員負責與光學瓦斯檢查儀對照傳輸濃度,對照濃度按上述第一百三十七條執行。

  第7條 斷電儀接收機裝置、傳感器、聲光器入井前,由項目部機電、通風隊負責通電檢查和調試及防爆性能檢查,符合要求後,由使用單位領取,使用單位負責安裝、維護。

  第8條 斷電儀接收機裝置、傳感器、聲光器由使用單位指定專人進行移動、保養,其他人員不得亂動;項目部通風隊指定專人要每天清除儀器上的粉塵,特別是傳感器吸收劑蓋上的煤塵、浮灰,防止通氣孔堵塞,影響瓦斯進入傳感器氣室。通風隊要定期(半個月)用酒精清洗傳感器黑白元件罩內的網粉末冶金罩。

  第9條 項目部通風隊負責每7天使用標準氣樣校正一次。

  第10條 在使用中如損壞,缺件或無法使用者,視損壞程度給予使用單位及通風部門相應的罰款,對傳感器因管理不善造成無法修複的給予損壞人或使用單位及通風部門按原價罰款。

  第11條 瓦斯斷電儀必須由通風隊在其吊掛附近設置管理牌板,注明使用單位、使用區域、責任人、監督人、使用時間、檢查時間(傳感器、主機讀數;檢查讀數等)等與瓦斯檢查相對的牌板。

  第12條 該設備在安裝使用中的其他注意事項,按《瓦斯斷電儀安裝使用說明書》和《處機電設備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節 礦井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使用與管理

  第13條 入井檢查的各級領導、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副總工程師、掘進、機電、運搬、通風、工程、安監、調度等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放炮員、流動電鉗工、安全員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負責經過地點和作業場所的瓦斯檢查。

  第14條 項目部的機電科自救器發放員負責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實行集中充電、集中管理、集中發放。通風隊負責七天一次全麵調效和維修,每日抽查效定。便攜儀發放前,發放人員應提前10分鍾開機預熱,並認真檢查便攜儀零點是否準確,有無檢定合格證、設備是否完整。否則,嚴禁發放;便攜儀充、放電時間必須符合其性能指標要求,對充電時間達不到要求的便攜儀嚴禁發放。

  第15條 使用人員領用時,仔細檢查儀器情況;歸還時,機電自救器發放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發現人為故障缺損拒收,彙報、追查經濟賠償,嚴禁他人代領代還。使用人員在使用時要嚴格按說明書操作,嚴禁旋動電位器或拆開儀器,攜帶便攜儀入井時要打開開關,便攜儀保持工作狀態。

  第16條 儀器因故障停用或需要報廢,須由項目部通風隊按貫標標準提出書麵申請經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批準後上報處總工程師批準後,送交國家有資質的計量部門檢驗報廢。報廢儀器由處通風技術員封存。

  第17條 通風隊專管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技術,精通維修,校驗業務,若發現故障儀器或回收時檢查不認真,隱瞞損壞情況者,從嚴處理。

  第18條 處工程主管通風副科長應編製便攜儀年度檢定計劃,強檢率必須達100%,通風隊負責便攜儀日常使用、維護、管理工作;便攜儀的使用率、備用率、待修率必須符合《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規定,高瓦斯礦井便攜儀使用率不得低於70%,備用率不得低於20%,待修率不得高於20%。

  第19條 管理辦法:

  1、便攜儀使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每班實際需要便攜儀的個數,進行便攜儀發放牌的領用工作;

  2、分包隊伍,應認真作好便攜儀發放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如有領便攜儀不還者,對便攜儀領用單位按儀器原價的雙倍進行處罰。

  3、便攜儀發放牌在使用過程中,如有丟失應及時通知井口便攜儀發放室,未及時通知造成儀器冒領不還,對丟失便攜儀發放牌的單位按儀器原價的雙倍價格進行處罰。

  4、掘進麵班組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掘進迎頭。

  5、便攜儀使用過程中,使用人應認真保管,嚴禁受潮、碰撞或直接將儀器放在瓦斯噴出口處測量,便攜儀使用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發放人員在回收便攜儀時,應認真檢查儀器的外觀、性能和使用時間,發現問題及時填寫便攜儀故障記錄。

  6、對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便攜儀損壞或丟失,視實際情況按價賠償。蓄意造成損壞或丟失的,除按原價賠償外,另給使用人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四節 自救器使用與管理

  第20條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第21條 由機電隊指定專人並配備發放人員具體負責自救器的保管、維修、發放工作。

  第22條 自救器的管理人員對自救器型號、外觀、氣密性、稱重進行驗收,發現不符合標國家統一標準的及時彙報,供應科應及時與廠家聯係調換。

  第23條 自救器必須存放在專門庫房裏,排列整齊,清潔衛生,避免日光照射和高溫熱源幅射,室內無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庫房清潔、幹燥、通風良好。

  第24條 項目部的機電科必須建立自救器使用台帳,記錄出廠日期、編號、使用、定期校驗情況、開啟原因及報廢日期。

  第25條 項目部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製定自救器管理細則,實行交納抵押金製度,專人專用,憑牌領用,嚴禁個人保管,發現損壞及時更換或維修,下班後及時退還,經發放人員驗收無誤後,擦洗幹淨放回原處。發放人員對交回的自救器,先驗收後發牌,對外觀損壞、無故開啟的拒絕發牌,查明原因彙報處理,對自救器造成嚴重損壞,不能使用者,給予罰款或重交自救器抵押金。

  第26條 凡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攜帶自救器,對不領用自救器人員,井口把勾工有權製止其下井,並彙報有關部門給予處理。自救器必須隨身攜帶,嚴禁碰撞、敲擊、當座墊,平時不準開啟扳手和打開自救器,無故開啟損壞自救器的加倍罰款。隻有在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井下火災時才使用,凡開啟過的化學氧自救器一律報廢。每月由專管人員對自救器的氣密性和稱重進行校驗,重量不超過10克,加壓5000Pa15秒不漏氣為準,不符合標準的應停發,並記錄備查。

  第27條 壓縮氧自救器使用

  (一)使用方法

  1、將自救器從佩戴時的腰部側麵移到人體正前麵。

  2、用手水平拉開左邊的塑料掛鉤下部,使上殼上的塑料掛鉤從下殼脫出;再解開上、下外殼另一邊的掛鉤;然後用手沿豎直方向將上殼提起,使它與下殼脫離。這樣就完成了自救器的啟封。

  3、將口具放在嘴唇與牙齒之間,牙齒緊緊咬住口具牙墊,並緊閉嘴唇,使人體口腔與口具之間有可靠的氣密。

  4、轉動氣瓶開關把手,打開氣瓶閥,馬上按動補氣壓板,當氣囊鼓起後鬆開手指,停止手動補氣。然後迅速掰開鼻夾彈簧,用鼻夾夾住鼻翼兩側,使鼻腔與外界隔絕,用嘴通過口具呼吸。

  5、使用過程中,減壓器以≥1.2L/min的流量向氣囊連續供氣,供人體吸氣,如定量供氣不能滿足人體需要時,可按壓補氣壓板,向氣囊內及時手動補氣,氣囊鼓起後,停止手動供氣。由於手動補氣流量很大,故不能長時間按壓手動補氣,也不能頻繁按壓手動補氣。

  (二)檢驗自救器的操作

  1.高壓氣密性檢驗

  打開氣瓶開關,用香皂水塗抹各處高壓接頭無氣泡鼓脹,表示氣密良好。如有氣泡鼓脹,應查找漏氣原因,並予以修複,再進行複檢。

  2.減壓器的檢驗

  (1)檢驗減壓器活門與殼體閥台間的氣密性

  將流量調節螺杆擰下,在20Mpa壓力下,用香皂水塗抹定量孔出口,如無氣泡鼓起,則活門氣密性合格。然後還原頂絲頂緊。

  (2)檢驗定量供氣流量

  將定量供氣管與流量計相連,鬆開頂絲,調節減壓器流量調節螺杆,邊擰邊觀察供氣流量,在氣瓶工作壓力為20~3Mpa時,定量供氣流量應≥1.2L/min。檢驗合格後,應將調節壓帽上的頂絲擰緊。

  3.手動供氣閥的檢驗

  (1)在氣瓶壓力為20~3Mpa時,打開氣瓶開關,在不按動補氣壓板的情況下,用香皂水塗抹手動供氣出口,應無氣泡產生。

  (2)檢驗手動供氣量:將專用檢驗接頭套在減壓器手動供氧接頭上,並連接好流量計,按壓手動按鈕,在20~5Mpa時供氧量均應≥60L/min。

  (3)安全閥一旦開啟的處理:如自救器發生安全閥開啟,表示減壓器已發生故障,這台自救器就不能再使用,應當將減壓器和安全閥拆下,送回製造廠商重裝和調試檢驗,用戶不可自行修理和調試。

  (4)排氣閥自動排氣壓力檢驗:以1.5L/min的流量向氣囊充氣,水柱壓力值在150~300pa範圍內時開始排氣,表示排氣閥排氣壓力合格。

  (5)呼吸係統氣密性檢驗的操作

  將排氣閥從氣囊上取下,用密封塞將氣囊封住,然後用專用連接器具將口具與校驗儀的水柱壓力計相連,用氣泵向呼吸係統內充氣至1000pa,進行正壓氣密性檢驗,水柱穩定後,觀察水柱壓力值在一分鍾內不下降50pa為合格。正壓氣密檢驗完後,鬆開緊箍,從氣囊上取下密封塞,又將排氣閥扣緊在氣囊上擰緊緊箍,用校驗儀向呼吸係統內抽氣到-800pa,進行負壓氣密性檢驗,水柱穩定後,觀察水柱壓力值一分鍾內不上升50pa為合格。

  如正、負壓檢驗不合格,應查找原因解決,且應進行複檢。

  無論何種原因,自救器一旦開啟,都必須重裝二氧化碳吸收劑,然後進行檢驗。

  *注:將排氣閥裝在氣囊上時,也可用細鐵絲或亞麻繩將排氣閥纏緊,纏上膠布不漏氣即可使用。

  (三)注意事項,

  1、攜帶自救器下井前,應觀察壓力表的示值不得低於18Mpa

  2、使用中應特別注意防止利器刺傷撞傷氣囊。扣蓋時應將氣囊疊好,裝入上殼內,再扣蓋,以免將氣囊壓壞。

  3、儲存自救器應避免陽光直射,嚴禁與油脂混放一處。儲存環境幹燥無腐蝕性氣體,溫度應在0℃以上。

  4、儀器各部位應嚴格禁油。

  5、自救器每次使用完後,應對口具、氣囊進行清洗、酒精消毒、晾幹;重新裝二氧化碳吸收劑;重新對氧氣瓶充氣;並對重新組裝後的自救器進行校驗扣蓋,使自救器處於可再次使用的完好狀態。對長期未使用的自救器也應六個月更換二氧化碳吸收劑、補充氧氣。

  第28條 由項目部的通風、機電、安監、培訓等有關科(隊)負責分批對井下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和使用的培訓,入井人員必須熟悉其構造原理,使用方法,佩帶時操作沉著,正確、迅速、呼吸均勻,行走不驚慌,嚴防碰掉鼻夾,未到安全地點,不準取下鼻夾。

  第五章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管理製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條 通風安全監控係統由處總工程師分管。

  第2條 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通風隊配備足額的監測人員。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調試工作。監測監控人員,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質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3條 在編製礦井二、三期工程通風設計、掘進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安全監控設備的報警點、斷電點、斷電範圍、複電點,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

  第4條 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中煤五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專項規定》的要求所有施工的二三期工程的項目部都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 並按《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執行,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掘進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第5條 井下裝置發生故障,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井下裝置。如8小時內修好,並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第6條 瓦檢工必須每班使用光學瓦檢儀與瓦斯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和通風調度;當兩者讀數誤差大於允許誤差(0—1%,±0.1%;1%—2%,±0.2%;2%—4%,±0.3%)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7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瓦斯傳感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瓦斯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瓦斯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測試前必須辦理審批手續並與項目部調度室取得聯係,得到允許後方可進行斷電試驗,試驗結束後立即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員要做好有關記錄。一旦發生瓦斯超限時,由監控和項目部調度當班值班員落實是否真實斷電,不能確認時進行人工斷電,並逐步探索實施二級自動斷電功能。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8條 所有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和回風流中分別布置瓦斯傳感器。井下變電所、水泵房、總回風流中分別布置瓦斯傳感器。掘進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瓦斯傳感器,並實時監控瓦斯濃度。掘進機和充電式電機車上必須設置機載式瓦斯傳感器。主要風門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潰電狀態傳感器。井下主扇(輔扇)或地麵主扇和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通風安全監控係統必須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業維護人員。

  第9條 凡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書麵申請,由項目部通風隊負責安裝。使用單位的機電維護必須根據斷電範圍的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監控裝置所需要的電源線及被控開關的控製線,協助監測人員安設裝置。

  第10條 安全監測裝置使用前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在地麵經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防爆檢驗合格後方可安裝。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11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瓦斯斷電儀和瓦斯、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必須保證瓦斯斷電儀和瓦斯、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h;係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必須有瓦斯傳感器的平均濃度、最大濃度、瓦斯超限累計時間(每日、每月)瓦斯傳感器故障、瓦斯超限報警統計查詢功能;中心站主機應不少於2台,24小時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1分鍾內投入工作,監控中心必須由一名值班人員,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測點參數的變化情況,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運行狀態。

  第12條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控製開關的負荷側。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項目部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或與瓦斯傳感器瓦斯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第13條 若煤(岩)與瓦斯突出的掘進工作麵的瓦斯傳感器不能控製其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必須在進風巷設置瓦斯傳感器。

  第14條 監控係統中瓦斯傳感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調效的標準氣樣,必須從有資質的單位購置,配置瓦斯標準氣樣的裝置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相對誤差必須小於5%。製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於99.9%的高純度瓦斯氣體。

  第15條 二、三期工程的項目部通風部門必須配備滿足“一通三防“管理要求的包括計算機、打印機、複印機、傳真機等自動化辦公設備,並具有網絡化辦公的功能,實現處對項目部的遠程監控,並具有“一通三防”智能化軟件進行製圖、報表製作、風量調節、網絡解算、災害輔助處理等管理和信息共享,實現瓦斯遠程監控。

  第二節 瓦斯監測監控係統設備、設施管理製度

  第16條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調度室,瓦斯監控係統,按要求配足報警頭燈,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議、自救器。瓦斯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議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於兩個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於兩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線備用。

  第17條 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誌”(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誌),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第18條 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於300mm。

  第19條 傳感器的設置要求

  (一)掘進工作麵安設2個傳感器:

  T1——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的瓦斯傳感器,瓦斯報警濃度≥0.75%、斷電濃度≥0.8%,複電濃度<0.75%;

  T2——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瓦斯傳感器瓦斯報警濃度≥0.75%、斷電濃度≥0.8%,複電濃度<0.75%;

  斷電範圍:

  T1、T2、——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二)掘進工作麵與掘進工作麵串聯通風時,瓦斯傳感器的安設:

  安設三個傳感器:

  T1、T2同(一);

  T3——被串入掘進工作進風流中的瓦斯傳感器,報警、斷電濃度≥0.5%,複電濃度<0.5%;

  斷電範圍:被串入的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三)井下臨時翻罐籠、臨時煤倉口等容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設置2個瓦斯傳感器:

  T4——瓦斯報警濃度≥0.75%、斷電濃度≥0.8%,複電濃度<0.75%;

  斷電範圍:切斷受瓦斯威脅區域的電源;

  (四)主要進回風巷道和總回風巷道中測風站內必須設置風速傳感器實時監測風速的變化情況;

  (五)礦井主要扇風機的風硐安設風速和壓差傳感器;

  (六)安全監測裝置的井下分站設在便於觀察、調試、檢驗且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低於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

  (七)掘進巷道T1傳感器、瓦斯便攜儀懸掛在距迎頭不大於5m的範圍內,掛在風筒的另一幫,掘進工作麵瓦斯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嚴禁正對風筒出風口;T2傳感器、瓦斯便攜儀懸掛在距回風口10-15m的範圍內,掛在風筒的另一幫。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少於200mm;風速、壓差、溫度、CO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點實際測值的地點;

  (八)安全監測裝置應使用阻燃電纜。電纜上每隔100m處作一黃色標誌,標誌長度為100mm,電纜的敷設、連接方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九)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麵瓦斯傳感器與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傳感器間距大於1000米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風流中設置瓦斯傳感器。該傳感器的報警濃度為:≥0.75%,斷電濃度為:≥0.8%,複電濃度為:<0.75%;斷電範圍為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十)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範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

  (十一)工作麵傳感器的延伸,監測裝置、線路的回收由監測人員負責。炮掘工作麵放炮前,工作麵班隊長負責將T1傳感器和通訊電纜後撤懸掛到安全地點(煤巷20~30m、半煤岩30~50m、岩巷50~70m)的風流中,恢複工作後隨即掛到工作麵5m內。若貫通巷道掘進,必須按同等要求保護並挪移被貫通巷道迎頭T1傳感器和監控電纜。各掘進工作麵傳感器挪移由通風隊瓦檢員負責監督檢查。

  第20條 井下跟班領導、班組長、電鉗工、安全監測人員等人員入井,必須 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器,入井人員必須佩帶報警頭燈、自救器。

  第21條 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小於在用量的30%,分站備用不少於在用量的20%,便攜式不少於在用量的30%,報警頭燈、自救器不少於全部入井人數員在用量的30%,暫不使用的裝置,必須妥善維護保養,防止日曬、雨淋、鏽蝕和拆套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22條 配備監控設備校驗議,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配足安全監測人員、儀器儀表檢驗維護人員,定期對瓦斯監控係統進行調校,安全監測人員按在籍傳感器每5台配1名,維修校驗人員按3人配備,監控係統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於2人。

  第23條 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查 報警儀、報警頭燈等采取栽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七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第24條 認真填寫監控係統運行日誌,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並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製開關電源後,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範圍時,方可人工複電。

  第25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製開關的負荷側。

  第26條 甲烷傳感器及其分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報警頭燈使用前通電試運行不得少於48小時,並調試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後必須全部升井進行全麵檢修。

  第27條 監測監控安裝標準

  (一)井下安裝標準

  1、煤巷通信線放在皮帶機對側偏中線在頂上200mm;

  2、岩巷通信線吊掛在風筒對側,距動力電纜300mm以上;

  3、井下主要大巷、機電硐室線子吊掛以機電部要求為準;

  4、井下主通線電纜每個接線盒處留一處20cm的餘線;井下掘進巷道每隔200m留20cm的餘線;

  5、順槽中的通信線應避開障礙物;

  6、除主要大巷線子掛在電纜鉤上外,其它通信線一律用鐵絲拉直吊掛;

  7、兩通、三通接線盒外殼標注編號,二通接線盒正麵朝下,三通接線盒喇叭嘴必須朝下,正麵朝外;

  8、局扇開停安裝指示燈必須易於人員觀察;

  9、瓦斯傳感器吊掛從吊掛的柄處距頂26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采掘工作麵的顯示麵麵向回風側,硐室的顯示板麵向進風側;

  10、掘進工作麵T1瓦斯傳感器距工作麵≤5m,T2瓦斯傳感器距風流第一彙合點10~15m,煤巷掘進工作麵每進尺500~1000m增設T2(1) 瓦斯傳感器設置與T2瓦斯傳感器相同,工作麵內鑽場安設瓦斯傳感器與T2瓦斯傳感器相同設置;掘進工作麵串聯時,在被串掘進工作麵局扇前3~5m處安設T3瓦斯傳感器。機電硐室及瓦斯抽排泵站瓦斯傳感器安設在距第一回風彙合點1~3m處;

  11、風門傳感器安裝在門軸側;

  12、風門傳感器定義進風側為風門1、回風側為風門2;

  13、分站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加墊支架支架采用40×40mm的角鐵進行加工;

  14、接線盒到分站的餘線0.5m,並用兩根直徑10mm鐵絲固定;

  15、井下分站、斷電器編號一致,斷電器以定義點號定義;

  16、瓦斯電閉鎖,按照本細則的標準安設。設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技術措施要求。

  第28條 地麵中心站標準

  1、中心站必須采用雙電源,並定期檢查供電線路及UPS備用電源性能,減少因供電原因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2、減少因更換監控主機而產生的數據中斷時間。定期更換中心站監控主機機時,把要整理及更換的設備準備齊全,選擇業務熟練的人員進行設施更換及處理,在更換過程中盡量減少數據中斷時間,保證其監控數據的連續性。

  3、做好防病毒工作。運行的主機在受到病毒侵害時,應先查明原因,不得把受病毒侵害的主機上數據文件拷貝到備用主機上,以防病毒再次感染到備用主機上,而影響正常使用;中心站計算機嚴禁用做與監控係統無關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當而造成的數據中斷。

  4、做好防雷擊工作。為防止監控係統通訊接口在雷雨季節遭受雷擊而中斷監控數據,必須使用係統防雷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要對防雷裝置和接線盒進行1次檢查維護,嚴防接頭鬆動和進水。

  5、每月進行1次通訊電纜性能測試。在檢測過程中要精心操作,防止電纜芯線與屏蔽層相連。

  6、管理人員每天對記錄檢查一次。

  7、測點定義,迎頭一律用T1表示,回風一律用T2表示,T2(1)用中文括號,其它一律按照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執行。

  8、中心站技術人員每周對主機的傳感器定義檢查,把主機進行數據備份到備用主機上。

  第29條 傳感器、分站管理牌板的使用與要求

  1、傳感器管理牌板與傳感器垂直距離不大於5m,吊掛要求與瓦斯管理牌板一致。牌板要保持清潔,由責任單位負責。

  2、傳感器管理牌板的安設地點、責任單位、責任人、日期四欄由施工單位填寫,探頭型號、維護人兩欄由通風隊填寫。

  3、填寫要求:采煤麵T1的安設地點欄填***工作麵,責任單位欄填綜采*隊,責任人欄填當班班長的名字,日期欄填年、月、日 班次;掘進麵T1的安設地點欄填***工作麵,責任單位欄填**隊,責任人欄填當班班長的名字,日期欄填年、月、日和班次。

  4、井下所有監控分站必須掛牌編號管理,管理牌板分別注明各類傳感器數量、控製範圍、安裝時間、管理人員、巡檢人員。

  第30條 無論井下輔扇還是地麵主扇都必須實現通風機的風壓、風量、電流、電壓、風流中瓦斯濃度的在線監測、停風報警、停運時間統計查詢、局部通風機的開停以及風筒狀態的監測,及時掌握主、局部通風機的運行狀態。

  第31條 監測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屬於掘進巷道的由所在巷道的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大巷和其他地點的由通風隊監控維護組負責.監控係統的維護、調效、閉鎖試驗由通風隊監控維護組負責。瓦斯監測設備的供電電源采用專用的供電電源嚴禁將動力電源作為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嚴禁瓦斯監控設備控製局部通風機。

  第32條 施工單位在灑水或噴砼時嚴禁將水(砼)噴灑在監控探頭上,嚴禁人為堵塞探頭或其他方式導致探頭不能正常反應監測區域的氣體情況或將探頭不按規定吊掛;施工單位班隊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範圍內的裝置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調度室、通風隊彙報,並協助處理。

  第33條 瓦檢員、放炮員、安全檢查員負責監督檢查瓦斯傳感器的安設、吊掛和風電、瓦斯電閉鎖情況,發現違章現象立即停止工作,並向調度室、通風隊彙報。

  第34條 與安全監測裝置有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均由轄區內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使用單位若須更換或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隊聯係,共同處理;安全監測裝置發生故障時,監控中心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彙報,監測值班人員應立即進行處理。監測人員在處理故障期間,瓦檢員要加強人工瓦斯檢測。

  第35條 使用斷電裝置的工作麵、硐室、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複電。

  第36條 井下安全監測裝置,未經通風隊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挪用和拆除,並不得損壞監測裝置。因放炮、運材料或掘進損壞監測線路而影響安全生產的,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第37條 通風隊每天對井下所有瓦斯電閉鎖裝置進行隨機斷電試驗,瓦斯電閉鎖裝置控製區域的施工單位在試驗期間要積極配合,斷電區域的施工單位在試驗期間未向調度室申請複電,由調度室負責詢問原因,及時通知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因故不需要送電的要主動向調度室說明原因。

  第三節 瓦斯監測監控係統技術資料管理製度

  第38條 監控係統按質量標準化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報表,並認真填寫,不得弄虛作假。

  設備、儀表台帳

  監控故障登記表

  檢修記錄

  巡檢記錄

  中心站運行日誌

  安全監控日報表

  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

  第39條 監控中心站必須有“裝置”布置圖和斷電控製接線圖,圖上標明井上、下安設的分站或主機,傳感器的位置,斷電範圍,傳輸路線及有關通風設施,風流方向、風量等,按月繪製,按旬修改。

  第40條 監控中心站所獲得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定期保存,對井下事故記錄長期保存。

  第41條 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並根據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打印《安全監測重點日報》,送項目部經理、技術經理、通風隊長審閱簽字,並向處工程管理科彙報。

  第四節 斯監測監控係統值班製度

  第42條 值班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43條 值班人員必須監守工作崗位,嚴禁脫崗,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接班時要對所有監控係統進行檢查和交接,履行簽字手續。

  第44條 值班人員必須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機房,對於前來檢查和參觀的人員,必須填寫“來人登記記錄”。

  第45條 值班人員不得隨意更改主機設備的屬性,操作過程中禁止添加、拷貝、刪除和卸載任何文件。

  第46條 嚴禁值班人員在主機上進行遊戲、上網操作,確保係統正常遠行。

  第47條 值班人員有權製止其他人員在主機上進行操作,經常保持機房及設備的整潔、衛生。

  第48條 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填寫瓦斯檢測日報表,並上報經理和技術經理審閱。

  第49條 在機房接聽井下電話,配合井下監控維護工調試井下監控設備、探頭。

  第50條 負責瓦斯超限報警、係統不正常運行、上級監控中心的指示請示彙報領導工作。

  第五節 瓦斯監測監控網絡運行管理製度

  第51條 建立瓦斯監測監控傳輸係統,保證網絡設備24小時正常可靠運行,未經許可不得變更設置和參數,更不得挪作他用,傳遞真實有效的安全數據。

  第52條 建立對網絡設備和傳輸設備的定期檢修維護製度,保證設備完好、運行正常。

  第53條 項目部安全信息網絡係統由專人負責運行和管理,配備專業的網絡管理技術人員。

  第54條 配備IP電話,作為安全信息網絡係統的組成部分,專門用於安全生產的調度指揮和網絡調試,固定在機房和調度室並保證暢通。

  第55條 保證網絡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空調係統、UPS電源係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第56條 操作人員以及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信息網絡從事危害網絡安全和公共安全、損害公眾利益或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不得利用網絡傳播和發送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其他信息。

  第57條 網絡管理人員根據需要為運行操作人員和用戶設置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用戶按照各自的權限進行工作,不得越權操作。

  第58條 監控專用計算機不得運行與監控係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嚴禁打字、上互聯網、玩遊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必須嚴肅處理。

  第59條 監控電腦必須配備指定防火牆設備,最大限度保證封閉網絡漏洞,不受黑客攻擊。

  第60條 監控電腦必須配備防病毒服務器及指定網絡版防病毒係統,各應用服務器、網絡工作站安裝相應客戶端防病毒軟件,及時更新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件、係統升級,確保係統正常運行。

  第61條 定期備份監測數據庫信息,建立數據管理製度。

  第62條 網絡出現故障要立即報告,積極組織搶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複正常,並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複時間等做好記錄。

  第63條 通信線路出現故障要立即與線路運營商取得聯係,積極配合檢修人員進行修複工作。

  第64條 安全監控係統操作人員必須進行係統運行技能和通風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發證後,方可上崗。

  第六節 通防物資、監控設備采購製度

  第65條 處每月審批一次采購計劃,各項目部應於每個月6號前,將下個月需要的儀器、檢測監控設備的采購計劃上報工程管理科。

  第66條 通防物資采購計劃統一由項目部通風隊製訂,報項目經理簽字後,上報處工程科,處工程科彙總初審,並提出采購和調配意見,由總工程師審批後,由處在項目部間進行調配或購買。

  第66條 項目部因施工需要采購局扇等大型設備時,采購計劃中必須明確局扇的使用地點,並符合施工措施中局扇選型規定,采購計劃由項目部機電隊上報,處機電科負責采購。

  第67條 對突發事件,應急物資等特殊情況,由處另行審批。

  第六章 礦井綜合防塵管理

  第1條 礦井施工期間應根據地質精查報告關於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各項目部必須設立綜合防塵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人擔任組長,由各有關科室、隊組負責同誌參加,加強對綜合防塵工作的領導,並把防塵工作作為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要研究製定防塵規劃措施,定期檢查及時總結,解決存在問題,推動防塵工作全麵開展。

  第2條 立防塵領導機構:各項目部要建立綜合防塵領導小組,各項目部行政負責人要親自掛帥,配齊專、兼職防塵人員,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各項防塵工作。

  第3條 健全和完善井下防塵供水係統

  1、井下主要運輸大巷、車場、采區運輸巷、采區回風巷道、輸送機轉載點、膠帶機運輸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煤倉放煤口、掘進與開拓等巷道中要健全和完善防塵供水管路。

  2、皮帶機運輸巷道、兩翼回風大巷、掘進巷道的防塵供水管路要每隔50m設置三通及閘閥,管路完好水壓滿足要求,其它地點巷道的防塵供水管路每隔100m撥一個三通閥門,所有皮帶機、鏈板機轉載點處,均要在供水管路上設三通閥門,以便安置轉載噴霧。

  3、防塵供水係統不健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開工。

  4、巷道修護施工作業地點,必須安裝齊供水管路後,方可施工。

  5、所有施工單位不得隨意拆除或更換供水管路,各施工單位要按規定加強供水管路、三通閥門的檢查與維護,杜絕漏水現象,確保所有施工地點供水管路有足夠的水量、水壓。

  第4條 嚴格執行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建立綜合防塵工作責任製,劃分各單位防塵職責範圍,實行分區,分片包幹,做到責任明確;

  2、定期取樣,測定粉塵製度;

  3、製訂和編製的掘進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有綜合防塵措施,否則不能開工;

  4、沒有防塵設施的不使用不準作業,防塵設備發生故障維修不好的不準作業;

  5、巷道要定期、定人、定責任範圍,清掃、衝冼。

  第5條 岩巷掘進

  1、巷道使用噴霧必須用固定於巷道頂部;

  2、噴霧兩頭距巷幫不大於0.1m,噴霧管上每0.3~0.5m安裝一個噴頭,噴頭迎著風流方向,噴霧裝置安裝要牢固不能擺動;

  3、岩石巷道在距迎頭100米範圍內必須安設2淨化噴霧裝置,第一道噴霧距迎頭距離不超過50米,之後100米處安設一道,隨著巷道的掘進要及時挪移2道噴霧的位置,同時必須確保噴霧完好,在打眼、拌料、噴漿、裝岩時必須打開且正常使用;

  4、當岩石巷道施工100米後,在距回風口向迎頭50米的範圍內設一道淨化風流的噴霧,確保能正常使用;

  5、岩石巷道放炮掘進時,炮前、炮後,放炮地點20米範圍內必須進行全巷道全斷麵灑水滅塵;

  6、岩石巷道掘進時耙矸機扒矸時迎頭20米範圍內必須進行全斷麵全巷道灑水滅塵。

  第6條 煤巷掘進

  1、巷道使用噴霧必須用固定於巷道,噴霧兩頭距巷幫不大於0.1m,噴霧管上每0.3~0.5m安裝一個單眼噴頭,噴頭迎著回風流方向,噴霧裝置安裝必須牢固確保開啟噴霧時噴霧管牢固不能擺動,;

  2、轉載噴霧采用單噴頭,固定安設在轉載點正前方約200mm-300mm的位置,距離轉載點高度為300mm-500mm為宜,噴頭傾斜方向對準煤流線,要求皮帶轉載點必須安裝自動噴霧裝置;

  4、噴霧的軟水管需沿巷幫垂麵固定,過長的軟水管需盤好掛於巷幫合適位置。

  5、煤巷道在距迎頭100米範圍內必須安設2淨化噴霧裝置,第一道噴霧距迎頭距離不超過50米,之後100米處安設一道,隨著巷道的掘進要及時挪移2道噴霧的位置,同時必須確保噴霧完好且正常使用。

  6、當巷道施工200米後,在距回風口向迎頭50米的範圍內設一道淨化風流的噴霧,確保能正常使用。

  7、綜掘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霧化程度要好,水壓足且能覆蓋整個滾筒。掘進機割煤或煤電鑽打眼時必須開啟噴霧裝置,並保證滅塵效果。

  8、巷修地點必須安裝淨化噴霧,噴頭迎著風流方向,噴霧裝置要牢固不能擺動;

  9、掘進工作麵施工單位負責本工作麵的噴霧設施(包括綜掘機內、外噴霧)安裝、挪移和維護管理。

  第7條 其他規定

  1、每個掘進機配大風量,小風壓除塵風機,噴漿機配小功率除塵風機。項目部堅持使用好各作業的除塵風機;

  2、實行放炮作業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實行濕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井下每位職工必須按規定配戴個體防護工具。

  第8條 施工有煤塵爆炸危險性的項目時,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之間,煤倉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同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

  安裝要求

  (1)、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積計算: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於400L/m2,輔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於200L/m2。

  (2)、隔爆水袋的排間距為1.2m~3.0m,主要隔爆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於30m,輔助隔爆棚的棚區長度不得小於20m。

  (3)、首列水袋與工作麵的距離必須保持在60~200m範圍內。

  (4)、隔爆水袋的長邊垂直於巷道走向方向;具備條件的水袋必須設置在直線段內。

  (5)、水袋與巷道的交叉點、轉彎點、變坡點的距離不得小於30m。

  (6)、隔爆水袋外圍要及時衝洗,保持幹淨。

  (7)、個別隔爆水袋缺少掛鉤的要及時補上,被搗爛的隔爆水槽和爛了的隔爆水袋,要及時換掉。

  (8)、隔爆水袋距離頂梁(無支架時為頂板)、兩幫(支柱)的間隙(縱向投影)不得小於100毫米;同列隔爆水袋邊緣之間間隙不小於100毫米,隔爆水袋底部距巷道軌麵不小於1.8米;

  (9)、棚組內各列隔爆水袋的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且每列隔爆水袋間距為1.2米;

  (10)隔爆水棚必須按規定進行按設,實行掛牌專人管理,隔爆水棚的說明牌要標明按設地點、水棚類型、棚區長度、水槽(袋)數量、水槽(袋)容量、設計水量、實際水量、管理單位、管理人員。

  第9條 項目部每年必須製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岩粉、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每旬至少檢查1次建井期間的綜合防塵設備、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完好程度等是否符合要求。通風隊必須堅持煤塵測塵工作,發現含量超限及時彙報向有關部門彙報,進一步改進防塵和除塵工作。

  第10條 各項目部必須狠抓綜合防塵措施工程的落實。凡列入安全技術措施工程計劃的防塵措施工程要落實計劃、投資、設備、材料、施工力量、施工負責人等必須按計劃開工、竣工。

  第11條 抓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1、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機構,充實機構專業人員,對接觸粉塵作業的人員要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做到早發現,早治療;

  2、對現有塵肺病人要積極治療和管理,達到抑製病情發展,促進恢複健康。積極開展塵肺防治工作,研究發病機理,尋找有效的治療藥物。

  第七章 礦井防滅火管理製度

  第1條 各項目部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格實行明火管製,建立健全明火管理製度,切實做到:

  1、嚴禁攜帶明火下井;

  2、工業廣場內的進、回風井口20m內嚴禁煙火;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4、井口和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有防雷擊和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5、井下和井口房電焊、氣焊作業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

  6、嚴禁使用產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藝;

  第2條 各項目部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嚴格實行可燃物管製,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製度,切實做到:

  1、嚴格限製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確屬井下需要者,必須符合規定,並辦理手續;

  2、嚴禁向地麵裂縫、廢棄的井口或其它向井下的通道口傾倒爐灰、棉紗、布頭和油類等可燃物;

  3、井下和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嚴禁扔、灑在井巷、硐室內;

  4、嚴格限製可燃性支護使用範圍,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氣體和可能產生明火的地點,是嚴重的外源火災隱患地點,應製定管製和檢查措施;

  5、所有下井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3條 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4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通風調度和調度室。在現場的項目部通風隊長、班組長應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由於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和可能發生瓦斯爆炸的地區等)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並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第5條 嚴禁一切非防爆電氣設備下井,井下供電線路須做到“三無”(無雞爪、無羊尾巴、無明接頭),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第6條 各項目部必須嚴格控製井下能夠產生火花的來源:

  1、在井下使用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

  2、施工中搬運,裝卸金屬材料,工器具要輕拿輕放,要防止剛性碰撞產生火花,刷幫、挑頂時,眼位要避開金屬錨杆及金屬網;

  3、用人工出矸嚴禁用鐵鍬或手鎬猛力擊礦車或其它金屬物;

  4、炮眼中心裝水炮泥必須按規程封閉封實足夠長度。必須堅持使用水炮泥,對不使用水炮泥的,瓦斯檢查員有權製止放炮並追究放炮員班長責任;

  5、井下爆破時,連線接頭要實,並用絕緣膠布包好,放炮母線必須懸掛且絕緣不合格必須及時更換;

  6、嚴禁放糊炮,正確處理殘炮、瞎炮,嚴禁在煤巷、半煤岩巷做放炮器放電試驗或在井下打開拆卸放炮器;

  7、對於耙矸機的使用,嚴格采用相應的措施防止火花等危險產生,其它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七十四條規定;

  8、各項目部應指定專人,每月定期衝洗巷道積塵,及時清理底板堆積煤矸、煤塵等,底板積矸不準超過軌麵。

  第7條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

  1、所有豎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車場附近的主要硐室內;

  3、井底車場內每隔100m處;

  4、主要石門、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處;

  5、主要煤層大巷每隔200m6.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帶運輸道每隔50m處,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m以內;

  8、采用可燃性支護材料的巷道內每50m處;

  9、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巷口40m以內;

  10、掘進工作麵進口處;

  11、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三通和閥門的位置應便於使用和檢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誌,其出口禁止對著電機車架線及其它電氣設備。

  第8條 根據《礦井防滅火規範》井底車場、機電硐室、火藥庫、風動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災隱患嚴重的地點,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其數量可參照《礦井防滅火規範》確定;每一礦井均須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庫存備用品的種類與數量確定可參考《礦井防滅火規範》確定。

  第9條 綜合防火措施

  1、井下要設立消防器材庫、儲備足量的消防器材(瓦石、黃砂、水泥、木板、滅火器等)封閉材料及工具等。

  2、煤層中掘進巷道,嚴禁空幫空頂,嚴禁堆積浮煤,較大的冒落空間(冒高超過2m,體積超過6m3)和突出孔洞要進行防火處理。

  回采工作麵上、下風巷、掘進工作麵巷道凡發生高冒超過2m或空洞體積超過6m3均要及時書麵彙報通風隊,通風隊建立高冒台帳。並嚴格按措施進行防火處理。皮帶機頭、泵站、移動變電站等要害部位必須備有2隻滅火器、高壓水管和沙箱。施工單位必須保護好本工作麵範圍內的防滅火設施。

  3、施工煤層鑽孔、石門揭煤鑽孔的施工地點附近10m內必須配備2隻滅火器及足夠的堵孔黃泥。鑽機備有風水三通。

  4、井下各施工地點嚴格按《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規定數量配備。

  5、建立風門、風窗等通風設施均應按防滅火的要求準確選擇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區、煤柱裂隙、火區的漏風壓差。

  第10條 處派安監站必須監督檢查防滅火措施執行情況。

  第八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第1條 齊抓共管各級崗位責任製

  1、處長對本單位的防突工作負全麵責任,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財、物。確保抽掘平衡。總工程師對防突的技術負責,組織編製、審批檢查防突工作的規劃、計劃和措施,分管副處長負責落實具體的防突工作。

  2、防突措施計劃及人力、財力、物力保障安排由總工程師組織編製,公司總經理和處長審批,處總工程師和生產處長組織實施。

  3、項目部工程技術組必須嚴格督促防突技術措施的貫徹執行,把防突技術措施納入工作麵正規生產作業工序管理。

  4、在防突技術措施的指導下,項目部工程技術組負責實施 “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處工程管理科負責監督檢查防突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2條 建立有關台帳和表格,表格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製作。

  第3條 石門揭煤工作麵的防突管理規定

  1、石門揭煤必須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做到不掘突出頭。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防突措施、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

  2、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突出煤巷掘進時必須編製專門設計。

  3、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按照石門揭煤工作麵的各項要求和方法執行。

  第4條 製度如有與《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相抵觸和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程》和《規定》執行。

  第九章 礦井通風調度管理製度

  第1條 所有二三期工程並安裝瓦斯監控係統的項目部都要設(專職)通風調度,通風調度員可以由安全監控員兼任。調度員必須是經過業務培訓並且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負責每日的通風調度工作。通風調度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調度,調度人員必須經常深入井下掌握現場“一通三防“情況、避災路線、防塵係統,要熟悉礦井通風係統狀況和主要通風設施的位置和作用,對於出現通風係統風流不穩定等異常現象,通風調度員必須向項目部值班人員彙報並及時安排有關人員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2條 通風調度每日必須掌握如下調度內容:

  (1)本班瓦檢員是否配齊,瓦斯檢查有無空班漏檢、假檢, 瓦斯檢查是否做到“三對口“(即井下瓦斯記錄牌、瓦斯檢查手冊和瓦斯台帳對口)。

  (2)掘進工作麵和其它地點瓦斯濃度變化情況,有無瓦斯積聚和超限現象,“一炮三檢製“的執行情況。

  (3)井下停工地點和盲巷的管理情況,有無瓦斯積聚和瓦斯超限作業的現象,瓦斯積聚的原因和處理情況。

  (4)巷道貫通的通風管理、瓦斯排放措施以及“一通三防“工程的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5)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的運轉情況和“一通三防“設施的使用情況。

  (6) “一通三防“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和“一通三防”事故處理情況。

  第3條 在通風調度過程中發現“一通三防“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向項目部領導和通風隊彙報。 每日及時編製和報送通風、 瓦斯日報表,監控日報表,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經理審閱簽字。並及時上報處有關部門。

  第4條 通風調度人員要認真填寫有關的記錄和台帳,整理、 收集和保存“一通三防“工作調度資料。

  第5條 通風調度要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決定、 指示、通報、通知和文件等,並做到信息的上傳和下達及時準確。值班人員根據當班礦井通風、瓦斯彙報情況和通風安全監測監控係統情況發現礦井通風局部紊亂、通風設施損壞、風流反向、有害氣體異常湧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科、隊彙報,同時彙報分管領導及處派安監部門,依據領導的正確決策迅速進行布置處理。

  第十章 壓風自救係統管理製度

  第1條 壓風自救管理規定:

  1.井下采掘工作麵、采區內的主要機電硐室及安全硐室內必須設置壓風自救。壓風自救應保持24小時有風,以供使用。

  2.壓風自救實行掛牌管理,明確維護人員進行日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壓風自救安裝地點及數量要求:1)掘進工作麵每隔50m安裝一組壓風自救,6個/組;2)主要機電硐室安裝一組壓風自救,6個/組;3)采區安全硐室主裝1組,12個/組;4)特殊情況或特殊需要時,按要求的地點及數量進行安裝。

  4.壓風自救風壓及供風量要求:1)壓風自救供風風壓不小於0.3Mpa;2)壓風自救減壓閥調節合理,安全硐室內每個壓風袋供風量不小於0.3 m3 / min;采掘工作麵、主要機電硐室等其它地點每個壓風袋供風量不小於0.3 m3/ min。3)風管的每一支管最多安裝12個壓風自救袋。

  5.製作壓風自救,一般主管選用DN25鍍鋅鋼管,支管選用DN15鍍鋅鋼管,每隔500mm設一個支管。

  6.壓風自救標準:1)壓風自救吊掛平直、牢固,安裝高度距巷道底板一般1.6—1.8m。2)壓風自救部件齊全完好,閥門手柄方向一致,且與主管平行。3)自救袋無破損、無積塵、油漬;連接膠管無跑、漏風現象。4)壓風自救前後2m範圍無材料、雜物、積水現象。

  7.采掘工作麵壓風自救無風時,現場必須停止掘進、放炮、打煤眼等工作。

  第2條 具體要求:

  (1)每組不少於5~8個自救袋,壓縮空氣供給量,每個不得少於0.1m3/min。

  (2)壓風自救袋與噴嘴之間應用專用卡子卡牢,嚴禁鐵絲綁紮。

  (3)每組都必須與壓風相連且保證供風正常,任何人不得隨意將供風閘閥關閉。

  (4)每組保證獨立供風,嚴禁與風泵串接。

  (5)壓風自救係統應吊掛在巷幫上,供風橫管距底板1.8~2m。

  (6)壓風自救器下方前後5m範圍內不得存放材料及任何雜物。

  (7)每組壓風自救係統必須配備壓風自救管理牌板,管理牌板安設在壓風自救係統進風側第一個自救袋和第二個自救袋的橫管上。

  (8)每隊必須指定壓風自救係統管理責任人,並認真填寫在管理牌板上。

  (9)壓風自救係統責任人負責每圓班對壓風自救係統進行一次全麵檢查及維護,認真填寫管理牌板內容,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處理解決。

  (10)壓風自救管理牌板的填寫應字跡工整,不得潦草、亂塗改。

  (11)壓風自救管理牌板的填寫,應用白板筆,嚴禁使用記號筆,當字跡不易擦洗時,用棉紗沾酒精清洗,不得用小刀,指甲亂刮亂劃。

  (12)每圓班必須對壓風自救管理牌板及自救袋擦洗一遍,不得有積塵。

  (13)壓風自救係統隨著工作麵的推進,應及時挪移,保證每組之間的距離及使用方便。

  (14)掘進工作麵貫通時,壓風自救管理牌板應自行回收保管,下次重複使用,不得丟失及人為損壞

  第十一章 礦井“一通三防”專用資金、專用裝備及專用材料的管理

  第1條 “一通三防”專項資金是搞好“一通三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由處統一進行“一通三防”資金投入。各項目部每年用於“一通三防”工作的專項資金不得少於其總工作量的1.0 %。

  第2條 “一通三防”裝備、材料範圍:

  1、防治瓦斯: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光學瓦斯檢查儀、光學瓦檢儀校正儀、瓦斯抽放泵站及其係統裝備等。

  2、通風:主要、局部通風機、風筒、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風表等。

  3、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監控分站、瓦斯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風速傳感器、局扇開停傳感器、風門開關傳感器、工控機、專用傳輸電纜、打印機等。

  4、綜合防塵:直讀式粉塵濃度測定儀、工班粉塵測塵儀、各類噴頭、運輸轉載點自動噴霧裝置、掘進機內外噴霧裝置、噴霧泵、防塵管路等。

  第3條 項目部必須根據下年度“一通三防”工作需要,應在每年11月份製定下年度的“一通三防”專項資金計劃,報處審核批準後執行。

  第4條 處總工程師、總工程師負責上述裝備、材料的審批。各項目部通風隊負責參與“一通三防”裝備、材料的規劃和選型。

  第5條 項目部通風隊對在用和備用的“一通三防”裝備、材料要建立管理台帳。

  第6條 “一通三防”裝備、材料應與生產廠家直接訂購,原則上不得從中間商訂購,以便保證高質量的售後服務。 “一通三防”裝備在保質期內由於裝備質量發生問題,造成裝備損壞的由訂購單位向生產廠家提出索賠或補償。

  第7條 項目部在每年的年度災害預防計劃與年度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編製“一通三防”工程項目,將“一通三防”方麵的裝備、材料、等列出計劃,明確規格型號、價格及主要技術參數。

  第8條 “一通三防”裝備材料到貨後,必須有通風隊參與驗收。

  第9條 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內部或多經係統有關廠點生產的“一通三防”裝備、材料,每年進行一次質量認證,質量合格的產品方可進入內部市場。

  第10條 由於工作不負責任,“一通三防”裝備、材料選型、購置不當造成閑置浪費或因質量問題影響“一通三防”工作,給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章 項目部“一通三防”管理

  第一節 通風隊通防管理實施措施

  第1條 落實職工培訓

  1、實行日培訓,月考核,考核結果與工人的考核工資掛鉤,培訓時間為班前會,培訓內容每月由處擬定,培訓人為當班跟班幹部。每月由處分管領導來進行考試。

  2、認真落實好“師徒製“,一個師傅帶一個徒弟,口對口傳授。

  3、實行班前宣誓製和手指口述。強化班前會質量,做到四個必講:培訓內容必講;上班安全隱患及 “三違”必講;上班考核結果必講;本班任務及安全注意事項必講。

  第2條 做到現場管理重心下移

  1、嚴格落實處通防質量標準化細則,並將其作為所有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2、實行隊幹部帶班管理:各班班長抓安全,副班長抓生產,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個人。帶班幹部將各班情況處理完畢,不留問題。

  3、加大考核力度:區隊對班組實行每旬一考核,一月一公布,全隊職工拿出工資、獎金的50%作為考核工資。按分考核,考核結果予下月的15號之前公布。班組對個人實行每天一考核,第二天公布考核結果,下月1號將上月具體考核情況貼於班廠務公開欄內。

  第二節 “一通三防” 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

  第3條 “一通三防”工程必須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施工設計,並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 “一通三防”工程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5條 “一通三防”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項目部技術經理組織竣工驗收工作;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一通三防”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6條 “一通三防”工程設計、施工、驗收要建立技術資料檔案。

  第三節 礦井無計劃停風、停電追查製度

  第7條 一般情況下,任何掘進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嚴禁隨意停風。確因安裝、檢修、維護、更換電氣設備或電纜,停止局部通風機作業前必須提出書麵申請,編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按規定審批後必須在批準時間內貫徹執行。

  第8條 無計劃停風屬嚴重“三違”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後果,處派安監人員都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從嚴追查,從重處理,決不姑息。

  第9條 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牽頭,項目部安監站、機電隊負責追查,處安監處、機電科負責監督,二日內擬定處理意見,報項目部進行審核處理,情節嚴重的呈處有關部門審核批準處理。

  第四節 瓦斯超限追查製度

  為落實“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觀念,保證瓦斯超限時能夠迅速處理,並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公司對瓦斯高標準管理的要求,特製定瓦斯超限處理及處罰規定如下。

  第10條 適用範圍

  適用施工過程中或因無計劃停風造成的瓦斯超限的處理。

  第11條 瓦斯超限處理機構

  成立以處總工程師和安全處長為組長的瓦斯超限處理領導組,總工程師配合。

  第12條 瓦斯超限的處理原則

  發現礦井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見瓦斯超限濃度規定表)人員,必須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脅區域的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作業人員,再按照規定程序彙報。現場安監員必須監督現場停電撤人的執行情況。無作業人員的,按規定程序立即彙報,由值班經理確定停電撤人事項。

  瓦斯超限濃度規定表

  作業地點瓦斯最高允許濃度(﹪)規定依據

  采掘工作麵進風流0.5《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

  礦井總回風或一翼回風巷0.75《煤礦安全規程》第135條

  采掘工作麵及回風流0.8《處“一通三防”管理細則》

  電動機或其開關附近20m以內風流中0.8《處“一通三防”管理細則》

  局部積聚2《煤礦安全規程》第138條

  放炮地點附近20m範圍內0.8《處“一通三防”管理細則》

  井下煤倉上下口0.8《處“一通三防”管理細則》

  第13條 瓦斯超限彙報程序

  一級彙報

  當施工過程中瓦斯濃度達0.75%時,現場跟班隊幹組織瓦斯員、安全員必須立即查明原因,了解瓦斯上升的原因並進入瓦斯超限預警狀態,當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達到0.8%,現場跟班隊長立即將超限情況彙報調度室。調度室接到瓦斯超限預警彙報後,調度員立即彙報值班經理、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安監、通風、工程、機電等相關職能部門。技術經理接到彙報後第一時間給處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彙報超限情況、超限範圍。同時項目技術經理組織各個職能部門和相關掘進隊召開專門的會議研究處理措施,並上報給處總工程師、安全處長。

  當發生停電停風時由跟班隊長按上述程序彙報項目部調度室,項目部經理和技術經理接到彙報後立即按《停電停風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實施瓦斯排放工作。

  二級彙報

  當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工作麵或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超過1.5%時,總回風流中的瓦斯超過0.75%,或因礦井停電停風,巷道中的瓦斯濃度超過3%時,處總工程師接到項目部的彙報後第一時間彙報公司總工程師,彙報內容是超限項目部,超限的巷道、超限原因、超限濃度、超限範圍和下一步準備采取的措施。當超限警報解除後,處總工程師彙報公司總工程師瓦斯超限問題已解決以及解決的措施和時間。

  第14條 瓦斯超限的處理

  瓦斯超限時必須按製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級進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須明確停電撤人範圍、現場負責人以及排放作業人員,嚴格控製排放瓦斯作業的人數。

  第15條 瓦斯超限的追查:

  (1)當采掘工作麵及回風流瓦斯超限濃度在0.8%~1%時,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安監站組織分析、追查和處理,製定防範措施。處理結果報處安全監察處。

  (2)當采掘工作麵及回風流瓦斯超限濃度在1%~1.5%時,由處安全監察處組織分析、追查和處理,製定防範措施。處理結果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安監局。

  (3)當礦井總回風或一翼回風巷瓦斯超限濃度超過0.75%時, 由處安全監察處組織分析、追查和處理,製定防範措施。處理結果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安監局。

  (4)當采掘工作麵及回風流瓦斯超限濃度超過1.5%時,由公司組織分析、追查和處理。

  第16條 瓦斯超限的處罰

  根據本細則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五節 礦井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第17條 井下所有進行爆破作業的掘進工作麵必須依據水文地質條件和工程具體情況實施爆破措施。

  第18條 井下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爆破時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四人連鎖放炮”製度,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各掘進隊必須推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井下工作二年以上,經公按部門培訓合格人員擔任放炮員工作,且必須持證上崗。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

  第19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同一工作麵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第20條 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發爆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並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

  第21條 爆破前,所有人員必須撤到安全距離以外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放炮地點,並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準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第22條 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裝藥、分次裝矸的安全技術措施,每次爆破時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嚴禁在1個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23條 在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內掘進的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爆破時間不得大於130毫秒;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處總工程師批準。

  第24條 井下爆破必須堅持“一炮三檢”、“四人連鎖放炮”製度,堅持用好水炮泥做好綜合防塵工作,堅持放炮後至少30min後,方準在跟班幹部監護下進入工作麵驗炮等製度。

  第25條 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26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在地麵或在生產水平巷道內進行爆破。在爆破母線與電力起爆接線盒引線接通之前,井筒內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斷電。隻有在爆破人員完成裝藥和連線工作,將所有井蓋門打開,井筒、井口房內的人員全部撤出,設備、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後,方可爆破。爆破通風後,必須仔細檢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盤上或其他設備上的矸石。

  第27條 火工品的領用,每班由隊當班放炮員根據本班安排的工作情況作計劃,經放炮員、當班班長、跟班隊幹(或主管隊長)、調度審簽後,火工品管理員嚴格發放,放炮員領用。當班剩餘的炸藥、雷管必須嚴格清退製度,及時向火工品庫繳回用剩火工品。下班後在調度填寫實際使用數量、剩餘數量便於進行火工品管理。

  第28條 一般管理規定

  (1)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

  (2)掘進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3)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填滿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祼露爆破;掘進工作麵爆破落煤前或石門揭穿煤層時,所有不裝藥的眼、孔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應不小於爆破孔深度的1.5倍。

  (4)炮眼深度小於0.6m,最小抵抗線:煤層小於0.5m,岩層小於0.3m,均不得裝藥放炮。嚴禁打殘眼或在殘眼內裝藥放炮;

  特殊情況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5)使用專用放炮器放炮,放炮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放炮,嚴禁用軌道,金屬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放炮前,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嚴禁放明炮、糊炮;

  (6)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跟班隊長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四人聯鎖放炮”製度;

  (7)處理瞎落炮(包括殘爆)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第29條 放炮員放炮操作管理規定

  (1)放炮員必須持證上崗,攜帶瓦斯便攜儀。

  (2)裝配引藥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操作。裝配引藥時,隻許由藥卷裝入,嚴禁將雷管斜插、側插、側綁,不得用雷管替代炮錐。

  (3)放炮員在裝炮前,要和瓦檢員共同檢查工作麵放炮噴霧、瓦斯傳感器、便攜儀及局部通風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符合要求。認真檢查放炮地點前後20m範圍內的瓦斯、煤塵情況,嚴禁有瓦斯積聚及超限現象,否則不得裝藥放炮。

  (4)必須按爆破作業圖表和爆破說明書裝炮。必須認真監督檢查裝炮質量,嚴格裝炮七程序(即:掏淨岩粉、裝座底泥、正向裝炮、封頭泥、水炮泥、封口泥、填滿封實且雷管腳線扭結懸空)。

  (5)放炮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懸掛在巷道兩側。若必須掛在同一側時,放炮母線必須掛在電纜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懸掛距離;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雷管腳線之間的接頭均相互扭緊懸空。放炮母線嚴禁使用裸線,不得有明接頭。

  (6)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放炮員一人操作。放炮員必須最後一個離開放炮地點,並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放炮。

  (7)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任何時候不得轉交他人;不到放炮時,不得將鑰匙插入發爆器內;放炮後,必須立即拔出,摘掉母線,扭結短路。

  (8)煤層掘進工作麵及有CH4煤塵異常的岩石掘進工作麵,每次放炮前放炮員必須向調度所彙報該麵的通風、瓦斯、斷電、驗電、撤人情況,經同意後方可放炮。

  (9)嚴格執行驗炮製度。炮後30分鍾,且炮煙被吹散,工作麵及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降至0.8%以下時,方可由放炮員、瓦檢員、班組長一同進入工作麵驗炮;驗炮後,放炮員必須將驗炮情況向調度所彙報,未經放炮員同意,不得恢複送電,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警戒線以內。

  第30條 放炮在遠離工作麵的安全地點進行,其中:

  1、煤巷:直硐:≥100m,彎硐:≥80m;

  岩(半煤岩)巷:直硐≥120m,彎硐:≥100m;

  2、上山掘進:≥150m(且在躲避硐內放炮),下山掘進:≥150m。

  3、放炮警戒距離比照上述放炮距離,分別增加10m;

  4、所有人員必須撤到進風流中。

  第31條 嚴格爆破管理。

  1、雷管必須做到專人專號專用,當班未用或未用完的雷管必須如數退庫。

  2、當班炮放完後,所剩炸藥必須當班退庫,爆破工負責監護;

  3、如果延時爆破,當班爆破工在下班爆破工到達現場後仍未爆破,兩班爆破工可以進行交接。炸藥可不退庫,兩班爆破工必須交接清楚,同時向隊值班彙報,隊值班做好記錄;

  4、爆破工在井下執行彙報工作時,應將現場爆破工作情況及火工品使用情況彙報清楚。隊值班人員應根據現場情況通知各施工隊下班是否開放炮計劃或者開適當的炸藥計劃單。

  5、爆破工不得因施工隊撇鉤爆破而故意拖延時間,不給施工隊爆破,故意刁難施工隊。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6、當班跟班隊長必須監督爆破工現場交接班,嚴格執行火工品使用、領退管理規定。

  第32條 處理瞎落炮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由於聯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m處,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嚴禁將炮眼的殘眼(無論有無殘餘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爆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33條 放炮員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停止裝藥放炮:

  1、掘進工作麵開工時,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齊“一通三防”等安全設施的。

  2、局扇發生循環風或風筒到迎頭距離超過規定的。

  3、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4、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5、在放炮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麵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

  7、監測傳感器設置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或迎頭未懸掛瓦斯便攜儀的。

  8、工作麵未按規定斷電、撤人的。

  9、工作麵風量不足的。

  第34條 炮掘隊伍管理規定

  (1)、按照爆破作業圖表和爆破說明書進行打眼、裝藥,並確保裝炮質量,嚴禁裝空心炮以及裸露爆破。

  (2)、工作麵裝藥除協助放炮員裝藥人員,附近20m範圍內,不得從事與裝藥無關的工作。

  (3)、負責放炮前後20m範圍內灑水滅塵和迎頭監控設施的保護,挪移工作。

  (4)、班組長負責指派專人進行警戒和警戒聯係。警戒位置要符合規定,並做到人站、牌掛、網拉好;放炮後未經放炮員同意,不得擅自撤除警戒。

  (5)、貫通放炮時,班組長要按照貫通措施要求,落實好警戒及氣體檢查工作。

  (6)、負責工作麵及回風流中電氣設備停、斷電工作(傳感器斷電的工作麵,還必須進行人工切斷電),未經放炮員同意,不得擅自強行送電。

  第35條 爆破器材管理規定

  1、項目部完善爆破器材管理製度;

  2、接觸爆破器材的人必須持證上崗;

  3、接觸爆破器材的人員應穿棉布衣服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4、嚴格藥庫管理。完善庫房安全防護措施,加強庫內炸藥和雷管的存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庫房各類管理台帳,爆破器材管理必須做到日清、旬結、帳、卡、物相符;

  5、嚴格爆破器材的發放工作,非庫房人員嚴禁進入藥庫;

  6、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運送,炸藥由使用單位安排熟悉安全規程的人員用藥包專門運送,放炮員負責監護,領到爆破器材後,應直接送到工作點驗藥入箱,嚴禁中途逗留或亂扔亂放;

  7、電雷管實行專人專號,出庫雷管必須編號清晰,沒有編號的電雷管嚴禁發放使用;

  8、電雷管在發給放炮員之前,必須按規定要求逐個做安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擰成短路。嚴禁發放不導通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9、放炮員必須把炸藥、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炮箱內並及時加鎖,嚴禁亂堆亂放。炮藥箱必須放在頂板完整、支架完好,避開電氣設備和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10、放炮員裝配引藥及抽膽時,應在放炮作業地點附近、頂板完整、支架完好避開電氣設備的安全地點進行;

  11、若需切開藥卷時,必須使用專用刀具切斷,並保持切麵平整,嚴禁做好炮頭後切除藥卷或用其他工具敲砸藥卷;

  12、裝炮時,掘進工作麵除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裝炮人員協助放炮員裝藥外,其他人員不得在迎頭幹與裝炮無關的工作;放炮員必須親自做炮頭並掌握工作麵的當班裝炮數;

  13、對當班剩餘的炸藥,必須在放炮員的監護下由施工隊負責退回藥庫;

  14、剩餘的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保管並當班退回藥庫,嚴禁將剩餘雷管交給下一班使用和亂丟亂放。藥庫和放炮員所在單位必須建立嚴密的領用退接帳卡,杜絕漏洞;

  15、放炮後,放炮員必須做好驗炮工作,生產單位必須積極認真協作。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破後,放炮員必須認真檢查炮堆,收集未爆的殘膽,嚴禁將雷管混入煤炭中。

  第十三章 電氣設備防爆管理規定及處罰製度

  第1條 項目部必須建立防爆電氣設備管理小組,組長必須是機電經理或機電隊長擔任,並配置防爆檢查員,要製定防爆電氣設備管理製度,並認真貫徹執行。

  第2條 新購防爆設備必需有煤安MA標誌,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禁止采購“三無”產品及淘汰產品。到貨後必需由防爆小組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不合格產品一律退回;沒有驗收就入庫的,對庫房的收貨人,每樣產品罰款100元。

  第3條 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保持完好狀態,不失爆,項目部要組織防爆小組成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並做好記錄。無檢查記錄,處罰機電經理及機電隊長各200元。

  第4條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更要高度重視設備防爆管理工作,防爆電氣設備下井使用,必需經防爆小組成員檢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入井許可證,方準入井。違反規定對機電隊長罰款200元/台。井下在用防爆設備由防爆檢查人員實行旬檢、月檢製,發現失爆,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處理,將失爆現象處理完方可進行作業。

  第5條 處對項目部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在用電氣設備失爆現象的,按《機電管理製度》執行。

  第6 項目部每次檢查出失爆時,必須對包機人或包片負責人進行處罰,不得僅對單位處罰而不對個人處罰,否則,對項目經理、機電經理(或機電隊長)各處罰200元。

  第7條 所有防爆設備(包括五小電器)除處以外的其他檢查,如被查出失爆時同樣執行本規定。

  第8條 處檢查組按照“山西省防爆50條”對我處各項目部進行檢查。

  第三部分 處罰製度

  第1條 通風係統處罰細則

  1、通風係統與設計不相符或設置不合理的、掘進工作麵(硐室)未實現獨立通風的,對通風隊長、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2、通風係統中出現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風(循環風、擴散通風)的,對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對通風隊長罰款200元。

  3、巷道貫通前不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貫通後不立即調整通風係統的,對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對通風隊長,掘進隊長、工程技術組組長分別罰款200元。

  4、一個采區內同時布置超過5個掘進工作麵的、超通風能力生產的,對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通風隊長罰款200元。

  5、對於項目部出現的重大通風瓦斯問題向處有關部門彙報不及時的罰項目部經理300元,技術經理300元,罰通風隊長200元。

  第2條 通風管理處罰細則

  1、局扇必須按通風隊指定地點、型號、台數進行安裝,且局扇必須有“三專兩閉鎖”裝置,否則停止工作,並對使用單位罰款2000元。嚴格按要求設置局扇,沒按通風隊指定位置設置局扇或未經通風隊同意隨意挪移局扇罰款2000元;無備用局扇、局扇未接消音器、局扇安裝離地高度不符合要求、局扇不具備自動切換功能、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個工作麵供風的、使用1台局扇向2個工作麵供風的,對通風隊長、掘進隊長、機電隊長、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局扇部件不齊全的、吸風口無護罩和消音器的、高壓部位無襯墊漏風的,對掘進隊維護班長、機電科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

  2、堵塞、折斷風筒、掐風筒及未經允許任意調節風量,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責任人200元;風筒沒按規定接至迎頭,對通風工每差1米罰款50元;風筒懸吊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拐彎未設彎頭的、異徑風筒未使用過渡節的、風筒上有積塵未清掃、迎頭風筒落地(或有矸石)未吊掛的對當班瓦斯檢查員、通風工罰款100元,對通風隊長罰款200元。

  4、電纜,風水管必須從風門牆預先留設的孔內穿過,嚴禁從風門中通過,否則對通風隊長罰款200元、現場施工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風筒穿過牆體未使用硬質風筒的,對通風隊長罰款100元。

  5、通風隊瓦檢員(通風工)對分管範圍內的通風設施起監督檢查作用,責任不到位的罰款50元,造成後果處罰500-1000元;

  6、施工地點附近風門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嚴禁將一組風門同時打開,否則罰款2000元;不允許礦車停留在通車風門位置,否則罰款500元;造成風流短路影響生產或造成瓦斯超限的,給予責任人500元罰款,並罰責任單位5000元;

  7、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損壞風門或破壞風門聯鎖裝置者,給予責任人500元,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

  8、嚴禁隨意調節設置的調節風窗,否則,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並罰責任單位2000元;

  9、用絞車拉礦車過風門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各施工隊組需過大件時,必須事先與通風隊聯係,由通風隊派人在現場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風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順利通過,否則,給予掘進隊長1000元,責任單位5000元罰款;

  10、任何人不得損壞封閉牆,不得進入柵欄內(除通風檢查人員外),對損壞封閉牆及柵欄,擅自進入柵欄的給予責任200元罰款,並對其所在單位罰款1000元;

  11、機電隊必須保證礦井主扇正常運轉,備扇必須保證能在10min內開啟,否則機電隊長扣除當月安全預獎50%;

  12、風筒及切換三通裝置損害嚴重需要停風更換的,必須先編寫停風措施,技術經理審批,經貫徹措施後方可實施,沒有停風措施,擅自停風更換的,通風隊長按嚴重“三違”處理,扣除當月預獎;

  13、噴漿及巷修時,施工單位要保護好“一通三防”設施和各種牌板,否則損壞通風設施(指未破壞通風係統)及牌板的,罰責任人200~500元,罰責任單位1000~2000元;

  14、溜煤(矸)眼不按通風隊的要求去封堵的,掘進隊長罰款500元,並罰責任單位2000~5000元;

  15、風筒變徑不按規定使用過度節的,對通風隊責任人罰款200元;

  16、 通風設施及柵欄(風門、風窗、風橋、密閉牆)周圍5米範圍內和風門之間存放物料或電器設備(正在使用的接線盒除外)的、停放車輛的、用作工具房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前後5m範圍內必須做到無積水、無淤泥、無糞便,否則罰責任人100元,罰責任單位500元;

  17、瓦檢員發現循環風現象未及時彙報處理的,罰款500元、通風隊長罰款800元;

  18、破壞(盜竊、盜用)通防設施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19、井下局扇不裝設風電閉鎖裝置的對機電科長、掘進隊長罰款300元,對機電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對風電閉鎖不起作用的,罰掘進隊長、機電科長、通風隊長200元,罰機電經理、安全經理300元;

  20、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無措施停風的、擅自開停風機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21、未及時彙報(處理)重大通防隱患的,對通風隊長、通風技術員分別罰款200元,對技術經理罰款500元;

  22、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測風的、未填寫測風記錄的、未按規定時間上報通風報表的,對通風技術員罰款100元、對通風隊長、技術經理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23、通防人員攜帶不合格儀器儀表的,不按01manbetx 操作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24、沒有按規定繪製通風係統圖的、通風係統圖與實際不符的,對技術員、通風隊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局扇沒設專人管理的、沒掛牌使用的,對掘進隊長罰款100元。

  25掘進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風速不符合規定的,對通風隊長、技術經理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26、風筒出風口局工作麵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對掘進隊跟班隊長,跟班班長罰款200元,對通風工罰款100元,對安全經理罰款300元;

  27、使用不阻燃不抗靜電風筒的,對供應科長罰款200元,對通風隊長罰款200元。維修風門時另一道風門未掛警示牌的、未設專人看管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28、老硐(盲巷)不按規定及時封閉的、密閉柵欄不符合規定的,對通風隊長罰款200元,對技術經理罰款300元;

  29、風筒接頭不嚴密的、有反接頭的、軟質風筒未反壓邊的、硬質風筒未加墊或未上緊螺絲的、風筒有破口的,對通風工罰款50元;

  30風筒破損嚴重的、風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及時處理的,第三百零八條 停風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時向調度彙報的,對瓦檢員、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31、地麵無反風局扇或反風局扇不起作用的罰機電副經理500元,罰技術經理300元。

  32、、地麵和井下建井備用主要扇風機處於不完好狀態的罰項目部經理500元,罰機電副經理300元。

  第3條 瓦斯管理處罰細則

  1、瓦檢員不按照瓦斯巡回檢查路線檢查瓦斯;每班檢查次數不符合要求的;空班漏檢、班中睡崗、弄虛作假、編造虛假瓦斯報表的、不及時填寫手冊與牌板的、不執行“三對口”規定的、瓦斯超限不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理彙報的、不在現場(或指定地點)對瓦檢員、通風隊長、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300元、200元。

  2、不按規定懸掛監控傳感器和瓦斯便攜儀的,每違反一項罰款100元;綜掘機司機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儀,否則不準生產,並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3、對瓦斯超限實行分級追查處理製度。無計劃造成的瓦斯超限濃度在3%及以上的(一級)由處工程師、安監處長聯合組織追查親,超限瓦斯濃度在3%以下的(二級)由總工程師或安監處長組織追查。凡因供電及電氣設備原因造成的無計劃超限,機電處長或機電經理必須參加追查分析。每起無計劃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必須嚴肅處理到有關責任人。

  發生一級瓦斯超限事故:

  (1)罰責任單位20000元;

  (2)給予責任人開除留用並處罰1000元;

  (3)分別給予責任單位跟班幹部罰款1000元;

  (4)給予項目經理、技術經理、生產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1000元,如因機電方麵引起對機電經理罰款1000元;

  (5)給予處有分管責任的領導以及有監督檢查責任的個人罰款500元;

  (6)同時取消項目部“一通三防”專項考核資格。

  發生二級瓦斯超限事故:

  (1)罰責任單位10000元。

  (2)給予責任人處罰500元。

  (3)分別給予責任單位跟班幹部罰款500元。

  (4)給予項目經理、技術經理、生產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如因機電方麵引起對機電經理罰款500元。

  (5)同時取消項目部“一通三防”專項考核資格。

  一周內在同一地點連續發生同一級型瓦斯超限事故按以上規定加倍罰款。

  4、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超限地點強行作業的,對掘進隊長、跟班隊長罰款300元,對跟班班長、跟班安監員罰款200元,對安全經理罰款500元。,並罰施工單位5000元,同時,並給予當班的瓦檢員、跟班安監員罰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條排放瓦斯不執行“斷電、撤人、限量”原則的,對當班瓦斯檢查員、跟班班長罰款200元,對掘進隊長、通風隊長罰款300元,對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5、臨時停風區域不檢查瓦斯就送風或“一風吹”的,沒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當班瓦斯檢查員、跟班隊長罰款200元。對技術經理罰款500元。

  6、臨時停工地點停風的、停風不設置臨時柵欄的、不揭示警標的、不按規定進行瓦斯檢查的,對瓦斯檢查員、隊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7、瓦檢員執行“一炮三檢”和“四人連鎖放炮”時不及時填寫瓦斯手冊與牌板的、未按程序換牌簽字的,對瓦檢員、放炮員、班長分別罰款300元。

  8、瓦檢員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的、攜帶儀器儀表現場損壞後不及時彙報和更換仍然使用的,對瓦檢員罰款300元。

  9、井巷高冒區未按規定及時處理和掛牌管理、未定期檢查瓦斯的,對瓦檢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10、瓦斯報表未按規定審閱簽字的,對通風隊技術員罰款200元。

  11、瓦斯檢查次數不符合規定的,對瓦檢員罰款300元,通風隊跟班幹部罰款200元。

  12、不認真填寫瓦斯牌板報表的、字跡不清的,對瓦斯檢查工罰款50元。

  第4條 放炮管理處罰細則

  1、瞎炮就是事故,必須進行追查。出現一次瞎炮,罰責任單位1000元,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

  2、發現雷管未實行專人專用或雷管未經導通合格者,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

  3、不按規定裝炮、放炮、驗炮及處理瞎炮的,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

  4、發現雷管丟失或施工人員發現殘膽不移交放炮員以及掘進麵裝空心炮及放糊炮者,給予責任人罰款500元;

  5、放炮警戒未按規定安設,給予班隊長罰款200元,並罰責任單位2000元;警戒人擅自離崗、睡崗或未按措施規定安設警戒的,或強行擅闖放炮警戒者,責任人、跟班隊長或班長每人罰款200元;

  6、將鑰匙交給他人放炮或采用其他方式私自放炮的,責任人、施工單位跟班幹部、放炮員每人罰款200元

  7、放炮後不按規定時間要求或炮煙沒有吹淨就進入工作麵的,責任人罰款500元;

  8、損壞藥箱,未及時修理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9、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不按規定實行“連鎖放炮製”的,一經發現,給予“四人”每人罰款200元;

  10、放炮員無證上崗對所在項目部罰款5000元、生產經理、安全經理、安監站長、掘進隊長每人罰款200元;

  11、當班炮放完後,所剩炸藥必須當班退庫,由施工隊負責運送,爆破工負責監護。不退庫的罰施工單位2000元。

  第5條 安全監測監控處罰細則

  1、瓦斯傳感器安裝數量不足的、位置不當的、挪移不及時彙報的、失靈斷線不及時處理的,對監控維護工、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2、通防儀器儀表不按規定及時送檢校驗的,對通風隊長罰款200元。

  3、便攜儀、自救器管理處罰細則

  (1)、收交便攜儀、自救器等時,發現儀器及其零配件丟失或無故損壞,由責任人按價賠償;隨意打開儀器的,給予責任人500元罰款。

  (2)、使用過程中造成便攜儀丟失、報廢的按原價進行賠償,並給予責任人100元罰款。

  (3)、便攜儀交回機號與領用機號不符的,扣留便攜儀並處罰50元。

  (4)、便攜儀進水罰款100元。

  (5)、便攜儀外殼損壞罰款200元。

  (6)、便攜儀領用時間超過24小時罰款50元。

  (7)、凡罰款不交者,工資扣除。

  (8)、不帶自救器下井的,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並罰款500元。

  (9)、入井人員未按規定配帶瓦斯便攜儀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對機電科長、通風隊長罰款100元,對安全經理和技術經理、項目經理罰款200元。

  4、巷道施工過程中不按規定要求安設、挪移、保護監控設施,造成設施損壞的給予責任單位2000元罰款,並給跟班班、隊長每人100元罰款。

  5、生產過程中造成監控設施報廢除按原價賠款外,另給責任單位500元罰款,並給跟班班、隊長每人100元罰款。

  6、巷道施工生產過程中不按規定要求安設、挪移、保護監控設施,造成瓦斯傳感器誤報,達到超限值給責任單位5000元罰款,並給跟班班、隊長每人200元罰款。

  7、生產過程中造成監控通訊線路損壞的給責任單位2000元罰款,並給跟班班、隊長每人100元罰款。

  8、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罰款、開除。

  (1)擅自拆除監控裝置的;

  (2)擅自調動監控探頭值的;

  (3)擅自挪移監控分站或斷電器;

  (4)故意損壞監控設施;

  (5)無計劃造成監控分站停電的;

  (6)檢修與監控裝置關連的電器設備而影響監控裝置運行,未經通風隊同意的。

  9、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不按規定要求觀察、記錄、彙報的,不按規定要求交接班的,每次罰當班值班人員50元。

  10、不按規定要求及時送審、打印瓦斯監測重點日報、重點瓦斯趨勢、開停運行狀況的,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11、井下電氣三大保護必須齊全,監控斷電裝置和風門閉鎖裝置必須靈敏可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甩掉不用。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200元、責任單位2000元;

  12、不按規定試瓦斯電閉鎖的,每次罰相關責任人100元。

  13、因維護不到位造成監控設施故障的,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14、管理牌板不按規定吊掛的,給予管理責任人罰款10元;一欄沒有填寫的給予管理責任人罰款50元;

  15、牌板字跡模糊不清或日期沒有及時填寫的,給予管理責任人50元罰款。

  16、管理牌板有損壞或任意塗抹,沒有及時維護到位的,給予管理責任人50元罰款。

  第6條 綜合防塵管理處罰細則

  1、未按規定安設放炮、淨化噴霧的罰款1000元;噴霧頭、風水管路、閥門損壞的一項罰款200元;掘進工作麵不執行綜合防塵措施的,對掘進隊長、跟班隊長技術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2、不按規定定期測塵的、濃度超標不采取措施的、記錄不認真不全的、報表造假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施工巷道回風及進料路線巷道幹燥,沒按規定灑水滅塵,對通風隊長罰款100元;

  4、巷道未定期灑水衝洗的、風筒未定期除塵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5、工作麵水幕未封閉全斷麵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設置數量不足的,對掘進隊長、跟班隊長罰款50元、對通風隊長罰款50元,對技術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100元;

  6、轉載點未設噴霧一處對責任人罰款50元;

  7、裝岩(煤)前、放炮前(後)不灑水的、不噴霧降塵的,對扒矸機操作工、班長分別罰款50元。、耙煤矸、噴漿、拌(裝、卸)料未開噴霧,罰款500元。

  8、阻止管理人員打開噴霧的,每次責任人罰款100元。

  9、未按設計安裝、維護、挪移隔爆水袋的,罰通風隊長200元

  10、擅自損壞隔爆設施,每隻罰款100元;

  11、隔爆水袋水量不足,每隻水袋缺水達1/2或以上的,對管理人罰款10元/隻;

  第7條 上述處罰標準與公司相衝突的以公司處罰標準為準,與《處 “一通三防”專項考核辦法》衝突的以《考核辦法》為準。

  本細則如與上級有關規定和文件有衝突,以上級規定和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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