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新編小型電器管理製度
XX煤礦新編小型電器管理製度
為加強礦井小型電器管理,搞好質量標準工作,依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本製度適用於煤礦小型電器的管理。
1、小型電器管理工作,在機電礦長和機電副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機電科負責。
2、機電科對全礦小型電器實行賬、卡、牌板管理,應做到實物與賬、卡、圖、微機管理四相符。
3、各單位的小型電器應實行賬、卡、牌板管理,由各單位分管負責人、設備管理員或電工班長負責。
4、機電科對井下小電器使用管理情況不定時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處罰。
5、井下在用小型電器應杜絕失爆,出現失爆每處罰款100元,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每低l%罰款20元。
6、小型電器交接應在三天內辦完交接手續,否則每推遲一天罰責任人50元。
7、由使用單位到機電科辦理領用小型電器手續。隨設備配套進貨的小型電器,必須到機電科編號建賬方可領用。不建賬、不編號每台罰款20元。
8、損壞的小電器及時送交機電科,並辦理手續。由機電科負責對不符合要求的小型電器進行鑒定並通知物資供應科安排維修。無故損壞,丟失小電器按原值的50%處以罰款。
9、偷用他單位小型電器每隻罰款100元。
10、小型電器應集中安裝固定在信號板上,不能集中安裝在吊掛要安全可靠、規範,不得落地,否則每隻罰款20元。
11、領用小型電器後應及時進行安裝,安裝後3天內將安裝地點書麵通知機電科。沒有安裝的小型電器按庫存的小型電器進行調用。
12、小型電器的報廢由機電科鑒定,處理報廢的小型電器應列出清單報機電科。
13、機電科根據小型電器的使用、庫存和生產需要等情況,由各使用單位報所用小型電器的數量、型號、用途由機電科彙總編製小型電器購置計劃,經分管領導審批後按《物資采購規定》執行。
14、本規定與機電設備管理製度相抵觸的以機電設備管理製度為準。